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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8篇

时间:2023-12-05 09:53:18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1

论文摘要:中国证券监管在思想认识上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六个方面: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与市场规律、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干预。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澄清误解,是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关键。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如财务欺诈、虚假信息,美国有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中国有银广夏和蓝田公司;但是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表现为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的证券市场之间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而是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证券市场与体制转轨国家证券市场之间运行机制的根本不同。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确立一定的监管体制,通过立法、信息公开来实施监管,这在各国都是一样,但监管效果却各不相同,特别是在中国,以政策干预来进行证券监管,表现出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健全、措施相互矛盾等方面的问题。这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对证券市场监管,对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证券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市场规律等方面的关系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这些问题,才能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证券市场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反映了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采取的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是因为证券市场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市场机制被扭曲,市场功能不能发挥,即出现了市场失灵。概括地说,市场失灵有三种情况:自然垄断的存在、外部效应(指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和信息不对称。监管是政府提供的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提高潜在的公共福利。关于监管,有三种理论:一是社会利益论;二是俘获论;三是经济监管论。三种理论都是从监管产生的原因、监管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来论述监管问题的,三种理论表现出了理论研究上的递进关系。

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市场,也是一个最需要监管的市场。从上个世纪30年代一直到今天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把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划分为宏观层次的目标和微观层次的目标,在宏观层面上,以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为目标;在微观层面上,是为了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监管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证券市场是否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如果有,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还算是有的放矢,虽然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途径或方式还值得研究;如果没有或者作用很小,那就是缘木求鱼了。而且,即使是证券市场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我们也不能因此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证券市场的功能与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虽然相互联系,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作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该如何操作?证券市场监管如何实现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中国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是一个政府部门,为促进经济增长,证券监管就会以政府的经济目标为中心。由于政府的经济目标、经济政策具有短期性、变动性,而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实施常规的、持续的监管,把证券市场监管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手段,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且,政府把证券监管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政府又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违背了监管的根本原则。

监管就是监管,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以解决市场失灵为目的。这样来认识证券监管问题,既简单明确又易于实施执行。证券监管不是为了解决上涨还是下跌的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市场波动问题,不是为了保证投资者赚钱,也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国际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股票市场监管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三是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与中国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

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一般而言,股市干预政策分两类,一类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政策,一类是调节股市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服务的政策。中国管理者对股市的监管就总是在这两者之间摇摆。当经济需要时,股市的功能被夸大了,变得无所不能,如筹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扭亏、发挥财富效应等等;当股市过热时,又采取政策来直接调控,大肆宣传泡沫经济的危害,强调股市的稳定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或者说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都是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课题。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在金融抑制状态下,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限制了金融的发展;金融抑制状态也不能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两者是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走金融深化的道路。新金融发展理论是随着最近20年来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它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金融市场具有改善资金融通中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从而便利企业融资,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最终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发挥功能的途径包括:流动性创造、风险分散、信息搜寻、加强企业控制和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但是,实证分析对这些理论命题的支持并不明显,或者说结果是相互矛盾、互不统一的。levine和zervos(1998)运用跨国回归分析的方法对49个国家1976---1993年的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全面的分析,发现股票市场流动性与经济增长率、资本积累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股票市场规模、波动性、国际一体化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同时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的指标对私人储蓄率也没有影响。但是,harris(1997)发现,虽然在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活动对经济增长有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总体而言,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没有解释力。arestis等(2oo1)采用国别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分别分析了美、英、德、法、日五个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后期的股票市场、银行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发现,如果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话,那么这种影响相对于银行是比较小的。他们认为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跨国回归分析中被夸大了。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时间还短,规模还小,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不高。下面的资料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社会经济统计公报》、《中国证券大全》2000第一卷

可见,中国股票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股市融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没有什么影响,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弱相关或不相关的。这对于我们制定适当的股市监管政策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制定上,我们应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发挥、以股票市场自身的稳定发展为取向。

三、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有一个大家认为理所当然的现象,当管理层强调监管时股票价格就下跌,当管理层强调发展时股票价格就上涨,监管与发展成了一对矛盾。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规范能维护秩序,监管有利于发展,但是,这是长期的。从短期来看,监管有利空的影响,这为广大投资者所认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关系的误解,这种观点的存在有其经济的、制度的根源。

中国设立证券市场是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但是,如果股票市场的规模太小,它的作用就有限甚至发挥不出来。因此要发展股票市场,就要有更多的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来,能够有更多的公司上市。中国股票市场的现状是:从投资者构成来讲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从市场机制来讲只有做多机制,股票市场要以赚钱效应来吸引投资者。在单边市场机制条件下,股票市场要发挥功能只能靠股票价格上涨来实现。因此,在中国要发展股票市场。股票价格就单边上涨,此时,发展是第一位的,对市场违规行为、资金融通、资金流动的监管放松了。当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出现市场过热、泡沫经济的时候,当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时候,发展就退居其次,监管才变得重要起来,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提倡理性投资,挤出泡沫,股价也就下跌。所以,监管与发展在我国股市运行中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如上所述是市场交易制度的缺陷;二是中国证券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证券监管的基础建设滞后,常规的持续性的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存在着有法不依(缺乏法制观念)、有法难依(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无依(法律空白)的问题;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之间,及如何充分利用社会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在实践中,把证券监管狭义地理解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常规性的持续的监管被忽视。

相应地,要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相矛盾的问题,也应从两方面着手:(1)健全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在现有的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并进一步开发期权交易。对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要有正确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增加市场风险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市场制衡作用,它所具有的套期保值、防范风险的一面。(2)要把监管当作一项常备不懈的工作来执行,实施连贯一致的证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四、证券市场监管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保持金融市场活力、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1986年,英国颁布《1986年金融服务法》,被称为“金融大爆炸”;1996年,日本推行现代金融改革,被称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主旨都是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混业经营,以便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与发展。

中国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要通过加快发展来实现金融工具的创新。中国金融业也必将朝着混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形式、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多种类的交易制度、各种类型的融资投资主体、复杂的市场机制的方向发展。

这一切都对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既要到位,又不能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哪些是应该管也可以管好的,哪些是不应该管也管不好的。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体系完整、职责明确的证券监管体制,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者不是以利益主体而是以裁判员身份来实施监管,这是我们的监管工作能够做也可以做好的;监管者规划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切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由行政政策来安排,把证券市场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工具,这是我们的证券监管不该做也做不好的,这样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对此我们要有明确的认识。

