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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下的措施8篇

时间:2023-12-15 11:37:25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1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法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互动。

 

(三)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基石:依法决策制度。

 

依法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决策正确性的保证,而决策的法定化则是民主性与科学性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无论是专家咨询还是公众参与,都可能会成为流于形式的过场。实现决策的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使民主决策程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法律化和制度化,因为通过法制化,人民群众才能通过法定的权利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及时的获得法律救济。专家咨询制度只有法制化,专家的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成为行政决策的重大依据。

 

决策是决策者的主观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在决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意性和片面性就难以避免。而决策程序具有客观性,是制约决策中主观随意性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就要使决策程序法制化,使行政机关严格的遵守程序,依法决策。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2

关键词:限行措施;比例原则;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67-04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

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

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

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

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

互动。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3

一、充分认识镇农药化肥施用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农药化肥施用现状。

镇是农药化肥使用大镇。自2019年以来,镇认真落实了上级相关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的要求,通过综合施策,农药化肥使用总量与单位面积使用强度呈现“双减态势”。但与绿色发展要求比较,在农药肥料使用方面,我镇还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作物农药化肥使用强度仍然偏高。虽然2019年全镇农药化肥使用总量较2018年削减50%,但和先进乡镇比较仍有一定差距。二是有机肥资源利用率低。镇人粪尿、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绿肥、土杂肥、堆沤肥等各类有机肥料资源丰富,但肥料化利用不足50%。由于化肥使用不合理、有机肥投入不足,导致部分土壤酸化、养分非均衡化、次生盐渍化和耕地质量退化,设施蔬菜等土壤磷素呈富集趋势。三是施肥方式普遍落后。施肥机械与水肥一体化设施装备率低,表施、撒施、冲施化肥现象较为普遍。在强降雨、漫灌等情况下,肥料快速溶解挥发、随地表径流流失及向地下水淋溶的风险较大,对生态环境造成隐患。

(二)面临的形势。农药化肥施用不合理的问题与我镇粮食增产压力大、耕地基础地力低、耕地利用强度高、农户生产规模小等相关,也与肥料生产经营脱离农业需求、肥料品种结构不合理、施肥技术落后、肥料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相关。

各村委会应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将农药化肥“双减半”作为县建设“一谷一城”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摆上重要日程,通过调优施肥结构、改进施肥装备、强化服务指导、构建长效机制,更大力度地推进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和建设“一谷一城”工作,进一步提升镇农业绿色转型发展。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控制农药化肥施用总量、优化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法、提高肥料利用率为着力点,以“精(精准施肥)、调(调优施肥结构)、改(改进施肥方式)、替(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轮(轮作休耕)”为技术路径,通过政策引领、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展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是精准施肥、分类指导。在确保粮食蔬菜等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以减少农田氮磷排放、保护重要河道水源安全为重点,根据土壤供肥保肥性能、作物需肥规律,实行分类指导,减少不合理的农药化肥投入,改变落后的施肥方式,做到精准施肥、环保施肥、高效施肥,提高肥料利用效率。

二是有机替代、绿色引领。实行农畜(牧)结合、种养循环,就地就近利用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打通“污染源”向“营养源”转变的通道,推进化肥用量持续下降、有机肥应用比重不断提高、绿色优质专用高端产品供给不断增强,满足人民群众对农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的需求。

三是政府主导、综合施策。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土、肥、水、种等生产要素和耕作制度,根据不同作物需肥特点,科学制定和落实化肥减量增效措施,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有效推进科学施肥。

四是典型示范、辐射带动。选择化肥使用强度高、畜禽养殖密度大、水体污染治理责任重的村,开展农药化肥“双减半”示范村建设。以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集中打造一批农药化肥“双减半”示范典型,发挥示范辐射效应。

(三)目标任务

各村委会要严格落实镇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着力推进农药、化肥“双减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实行村一把手负责制,全镇2020年调减玉米面积980亩,化肥施用量小于51吨,农药施用量小于1.4吨,新增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16亩,新培育绿色种植基地一个(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施用有机肥占比30%以上,绿色防控体系试点3090亩。

今年,县里加大了对大豆种植补贴力度,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重点向大豆补贴倾斜,也加大了对经济作物和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施用补贴力度,各村委会要鼓励提高农民种植特色经济作物和施用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的积极性,实施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替代化肥行动。要建立农药化肥购销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购买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要留存正式发票。镇政府涉农部门也将进村入户抓好宣传落实,集中力量抓好备春耕生产。

