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双减政策的措施8篇

时间:2023-12-31 10:47:19

双减政策的措施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1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法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互动。

 

(三)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基石:依法决策制度。

 

依法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决策正确性的保证,而决策的法定化则是民主性与科学性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无论是专家咨询还是公众参与,都可能会成为流于形式的过场。实现决策的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使民主决策程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法律化和制度化,因为通过法制化,人民群众才能通过法定的权利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及时的获得法律救济。专家咨询制度只有法制化,专家的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成为行政决策的重大依据。

 

决策是决策者的主观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在决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意性和片面性就难以避免。而决策程序具有客观性,是制约决策中主观随意性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就要使决策程序法制化,使行政机关严格的遵守程序,依法决策。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2

关键词:限行措施;比例原则;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67-04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

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

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

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

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

互动。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3

如果说2004年宏观调控带有“进中求稳”性质的话,那么2005年的宏观调控需要“稳中求进”、“稳中保进”。“双稳健”的财政、货币政策不仅要分工协作、搭配使用、协调配合,而且财政、货币政策自身也要“微观化”,讲究内部松紧搭配、斟酌使用,对冲个别工具的负面影响,有效发挥整体性的正向调节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形势极为复杂,对宏观政策姿态和操作具有复杂的结构性要求,既要求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合理搭配使用,同时也要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本身必须微观化,并讲究内部组合;既要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明确的总体性取向,选择“双稳健”的政策组合,又要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各自在本身的内部结构上有松有紧。在政策姿态方面,需要对实行了5年多、且其正效应逐步被挤出的积极财政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这个调整,既要降低“积极度”或“扩张度”,实现我们讲的“相对淡出”,又不能一下子停止前几年已经采用过的做法,譬如不能全部停发长期建设国债,不能放弃2003年以来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据此,我们主张,下一步“双稳健”组合中的财政、货币政策,应该将宏观经济管理重心从目前以需求管理为主转变为短期的需求管理与中长期的供给管理相结合上来:货币政策主要用来完成“防控通胀”的任务,即解决短期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压力等稳定问题;财政政策主要用来完成“保持景气”的任务,即在解决短期稳定问题的同时,主要是解决中长期的供给稳定问题。

具体来说,财政政策方面,应该运用预算支出政策进行短期的需求管理,用调节短期需求量的办法实现短期供求平衡;用税收政策来调节中长期供给量变化,改善供给结构,实现中长期供给稳定和结构优化。税收政策要“有增有减、有松有紧”。预算支出政策应继续保持一定程度的积极姿态,尤其是国债投资政策方面,要将着力点放在中长期供给能力建设、结构改进和供给稳定机制建设方面。税收政策要继续推进具有“稳定经济和优化结构相结合”特点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以降低总体税负,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同时缓解当前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要适当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范围,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成本推动型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提高钢材等目前国内紧缺产品出口税率或至少取消出口退税方面的优惠,以相对增加国内市场的供给,减小过大出口需求推动的物价上涨压力;同时,应抓紧出台燃油税,在理顺道路税费体制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杠杆调节国内石油需求。

货币政策方面,既要保持货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以巩固前一阶段宏观调控的成果,又要注意赋予政策一定的灵活性和应变性,相机抉择、斟酌使用,以应对下一步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考虑到资金供给已经比较紧张,而物价回落有一定的滞后期,下一步不宜出台新的总量性紧缩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进行微调。如果物价水平继续居高不下,可在保持政策总体姿态不再收紧的前提下,出台一些对冲措施以消除其副作用。稳健的货币政策要在姿态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从后来的“适度从紧”转变为“总体稳健、适度放松,有紧有松、结构优化”,可以适当扩大公开市场货币投放、降低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同时进一步运用差别准备金率调整信贷结构,缓解可能出现的资金紧张局面,并对冲提高贷款利率的总量紧缩效应。作为配套措施,应调整消费物价指数构成,公布核心CPI,同时降低利息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如果物价回落较慢,必要时可再次单独提高存款利率,以消除负利率持续存在造成的不利影响,但贷款利率不宜提高。(摘自2004年12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4

在欧盟各种限制中国商品的手段中,反补贴是在2010年之后才出现的。尽管出现较晚,但反补贴调查通常伴随着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广泛,因而具有很大的威胁性。如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若成立,涉案金额就超过了200亿欧元。尤其是当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将逐渐失去保护的作用后,反补贴很可能成为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限制中国产品的重要手段。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一、 欧盟对华反补贴的现状及特点

(一)欧盟对华反补贴现状

2010年是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元年。2010年2月18日,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同年4月17日向该产品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的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也是欧盟对中国同一产品首次同时采取两项贸易救济措施。时隔两个多月,欧盟就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新一轮更猛烈的救济措施。2010年6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数据卡进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同年9月16日,又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首次对从中国进口的单一产品同时使用三种贸易救济措施,涉案金额高达41亿美元,刷新了中国单一产品遭遇贸易救济措施涉案金额的最高值。

2012年2月22日,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Eurofer)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有机涂层钢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欧盟曾于2011年12月对我国出口的相同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4月27日,应欧盟自行车生产商协会(EBMA)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实际上,自1993年至今,欧盟已经对我国自行车征收了长达20年的反倾销税, 1997年,欧盟将反倾销税扩展至自行车零部件,2005年7月又将该反倾销税率由30.6%上调到48.5%。2012年11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2012年对华的第三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已在2012年9月6日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如前所述,这也是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国最大规模的贸易诉讼。

2013年4月2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此前的2月份,该商品就已经遭遇了来自欧盟的反倾销立案调查。

表1列举了以上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以及案件进展。在6起案件中,4起已做出了裁决,其中,2起案件以征收“双反”税告终。

(二) 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特点

1.反补贴调查均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同时进行。在以往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中,欧盟一直是单独采取一种措施,但涉及到反补贴调查的几起案例中,欧盟均同时采取“双反”调查,甚至同时开启“两反一保”三种调查,这种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多种救济调查的情形大大加剧了案件的复杂性,更为中国企业应诉增加了难度,其本质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严重干扰了正常贸易。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中欧贸易摩擦中,为了达到高度保护的目的,欧盟同时动用包括反补贴调查在内的多种救济手段有可能成为常态。

2.六起案件中被指控的补贴项目高度相似。如表2所示,在欧盟对华铜版纸及数据卡反补贴调查案中,欧盟均申诉了六大类补贴项目,前五项是完全一致的,而第六项只是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即铜版纸案中为经济开发区项目,数据卡案中为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包括经济特区及工业园区。在有机涂层钢板案中申诉项目合计七大类,与前述两起案件相对比有所调整,并增加了利率补贴、政府高于市场价格的采购、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税率、有助于钢铁产业的区域项目等。而其后对光伏产品和太阳能玻璃的申诉项目完全一致,即分别对太阳能面板产业和太阳能玻璃产业的优惠贷款、政府拨款、政府低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直接税的减免、间接税和进口关税。在每类具体补贴项目中,六起案件也非常相似,如优惠贷款均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低利率贷款;所得税项目均包括“两免三减半”项目下的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减免等;间接税均包括增值税减免、进口关税包括进口设备关税减免;政府拨款包括国家创新基金和名牌奖励等。