五、证券市场监管与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在这一点上各国一样。但是,在市场失灵的内容上各国却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市场失灵,表现为某一时期或者某一方面市场机制出现障碍,市场规律的作用不能发挥;中国则不同,证券市场表现为全方位的市场失灵,或者说是过于强大的行政力量限制了市场规律的作用。

中国股票市场的设立、发展,与发达国家不同,不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是在政策的支持下设立,在政策的规定下运行,在行政力量推动下发展。政府把股票市场的设立与发展,作为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希望通过股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中国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市场条件,并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切方面做出设计和规划,市场机制没有用武之地。

因此,强调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发达国家和中国有不同的涵义,发达国家是要强化政府监管的作用,而中国则是要弱化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规律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虽然政策能短期地改变市场的运行,但是市场运行不可能长期背离市场规律。

中国证券监管要做的是,纠正市场运行中的偏差,为市场机制提供保障,而不是代替市场机制;要根据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安排来发展证券市场;要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六、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调控

是通过法规制度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还是通过政策措施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与体制转轨国家之间在证券市场监管方式方法上根本不同的地方。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源于30年代的大危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针对股市崩溃,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规,并多次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1年,华尔街惊爆财务欺诈丑闻,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相继因财务造假而破产,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美国迎来了新的证券管理制度改革浪潮,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利法案》。在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

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则是通过行政政策来进行的。作为体制转轨的国家,虽然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有关证券监管的立法还不健全,我们对健全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认识不够,我们仍然习惯于通过行政政策来代替市场机制,来安排、规划整个证券市场活动。正如国外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所说:在计划经济国家,管理者总是相信行政的力量无所不能。行政政策干预使得证券市场监管对行政政策更为依赖,事实上也成为了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因素。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2

论文摘要:中国证券监管在思想认识上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六个方面: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与市场规律、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干预。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澄清误解,是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关键。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如财务欺诈、虚假信息,美国有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中国有银广夏和蓝田公司;但是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表现为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的证券市场之间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而是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证券市场与体制转轨国家证券市场之间运行机制的根本不同。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确立一定的监管体制,通过立法、信息公开来实施监管,这在各国都是一样,但监管效果却各不相同,特别是在中国,以政策干预来进行证券监管,表现出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健全、措施相互矛盾等方面的问题。这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对证券市场监管,对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证券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市场规律等方面的关系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这些问题,才能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证券市场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反映了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采取的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是因为证券市场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市场机制被扭曲,市场功能不能发挥,即出现了市场失灵。概括地说,市场失灵有三种情况:自然垄断的存在、外部效应(指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和信息不对称。监管是政府提供的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提高潜在的公共福利。关于监管,有三种理论:一是社会利益论;二是俘获论;三是经济监管论。三种理论都是从监管产生的原因、监管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来论述监管问题的,三种理论表现出了理论研究上的递进关系。

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市场,也是一个最需要监管的市场。从上个世纪30年代一直到今天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把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划分为宏观层次的目标和微观层次的目标,在宏观层面上,以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为目标;在微观层面上,是为了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监管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证券市场是否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如果有,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还算是有的放矢,虽然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途径或方式还值得研究;如果没有或者作用很小,那就是缘木求鱼了。而且,即使是证券市场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我们也不能因此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证券市场的功能与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虽然相互联系,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作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该如何操作?证券市场监管如何实现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中国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是一个政府部门,为促进经济增长,证券监管就会以政府的经济目标为中心。由于政府的经济目标、经济政策具有短期性、变动性,而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实施常规的、持续的监管,把证券市场监管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手段,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且,政府把证券监管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政府又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违背了监管的根本原则。

监管就是监管,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以解决市场失灵为目的。这样来认识证券监管问题,既简单明确又易于实施执行。证券监管不是为了解决上涨还是下跌的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市场波动问题,不是为了保证投资者赚钱,也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国际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股票市场监管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三是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与中国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

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一般而言,股市干预政策分两类,一类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政策,一类是调节股市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服务的政策。中国管理者对股市的监管就总是在这两者之间摇摆。当经济需要时,股市的功能被夸大了,变得无所不能,如筹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扭亏、发挥财富效应等等;当股市过热时,又采取政策来直接调控,大肆宣传泡沫经济的危害,强调股市的稳定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或者说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都是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课题。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在金融抑制状态下,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限制了金融的发展;金融抑制状态也不能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两者是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走金融深化的道路。新金融发展理论是随着最近20年来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它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金融市场具有改善资金融通中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从而便利企业融资,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最终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发挥功能的途径包括:流动性创造、风险分散、信息搜寻、加强企业控制和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但是,实证分析对这些理论命题的支持并不明显,或者说结果是相互矛盾、互不统一的。Levine和Zervos(1998)运用跨国回归分析的方法对49个国家1976---1993年的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全面的分析,发现股票市场流动性与经济增长率、资本积累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股票市场规模、波动性、国际一体化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同时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的指标对私人储蓄率也没有影响。但是,Harris(1997)发现,虽然在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活动对经济增长有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总体而言,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没有解释力。Arestis等(2OO1)采用国别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分别分析了美、英、德、法、日五个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后期的股票市场、银行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发现,如果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话,那么这种影响相对于银行是比较小的。他们认为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跨国回归分析中被夸大了。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时间还短,规模还小,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不高。下面的资料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社会经济统计公报》、《中国证券大全》2000第一卷

可见,中国股票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股市融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没有什么影响,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弱相关或不相关的。这对于我们制定适当的股市监管政策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制定上,我们应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发挥、以股票市场自身的稳定发展为取向。

三、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有一个大家认为理所当然的现象,当管理层强调监管时股票价格就下跌,当管理层强调发展时股票价格就上涨,监管与发展成了一对矛盾。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规范能维护秩序,监管有利于发展,但是,这是长期的。从短期来看,监管有利空的影响,这为广大投资者所认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关系的误解,这种观点的存在有其经济的、制度的根源。

中国设立证券市场是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但是,如果股票市场的规模太小,它的作用就有限甚至发挥不出来。因此要发展股票市场,就要有更多的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来,能够有更多的公司上市。中国股票市场的现状是:从投资者构成来讲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从市场机制来讲只有做多机制,股票市场要以赚钱效应来吸引投资者。在单边市场机制条件下,股票市场要发挥功能只能靠股票价格上涨来实现。因此,在中国要发展股票市场。股票价格就单边上涨,此时,发展是第一位的,对市场违规行为、资金融通、资金流动的监管放松了。当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出现市场过热、泡沫经济的时候,当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时候,发展就退居其次,监管才变得重要起来,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提倡理性投资,挤出泡沫,股价也就下跌。所以,监管与发展在我国股市运行中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如上所述是市场交易制度的缺陷;二是中国证券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证券监管的基础建设滞后,常规的持续性的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存在着有法不依(缺乏法制观念)、有法难依(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无依(法律空白)的问题;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之间,及如何充分利用社会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在实践中,把证券监管狭义地理解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常规性的持续的监管被忽视。