三、重点工作

各村委会务必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狠抓种植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等,要算好三笔账,落实三补贴,做到三保证:一是算好种植业结构调整帐,落实结构调整补贴政策,保证农民进行结构调整用肥减量不减收;二是算好有机肥替代化肥帐,落实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保证农民使用有机肥成本不增加;三是算好生物农药替代高毒农药帐,落实生物农药使用补贴政策,保证农药减半不减效。各村委会要加大特色经济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带动示范作用,要制定出本村的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并尽早分解落实到农户和地块。以上工作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并将任务落实情况上报到镇政府农业办。邮箱或微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将建立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办公室,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综合采取行政推动、宣传策动、示范带动和政策撬动措施,开展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各村委会也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本村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4

美国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我国是美国第三大出口市场。据中国海关统计,2016年,中美进出口贸易额为5195亿美元,占中国贸易总额的14.1%,比重较上年微幅回落0.02个百分点,美国仍然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6年,中国贸易顺差5107亿美元,其中对美贸易顺差2507亿美元,占中国贸易顺差的49.1%,比重较上年提高5.2个百分点,美国仍然是中国最主要的贸易顺差国。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美中进出口贸易额5786亿美元,占美国贸易总额的15.9%,比重较上年小幅回落0.1个百分点,中国仍然是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2016年,美国贸易逆差7343亿美元,其中对中国贸易逆差3470亿美元,占美国逆差总额的47.3%,比重较上年小幅下降1.8个百分点,中国仍然是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

特朗普政府主要经济政策

主张及影响

一是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拟实施1万亿美元“美国基础设施优先”计划。二是减轻税负。降低个人所得税,公司营业税从35%降至15%。三是减少贸易逆差。施政伊始即退出TPP,重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等,减少中美贸易逆差。四是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多德-弗兰克法案》,高金融机构活力。五是减少能源开发限制。大力开发页岩油气、清洁煤等化石能源。六是减少政府开支。实施“紧缩政府开支计划”,预计未来十年减少政府支出1万亿美元。

下面来分析一下特朗普经济政策主张对我国工业的影响。从短期来看,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贸易政策,可能会导致我国工业品出口大幅下降,一些行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减税有望提升资本在美投资热情,在吸引美国企业回迁本土的同时,也将吸引更多海外制造业包括我国制造业企业落户美国;增加基础设施建O投资对我国企业而言,挑战和机遇并存。

电子行业。我国电子行业相对美国具有竞争优势,美国额外征收10%和45%的进口关税,将影响我电子产品对美国出口分别下降38.4%和92.2%。

轻工行业。我国轻工行业相对美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美国额外征收10%和45%的进口关税,将影响我轻工产品对美国出口分别下降29.5%和82.5%。

纺织行业。我国纺织行业相对美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美国额外征收10%和45%的进口关税,将影响我国纺织产品对美国出口分别下降34.1%和87.1%。

机械行业。我国机械行业相对美国竞争优势较弱,美国额外征收10%和45%的进口关税,将影响我国机械产品对美国出口分别下降43.5%和91.8%。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5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过度依赖资源和消耗资源,未来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节能减排,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蓬莱市政府采用加强管理、政策引导、主导节能评估的方式,节能减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经济发展转型,实现了节能减排与企业双赢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

节能减排;双赢发展;可持续发展

1节能减排的内涵

节能减排就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新一轮经济形势下,国家也提出了“宁要青山、绿山,不要金山、银山”的口号,反映了国家加大节能减排的决心。一般来讲,节能减排有两种代表性的定义:一种是采用技术上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尽可能地消耗较少的能源,产生较高的利润,从技术入手,间接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一种是加强管理,在经济上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减少能源的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因此说,节能分布到各个环节,从能源开采一直到终端利用每个环节加强管理,引进新技术均有能实现节能,从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1]。节能存在广义上和狭义上节能两种方式,能够降低直接看得见的能源实物消耗称为侠义的节能,通过科学技术的方法,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技术措施来实现了节能的效果,也被称为广义的节能。要切实将节能减排落到实处,需要两手抓,两种节能方式都要抓紧不放松,既要从管理上入手,减少能源浪费,抓好看得见的能源消耗,更要从长远入手,实现技术升级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从国际上看,节能是指从经济、技术、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因此,节能既可以是过程,也可以是发展的结果,如产量的增长或技术进步。节能的另一种途径是少用能,可能是以牺牲产量或减少舒适程度为代价获得的,在能源短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政府机构节能是指各级政府机构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措施,减少能源的损失和浪费,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

