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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规划8篇

时间:2023-10-13 09:34:12

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规划篇1

土地储备需与城市规划紧密配合城市土地储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部门之间配合互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储备的运作成本。例如,政府将城市土地纳入储备库后,如果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城市土地就无法及时推向市场,而城市土地的储备时间越长,资金的压力就越大,势必影响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资金回笼。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往往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属不同系统,只进行一些简单的业务往来。比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后,交由规划部门核查会签,主要是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二是在办理储备土地的前期许可和后期出让时,由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可以看出,这种业务关系更多地流于程式,比较机械。事实上,土地储备应当与城市规划建立非常密切的互动关系。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市规划法》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土地储备必须要遵循规划先行、服从规划的原则,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宏观,主要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做出限定,而城市规划则是从操作层面为土地储备工作提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经济效益看,土地储备一个重要的效益来源是土地增值带来的回报,从而形成土地经营的健康资金链。储备土地的增值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储备期内城市建设的完善、城市品位的提高而带来的普遍增值;二是用地性质的转变,如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带来的性质增值;三是建筑容量的提高带来的数量增值。城市规划则是实现以上三种增值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从操作层面看,我国过去的土地政策造成了现在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分散和复杂,如果全部回购,将给处于启动阶段的土地储备机构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通过城市规划指导下的“规划储备”方式,可以将一些已列入改造计划但近期收购难度较大的土地,先纳入规划储备库,再根据市场条件变化,择机进行储备。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流转压力。

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全程参与通常来说,土地储备工作分为收购、储备和出让三个阶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土地储备的作用、实现土地储备的价值,就必须使城市规划工作贯穿于这三个阶段之中。1,收购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确定储备土地的选址和范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例如规划大型公园周边土地、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等。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

(2)为土地的储备方式、时限等提供参考意见。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对所有可储备的土地都通过征购、)置换等直接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将可能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规划部门可以配合土地储备机构,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此外。对于已明确进行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储备时限提出建议,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

2.储备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条件成熟度、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国外城市土地的储备期为2年~3年,较长的达7年~10年,储备期内往往赋予土地临时用途。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对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有关意见和规划条件。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

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

(2)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土地,在储备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其中,依据各部门综合讨论确定的出让土地计划,对近期出让土地的详细规划应当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开发强度、城市景观、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个方面细致地做出要求。对于中远期出让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应更多地从容量限定、路网结构等进行总体控制,便于将来与周边地块开发相衔接。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具体规划参数方面则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便于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调节。

3.出让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土地储备规划篇2

一、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1.土地储备是促进城市规划实施的手段

缺少土地储备出让机制,政府将无法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开发将会呈松散型的随意布局,区位优、效益好的地块将被企业优先开发,而动迁成本高以及公共配套地块将搁置多年不动,使城市无法按规划的方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难以集中实施,道路、交通、绿地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难以实现落地。因此,通过政府土地储备和统一出让,是实施城市规划的保证,它能为城市建设积聚资金,调控城市开发的节奏和方向,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实施,确保城市和谐发展。

2.城市规划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第一,《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因此土地储备工作应该是依据城市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的;第二,城市规划是政府实施城市发展战略的空间体现,体现了城市管理的超前性、计划性和主导性意识,是引导土地储备实施的重要依据;第三,城市规划带来的区位优势和设施完善,规划用地性质的优化,以及建筑容量的提高,都是实现土地增值的合理途径和手段;第四,城市规划是在有限的土地储备资金情况下,对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

3.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差异性和侧重点

城市规划侧重于宏观的城市发展方面,兼顾近期实施同时坚持长远效果,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土地储备多从微观地块出发,更多注重近期的经济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战略和战术的关系,需要相互协调兼顾,才能相得益彰,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储备运作与城市规划脱节的问题

1.城市近期重点发展区域用地未能超前、及时储备

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决定了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近期建设重点,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投入的方向,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政府部门内部能预先得知的,但在很多城市,往往对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的经营性土地未能超前或及时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反应能力慢于规划概念扩散影响和市场反应速度,造成土地储备难度和成本加大,无法实现政府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反过来,由于缺少可储备土地信息的支持,又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择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载体时缺少依据。