3.涉案产品向高科技产品蔓延。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首例案件涉案产品铜版纸,是低技术含量的资源消耗型产品,属于中国传统的贸易摩擦集中领域。第二起案件的涉案产品数据卡,是中国的高科技产品,涉案企业更是华为、中兴等中国高科技骨干企业。而最近两起案件中,欧盟反补贴调查的产品分别为光伏产品、太阳能玻璃,均为高新技术产品。这表明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不会主要集中于玩具、纺织品、铜版纸、钢铁等低附加值产品,高科技产品同样也可能成为调查的对象。尤其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后,均会享受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并可申请国家创新基金,而这些优惠政策能否划归到WTO不可申诉的补贴中,事实上是没有一个标准界限的。因此,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更要未雨绸缪,做好相关准备,以应对欧盟包括对华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二、欧盟反补贴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反补贴波及涉案产品的整个产业链

在反补贴中受损的不仅局限于特定的一家或数家涉案企业,更会波及涉案产品的整个产业链,尤其是产业链中与涉案企业密切相关的下游企业。一旦对反补贴案应诉失败,多个企业乃至相关联的整个产业链都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欧盟裁决对中国有机涂层钢板征收“双反”税,不仅国内钢企面临更高税赋,还使得欧洲企业可以向中国任何以钢铁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发难,为欧洲企业申请对中国汽车、家电等用钢品征收更高的进口关税铺平了道路,也就是说中国从汽车到白色家电的各种产品都可能受到影响。

(二)反补贴调查针对企业和政府

反补贴调查不仅对涉案企业具有巨大的杀伤力,更重要的是,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均会受到影响。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调查直指政府优惠政策,这将使政府经济体制和政策遭受质疑,影响政府经济体制的运行和政策的实施。在欧盟对华六起反补贴调查案中,调查的补贴项目涉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级税务部门等从中央到地方各机构名目众多的“优惠政策”,其中还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五年发展规划给予企业的资金扶持和科研奖励津贴、贴息优惠贷款、政策性贷款和税收减免等,这些政策涉及了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

(三)反补贴大大削弱了出口商品竞争力

一方面,欧盟一旦认定我国对出口商品给予补贴,将会向相关企业的涉案产品征收比例不等的反补贴税,使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大幅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大大削弱。即便没有征收反补贴税或临时反补贴税,中国的相关产业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如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案件中,2013年7月,中欧就光伏产品反倾销案达成价格承诺,欧委会宣布不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并将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合并调查。但事实上,对中国出口商来说,这个谈判结果的限制措施非常严格,要满足其中的所有条件,也是极其困难的。而且,同样的价格承诺,对于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来说,其接受程度也不同。因此,无法排除一些企业会绕开协议,或一些中国企业出现倒闭的情况。另一方面,为减少欧盟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或在反补贴调查中避免补贴的认定,我国政府可能按照欧盟的要求,自动调整对相关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这必将削弱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最终影响我国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升级。

(四)欧盟对华“双反”调查使我国产品遭受双重救济

欧盟不顾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坚持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仅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同时又对我国相同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表面上,欧盟认为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和补贴的实施主体分别为企业和各级政府,因而可以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并双重征税,事实上这种“双反”措施的实施,构成了对我国企业的双重歧视,使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双重救济,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环境。

(五)“双反”调查容易被其他国家效仿和滥用

当我国出口产品在某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为防止被调查的商品转向自己的国家,也会对我国同类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而一个反补贴案件中认定的补贴项目,常常会被其他国家援引为后续反补贴调查的证据,从而引发更多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和补贴认定。如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一案,实际上是继美国对华相关案件之后采取的救济措施,而其他国家也很可能会效仿欧盟,再次对中国已经遭受贸易救济的商品发难。

三、我国出口企业应对欧盟反补贴的措施

(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对我国企业来说,反补贴是一种比较陌生的贸易救济措施,而且贸易纠纷中留给企业准备应诉的时间非常有限,往往使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不知所措。因此,我国出口型企业应当树立现代企业观念,以长远眼光从国际视角分析和审视所面临的反补贴调查等国际贸易纠纷。出口企业应了解并熟悉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法律,学习世界贸易组织与补贴相关的规定,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允许使用的不可申诉补贴,合理利用可诉性补贴,坚决规避禁止使用的补贴。除了解一般规则外,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该成立专门部门,收集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本企业享受的各种补贴具体信息,未雨绸缪,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反补贴调查。

(二)涉案企业要积极应对

面对反补贴调查,出口商必须在程序上积极配合,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以调查问卷为例,为审核与补贴相关的数据,调查问卷会提出十分详细的问题,因此对调查问卷回答的详细度及准确度对维护自身的权利极为重要。如果我国企业不积极合作,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欧盟就有权以此为由,根据“最佳可获得事实的方法”确定反补贴税率。

欧盟要想采取反补贴措施,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点:(1)补贴真实存在;(2)欧盟的同类产品遭到损害;(3)补贴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国企业要想胜诉,必须至少上述三点之一。中国涉案企业应设法证明自己享受的补贴为世贸组织规定的不可申诉的补贴,或者自己并没有从这些补贴政策中获的实际利益;即使存在补贴,也要证明其补贴与欧盟同类产品遭受的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尽量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中国企业才有可能欧盟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依据。

(三)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

欧盟内部成员国以发达国家为主,自身科技水平较高,欧盟常常以此为优势,对进口产品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仅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出现,还可以与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相结合。为保证中国产品顺利进入欧洲市场并占据一席之地,我国政府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避免应出口秩序的混乱而造成无序竞争的局面。同时,还要加快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因为高新技术产品是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阵地,出口企业只有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并且生产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我国现阶段正面临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双重任务,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加速工业化进程、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出口企业要迅速调整出口政策,变“低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才能有效规避低价出口商品易遭受的“双反”调查,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刺激内需与稳定外需相结合,降低对外贸易依存度

中国13亿人口所形成的巨大的潜在市场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我国应该加大国内需求的开发力度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要加大力度提高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节产品价格,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消费者情绪及预期、产品供求关系等因素的研究。随着政府不断加大政策力度,内需会随之增加,一些原来单一依靠出口的企业还可以把产品转为国内销售,这样客观上减少了我国企业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从而降低了贸易摩擦的风险。

当然,不能因为依靠国内市场而忽视了国外市场的重要性,在刺激内需的同时也要继续维持中欧贸易规模,保持竞争优势。我国应该积极调整对外贸易结构,改变出口产品过于单一、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局面,化解外贸风险,保证经济安全。

总之,欧盟已经在对华反补贴调查方面开了先河,并在近两年内多次使用,不仅同时伴随其他救济措施,而且涉案产品金额和波及范围也不断增多和扩大。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补贴的相关产业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提高警惕、未雨绸缪,做好应对欧盟反补贴调查的准备。

参考文献:

[1]Bounds. A,欧盟将以关税对付中国“补贴”[N],金融时报(英国),2007-11-15.

[2]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oated fine paper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p30-31,17.04.2010.

