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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等级划分8篇

时间:2023-10-12 10:26:26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实际,立足于我国农村还处在相对落后的现状,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的现实,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顺应朝流,深得民心的历史选择,是符合国情、利国强农的重要部暑,是加强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大战略举措。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会上深刻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国家安”。消防安全是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基石,农村消防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十分关注。为此,建设部门的同志一定要勇于担当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把做好农村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一件实事来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编制村庄消防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是“龙头”,是指导村庄建设的法律依据,是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先导性的工作,决定当前,影响长远,当前,在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要突出抓好四件事:

第一、要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消防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村庄建设进行科学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各项公共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确定消防设施布局,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确保村庄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村庄规划经村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要确保村庄规划的编制质量。各地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与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村庄规划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村庄内不得规划设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建设部门在审查村庄建设规划时,必须要严把规划质量关。

第三、严格村庄消防规划的审批。各地建设部门在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后,要同时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村庄消防规划应报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消防规划是村庄消防建设实施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同时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与农村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村庄工业企业建设、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第四、确保村庄规划的有效实施。村庄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要坚决服从规划要求。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各地要善于学习、借鉴、探索、总结省内外严格村庄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村庄消防安全规划是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实施中主导作用,对不按消防规划建设的项目坚决不批,以确保消防安全公共设施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管理,确保村庄消防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建设部门作为村镇建设的职能部门,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防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农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确保农村消防设施落实到位。

(一)严格按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地要紧紧抓住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到消防设施建设“五个结合”:一要结合村庄整治、人居环境的改造和村庄规划,合理进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二是要结合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工程,以及江河、水塘、水池等水源,修建取水设施,强化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网、消防栓等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要结合农村县、乡道路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具体要求是:村庄消防通道应与乡村公路连接,路面宽度、转弯半径等应满足消防车的要求;四是要结合村庄房屋建设和改造,提高乡村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切实解决防火间距及建筑防火问题;五要结合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强乡镇消防栓建设,配备适用的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消防水带、水枪等基本消防设施。

(二)加强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各地建设规划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引导农民住宅建设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农房建筑耐火水平,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首先是要按照建设部去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建房技术服务与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村民建房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无偿为农民提供《农村住宅建筑通用图集》,积极引导建房农户建造“造价不高质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的住宅,严把建房质量安全关。其次严把住宅建筑设计审查关。建筑设计院在进行村镇房屋设计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把建筑消防纳入统一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在审批建房时要严格把关。三是抓好农村建设消防试点示范。各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要在全国、全省重点镇和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中着力抓好农村消防安全试点,通过试点带动全市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其四是在农村住宅建设中要大力推广应用防火安全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产品防御火灾的能力。

(三)实施“三同步”确保村庄消防安全落到实处。在建设农村消防设施中做到“三同步”,一是同步规划。将消防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规划内容,对缺少消防规划建设内容的新农村建设的村庄不予审批。二是同步建设。对一些新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在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本着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创新设计,科学论证,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在实施以“三清三改”(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改水、改厕、改路)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中,按照村庄整治规划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防火间距的开辟等一并纳入,同步实施,整体推进。三是同步验收。要将消防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对消防建设不达标的村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不予通过验收。“三同步”制度的推进,将有效保证村庄整治到哪里,消防设施将跟进到哪里。

四、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不断提高新农村建设消防水平。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覆盖面很广的基础工作。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密切部门间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合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农村消防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建立推进新农村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明确农村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部署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时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等范畴,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各地建设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牵头,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主动的承担起工作职责,切实将消防设施整治与建设纳入村庄规划整治的基本内容,按照同步规划、同步配套设施、同步检查验收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

(二)加大农村消防经费投放,多头并举提供强有力保障。制约农村消防发展的瓶颈在于经费投入,搞好农村消防工作的关键是经费保障。农村消防建设,单靠地方政府投入是不行的,必须在广开财路,整合资源上下功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完善农村消防队伍、设施和装备,仅仅依靠农民和村集体组织自身的力量也是不够的。搞好农村消防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更需要公共财政预算的支持和及时足额拨付。同时,还要采取多方推动、多条腿走路的办法,组织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消防建设。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建设口有关单位,结合扶贫开发、人畜饮水、村庄整治、农电改造等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同步规划和建设整治农村消防设施。村民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直接受益者和主要参与者,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消防建设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群众适当投工投劳,自主参与农村消防工作,降低消防整治建设的成本。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2