2.土地储备未能以城市规划作为选址和经济测算的依据

目前土地储备工作中,许多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往往以主观判断为依据,缺少城市规划作为指导,缺乏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支持,往往是先进行实物储备,生米煮成熟饭,再进行补办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在储备工作当中不了解储备地块当中的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和可开发强度,没有进行科学的成本和收益的核算,盲目地以用地面积“亩”为单位进行经济测算和征收回购,常常出现储备地块没有道路出入,地块被规划道路穿越,地块大部分为规划的公园绿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地块可建设用地很少甚至为不可建设用地等情况,给土地储备资金造成浪费,增加土地经营的风险,或者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将以牺牲城市规划作为代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能覆盖土地储备计划中的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是当前大多数城市近期不可能解决的问题,由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出发点和步调不一致,土地储备计划中的地块往往未能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导,其结果一是难以进行土地成本和收益的测算,增加土地经营的风险;二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控规条例不能进行审批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造成土地储备时间过长,增加储备成本。土地部门往往认为控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有义务对储备地块及时编制控规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则认为,土地储备机构本来就应该依据控规覆盖范围进行土地储备和出让,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无法迁就土地储备机构的要求。各有各的主管部门,各有各的职能范围,各有各的管理规章,往往使工作形成死结,无法展开。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缺乏土地经营方面的考虑

当前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多为蓝图式的编制法,刚性有余,弹性不足,并且片面强调纯技术性,凭规划师个人主观从功能最优、环境最好方面去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忽略经济成本分析,忽略土地历史债务等问题,其结果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成片土地开发整合或旧城改造中,可能是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不可实施。而规划管理部门在法规的要求下,必须坚决执行“合法依据”的,其结果导致城市建设的停顿和土地闲置。

三、发挥土地储备中规划参与作用的建议

1.土地储备遵循规划优先原则,城市规划保护城市土地收益

城市规划是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土地储备工作首先应服从城市规划,土地收购之前应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防止以行政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如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规划选址等。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应明确可建设用地面积、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建筑红线和公共服务设施红线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杜绝先拿地再规划、先卖地后修改规划条件行为,城市规划审批和修改过程应经多方评议,辅以公众评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应严格审查,原来由划拨取得的公益性质用地要转变为经营性用地时,工业用地要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时,必须由相应的城乡规划程序审批认定,并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动,防止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流失。

2.以城市规划为导向编制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分为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三个阶段,实物储备指政府收回、收购和征收,涉及了产权的变更;红线储备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的需要)直接将规划红线给储备中心,以备实物储备;信息储备指对有可能储备的土地(包括不急于收购和暂无力收购的土地)进行计划,作为土地储备的后备土地。为有效地指导土地储备工作和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应在信息储备阶段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包括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土地储备规划包括城市总体储备规划、近期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专项储备规划(轨道交通沿线等重点地区储备规划)。储备用地的来源应结合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重点和政府重点发展项目,体现TOD、SOD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重点储备区域,如轨道交通枢纽以及站点周边地区,地区公共中心周边地区等,以及土地经济价值较高地区,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用地功能置换的土地(退二进三),旧城、旧村更新改造土地,闲置土地、资产包债务土地等。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具备开发条件以及保证城市空间形态的区域性绿地,不应纳入土地储备的范畴。

3.规划参与,储备超前,出让适时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与土地储备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依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而进行行政审批的阶段,而是要参与到土地储备的全过程当中,特别是储备土地的选择上。城市规划部门是城市发展、城市管理信息最灵敏的部门,应依据城市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和储备范围,使有限的土地储备资金集中到与政府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一致、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上来。政府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实施,提高地区交通的便捷程度和通达程度,提高生活、生产的环境质量,这些规划预期性是土地在发生实际资金投入前获得增值的先决条件,土地储备机构应确保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所带来的土地效益增值,并确保把政府投入带来的土地级差收益能够还原于基础设施投资,避免政府投入带来的级差收益和增值收益转化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超额收入。因此,政府的土地储备必须以政府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导,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之前(甚至规划概念之前)进行储备,并在合适时间出让,保障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充分考虑土地储备出让的经济因素

规划控制指标是土地收益的最直接影响因素,因此,针对政府成片整合开发、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土地,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不能以传统“蓝图式”、“纯技术”的办法去处理,应在遵循环境最好、功能最优的原则和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土地整理成本核算、市场调研分析和土地经营策划,用土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去反馈验证规划控制指标,多方协调,进一步修正和调整,得出更详细、更有吸引力、更容易实施的指标体系,以达到土地储备出让经济平衡和政府开发建设预期目标。规划应具备一定的弹性,便于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合理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适量、适时、适类。城市规划和管理队伍要有适当增加有经济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以增强城乡规划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济分析份量和地价分析能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时,其道路规划和用地单元的划分应尊重已有用地的权属线,以及土地分期整合的红线边界,以满足储备土地分期出让的需要,保证土地能够依据规划单元进行出让,保证每个出让单元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和“问题干净”。

