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移动支付的方法8篇

时间:2024-01-19 14:52:07

移动支付的方法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1

近几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大屏化、应用体验的不断提升,以及3G、4G、“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手机逐渐替代PC成为网民的主要上网终端,同时随着2012年我国移动支付标准的正式确立,金融机构、运营商、支付机构纷纷开始积极布局和拓展移动支付服务市场,移动支付的便捷优势逐渐深入人心,我国移动支付产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支付规模成倍增长,占我国电子支付的比重也日益提高。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手机网民数量达到6.2亿人,其中通过手机进行移动支付的用户就达3.58亿人,增长率为64.5%,网民使用手机网上支付的比例由2014年年底的39.0%提升至57.7%。央行公布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移动支付产业快速增长,2013年移动支付业务和金额分别增长2.1倍和3.2倍,2014年增长1.7倍和1.3倍,2015年增长2.1倍和3.8倍,远远高于其他支付手段的增长速度,预计未来几年仍将成倍高速增长。目前,移动支付业务及金额占我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13.15%和4.32%,已成为我国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十分迅猛,但从整个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其仍处于起步和加速发展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风险制约因素。只有全面认识并有效防控这些风险,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移动支付向更加成熟稳定、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目前国内外学者在移动支付的风险及防范方面已经有一些有益的研究成果,不过近几年移动支付的发展日新月异,部分研究成果与当前我国移动支付的内外部环境及发展现状已经不相符合,其参考和借鉴价值有所下降。因此,在我国移动支付飞速发展的当下,有必要对其面临的风险重新进行梳理和系统深入地分析研究,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移动支付的健康有序发展。

1 政策性风险

移动支付的相关政策与规范不健全是业内公认的问题。一方面,移动支付属于移动增值服务和银行增值服务的交叉业务,根据其不同的业务类型和运营模式,需要适用不同的政策、规范,不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由于移动支付的产业链较长,涉及移动运营商、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个行业,因此工信部、央行、银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均参与移动支付有关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但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和规范的侧重点不同,甚至会出现相互交叉重复或者冲突的地方。

目前,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与移动支付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但总体上看,这些部门规章大多是原则性的框架,操纵性内容较少,并且少有专门针对移动支付制定的政策文件,针对性不强。可以说,目前我国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还很不完善。

2 法律性风险

移动支付发展过程中容易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规性风险、沉淀资金风险和洗钱风险等。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2.1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有两种:一种是因为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健全或缺失致使移动支付业务可能被叫停、整顿或更严监管的风险;另一种是移动支付机构因为违反现有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等而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是移动支付机构面临的最基础的风险,一旦发生将会造成巨大损失。我国移动支付面临的最大和合规性风险是第二种,即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健全或缺失导致的风险。

我国自2005年开始着手建立能够适用于移动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部门规章文件相继出台,如2005年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央行在2010年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非金融机构要接受央行的监管,同时通过颁发牌照来规范市场准入和划定业务范围。此后,央行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范每类业务的具体运作。

与移动支付有关的规章制度看似很多,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移动支付领域。一是上述这些文件绝大多数是由央行或银监会制定的,在法律层次上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层级较低,其 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力、约束力不足,而且具体条文中若与现行有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条文有冲突则不能适用;二是这些规章大多是用来规范我国电子支付领域或非金融机构支付领域的,而并非专门针对移动支付制定的规章,内容比较笼统,专用性、操作性不强。

2.2 沉淀资金的风险

用户存入移动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及由于移动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即是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如何进行存管,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归属,以及是否能够挪用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规范。如果移动支付机构擅自挪用沉淀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一旦投资出现问题,就会引发资金链断裂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后果,当然,用户的资金也就得不到保障。

2013年6月,央行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这一风险,要求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相应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且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借用,限制了支付机构擅自动用沉淀资金。但与此同时,该《办法》也规定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支付业务办理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者央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这就给支付机构提供了打政策球的可能。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的情况仍十分严重,它们在将客户备付金留存够日常周转使用的资金后,多余的部分进行银行协议存款或者购买银行的高流动性理财产品,这时,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风险是否发生取决于备付金存管银行沉淀资金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一旦备付金存管银行出现流动性等风险而不能按时支付协定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本金或利息时,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风险就相应产生了。

2.3 洗钱的风险

移动支付使金融交易虚拟化、便捷化和不限地域化,交易双方难以明确,加上交易时间短,频率大,使得移动支付业务很难被监督和检查。部分不法分子便利用移动支付的这些特性进行违法活动,比如通过移动支付将不正当收益进行“漂白”,即通常所说的洗钱。目前不法分子通过移动支付等网络支付手段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种各国移动金融领域的一股暗流,严重影响了各国金融的正常发展。因为移动支付的不限地域性,因此不法分子通过其洗白的黑钱不但有本国的,还可能有世界各地的。

3 监管性风险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发展尚处于探索和开拓阶段,为了抢占市场和先机,各参与方均积极创新,尤其是第三方移动支付机构,依靠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不断推出新的移动支付手段和业务,给移动支付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和困难。多年来,我国移动支付的监管一直滞后于移动支付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监管的法律依据制度体系还不健全,且层级不高、效力较低。如前面所述,当前适用于移动支付领域的监管性规章制度大多是用来规范我国电子支付领域或非金融机构支付领域的,并非专门针对移动支付制定的,因此大多是笼统的框架性内容,鲜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专用性、操作性都不是很强。同时,这些文件都是由央行或银监会制定的,属于部门行政规章,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力、约束力不足。可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和体系来监管和规范移动支付领域。

二是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存在交叉和盲区。多年来,由于我国移动支付多种运营模式共存且其产业链涉及多个行业,因此我国移动支付的监管也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包括央行、银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这些部门都有权力对移动支付的某一个或多个参与方、相关环节和业务进行监管,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还不够明确,也没有确定由哪个部门牵头来统筹协调对整个移动支付行业的监管工作。2015年7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央行与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由央行负责监管移动支付的职责。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以央行为主、跨行业监管机构相互合作、协同监管的移动支付监管体系。但是,该《指导意见》对央行及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分配仍不够具体,没有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监管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法的现象如何处罚。因此,在移动支付的监管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多头监管、监管盲区以及监管不作为等现象。

三是缺乏行业自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全国性移动支付行业协会来对移动支付行业进行约束和自律。

4 技术性风险

技术的发展永远是把双刃剑。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强化了移动支付的安全技术水平,促使移动支付业务和模式不断推陈出新,推动移动支付产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给移动支付带来了更多的安全威胁,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进行金融犯罪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加大了移动支付的技术性风险。

