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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8篇

时间:2023-12-14 09:57:08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1

关键词:优质护理持续改进;岗位管理;规范化培训;示范病房

在开展优质护理的初期,母婴同室运用问题管理模式针对环境、护理模式和排班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关的改进[1],但产科的医疗护理工作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肩负着维护母婴两代人健康安全的使命,因此对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行优质护理的纵深层次推进,激发护士能动性,提高护理内涵、专业化水平是产科护理管理人员思考的方向[2]。我科在护理部大力支持下,进一步推广母婴床旁护理,扎实做好特色健康教育,提高产妇满意度及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推行岗位管理,分层次规范化培训护理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为母婴提供温馨、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我院母婴区床位28张,学历组成本科生5人、大专生13人,职称组成为副主任护师1人、主管护师5人、护师5人、护士8人,护理人员结构为N4级0人、N3级4人、N2级3人、N1级4人以及N0级6人。平均年龄30.9岁,护龄10.8年,床护比为1∶0.6。

2 方法

2.1 存在问题 科室优质护理质量自查,存在以下问题: ①"以母婴及家庭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服务内涵没有落实到位;② "健康教育"没有体现个性化、特色化、专业化,产妇及家属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满意度较低;③ 护理人员在分层次培训内容及计划上不够详尽,落实不够到位;④岗位配置不合理,按照一级病房我科需配护理人员结构为N4级2人、N3级3人、N2级4人、N1级5人以及N0级3人。

2.2 持续改进措施

2.2.1 成立科室优质护理质控小组 科室成立以护士长为组长的全体护理人员参加的优质护理质控小组,采取头脑风暴法,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计划;按PDCA循环分阶段完成实施计划。护理部随时指导、督促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2.2 深化责任制整体护理 突出以"母婴及家庭"为中心的照护模式,深入推广床旁护理,完善母婴床旁护理流程,鼓励新生儿父亲在住院期间陪伴照顾母婴,体现以家庭为单位的护理。从细节入手,完善各种流程和制度如母婴入室告知、乙肝疫苗接种告知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等,充分尊重产妇及整个家庭的各种权利;提供各种便民措施,如为产妇增添哺乳垫,提高母乳喂养成功率及产妇舒适度。

2.2.3 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母婴健康教育 实施母婴同室每日健康教育实施及评估记录单,制定每日健康教育内容计划,产妇及家庭健康教育掌握评估表,进行评估、反馈再评估、再反馈,切实使每一个产妇每天都能得到护士规范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规范专科健康教育内容,把核心知识上墙,制成专科健康教育处方、小册子提供给产妇及家庭。针对母乳喂养、新生儿常见问题进行预见性宣教如新生儿的安全护理、含接的技巧、新生儿胃容量、宝宝吃到足够奶水的表现、新生儿黄疸、低血糖、呕吐、皮肤问题等等,制作文字生动,产妇易于接受的健康教育小册子,并将风险意识、安全文化、知情告知融入健康教育指导中。

2.2.4 开展母婴延伸护理 把健康教育指导逐步延伸到出院后的家庭、社区,做好电话答疑、电话回访工作,对有特殊需求及未能独立护理新生儿的人群提供上门访视服务。

2.2.5 加强对特殊孕产妇 特别关注妊娠丢失、生殖助孕、未婚先孕、母婴分离等特殊孕产妇,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护理干预,尤其是为丧子孕产妇孩子准备花提篮,充分尊重新生儿的个体尊严,并在其床旁悬挂玫瑰花标识,使每一位医护人员知晓。

2.2.6 进行岗位合理配置,规范护理人员培训 护理部及片区通过岗位的调配,使科室岗位配置达到优化组合:N4级1人、N3级4人、N2级4人、N1级5人以及N0级3人。对各层级护理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每月的培训结果与月绩效考核挂钩,充分调动护士在临床一线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2.3 评价方法 将实施优质护理持续改进的2011和2012年的综合护理质量合格率、产妇出院满意度、健康教育知晓率进行比较。统计学方法采用χ2、t检验。

3 结果

优质护理持续改进2011、2012年进行比较,综合护理质量合格率、产妇出院满意度、产妇健康知识知晓率比较情况(见表1)。

4 讨论

4.1 优质护理持续改进,深化了以"母婴及家庭为中心的护理理念",体现了责任制的整体护理 "以母婴及家庭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即每一位责任护士护理产妇及新生儿时,对母婴进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外,还要对产妇及家庭一对一的进行康复、健康指导。床旁护理-责任护士一对一的连续、全程优质护理,实现了产妇及整个家庭的参与和知情权,使母婴获得了满足感和安全感;针对性强的规范化健康教育,培养了产妇及家属自我照护及照顾新生儿能力,知晓并掌握更多健康教育的知识,促进产妇及家庭各自角色的转变,担当起社会的责任,实现了护理人员对母婴的"人文关怀";从而增进了护患之间的关系,提高了产妇出院满意度、健康教育知晓率(P

4.2 合理的岗位配置,分层次的规范化培训,提高了护士专业化护理质量 目前,大多数医院护理人员在日常护理工作中,不论工作年限、职称、能力水平高低干的是一样的护理、治疗,是对人力的一种浪费[3]。通过分层次的对护士实施全员培训,提高护士核心胜任力,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4]。通过系统和多种形式的制度化培训,不同层次的护理人员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培训内容,持续提高了产科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应急意识不断锻炼和演练,应对各类护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持续提升;在工作中预见性的提早给予评估、观察、干预,从而减少或杜绝危重产妇潜在发生危险的倾向,使综合护理质量合格率也快速提高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1]罗宏.温贤秀.关晋英等问题管理模式在母婴区创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中的应用1)[J].护理研究杂志,2011,25(7):1749-1751.