2节能减排的必要性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转变结构、内涵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节能减排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就中国来讲,说中国地大物博,能源丰富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实际上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得可怜,就资源存量方面来讲,水资源,我国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石油资源,我国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7.7%;天然气资源,仅为世界水平的7.1%;煤炭资源稍好一些,数量庞大,约有1800亿吨的开采量,但人均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6%。另外,在能源利用率方面,我们远远低于国外先进水平,电力、钢铁、石化等方面消耗的能源比国外先进水平高了近40%,高耗能造成我国高污染物排放,与国外相比,我国污染物排放比重约为最大值的2倍。因此,中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能源消耗是关键,需要进行节能减排。

2.2节能减排是世界发展潮流的战略举措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大量能源资源消耗,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目前有专家指出,全球平均气温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石油等燃料产生的气体有关,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会引发生态危机。世界发展的共同口号是节约能源、杜绝浪费;减少排放,保护环境。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吸取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教训,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3蓬莱市节能减排措施的探索与实践

蓬莱市作为一个旅游城市,有仙境之称,采取了各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1出台各项节能政策文件,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蓬莱市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一把手负责制亲自任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制定了各项措施,先后出台了《蓬莱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蓬莱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蓬莱市节能奖励办法》《蓬莱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等多个指导性政策文件,完善了政策扶持力度,设立了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制定出补贴方案。

3.2对企业进行节能评估,落实节能减排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了对企业的节能评估,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了节能分析,协助企业找办法,寻技术,采取各种措施实现节能指标优化。烟台奎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计划2015年新上一个“年产100万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项目”,该项目用能的初步核算,项目年用电量396.77万kWh,年用水量5183.2m3,年综合能耗487.63tce。在该项目上马之前,蓬莱市政府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详细核算了该项目节能情况,经过专家诊断,认为采取相应措施还有进一步节能空间,在节电方面,采用变频技术、无功就地补偿技术、设备节电服务器等措施,能实现节电20多万kWh;节水方面,加强管理,采用优质管材,配节水型器具和瓷心节水水龙头,可实现节水200多万m3;能源方面,采用了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能源使用率,还采取建筑节能等措施实现节能效果。节能评估后优化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通过专家节能评估,政府对企业采用新设备进行了差额补贴,最终实现了节能减排的效果;根据专家评估结果,有了政府补贴,企业能够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实现了节能效果,降低了成本,达到了双赢的目标。

4结论

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是前段时间甚至后续很长时间专家们研究的课题,节能减排工作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蓬莱市政府主动出击,制订方案,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另一方面促进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出现经济的新增长点;通过企业主导的节能评估,资金补贴的方式,提高了企业在节能减排的主动性,实现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双赢发展。参考文献:

[1]周广艳.我国节能减排政策评价研究———以山东省为例[D].青岛:青岛科技大学,2010.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6

11月26日,在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论坛”上,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士祥对于社会上建议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声音,表示“将研究和论证这个意见”。

消息一出,立即引爆了互联网。

网友基本分为两派:部分“无车族”或者乘坐公交出行的人表示支持,而多数“有车族”则表示坚决反对。人民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受访群众支持单双号。而搜狐汽车公布的调查数据则显示:63.81%的网友不支持长期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舆论的分歧在于:究竟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否是北京治污、治堵的必要手段和最佳办法?长期实施单双号是否会带来其他新的交通问题?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政策究竟是否可行?带着这些疑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对话嘉宾

詹国枢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人民日报海外版原总编辑

毛保华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城市轨道交通系主任

陈艳艳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 教授

竹立家

国家行政学院 教授

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单菁菁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

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疑问: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否可行?