5.土地储备机构主动组织规划编制,土地收益中预留城市规划编制经费

鉴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密不可分的作用,土地储备给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和编制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建议从政府土地收益当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深化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研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对土地储备的引导和对土地增值的促进作用。根据土地储备机构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在实物储备之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尽快将政府准备储备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一是为土地出让作好准备,二是对纳入增值空间大、近期难以实现的土地纳入“规划储备”系统进行规划控制,待时机成熟时再进入资金储备。

参考文献:

1.许荔俊 徐里格.城市规划导向的经营性土地储备近期规划初探――广州为例.规划师.2006.11

2.陈伟格.发挥上海土地储备运作中规划价值效应.上海城市规划.2005.1

土地储备规划篇3

土地储备从工作时序上可划分有三个阶段:信息储备阶段、红线储备阶段以及实物储备阶段 。与之对应的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储备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策划方案、规划整合及控规调整阶段。土地储备规划前期研究主要对土地进行综合核查,对储备用地的现状、规划、权属等信息进行核查,对可储备地块进行筛选,以此提出储备规模、储备时序等,指导政府对经营性用地的统筹开发。

关键词:土地储备前期规划研究;综合摸查;gis穷尽式摸查;

Abstract:

Land reserve from the timing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information store, line reserve and reserve stage. Study on the planning of land reserv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also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reserve planning preliminary study stage, land reserve plots of development planning, integrated planning and regulatory plan adjustment stage. Land reserve planning early research mainly carries on the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on the land, check the reserve status, planning, land ownership and other information, to reserve plots were selected, the reserves, reserve time, guide the government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Keywords: land reserve planning research; comprehensive mocha; GIS exhaustive Mocha

中图分类号:TU984

1引言

广从公路位于广州市北郊,是105国道的一段。该路向南可连接白云区和越秀区,向北到达从化,是广州市内的城市主干路,对北部地区新广从公路周边的交通与其它区域的交通转换以及连接广州市区内外的交通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新广从公路的通行能力,使市区交通疏导更为快捷有效,广州市近期决定实施广从公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根据广州市202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在2011-2020年间推进13条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含6条延伸线路),沿广从公路铺设的地铁14号线是其中重要的建设内容,其建设对支持城市空间拓展,加强城市中心区与东西部地区以及从化副中心地区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广从公路沿线将成为城市建设的活力地带。

2研究内容与原则

2.1研究内容

国内对土地储备理论的研究一般认为,土地储备从工作时序上可划分有三个阶段:信息储备阶段、红线储备阶段以及实物储备阶段 [1]。

本文认为和土地储备工作时序对应的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储备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策划方案、规划整合及控规调整阶段。

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规划前期研究属于土地储备规划工作的第一个阶段,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土地综合核查

现状核查:对规划范围内的用地进行现状调研,作出综合评价。

城规与土规核查:依据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划定可储备地范围。

规划征地核查: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审批情况进行普查,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初步确定可储备用地范围。

重点项目摸查:了解沿线重点发展项目,指导规划研究。

(2)土地储备规划研究

划定重点区段:根据现状、规划、权属三方面的信息核查,整合可储备地块涉及征地的现状建设信息,通过多数据叠加分析,综合判断划定可储备用地的重要节点地区。

重点区段土地储备规划:确定可储备地块筛选原则与步骤,以此分析判断后,提出重点储备区段可储备地块的总体规模、空间分布、总体规划情况。

(3)储备时序

初步提出储备时序:研究广从公路快速路改造工程、地铁14号线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的建设与发展方向,结合广从公路改造时序、地铁14号线建设时序、城市建设发展的先后顺序、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等因素,初步提出储备时序。

2.2研究原则

本次研究作为土地储备的前期规划研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相结合

加强对土地储备空间分布的引导,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促进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2、土地储备与城市发展方向相结合

除轨道交通以外,其余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也是促进城市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广从路的改造升级、周边重要城市发展项目的布局等因素,相关地区的土地储备尤其要优先、重点考虑。

3、可储备土地穷尽式查找

本次规划对现状建设、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情况、用地权属情况及城市重点发展意向开展初步摸查,并整合在GIS平台,通过叠置分析,对具有储备初步可行性的土地开展穷尽式查找,在此数据基础上进行人工校核,确定可储备地块。

3土地综合摸查

通过对广从路沿线1500米范围内实现穷尽式的可储备土地查找,本次研究整理了包含多种影响因素的数据,通过多个因子的综合叠加分析,确定可储备土地的总体空间分布,进而结合其交通、现状、规划等条件,划分重点区段。

3.1现状建设情况摸查

广从路沿线现状已建设用地约38.9平方公里,占本次规划范围的39%。

现状建设用地中,以村住宅和厂房为主导,该两项占现状建设用地的70%。村住宅一般以3层左右、砖混结构建筑为主,呈现广州常见的城中村建设风貌。厂房及仓储基本是1层左右的建设,建筑相对简陋,改造拆迁成本较低。