[2]马晓伟.夯实基础,履行责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护理服务[J].中国护理管理,2010,10(3):5~8.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2

关键词:婴幼儿死亡率;母亲教育;民族地区

婴儿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居民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指标。

一、婴幼儿死亡率的背景调查

在当今世界中,经济和技术的不断提高,医疗状况的改善和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都大大地减少了婴幼儿的死亡率,即便是在落后和战乱的国家中,婴幼儿死亡率都得到了极大的控制和减少。然而,在我国一些边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因为气候、经济条件和特殊的生育文化习俗,婴幼儿死亡率却仍然处于令我们震惊的状态。地处中国边远省会――贵州边陲大山深处的黄岗村,是典型的侗族村落,这里的婴幼儿死亡率在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已为28.7‰(2005年数据)的时候,这里却还高达521‰。从2000年到2003年,当地婴幼儿死亡率最低522‰,最高时达605‰ [1]。 我们可以从一组数据对比中看出这个地区婴幼儿死亡率的严峻:

[图表一]发达国家婴幼儿死亡率(2009年)

[图表二]发展中及战乱国家婴幼儿死亡率(2009年)

从图表一和图表二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发展中国家和战乱国家其婴幼儿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几十甚至上百倍,如此悬殊的一个差距让可以看出,政治、经济上的落后,带来的是一系列包括人口质量在内的差距。

[图表三]中国婴幼儿死亡率(2009年)

[图表四]黄岗村婴幼儿死亡率

通过表三[2]和表四进行横向对比,中国的政治、经济水平已济身国际领先地位,医疗、健康的保障体系逐步得到了完善,人口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在同样政治体制建设下的黄岗村,其婴幼儿死亡率却是国家平均水平的250倍,这不禁会引发我们的思考,从而引起笔者对高婴幼儿死亡率原因的关注。

二、造成黄岗村婴幼儿高死亡率的主要原因

据2010年统计,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因主要为先天性心脏病、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出生窒息、肺炎和其他先天异常等。儿童死亡中以婴儿(1岁以下)死亡最多,占79.1%。而婴儿死亡中新生儿死亡最多,占77.1%。再有就是一岁后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这些意外伤害包括意外窒息、溺水、交通意外和其他意外 [3]。黄岗村婴幼儿高死亡率的原因除了有同与其他地区的原因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

(一)落后的医疗卫生条件和医疗意识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大量投入,基本可以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但是乡村卫生室医疗条件落后,缺医少药。农村医疗卫生室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们的就医需求。药房里的药品储备也只是一些治感冒、头痛等的基本药品,而且还有很多已经过期,现代的医疗器械则几乎没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乡村医生待遇偏低,从而造成其价值观的改变,很多正规医学类毕业的学生都不愿到乡下行医,宁可到沿海一带打工,也不愿服务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现在很多乡村医生还是以前的赤脚医生转变而来,医疗技术水平十分陈旧和落后。在民族地区农村,一般的感冒咳嗽,跌打损伤此类病痛,很少有人去主动寻医问药,要么自己弄一些草药随便处理一下,要么干脆挺一挺也就过去了。农村最大的就医需求就是新生儿接生,但农村里往往就一个医生,而且多部分是男医生,因为受少数民族的习惯和意识影响,都不愿让男医生接生,往往是自家的老人给接生,即便是医生接生,也多是采用旧法接生,一把剪刀,一盆热水,根本没有预防紧急情况出现的医疗器具。

我们知道要想生一个健康的宝宝,应该从孕前、孕期开始,做到孕前保健,如加服小剂量叶酸等,孕期要进行常规监测,加强孕期保健,避免各种致畸因素对母婴的损害,产前还要做筛查等等。但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人们的医疗意识十分淡漠,从怀孕到生产,几乎都没进过医院,很难做到孕前保健、孕期保养和护理。直到临生产时,受长期本土观念的影响,都不会把到医院分娩作为首选,直到出现难产和产科出血等情况时,才会匆匆赶往医院。而民族边远地区,地理环境恶劣、交通落后,很多产妇和新生儿都会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伤害。

(二)落后的经济生活水平

妇女承担着培育祖国和民族下一代接班人的重任,母亲的健康状况直接影着新时期社会建设者的质量。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因为落后的经济制约,妇女还承担了生活和生产的任务,不单田间地头的活需要干,家庭里的日常杂务也离不开她们,即便是孕、产期妇女,往往也没有得到合理休息和营养补充,孕期妇女直到分娩时,才能停下手里的工作。妇女健康状态堪忧,其一是母体营养不足导致婴幼儿营养水平低,进而导致体格状态不良,这也是婴幼儿死亡的原因之一;其二是常年的妇科疾病困挠该地区女性健康,具体表现为女性阴道炎、盆腔炎、附件炎、子宫炎、肿瘤以及乳腺疾病等等。因医疗卫生条件落后,妇女患上这些疾病后只能硬撑着,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平时的清洁和护理在繁重的农活和落后的生活条件之下,也无法保证。

(三)教育水平落后,缺乏婴幼儿急救、护理知识

妇女是抚育婴幼儿的主要执行者。通过调查统计,该地区妇女多为小学水平,结婚年龄为18-20岁,初孕年龄为19-21岁。在对80位婚、育龄期的妇女进行的调查中发现,认为自己不了解做母亲的比例高达90%;母亲意识弱的占40%。妇女的育儿知识主要是通过向长辈、同辈学习获得,不成系统,也缺乏科学性。比如孩子溺水、烧伤、烫伤以及窒息等的急救,在对这80名妇女做的访问中,就没有一人能有较为合理的回答。笔者就亲眼看过一个例子:一个一岁多的孩子从吊脚楼上掉下来,母亲将其抱起时不是检查孩子具体的伤情,而只是搂在怀里先让孩子停止哭声,丝毫没注意到孩子腿部已经骨折。此外,对孩子的护理知识就更缺乏了,如新生儿的喂养,换洗尿布,给孩子穿衣服等,对婴幼儿护理操作不当,因此孩子普遍出现皮肤溃烂感染,消化不良、腹泻等情况。