相应地,要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相矛盾的问题,也应从两方面着手:(1)健全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在现有的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并进一步开发期权交易。对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要有正确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增加市场风险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市场制衡作用,它所具有的套期保值、防范风险的一面。(2)要把监管当作一项常备不懈的工作来执行,实施连贯一致的证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四、证券市场监管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保持金融市场活力、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1986年,英国颁布《1986年金融服务法》,被称为“金融大爆炸”;1996年,日本推行现代金融改革,被称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主旨都是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混业经营,以便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与发展。

中国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要通过加快发展来实现金融工具的创新。中国金融业也必将朝着混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形式、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多种类的交易制度、各种类型的融资投资主体、复杂的市场机制的方向发展。

这一切都对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既要到位,又不能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哪些是应该管也可以管好的,哪些是不应该管也管不好的。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体系完整、职责明确的证券监管体制,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者不是以利益主体而是以裁判员身份来实施监管,这是我们的监管工作能够做也可以做好的;监管者规划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切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由行政政策来安排,把证券市场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工具,这是我们的证券监管不该做也做不好的,这样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对此我们要有明确的认识。

五、证券市场监管与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在这一点上各国一样。但是,在市场失灵的内容上各国却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市场失灵,表现为某一时期或者某一方面市场机制出现障碍,市场规律的作用不能发挥;中国则不同,证券市场表现为全方位的市场失灵,或者说是过于强大的行政力量限制了市场规律的作用。

中国股票市场的设立、发展,与发达国家不同,不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是在政策的支持下设立,在政策的规定下运行,在行政力量推动下发展。政府把股票市场的设立与发展,作为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希望通过股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中国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市场条件,并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切方面做出设计和规划,市场机制没有用武之地。

因此,强调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发达国家和中国有不同的涵义,发达国家是要强化政府监管的作用,而中国则是要弱化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规律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虽然政策能短期地改变市场的运行,但是市场运行不可能长期背离市场规律。

中国证券监管要做的是,纠正市场运行中的偏差,为市场机制提供保障,而不是代替市场机制;要根据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安排来发展证券市场;要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六、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调控

是通过法规制度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还是通过政策措施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与体制转轨国家之间在证券市场监管方式方法上根本不同的地方。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源于30年代的大危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针对股市崩溃,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规,并多次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1年,华尔街惊爆财务欺诈丑闻,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相继因财务造假而破产,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美国迎来了新的证券管理制度改革浪潮,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利法案》。在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

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则是通过行政政策来进行的。作为体制转轨的国家,虽然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有关证券监管的立法还不健全,我们对健全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认识不够,我们仍然习惯于通过行政政策来代替市场机制,来安排、规划整个证券市场活动。正如国外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所说:在计划经济国家,管理者总是相信行政的力量无所不能。行政政策干预使得证券市场监管对行政政策更为依赖,事实上也成为了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因素。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3

论文摘要:中国证券监管在思想认识上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六个方面: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与市场规律、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干预。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澄清误解,是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关键。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如财务欺诈、虚假信息,美国有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中国有银广夏和蓝田公司;但是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表现为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的证券市场之间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而是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证券市场与体制转轨国家证券市场之间运行机制的根本不同。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确立一定的监管体制,通过立法、信息公开来实施监管,这在各国都是一样,但监管效果却各不相同,特别是在中国,以政策干预来进行证券监管,表现出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健全、措施相互矛盾等方面的问题。这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对证券市场监管,对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证券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市场规律等方面的关系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这些问题,才能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证券市场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反映了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采取的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是因为证券市场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市场机制被扭曲,市场功能不能发挥,即出现了市场失灵。概括地说,市场失灵有三种情况:自然垄断的存在、外部效应(指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和信息不对称。监管是政府提供的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提高潜在的公共福利。关于监管,有三种理论:一是社会利益论;二是俘获论;三是经济监管论。三种理论都是从监管产生的原因、监管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来论述监管问题的,三种理论表现出了理论研究上的递进关系。

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市场,也是一个最需要监管的市场。从上个世纪30年代一直到今天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把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划分为宏观层次的目标和微观层次的目标,在宏观层面上,以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为目标;在微观层面上,是为了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监管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证券市场是否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如果有,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还算是有的放矢,虽然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途径或方式还值得研究;如果没有或者作用很小,那就是缘木求鱼了。而且,即使是证券市场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我们也不能因此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证券市场的功能与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虽然相互联系,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作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该如何操作?证券市场监管如何实现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中国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是一个政府部门,为促进经济增长,证券监管就会以政府的经济目标为中心。由于政府的经济目标、经济政策具有短期性、变动性,而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实施常规的、持续的监管,把证券市场监管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手段,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且,政府把证券监管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政府又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违背了监管的根本原则。

监管就是监管,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以解决市场失灵为目的。这样来认识证券监管问题,既简单明确又易于实施执行。证券监管不是为了解决上涨还是下跌的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市场波动问题,不是为了保证投资者赚钱,也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国际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股票市场监管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三是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与中国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

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一般而言,股市干预政策分两类,一类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政策,一类是调节股市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服务的政策。中国管理者对股市的监管就总是在这两者之间摇摆。当经济需要时,股市的功能被夸大了,变得无所不能,如筹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扭亏、发挥财富效应等等;当股市过热时,又采取政策来直接调控,大肆宣传泡沫经济的危害,强调股市的稳定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或者说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都是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课题。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在金融抑制状态下,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限制了金融的发展;金融抑制状态也不能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两者是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走金融深化的道路。新金融发展理论是随着最近20年来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它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金融市场具有改善资金融通中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从而便利企业融资,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最终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发挥功能的途径包括:流动性创造、风险分散、信息搜寻、加强企业控制和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但是,实证分析对这些理论命题的支持并不明显,或者说结果是相互矛盾、互不统一的。levine和zervos(1998)运用跨国回归分析的方法对49个国家1976---1993年的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全面的分析,发现股票市场流动性与经济增长率、资本积累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股票市场规模、波动性、国际一体化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同时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的指标对私人储蓄率也没有影响。但是,harris(1997)发现,虽然在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活动对经济增长有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总体而言,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没有解释力。arestis等(2oo1)采用国别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分别分析了美、英、德、法、日五个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后期的股票市场、银行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发现,如果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话,那么这种影响相对于银行是比较小的。他们认为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跨国回归分析中被夸大了。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时间还短,规模还小,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不高。下面的资料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社会经济统计公报》、《中国证券大全》2000第一卷