[3]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wireless wide area networking (WWAN) modem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p7-8,16.09.2010.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5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过度依赖资源和消耗资源,未来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节能减排,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蓬莱市政府采用加强管理、政策引导、主导节能评估的方式,节能减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经济发展转型,实现了节能减排与企业双赢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

节能减排;双赢发展;可持续发展

1节能减排的内涵

节能减排就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新一轮经济形势下,国家也提出了“宁要青山、绿山,不要金山、银山”的口号,反映了国家加大节能减排的决心。一般来讲,节能减排有两种代表性的定义:一种是采用技术上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尽可能地消耗较少的能源,产生较高的利润,从技术入手,间接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一种是加强管理,在经济上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减少能源的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因此说,节能分布到各个环节,从能源开采一直到终端利用每个环节加强管理,引进新技术均有能实现节能,从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1]。节能存在广义上和狭义上节能两种方式,能够降低直接看得见的能源实物消耗称为侠义的节能,通过科学技术的方法,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技术措施来实现了节能的效果,也被称为广义的节能。要切实将节能减排落到实处,需要两手抓,两种节能方式都要抓紧不放松,既要从管理上入手,减少能源浪费,抓好看得见的能源消耗,更要从长远入手,实现技术升级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从国际上看,节能是指从经济、技术、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因此,节能既可以是过程,也可以是发展的结果,如产量的增长或技术进步。节能的另一种途径是少用能,可能是以牺牲产量或减少舒适程度为代价获得的,在能源短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政府机构节能是指各级政府机构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措施,减少能源的损失和浪费,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

2节能减排的必要性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转变结构、内涵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节能减排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就中国来讲,说中国地大物博,能源丰富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实际上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得可怜,就资源存量方面来讲,水资源,我国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石油资源,我国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7.7%;天然气资源,仅为世界水平的7.1%;煤炭资源稍好一些,数量庞大,约有1800亿吨的开采量,但人均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6%。另外,在能源利用率方面,我们远远低于国外先进水平,电力、钢铁、石化等方面消耗的能源比国外先进水平高了近40%,高耗能造成我国高污染物排放,与国外相比,我国污染物排放比重约为最大值的2倍。因此,中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能源消耗是关键,需要进行节能减排。

2.2节能减排是世界发展潮流的战略举措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大量能源资源消耗,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目前有专家指出,全球平均气温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石油等燃料产生的气体有关,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会引发生态危机。世界发展的共同口号是节约能源、杜绝浪费;减少排放,保护环境。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吸取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教训,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3蓬莱市节能减排措施的探索与实践

蓬莱市作为一个旅游城市,有仙境之称,采取了各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1出台各项节能政策文件,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蓬莱市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一把手负责制亲自任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制定了各项措施,先后出台了《蓬莱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蓬莱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蓬莱市节能奖励办法》《蓬莱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等多个指导性政策文件,完善了政策扶持力度,设立了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制定出补贴方案。

3.2对企业进行节能评估,落实节能减排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了对企业的节能评估,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了节能分析,协助企业找办法,寻技术,采取各种措施实现节能指标优化。烟台奎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计划2015年新上一个“年产100万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项目”,该项目用能的初步核算,项目年用电量396.77万kWh,年用水量5183.2m3,年综合能耗487.63tce。在该项目上马之前,蓬莱市政府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详细核算了该项目节能情况,经过专家诊断,认为采取相应措施还有进一步节能空间,在节电方面,采用变频技术、无功就地补偿技术、设备节电服务器等措施,能实现节电20多万kWh;节水方面,加强管理,采用优质管材,配节水型器具和瓷心节水水龙头,可实现节水200多万m3;能源方面,采用了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能源使用率,还采取建筑节能等措施实现节能效果。节能评估后优化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通过专家节能评估,政府对企业采用新设备进行了差额补贴,最终实现了节能减排的效果;根据专家评估结果,有了政府补贴,企业能够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实现了节能效果,降低了成本,达到了双赢的目标。

4结论

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是前段时间甚至后续很长时间专家们研究的课题,节能减排工作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蓬莱市政府主动出击,制订方案,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另一方面促进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出现经济的新增长点;通过企业主导的节能评估,资金补贴的方式,提高了企业在节能减排的主动性,实现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双赢发展。参考文献:

[1]周广艳.我国节能减排政策评价研究———以山东省为例[D].青岛:青岛科技大学,2010.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6

【关键词】经济危机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被认为是自1929年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虽然我国经过30年改革开放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这场危机对我国经济的降温效应非常明显,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全面回落:工业增加值增速由2008年6月份的16%迅速下降到2008年12月份的5.7%,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由6月份的8.8%迅速下降到12月份的-1.1%,当月出口额同比增速由6月份的17.2%下降到12月份的-2.8%, 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也由2008年第二季度未的10.4%下降到第四季度未的9%。面对经济急速下滑的严峻形势,国务院迅速作出调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由2008年初的“防通胀、防过热”转为“保增长,促内需”,财政货币政策也由年初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微调为七月份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灵活审慎的货币政策”,再到十一月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由此可见,宏观决策层对此次危机及其对我国经济影响程度认识明确,措施出台迅速及时,意义重大。

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的理论综述

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认为,社会的就业水平取决于社会总需求的水平,存在失业或者难以实现充分就业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指一国有货币支付能力的总需求或总购买力),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流动性偏好规律”这三个基本“心理规律”的影响。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和市场机制无法使经济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论断,提出以需求管理为主,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当一国经济处于非均衡状态,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时,只有采取相机抉择的经济政策,才能使之趋向于物价稳定或充分就业水平。在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时期,财政政策的效用不明显,要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在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时,货币政策的效用不明显,要通过扩大政府支出、减税、增发国债等来应对通货紧缩,拉动经济复苏。同时,凯恩斯理论认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机制和效用不相同:财政政策作为政府的收支政策,主要作用于产品市场,进行结构调整,而货币政策的调节功能主要作用于货币市场,适合总量调节;财政政策调整有法定的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手续,时滞性长,货币政策相比则更为灵活和富有时效性。因此,在具体运用以上两种政策时,要根据宏观经济的不同目标适当选择,合理搭配,以便起到理想的宏观调控效果。

2、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的模式

(1)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当经济发展不景气,出现萧条,同时又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如减税、扩大公共投资应对经济萧条;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

(2)紧缩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当经济过热,发生严重通货膨胀时,采取“双紧”政策,如增加税收、减少政府开支、减少货币供应量等方式压缩社会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减缓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

(3)紧缩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当政府开支过大,财政赤字较多而民间投资不够旺盛时,可以采用这种模式。紧缩性财政政策有利于改善财政收支状况,压缩财政赤字;扩张性货币政策促使银根松驰,刺激投资并促进经济增长。

(4)扩张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当经济严重衰退、社会有效需求严重不足时,采取“双松”政策,在财政减收增支的同时,抑制利率上升,扩大信贷,刺激企业投资,从而扩大社会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缓和衰退,刺激经济复苏。

除紧缩和扩张这两种情况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可以呈现中性状态。若将中性(稳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别与上述松紧状况搭配,又可产生多种不同配合。

二、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

1、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举措

(1)在财政收入方面,实施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008年实施的税费减免措施主要包括实施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费用标准、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税收负担、多次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取消和降低部分产品出口关税、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改为单边征收等。在此基础上,2009年又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新的举措,这些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以上。