毛保华:我并不赞同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政策。北京市已经失去了解决交通问题的很多好时机。但不可否认,这会是一个有效的政策。现在北京市无论雾霾还是拥堵都和交通有关。目前,北京市地铁运营总里程已经超过了500公里,公交车辆超过2万辆,已经是世界上最庞大的公交系统。而公交运行不畅,是因为地面车辆太多。

陈艳艳:我并不赞同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政策。从结果上看,在当前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服务状况没有达到舒适和快捷的情况下,单双号限行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通勤族、上班族来说。

就北京市而言,目前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并不完善:一是地铁的建设还没有完全成网,许多线路还在建设期间,并且建设时期较长。而部分中心城区的地铁覆盖密度也不够高。就运力而言,在交通高峰时期,有50余个地铁站点实施限流措施,连安全都很难保障,更别说便捷可靠了。

二是就公交车而言虽然已经实行了公交专用道、定制公交等措施,但部分公交和地铁转换点距离太远,导致换乘时出行的时间不能得到保证,那么公交就很难成为人们中长距离的出行选择。

三是现在自行车出行下降的幅度很高,主要原因在于很多机动车的占路停车使自行车没有路权,基本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很多人放弃了自行车出行。

詹国枢:APEC期间,到底是老天帮忙,本来就是天清气朗呢,还是那些天虽有产生雾霾的条件,但由于采取措施,所以,还是呈现出“APEC蓝”?这一要害问题,至今未见答案。APEC期间,北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汽车限行,二是工地停工,三是部分企业停产(河北、山东一些企业也停产)。如果是措施起了作用,那么,三项措施各占多大比重?这问题不搞清楚,单单抓住汽车限行一项,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倘若汽车尾气所占比例不大,甚至最小,岂不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争议: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否触及法治红线?

竹立家:我认为政府如果实施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政策,在法理上不存在问题。政府就是对公共资源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的机构,只要涉及公共资源分配领域的问题,政府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公共资源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力对其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否则就会面临“公地悲剧”,即一群牧羊人共同拥有一块草地,每个人都尽量扩大自己的羊群,最终导致草地状况迅速恶化。

购车是个人的行为,并非每个家庭、每个市民都有实力购车,然而道路是一种公共资源,政府有权利对其进行协调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影响广泛的公共政策的出台必须慎重,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听证,并征求多方意见。

张翔: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作为一种行政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至关重要。

按照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这种政策选择,国家并没有取得私有财产(这里指私家车)的所有权,并不是征收。然而有许多法理学家认为,国家即便不取得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但对私有财产造成了一种长时间的、非常严重的限制,也算是征收。

与汽车尾号限行措施相比,“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发生了质的变化。因为对汽车进行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意味着汽车有一半的时间不能行驶,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现,而车辆的折旧、维护费用还按全年缴纳,这对公民财产权益造成了根本性的损害。因此,“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进行的征收,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过度的限制,即使给予补偿,也是违反宪法的。

建议:鼓励绿色出行 缓解人口压力 京津冀协同发展

毛保华: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单双号限行常态化” 是使用行政管理对交通进行硬性管制的手段,并不是一个好政策。科学的办法应当是通过需求管理和市场手段,显著提高私家车的出行成本。很重要的一个办法是2011年开始实行的大幅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费措施,在前3个月的实施效果是很好的。但后来没有管住,乱停车的现象依然很普遍。如果这个政策执行好了,后面的强制限行措施就是不必要的。

陈艳艳:要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污染需要一揽子的措施。北京过去采取限制性的命令多了些,采取的鼓励性措施少了些。可以借鉴如新加坡的政策措施,鼓励市民搭乘公共交通,对减少出行的私家车给予积分奖励。甚至可以与企业合作,将员工的绿色出行方式与福利挂钩,对于公共出行、绿色出行的人给予更多的激励和奖励。

单菁菁: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难解北京市发展模式之困。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如果真的施行,一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在北京交通越来越拥堵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一定的组合拳来治理、解决现在的困境。然而,限号治标不治本,问题的关键在于令北京市的发展在环境资源承载力范围之内,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人口的疏解。疏解人口最好的方式不是通过发展燕郊等周边城区形成分流,毕竟如果工作仍在内城,可能带来更复杂的交通潮汐流,从而导致复杂的交通状况。因此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在京津冀这样一个大的区域范围内统筹进行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把北京市功能适当疏解出去,才能给北京减负。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7

双方重申将继续履行2009年7月27-28日在华盛顿举行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所作承诺,继续深化经济合作,促进强劲、平衡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增长。