可见,中国股票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股市融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没有什么影响,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弱相关或不相关的。这对于我们制定适当的股市监管政策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制定上,我们应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发挥、以股票市场自身的稳定发展为取向。

三、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有一个大家认为理所当然的现象,当管理层强调监管时股票价格就下跌,当管理层强调发展时股票价格就上涨,监管与发展成了一对矛盾。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规范能维护秩序,监管有利于发展,但是,这是长期的。从短期来看,监管有利空的影响,这为广大投资者所认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关系的误解,这种观点的存在有其经济的、制度的根源。

中国设立证券市场是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但是,如果股票市场的规模太小,它的作用就有限甚至发挥不出来。因此要发展股票市场,就要有更多的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来,能够有更多的公司上市。中国股票市场的现状是:从投资者构成来讲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从市场机制来讲只有做多机制,股票市场要以赚钱效应来吸引投资者。在单边市场机制条件下,股票市场要发挥功能只能靠股票价格上涨来实现。因此,在中国要发展股票市场。股票价格就单边上涨,此时,发展是第一位的,对市场违规行为、资金融通、资金流动的监管放松了。当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出现市场过热、泡沫经济的时候,当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时候,发展就退居其次,监管才变得重要起来,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提倡理性投资,挤出泡沫,股价也就下跌。所以,监管与发展在我国股市运行中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如上所述是市场交易制度的缺陷;二是中国证券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证券监管的基础建设滞后,常规的持续性的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存在着有法不依(缺乏法制观念)、有法难依(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无依(法律空白)的问题;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之间,及如何充分利用社会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在实践中,把证券监管狭义地理解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常规性的持续的监管被忽视。

相应地,要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相矛盾的问题,也应从两方面着手:(1)健全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在现有的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并进一步开发期权交易。对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要有正确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增加市场风险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市场制衡作用,它所具有的套期保值、防范风险的一面。(2)要把监管当作一项常备不懈的工作来执行,实施连贯一致的证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四、证券市场监管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保持金融市场活力、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1986年,英国颁布《1986年金融服务法》,被称为“金融大爆炸”;1996年,日本推行现代金融改革,被称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主旨都是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混业经营,以便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与发展。

中国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要通过加快发展来实现金融工具的创新。中国金融业也必将朝着混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形式、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多种类的交易制度、各种类型的融资投资主体、复杂的市场机制的方向发展。

这一切都对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既要到位,又不能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哪些是应该管也可以管好的,哪些是不应该管也管不好的。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体系完整、职责明确的证券监管体制,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者不是以利益主体而是以裁判员身份来实施监管,这是我们的监管工作能够做也可以做好的;监管者规划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切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由行政政策来安排,把证券市场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工具,这是我们的证券监管不该做也做不好的,这样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对此我们要有明确的认识。

五、证券市场监管与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在这一点上各国一样。但是,在市场失灵的内容上各国却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市场失灵,表现为某一时期或者某一方面市场机制出现障碍,市场规律的作用不能发挥;中国则不同,证券市场表现为全方位的市场失灵,或者说是过于强大的行政力量限制了市场规律的作用。

中国股票市场的设立、发展,与发达国家不同,不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是在政策的支持下设立,在政策的规定下运行,在行政力量推动下发展。政府把股票市场的设立与发展,作为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希望通过股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中国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市场条件,并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切方面做出设计和规划,市场机制没有用武之地。

因此,强调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发达国家和中国有不同的涵义,发达国家是要强化政府监管的作用,而中国则是要弱化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规律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虽然政策能短期地改变市场的运行,但是市场运行不可能长期背离市场规律。

中国证券监管要做的是,纠正市场运行中的偏差,为市场机制提供保障,而不是代替市场机制;要根据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安排来发展证券市场;要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六、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调控

是通过法规制度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还是通过政策措施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与体制转轨国家之间在证券市场监管方式方法上根本不同的地方。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源于30年代的大危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针对股市崩溃,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规,并多次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1年,华尔街惊爆财务欺诈丑闻,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相继因财务造假而破产,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美国迎来了新的证券管理制度改革浪潮,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利法案》。在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

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则是通过行政政策来进行的。作为体制转轨的国家,虽然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有关证券监管的立法还不健全,我们对健全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认识不够,我们仍然习惯于通过行政政策来代替市场机制,来安排、规划整个证券市场活动。正如国外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所说:在计划经济国家,管理者总是相信行政的力量无所不能。行政政策干预使得证券市场监管对行政政策更为依赖,事实上也成为了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因素。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4

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这一主张,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实行银行业和证券分业治理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受到阻塞。近两年来,这两个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开始松动,证券商和基金治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和进行股票抵押贷款,银行资金通过这种有限的通道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事实上因通道狭窄受到券商和基金治理公司的冷淡。同时,金融治理高层人士也曾提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建立短期融资公司沟通两个市场通道的设想,但这一设想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近来。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问题在理论界和证券界又开始引起关注。在今年4月举行的“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证券治理高层人士又提出要“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答应组建证券融资公司”,而这正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一直排斥信用交易机制,原因似乎主要在于:一是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内在机理、基本功能、市场效应及其所蕴含的风险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风险的一面,而它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应却受到人们的漠视。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尤为敏感和担忧,自然也就一直难以被治理当局所接受。很显然,对信用交易机制不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一味地排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残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市场效应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及其监管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这一机制的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初步探讨。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及其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通行的交易制度,也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所谓信用交易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以投资者提供的部分现金作保证或有价证券作抵押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其余现金或有价证券,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故又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主要有保证金买空和卖空两种交易形式。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而形成的信用关系,运作方式,操作规程,监管法规等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套交易体系,便构成信用交易机制。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假如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买入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和虚拟的证券供给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假如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假如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假如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假如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三、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心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假如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轻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定,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治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四、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

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治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答应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治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治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五、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三是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治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治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轻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治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轻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答应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或零加标。前者指卖空申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轻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治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治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答应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治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各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责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履行着证券经营机构与经纪商的双重职能,因而要加强法规自律意识,在内部,融资业务、融券业务、自营业务要严格分开运作,制定出严格的内部运作治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建立相应的风险治理机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5

一、境外典型国家和地区证券转融通制度评析

境外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证券转融通制度,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美国的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一)美国的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