(四)特殊的民族生育文化

少数民族特殊的建筑、服饰、饮食和生活习惯,以及表现在这些文化基础之上的生育文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婴幼儿死亡率水平。在侗族的生育文化中有忌风、忌水的习惯,也就是在坐月子期间,产妇和婴儿不能吹风,也不能洗澡,特别是产妇。当然这种习惯也不能说完全不科学。但是,由于侗族多是木质结构住房,建筑中不用一钉一铆,全部用槽、凿方式拼接,房子密封效果极好,一个月内不准开窗,空气得不到流通,极易造成产妇和婴儿呼吸道疾病。同样,除了对新生婴儿进行简单擦洗外,产妇一个月内不准洗澡、洗头、刷牙、梳头。在对婴儿进行哺乳时,婴儿极易受到消化道内的感染。此外还有一些长期形成的习惯,如婴儿刚出生时,接生时要用爷爷的老棉衣包裹。新生儿体质弱,易受到感染。爷爷穿过的老棉衣,没有进行消毒,且材质又粗又硬,极易对婴儿健康造成影响。

(五)封建迷信

在少数民族地区,因为特殊的,人们的行为和理念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宗教的影响。在部分教育、文化落后地区,宗教和迷信就很难有清晰的界线。在黄岗村,有一部分老人认为:“黄岗村的地形是一条船,只能载那么多人,人多了就会自然死去,命好的就活下来,命不好的就会死。”因此,他们迷信地认为生死是命中注定,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此,婴儿在生病时,不是主动求医,而是让孩子自生自灭,或者是请巫师或神婆跳大神。当然,能存活得下来的孩子身体素质自然也就很好。笔者在黄岗期间遇到一件事,在笔者住的村民家,有一个四个月大的婴儿,晚上经常哭闹,白天却很安静。简单地看,这有可能是孩子的生物钟将白天与晚上颠倒了。而这家里的人却是认为“掉魂”了,又认为是什么附身了,开始往家里请来了巫师,到处贴满了驱鬼的符,到后来却用灯芯草沾油烧,往孩子肚脐周围、嘴周围和耳后烙,最后导致孩子皮肤溃烂感染。有些婴儿就是在这些封建迷信活动之下活活被折磨而死。

三、开展母亲教育的现实需求

德国著名教育家福禄培尔说过:“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是操纵在执权者手中,倒不是说掌握在母亲手中,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启发母亲――人类的教育者。”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而来自于母亲的教育和影响可占孩子整个人生的40%。因此,母亲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孩子的道德、行为修养、性格爱好等的形成。

(一)对于做母亲知识的需求

“母亲教育”首先是教育母亲。母亲需要的是来自于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有关教育和养育的知识。母亲要了解孩子年龄特点和认知结构水平,通过孩子的性格和爱好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从而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规范的行为和语言。母亲需要有基本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在家庭教育中,母亲最重要的任务是对孩子养育,拥有健康的身体是母亲对子女的基本期望,也是社会衡量母亲成败的基本标准。母亲除了要掌握给孩子喂食、穿衣等技能外,还要懂得科学喂养和护理,这就必须要具备营养学和护理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提高母亲意识需求

“母亲意识”是相对于“计划生育”而言的。简单地说,妇女是否有一个成为母亲的准备和计划。从当地的调查中我发现,很多妇女并没有明显的母亲意识,也就是说她们并不是计划怀孕,而是孩子来时被动地接受,因为当地走婚的习俗,很多人直到怀孕了才结婚。这些年轻的母亲在对待新生儿时非常地茫然,亲子间的交流也很贫乏。

(三)母亲养育行为教育的需求

母亲在孕期、哺乳期以及育儿期的行为直接影响孩子的生理及心理健康水平。我们了解到,因为很多母亲在怀孕期间不懂得性生活的节制、运动量的平衡、膳食营养的调节以及合理用药,导致胎儿畸形和流产的情况常有出现。此外,母亲不注意情绪控制,言语粗暴,动辄打骂孩子,给孩子身体和心理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四)母亲自我教育途径的需求

从目前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母亲教育主要是从长辈方的习得。该种方式缺乏系统和科学性。不可否认,除了正规专业的学校教育之外,书籍,电视传媒仍是学习的最为有效途径。但是由于黄岗村妇女教育水平落后,阅读水平较低,因此应该扩宽数字媒体的教育渠道,多方进行母亲自我教育。

四、制约母亲教育开展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中国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保障基金会的国际和国内组织都把改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摆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特别是妇女儿童的人权问题更是近些年来的热门和热点话题。然而妇女儿童在世界上占有很高的比例,而中国情况更甚,中国领土富原辽阔,不少边远少数民族的农村妇女儿童问题仍然十分严峻,母亲教育的开展受到多方的制约和影响。

(一)社会文化因素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母亲教育受社会性别制度的影响。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生物差异并不是造成两性角色及行为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和文化因素是造成男女角色和行为差异的根本性原因;社会对妇女角色和行为的预期往往是对妇女性别规定角色的延伸[4]。 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过度强调妇女的生物属性而忽视其社会属性。在妇女的社会角色中,女性的先天性生理和社会分工和价值判断赋予了女性与生俱来的天性,被认为是“天性母亲”。也就是说母亲生孩子、养孩子以及教育孩子是一种本能,从而忽视了妇女作为一个社会人的需求,特别是母亲这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教育需求。受几千年来社会性别文化影响,女性自己也接受了社会授予她们的“天性母亲”的事实,认为生儿育女,相夫教子是女人的天职,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将这些事做好,力不从心时也只会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而很少会向社会提出求助。在这种社会文化观念之下,母亲教育自然会受到忽视。

(二)经济因素

经济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需求。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教育需求,尤其是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需求,可以算是上层建筑层面的东西。当人们的需求仅停留在基本生理需求,比如说吃饭问题上时,人们所思考的也更多是如何能让家人能吃饱,即便条件稍微好些时,人们也只能期待达到“食有肉”的程度。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学校、社区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扫盲教育活动,教育的内容多是让妇女认识几个字;或者是进行科技教育,指导农民科学生产,早日解决吃饭问题。当然,农村条件落后,制约母亲教育的发展勿庸置疑,但同样是在少数民族城镇,母亲教育仍旧不太乐观,虽说城镇妇女知识水平比农村稍高,但最多也只是初中毕业,会做一些小生意补贴家用,会读一些简单读物等。在这种小商品经济市场中,妇女要与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比她们强得多的男人进行公平竞争,她们根本无也不会意识到母亲教育,自然也根本无法进行母亲教育。甚至她们连履行母亲职责的时间都在变少,不可否认这是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人们追求两性平等伴随而来的结果。