各类建设用地占本次规划范围的比例情况见下表:

3.2广州城市总体规划

总规以“123”战略为纲领:将“123”功能布局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等主要内容,转化为法定规划。《总规》落实“123”提出的 “优化提升一个都会区、创新发展两个新城区和扩容提质三个副中心”的空间错位发展策略,打破各自为政的困局和行政区划的局限,以城市功能为导向,实现跨界合作[2]。

3.3国土规划情况分析

对广从路沿线规划主要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耕地,该类不纳入土地储备规划;第二类是其他农用地,第三类是建设用地,该类是土地储备主要规划对象;第四类是其他非建设用地,该类用地如果作为土地储备开发用地,需要按程序开展相关用地性质调整。

各类用地面积及所占比例详见下表:

3.4重点项目摸查

根据广州市“12338”的决定部署,广州市将建设三大部级开发区、六大现代服务业功能区、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广从路沿线分布有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中的三大发展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健康城和中新知识城。

广州教育城选址方案中选取位于广从路沿线的钟落潭高校集聚区作为一期建设地块,该区域也是广州市近期重点建设区。

3.5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情况分析

根据已经编制完成的广州市土地储备总体规划,其中划出了已完成储备、非储备、重点储备以及一般储备等四类区域[3]。本次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规划的重点储备区段划分,主要考虑广州市土地储备规划提出的重点储备区域和一般储备区域。

由下图可以判断,广从路沿线范围内,有较多地处于重点储备区域内,这些用地将会是本次重点储备区段主要考虑的对象。

3.7城市规划情况分析

广从路沿线较多地区的规划仍处于在编状态,如北延区、建康产业,部分已有阶段性成果,如白云区控规全覆盖,部分地区尚未有新的规划覆盖,如钟落潭镇总规。本次土地储备研究工作将多项目前规划的最新成果整合,从中提取经营性用地作为储备规划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C1、C2、C3、C5、C6)及规划工业和仓储用地。在后续研究中将会对规划工业仓储类用地单独研究[4]- [8]。

广从路沿线城市规划经营性用地约26.2平方公里,占本次规划范围的27%。

其中公共设施类规划用地共有423块,用地面积13.9平方公里;居住类规划用地共有281块,用地面积10.8平方公里;工业及仓储类规划用地共有41块,用地面积约1.5平方公里。

4土地储备规划研究

4.1可储备用地总量规模

通过对广从路沿线地块进行核查工作后,剔除现状建设相对成熟,涉及规模较大、质量较好的住宅地块和公共设施地块及已在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的地块后,得出本次可储备用地总规模约为1639.7公顷。具体指标详见下表:

储备用地情况一览表

4.2重点区段划分

通过对广州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广州市土地储备规划的可储备用地的空间分布情况,以及结合地铁14号线站点分布、现状主要高等级道路出入口分布情况,同步考虑广州市近期重点发展项目的意向,划分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重点区段。

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单元及以上多因子的综合分析判断,本次研究将广从路沿线可储备地块分为三个重点区段,分别为广从一段,用地面积为15.6平方公里;广从二段,用地面积为13.4平方公里;广从三段,用地面积为18.7平方公里。

广从一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407.8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86.2公顷、中小学用地32.6公顷、村镇居住用地1.5公顷、行政办公用地2.2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176.3公顷、文化娱乐用地7.3公顷、医疗卫生用地3.7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98.1公顷。

广从二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272.9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69.4公顷、中小学用地24.4公顷、村镇居住用地1.0公顷、行政办公用地15.8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101.7公顷、文化娱乐用地5.0公顷、医疗卫生用地8.2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40.9公顷、村镇企业用地4.6公顷。

广从三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581.2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104.0公顷、中小学用地31.0公顷、行政办公用地4.0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71.7公顷、医疗卫生用地2.8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67.7。

4.3储备时序研究

土地储备工作具有超前性的特点,必须及时将各类可储备用地纳入储备,并进行合理安排,以免土地效益流失,同时保障各类重要城市设施的用地,实现城市规划控制、引导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土地储备时序规划制定必须综合考虑下列主要影响因素:

1、城市规划导向。包括城市空间结构、分级公共中心体系、重点发展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的时序等。

2、交通区位条件。根据轨道交通站点及高等级道路的分布情况来综合判断储备地块的交通条件。一般而言,应优先储备地铁站点和高等级道路出入口周边的土地。

3、地块的具体条件。包括:区位条件、地块规模与分布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等。

在综合考虑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城市建设先后时序、区位条件优劣、地块面积大小、地块现状情况、地块价值高低、土地权属状况、储备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之后,对沿线可储备用地情况排序,确定储备时序如下:近期储备区段包括:广从一、二两个区段;后续储备区段为广从三段。