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广泛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具有比较完整的自主性的基础上的。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

1、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证券公司、银行、基金、保险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主体之间联系十分广泛。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余者,就可以参与融资 ;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证券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也可以进行出借证券、使用交易保证金等融资融券活动。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

2、信用交易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也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参与进行交易,获得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回购,这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制度和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3、非银行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除了交易指令需要专门的证券公司来委托进行外,几乎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由于大量的保险基金、长期投资公司、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主体的存在,使美国的证券长期持有者非常多,融券来源非常丰富。而信用交易活动,也为这些机构增加了稳定的收益来源(沈沛,2002 ;张万成,2008)。

(二)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体系如同它的经济一样,是在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1954 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中央银行出资 17 亿日元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提供资金或证券融通。1955 年,日本对相关法令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大藏省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权。在日本一共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为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无论是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经营收益还是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份额方面,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都占据绝对的先发优势和榜首地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其主要职能——转融通外,还包括证券借贷、债券业务(回购、借贷、国债投资)、债券融资、一般流动性贷款、证券抵押贷款等。尽管如此,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收益还是来自于转融通的相关业务。日本 7 家证券交易所可以自主选择一家证券金融公司为自己提供转融通服务。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具有鲜明的层级性(沈沛,2002):客户不允许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只能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资融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可见,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的中转枢纽,基本形成了“客户 - 证券公司 - 证券金融公司 - 财务省”这样一个层级分明的体系,其优点是便于控制风险、加强监管,而缺点是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了金融效率。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台湾的信用交易承袭了日本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突破了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限制,而将其业务范围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即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也可以直接向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通俗地讲,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仅从事“批发业务”,也直接从事“零售业务”,此即所谓双轨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从事融资融券的许可证①,这些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资券不足时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没有取得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

1、证券金融公司具有既垄断又竞争的特点。该模式一方面根据台湾地区金融市场欠发达的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授信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体现市场竞争的特点。总体来说,台湾证券金融公司虽垄断了转融通业务,但竞争相对仍较为充分。

2、客户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客户可以选择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或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这种竞争状态使得证券金融公司加入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零售业务”竞争中。实际上,从台湾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结构来看,其向投资者所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要远远多于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服务②。当然,该状况与大部分证券公司不具备直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紧密相关。

3、证券公司与融资市场联系紧密。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与融资市场的关系虽然没有美国那样紧密,但比日本要紧密得多。这种联系主要是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在货币市场上的短期资金拆借关系。这种紧密联系进一步削弱了证券公司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依赖,从而削弱了证券金融公司在信用交易市场上的垄断能力,迫使证券金融公司更多地转向以一般投资者为业务对象(沈沛,2002)。

(四)简要评析。

1、证券市场的成熟状况和文化背景决定了融资融券运行模式的选择。一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只有采取与本国金融体系相适应的融资模式,才能使证券公司的融资选择具有最优的效果。信用交易在法律上得到规制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结合自身市场的特点对证券信用交易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用交易模式。而事实也证明,这些模式都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证券信用交易的正面功能得到了积极的显现 :欧美金融市场发达,信用制度健全,投资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选择了市场化的模式 ;而日本在战后借鉴美国做法的同时亦考虑了自身情况,选择了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独具特色 ;台湾则在吸收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双轨制”的融资模式。目前,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是证券公司融资将逐步由银行融资转变为货币市场融资,这种转变过程是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成熟发展为基础的。

2、证券金融公司只是走向市场化模式的过渡。如前所述,无论是证券金融公司首创国的日本,还是将其发展创新的台湾,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己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量逐年下降,证券公司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小 ;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量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从总的趋势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将在市场从初级阶段过渡到成熟阶段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最后由市场化模式取代。所以,在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设计中,应注意专业性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

3、健全监管制度,防范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信用交易的风险较大,为了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性与安全性,防止证券市场信用过度扩张以及证券市场价格因证券信用交易而异常波动,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具有以间接金融方式为主、利率管制、金融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内外金融市场分割、金融行政力量大于市场力量、证券市场上投机性较强、监管力度不够等明显的特征,与日本早期的金融体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日本金融体系过去和现在的改革对我们具有某种借鉴意义,我们应该选择采取日本的模式,组织成立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融资;而当金融体制逐渐完善、实行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的时候,就应该采取美国的模式,通过市场行为融资,提高融资效率。

二、我国证券转融通制度的构建

(一)市场化与专业化的选择。

市场化与专业化的选择问题,即是由各证券公司自主分散地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资券融通,还是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统一集中地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其实质是要不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理由如下 :

1、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证券公司建立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前几年由于内控不完善、运作不规范,一度出现全行业信用危机。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内控及合规制度基本建立、各项基础性制度得以完善、综合实力大大增强,但从整体上看,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仍不畅通,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证券公司而言,由其自行从金融市场上融入资金和证券,在现阶段仍有较大困难。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后,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条单一化,既可以创造性地弥补证券公司现有渠道有效程度不足的问题,又可以缓冲从证券市场到银行的金融风险,在机制上亦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

2、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便于实施有效监管,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监管部门则通过货币政策有效调控证券市场,并使其调控由行政干预逐步向市场调控过渡。总之,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降低银行直接向券商发放贷款、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风险。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专业服务于券商、自负盈亏的金融机构,可以对贷款的对象和用途进行严格的监控,降低银行直接向券商发放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可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实现融资,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从《转融通办法》对转融通业务的界定可见,我国转融通机制选择的是专业化模式。

(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考量。

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差别在于,在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服务。若可以,即属双轨制 ;反之,则属单轨制。笔者认为,在我国应以单轨制为宜,理由如下:

1、证券金融公司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与其职能存在一定冲突。在设有证券金融公司的国家,一般都赋予证券金融公司一定的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的公共职能,即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对整个信用交易市场进行调控,如果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也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那在一定程度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职能存在冲突。

2、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不利于控制风险。证券金融公司由于没有分支机构,要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及司法实务认为,证券公司该项行为,虽名为“”,但其实际应界定为“居间”较为妥当。在双轨制的台湾地区,证券公司仅负有“介绍”及“初审”义务,最终的征授信应由证券金融公司负责,但是由于证券金融公司与客户没有其它业务往来,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并不深入了解,因此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导致不良资产大量增加③;一旦出现资信不足需追加担保的情况,证券公司由于其仅享有固定介绍费的权利,也没有积极性配合证券金融公司行动。可见,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其风险是较难控制的。