移动支付的技术性风险是指因技术原因给移动支付业务带来的风险,如因移动支付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支付过程中断、交易暂停、银证转账不畅,或因存储容量、运作能力等有限而无法保障支付业务的正常进行,或因软件设计缺陷造成用户或支付机构的交易数据有偏差等原因,从而可能给用户造成损失、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还包括因技术、病毒、攻击等原因造成的用户或支付机构交易数据被破坏、修改或泄漏等的风险。

移动支付的技术风险可以分为技术安全性风险和技术选择性风险两大类。技术安全性风险是由使用某项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对移动支付的运营主体来说,移动支付的技术安全性风险主要包括:移动支付系统平台硬件、软件或某项技术发生故障带来的风险,信息泄露的风险,交易过程遭受攻击带来的风险,支付系统和服务网络遭受攻击带来的风险,欺诈行为带来的风险,信息污染的风险,技术外包带来的风险,以及移动支付系统的研发、维护不当带来的风险等。技术安全性风险是移动支付各类风险中的一大类型,它贯穿于移动支付的整个业务流程,并且与用户息息相关。

技术选择性风险是移动支付运营主体因技术选用不当而导致的与产业链其他参与方以及手机等移动终端间存在兼容性问题、技术不够便捷而不被用户接纳、国家不给该技术发放牌照等的风险。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它涉及众多的技术,从用户手机上的客户端软件,到移动支付系统平台,到与移动运营商、银行以及众多商户的接口,到支付数据传输的技术方式,每一个环节都涉及种类繁多的技术。

可以说,移动支付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技术选择性风险。与技术安全性风险相比,技术选择性风险是全局性的、更高层面的技术风险,它对移动支付机构的影响更为严重,一旦发生此类风险,造成的损失通常比较惨重,甚至可能是致命性的。

5 信用性风险

信用风险通常也称为违约风险,是指交易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风险,对移动支付业务来说,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双方对移动支付交易的否定。

一方面,在移动支付业务中,交易双方通过移动网络传递、交互和确认交易及支付信息,这些信息在生成和传递过程中极易被攻击和篡改,使交易真实性受损,导致交易双方都可能否认交易而产生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在移动支付业务中,由于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在交易中出现诚信问题。虽然目前我国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对失信、违规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因此,民众的诚信意识还很薄弱。

此外,由于垃圾短信和欺诈短信泛滥,诱骗用户定制昂贵套餐服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利用软件窃取用户账号和密码、通过手机或第三方支付途径进行诈骗的形式层出不穷,而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后常因立案难、取证难、诉讼难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导致很多用户不敢使用手机发送个人支付信息进行移动支付。在移动支付业务过程中,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和用户等共同支撑着移动支付的信用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产生严重的诚信风险。

可以说,信用的缺失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限制我国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

6 操作性风险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风险防范

一、引言

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推动了传统金融产业的创新与变革。移动支付就是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产业融合的重要成果。根据数据研究公司IDC的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移动支付金额将突破1万亿美元,强大的数据意味着今后几年全球移动支付业务将呈现持续走强趋势。由于其“随时、随地、随身”的特点,移动支付逐渐渗透到国民经济生活之中。极速发展之下,移动支付的风险也随之日益增加。我国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目前存在着多重风险,进行适当的风险防范有助于将损失降至最低。同时,为了促进移动支付行业向着更加成熟稳定、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我们亟待研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乃至国民经济都有着不同凡响的意义。

二、移动支付的产业链构成

移动支付的风险存在于其整个过程的方方面面,众多风险相互影响,了解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每一个角色,有助于全面认识这些风险(表1)。表1移动支付风险存在的环节

移动支付产业链角色定位移动运营商连接金融机构、服务提供商、商家以及用户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为移动支付搭建通信渠道,搭建移动支付平台银行掌握巨大的用户资源,并拥有强大的资金支持,通过手机号码与银行卡绑定,为移动支付平台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支付体系移动设备提供商为移动支付平台提供设备服务,满足用户实现移动支付的终端要求,解决移动支付过程中的业务问题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移动运营商与银行之间沟通的桥梁,充当第三方独立支付方,具备协调与整合能力,为用户提供市场反应效果良好且适合的移动支付服务商家在移动支付中通过便捷的移动支付终端,减少支付的复杂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从而扩大移动支付的适用范围,具备从属性用户移动支付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对移动支付的爱好与接收程度均是决定未来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三、移动支付风险

近年来,移动支付发展日新月异,支付宝、余额宝等网络支付使交易手段变的更加便捷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支付风险同样不容小觑。为对移动支付风险进行更好的防范,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政策风险

移动支付作为新兴业务,缺乏行业规范。监管政策方面,移动支付处于电信增值业务与银行增值业务――中间业务的交叉地带,有着不同的业务类型。在管理过程中,根据其不同的业务类型,需要适用不同的政策和规范,不能一概而论。准入政策方面,国内非银行机构推动移动支付的积极性比银行更高,但移动支付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从而提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

目前,尽管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移动支付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等,但总体上看,此类规章大多以框架为主,缺少具体实操性内容,并且少有专门针对移动支付的政策性文件,由此,政策风险是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无法回避的障碍。

(二)技术风险

移动支付的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技术原因为移动支付带来的风险,如因移动支付系统发生技术性故障导致支付进程中断、交易暂停、转账不畅等。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具有双面性。一方面,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强化了移动支付的安全技术水平,促使移动支付业务与模式不断创新,推动移动支付技术行业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移动支付技术的的发展为移动支付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与威胁,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进行金融犯罪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大了移动支付的技术风险。

移动支付技术风险主要包括技术安全风险和技g开展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是由于使用某项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技术安全风险主要由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风险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风险组成。技术开展风险是移动支付运营主体因选用技术不当而导致的与产业链及移动终端间存在的兼容性问题。

(三)金融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中容易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沉淀资金风险和洗钱风险。

沉淀资金风险。沉淀资金如何进行存管,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归属,以及是否能够挪用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规范。移动支付机构擅自挪用资金而有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等将有可能引发金融法律风险。

洗钱风险。移动支付使金融交易虚拟化、便捷化和不限地域化。交易双方难以明确,并且交易时间短,频率大,使得移动支付业务难以被监督以及监察。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特点进行不当收益的漂白活动。

(四)监管风险

作为新兴产业,移动支付的发展尚处于探索与开拓阶段。为了抢占市场与先机,各参与方均加速创新,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推出新的支付方式与手段,这为当局者进行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与困难。多年来,我国移动支付的监管一直滞后于移动支付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的法律依据制度体系不完善,且法律层级不高,效力不足。当前适用于移动支付的规章制度大多是用来规范我国电子支付领域和非金融支付领域的规章制度,且其大部分以框架为主,缺少实操性内容。此外,此类文件都经由央行或银监会制定,法律层级较低,对于整个移动支付行业缺少一定的强制性。目前尚未有一套完善的、专用的、有效的法律与规章制度来对移动支付领域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二是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存在真空区域与交叉区域。移动支付的产业链长且复杂,其中央行、银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都有权力对移动支付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而往往无法界定某一部门对移动支付监管起牵头作用,因此会出现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范围出现交叉等情况。