(2)在财政支出方面,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并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以此带动和引导投资与消费需求。从2008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央拟增加政府公共投资1.18万亿元,加上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约4万亿元。此外,通过进一步增加对农民的补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贴和生活补助标准、对困难群体直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等途径,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

2、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

我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有五点。一是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二是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三是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灾后重建、助学、就业等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过剩产能向外转移、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贷的规模,探索在出口信贷中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融资。四是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平台。五是进一步改进中央银行金融服务。

三、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效应分析

1、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是“保增长,促内需”,为此运用各种财政手段,配合金融手段和其他手段来改善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在运用过程中积极财政政策可以达到收入效应和扩张效应。从收入效应来看,一方面通过积极的财政收入政策如减税、取消或停征行政性收费等举措,既增加居民收入,直接拉动居民消费,又减轻企业负担,如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减轻企业负担,还刺激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长时间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的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转移性支出,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力促进消费需求。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如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等。还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家电下乡政策,将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给消费者,有效衔接和动态追踪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直接拉动我国农村的消费,扩大内需。从扩张效应来看,增加政府投资不仅能直接、迅速地拉动经济增长,而且具有促进全社会投资的扩张效应,能带动企业和民间投资。

2、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效应分析

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质上就是适度放松银根,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以此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进一步活跃。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具有扩张效应和经济结构结构调整效应。从扩张效应来看,一方面是直接的资金供应扩张,自2008年9月份以来,连续多次下调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保持货币信贷扩张趋势。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研究员预测,2009年全年信贷增长规模将达到10万亿元,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的机会和便利。包括加快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股票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供展示平台。从经济结构结构调整效应来看,通过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引导资金投向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国家重点扶持行业,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3、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综合效应分析

从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 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的效应已逐步显现。宏观经济急速下滑的趋势已得到抑制,总体来看,经济运行呈现出筑底回升的态势,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已显现出积极效应。从社会发展来看,民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性支出,社会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得以提高,通过政府公共投资性支出,社会就业形势得以好转,社会稳定性并未因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产生大的变化,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总之,在金融危机到来之时,我国及时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真正发挥了“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积极效应。

四、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综合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双松”政策搭配要注意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

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以大规模的财政货币资金投资于基础建设,必然排挤其他经济主体进入竞争性的基础建设项目,抑制了投资需求的有效增长。2009年以来,地价高涨,国企频当地王就是一个例证。美联物业根据北京土地储备中心公布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2月17日,北京合计拍卖涉及住宅类地块为69块,其中有30块地为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获得,占市场总比例43%。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国企高价拿地频繁,明显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在下半年北京成交的30块住宅地块中更有18块由国企拍得,占到了市场的60%。地王的频繁出现与楼市过火存在必然的联系,而国企地王过多的情况,与今年4万亿的投资不无关系。还有大规模的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配套,客观上减少了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资金的供应量。银行大量配套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银行贷款向大城市、大客户集中,小城市、城镇、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匮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2、“双松”政策搭配要注意天量信贷资金的动态流向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研究员预测,2009年全年信贷增长规模将达到10万亿元,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但与银行放开信贷闸门“结伴而行”的是,A股市场牛气冲天,截至2009年9月30日,沪指上涨幅度最高超过90%;还有在北京、上海等全国不少大中城市,房地产商们纷纷斥巨资“跑马圈地”,地价、房价走出低谷,向上攀升。中国社科院金融专家彭兴韵指出:“这说明,新增信贷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未能进入实体经济,而悄悄进入了股市、房地产等虚拟经济领域,推动了这些领域的‘虚热’。”因此,相关部门要严查信贷资金的动态流向,确保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而不是助推虚拟经济的火热。

3、“双松”政策搭配要警防通货膨胀的发生

在本轮财政货币政策运作之前,我国国内刚刚经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2007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全年上涨4.8%,2008年前三个季度CPI同比上涨7.0%,经济过热、投资过热、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外部环境发生巨变、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重大问题的背景下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搭配,要警防通货膨胀的再次发生。当经济复苏,走出萧条的阴影时,就要考虑“双松”政策的逐步调整,如果担心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不牢固,可以对“双松”政策进行微调,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实行,以确保扩内需、调结构。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则要微调,如果担心利率上调加重企业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则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来回收流动性,以预防通货膨胀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赵红梅、李景霞: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郭庆旺:积极财政政策及其与货币政策配合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潘正彦:如何协调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J].财会研究,2009(1).

[4] 马洪范: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财政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8(24).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7

关键词:竞争政策;贸易政策;WTO;非违反之诉

中图分类号:F740;D99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5-0117-07

WTO虽然对竞争政策本身没有进行直接规范,但是对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间的关系问题一直给予密切关注。国际层面要求在WTO框架下解决竞争政策国际协调问题的呼声很高,在WTO的新一轮谈判策划中,试图将竞争政策作为谈判新议题的努力再次展开。1996年12月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决定成立了一个竞争政策工作小组,几经周折,2004年8月1日通过的WTO总理事会《多哈工作议程决定》将竞争政策从议题名单中撤除。尽管如此,在WTO框架下协调竞争政策的努力已经展开。在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之前,存在着利用WTO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全面引入WTO框架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旦付诸实施,将会对WTO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

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市场正当的竞争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竞争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施,因此,竞争法构成竞争政策的核心。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首先体现为国家对市场竞争予以规范的意愿和程度,国家可以选择制定实施竞争法,也可以选择不制定竞争法,这是国家基于其自身经济政策的要求而做出的选择;其次,一般认为,作为竞争政策核心的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主要规范对市场竞争构成阻碍的垄断行为,其目标是确保市场的竞争性。尽管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但基于国内经济政策的不同需求,其内容和方式存在很大差别,但其规范范围即垄断行为的类别大同小异,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因此,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等相关概念均可以统括在竞争法或竞争政策概念之中。

竞争政策与贸易自由化存在着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二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有助于促进竞争政策的实现,而如果没有竞争政策的辅助,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也将受到阻碍。“在国家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减少后,要真正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还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竞争政策来配合和补充,以防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政府障碍已被消除的领域建立起新的市场障碍,形成所谓货物与服务虽可以自由进出国境但仍无法进入他国市场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贸易自由化取得实质进展之后,竞争政策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否则WTO所取得的贸易自由化成果可能会被私人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所抵消。这种起到抵消作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被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私人部门活动”(TRAPS, trade-related activities of private sectors)。

日本消费胶卷案的起因充分说明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的这种关系。美国柯达公司认为,日本富士公司在日本市场实施的一系列反竞争行为违反了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律,但是日本政府执法不力,对富士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或容忍,使富士公司操纵了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市场,阻碍了柯达公司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根据WTO取得的贸易自由化利益由于日本的竞争政策而受到抵消。为此,柯达公司于1995年5月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指控,最终导致了美国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日本的日本消费胶卷案。

二、 以GATT/WTO作为竞争政策国际协调框架的努力

由于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对竞争政策在国际层面进行协调的需要伴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运而生。