关键词:小城镇 消防规划 消防建设

1.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呈现出勃勃生机,走上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其面貌日异月新。小城镇发生的火灾起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似乎与小城镇的发展在“攀比”。为减少和预防城市火灾,部分小城镇编制了小城镇消防规划,但是也应该看到,小城镇随着建设迅速发展,城镇规模逐年扩大,电、汽、油、煤、化工原料及其衍生品的生产和广泛应用等的日益普及,火灾发生频率迅速增高,因火灾的导致的经济损失不断加剧,小城镇消防规划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小城镇建设中,出现消防规划不完善,不落实,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站,消火栓旧账未补,又欠新账,公共消防设计建设滞后于城镇发展的局面。消防部队装备和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有点不足,难以适应新经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2.我国小城镇消防发展现状

2.1 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管理混乱

小城镇消防规划是加强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是小城镇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虽然国家已将城乡消防规划提到很重要的位置,但不论是城镇还是乡村,目前都还没有对消防规划进行统一的、规范的要求。为此各地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规模、功能、人口等具体实际,切实按照《消防法》以及相关文献等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将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道路、消防水源等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实施,组织专门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抓,消防内容要具体、实用,具有可操作性。

2.2 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当前小城镇普遍存在天然消防水源被填压、消防站数量不够、市政消火栓数量少、消防管网压力不足、消防车道路被堵塞、建筑防火间距被搭盖各种建筑物等消防设施不配套的等问题。 而市政消火栓建设大部分都达不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大多数市政消火栓的布局没有按照规划要求调整,还普遍存在道路狭窄、消防车无法通行的情况。在电信设施设计中,消防通讯网络的设计和建设没有同步进行。同时应抓好小城镇镇区内可利用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对镇区内可利用的如江、河、湖泊、水池、水塘、水渠等等,要因地制宜修建一些供消防车、消防泵用的取水井、取水口、取水码头等,提高灭火救灾利用率同时也可达到减少消防建设经费的目的。

2.3 专职消防力量严重不足, 无法应对小城镇日益复杂的消防安全工作

近年来,小城镇消防站的建设实际数量少于200个,只是规定数量的40%;市政消火栓是消防供水的主要设施,但是消火栓数量也远没有达到要求;目前县级大都只有一个或两个县消防中队,公安消防人员严重不足。小城镇发展目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多,实施快,漏审漏验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小城镇火灾隐患不断、消防安全环境恶化的非正常状态。

2.4 经费欠缺,财力不足制约了小城镇消防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

小城镇基本没有工业,财政状况较差,基础设施较少,招商引资优势低。以农业为支柱的经济结构在免征农业税后,财政对消防投入已是有心无力。经济发展较好的城镇除去正常行政运转外,资金也几乎没有剩余,能用于城镇消防建设的财力极其有限,即使有好的规划也没有经济实力做基础,难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对经济发展没有帮助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如消防站的建设就被停掉了。

2.5 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小城镇人们思想认识不到位,某些乡镇的领导履行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当消防安全与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往往以发展经济为主,消防投入和消防设施被无限期延长,甚至干涉消防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同时一些居民比较盲目,认为城镇消防规划和他们的生活没有关系,火灾不会发生。有意识的居民们又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和自救常识,因为这些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经常发生,造成了人民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2.6 由于城镇公安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小城镇消防工作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警力条件的限制,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县(市)以上城市,“顺便”去监督管理一下小城镇的消防,对小城镇消防监督工作就很不到位。由于派出所监督机制尚未完善加上民警的消防专业知识薄弱,认为消防工作有消防部门在抓,他们只是“兼职”工作,更令人担忧的是,公安消防部门对边远小城镇的易发生火灾的部门情况的掌握不全面,又加上农村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

3.针对城镇消防工作目前主要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只有在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充分发动各自的主观能动性,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才能够抓紧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3.1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质量

各地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建设厅的要求进行,并与总体规划一致。规划要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要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同时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加强做好小城镇商贸网点的规划工作,加快旧城改造。在审批工程项目时,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权限,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注重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密集易燃老商贸区有新建的工程时,应当根据实际,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控制“连体”建筑的存在,同时,城市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对不符合或者说违章建筑,占用、阻塞消防车道,影响安全疏散的建筑或摊点,该拆除的必须拆除,决不能姑息迁就。