三是行业自律缺乏。目前,我国尚未拥有一个权威的全国性移动支付行业协会来应对移动制度行业中出现的自律性问题。

(五)信誉风险

客户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移动金融服务,并且对于运行商的服务质量也有保障要求。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各个角色共同支撑着移动支付的信誉体系,在正常运营中其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发严重的信誉风险。

四、移动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如何一方面悉心保护移动支付的创新精神和服务于大众的有益性,另一方面维护移动支付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惩办违法犯罪,是移动支付风险防范所面临的难题。基于此,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协同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产业合作三个方面应对移动支付风险。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移动支付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建设都不完善。为了促进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结合我国移动支付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专门针对移动支付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移动支付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同时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颁布专门的法律,为严惩犯罪分子提供法律保障。此外,消费者权益部门应修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移动支付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二)加快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的产业链包含了众多的市场参与者。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呈现分业监管,但移动支付急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以促进产业发展。首先,要根据法定职权,明确移动支付产业中各角色的职责与分工;之后,共同协定专门的移动支付管理办法,为移动支付业务的长远发展提供完整的管理方法。

(三)加强产业协作

我国的移动支付参与主体基本处于单兵作战的情况。2012年,在移动支付行业标准的督促下,跨行业的合作程度有所改善,但范围仍旧较小,三大电信运营商各自寻找金融合作伙伴,分别研发推出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从而保留客户。而在这种环境之下,新一轮互相排斥性的竞争不断上演。

为了促进移又Ц缎幸档慕】悼焖俜⒄梗各运营商之间应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加强合作共赢。而监管层应积极培育开放共享的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晓华,曹国岭.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

[2]姚国章.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5(2).

[3]李淼焱,吕链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

[4]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5]许荣,刘洋.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3

【关键词】移动支付 发展 监管 法律

伴随着移动通信产业的蓬勃发展和移动终端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移动用户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需求为中国移动支付产业大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由于移动支付产业尚不成熟,因此在监管方面出现了主体缺失、法规不健全等多种问题,这制约着移动支付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只有使移动支付产业在各个环节得以有效监管,才能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以适应用户的正常需求。

一、移动支付的概念

所谓移动支付,就是指用户利用移动终端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支付的一种模式,是基于移动通信网络实现的商业交易。移动支付业务一般由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和移动应用服务提供商共同推出。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通常包括手机、掌上电脑、移动个人计算机等。

移动支付的本质是智能化、终端化、网络化、虚拟化的银行卡。移动支付在全面继承金融IC卡的非接触、安全性、多应用等优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存储空间大、计算能力强、线上线下网络融合等特点,创新性地将智能移动终端、移动通信技术和金融服务网络整合为一个跨领域、跨行业、跨网络的金融创新平台和多应用载体,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移动金融服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也显示,到2013年,中国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将超过1500亿元,未来几年中国移动支付的年均增速将超过40%。

二、我国移动支付产业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移动支付监管的现状

我国移动支付起步较晚,基本上还处于发展初期。我国的移动支付产业迄今为止已发展为手机银行、近距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多种移动支付方式并存的模式。我国移动支付的主要应用于小额支付,如、网游、网络购物及话费充值等业务。在我国电信服务行业,移动支付由于其巨大的市场潜力而备受重视,但是出于各方利益的驱动,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在移动支付标准上却是各自为政。

我国的移动支付监管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模式,主要由三个部门分别负责:人行、银监会、工信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货币政策实现宏观调控,银监会负责对银行开展各项业务的监管,工业及信息化部对电信运营商的移动支付业务内容进行监管。2010年,人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申请支付许可证的方式获得合法地位,依法接受监管,从而为第三方机构从事移动支付业务扫清了法律障碍。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分3批累计发放了101张第三方支付许可证。随着支付许可证的发放,移动支付参与主体逐步扩大,我国移动支付产业将步入规范和快速发展的阶段。

(二)当前移动支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不明确

移动支付业务是集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于一体的综合型业务,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相关的监管机构,人行、银监会、工信部三个政府部门都可以对移动支付业务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管,但目前政府尚未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统筹监管整个移动支付产业。长期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极易导致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最终将造成监管有效性的降低和监管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移动支付产业的有效监管及规范发展。

2.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移动支付产业是新兴产业,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还相对滞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针对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进行规范,部分规定已无法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仅对非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监管对策,而对产业链其他相关环节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同时,涉及移动支付方面的立法,绝大多数是由人行或银监会制定的,在法律上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弱,其规定一旦与现行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冲突,就不能适用,这势必影响其规范作用

3.政策引导不足

尽管移动支付展现出种种优势,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各方在利益分配、权利和责任、费用支付等方面各不相同,影响了移动支付业务的规模发展。面对移动支付产业链协调的困难,面对社会信用环境及法律环境的缺失,面对国内用户的消费习惯,移动支付更需要监管部门发挥协调作用,引导移动支付走向成熟。此外,移动支付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如近场移动支付需要铺设支持近场支付的终端。我国刷卡设施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村,银行卡终端布放率相当低,现有的刷卡机具还需要改造才能适应移动支付业务。因此,硬件设施的改造急需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

三、加强我国移动支付产业监管的对策

有序的监管是一个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有效的监管,整个移动支付产业必然陷入无序竞争的局面,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信任度,最终导致移动支付行业制约因素增加、发展缓慢。因此,要站在产业发展的最高度看待移动支付产业的监管,坚持发展与监管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与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我国移动支付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明确监管主体,建立监管体系

目前,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是我国移动支付业务的核心服务组织,而它们均属于非金融机构。因此,站在金融安全和行业监管两个角度来看,应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移动支付业务监管体系。银行体系是我国经济命脉,金融安全是首要任务,因此人行的主要监管地位不可动摇。其他部门协助移动支付业务监管体系,不能越权监管。另一种方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移动支付协会性组织,该协会帮助央行对监管进行日常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只有明确监管主体后,职权分明,才会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统一的技术应用标准和行业推广等深层次问题。

(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提高我国移动支付方面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移动支付规范发展。一直以来,我国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都存在着政策瓶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让各方在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钻法律空子,防止出现法律交叉及管辖不清晰的问题。此外,还应该加强法律意识,让参与者知法、懂法、守法,研究移动支付交易过程中涉及各方责任的划分,明确法律责任。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电子支付虚拟性等特点,修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电子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尽快移动支付产业标准