5结语

广从路沿线土地的开发随着轨道交通的建设将出现一轮高潮,土地储备和开发必须把握这一机遇。本次研究以城市规划为指引,对广从路沿线土地的现状建设、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情况、用地权属情况及城市重点发展意向开展摸查,整合分析确定可储备地块,实现政府对广从公路沿线经营性用地的统筹开发,有效推进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工作。

参考文献

沈兵明:城市土地经营模式比较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6

土地储备规划篇4

关键词:浅析,规划管理,土地储备,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征购、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土地征购是指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收回闲置土地、调整不合理配置用地和土地置换等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是指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和统一开发等方式对所收购土地进行的整理与包装;土地供应则是指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开展招商活动、建立土地招标拍卖制度等多种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式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的背景下,以经营城市为出发点,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目的,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一、规划管理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关系

土地储备工作中的规划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编制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科学利用,实现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最终目的是政府通过掌控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有序合理供应,从而实现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1、规划管理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的作用

1.1土地征购阶段,规划管理影响储备土地的选址、范围和储备方式

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例如规划大型公园周边土地、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等。因此,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规划管理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

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对所有可储备的土地都通过征购、置换等直接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将可能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规划管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

1.2土地储备阶段,规划管理影响储备时限

对于已进行储备的土地,结合城市的发展,规划管理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规划管理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

1.3土地出让阶段,规划管理影响出让时机和出让收益

对不同用途土地的需求会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发生波动,因此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在编制详细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城市建设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合理选择出让地块,核准出让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明确详细的开发条件。另外,在出让土地时,土地储备机构应公开完整的规划信息,其内容不仅包括本地块的规划参数,还应包括地块所属区域的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各类配套设施的现状和规划情况等资料,以增加城市土地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依据,从而吸引广大的投资者,提高出让收益。

2、规划管理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协调互动问题

虽然规范管理在土地储备工作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协调互动问题,主要有:

2.1 土地储备工作缺乏规划管理的有效引导

在当前的国内形势中,城市都已经认识到土地储备的重要性,但是缺乏规范管理的有效引导。其主要出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近些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相应规划单位受到了诸多开发商与占地单位等的多方面的要求,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种压力也就日益明显、加大,导致了我国城市规划为了能够实现提高更多的经济效益,出现出更多的有利局面,都奔着这种目标前进,逐渐障碍重重,政府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方向,两相并不能达到协调统一、方向一致。第二,当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很多的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用地。

2.2 规划管理缺乏储备土地市场需求分析问题

首先,对于规划的制定内容,往往指考虑到了规划体制下的刚性原则,但是对于市场节奏的把握以及相关需求还是不能够牢牢把握得住,因此在当前看来,这种规划的实质分析受理情况已经逐渐超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范畴。第二,当前的投资主体不单只是政府个体本身,还要依赖于社会资本的推动,但是这样也势必会导致项目规划的弹性加大。

二、规划管理在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

1、规划管理是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

土地政策在2004年首次成为除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外的第三个宏观调控手段,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突破。土地储备与出让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直接环节,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计划实施土地供应,理应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当前土地储备与出让的主观随意性大、受领导意志控制强、土地市场不健康、开发建设过热等问题。

2、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进行土地出让总价预算,有利于预先安排和落实土地征收和拆迁费用的支付及被拆迁人的安置,保障公民权益。同时,有利于保障经济型住宅用地的供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确保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完善,保证土地正常使用。

3、土地储备的规划管理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手段

土地储备机构应突出行政性、非营利性和专门性,其作用应体现在参与宏观调控、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土地资源和落实城市规划等方面。土地储备规划的主要作用就是以市场供求和经济发展为依据,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城市规划方案通过土地出让落实到地块。它可前瞻性地平衡征地指标和用地指标,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的问题,解决由于规划和房地产部门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造成的土地信息不完备等问题。

4、规划管理是完善和创新土地储备制度的需要

土地储备工作对完善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升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提供城市建设资金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目前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阶段,土地储备制度需要进一步引入创新机制,实行规划控制。

土地储备制度主要通过三个环节实现“一个池子蓄水”和“一个龙头放水”的目的。显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有规划的合理控制。土地征购关系到储备资金的筹集运作、被拆迁人的安置、征地与用地指标的平衡;土地储备关系到城市设施建设及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土地出让则直接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运行。而土地储备与土地出让在数量上、时间上、空间上存在的不一致性,更加彰显了土地储备规划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赵民,陶小马.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经济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孟蒲伟,李 宏,王连生.土地储备规划的科学统筹与系统编制[J].国土资源情报,2010,3.