一、促进强劲的经济复苏和更加持续、平衡的经济增长

2009年7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举行时,双方承诺继续实施强有力的刺激措施,以帮助中美两国和世界经济度过全球金融危机。双方还承诺采取措施转变两国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世界经济在完全复苏后强劲、可持续地增长。

自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来,世界经济已度过最困难的时刻,复苏势头日益巩固。去年7月,中方承诺增强国内消费在促进增长方面的作用,并在其后实现了2009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的大幅提高。美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承诺采取措施增加国内储蓄,迄今,私人储蓄已经有所提高。同时,美方一直在为实现承诺采取后续行动,通过实施包括全面医改在内的措施,来确保长期财政可持续性,促进公共储蓄。

双方承诺就财政、货币和结构改革等问题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对话与协调。双方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应考虑各个经济体的具体经济形势,同时考虑全球经济形势,并与G20匹兹堡峰会“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下有关承诺保持一致。为此,

随着中国经济复苏的巩固,中国将通过实施促进消费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继续进行结构改革来保障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不断扩大的拉动作用。

随着美国私人需求的恢复,美国财政政策的重点将从保持总体需求和支持就业转向减少中期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和保证长期财政可持续性。

我们将共同努力采取调整国内需求和相关价格的政策,以促进更加可持续和平衡的贸易和增长。

双方认识到,两国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共同责任。双方同意在去年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各自推动建立更平衡的经济增长模式。美国未来经济增长将更多地依靠国内储蓄而不是外国储蓄。美国致力于走出一条负责任财政的道路。奥巴马总统预算案已经制定出具体措施,将通过推行历史性的财政约束在未来十年内使财政赤字削减一万亿美元。这些措施包括:在三年内冻结非安全性可支配支出;要求金融服务业全部偿还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成本;2001―2003年间对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家庭的减税政策将在到期后失效;取消对低效化石燃料补贴的资金。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了“量入为出”法案,该法案要求国会如果增加1美元的非紧急支出、或减少1美元的税收,都必须在其他方面节省1美元的支出。一旦美国经济复苏,全美财政责任和改革委员会将制定应对财政风险的政策,并使债务占GDP比例在经济复苏后稳定在可接受的水平。

通过启动减缓医疗成本增长的改革,美国已经采取重大举动,解决其长期财政面临的一个主要威胁。此外,美方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就业为基础的退休储蓄工具,完善私人储蓄的激励措施。

中方将继续努力,增加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中方将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增加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有效促进创造就业,中方将加速发展服务业,加快垄断行业改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为进一步改善民生,中方将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等。

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中美两国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承诺共同签署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并举办促进中美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双方还承诺深化中美地方层级经济合作,包括推动中美两国省―州、城市―城市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等。

二、促进互利共赢的贸易和投资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对两国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创新的重要意义,双方致力于构建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同意,在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防止其滥用非常重要。双方愿共同努力,以包括谈判模式在内的已有成果为基础,确保多哈回合达成平衡、积极的协议。根据近期盘点会的建议,美中双方愿在所有适当的场合和组合中积极进行谈判。两国均承认多哈回合发展目标的重要性。

基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成果,中美重申双方的创新政策将与以下原则保持一致:非歧视;支持市场竞争与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以及与WTO原则保持一致。允许企业之间商定技术转让、生产过程和其他专有信息的方式和条件。中美双方同意尽早于今年夏天在中美科技联委会框架下就创新政策展开深入的专家和高层讨论。这些会议将包括中美双方所有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创新政策时,中美两国将充分考虑这些讨论的结果。中方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7月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政府采购协议修改出价,美方对此表示欢迎和期待。美方对中国就政府采购法关于“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示欢迎。

美方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方表达了对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关注。中美双方承诺遵守首轮中美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在《中国―美国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发展指导原则》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包括美国政府评估中国政府就出口管制问题提出的关注。

双方重申继续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同意,成功的谈判将通过促进和保护投资,为双方投资者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支持双方对开放全球经济的承诺。双方致力于提高外商投资规定的透明度。美方重申,将根据法律规定,在《联邦纪事》上公布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规程的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中方确认,将根据国务院通知,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

中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后已采取行动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美方对此感到鼓舞。在此基础上,中方承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透明度,缩小审批和核准的范围。美方确认,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有关程序遵循透明和严格的法定时限,并承诺遵守这些规定。美方将继续努力,澄清包括关键定义和概念在内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有关程序。