(三)教育因素

中国在国际上地位的不断提高,彰显了中国雄厚的综合实力。综合国力的增长需要科技的支撑,科技进步需要创新型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则离不开教育。“百提大计,教育为本”。中国的教育体制逐步得到了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蓬勃发展。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及高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特别是免费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国教育进入了一个全盛时代。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在教育的各个子系统中,我们很难看到“母亲教育”的身影,显然母亲教育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教育价值没有得到合理的重视,缺乏系统的、科学的干预手段。在这种背景下,即便有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和社会团体想对母亲进行教育,因缺乏有保障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此类教育实践效果也不太理想。

五、开展母亲教育的建议与对策

早在2004年,政协委员韦穗就在他的提案中提出:“把母亲教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5]。 他提出要制定《母亲教育法》,要从思想上宣传和倡导母亲教育,在行动上要施行母亲教育活动。

(一)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目标

母亲教育不同于我国的各级各类教育,它属于一种愿望教育,不能像义务教育那样带有强制性质。母亲除了是孩子的妈妈外,她们还是一个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之一,她们除了要履行母亲的职责外,还要履行做妻子、女儿、儿媳等等的义务。因此,在对母亲进行教育时,时间的协调是关键。纵观农民、妇女等类似的扫盲教育和科技教育成果,包括NGO在进行的一些与女性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很多都无果而终。因此,要让母亲教育有序地进行,就必须要制定出严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目标。制定计划时,时间的安排是关键,我们无法确保每一个母亲的参与,但必须要保证大多数母亲的参与。其次需要弄清楚谁来教、教什么和怎样教的问题。农村妇女的知识水平低,要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是不可能的事,但只要我们始终把握“母亲”这个关键词,重点传授母亲对孩子教育和养育的基础知识,理想的目标是母亲能养好每一个孩子,基本的目标是养活每一个孩子,从根本上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二)编制教材

要进行民族地区农村母亲教育,有一套系统、科学的教材是必不可少的。针对民族妇女知识水平低、阅读能力差、汉语水平不高的特点,在编制教材时要尽可能地考虑妇女的实际特点,以教育学、心理学、营养学、护理学为理论基础,坚持“让每一位母亲都能看懂”的原则,编制出一套不仅能让侗族妇女能掌握,而且在其他兄弟民族中也可以适用的母亲教育教材。

民族地区妇女阅读水平差,学习时间有限。从调查中的观察我们发现,妇女接受教育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就是观摩。她们从小开始学的纺纱、织布、染制、刺绣、制衣等等技术,都是没有固定的教材,都是在成长过程中跟长辈习得而来,主要途径就是多看。同样,在进行母亲教育时,教材中文字就不能太多,应该以图片为主,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要制作光盘,配以民族语解说,用最直观的方式对婚、育龄期妇女进行教育。

(三)培养师资

教师是教育中的引导者,是教育过程中的灵魂人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妇女知识水平差,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即便有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教材,要想无师自通,是一件比较因难的事。因此,在进行民族地区母亲教时,对师资的需求则更为急切。培养师资,具体应从源头上保障医学护理类人才的供应,其二是培养教育类可用师资;其三是利用现有资源,培养母亲教育师资。

1、医学类职业院校,应大力培养服务于农村的医疗技术型人才。

2007年,教育部为解决农村教师紧缺的问题,实行了免费师范生计划,就是通过招收一批大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制度,最后让这一批学生回到农村,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同样可以引用到医疗卫生部门来。乡村卫生所医生素质低、条件差,人员少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通过医学类院校实施农村医学和社区医学免费教育计划,以此来充实乡村医生队伍,进而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2、补充师范类学生卫生、护理课程。

在农村,学校教师在村民心中享有极高的地位。老师是整个村寨中最“有文化”的人,村中但凡有困惑和疑问,都会请教老师,而且很多问题都是教师专业之外。问题中最多的还是来有关于孩子的教育和抚育。当然,教师培养过程中没有涉及婴幼儿科学喂养和卫生护理知识,很多时候根本解答不了村民的问题,甚至教师们在面对自己的孩子时也会表现得手足无措。师范类院校是培养教师的摇篮,特别是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对象的年龄都比较小,在教育过程中需要关注儿童健康成长、个性和爱好的培养等。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于儿童喂养和护理和急救的知识。因此,在这此类专业的师范生中加入一些婴幼儿保健、护理课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师范生具备了这些知识,在他们进入农村工作后,也能成为母亲教育的中坚力量。

3、利用村中现有资源,培养母亲教育师资。

随着经济和交通的发展,特别是数字媒体深入到农村,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教育观念的改变,农村妇女的平均学历水平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提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对劳动力需求的不断增长。农村很多人力资源都向城市转移,其中不乏婚育龄期妇女,在经过几年的城市生活的磨练后,人们的思想和素质水平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也更易于接受新事物。在这些人回到村里后,她们就变成了母亲教育的潜在师资,稍作培训和教育之后,她们就成为可用的资源,而且比学校培养的更具语言优势和心理优势。

(四)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是母亲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应以一个热情和负责任有态度来对待教育活动,不能走过场。在培训前要有组织宣传,培训期间要有检测和实训,培训后也要有走访和反馈。只有在保证培训活动质量的前提下,母亲教育才能实现最初目标。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母亲教育质量:

1、在农村开展有规律的培训教育活动。

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是围绕自然界的规律在进行,因此,培训活动一方面要有自己的教育培训规律,要按正规时间安排教育活动,持之以衡地将活动进行下去,最后婴幼儿的教育和养育知识在该地区实现普及,最终能实现育儿知识家庭教育化;另一方面我们要遵循村寨生活的规律,不能耽误村民的生产时间。秋后一般是农村比较休闲的时候,侗族的生育高峰期也是在冬季 。在秋天开展的培训既可以满足侗族妇女参与的可能,也刚好为准妈妈们提供生育前的指导。