消防给水规划应结合小城镇给水规划的要求,做到保护无空白,经济合理。一方面对现有的水厂要进行设备更新,扩建改造,同时新增建自来水厂,逐步提高供水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发、利用就近天然水源(如江、河、湖泊、水池、水塘、水渠等)、人工水池或地下水,以达到多水源供水,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一些小城镇连生活用水都很困难(特别在山区,困难特别突出),更别说解决消防用水。所以,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根据自身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的发展状况,结合生活用水的改造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完善消防给水条件。。

3.2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把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进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具体负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公安、建设、规划、消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监督指导。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措施并切实执行,对没把工作做好的相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严格查处一些违法、违章行为,使小城镇的消防规划建设步入法制轨道。消防规划 要与其它专项规划紧密结合,如城市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如果这些规划能与消防规划联系的话,就能更好的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各乡镇以懂得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志愿消防人员为基础力量,利用文化站、社区广场和宣传栏等公共场所,采取积极主动和分散集中相结合的形式,经常向社区居民,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经营场所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用火、用电安全常识,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以及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 基本要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乡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 领导作用,做好城镇消防宣传工作,积极投资完善当地公安消防站的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防灾自救能力。严格检查和验收。省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验收工作,使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当中去,将城镇消防监督责任具体到所、到人,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另外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及全体人员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综合能力。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各级政府要密切注意,落实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严厉查处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中违法违章行为,使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严格落实农村防火安全责任制。2006 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明确要求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和体系,大力推行乡( 镇) 、村两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使消防工作的考核奖惩成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农村消防工作认识的重要性。强化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各乡镇要依据《农村建筑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农村建设“改水、改路、改电、改灶、改房”,将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等纳入镇乡规划之中。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投入,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此外,充分利用河、沟、渠等自然水源,重视消防水池和消火栓建设,要加快草危房改造步伐,结合农村沼气建设,对农户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改善用火条件。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3

[关键词] 城市消防规划;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火灾是城市中发生频率最高的灾害,建立完善有效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是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城市防灾抗灾体系的首要任务。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中的消防设施建设计划,是形成城市防灾体系,提高城市防灾、抗灾和救灾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程序审批通过的城市消防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是城市灾害预防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1]。

1 城市消防规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城市消防规划是由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由城市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具体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三部法律法规是城市消防规划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施指南,它规定了规划实施的主体和内容,但缺乏规划的实施方法和检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致使规划编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编制规划的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规划师缺乏消防专业知识。我国城市消防规划的数据、经验和案例的积累有限,消防人员又不直接参与消防规划的具体制定,规划过程由规划师完成。这导致了部分规划目标既缺乏消防实际工作支撑,也缺乏科学推导的过程,而且无法分解为阶段实施的目标,或指导实际工作。

第二,现行的城市消防规划法律法规对消防规划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相对缺乏,消防规划通过评审后,其实施的实际效果不需要通过任何的检验程序,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因此,规划师几乎不需要应对规划实施的考验,自然也对城市消防规划的可行性缺乏足够的关注。

第三,城市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很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不断出现,城市消防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要想实现城市消防规划的稳定、持续的自我完善,避免出现“规划无用论”和“过时论”,必须对城市消防安全状况和规划的适应性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并根据反馈结果指导消防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的调整和优化。

我国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了三部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外,主要依靠经验积累,而富有经验的消防部门又不具备规划编制的能力,规划师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有限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难以对整个城市的综合消防安全水平给出一个定量的描述,这是目前我国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消防安全评估正是解决城市消防规划所遇问题的最佳途径[5]。

2 积极推行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以消防安全工程学基本理论和安全评估技术基本原理为基础,对城市整体消防安全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火灾危险性评估和消防保障能力评估两大部分,其中火灾危险性评估需要量化的参数主要是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后的危险程度,消防保障能力评估是对现有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及其管理机构在火灾预防与扑救、社会抢险救援等防灾、抗灾能力进行评判。评估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其评估方法是在借鉴安全领域已有的较为成熟的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再进行选择和改进,以适应城市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评估要求。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最直接的作用在于全面掌握城市区域或现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现状,主要目的是判断消防系统设计的合理性或城市消防规划的完善程度,判断评价结果是否满足消防安全目标要求。评估结果对于优化消防系统,制定、实施和适时调整城市消防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辨识和分析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因素,设计科学合理的城市消防安全评估指标体系,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模型,是实现城市火灾充分预防和有效控制的前提条件,是城市消防规划必不可少的程序。