根据经济形势,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参与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节能和环保产业,并扩大这些产业向外资开放的领域。美方欢迎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投资。美方确认,美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程序确保为所有外国投资,无论其来源地,提供一致和公平的待遇。

中方将继续遵守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美方重申将按照经合组织2008年6月公布的《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对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坚持公开和非歧视原则的承诺。

美方认识到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已实行股份制并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其中,许多已成为上市公司。中国继续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法人实体。中方将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发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以及引入包括非公共及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并让其持股。

经济对话结束之后,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建立贸易融资合作机制,并注意到两行认真落实了此前有关200亿美元贸易融资便利的承诺。此外,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在联合融资方面探讨合作,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并鼓励参与多边论坛以促进贸易融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美双方承诺就解决美国大豆输华的检验检疫及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加强交流,以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定,将就有关原产地问题的具体产品案例研究结果进行讨论,并同意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再举行一次原产地专家联席对话。

三、金融市场稳定和改革

双方将继续改革各自的监管框架,使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整体稳定的环境下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创新。中美双方将寻求通过强化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完善问责制,推动金融市场服务于居民、商业和生产性投资需求。双方将采取措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落实审慎监管标准,促进平等竞争,避免金融市场分割、保护主义和监管套利。双方支持将在全国范围实施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资本要求和反周期的缓冲资本作为巴塞尔协议资本框架的要素,支持提高流动性风险要求和设立前瞻性的拨备,以降低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动机,创造一个能抵御负面冲击的更强健的金融体系。双方支持引入一个杠杆率标准作为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的框架的补充措施。

双方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国金融领域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双方承诺就具有跨境影响的金融监管议题加强合作。中国银监会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双方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跨境问题银行机构处置方面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在存款保险、金融服务、倒闭金融机构处置及其他与金融稳定相关领域的合作。双方将进一步就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在内的保险监管进展加强合作与交流。

美国致力于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对过度冒险,降低道德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更好解决微观和宏观的审慎监管,解决“过大而不能倒闭”的金融公司的问题。

美方承诺继续加强对“政府支持企业”的监管,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美国政府广泛的住房政策,包括支持“政府支持企业”继续开展业务、美财政部和美联储购买按揭抵押证券,对恢复住房市场稳定性和保持按揭信贷的可获得性一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将听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寻求与国会密切合作,以制定一项全面的“政府支持企业”改革方案。美国政府承诺采取合适的方式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备履行偿债义务的能力。

中方已启动股指期货交易,将允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外商投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股指期货业务。中方将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产品。

美方欢迎中方根据国际标准在改善国际收支及官方储备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频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中方表示将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统计能力继续改进这方面工作。

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双方重申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双方同意共同努力,确保多伦多、首尔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必须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增长再平衡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双方重申支持落实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上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的承诺,欢迎去年G20成员通过新借款安排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功增资5000亿美元,并同意共同努力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其更好履行其义务。

双方欢迎多边开发银行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最贫困群体影响所采取的关键行动,重申支持多边开发银行在全球减贫中的中心作用。双方承诺共同努力,通过普遍增资确保多边开发银行有足够资源。双方欢迎近期达成的支持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增资并承诺进行强有力改革的原则共识。双方还欢迎就世界银行新的股权安排达成的共识,这将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和转轨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同时保护最小穷国的发言权。双方还期待共同努力推动多边开发银行优惠贷款窗口的成功增资,这些机制对最贫穷国家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需要全球采取协调行动的全球性挑战,双方同意,世界银行与地区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应加强对以下问题的关注:通过提升农业生产力以及获取技术和食物以确保粮食安全;最贫困和最具挑战性环境中的人类发展问题;私营部门拉动的增长和基础设施;有效回应有关国家将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结合的需求。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8

美国迫于我国开放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压力,改变了早年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从2006年开始频繁对我实施反补贴调查,尤其是2012年3月修改反补贴法相关内容,为对我适用反补贴调查扫除了国内法障碍。另一方面,在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替代国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确立,这一做法已难以为继。未来,美对我在双方调查程序、范围等方面做出调整,不断强化贸易保护壁垒,我面临的双反压力可能进一步上升。