旨在创建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哈瓦那的起草者已充分认识到竞争政策对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哈瓦那第五章专章规定了限制性商业惯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先行、哈瓦那紧随其后的计划落空后,GATT协定联系哈瓦那有关章节包括第五章规定的第29条失去了意义,因此,GATT缔约方于1955年一致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删除GATT第29条,但由于一个缔约方没有批准该决议,致使GATT第29条的条文仍然予以保留,只是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其指向的哈瓦那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第五章对缔约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尽管如此,将竞争政策纳入GATT/WTO框架的努力一直在进行中。早在1955年,就有缔约方代表提议在GATT中设置规范国际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条款,但因时机不成熟而没有获得通过。1958年,GATT决定成立一个专家组研究GATT是否以及在何程度上规范限制性商业惯例,专家组通过了一份研究报告,建议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提供一个进行磋商的机会。继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未能对竞争政策进行讨论,将“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作为诸边协议而纳入WTO框架中的专家动议未能成功之后,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纳入竞争政策议题的努力和计划也相继落空。目前的状态是,在WTO框架下展开竞争政策谈判未能实质性启动,这种谈判今后能否启动以及何时启动取决于WTO成员方能否就其分歧较大的立场达成妥协。

从目前的情形看,将竞争政策纳入WTO框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具体进程还很难预料,主要的困难在于各成员方的观点和态度存在很大差别。发达国家关注的是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竞争政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具有市场竞争性,以免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因发展中国家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而受到减损;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关注对反倾消措施进行控制以及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美国坚持认为反倾消措施与竞争政策无关,拒绝就反倾消问题进行谈判。可见,各成员方的立场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寄希望于通过制定竞争政策规则而使非违反之诉的适用退出这个领域,还不是很现实。

三、 GATT/WTO的非违反之诉制度

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规则。非违反之诉是指这样的一种情形:如果一成员方实施了某项措施,并致使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而合理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项措施并没有违反WTO协定,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成员方仍然有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提起申诉,如果裁定非违反之诉成立,被诉方虽然没有义务撤消被诉的措施,但有义务与申诉方达成满意的调整或进行补偿。非违反之诉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签订时就规定在GATT1947第23条1(b)中,在GATT近50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小组通过具体案件裁决对非违反之诉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阐明,乌拉圭回合谈判又进一步将其适用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GATT1947“非违反之诉”的概念源于20世纪30年代国际联盟系列经济会议有关贸易政策的讨论,以及后来同一时期主要是美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在恢复经济的努力中,对贸易自由化的认识并不存在分歧。为落到实处,国际联盟于1920年设立的经济委员会主持了一系列讨论,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签订贸易条约降低关税,即所谓的“关税停战”(Customs truce)。但达成此目的必须解决普遍存在的“间接保护”(Indirect protection)问题,这样才不致使关税降低的利益被关税外的其他替代性措施所抵消。“间接保护”在当时不但十分盛行,而且花样繁多,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自然成为讨论中的关键。最初的设想是要先列出应予禁止的“间接保护”措施,但1933年的伦敦货币与经济会议否定了这个设想,因为各国逐渐认识到,全部列出此类措施是不可能的,于是决定以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即“公平待遇条款”(Equitable treatment clause)来解决。在此背景下,美国代表Fred Nielsen为会议准备了条款草案,并被伦敦会议所采纳。在这个条款中第一次使用了“抵消或损害”的用语,形成了“非违反性抵消或损害”(Non-violation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NVNI)的概念。这一概念在美国其后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得到普遍推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提出的作为ITO谈判基础的“建议稿”,美国使这一概念引入了ITO进而GATT谈判中。有意思的是,美国在其建议稿中,仅意在使“非违反之诉”适用于ITO的“商业政策篇”,这样做的目的是计划将“商业政策篇”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作为首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的协议框架。这一目的因GATT1947的先期临时生效而实现,从而美国将“非违反之诉”仅适用于关税减让情形的初衷彰然若揭。

从非违反之诉的根源及被写入GATT的背景看,显然是为了维持关税减让承诺的实际利益或作用,从而使通过关税减让而促进国际贸易这一当时惟一可选择的途径不致落空,因此,关税减让利益的维持是非违反之诉的核心和整个设计的全部目的所在。GATT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成员方间互惠关税减让,由于当时在国际贸易领域许多实体规则的缺失,名目繁多的“间接保护”措施可能轻易地令GATT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以非违反之诉的设计防止成员方利用非关税壁垒或其他政府措施抵消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日本胶卷相纸案的专家组对此曾明确:“第23条(1)b的目的是,通过对GATT规则没有规定、但却抵消或损害一成员方关税谈判合法预期利益的政府行为予以调整,保护GATT的减让平衡。”

非违反之诉如从字面理解,与“违反之诉”相对应、并列,似乎“违反之诉”之外的情形均包含在其中,适用范围应很宽泛。但事实上与GATT/WTO历史上共300多个案件相比,非违反之诉是极少量的。虽然从字面上看不出这层意思,但从条款的设定背景和目的看,起草者们并没有将非违反之诉视为常例,本意是要将其作为特例对待,这一层意思随着国际贸易政策规则化范围的扩展而日渐清晰。在“日本胶卷案”中,专家组非常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精神:“虽然非违反之诉救济是WTO/GATT争端解决中一个重要的、被接受的手段,并已‘载入书本’近50年,我们注意到只有8个案件专家组报告实质性地对第23条1(b)申诉进行了裁判。这表明,无论是GATT缔约方还是WTO成员方均谨慎地适用该救济措施,并实际上将其视为例外的争端解决工具。我们注意到,在这一点上,欧盟油菜籽案及本案中的欧盟和美国均确认‘非违反抵消或损害’(NVNI)救济应谨慎适用,并应视为例外性的概念。理由很简单,成员方谈判议定其同意遵守的规则,只例外地因未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而受到挑战。”

毕竟非违反之诉的规定字面含义宽泛,规定模糊,上述例外对待的原则只能通过具体案例予以体现,因此,通过专家组的判例裁决,基本确立了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存在一成员方政府的措施;(2)申诉方在谈判时无法合理预期会实施前述措施,或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一成员方的减让存在合理预期的利益;(3)该利益因上述措施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上述措施不利地打乱了减让所确立的产品间的竞争关系。

日本消费胶卷案(Japan-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是WTO第一个非违反之诉案件,虽然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没有得到支持,但专家组报告对非违反之诉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论述,包括非违反之诉的目的、构成要素、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这是专家组在总结GATT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对非违反之诉的理解。对专家组的这些理解还存在很多争议,值得专门进行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是,通过对本案事实的大致了解,有助于更具体地认识非违反之诉的含义。

1996年9月2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请求设立专家组,以解决其与日本间有关消费胶卷和相纸的争端。美国认为,日本的某些法律、法规、要求和措施影响了进口到日本的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分消、允诺消售和国内消售,对美国应从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所作的消费胶卷和相纸关税减让中取得的合法预期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因此依照GATT第23条1(b)的规定提起非违反之诉。

美国在申诉中提出的对其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的日本政府措施共有21项,大体分为三类:(1)分消措施:鼓励和便利形成一种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使进口胶卷和相纸被排除在传统分消渠道之外;(2)大型零售商场法:通过限制大型零售商场的设立,限制了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替代性分消渠道的发展;(3)促消措施:通过限制促消而使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美国认为,日本的这些国内措施虽然并没有违反GATT的规定,但对其在关税减让谈判中的预期利益产生抵消或损害,因此符合非违反之诉的成立条件。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不成立。