2.1 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的一般程序

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是当前城市消防规划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由于城市环境非常复杂,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的实施过程涉及的因素多,难度大,但评估过程所遵循的程序基本相同:

(1)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对象是整个城市或城市某个区域。

(2)确定“评价指标(U)”。评价指标是指城市消防安全的具体影响因素,即综合指标体系中提到的各种指标。为了便于权重分配和评议,按评价指标的属性将其分成若干类,例如:城市火灾危险性和城市抵抗火灾的能力,再将每一类都视为单一评价指标,并称之为第一级评价指标。第一级评价指标可以设置下属的第二级评价指标,例如,第一级评价指标“城市抗灾能力”可以有下属的第二级评价指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专业消防力量、建筑消防设施等。第二级评价还可以设置下属的第三级评价指标,依此类推。

(3)确定“权重(W)”。权重是指评价因素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同一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

(4)确定“评价值(E)”。评价值是对评价指标的赋值,反映了评价因素的优劣程度。评估指标通常按照预先约定的评分范围进行赋值,既可以由评估专家给出评议值,也可以通过统计计算得出评价值。

(5)计算“加权评价值(Ew)”。加权评价值是指加权后的评价值。加权评价值(Ew)=评价值(E)×权重(W)。

(6)计算“综合评价值”。综合评价值是指同一级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即。综合评价值又是对应的上一级评价因素的评价值。依此类推,计算出最终的评估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将最终结果与等级标准比较,得出评估对象的安全等级。

按照以上程序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可以得到城市消防安全水平评估报告。

2.2 建立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完成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需要构建综合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设计是综合评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核心内容。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是对影响城市消防安全水平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和比较,并最终将主要影响因素转化为各级评价指标,从而构建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影响城市安全的各种因素就是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

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因素复杂多样,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城市火灾危险性;二是抵抗火灾的能力(如图1所示)。城市火灾危险性方面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城市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火灾的危害程度,通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场所越多,生产、储存的量越大,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程度越大,重点保护的单位越多,城市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就越大,火灾后的损失也越大,那么,该城市的消防安全水平就越低。城市抵抗火灾的能力主要是指城市总体防消能力,城市布局越合理、公共消防设施越完善、消防力量越充足、公众的消防意识越强,城市的总体抗灾能力就越强,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就越高。构建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的过程就是将各种影响因素按照隶属关系组合成多层次多指标的复杂结构。

图1 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内容

2.3 权重确定

在应用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时,各个指标所起的作用和程度是不同的,要使综合评估的结论能够比较准确、合理,在设计评估方法时,除了必须选择好综合评估的指标之外,十分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权重的作用就是表示出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相对于其他指标的重要性,权重系数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可信程度、客观性和可比性。

目前,用于确定综合评估指标权重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家咨询法,即向一批有经验的专家发调查表,让他们对每一项指标在综合评价时应占的权重分别填写自己的意见,回收调查表后,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多数专家的意见来确定权重。另一类是数理统计法,即通过测试一批数据后,用多因素统计方法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的结果来确定权重。对于城市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可用于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主要有专家一次测定法、专家预测法、德尔菲法、秩和比法、两两比较法、指数法、实验统计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等。

3 结语

城市消防体规划是政府引导消防发展建设的法定依据,是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是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这就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就必须忠于科学,尊重客观实际。保证城市消防规划顺利开展,必须做好规划制定和调整两项基本内容。引入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是强化规划编制和调整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消防安全评估与城市消防规划的结合点,加强消防安全评估对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调整的指导作用,及时反馈规划实施效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优化,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城市消防规划程序,促进城市规划的稳定和自我完善,推动我国的城市消防规划工作逐步迈向“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冷启贞,惠学俭.城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划探讨[J].中国公共安全,2006,(3):41-45

[2] 张志勋.城市总体规划中消防规划的地位、作用及其与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J].规划与设计,2002,23(3):51-52

[3] 吕晓蓓,伍炜.城市规划实施评价机制初探[J].城市规划,2006,30(11):41-45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4

一、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两次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和冬季防火工作。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有关问题。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消防问题。要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专门的防火和灭火组织,重点乡镇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组织。行政村、社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六合一”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和检查。