3、证券金融公司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没有必要。台湾当时选择“双轨制”模式主要是为了照顾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同时也是为了市场总体上信用交易量不减少,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④。台湾地区 109 家证券公司中,仅有 60 多家可以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其它券商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方式进行。在我国现阶段,融资融券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仅有 25 家券商可以开展该业务。从本质上来说,融资融券业务是与经纪业务紧密相关的,只要没有特殊风险状况存在,从事经纪业务的券商均应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也就没有必要通过的方式间接从事该项业务了。从《转融通办法》关于证券金融公司职责的规定可见,我国转融通机制选择的是单轨制模式。

(三)分段式与直通式的设计。

关于转融通的具体业务方案设计,存在分段式和直通式两种不同的思路,其中分段式又分为场内分段式和场外分段式。简要来说,直通式就是转融通业务由客户指令直接驱动完成,证券公司无须预先借券,没有存货。该方案的优点在于效率高,证券金融公司可借助直通优势掌握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在交易中易于控制业务风险 ;不足在于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面对客户发起的每一笔交易需求,实际上成为零售商,且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动管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分段式就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分段处理,证券公司需要预先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券,先借入再供客户融券,证券公司要进行存货管理。场内分段式和场外分段式的区别在于,前者借助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实现转融通借贷平台功能,后者由证券金融公司依托大宗交易平台搭建转融通借贷平台。场内分段式处理方案的优点在于结合了直通式和场外分段式的业务特点,证券公司库存问题不突出,效率相对较高 ;不足之处是转融通借贷平台功能分散在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不同业务处理系统,二者职责交叉,不利于转融通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场外分段式方案的优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完全从事批发业务,转融通批发业务与融资融券零售业务彻底分开,起步相对简单 ;缺点是证券金融公司无法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登记公司直接获取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建立全市场的融资融券实时统计监测系统会有一定困难。由此可见,分段式和直通式各有一定的利弊,决定我国当前转融通具体方案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允许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库存证券,建立可贷证券池。如果不允许证券公司建立自己的可贷证券池,则必然是直通式的业务方案。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应选择场内分段式的转融通业务方案,理由如下 :

1、分段式方案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自己的可贷证券池,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在分段式方案下,证券公司的自主空间很大,转融通业务借贷规模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信用级别、资产管理能力和头寸调度能力,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加强相应的管理能力。由于大证券公司更具优势,融资融券业务将可能成为改变行业竞争格局的重要砝码,促进证券行业的优胜劣汰。适当增加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压力和自主空间,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

2、分段式较为简明清晰,有利于转融通业务平稳起步。分段式方案将证券金融公司面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和证券公司面向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截然分开,两者没有直接的联动关系,处理上较为简单。在《转融通办法》中,并未对转融通采取分段式还是直通式作出明确规定,而留待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具体业务规则进行细化明确。

(四)转融通担保制度的构建。

转融通担保制度,其主要内容实际上是当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时,其担保如何安排。从《转融通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我国转融通担保制度是以信托形式在证券金融公司名义下设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交作为担保物,其基本形式与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关系类似,如图 1-2 所示 :对照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融资融券担保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转融通担保制度有较大的差异。从台湾《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于客户担保物,证券公司可以拥有向证券金融公司转担保等较为广泛的使用权利,对某一证券或资金,客户可以用于向证券公司担保融资融券,同时证券公司亦可将其作为担保物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提高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效率。相较而言,我国当前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与转融通业务分段处理,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使用 ;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担保,只能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证券。这样的规定,其好处是简单明了,法律关系清晰,便于平稳起步 ;但其不足在于割裂了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的关系,大大降低了市场效率。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若干问题探讨

在专业化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是转融通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对此进行具体讨论 :

(一)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

《转融通办法》第 7 条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75 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资 30 亿元,占 40%股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资 15 亿元,占 20%股权。比较台湾、日本、韩国证券公司的股东构成可见,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公司(元大证券金融公司是个例外)的股东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股权较为分散,广泛吸收各类金融机构参与 ;二是股东不限于证券业内机构,银行、信托类金融机构占很大比重。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股权安排,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纽带,广泛吸收两类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参与,有利于开展业务。我国证券金融公司股权相当集中,且由两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没有吸收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参与,这与我国对证券金融公司的“非营利”定位有很大关联。如果股东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盈利性金融机构,出资设立非营利性机构则与其本身性质不符。由于我国法律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定位都是非营利性法人⑤,由其设立非营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在法理上较为顺畅,没有障碍。但正如前文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必然要与银行、证券公司开展广泛的业务联系,要较好地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应吸收一些非证券类的金融机构参与。建议我国证券金融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向股东多元化方向进行一定的尝试。

(二)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按照《转融通办法》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法规对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虽然如此,但是由于其开展转融通业务,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所以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上从事经营行为,存在营利的事实。因此,笔者建议,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基本定位无须强调“不以营利为目的”。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转融通业务是其最基本的业务,各证券金融公司皆如此,自无须赘言。我国《转融通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监管职能,即其对市场运行情况应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境外设有证券金融公司的国家或地区赋予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较为多样化。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证券金融公司除可以办理转融通业务以外,还可以开展融资融券(即谓“双轨制”)及认股、承销融资。韩国《证券与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保证金存入证券金融公司,并将客户保证金存款账户与证券公司在证券融资公司的存款账户分开,客户保证金账户可以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也可以信托账户形式开立,开立信托账户管理保证金的目的是将客户保证金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身资产负债进一步分开,即使证券金融公司破产也不会殃及保证金。部分国家和地区证券金融公司除转融通以外的职能情况见表 1。步,随着转融通业务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可逐渐增加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可增加转融通以外的其它资金、证券借贷业务,如认股融资、承销融资以及其它面向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此外,还可借鉴韩国的做法,将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证券金融公司资金的来源问题,还可缓解第三方存管制度带来的证券业发展受制于银行的问题。当然,由于目前《证券法》对第三方存管有明确规定,上述设想需待《证券法》修订时予以讨论。

(三)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

根据《转融通办法》规定,一是证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资金、证券外,不得使用证券公司向其提交的担保物 ;二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证券”的规定较为笼统,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规定并不够明确,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果 :证券金融公司持有证券公司向其提交的大量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却不能用于转融通,只能再通过另外的渠道融入资金、证券。这样既降低了融资融券市场的效率,也增加了额外的成本。试比较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台湾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使用证券公司、客户向其提交的担保品,用于融资融券担保或是作为转融通的资券来源。该规则还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做了较详细具体的列举,值得我国在立法上借鉴。