前面提到,非违反之诉字面上看来范围很宽泛,但事实上却是作为例外来掌握的,因此,无法望文生义地理解。这里选择美国申诉的其中一项措施――“大型零售商场法”――来进一步认识这一点。

日本国会于1973年10月1日通过“大型零售商场法”,1974年3月1日起生效。该法主要是对大型零售商场的设立予以监控。根据该法的要求,新的大型零售商场计划完工和开张前12个月,须向有关部门提交通知,有关部门就该商场是否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做出通告,商场只能在此通告7个月后才能开业。向有关部门提交前述通知后的4个月内,必须向有关部门、地方商会、当地零售商或其协会、消费者就商场设立计划进行解释。商场开业前至少5个月,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通知,该有关部门确定新商场的设立是否可能对中小零售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是,则有关部门可要求减少商场面积及/或推迟开业时间。美国认为,大型零售商场更乐于消售进口消费胶卷,因而是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重要的分消渠道。“大型零售商场法”限制、制约了新的大型商场的设立,从而限制了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另一分消渠道的发展。

专家组认为,构成非违反之诉应符合三个要素的要求,即被诉方政府实施某项措施、申诉方具有合法预期利益、损害及因果关系。就“大型零售商场法”而言,第一个要素是具备的,它属于日本政府实施的一项措施;关于合法预期利益,美国认为是其源自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关税减让(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对市场准入改善的合法预期,而专家组认为,从实施措施和关税减让的时间看,美国仅对源自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有改善市场准入的合法预期;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大型零售商场法”并不是特别针对某一具体产品或某一来源的产品,因此,并未破坏进口及国产消费胶卷和相纸的竞争关系,不存在损害。因此,裁定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不成立。

四、竞争政策国际协调对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的影响

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向来是对非违反之诉的意义和价值持有相左观点者均重点关注的问题,或呼吁缩减其适用范围,或力主扩大其适用范围。在GATT/WTO立法及实践中,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在两个不同方向上的变化都发生过,体现了对非违反之诉限制主义和激进主义不同力量的作用。考察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变化过程,对于认识这种制度的作用、价值和未来趋向应该会有裨益,尽管这个变化过程显得杂乱无章。

竞争政策被纳入WTO框架后,势必形成有关竞争政策的实体性纪律,对贸易的市场准入产生影响的竞争政策需要符合这种实体性纪律的要求,否则将构成对WTO协定义务的违反。因此,有关竞争政策争端将主要以违反之诉的方式解决,非违反之诉在这方面的适用机会大大降低。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受到这种影响的现实性取决于竞争政策纳入WTO框架的可能性。

而在目前阶段,如果扩张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解决竞争政策引发的贸易政策问题,无疑将对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GATT虽然认为应该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一定的行动,但并不倾向于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竞争政策问题。如前所述,GATT于1958年11月指定了一个专家组(Group of Experts)进行研究,以确定GATT是否、在何程度上以及如何对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行动。专家组随后提交了研究报告,认为GATT缔约方全体在这方面应该采取行动,而且认为GATT缔约方全体是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行动的恰当的、适格的机构。但在采取行动的方式上,专家组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按照大多数专家的意见,作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GATT法律问题的专家,专家组不能判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否适用GATT第23条。大多数专家确信,尽管如此,应建议缔约方全体不要依据GATT第23条采取行动。多数专家不建议采纳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理由是,“这样的行动会引发根据第23条第2段的报复措施的严重风险,而采取这种报复措施所基于的判断可能是在缺乏足够的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事实信息的情形下不得已而做出的,从而对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为此,多数专家建议采取双边磋商方式,以求消除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不利影响,但GATT对这种双边磋商不主动参与,亦不采取实质性行动。少数专家的意见与其他专家的意见大体相同,差别在于建议GATT积极主动地参与双边协商,如果有关双方经过磋商没有达成一致,则缔约方全体指定一个专家组参加上述磋商。并且认为,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将向缔约方全体进行报告,缔约方全体可以根据GATT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建议,但是不进一步采取GATT第23条第2款第二句所规定的其他措施。可见,专家组并不建议通过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少数专家的意见归根到底也不是利用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

GATT随后又指定了一个工作组(Working Party)对上述报告进行研究,工作组最后提交了一份经各方妥协的草案,缔约方全体在此基础上于1960年11月18日通过了《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决定》,中心思想是表明GATT目前无法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控制,但考虑到对GATT贸易自由化进程构成阻碍,建议开展双边磋商,如双方认同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则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这种影响,如不能达成一致,则通知秘书处,由秘书处转达给缔约方全体。

上述决定是以GATT不插手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为基调的,否则,该决定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有关描述和处理原则使人感觉非违反之诉是最接近的可用机制。

时过境迁,当GATT觉得可以插手限制性商业惯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非违反之诉。世界银行1993年的一份政策研究报告《竞争、竞争政策及GATT》体现了这种思路,巧合的是,该报告的作者之一为GATT秘书处法律部的Petros C.Mavroidis教授。该报告的中心论点是,为了促进全球竞争,与其协调各国的竞争政策,莫如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以及实施现有的GATT规则;现有的GATT规则和判例法适用于有关竞争政策问题的争端解决,既可以针对缔约方实施其现有竞争法律的行为,也可以针对缔约方不实施有关法律的行为;对于与竞争政策有关的争端,应该更积极地利用GATT现有的非直接途径,如非违反之诉这个具有强大潜在功能的工具。

倡议适用非违反之诉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的另一位著名学者是Jagdish Bhagwati教授。Jagdish Bhagwati教授提出WTO应审查竞争政策问题,其动因是美国将“外国政府容忍企业的系统的反竞争活动”(the toleration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of systematic anticompetitive activities by enterprises)列为可启动“301条款”的情形之一,认为竞争政策问题已经引发了国家的单边措施。Jagdish Bhagwati教授建议,GATT通过适用非违反之诉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问题纳入到GATT的管辖范围,这样做的优势在于通过争端解决实践迅速确立竞争政策方面公认的最低要求标准,形成判例,同时又缓解了单边措施带来的问题。

五、不宜通过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全面纳入WTO框架

非违反之诉并不是不能适用于有关竞争政策的措施,如果成员方实施了一项有关竞争政策的措施,对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合理预期的减让利益造成了抵消或损害,没有理由不能提起非违反之诉。但是,上述倡导适用非违反之诉处理竞争政策争端的建议并不局限于此,而是期望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地将竞争政策的有关问题纳入到GATT/WTO框架下,这种做法势必将突破非违反之诉正常的适用限度,只有通过赋予非违反之诉新的涵义才能实现,从而带来相应的一系列问题。这种解决路径的实质是解释现有的协议,需要WTO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或者WTO总理事会的正式解释。

如果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地将竞争政策的有关问题纳入到GATT/WTO框架下,会产生如下的问题:

1.需要对非违反之诉做出突破性的解释

构成非违反之诉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政府实施的措施、具有合法预期的利益、该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但适用于竞争政策时,在能否满足“政府实施的措施”这个要件上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非违反之诉要求被诉的措施必须是由政府实施的,这样才能将有关后果归责于政府。落实到竞争政策的情形,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施者往往是商业公司,按照一般的原则,这种纯粹的私人行为不能成为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审查的对象。为了克服这个障碍,达到将私人行为归责于政府的目的,倡导者们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提出了不同的观察角度,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者需要政府的批准(如反托拉斯豁免),或者需要政府的支持(如贸易壁垒)。另一种类似的版本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在支持及或帮助私人机构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这个论断对一部分限制性商业惯例可能是适用的,而且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将其作为一般性的判断则缺乏必要的理性,至少缺乏可信的经验数据支持;竞争政策只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从政府实施管理这个角度看与其他方面的管理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什么只在竞争政策方面做出这样的判断?再者,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在当地市场大量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深为忧虑,苦于不能有效控制,难道可以将这种行为归责于作为受害者的政府?可见,上述论断的可信性值得怀疑。在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曾提出过将部分私人限制性商业惯例归责于政府的标准,且不论这个标准是否恰当,由于日本政府管理经济的特殊文化场景,将这个标准适用于具体个案中涉及的日本,可能得出肯定性的判断,但在其他绝大部分国家中,这个标准可能都不会获得满足。因此,还不能认为专家组确立的该标准肯定了倡导者们的上述论断。

“措施的实施”(the application …of any measure),从用语上可以肯定,是指积极的行为,例如制定法律规章、采取某种行动等,因此政府不作为(Non-action)应该不属于措施的“实施”。因竞争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成员方协定下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情形中,很多涉及到政府对限制性商业惯例予以容忍,或不实施已有的竞争政策,或不制定竞争政策,这些都属于政府的不作为。“根据GATT/WTO法,成员方竞争法执行机构的容忍或不作为似乎与政府行为的关联太过遥远,还不能将其纳入争端解决程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措施的实施”是产生利益抵消或损害的手段(Means),设计非违反之诉制度是为了解决成员方对竞争条件受到改变的担心,竞争条件的改变源于其他成员方的积极行为,然而,如果将重心放在引起所禁止的结果的手段上,而不是放在结果本身上,那么结论是只有引起抵消或损害的部分政府行为(Government action)受到了规范,而其他部分则不能得到规范,这个结论与设计非违反之诉的目的不相符。因此,按照目的论的方法解释更为适宜,既然关键是利益的抵消或损害,那么对引起这一结果的手段应以灵活的方式进行解释,这样,只要对竞争条件造成了抵消或损害,不仅积极的行为而且消极的容忍都能适用非违反之诉。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非违反之诉规范的对象是政府的某种行为,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是因为这种政府行为造成了利益的抵消或损害,因此,前面提到的“手段”与“结果”是不能割裂的,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受非违反之诉的规范,也不是所有造成利益抵消或损害的原因都受到规范。从解释方法上,这种解释不但违背了文义解释的原则,而且也违背了有效解释的原则,因为“措施的实施”在这种解释中变成了多余的文字。再者,如果对“措施的实施”用语不必理会,那么“合理预期”岂不失去了意义。看来这种“灵活方式”实质是随意的方式(注:这一观点的作者对“灵活”的重要性作了专门标注,认为“灵活性”不仅是GATT法解释中的关键概念,而且可能是GATT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2.争端解决机构立法引发合法性问题

如上所述,适用非违反之诉全面解决竞争政策问题,必然涉及到对现有制度的突破,赋予了非违反之诉新的内容,意味着为成员方在竞争政策方面设定了新的义务。但是根据DSU第3.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核心因素。各成员方承认该体制的作用在于保护各成员在涵盖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争端解决机构只能是解释、适用WTO的各项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不能为成员方创设协议中不存在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超越了全体成员方给予的授权。在GATT时期,专家组的报告获得通过需要全体缔约方的一致同意,任一缔约方的反对都可以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从这个角度讲,专家组只是一个没有决定权的工作机构,是名副其实的“专家”组。而WTO制定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对此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这个原则,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几乎等于自动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裁决机构。WTO的规则取向特点主要是由这一点决定并通过这一点表现的,而DSU第3.2款的规定正是因应这种变化而对争端解决机构权限的限定,超越这个权限,争端解决机构报告的合法性将出现问题。

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其中核心之一都会涉及到如何在竞争政策价值与贸易政策价值之间进行协调,如何在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通过竞争政策管理国内市场的自由之间进行平衡。在对这个核心问题没有形成任何国际共识的情况下,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利用一个并不恰当的制度去人为地形成规则,不但严重影响WTO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也不利于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进程。因此,在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问题上,争端解决机构不能越俎代庖,具体解决方案应着重考虑如何有助于维持和强化WTO体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

3.突破了非违反之诉的特定目的性

非违反之诉制度的设定具有特定目的性。GATT1947是为缔约方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提供一个协议框架,其中各项规则的目的都服务于保障关税减让成果的有效性。从这个角度出发,非违反之诉针对那些尽管不违背GATT的规定但对关税减让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的政府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关税减让平衡,而不是对这些“合法”措施本身进行规范。因此,非违反之诉并不是为了填补GATT规定的漏洞(loophole),这些漏洞的存在不是GATT考虑不周造成的,而是GATT特意将其留在了规范范围之外,竞争政策问题也在此之列。这些留在规范范围之外的领域,在具有现实需求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能会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对象。因此,竞争政策问题纳入GATT/WTO框架有其正常的路径,而不能通过非违反之诉的大门进入,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入口。非违反之诉的功能是特定的,不能把它作为解决疑难问题的万灵药。WTO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为成员方处理国际贸易中的新问题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和洽商的平台,非违反之诉不具有这个功能。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试图通过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问题全面纳入WTO框架的方案是不恰当的。当然这并不影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部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政府措施成为申诉方启动非违反之诉的正当理由,当应当严格掌握。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齐虹丽,徐鹏.贸易自由化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3).

[3] Bernard M.Hoekman ,Petros C.Mavroidis, Competition, Competition Policy, and the GATT[R]. 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1228.

[4] Frieder Roessler, Should Principles of Competition Policy be Incorporated into WTO Law through Non-violation Complain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999,(2):414.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8

双方重申将继续履行2009年7月27-28日在华盛顿举行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所作承诺,继续深化经济合作,促进强劲、平衡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增长。

一、促进强劲的经济复苏和更加持续、平衡的经济增长

2009年7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举行时,双方承诺继续实施强有力的刺激措施,以帮助中美两国和世界经济度过全球金融危机。双方还承诺采取措施转变两国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世界经济在完全复苏后强劲、可持续地增长。

自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来,世界经济已度过最困难的时刻,复苏势头日益巩固。去年7月,中方承诺增强国内消费在促进增长方面的作用,并在其后实现了2009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的大幅提高。美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承诺采取措施增加国内储蓄,迄今,私人储蓄已经有所提高。同时,美方一直在为实现承诺采取后续行动,通过实施包括全面医改在内的措施,来确保长期财政可持续性,促进公共储蓄。

双方承诺就财政、货币和结构改革等问题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对话与协调。双方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应考虑各个经济体的具体经济形势,同时考虑全球经济形势,并与G20匹兹堡峰会“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下有关承诺保持一致。为此,