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是全社会消防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综合监管的职责。其它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要将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情况作为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和有关荣誉评比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监察等部门主动提供各部门依法履责的情况,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监督。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将部门履责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凡未履责或未认真履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制订并落实《关于落实单位和业主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明确对单位和业主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推动单位和业主安全责任的真正落实。

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和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坚决整治“三合一”企业隐患。各级政府要深刻吸取吴兴区织里镇“9.14”、“10.21”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痛下决心,以更加严厉的措施,加大对“三合一”企业的整治和管理力度,严格依照《消防法》的要求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技术标准,坚决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与生活相分离,从根本上解决消防火灾隐患。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经营;对不能整改分离的企业,一律关停。吴兴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织里镇“三合一”企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采取断然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织里镇“三合一”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并依法加强规划建设的监管,严防产生新的“三合一”企业。

坚决整治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及医院、学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集聚场所和城镇老式居民住宅区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大型活动,要坚决取消,对擅自举办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罚。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城镇老式居民住宅区的拆迁和改造,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限时改造,狠抓落实。

坚决排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隐患。加快建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排查建筑工程的相关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对本辖区内所有多业主共用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明确共用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归口单位。对责任不明确或无法落实,且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在2006年底前,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未经审核擅自组织施工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对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要督促其在检查发现后3个月内补齐所有手续;对不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

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治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认定公告、督办整改、部门通告和验收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要通过滚动排摸,每季公告各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整改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无条件关停,逐步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三、加强消防投入,努力增强防灾救灾能力

加大消防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将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合同制消防队员和专职防火巡查员工作经费,同时配备好必要的装备。

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2007年)》,抓好消防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公安消防灭火力量。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每年70人的进度分3年完成21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充实消防力量,提高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加强防火监督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进一步整合警力资源,优化警力配置,集中更多的警力用于社会防火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专职防火巡查员队伍建设。各县区消防大队和乡镇派出所要组建一支3至10人组成的专职防火巡查员队伍,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社会面火灾隐患的防控。织里镇等重点乡镇要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巡查员配备人数。专职防火巡查员由各县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严格对防火巡查员队伍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对其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淘汰制。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救援装备建设。要按照消防规划,进一步加强消防站、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到规划、建设、使用“三同步”。2006年底前要完成吴兴消防站建设,2007年底前要完成飞英消防站、**开发区消防站、菱湖消防站和长兴消防站建设。各级政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恐怖事件严控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配置所需的特种装备和灭火救援通讯指挥装备。

四、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多层面加强消防安全建设

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努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对专业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安监、劳动、保障、教育、工会等部门要开展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主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在织里镇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试点工作,并在总结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铺开。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火灾隐患有偿举报制度,形成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5

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算,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章消防站

第十二条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线),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消防站址和用地(岸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

第十五条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舷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

第十六条基本抗震烈度6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1度进行设计。

第四章消防给水

第十七条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

第十八条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港区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

第五章消防车道

第二十二条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六章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

第二十四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网,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

第二十五条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

第二十六条靠泊、装卸1000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000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七章建设与维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港口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

第二十八条港区内因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损坏或拆迁的消防设施,其重建、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或拆迁单位负担。

第八章附则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6

一、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一)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调整充实市、县(区)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适时召开政府消防工作会议,做好全年消防工作部署安排;组织编制市、县(区)两级《“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与政府、有关行业部门签订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有效地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应急救援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规划部门要严格对城市建设用地选址和建设工程消防规划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审批、火灾事故处理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在各自监管领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文体、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年内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市、区场所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乡、镇场所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上)要达到“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标准。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消防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村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重点扶持。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

二、着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修编和实施,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内容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各地要结合“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年,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乡镇、村寨,要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要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城市、乡镇、村庄消防通道规划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二)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要求,即:“年所有省中心小城镇(重点小城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达到“有消防车、有房、有人、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其他乡镇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民兵、治安联防人员等组建志愿消防队;各社区、行政村要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村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要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增强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要大力加强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福利待遇、立功受奖和伤残抚恤等政策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推进多种消防队伍的建设,逐步健全能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三)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为提升农村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村委会每月要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冬春旱季、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大检查频次。着力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加大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和经费保障力度,形成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和谐社区”评比内容。加强农村社区消防设施建设,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至少设置一个消防器材配置点。年内,各县(区)须完成5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四个基础”(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基础、队伍建设基础)建设任务。