土地储备规划篇5

关键词:菏泽市;土地储备;社会效益

Abstract: the heze land reserve center since its inception in 2002, by the city government of unified purchase land and the land reserve center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unified reserves, and according to the plan of land supply will land to the society regularly unified supply. In-02, since ten years' development, the current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land reserve planning heze since produces social efficiency evaluation.

Keywords: heze city; Land reserve; Social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储备规划社会效益是指土地储备规划的实施,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也就是说,不仅获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增长,也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

本文主要从菏泽实施土地储备规划以后对社会所产生的直接效益来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及其结构、耕地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影响。经调查分析,菏泽实施土地储备规划后实现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之一,提高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首先,由于土地储备规划避免了用地者与土地持有者二者之间的直接接触,所以避免了其中的交易不规范等问题,使土地的真正价值和高效的利用方式得到了保障。

其次,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储备、规划存量土地,定期向社会公布所储备土地的区位、数量、等级、规划用途,以及当年计划拟供出让土地的区位、数量、等级、规划用途等,这种土地储备和信息服务功能不但可以协助政府规范土地市场,而且还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透明化的运作模式,将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等正式的土地出让系统,不但有效的杜绝了土地隐型市场和灰色交易,而且通过对增量和存量土地的双重控制,实现了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政府通过这种科学的土地供应计划,可以有效地调控土地供应的数量和节奏,保持土地出让的平稳持续发展,有效控制土地价格的波动,提高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2、对协调储备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有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菏泽目前的土地储备目的已不仅仅只局限于以前的资金筹集、解决居民住宅问题等,而是把储备非经营性用地作为重点。在二者储备的目的上,非经营性土地的储备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和城市公共物品的建设;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则是为了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通过这种土地储备规划,使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地的协调储备得到了保障。这样,不但保证了城市交通、绿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用地,同时,由于土地储备在城市发展方向上的引导性,而且缓解了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提高了人均居住面积。从以上两方面来看,菏泽市土地储备规划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3、通过改善供应结构的促进,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在当前历史环境下,经过一段时间储备,然后进入市场的城市土地,土地价格会取决于政府所投入土地的实际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性质,一般前者占的比重要大于后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为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要的用地,可以实行低价出让。一方面,政府要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的建设规模,又要保持住宅房地产供应体系中普通商品住宅的主体地位,这是国家政策倾向性的需要,也是社会平稳发展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政府要利用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件等方式,控制住宅开发建设的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普通商品住宅,以不断增加中等价位商品住宅供给。基于以上要求,菏泽市政府通过土地储备的方式,适当增加住房供给的土地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菏泽房价及调整了菏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为部分居民提供了可负担的住房,解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4、依托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有序增长

由于历史原因,菏泽市城市建成区土地空间利用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用地比例失调、空间布局混乱等方面。分析其中原因可以知:菏泽市在发展过程中,自身定位与传统体制下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存在不协调的现象。随着新观念的引入,近年来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开始实行改革,城市的发展理念也逐步转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结构也逐渐优化,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局面。但是,城市建成区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的改变存在阻力,尤其是旧城改造(如沿八一西街的西城改造区)、中心商业区复兴(如东方红大街改造项目)、内城工业外迁等工作,受到人口密度大、部分土地产权混乱等因素的制约,进程较为缓慢。

由于存在矛盾和困难,所以在进行土地储备的过程中,尤其制定储备规划后,实行规划优先政策,统一集中前期开发和土地整理,由此城市规划相关政策可得以落实,土地利用结构也可得以优化。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后,政府掌握了土地资源,就可按城市规划与功能要求,出让拍卖土地,以促进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避免无序开发中的人为浪费。城市内部空间结构调整也会由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得以较快发展。

菏泽市土地储备规划可以将近期储备与远期储备结合起来,以落实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将近期储备作为经济效益保证,为进一步土地储备打下经济基础;远期储备着重于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统一,使城市化建设更加有理、有序,实现菏泽市的可持续发展。

5、避免耕地破坏,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耕地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菏泽市处于黄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是传统的精细耕作地区,也是国家重要的产粮基地,保护耕地成为菏泽市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城市存量土地匮乏,用地单位控制着仅有的存量土地,新用地需求主要通过征用农地来满足。因此,导致郊区农耕用地的大量征用,导致良田数量急剧减少。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市周边可供征用的农地十分有限。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尤其作为农田保护区的菏泽市,如何走集约化和可持续的道路,成为菏泽市政府部门必须解决的难题。必须严格土地储备制度,遏制城市快速扩张的趋势,并积极开发和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菏泽作为山东城市化程度不高,但发展较快的区域,切实进行存量土地的挖潜,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增量用地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土地供应的计划性,促进闲置、利用率低、配置不合理、超过出让期等土地的开发利用,无疑有助于促使城市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供给为主”向“存量调节为主”转变,从而缓解城市建设对城市郊区农用地的需求压力,最终保障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王静.农地利用社会效益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5