标准是一个行业的基础。相对传统支付业务来说,移动支付更复杂,参与主体更多,产业链也更长。这样的客观现实下,任何某一个行业的参与者想单打独斗或大包大揽来完成移动支付都是不可能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成员,就没有办法相互协作发挥各自优势,不能更好的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因此要是通过产业联盟的建立形成统一标准,集中各方优势资源,设定共同利益目标,协同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的相关标准。共同协调配合,资源共享,最终才能够得到各方的共赢。

为支持和推动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和产业发展,人民银行组织40多家产业相关单位成立移动支付标准编制联合工作组,经广泛调研、技术攻关、标准研制、专家评审等阶段,将于近期正式移动支付相关技术标准。随着移动支付多项相关标准的确立,移动支付将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四)加强政策引导,改善移动支付环境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支付方式,具有随身、实时、快捷的特性,有着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在其发展初期,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产业发展政策,给予相关参与主体更多的支持。借鉴银行卡消费利益分配原则,加强移动支付产业链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努力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链条关系,加强产业合作,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规范发展。国家可采取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移动支付配套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移动支付环境,促进移动支付的普及与应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2]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3] 李林,陈吉慧.我国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发展趋势研究[J].商业时代,2010(30).

[4] 肖波.移动支付市场发展及趋势分析[J].金融电子化,2010(05).

[5] 王瑞.移动支付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网络财富,2010(08).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4

[关键词] 移动支付 安全性 前景

一、引言

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以有线的方式进行。客户在网上购物后,必须支付现金或者在指定的机器上进行支付,使用上诸多不便。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支付系统正在从有线走向无线,电子支付也逐步向移动支付过渡。

移动通信技术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载体,提供了更贴近用户需求的支付服务,并从安全性及监管上加以完善,逐步走向成熟。由于业务需求种类繁多,业务量巨大,使移动支付成为极具潜力的巨大产业。

二、移动支付业务概述

1.移动支付的定义

移动支付是指借助手机、PDA、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信终端和设备,通过无线方式所进行的银行转账、缴费和购物等商业交易活动。

2.移动支付业务分类

按照欧洲银行标准化协会在TR603(European Committee for Banking Standards,“Business and Funtional Requirements for Mobile Payments”)的定义,可按照支付金额的大小和地理位置的远近,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分类。

(1)按支付金额划分

微支付:支付金额低于2欧元的情况下,一般划归为微支付类型。

小额支付:支付金额介于2欧元~25欧元之间,称为小额支付。

大额支付:支付金额在25欧元以上,则为大额支付。

(2)按地理位置划分

远程支付:远程支付可以不受地理位置的约束,以银行账户、手机话费或虚拟预存储账户作为支付账户,以短信、语音、WAP等方式提起业务请求。

本地支付:利用红外线、蓝牙、射频技术,使得手机和自动售货机、POS终端、汽车停放收费表等终端设备之间的本地化通讯成为可能,用手机完成面对面的交易。

3.移动支付相关技术

(1)远程支付

①SMS技术

短信是移动通信里应用最广泛的服务。目前,短信作为移动支付的手段,可以实现诸如“手机钱包”、充值、缴费、买、电影票及手机银行等功能。也是在我国比较成熟,采用较多的移动支付技术。

②WAP技术等

移动通信协议,如WAP、CDMA 1X以及未来的3G等。

WAP2.0模式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所需的端到端安全性,可以提供TLS隧道。

3G,能够处理图像、话音、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多种信息服务。其高速率、移动性和高安全性等特点,必然会给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带来巨大商机。

(2)JAVA/ BREW技术

两者都是支持无线数据业务开发的技术,在手机中增加软件。

与无线JAVA相比,BREW是更底层的技术。BREW能够更多地调动底层的应用,它的应用效果和对手机终端的支持会更好,应用开发商可以更为方便地开发出表现每个终端特性的应用。

但是无线JAVA是开放的,而BREW则被高通所垄断。这一点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BREW的发展。

目前,联通与高通一起推BREW,而移动则看好JAVA。

(3)近距离非接触技术

目前用于移动支付业务的近距离通信技术有RFID、FeliCaIC等,RFID是一种无接触芯片技术。未来,蓝牙、802.11等也非常有可能应用在移动支付业务中。

在我国,NFC和SIMpass被视为目前国内非接触式移动支付领域最有可能的两大技术标准。二者都在手机中加入了基于RFID(射频识别)技术的芯片,用于与支付应用时的收单设备进行近距离的实时通讯,并同SIM卡进行连接,以实现把支付业务捆绑在持有手机的用户上。只是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有所区别。

近距离非接触支付技术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支付行为完成耗时短。

缺点是:用户要使用移动支付业务必须更换手机,而现在具有此种功能的手机不仅种类少,而且价格昂贵。但可以预计,随着终端问题的解决,近距离非接触技术将成为未来移动支付业务的主流实现方式。

4.移动支付的特点

(1)具有随时随地的特点

(2)用户规模大

目前,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已过4亿,是全球之最。在某种程度上说,以移动电话为载体的移动电子商务不论在用户规模上,还是在用户消费能力上,都优于传统的电子商务。

(3)有较好的身份认证基础

对传统的电子商务而言,用户的消费信用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一大“瓶颈”,而手机号码具有唯一性,手机SIM卡上存贮的用户信息可以确定一个用户的身份。对于移动商务而言,这就有了信用认证的基础。

三、我国移动支付市场现状

从全球来看,随着3G商用进程的日益推进,从日韩到欧洲,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步伐在不断加快,成为移动运营商十分看好的业务增长点。在我国,移动运营商也在积极推广移动支付业务。

1.移动支付业务开展情况

国内:据百纳年初的《中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分析报告》显示,2005年,国内移动支付用户数达到1560万,占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4%,产业规模达到3.4亿元。百纳预测,由于产业链的成熟、用户消费习惯的形成和基础设施的完备,到2008年,移动支付用户数将达到1.39亿,占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24%,产业规模达到32.8亿元。

国外:Juniper研究报告指出,2009年~2010年移动支付应用与服务有望被广泛接纳,全球移动支付总规模将达到10亿美元。目前,日韩欧美,移动支付业务都呈快速增长趋势。

2.移动支付的应用业务形式举例

(1)手机钱包

面向六大领域,包括购物、交通支付、票务、公司卡、身份识别、在线金融等。其中也包括买保险、充值卡、买、炒股、缴水电费、订杂志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2)手机银行

目前,各银行的手机银行产品纷纷上线,以满足用户随时随地的理财需求。从功能上说,银行的所有非现金类业务都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完成,包括查询、缴费、转账、汇款、支付、结算、外汇交易等等。韩国SKT和各大银行还合作推出了NEMO电子货币服务。

(3)分享

“分享”是指使用者能更加方便与朋友交换音乐、图片等信息;