2、卫生部门和医院开展定期送医下乡服务。

农村信息闭塞,知识和观念的更新步伐很慢,需要有一些新的知识充实到农村中去。民族地区农村缺医少药,医疗设备严重不足。如果大型医院能定期开展送医下乡服务,一方面能指导乡村医生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一些潜在重症及早发现,特别是孕妇B超检查,能及时进行胎儿的健康检查和畸形儿筛查,从而有效帮助孕产妇提高育儿质量,并能有效减少问题婴儿的出生。

婴幼儿成长过程中的教育和养育,母亲始终参与其中,是儿童成长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婴幼儿是中国新世纪的建设者,而母亲就是新中国建设者的培育者,母亲教育,特别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母亲教育关乎国家的发展和兴旺,值提我们共同关注。

参考文献:

[1]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2005年7月25日,省略

[2]数据来源于中国卫生部2009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

[3]卫生部2010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3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全面落实市委《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按照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区几年来人口早期教育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口早期教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口素质、实施人才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区人口早期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立足基层、面向家庭,以发挥人口计生部门优势和整合社会力量为主导,坚持公益与产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针,科学开发婴幼儿潜在智能,提高母亲及看护人员科学养护孩子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方案

(一)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原则。坚持“以技能培训带就业、以优质服务求发展,满足群众需求为工作目标”的原则。

(1)坚持以技能培训带就业的原则。利用区人口计生委服务中心现有的教育阵地,通过与相关部门联手,建立起为婴幼儿实施服务的看护人员培训基地,即:“育婴师”、“月嫂”培训基地,并形成培训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育婴师”、“月嫂”培训,要以有意愿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人员为主要工作对象,把母婴护理基本技能培训做为主要培训内容,参照有关部门的培训工作要求,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与全市统一的上岗要求相匹配,借助社会力量为全区母婴护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建立比较完备和规范的教育培训体制,通过建立培训标准、规范培训内容、建立考核办法等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对经培训、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为其颁发合格证,作为上岗的依据。

参加“育婴师”、“月嫂”培训的人员将采用社会公开招生与各街、社区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从本区有志从事母婴护理的人员中招募。

对于从事母婴护理工作的人员,区人口计生委将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参加培训的予以全程免费培训;对于其他有意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人员给予适当、低偿收费。对于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2)坚持以优质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在开展技能培训工作的同时,区人口计生委将跟踪培训全过程,采用学业评估、人际交往能力评估,及在培训期间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的方法,提升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的原则。“育婴师”及“月嫂”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优先投资于人的发展,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培训工作中,要以满足群众现实生活需要为目的,以产业化的运作模式进行,注重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

2、工作目标。到年底,新生儿家庭对“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知晓率达100%;对有需求意向家庭的人员推荐率达100%;对“育婴师”、“月嫂”的人才库管理达100%;第一年上岗率达60%以上;第二年上岗率达80%以上。

3、主要任务。

(1)宣传倡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的网络优势,大力宣传“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多种形式,提高群众对培训工作的了解,扩大全区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支持。

(2)组织实施。成立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培训工作安排,明确授课时间、地点、内容,做好组织培训人员、聘请授课人员等具体工作;制定培训工作相关制度,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育婴师”、“月嫂”人员人才库,通过政府及人口计生工作政务网,对外予以,并通过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向社区居民进行推荐。

建立升级培训工作机制,对取得培训合格证并经过实践得到肯定的服务人员,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升级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3)工作评估。做好培训后期的总结和服务人员跟踪评估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对服务质量高、跟踪评议反映好的服务人员,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度组织星级服务员评选。对服务技能低下、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的服务人员,考评领导小组有权收回培训证,取消其资格。

(二)婴幼儿早期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原则。通过倡导科学早期教育理念、整合社会资源、培训人才队伍、健全工作网络,建立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为依托、社会早教资源为补充的人口早期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人口早期教育机制,不断拓展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内容。

2、工作目标。普及人口早期教育知识,使0-3岁婴幼儿家庭享有低偿、科学、系统、便利的早期教育服务,具体目标是:

(1)早期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通过大力宣传人口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广大群众对开展人口早教工作的正确认识,让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理念深入人心,群众自觉参与早期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

通过设立南开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开办人口早期教育知识培训,扩大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引导早期教育工作良性发展,拓展为群众服务的内容,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2)早期教育活动进一步广泛普及。发挥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的作用,全面开展人口早期教育知识“三进、三送”活动,即人口早期教育进街道、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为街道、社区和家庭送人口早期教育政策、送理念、送知识,让人口早期教育活动在全区广泛普及,促进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幸福美满,人口计生早期教育工作蓬勃开展。

通过印制和发放人口早期教育知识宣传品,组织0-3岁婴幼儿家庭参与区、街、社区早期教育活动,达到80%以上的家庭掌握基本的教育理论和方法,接受区早期教育基地教育的家庭掌握比较多的0-3岁婴幼儿的教育理论和方法。

(3)早期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充分整合相关部门优势,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搭建人口早期教育的工作平台。实行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大联合,积极探索人口早期教育互动、联动新模式,健全完善早期教育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人口早期教育的良好局面。

建立健全人口早期教育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与各相关部门合作的工作体系,人员组织到位,活动效果明显,运用市场化管理模式,逐步规范早教基地的各项工作。

3、主要任务

(1)制定人口早期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早期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成立南开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不断加强人口早教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编写发放《让您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致全区育儿家庭的一封信》,使广大的育儿家庭充分认识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2)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联合协作协议,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机构。

成立区人口早期教育专家组,聘请并吸纳具有早期教育相关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充实到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人才队伍之中,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人才基础。

(3)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比较健全的工作网络,以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为中心,辐射各个街道、社区;充分利用婴幼儿园所、社会早教机构等社区资源联手开展早教工作;建立相应的联合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逐步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

组建区“人口早期教育督导员”队伍,从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中选拔一批热衷公益事业的骨干,通过召开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并掌握群众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宣传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重要性,倡导优生优育。