(四)深化社会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法制观念和火灾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公众掌握和使用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科技、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工会要利用宣传文化阵地,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确保全市60%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强化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突出抓好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一)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职能。公安消防部队要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托消防特勤队伍建立危险化学品、建筑坍塌、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等专业救援队,所有普通中队要建强抢险救援班。立足可能发生特殊灾害和爆炸、次生灾害和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二)加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攻坚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项目,认真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加大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配置力度。年内,按照标准要求完成80%以上器材装备配备。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参照《省州(市)级和县级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云财行〔〕464号),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四、依法预防火灾和整治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对人员密集场所或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工商、文体、卫生等部门不得给予经营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酒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7

关键词消防;农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2)041-0207-01

1近年来定西市农村消防工作基本概况

定西市位于甘肃中部,通称“陇中”。辖安定区和陇西、临洮、岷县、漳县、渭源、通渭六县,面积20 330平方公里,总人口285.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5.78万。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119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46个社区,1 725个行政村。近年来,定西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以消防“五进”工作为依托,深入开展“五大”活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定西市各级政府把农村消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2006年8月省政府在陇西县召开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2010年9月市政府在陇西县召开全市新农村消防建设现场会,以陇西县首阳镇专职消防队为先进典范,大力推进乡镇消防工作建设。

2)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迅速。2010年以来,定西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总体目标,切实解决了一些影响和制约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稳定发展的瓶颈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市农村共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325个,修建消防水池650余个、购置消防摩托车4辆、改装简易消防车5辆,手抬机动泵378台、各种灭火器材6类2 100余件,有效提高了乡(镇)村自防自救和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3)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得到初步改善。截至目前,定西市结合路改工程,努力解决消防通道问题;结合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工程,强化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新建消火栓112个,改建、扩建节灌水窖780座,改善了农村灭火用水条件。

2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农村消防宣传不到位,人们防火意识淡薄。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消防宣传“进农村”工作多是停留在挂一些条幅、写一些标语等形式上,没有针对性,起不到有效的宣传效果。

2)组织网络不完善。一些乡镇领导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致使农村消防工作仅停留在一般性的部署和要求上,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组织。部分行政村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导致上级部署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得不到落实。

3)农村经济的发展使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①农村住宅建设不规范,耐火等级普遍较低,防火间距不足。定西市经济欠发达,农房建设大多缺乏统一规划,建房随意性大,没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加上农村还习惯于烧柴火来解决吃饭问题,房前屋后大量堆放稻草、秸秆等可燃物,若遇火源,极易“火烧连营”;②农村用电不规范,用火用电常识缺乏,电器线路乱拉乱接及线路老化问题突出。电器线路陈旧老化的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未安装空气开关等过负荷保护装置、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电器火灾发生的危险性。

3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1)立足农村实际,深化农村消防机制建设。①强化政府领导,深化部门职能。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使农村消防工作始终处在管理之下;②健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消防职责。各级政府要成立由职能部门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管理网络,切实担负起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政府各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细化分工,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统一考评。

2)政府科学规划,加大基础投入,着力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村消防。要依据《消防法》和《农村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将消防规划与乡镇建设规划统筹起来,着重规划好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消防队(站)、消防组织等,解决农村长期以来消防发展无序的现状,使农村消防与农村经济平衡发展;②要加大农村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经费的落实。要本着“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加大对农村消防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水源设施等建设不足的迫切问题,加强以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消火栓、消防泵、消防水池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

条件。

3)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①通过基层消防管理网络抓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开设消防知识课堂、张贴标语、编制画册、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把消防知识灌输到农村最基层,并不断加强对农村专职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队伍的消防培训工作,营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②通过学校对中小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学校增设消防知识课,把消防常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到中小学生的教育内容,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使他们从小就接受消防安全教育,树立消防安全观念,真正起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村子”的效果;③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冬春火灾多发季节、清明扫墓祭祖期间、春耕垦荒烧荒期、秋收季节等火灾多发期,采用通告、召开村民会议、宣传车走村串户巡回宣传等方式提醒人们注意防火安全,切实抓好重点时期的消防

工作。

总之,农村防火工作是一项艰巨和长期的历史性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全社会长时间的艰苦努力,逐步完成。如何有效的控制农村火灾的发生,尽可能的减少农村火灾造成的损失,最大化的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是当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防火工作的调研,高度重视农村防火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