(4)服务

“服务”则是指提供下载服务,移动认证业务服务等。

四、移动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面临的风险及问题

(1)信用体系风险

无论是网上银行,还是移动银行,都涉及到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信用体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2)技术安全的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等特性。

无线网络技术也面临着黑客的挑战和木马等网络病毒的威胁,而目前还没有有效抵制手机病毒的防护软件的手段,此外,还要考虑无线数据传输安全性、交易中途打断而没有重新认证的机制,以及无线终端容易丢失和被窃的问题。

(3)产业链成熟度问题

①移动支付产业链构成

移动支付业务产业链由设备制造商、银行、信用卡组织、移动运营商、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商业机构、SIM卡供应商、手机供应商、用户等多个环节组成。

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产业链,各个环节准确定位、合理分工并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移动支付业务才能获得健康发展,而产业链上的各环节才能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②移动支付业务的商业运作模式

目前,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以运营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银行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产业链主导者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

从我国国情来看,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或是以银行为主体单独经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移动运营商有用户资源,但信用度不如银行,银联可以平衡银行间以及银行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业务创新和市场反应能力方面不够。

因此,目前最适合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商业模式是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协助支持的整合商业模式。采用合作的方式实现优势互补,构建良性循环的产业链,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

(4)用户习惯及便利性问题

长久以来,绝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使用货币或信用卡消费,对移动支付还比较陌生。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人们对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心存顾虑。实际上,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障,但人们仍然不放心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保密信息通过移动网络传输。

此外,移动支付是否便利,也是影响因素之一。目前许多开通手机钱包业务的移动运营商多采用短信、WAP等远程控制的方式完成支付,过程繁琐,其便利性还不如传统的货币或信用卡。

(5)隐私问题

移动支付,也涉及到个人信息的管理,及如何保护客户隐私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与标准规范

移动支付是一项新兴的支付业务,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没有一家机构和组织能够提供一个为多方所接受的移动支付技术。

此外,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都是比较新的行业,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少,虽然目前已经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但是这些条款还远远不够,面对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还需要更全面的法律条款来约束交易行为,还需要在责任、权利、义务、赔偿、罚款以及信用机制方面细化法律法规。

在业务运营方面,也需要在行业自律、产品价格、增值业务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法可依,那么银行与电子支付公司的合作就更市场化,其共赢共融性就更强。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实行“牌照制”,移动支付的市场秩序将得到规范和整顿。存活下来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将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资金和技术力量,将承担起协调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关系、发展客户的重任。

五、我国移动支付市场分析及展望

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移动化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对于中国的移动支付业务而言:庞大的移动用户和银行卡用户数量提供了诱人的用户基础,信用卡使用习惯的不足留给移动支付巨大的市场空间,发展前景勿庸置疑。

1.巨大的潜在客户群

截至2005年5月,我国手机用户达到4亿户,银行卡发行总量超过8亿张,预计到2008年中国的手机用户将达到5亿户。如此巨大的手机消费群体和银行卡持有者数量,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良好的用户基础和发展空间。

2.利益驱动

对通信运营商来说,在话音业务市场趋于饱和的情况下,移动通信与金融业务的结合,无疑将成为发展移动增值业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对于银行来说,移动支付则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链条上的各方,在利益驱使下,会积极推动移动支付。

3.应用需求决定市场

移动支付应用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将加快移动支付的发展步伐。市场最终是由需求决定的。

4.克服问题和障碍

随着技术的完善,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也正在逐步减少。产业链也日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服务提供者,也会提供更贴近客户需求的服务。

综上,移动支付是电子支付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技术、产业链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移动支付必将成为电子支付的主流。

参考文献:

[1]A.F. Salam L.Lyer:P. Palvia et al. Trust in e-commerce. Communication of The ACM, 48(2), 2005,73~77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5

[关键词] 移动支付 安全性 前景

一、引言

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以有线的方式进行。客户在网上购物后,必须支付现金或者在指定的机器上进行支付,使用上诸多不便。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支付系统正在从有线走向无线,电子支付也逐步向移动支付过渡。

移动通信技术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载体,提供了更贴近用户需求的支付服务,并从安全性及监管上加以完善,逐步走向成熟。由于业务需求种类繁多,业务量巨大,使移动支付成为极具潜力的巨大产业。

二、移动支付业务概述

1.移动支付的定义

移动支付是指借助手机、pda、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信终端和设备,通过无线方式所进行的银行转账、缴费和购物等商业交易活动。

2.移动支付业务分类

按照欧洲银行标准化协会在tr603(european committee for banking standards,“business and funtional requirements for mobile payments”)的定义,可按照支付金额的大小和地理位置的远近,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分类。

(1)按支付金额划分

微支付:支付金额低于2欧元的情况下,一般划归为微支付类型。

小额支付:支付金额介于2欧元~25欧元之间,称为小额支付。

大额支付:支付金额在25欧元以上,则为大额支付。

(2)按地理位置划分

远程支付:远程支付可以不受地理位置的约束,以银行账户、手机话费或虚拟预存储账户作为支付账户,以短信、语音、wap等方式提起业务请求。

本地支付:利用红外线、蓝牙、射频技术,使得手机和自动售货机、pos终端、汽车停放收费表等终端设备之间的本地化通讯成为可能,用手机完成面对面的交易。

3.移动支付相关技术

(1)远程支付

①sms技术

短信是移动通信里应用最广泛的服务。目前,短信作为移动支付的手段,可以实现诸如“手机钱包”、充值、缴费、买、电影票及手机银行等功能。也是在我国比较成熟,采用较多的移动支付技术。

②wap技术等

移动通信协议,如wap、cdma 1x以及未来的3g等。

wap2.0模式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所需的端到端安全性,可以提供tls隧道。

3g,能够处理图像、话音、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多种信息服务。其高速率、移动性和高安全性等特点,必然会给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带来巨大商机。

(2)java/ brew技术

两者都是支持无线数据业务开发的技术,在手机中增加软件。

与无线java相比,brew是更底层的技术。brew能够更多地调动底层的应用,它的应用效果和对手机终端的支持会更好,应用开发商可以更为方便地开发出表现每个终端特性的应用。

但是无线java是开放的,而brew则被高通所垄断。这一点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brew的发展。

目前,联通与高通一起推brew,而移动则看好java。

(3)近距离非接触技术

目前用于移动支付业务的近距离通信技术有rfid、felicaic等,rfid是一种无接触芯片技术。未来,蓝牙、802.11等也非常有可能应用在移动支付业务中。

在我国,nfc和simpass被视为目前国内非接触式移动支付领域最有可能的两大技术标准。二者都在手机中加入了基于rfid(射频识别)技术的芯片,用于与支付应用时的收单设备进行近距离的实时通讯,并同sim卡进行连接,以实现把支付业务捆绑在持有手机的用户上。只是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有所区别。