聘请早期教育专家编写分别适合于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早期教育工作辅导教材,使教材既符合科学、规范,又符合实用、易操作的宗旨。

联合社会机构,联手开展面向广大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讲座,开设婴幼儿教育指导课程。建立培训制度,逐步完善工作方法、措施和运作程序,适时组织培训工作交流、座谈、研讨等活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继续深化区人口计生委新婚学校和区妇幼保健院的孕妇学校建设,不断完善其授课内容和方式,加强对提高人口素质的教育和宣传。

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爱之家”和“客嫂驿站”等人口计生服务阵地,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逐步扩大以政府为主导的人口早期教育的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口计生委成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口计生委主任管婧同志任组长,副主任罗金钟、贾欣玫任副组长,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宣传科、计生协等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衔接、经费投入、工作督察等。具体工作由宣传科牵头落实,相关科室紧密配合。各单位要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人口早期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保证经费投入。人口早期教育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事业,要按照“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的原则,保证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早期教育宣传、咨询、培训和指导等基本项目经费需求,保证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4

关键词:母婴护理 学生就业 学校发展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9(a)-0215-02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医护人员的要求逐步提高,考取护士执业证书的难度也是逐年增大。尽管学校想尽了办法,教师磨破了嘴皮,但仍有一部分学生不能通过护士执业考试。学校要正视这一现实,对于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同学,学校努力将他们安置在尽量好的医院工作,这是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而那些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仍不能考取护士执业证书的同学,我们也要想办法为他们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他们就业。只有积极为学生开拓就业渠道,提高学生的就业率,才能增强学校对学生的吸引力。只有就业问题解决了,招生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才能使学校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进而解决学校的发展问题呢?依据学校“立足卫生、面向社会,围绕市场,强化优势,突出特色”的全新办学理念,笔者利用寒假和暑假时间考察了山东省滕州市和泰安市两地的多家母婴护理机构。通过考察建议学校顺应市场需求,建立一个规模较大、设施齐全、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的母婴护理服务、培训机构。为产妇、新生儿、婴幼儿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并开设母婴护理培训班,培养新一代的高水平、专业化的母婴护理人员。这样,既满足了社会需求,又为学生开辟了一条实习、就业的新途径。既增强了学校的办学活力,又提高了学校的办学实力。是一条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大力拓宽学生就业渠道、逐步增强学校竞争力的创新发展之路。

1 创业思路

1.1 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

母婴护理行业为产妇、新生儿、婴幼儿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优质服务;使孩子及家长得到科学的教育指导;让宝宝幼嫩的身体得到充分的锻炼,智商、情商得到全面发展,使宝宝的潜能在大脑发育的黄金时期得到充分的开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母婴护理行业一经问世,便得到了社会、家庭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可,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建立母婴护理中心正是顺应市场潮流、满足社会需求的明智之举。

1.2 培训专业人员,解决学生就业

面对护理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要紧盯市场,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途径。母婴护理技术简单易学,就业面广,社会需求量大,学生经过短期的培训就能掌握相应的母婴护理技术,对于没有考取护士资格证书的学生,学校可以对他们进行母婴护理专业培训和相应的就业指导,并可在学校母婴护理培训中心实习,继而推荐就业,为他们的就业开辟一条新途径,提高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另外,学校还可以面向社会开设护士助理、儿童专业护理、家政艺术与家政护理师证书培训班,进行社会培训。

1.3 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作为卫生职业学校,我们应该创新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学校得天独厚的师资力量、教学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在搞好教育教学的基础上,提高资源利用率,积极服务社会,进而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增强学校实力及竞争力,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2 背景资料

母婴专业护理在国际上有着极高的地位。有资料显示,在美国有近千家高校设有母婴护理专业,部分高校还培养研究生和博士生,著名母婴护理问题专家杜威(Mr.Melville.Dewier)曾指出:“对美国人民而言,再没有其他科目要比发展母婴科学护理更重要的了”。日本的母婴护理研究也很发达,很多大学开有母婴护理系,也有很多专门母婴护理学院,研究领域非常广泛。

母婴护理服务是社会在细化分工过程中演进的新兴行业,在国外这个行业已经相当的发达和规范。英国的“罗伯特管家”,菲律宾的“菲佣”已经是世界闻名的家政品牌。在菲律宾,80%的妇女从家庭中走出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被称为“菲佣”,她们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世界各地都有她们的身影。她们不仅承担起自己家庭的经济开支,还带动了她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得到了社会的尊敬和承认。

母婴护理服务行业在发达国家已逐步走向成熟化与规模化,各种高质量、高水平的母婴护理公司满足着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3 市场分析

3.1 市场需求

进入21世纪,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工作和生活节奏都加快了,新妈妈、新爸爸们都忙于事业,对母婴护理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更没有实际经验;新生儿父母年龄的下移和文化层次的提高,表现在对育养知识的渴求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伴之而来的是对多功能、多样化的产品,高品质的服务及专业指导的渴求。

新妈妈、新爸爸们的共同心愿是希望自己的宝宝从出生就能够得到专业、科学的护理,能够对宝宝的智商、情商进行早期的开发;新妈妈们都希望自己有一个轻松、愉快安全的产褥期。于是母婴护理的需求量就在不断地增加,母婴护理也便从医院进入到了家庭。国家统计局曾对北京、上海、广州等12个城市进行调查,需要母婴护理服务等17项家政服务的家庭占这12个城市家庭总量的70%,累计可提供2000万个临时就业机会,目前空缺1100万个。如此类推,中国数百个城市的家庭、社区服务业蕴藏的就业机会是巨大的,且城镇家庭的消费需求、服务需求还在不断扩大。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去年对全国21个城市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有64%的产妇家庭需要母婴护理服务。

3.2 购买能力

如何使孩子健康、茁壮地成长,成为家庭投资的重点。年轻父母们在孩子身上的投资,无论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上,都无怨无悔,毫不吝啬。