一、特政府对我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新趋势

(一)政策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命体现其贸易保护政策意图

特政府新设立白宫国家贸易委员会和国际谈判特别代表一职,并计划由商务部主导贸易政策制定,给予商务部更大贸易政策制定权,降低了美国贸易代表的影响力。在人事任命方面也体现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意图。如,美国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主张尽快推动北美自由协定(NAFTA)重新谈判,强调所有已签订的自贸协定都应每隔几年重新谈判一次,同时还表示对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产品或未能提供公平贸易环境的国家予以“严厉惩罚”。特任命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纳瓦罗为新成立的白宫贸易委员会主席,也是一位强硬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曾主张对我进口产品征收45%的跨境税。这预示着特政府废除或调整部分自贸协定、增设贸易壁垒等政策措施可能会逐步推开。

(二)特政府倾向于由商务部自行提出双反调查,缩短调查发起时间

未来美国双反调查程序的发起可能更加快捷。过去双反调查程序的发起有两种渠道:一是反倾销机构自行发动调查,即美国商务部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或补贴行为,可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双反立案通知,不过这种情况较少;二是申请人向美国商务部申请进行调查,即由申请人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目前看,商务部被赋予更多权力,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已表示,将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担任更加积极的角色,包括有意向地运用商务部的权力自行提起“双反”调查,未来很可能强化发起双反程序的第一种渠道。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收集证据和筹措Y金并发起申诉相对困难,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启动调查,因此,由商务部自行可以大大缩短申诉准备期。

(三)特政府反补贴可诉讼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

美国对华反补贴的项目大多为可诉讼补贴,包括低于合理回报提品和服务、税收优惠、优惠贷款和财政资助等四类。

在低于合理回报提品和服务方面,需要确认提供者是否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美国商务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以供应者是否是国有企业为标准,以往其对华反补贴调查主要集中在原材料行业,而国企在我国大多数原材料领域占据较高份额,往往难以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其获得的产品不低于合理价格,因而更易成为反补贴调查对象。

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具有不公平的专向性特征,而我国税收优惠名目繁多,如购买本土生产设备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税收减免等,往往易成为反补贴调查对象。

在优惠贷款和财政资助方面,我国出口信贷、政策性银行贷款、政府专项拨款等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为财政资助。由于我国政策性文件强调对某些产业的支持,尤其是此类贷款在我国企业开展“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中大量存在,加之政府专项拨款种类繁多,包括部级专项拨款和地方政府拨款,美国商务部会据此认为这种政策性贷款具有专向性,也易遭受反补贴调查。

(四)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成为双反调查的借口

目前,我国尚不符合汇率操纵国的判定标准,但人民币汇率操纵问题仍是影响中美双边贸易的敏感性问题,一旦以此为由实施双反调查,将影响我对美全部出口商品。目前,特政府尚未发起针对人民币汇率开展的双反调查,美国商务部也认为通过压低人民币汇率造成的补贴和倾销缺乏专向性,但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而实施的双反调查仍存在可能,对此需要高度关注。

(五)特政府意图弱化WTO约束力和影响力,注重强调美国内法的效力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今年3月1日向国会提交的贸易政策年报中指明,美国要捍卫贸易政策,贸易争端的解决将不受制于WTO裁决,而是优先遵循国内法。这份年报还指出,为迫使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开放市场,计划探讨启用对不公正贸易对象国采取高关税等制裁措施的“301条款”、“337条款”,体现了特政府意在削弱WTO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支持以国内法来解决贸易争端的动机和目的。

二、我应对美双反调查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利用WTO规则

针对美国通过反补贴修法助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行为,应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对美违反规则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据理力争。2016年10月,WTO裁定美针对我出口产品实施的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的案例就值得借鉴。即使利用WTO规则不能完全维护我方利益,也可争取WTO专家组报告的认可和对我上诉的支持,为我在多边框架内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中美政府高层沟通和磋商

充分利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机制平台,加强双方沟通与磋商,尽可能在政府工作层面对双边贸易纠纷和摩擦及相关负面影响进行有效管控。

(三)坚持倡导自由贸易与经济全球化的立场

反对少数国家尤其是个别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G20峰会等多双边场合,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立场,坚定推动和引导好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

(四)调整部分产业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政府扶植企业方式,清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政府要主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纠正市场失灵,对企业自主创新给予更多支持。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教育与技能培训、基础研究等,这些政策属于不可诉讼补贴范畴,既可支持企业又可避免反补贴调查。

(五)加大对易受冲击的国内重点行业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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