近距离非接触支付技术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支付行为完成耗时短。

缺点是:用户要使用移动支付业务必须更换手机,而现在具有此种功能的手机不仅种类少,而且价格昂贵。但可以预计,随着终端问题的解决,近距离非接触技术将成为未来移动支付业务的主流实现方式。

4.移动支付的特点

(1)具有随时随地的特点

(2)用户规模大

目前,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已过4亿,是全球之最。在某种程度上说,以移动电话为载体的移动电子商务不论在用户规模上,还是在用户消费能力上,都优于传统的电子商务。

(3)有较好的身份认证基础

对传统的电子商务而言,用户的消费信用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一大“瓶颈”,而手机号码具有唯一性,手机sim卡上存贮的用户信息可以确定一个用户的身份。对于移动商务而言,这就有了信用认证的基础。

三、我国移动支付市场现状

从全球来看,随着3g商用进程的日益推进,从日韩到欧洲,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步伐在不断加快,成为移动运营商十分看好的业务增长点。在我国,移动运营商也在积极推广移动支付业务。

1.移动支付业务开展情况

国内:据百纳年初的《中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分析报告》显示,2005年,国内移动支付用户数达到1560万,占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4%,产业规模达到3.4亿元。百纳预测,由于产业链的成熟、用户消费习惯的形成和基础设施的完备,到2008年,移动支付用户数将达到1.39亿,占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24%,产业规模达到32.8亿元。

国外:juniper研究报告指出,2009年~2010年移动支付应用与服务有望被广泛接纳,全球移动支付总规模将达到10亿美元。目前,日韩欧美,移动支付业务都呈快速增长趋势。

2.移动支付的应用业务形式举例

(1)手机钱包

面向六大领域,包括购物、交通支付、票务、公司卡、身份识别、在线金融等。其中也包括买保险、充值卡、买、炒股、缴水电费、订杂志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2)手机银行

目前,各银行的手机银行产品纷纷上线,以满足用户随时随地的理财需求。从功能上说,银行的所有非现金类业务都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完成,包括查询、缴费、转账、汇款、支付、结算、外汇交易等等。韩国skt和各大银行还合作推出了nemo电子货币服务。

(3)分享

“分享”是指使用者能更加方便与朋友交换音乐、图片等信息;

(4)服务

“服务”则是指提供下载服务,移动认证业务服务等。

四、移动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面临的风险及问题

(1)信用体系风险

无论是网上银行,还是移动银行,都涉及到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信用体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2)技术安全的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等特性。

无线网络技术也面临着黑客的挑战和木马等网络病毒的威胁,而目前还没有有效抵制手机病毒的防护软件的手段,此外,还要考虑无线数据传输安全性、交易中途打断而没有重新认证的机制,以及无线终端容易丢失和被窃的问题。

(3)产业链成熟度问题

①移动支付产业链构成

移动支付业务产业链由设备制造商、银行、信用卡组织、移动运营商、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商业机构、sim卡供应商、手机供应商、用户等多个环节组成。

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产业链,各个环节准确定位、合理分工并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移动支付业务才能获得健康发展,而产业链上的各环节才能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②移动支付业务的商业运作模式

目前,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以运营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银行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产业链主导者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

从我国国情来看,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或是以银行为主体单独经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移动运营商有用户资源,但信用度不如银行,银联可以平衡银行间以及银行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业务创新和市场反应能力方面不够。

因此,目前最适合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商业模式是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协助支持的整合商业模式。采用合作的方式实现优势互补,构建良性循环的产业链,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

(4)用户习惯及便利性问题

长久以来,绝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使用货币或信用卡消费,对移动支付还比较陌生。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人们对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心存顾虑。实际上,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障,但人们仍然不放心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保密信息通过移动网络传输。

此外,移动支付是否便利,也是影响因素之一。目前许多开通手机钱包业务的移动运营商多采用短信、wap等远程控制的方式完成支付,过程繁琐,其便利性还不如传统的货币或信用卡。

(5)隐私问题

移动支付,也涉及到个人信息的管理,及如何保护客户隐私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与标准规范

移动支付是一项新兴的支付业务,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没有一家机构和组织能够提供一个为多方所接受的移动支付技术。

此外,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都是比较新的行业,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少,虽然目前已经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但是这些条款还远远不够,面对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还需要更全面的法律条款来约束交易行为,还需要在责任、权利、义务、赔偿、罚款以及信用机制方面细化法律法规。

在业务运营方面,也需要在行业自律、产品价格、增值业务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法可依,那么银行与电子支付公司的合作就更市场化,其共赢共融性就更强。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实行“牌照制”,移动支付的市场秩序将得到规范和整顿。存活下来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将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资金和技术力量,将承担起协调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关系、发展客户的重任。

五、我国移动支付市场分析及展望

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移动化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对于中国的移动支付业务而言:庞大的移动用户和银行卡用户数量提供了诱人的用户基础,信用卡使用习惯的不足留给移动支付巨大的市场空间,发展前景勿庸置疑。

1.巨大的潜在客户群

截至2005年5月,我国手机用户达到4亿户,银行卡发行总量超过8亿张,预计到2008年中国的手机用户将达到5亿户。如此巨大的手机消费群体和银行卡持有者数量,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良好的用户基础和发展空间。

2.利益驱动

对通信运营商来说,在话音业务市场趋于饱和的情况下,移动通信与金融业务的结合,无疑将成为发展移动增值业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对于银行来说,移动支付则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链条上的各方,在利益驱使下,会积极推动移动支付。

3.应用需求决定市场

移动支付应用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将加快移动支付的发展步伐。市场最终是由需求决定的。

4.克服问题和障碍

随着技术的完善,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也正在逐步减少。产业链也日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服务提供者,也会提供更贴近客户需求的服务。

综上,移动支付是电子支付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技术、产业链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移动支付必将成为电子支付的主流。

参考文献:

[1]a.f. salam l.lyer:p. palvia et al. trust in e-commerce. communication of the acm, 48(2), 2005,73~77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6

关键词:移动支付;发展;监管;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109-02

一、我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移动支付是指交易双方使用移动设备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债务的行为。根据支付场景的不同,移动支付分为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移动远程支付是指不通过实体受理终端,使用互联网、电信网络等与后天服务器之间进行信息交互,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移动近场支付是指通过实体受理终端,以联机或者脱机方式接人收单网络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

(一)移动支付业务监管法规日趋完善

为规范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法律法规,为移动支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保障。移动支付反洗钱监管框架已具雏形,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移动支付业务应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2015年,央行出台了《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移动金融是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二)移动支付交易模式呈现多样性