目前,母婴护理市场异常火爆,由于从业人员少,母婴护理人员供不应求,专业技能较高的母婴护理人员更加“抢手”,“薪金”也水涨船高。据滕州市彩纳爱婴家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现在经过培训的24小时产婴护理员的月薪从1080~2280元,8小时护理的月薪为880~1880元,每一个级别之间的工资相差200元左右。他们计算,一个三星级月嫂一年按10个月上岗算,年薪可达到15000元左右。党中央、国务院也已把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纳入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从事母婴护理行业既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又可以帮助大量的毕业生获得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

3.3 市场现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家庭迫切需要社会能提供专业的母婴护理服务。而我国的母婴护理行业还属于刚刚兴起的一个行业,还存在很多问题。市面上很多普通家政公司也堂而皇之的打出“母婴护理”“专业服务”……的口号,他们旗下的母婴护理人员多是下岗中年妇女等,她们没有接受过专业护理教育,只是通过简单培训就开始工作,于是造成了服务质量差,服务层次低,客户利益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情况,制约了整个行业的成长和规模的壮大。因此,当前在母婴护理行业中迫切需要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护理队伍,来提升这一特殊行业的服务水平,来创造一个强大的品牌,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4 行业优势

4.1 门槛低、档次高,便于操作

母婴护理属于服务行业,技术简单,易于掌握,投入资金也相对较少,入行门槛低,便于操作。

4.2 投资少,风险小,效益较好

由于母婴护理行业是以信息和服务来换取回报,不需要大量的资金用来采购、生产等,所以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少。母婴护理行业的启动资金较小,运营成本低,所以一分耕耘十分回报是可以实现的。

4.3 需求多,供应少,就业广阔

母婴护理技术简单易学,只要受过基本教育、热爱母婴护理行业、有学习能力的人通过学习都可以掌握。而目前社会对母婴护理这一特殊服务的需求量很大,为学生毕业开辟了一条新的就业渠道,提供了很好的就业平台。

5 服务内容

为产妇、新生儿、婴幼儿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和产前、产后健康保健咨询;推广普及科学健康的护理、育儿新观念,让每个家庭都能认识到产前、产后母婴护理的新观念,帮助建立温馨的产妇护理和育儿环境;培养全新一代的高水平、专业化母婴护理人员,并可作为母婴护理技能培训的实习基地,为育婴市场提供专业育婴人才。

6 前景展望

6.1 面向社会,扩大培训,把就业和创业培训做好做实

学校还可以面向社会,扩大培训,积极开办“家政护理师证书培训班”等培训项目,承办各种社会培训,进行创业指导,使他们在创业培训层次上有新提升。

6.2 抓住时机,发挥优势,面向全国发展连锁加盟

经过发展,当母婴科学护理中心已初具规模,既培育出大批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又形成了独具一帜的经营管理模式,创造出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品牌效应。此时,可利用学生群体优势,推出连锁经营体系,开办加盟、连锁机构,覆盖全国,以塑造行业社会地位,创国家知名品牌,扩大学校知名度,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蓄积力量。也同时为立志于从事母婴开发和服务的青年学生创造一个发展的空间,一个成功创业及创造财富的机会,为全民创业行动增添活力。

连锁加盟这一经营模式是最能适应这一行业的发展需求的,世界已进入品牌时代,消费者需要更优质,更有品牌的服务文化。国际上众多知名企业都是采用这一商业模式而发展壮大的。如今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市场,这一商业模式必将登陆中国服务业,引领中国服务业的消费新时尚。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5

本文探讨产后访视在产褥期的作用,观察产妇产褥期的基本情况,通过产后访视促使产妇在产褥期中的生理和心理得到良好恢复,增加母乳喂养的信心,提高母乳喂养成功率,婴儿顺利度过新生儿期,减少产后并发症发生。

资料与方法

所辖地段社区2008~2010年1600例产后休养的产妇和1612例婴儿(12对双胎)。其中顺产981例,剖宫产619例。

方法:由经过母婴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妇幼保人员,根据南宁市产后访视工作规范的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孕产妇围产保健系统卡的内容,在产妇出院后,访视人员分别在产后7天或出院3天、14天、28天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特殊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或转医院诊治。产后42天回医院检查。

产后访视内容:⑴产妇方面:①了解有无产程异常、难产及产后出血。手术产的手术指征、麻醉方法、手术方式、腹部刀口及抗生素的应用。②了解产妇一般情况。③检查宫底高度,评估子宫缩复情况及恶露排除有无异常。检查产妇是否充盈,局部有无红肿,有无皲裂等。④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同时指导正确母乳喂养方法。⑤指导产妇进行产后康复训练。⑥指导产妇避孕,进行健康教育,提醒产后42天复查。⑵婴儿方面:①了解有无胎儿窘迫、产程异常、难产、产伤及窒息,出生时体重,疫苗接种情况。②新生儿的面色、精神状态、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大小便。③新生儿体温、体重、身长、黄疸、有无头皮血肿、皮肤黏膜有无感染情况、脐带情况。④向产妇及家人传授新生儿沐浴、抚触、按摩的方法。⑤提醒家长按时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指导科学育儿。

健康指导:①母乳喂养知识指导:母乳含有抗感染的活性白细胞、免疫抗体和其他免疫因子,尤其是初乳含有大量免疫球蛋白。这些免疫物质就像抗生素一样,可以保护婴儿免收细菌感染,不易发生肺炎等疾病。正确的授乳方法和技巧,按需哺乳,正确合理的喂养,利于婴儿生长发育。②婴儿护理保健:周到细致的护理才能保证新生儿健康成长。喂养、保暖、防感染及密切观察新生儿的情况是护理指导的主要内容。初产妇因缺乏科学育儿经验,指导产妇及家属对婴儿的脐部皮肤日常护理,常见症状的观察和护理等是非常重要的,有条件的家庭指导婴儿沐浴、游泳、新生儿抚触等。③心理保健指导,保持心情舒畅,鼓励与亲友沟通,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协助产妇与婴儿建立亲子依附关系,讲解母婴同室的重要性。④饮食调理,合理营养,进食易消化富有营养的食物,如鱼、蛋、禽等以利产妇身体恢复,乳汁化生,增强抗病能力,忌生冷、硬、固、辛、酸、辣味。保持大便通畅,多食新鲜蔬菜,预防便秘。⑤计划生育指导,适当运动,充分休息,注意会卫生,避免受热受冷,注意腹部保暖,产褥期禁,盆浴以免感染,产后42天开始正确避孕。⑥计划免疫指导,建立婴儿预防接种证,按时接种。