2、刘明皓.土地储备经济分析:[博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大学,2008

土地储备规划篇6

关键词:土地储备 城市规划 储备规划 互动机制

随着当前国内市场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土地的合理使用体制革新方向也由有偿使用阶段迈入到了运营土地层面上,进而此时需要的是逐步适应着这种演化过程。而对于运营土的目标能否予以实现,关键还应当需要政府建立出、营造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市场规划氛围。具体以不断优化城市资源为前提,去促进城市健康、良性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由此,作为土地使用权临时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运而生。而从当前看,政府要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及变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是两个重要手段和前提,前者侧重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后者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平台,两者须协调配合,进行良性互动,才能有效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互动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一)土地储备缺乏城市规划的有效引导

从目前来看,国内半数城市以上,都对土地储备标的时这一块存在严重性质问题,较为盲目。主要是:第一土地储备和当前城市经济发展战略建设不目标的协调性差,与市场发展方向有悖。近些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相应规划单位受到了诸多开发商与占地单位等的多方面的要求,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种压力也就日益明显、加大,导致了我国城市规划为了能够实现提高更多的经济效益,重现出更多的有利局面,也就是去奔着这种目标前进,逐渐障碍重重,本身地位而占据被动,往往政府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方向,两相并不能达到协调统一、方向一致。第二是当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很多的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用地。这说明了当前城市规划用地种类不明确,对公用与经营用地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导致其土地储备的涵义不能理解,更别说用地类别、用途等的明确划分了。如,除商业、住宅、办公用地外,一些具备经营性用地潜质的地类,如,加油站、社区中心、农贸市场甚至物流用地都没有能实现充分储备,土地储备的结构较为单一。

(二)城市规划缺乏用地市场需求分析问题

可以说,在当前的城市规划机制中,还是存在着国家计划经济发展体制的深刻烙印,规划编制负责人往往对时尚项目的需求分析力度往往还不够,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为在当前的市场用地建设开发时,存在人员参与紧张的情况,即土地市场、物业市场以及城市开发相关的咨询人员的参与程度往往上不去,存在制约与局限性进一步加大。首先,对于城市规划的制定内容,往往指考虑到了城市规划体制下的刚性原则,但是对于市场节奏的把握以及相关需求还是不能够牢牢把握得住,因此在当前看来,这种规划的实质分析受理情况已经逐渐超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范畴。第二,是当前的投资主体不单只是政府个体本身,还要依赖于社会资本的推动,但是这样也势必会导致项目规划的弹性加大。由此可见,这些客观因素的必然存在,也势必会使用地的项目规划逐步和市场趋势要求产生偏离,逐步与市场脱节,项目也就难以实施。所以,要以市场为主要导向是关键。

二、城市规划下的良性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是为协调于城市规划而设立构建而成的一种计划体制,它结合了土地规划、城市当前阶段的建设发展目标计划,以及包括各县、各区之间的年度城建规划,并且这些发展建设计划都是针对于当前市场的节奏变化,以及相应需求而展开的可行性、可研究性的统筹编制。由此可以看出,城市规划下的良性土地储备计划能够平衡土地开发与用地建设在各个阶段、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复杂利益的划分;同时它能够清晰划分计划和经济的内在关系,对城市用地建设与开发的具体地域性用地,提出了“定位、定性、定向、定量”的明确需求,具备的操作性质很强,是可以为土地储备年度实施计划提供主要参考衡量依据的,其具体有利影响互动机制作用如下:

(一)有效弥补现有土地出让计划的不足

目前的土地出让计划只是对出让用地总量的控制,而没有在空间上定位,以及对土地使用条件进行规划限制,难以落实到具体地块,使得当前出让计划几乎变为一种数字游戏,从而严重影响了计划的执行力度,没有应有的控制作用和约束力度。在城市土地管理日益由资源向资产管理转变的背景下,土地出让计划已不能适应这一要求,必须建立全新的城市土地利用计划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强调土地资产管理,应当符合当前城市土地利用管理的特点,并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土地储备计划能有效弥补当前土地利用计划的不足,为土地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促进城市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

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建设逐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就是经营性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并出让的土地储备过程。前者是政府巨量资金的投入,后者是土地资产变现后政府收益的回笼。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必将改善设施延伸区域的环境,带来土地升值,将这些即将升值的土地预先纳入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储备计划,进行整理、养地,再适时出让,是实现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关键。