近场支付方面,基于NFC技术的移动金融IC卡将传统插卡操作转变成刷机操作,有效提升了支付效率,优化了客户的服务体验。远程支付方面,手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APP客户端成为主流,快捷转账、声波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创新性支付模式被陆续推出。此外,基于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学特征的移动支付模式也处于积极研发和探索中。

(三)移动支付交易金额增长迅速

《2015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移动支付金额达108.22万亿元,同比增长379.06%。2016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移动支付业务56.15亿笔,金额52.1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8.08%和31.05%。

二、我国移动支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移动支付的特殊性、创新的多样性、管理边界的无限性,其监管难度大、成本高,更需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移动金融协会,在金融分业监管情况下,缺乏自律组织的指导协调,移动支付业务管理有效性不足。

(二)风险管理机制有待建立

针对移动支付可能隐含的业务风险和安全隐患,缺乏一套推动商业银行、通讯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建立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的整体协调机制,如何切实保障移动金融的安全可信是摆在整个产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行业技术标准有待统一

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推动建立行业标准体系,但由于移动支付应用的特殊性,业务模式、产品形态、技术实现等方面涉及多个国家管理部门,政策协调难度大,行业标准在技术上、业务上都尚需完善。

三、国外移动支付反洗钱监管经验

(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2013年6月,FATF在的《关于预付费卡、移动支付、网络支付服务的风险防控方法指引》中对移动支付市场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支付方式相关风险进行了初步评估。该报告提出应制定适当的AML/CFT规定调节新型支付服务(NPPS)中涉及的风险,并在移动支付领域推进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管理措施。

(二)美国

美国移动支付监管更加关注特定的支付业务本身而不是相关资格,同时,创新移动支付服务还受到金融隐私、反洗钱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是在联邦层面设立多部门、全覆盖的监管体系。美国移动支付在联邦层面监管机构主要由美联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和货币监理署(OCC)组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移动支付监管职能,具体见下表。

二是完善法律监管框架。美国尚未针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专门立法,但能够作为移动支付监管依据的规则已经较为全面。如2008年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FA)第三章《支付、清算和结算监管法2010》针对包括移动支付在内支付体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风险监控规则。2015年通过的《美国自由法案》(AFA),对涉及恐怖主义洗钱问题的移动支付业务监管做出了规定。设立《货币服务法案》(MSA)各州依据该法对非储蓄类货币服务提供商进行市场准入管理,Paypal这类移动支付服务供应商受到这部法案的监管。

(三)韩国

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移动运营商与金融机构合作是韩国移动支付主要的产业模式,在政府推动下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安全标准。韩国知识经济部技术标准院牵头组建由通信商、卡片商、金融服务商等相关企业组成的“移动支付标准化促进会”,完成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移动支付自主研发技术的开发。

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库,实施网络实名制和手机电话实名制。2002年,韩国政府开始推动实施网络实名制,2005年10月,和修订《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进一步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证信息库”,实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手机号码入网等级制,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码并与信息库连接,就可识别身份证真伪。手机丢失后只需向电信部门申报即可立即断网。网络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的实施,提高了手机移动支付的安全性。

四、国外移动支付反洗钱对我国的启示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移动支付制定特定的反洗钱监管细则,对于移动支付领域洗钱风险状况尚未进行过评估。建议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研究出台监管细则,积极防范该领域洗钱风险。

(一)制定移动支付行业规范

移动支付由于其自身交易的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或从事诈骗等引发涉众风险的活动。建议尽快制定移动支付的行业规范,针对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新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特别是匿名假名交易、洗钱等问题,从源头上把控风险。

(二)建立移动支付反洗钱监管制度

一是针对移动支付业务缺乏系统性监管问题,国家应明确主管部门,并指定反洗钱监管主体。二是制定移动支付监管办法,明确将移动支付运营商定义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备,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档案。三是定期对移动支付行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关注移动网络的大额资金流向,防范支付网络的技术风险、支付机构的运营风险以及金融风险和潜在的系统风险,有效做好监管指导工作。

(三)建立移动支付行业自律组织

借鉴韩国移动支付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通过建立移动支付产业协会,加强支付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将是我国移动支付监管的持久路径。另外,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教育问题,行业组织和协会有责任营造消费者保护环境,建立投诉应对平台和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监管参与意识。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7

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其独有的开放与协作的精神也开始逐渐使得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向网络环境下的移动金融转化,从而催生出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中,移动支付平台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不稳定的因素存在,移动金融支付还存在着许多的风险。本文主要针对支付风险的评价标准系统进行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

网络环境;移动金融支付;风险评价

2013年左右,我国开始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且发展十分迅速,对传统金融行业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移动金融支付交易额和交易规模也在飞速增长。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环境不确定等不稳定因素,移动金融支付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这就需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价,进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得风险降至最低。

1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崭新的金融形态,与传统金融相比,它以云数据挖掘、移动终端支付、SNS社交平台为特色,并且成功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对接。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的新思维和新方式为用户提供了诸多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形式。比如,尽管传统金融银行提供很多理财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往往无法及时提取,因此用户往往会因为这种不方便性而放弃购买;但是移动互联网金融不同,比如余额宝、理财通等网络产品,其收益率并不比银行理财产品低,且随时可以提取出来,因此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除此之外,它还具备移动支付功能,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这也是传统的金融行业服务无法提供的。

2移动金融支付

移动金融支付服务不是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主持下完成的,而是作为一种非金融机构独立运作。它以一种类似于中介机构的方式存在着,为收付款人提供金融货币资金的转移服务。其主要的服务方式包括网络支付、POS机刷单等,同时也包括其他一些央行所确定下来了的支付方式。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讨论的金融支付是属于基于互联网的移动金融支付,它具备着一定的金融实力和信用基础,以中介结构的身份同国内的银行、企业和个人散户签订合约,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支付技术完成虚拟账户的网上支付。当前我国的主要移动金融支付系统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

3我国移动金融支付风险表现

由于移动金融支付涉及到多个领域,因此在其运行当中也产生了多种复杂多样的风险,这就给移动金融支付的风险预防和风险识别带来了困难。笔者结合实际经验以及理论积累,对金融支付中的主要风险进行了阐述。

3.1政策法规风险

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可以说关系到整个风险控制框架的顶层设计,它不仅对移动金融支付提出了规范和标准,同时也从侧面说明了金融支付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具体类型和大小。对于政策上的风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条例,我们从这些法律条例当中可以看出政府也想要为移动金融支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随着市场的竞争强度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增强,很有可能会给移动金融支付带来一定的冲击和重新洗牌,存在一定的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因此政策法规风险还是笼罩着移动金融支付的。