(四)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比例调整制度。《转融通办法》第 18条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调整保证金比例曾经一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控制市场风险的主要手段,但对其作用也存在较多的争议,美国在 1934-1987 年,曾 21 次调整保证金比例,最初是 45%,曾下降到 40%,也曾上升到 100%,但从 1974 年以后就一直维持在 50%,其原因是没有确切证据表明调整保证金比例对防止过度交易、调节市场波动性有显著影响(张万成,2008)。尽管如此,仍不可完全否认保证金比例是一种调控市场和控制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手段。

2、对保证金中货币资金占比的最低要求。《转融通办法》第 20 条规定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维持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在于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应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系数予以控制,避免在极端情况下集中平仓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逐日盯市和强制平仓制度。《转融通办法》第22 条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通过逐日盯市,确保维持担保比例在安全线以上 ;一旦证券公司不能追加保证金,则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予以强行平仓。

4、建立互保基金。《转融通办法》第 23 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这是从整体风险角度出发加设的一条安全防线,通过互保基金,在发生系统性风险、部分证券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使用互保基金化解违法风险。

(五)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1、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转融通办法》对净资本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足够的承受风险的能力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过于集中,风险未有效分散 ;对单一证券融券余额以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余额上限的规定,目的是防范个别证券上的流动性风险。

2、禁止对外担保的规定。《转融通办法》第 42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正常的债务担保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的正常经营。

3、对资金用途的限制。《转融通办法》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以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

4、定期报告制度。《转融通办法》规定的定期报告制度,使监管部门能及时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存在的风险及时做出判决和处理。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6

[关键词]融资融券 证券市场 影响效应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

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标志着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融资融券的推出,既改变了投资者的交易模式,可以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也改变了券商的盈利模式,使券商迈向多元化收入进了一大步。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使 A 股市场告别了“单边市”时代,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的定义

融资融券,又称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买入)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1.具备杠杆效应

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但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交易。融资融券不但可以为市场合理地引入货币市场增量资金,其本身具有的杠杆效应还将提高现有存量资金的运用效率。

2.引入做空机制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必须先买后卖,买入证券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要么止损卖出,要么等待。而引入融资融券制度后,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并卖出,等股价如预期下跌后再买回来还给证券公司。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从而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

3.改变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 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即财产信托关系。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以来,业务发展逐步加速。截至2013年10月,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81家,营业部5022家,两市开立信用账户数2366394户,融资融券标的已扩容到712只,占沪深两市个股的28.9%,融资融券余额已达3145.91亿元,是2010年的24.63倍。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得到了投资者和券商等市场参与者的积极响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备注: 1、上述月度数据均为月度期间数或期末时点数;年度数据,除融资融券交易为年度累计数外,均属期末时点数;

2、融资融券交易金额=融资交易金额+融券交易金额=融资买入金额+卖券还款金额+融资强制平仓金额+融券卖出金额+买券还券金额+融券强制平仓金额;

3、融券余额=融券卖出数量*统计日收盘价格。数据来源: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http://.cn/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效应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完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 填补“做空” 机制的空白

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而在我国,股票市场仍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其主要的制度缺陷是没有做空机制,总是处于高系统性风险的“单边” 行情之中。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该缺陷,使投资者不仅能受益于未来股价的上涨,也能在股价下跌中获利。

2.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由于融资融券将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连接起来,能将货币市场合规的资金引入证券市场,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充足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小非解禁因素对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未来市场所面临的扩容压力将会对市场短期的供求关系造成较大的冲击,推出信用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上的资金压力,对维护市场短期的稳定和活跃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同时,无论是融资还是融券,至少会进行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两次交易,这将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换手率。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水平会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

3.稳定市场价格,完善价格发现功能

融资融券这种双向交易制度,使股市同时存在多方与空方两种力量的较量,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股市暴涨暴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另外,欧美等国家的成熟市场发展经验表明,融资融券参与者往往也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者,其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快速反应和对股价的合理定位都对市场起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

1.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的影响

(1) 为券商创造新的盈利模式,使券商获得更高的成长性溢价

目前我国券商经营模式较为单一,当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经纪业务收入、自营业务收入、证券市场发行收入等。融资融券将活跃市场交易,带动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增加券商手续费收入,以及与融资融券业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同时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因此,融资融券拓展了券商的盈利空间,有利于盈利模式的改进。引入融资融券后,一方面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另一方面还将给券商带来利息收入,拓宽其业务收入和盈利来源。

从海外经验看,融资融券有望为券商带来较大的增量收入。日本、台湾等地情况来看,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市场成交额的比例大约在 15%-30%左右。从美国市场来看, 2007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达到了 323亿美元,占到了整个证券业净收入的 16%,如果考虑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则贡献率为 18%左右。日本融资融券收入占到了证券公司净收入的 3%以上。日本从 90年代以来的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政策,影响了其融资融券收入。

对我国券商而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2013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数据显示:114家证券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85.26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净收入66.87亿元,占比8.52%。截至2013年10月31日,券商融资融券负债余额为3145.91亿元,按照8.6%的年利息率来算,年利息收入约270亿元,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常规化,利息收入占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2)进一步加强券商之间的竞争

我国对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受净资本的约束及对券商综合实力的考量,不是所的证券公司都可获得这种直接融资融券的权利。率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强券商间的竞争。同时,券商的净资本也决定了融资融券的规模,将会形成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细分,大客户将向净资本雄厚的券商集中。

(3)进一步加大了券商的风险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者股票,将风险转嫁给券商。另外,券商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且给客户的融资资金一般要被长期占用,这无疑会影响到券商的流动性指标,产负债指标等一系列相关的风险控制监管指标。

2.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影响

(1)获得了杠杆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融资融券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理念,使投资者获得了杠杆交易的机会。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但融资融券交易是保证金交易,即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进行杠杆交易。如:假设某客户有100万元现金,保证金比例是0.6,按照普通的交易机制该客户只能买入100万元市值的股票,如果参与融资交易,按照0.6的保证金比例,可以融资约167万元的现金,加上自有的100万元现金,该客户可以买入267万元市值的股票,股价方向判断正确的话,即可扩大投资收益,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2)做空机制的引入帮助投资者把握市场的双向交易机会

融资融券业务引入做空机制,打破了单边市,完善了市场的交易制度,使投资者获得了双向交易的机会。即可以传统的思维做多,也可以反方向做空,当某些行业具有明显的利空消息或某个上市公司有黑天鹅事件时,就可以利用融券机制做空个股,获得盈利。