(三)土地与规划部门互动反馈的直接源头提供了便利渠道

土地储备计划能够有效为部门之间的反馈机制的形成,起到推动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供了相关有利渠道。第一,土地储备部门在开始设计、制定储备计划的前期阶段,应当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双方各自的交换建议,并派设专门人员去进行相应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程序的相关部署、安排,有效形成对接。第二,为了能够使计划实施起来发挥效用,土地储备部门应当结合项目的前提投资能力,以及市场的趋势要求,抓取有利信息和规划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促进意见统一,最后达成一致,从而便于未来在继续做出合理化结构安排调整,利于项目有序实施。由此可见,加强规划确实对城市用地以及开发带来重要的导向作用,而储备计划就是城市规划活动实施的有效载体。也就是说,它能够使相关实施活动的实施,更为适应当前的瞬息万变的市场节奏。

三、结语

总之,在面对二十一世纪一切经济、科学技术都在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在实现全球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自身也相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为此,如何能够促进实现都市化的用地空间的理性发展、成长,已经成为了当前城市化建设问题的主要研究话题。而通过构建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互动的相关体制,加以政府的积极有效引导,推动城市化规划相关措施的有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去一直这种无序蔓延的“建设”行为,我国才能实现合理科学用地和掌握用地完善配套,促使地域性用地统筹的衡量标准能够得到实质提升,其相生态成本与社会成本能够满足于国家城市化建设的相关需求与需要。

参考文献:

[1]於忠祥,李学明,崔莉.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

[2]杜宾宾. 对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思考[J]. 北方经济, 2006,(06) .

土地储备规划篇7

第二条市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

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按季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对土地储备支出进行相关审核,财政部门及时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章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储备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进行区(市、县)的土地储备。

第九条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负责对土地储备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和督促落实。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和管理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督促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期限完成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对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储备项目适时组织交易;负责土地储备项目融资,规范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土地储备项目的储备方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列入重点基础设施周边土地以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十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十三)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其实施方案应由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由土地储备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资成本、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前期土地储备支出预算;

(五)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报批组件,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税费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筹集资金,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采取货币补偿收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第十九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确认。收购补偿价格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收购工业和非经营性用地规划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据该项目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和规划用途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协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评估价含地上建筑物价格);

(二)收购除前款情形以外土地的,按照该项目原用途评估价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若按原用途的评估价低于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则按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三)以土地储备制度处置政府资产等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第二十条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四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其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

储备土地设定抵押融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一)设立围墙、栅栏、标识等;

(二)开展日常看守和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达到供应条件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供地,具体事项双方约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后,竞得人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竞得人移交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国家、省、市对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基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按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2%安排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完成委托事项直接支出总额的2%向受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公司支付管理费;由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筹措资金实施的,可提取不高于审定成本8%的利润;按照征地费总额的4%向有资质的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服务费;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的2%向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支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第八章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规划篇8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域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储备,并依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向社会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发改、经发、财政、建设、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发改、经发、财政、建设等部门和各镇、街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及时编制本部门、本区域范围的年度用地计划方案,于每年月底前送至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二)调查摸底。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各国土所会同相关镇、街道,对辖区内下一年度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于每年年底前汇总,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发改、经发、规划建设、交通、市场发展等部门征求意见。规划部门应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计划等进行规划审核,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四)上报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等实际进行初步筛选,于每年年初提出土地储备计划草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五)计划调整。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于每年年中适时接收第二批收储项目,作为调整当年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供应及时组织编制待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用地红线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指标条件等,确保计划出让前2个月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未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不予安排供地。

第三章土地储备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依法收购的;

(四)政府依法征收的;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

第十一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条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完成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需要收购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政府依法征收的土地包括:

(一)政府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政府依法征收的村庄整治、旧村改造等完成后剩余土地;

(三)政府依法征收的其他土地。

第十五条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和征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的规划、发展、建设确定需要收购具体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土地权属,并征询规划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财政局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提供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平面图;

5.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地上物权属、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规划部门征询收购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和房屋进行测算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报批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与财政局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有偿收购地块的基本情况;

2.规划部门对拟有偿收购地块的规划意见;

3.有偿收购地块应当支付的费用;

4.有偿收购地块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收益;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及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

第四章开发整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下称“做地主体”),应当积极做好土地收储前期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各做地主体可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需按规划完成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各做地主体要认真组织对已完成收储前期工作(已支付征收补偿费等)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含已完成收储前期工作的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各做地主体可申请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委托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公开方式统一组织。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公共配套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做地主体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一)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

(二)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按前条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储备土地抵押或担保贷款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06〕3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及其相关开支。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补助各镇(街道),补助具体办法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结算办法执行。

储备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和报批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支付,市财政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办理结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漏报储备土地(含已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未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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