随着中国经济复苏的巩固,中国将通过实施促进消费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继续进行结构改革来保障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不断扩大的拉动作用。

随着美国私人需求的恢复,美国财政政策的重点将从保持总体需求和支持就业转向减少中期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和保证长期财政可持续性。

我们将共同努力采取调整国内需求和相关价格的政策,以促进更加可持续和平衡的贸易和增长。

双方认识到,两国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共同责任。双方同意在去年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各自推动建立更平衡的经济增长模式。美国未来经济增长将更多地依靠国内储蓄而不是外国储蓄。美国致力于走出一条负责任财政的道路。奥巴马总统预算案已经制定出具体措施,将通过推行历史性的财政约束在未来十年内使财政赤字削减一万亿美元。这些措施包括:在三年内冻结非安全性可支配支出;要求金融服务业全部偿还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成本;2001―2003年间对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家庭的减税政策将在到期后失效;取消对低效化石燃料补贴的资金。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了“量入为出”法案,该法案要求国会如果增加1美元的非紧急支出、或减少1美元的税收,都必须在其他方面节省1美元的支出。一旦美国经济复苏,全美财政责任和改革委员会将制定应对财政风险的政策,并使债务占GDP比例在经济复苏后稳定在可接受的水平。

通过启动减缓医疗成本增长的改革,美国已经采取重大举动,解决其长期财政面临的一个主要威胁。此外,美方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就业为基础的退休储蓄工具,完善私人储蓄的激励措施。

中方将继续努力,增加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中方将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增加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有效促进创造就业,中方将加速发展服务业,加快垄断行业改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为进一步改善民生,中方将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等。

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中美两国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承诺共同签署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并举办促进中美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双方还承诺深化中美地方层级经济合作,包括推动中美两国省―州、城市―城市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等。

二、促进互利共赢的贸易和投资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对两国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创新的重要意义,双方致力于构建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同意,在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防止其滥用非常重要。双方愿共同努力,以包括谈判模式在内的已有成果为基础,确保多哈回合达成平衡、积极的协议。根据近期盘点会的建议,美中双方愿在所有适当的场合和组合中积极进行谈判。两国均承认多哈回合发展目标的重要性。

基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成果,中美重申双方的创新政策将与以下原则保持一致:非歧视;支持市场竞争与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以及与WTO原则保持一致。允许企业之间商定技术转让、生产过程和其他专有信息的方式和条件。中美双方同意尽早于今年夏天在中美科技联委会框架下就创新政策展开深入的专家和高层讨论。这些会议将包括中美双方所有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创新政策时,中美两国将充分考虑这些讨论的结果。中方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7月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政府采购协议修改出价,美方对此表示欢迎和期待。美方对中国就政府采购法关于“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示欢迎。

美方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方表达了对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关注。中美双方承诺遵守首轮中美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在《中国―美国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发展指导原则》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包括美国政府评估中国政府就出口管制问题提出的关注。

双方重申继续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同意,成功的谈判将通过促进和保护投资,为双方投资者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支持双方对开放全球经济的承诺。双方致力于提高外商投资规定的透明度。美方重申,将根据法律规定,在《联邦纪事》上公布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规程的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中方确认,将根据国务院通知,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

中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后已采取行动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美方对此感到鼓舞。在此基础上,中方承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透明度,缩小审批和核准的范围。美方确认,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有关程序遵循透明和严格的法定时限,并承诺遵守这些规定。美方将继续努力,澄清包括关键定义和概念在内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有关程序。

根据经济形势,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参与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节能和环保产业,并扩大这些产业向外资开放的领域。美方欢迎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投资。美方确认,美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程序确保为所有外国投资,无论其来源地,提供一致和公平的待遇。

中方将继续遵守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美方重申将按照经合组织2008年6月公布的《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对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坚持公开和非歧视原则的承诺。

美方认识到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已实行股份制并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其中,许多已成为上市公司。中国继续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法人实体。中方将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发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以及引入包括非公共及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并让其持股。

经济对话结束之后,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建立贸易融资合作机制,并注意到两行认真落实了此前有关200亿美元贸易融资便利的承诺。此外,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在联合融资方面探讨合作,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并鼓励参与多边论坛以促进贸易融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美双方承诺就解决美国大豆输华的检验检疫及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加强交流,以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定,将就有关原产地问题的具体产品案例研究结果进行讨论,并同意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再举行一次原产地专家联席对话。

三、金融市场稳定和改革

双方将继续改革各自的监管框架,使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整体稳定的环境下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创新。中美双方将寻求通过强化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完善问责制,推动金融市场服务于居民、商业和生产性投资需求。双方将采取措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落实审慎监管标准,促进平等竞争,避免金融市场分割、保护主义和监管套利。双方支持将在全国范围实施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资本要求和反周期的缓冲资本作为巴塞尔协议资本框架的要素,支持提高流动性风险要求和设立前瞻性的拨备,以降低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动机,创造一个能抵御负面冲击的更强健的金融体系。双方支持引入一个杠杆率标准作为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的框架的补充措施。

双方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国金融领域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双方承诺就具有跨境影响的金融监管议题加强合作。中国银监会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双方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跨境问题银行机构处置方面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在存款保险、金融服务、倒闭金融机构处置及其他与金融稳定相关领域的合作。双方将进一步就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在内的保险监管进展加强合作与交流。

美国致力于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对过度冒险,降低道德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更好解决微观和宏观的审慎监管,解决“过大而不能倒闭”的金融公司的问题。

美方承诺继续加强对“政府支持企业”的监管,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美国政府广泛的住房政策,包括支持“政府支持企业”继续开展业务、美财政部和美联储购买按揭抵押证券,对恢复住房市场稳定性和保持按揭信贷的可获得性一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将听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寻求与国会密切合作,以制定一项全面的“政府支持企业”改革方案。美国政府承诺采取合适的方式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备履行偿债义务的能力。

中方已启动股指期货交易,将允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外商投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股指期货业务。中方将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产品。

美方欢迎中方根据国际标准在改善国际收支及官方储备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频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中方表示将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统计能力继续改进这方面工作。

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双方重申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双方同意共同努力,确保多伦多、首尔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必须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增长再平衡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双方重申支持落实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上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的承诺,欢迎去年G20成员通过新借款安排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功增资5000亿美元,并同意共同努力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其更好履行其义务。

双方欢迎多边开发银行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最贫困群体影响所采取的关键行动,重申支持多边开发银行在全球减贫中的中心作用。双方承诺共同努力,通过普遍增资确保多边开发银行有足够资源。双方欢迎近期达成的支持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增资并承诺进行强有力改革的原则共识。双方还欢迎就世界银行新的股权安排达成的共识,这将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和转轨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同时保护最小穷国的发言权。双方还期待共同努力推动多边开发银行优惠贷款窗口的成功增资,这些机制对最贫穷国家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需要全球采取协调行动的全球性挑战,双方同意,世界银行与地区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应加强对以下问题的关注:通过提升农业生产力以及获取技术和食物以确保粮食安全;最贫困和最具挑战性环境中的人类发展问题;私营部门拉动的增长和基础设施;有效回应有关国家将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结合的需求。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