(3)实现做多T+0和做空T+0交易

目前股票市场的交收机制是T+1,即T日买入,T+1日才可卖出,利用融资融券机制可以实现T+0交易,及时兑付利润,提高交易效率。若做多时,如果当日涨幅较大,可以借助融券卖出同等数量的同只个股,实现T+0交易,锁定当日利润。若融券卖出做空时,T日如有获利空间,可以买券还券同只个股,实现T+0交易,锁定做空利润。

(4)投资者面临风险放大的挑战

融资融券交易放大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融资做多在放大资金杠杆的同时,如果方向判断错误,亏损也会放大,融券做空对传统以做多为主的普通投资者来说更是一个挑战,一旦趋势判断错误,就会面临风险。另外,融资融券交易多为短线、中线操作,这虽然促进了证券流动性的提高,但流动性提高随之带来交易成本的提高,是由交易者承担的;而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还要承担利息成本,这无疑也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3.融资融券业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券商融资业务的开展补充了银行的借贷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投资者可以借助融资融券机制,实现担保证券融资,即通过融券卖出-融资买入-直接还券,来实现融资资金的套现,即转出信用帐户使用,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融资融券交易是资本市场逐渐发展完善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由于其本身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和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等积极效应,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融资融券业务自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对市场参与主体起到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还存在有待改善的地方,如:进一步完善转融通机制、扩大融资和融券的规模;继续扩容融资融券标的,使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更大范围地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中来;健全监管制度和交易所、证券公司等各级风控制度,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公平合理的投资环境。

总之,融资融券作为新兴的交易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市场参与者应该充分挖掘它的潜力,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大力发展信用交易,完善证券交易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淑琨,廖土光.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研究—台湾的经验与启示.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07,(4):2—3.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7

【摘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2005年新《证券法[m] 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发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实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动因要素,提出在实施初期应采用专业化融资模式,逐渐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构建。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 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 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 早在90年代初期, 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 透支”服务, 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1996 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 年, 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 正值亚洲“ 金融危机”爆发, 《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 年2 月, 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 年11 月5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 年10 月27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 年1 月9 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 年1 月25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 年1 月27 日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 年7 月2 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并于2006 年8 月1 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 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 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 至此,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 并且, 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 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 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 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 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 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 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 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 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 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 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 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 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 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 规则g,规则 t,规则 u,规则 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 在法规层面上, 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 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 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 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 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 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 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 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 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 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 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参考文献】 

[1]邓娟.浅析我国发展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j].经济金融观察,2006,(11). 

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篇8

关键词:商业银行;融资融券;业务创新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的制度性缺陷,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单边市特征: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引入信用交易制度有助于打通货币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渠道。

自2006年1月1日起《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融资融券后,监管层相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条例,深交所,上交所制定《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系列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详细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环境日益成熟。

一、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分散授信模式)。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资格几乎没有特别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后者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资金不足时,向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此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对运行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融资模式(集中授信模式)。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负责,且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融资融券授信模式有明确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以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台湾证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袭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转融通市场由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垄断,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当局放宽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限制,相继成立了富邦等证券金融公司共同经营资金证券转融通业务,形成了既有垄断又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这种双轨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运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监管层的集中调控力度也相对较弱。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证券信用交易完全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因而信用交易模式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信用水平、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内控制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习惯等因素。

(二)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种模式,业界一直争论颇多。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说明,但在近期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做了如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情况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不能直接发生资金融通关系,必须通过专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体系中,首先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拆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其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从而使证券市场与外界的货币市场有机的联系起来。这种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的调控证券市场资金流量。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效应

1.增加股市流动性,活跃交易。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规模占证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却达到16%-20%。而台湾地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则占到总交易量的40%以上。而我国现阶段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受多种因素制约,预计短期内信用交易规模与成熟市场相比还会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信用规模主要限制因素包括:一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受限,目前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中开展;二是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券种有限;三是券商的融资渠道受限,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业务规模受限。

2.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波动性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通过对台湾融资融券的市场冲击进行研究后发现,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机制引入的同时,若辅之以证券监管部门的适当监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开户年限、交易金额、股票种类、保证金比率、融资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会对市场整体波动性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3.融资及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因此,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保证金率的调整将成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一项有力工具加以运用和实施。

(二)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

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在信用交易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有可能由各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监管层在证券金融公司组建上,可能会对参与投资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审查,同时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总体数量,根据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信用转融通业务。

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证券公司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促进经营模式转型。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保持相对稳定水平。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2.对投资者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融通渠道。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资金不得违规流入股市,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身义在商业银行分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同时,资金转融通业务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长期以来,与证券同业的合作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优势和特色业务,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对金融市场格局产生的重大影响,商业银行应早做规划,积极应对,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发现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强化商业银行领先地位。

(一)积极关注政策动态,寻求机会参与组建证券金融公司

在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相关政策规定还未明晰之前,商业银行应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层面的沟通,及时了解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寻找一切可能机会,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与商业银行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的券商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未来可能合作机会推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和经营模式转型。

(二)加快第三方存管系统的优化改造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细则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应与现金账户分设独立操作。而商业银行现行系统中,客户的每一个资金账号与银行账户是一一对应的,客户无法使用一个银行账户同时办理上述两项业务,客户的便利性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在三方存管系统中建立以“银行账户+业务类型”与资金账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满足一个银行账户可以同时对应三方存管和融资融券两个业务类型的需求,相应渠道上,柜面系统及渠道系统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解决以客户便利性。

(三)细分营销非创新类券商的第三方存管客户

投资者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该券商开户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必然会将证券账户转移到有业务资格的券商处,这将引发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大型创新类券商集中,无业务资格的中小型券商将无法避免此类客户的流失。商业银行应对此类第三方存管客户进行细分营销,引导其将证券账户转移至与商业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有业务资格的券商,避免市场格局变动引发的客户和资金流失。

(四)加强与创新类券商的战略合作关系

大量有信用交易需求的账户迁移将使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有交易资格的创新类券商集中,由此带来证券经纪业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大幅增长,以及相应第三方存管客户开户和存管业务的快速增长。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经纪业务市场格局的新变化,商业银行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此类券商的战略合作关系,并在资金价格、融资支持、客户营销、创新合作等方面予以最大化资源倾斜,争取新增信用交易客户的第三方存管资金和清算业务,同时也可与此类券商开展联合营销,通过优惠措施吸引商业银行非创新类券商的第三方存管客户的证券账户向此类券商转移。

(五)通过信用交易机制的运用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系列产品中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尝试在新股申购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以扩大新股申购的资金规模,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J].上海金融,2008年第3期.

[2]巴曙松.融资融券:激活市场的创新举措[J].金融博览,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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