结 果

产妇访视情况,见表1。

婴儿访视情况,见表2。

影响母亲健康的因素,见表3。

讨 论

本组结果显示,1600例产妇3次访视出现症状与体征最多的为产后出血,其次为相关疾病,出现症状与体征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1612例婴儿3次访视,正常49.5%,有症状与体征者以新生儿黄疸、湿疹和红臀发生率较高。不良习俗影响母亲健康的恢复。通过产后访视,产妇能及时得到医护人员的帮助,尤其是面对面的具体指导,提高产妇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对新生儿护理能力,纠正不良的习俗,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减少影响母乳喂养的不良因素,从而保证母婴能够健康平安地度过产褥期。产褥期母亲身体恢复得好坏关系到她们一生的幸福[1,2]。产后访视是健康教育的继续,对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母婴健康,提高妇幼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起到积极作用[3]。

参考文献

1 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77.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6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母婴保健工作三级服务网,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地区母婴保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负责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从事母婴保健监督、监测的工作人员;

(四)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监督,核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依照《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奖励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农村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或者在边远的地方设立婚前医学检查代检点。

第六条、准备结婚的男女,经婚前医学检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一)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二)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第七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同意不生育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结婚。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做好高危孕妇筛查和监护管理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为孕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和产褥感染,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出生窒息;

(五)为新生儿生长发育、母乳喂养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六)对产妇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提供避孕措施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医疗服务。

第九条、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等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对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性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和随访:

(一)患有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二)患有严重精神性疾病,或者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三)接触苯、有机汞、农药等化学物质,以及放射线、同位素等物理物质,或者怀疑感染风疹、巨细胞等病毒、弓形体等生物物质;

(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和致畸性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经过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及时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二条、生育过严重缺陷婴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取得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十三条、经确诊有《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四条、孕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乡镇卫生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婴儿保健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和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等疾病的筛查;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三)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保健手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和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

(四)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务,以及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医疗保健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前款第(二)项规定筛查出的患儿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第十七条、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其卫生保健状况进行监测。

在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中从事管护婴幼儿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到辖区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第五章、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条、参加母婴保健保偿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投保者应当签订保健保偿服务合同,建立保健手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和赔偿金额。

保健保偿服务对象、期限、保偿范围、保健程序、保健保偿费以及赔偿金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保健保偿对象进行定期检查、访视和监护、监测,及时给予卫生指导,对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应当实行专案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因技术或责任原因造成服务对象发生保偿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向服务对象支付规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从母婴保健保偿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专户储存。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母婴保健保偿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母婴保健保偿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保偿费使用的监督。

第六章、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公民对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结果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公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医学技术鉴定分省、地(市)、县(市、区)三级鉴定,省级医学技术鉴定组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时,必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组织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成员签名,并加盖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印章。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存档。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应当缴纳鉴定成本费用。鉴定成本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原检查、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鉴定成本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过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二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婴儿出生及死亡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做好孕产妇、婴儿的死亡评审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提供婴儿出生和死亡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按违法所得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以及其他方式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还应当依照《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或者经婚前医学检查确认不能结婚、暂缓结婚的当事人给予结婚登记的,由其所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给予结婚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其婚姻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7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设立母婴保健专用资金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建立有利于母婴保健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医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婚检机构)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并对接受检查人员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所批准和指定的婚检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第九条  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

区、县婚检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婚检机构确诊。

第十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三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婚检机构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注明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男女双方同意,按照医学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婚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所收费用用于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妇女从怀孕开始至产后四十二天内,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为孕产妇和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对接触可能导致胎儿发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怀孕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健康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学指导意见,安排女职工从事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生育过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对已接受医学检查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医师在诊治活动中,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建议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遗传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医师对被诊断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建议孕妇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经产前诊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并全额报销手术费;无报销渠道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给予报销。

第十九条  提倡孕产妇住院分娩。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创造和改善接纳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条件;遇有高危孕产妇,应当将其转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接生员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由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执行国家规定的监测、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需鉴定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二条  推行母乳喂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住院产妇创造母乳喂养的条件,指导母乳喂养。

哺乳期女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哺乳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街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儿保健服务:

(一)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三)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儿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出院或者出生后一周内,抚养人应当到产妇所在地的乡、镇、街卫生院进行登记,按照儿童保健制度建立保健卡册。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新生儿接生单位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工作,对新生儿接生单位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托儿所、保育院卫生保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保育院应当具备保护婴儿健康的卫生条件,并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入托儿童以及保教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实行二级终结鉴定制,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或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申请表》,并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第三十条  区、县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受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发现疑难病症的,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对区、县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依前款程序,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下列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

(三)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

(四)早孕医学检查、产前检查和接生。

第三十三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学历和技术职务,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专门业务培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家庭接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传病诊断证明、产前诊断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母婴护理与育婴师的区别篇8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防治结合、面向母婴群体和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以及合格的男、女专职医师。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第九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项目,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确诊。

    第十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登记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县级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各项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医学生殖健康服务;

    (二)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三)孕期自我保健指导;

    (四)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

    (五)胎儿生长发育监护;

    (六)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七)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

    (八)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指导;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初产妇;

    (六)多次流产、死胎、死产,原因不明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病患儿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推行孕产妇住院分娩。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持证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必须由具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四条  提倡母乳喂养。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婴儿提供技术指导。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哺乳条件。

    第二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婴儿医疗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建立婴儿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

    (三)婴儿的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

    (四)体弱、伤残、弱智婴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婴儿眼、耳、口腔保健服务;

    (六)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七)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保健服务;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有产科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后三十日内,其监护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婴儿保健手册,接受婴儿系列保健服务。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三级鉴定制度。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同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延期事由。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承担。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对《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四)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和家庭接生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六)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接生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

    第四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以及取消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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