参考文献

消防工程等级划分篇8

坚持定责问责,用责任链驱动社会化消防工作

牢固树立“大消防”理念,积极倡导“多元消防”,着力健全“党政同责、部门履责、行业落责、监管尽责、单位主责、倒查问责”机制,准确定位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工作法律责任,实现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健全消防工作“四主”责任机制。立足消防安全现状,全面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明确党委政府“主导”责任。改革创新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等“四项职责”,重点抓好基层消防责任落实。明确职能部门的“主角”责任。发挥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制定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范和考评办法,健全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消防安全信息共享、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救援应急联动等机制,实现社会消防安全齐抓共管。明确消防部门的“主业”责任。发挥消防部门主力军作用,着力推进“双进、三选”工作,即:消防部门各级主官兼任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安机关职务,支持官兵参选省市县三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好地发挥消防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办等主要责任。明确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探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以及“四个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部门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抽查的必查内容,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健全消防工作考核督办机制。健全年度目标考核机制。逐级建立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等考评范围,每年由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健全常态督办机制。推动各级政府督查室将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必查必办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评内容,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

健全消防工作倒查问责机制。近几年来,我省不断健全完善“两线”追责制度,首先是强化对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问责力度。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贵州省消防安全约谈制度》,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工作不力的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约谈,对履职不力的政府及部门进行严肃问责。其次是强化消防部门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凡是发生较大以上及有影响的火灾,均对责任区消防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凡连续三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对班子进行调整,对监督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强化监督执法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坚持知责履责,用责任链推动火灾防控能力提升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力量源泉。不断创新消防管理新模式,以“责任消防”带动“全民消防”,用“责任链”织牢消防网格,健全联勤联战机制,变被动防范为主动跟进。

密织消防管理网格,将触角延伸至最基础单元。以乡镇、街道或社区、行政村为单元,逐级细化“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员,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逐级有人管。在城镇网格管理上,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服务管理或社会综合治理平台,创新网格化社会消防管理工作。创立“社区党委统一领导、物业企业规范管理、业主居民自管自治”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真正实现网格化“分层管理、网状监督、以小治大”格局。在农村网格管理上,针对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连片村寨众多,火灾防控难度大的特点,依托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伍和村寨配备的消防协管员,承担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器材设施保管、维护和保养以及鸣锣喊寨等职责;村寨推行由监护人、村干、协管员等组成的“高危”人员监护组织,实施日常监管;探索逐步推进“村选乡聘村用”专职村干部工作,设立村安监员负责村寨消防工作,做到网格责任明确到基层、隐患排除在基层。

深化全警消防,聚力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全警消防”,用责任制明确公安机关部分警种承担的消防工作职责任务,切实加强“全警消防”的统一指挥、联勤联动、分级预警、过程管理;推行合同制消防员派驻警务室工作机制,有力提升基层消防监管效能。我省近年来建立了省市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三级考评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奖惩规定,传递责任压力,仅2013年就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113个派出所、50名民警了表彰奖励,省级发放奖金38.4万元;市县两级发放奖励经费360余万元,1名所长因工作实绩突出破格提拔;消防监督工作不力的2个市(州)向省公安厅作出书面检查,21名局长、所长作检讨发言,10名公安派出所所长被免职。

强化联勤联战,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建立“上下贯通、军地协调、全民动员、区域协作”的综合救援指挥和联动机制,依托各级“119”指挥中心健全完善“集中接警、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综合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明确各个联勤单位的责任分工,实现前后方协同处置应对、统筹调度指挥;不断拓宽警力增长渠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上下衔接、布局合理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在这方面,我省探索出了民兵驻勤消防中队的创新举措,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

坚持守责尽责,用责任链牵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统一的消防规划,通过责任督导、考核奖惩等方式,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消防规划和每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重点,作为一个阶段或每年消防目标责任“一票否决”的内容,促使公共消防设施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实施“融入式”发展战略。必须主动作为,搞好顶层设计,在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同步推进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请政府在老城区改造工程中,不断改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解决中心城区消防站“定点容易、落地难”,消防栓“欠账多、完好率低”,消防通道堵塞等突出问题。我省近5年来大力推进省政府“5个100”工程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新(改)建消防站63个,是“十一五”期间3.5倍,全省市政消火栓完好率从64.8%提升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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