3.2金融风险

尽管移动金融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仍然属于非金融机构。这种非金融机构的存在如今已经开始涉及到金融领域。比如说货币的支付和结算,再比如具备着一定的资金储蓄性质的沉淀资金利用,这些服务统统都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金融风险。

3.3市场风险

在有移动金融支付所参与到的网络金融交易当中,市场的交易主体包含多个环节,比如买方、卖方,再比如移动金融支付企业。而参与主体也使得其开始面临市场的风险,比如可能会造成客户的流失,比如会受到银行的拒绝合作,再比如说会受到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再比如替代者和业内竞争的风险。总之,移动金融支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市场风险考验。

4我国移动金融支付风险评价系统

4.1定性评价

在我国的移动金融支付评价系统中,最为典型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因素分析法、逻辑分析法以及德尔斐法等。在评价过程中主要是依据研究者的知识、历史经验等从主观角度对第三方支付风险进行描述性评价,在确定风险等级时多数是依据移动金融支付面临的威胁、脆弱性等因素,不使用具体的实际数据,比如通过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设定诸如“大”、“中”、“小”的偏好值来整体上反映风险程度,有时也会对偏好值赋予具体数值从而计算风险的期望值。定性评价主观性较强,对于评价者的要求很高,不同的评价者对同一评价事物也可能有不同的认识,随意性较大。

4.2定量评价

与定性分析不同的是,定量评价主要是利用较为直观的数据进行风险的评价和衡量。通常,定量评价需要建立一定的模式,从而加大结果的直观性。通过收集移动金融支付的相关数据,对其风险进行量化处理,通常是从其资产收益角度进行灵敏度和波动性的分析研究。灵敏度分析较为简单直观,可以反映移动金融支付中资产的收益率对市场中风险因素的反应情况。

4.3综合评价法

由于移动金融支付风险评价系统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且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都具备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没有办法完完全全采用定量方法去评估,不然那就会面临着极大的运算量。一味追求量化的风险评估也不利于评价系统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所以移动金融支付风险评价系统就引入了综合评价法,将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取长补短,综合地去评价。该方法的引入极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移动金融风险评价系统。

5对于强化我国移动金融支付风险控制的建议

5.1开展落实反洗钱和反套现工作

由于网络移动支付的虚拟性和无法触碰性,因此资金可以通过网络迅速方便地进行流转,这就给洗钱者和意图套现者提供了机会。很多不法分子会因此接着这个机会进行网络或者是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的套现活动等。因此,为了切实避免这种风险,反洗钱和反套现监管的范围必须将移动金融支付囊括在内。可以尽快建立用户实名认证体系,并且逐渐将其完善,联合着全国的公安系统进行身份甄别和对比,从而保证资格的合法性,确保资金的流动追踪,最大程度上地保证移动金融支付的安全。

5.2加强资金流动性监管

在移动金融支付的服务过程当中,经常会有流动资金或者是沉淀资金的存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和利用,要严格把握其运用的力度和流动性。此外,也要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和沉淀资金做出严格的区分,加强审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要适当提高市场的进入门槛,从而保证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才能进入市场。

6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移动金融支付机制还不够完善,评价系统也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我们觉得应当加强风险评价系统建设,加大网络金融支付的安全力度,为移动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林赏贵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移动支付的方法篇8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综述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从英国1835年开始实行专项补助算起,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19世纪初,美国开始实施由联邦政府向州和地方政府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20世纪30年代以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宏观经济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被广泛地运用于西方发达国家;随着各国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逐渐增大,其方式也在不断进行创新,对于消除各种社会矛盾,减缓区域间发展不均衡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大部分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以均等化、规范化为目标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已成为处理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方式之一。

我国以均等化公共服务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始于1994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95-2001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明显的过渡性;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增加的部分全部归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规范、统一的分配,“过渡期转移支付”概念不再使用。作为分税制最主要的配套措施,经过将近二十年的运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形式不断调整,金额的确定开始走向规范化,可以说财政转移支付在推动我国区域间经济社会均衡发展,调动地方理财积极性等方面成效明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表现出的一些问题,如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结构不合理、立法不健全、监督管理不规范、拨款缺乏科学的计算公式、偏离原有目标等。为推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发展,有必要厘清财政转移支付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财政转移支付发生的原因

经济学家Boadway[1]认为转移支付的原因和目的主要表现在区域外溢性和财政不平衡两方面。他们认为由于区域外溢性,为了引导地方政府提供正确的公共设施数量,应该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补贴,由于无条件拨款改变不了公共物品的相对价格,也改变不了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通常只能通过有条件拨款来解决。财政不平衡首先表现在纵向方面,跨地区之间的要素移动导致税基变动,从效率来看,中央政府的课税权限应大于其支出责任,考虑到支出效率,对于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了解更多,因而地方政府应享有较大的支出权限。由此中央政府应当通过无条件拨款这一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来弥补地方政府的收支赤字。其次是横向不平衡,其失衡的原因是由于各地政府经济实力的差异,导致居住在不同地区的居民从地方政府预算活动中获得净财政受益(即居住地受益)不同,因此,应通过转移支付使州际居住地受益均等。

Zou Hengfu[2]对联邦政府拨款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动态效应税收、联邦拨款、地方公共支出与其增长之间的联系和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之一。他所进行研究的重点是通过控制转移支付规模,实现财政资金最优化配置,并试图找出税收、政府间转移支付政策以及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结合的最佳路径。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涵义

转移支付是英文表述“Transfer payments”汉译,其本意为是“转账、转移”。联合国《1990年国民账户制度修订案》中给出了关于转移支付的广义定义:“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其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事物。”转移支付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和家庭个人;既有政府间的资财转移,也包括政府同企业和居民间的资财转移等;转移支付的对象既包括资金、金融资产,也包括商品和服务,既有货币形态也有实物形态[3]。

史瑞鑫[4]认为,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的,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孔艳丽[5]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规范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流动和分配,以此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的横向不平衡的财政体制。李井伟[6]认为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虽然学者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表达不尽相同,但其实质上都是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宗旨,平衡各级财政之间纵、横向之间不平衡的财政体制。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转移的对象不仅仅是资金,还包括财政资源的转移。

三、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国际上通行的转移支付模式有三种类型,第一是纵向型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即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这种支付模式比较简单易行,由中央政府掌握主动权,牵制色彩较为明显,其实行的前提是中央政府掌握足够多的财政资源。第二是横向型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即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财政较富裕的地区向财政不足的地区进行转移支付,操作方式较为复杂,但透明度较高,且可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德国的州际转移支付体制与加拿大的收入均等化模式都属于此类型,以前者最具代表性。第三是纵横交叉型财政转移支付模式,该模式以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为辅,纵横交错相互配合。它要求依法确定规范化的分级财政管理体系,在这个既定体系中,中央政府既要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又要组织各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