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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8篇

时间:2024-01-29 17:31:59

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

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1

1.1精选教学内容

我系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之前曾开设《农业环境学》课程。2009年修订的新教学计划将《农业环境学》改为《环境科学概论》。一方面是因为许多环境资源作为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和条件,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另一方面是为学生以后扩大就业面和跨专业考研打基础。本系选用的教材是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学》(陈英旭主编,2001年3月第一版),该教材的优点是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共分为17章,包括绪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环境规划、环境评价、环境法、环境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等。但目前我校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教学计划对于《环境科学概论》的课时设置为32学时,不可能在规定的学时中讲完所有内容,因此,要求教师必须从中选择一部分内容进行精讲。作为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课程,既要全面选择其中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内容,又要对环境科学基本理论部分进行详细讲解。因此,我系教师主要选择其中的绪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几部分内容进行精讲。目的是培养学生对农业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把握和对环境科学相关内容的理解,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养。

1.2补充新内容

由于所选用教材的出版时间距今已有十几年,书中一些内容难免跟不上当今环境科学发展的新态势,体现不出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所以要把本学科的新理论、新科技成果等内容充实到教学中,做到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教师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去备课,比如通过电视新闻、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各种手段收集有关资料并整理,把国内外在本课程相关方面最新的科学知识和发展动态传授给学生。例如,本人在讲土壤农药污染这部分内容,介绍有机氯农药的特征和危害性时,补充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POPs)的概念,并告诉学生2001年首批被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12种POPs中有9种为有机氯农药。这样既强调了有机氯农药的特性,又使学生了解了POPs的相关知识;既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2教学方法改革探讨

由于《环境科学概论》是针对环境科学专业的导论性课程,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学生一方面会认为与本专业联系不大;另一方面会觉得该课程很多内容比较科普化,不重视该课程的学习。因此,教师应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入浅出的引导学生,使他们意识到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会对农业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直接或潜在的危害。比较行之有效教学方法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结合,互动式教学和理论结合实际教学。

2.1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结合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与多媒体的结合,集文本、图形、图像等多种信息于一体,以计算机为核心,通过视听的组合为学生提供一个图文并茂的学习环境,使客观事物以视听的形式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富有吸引力,在现代教育中具有特殊的优势。多媒体教学能大大减少课堂板书时间,增加教学内容。例如,本人在备课过程中通常结合教材,利用互联网查阅下载相关文献资料,采用PowerPoint制作课件,将课本中的理论知识与其实际应用结合起来进行讲解,并将相关知识点的最新研究成果呈现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在这方面的缺失,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可以利用互联网下载相关视频,课堂上结合相关章节给学生播放。例如,本人在讲到固体废物污染时,给学生播放卫生填埋法、焚烧热能回收技术和热解法处理城市垃圾的视频,使学生直观的认识这些处理技术的具体流程及其操作原理和方法。但多媒体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学生认为可以拷贝老师的教学课件,这样他们上课就不认真听讲。而且多媒体教学使教学内容呈现的时间短暂,会使学生对授课内容印象不深,甚至对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理解不透彻。所以,教师在应用多媒体授课的同时,要充分结合传统教学的优势,比如对于教材中的一些难点和重点问题,可以通过板书演算和推导,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教学的难点和重点上,帮助学生对知识的充分理解和领会。因此,采取多媒体与传统教学方式黑板板书相结合,能更加有效的组织课堂教学。

2.2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是通过营造多边互动的教学环境,在教学双方平等交流探讨的过程中,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进而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和探索性,达成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互动式教学能使师在共同思考探讨中掌握所学的知识,形成气氛活跃的教学氛围。互动式教学方法多种多样,最简单的可以通过课堂提问吸引学生课堂注意力,也可以利用一些经典案例,设计若干个讨论议题分组讨论,让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老师再进行点评和总结。比如,笔者在期中和期末时会分别将学生分成4个小组,每组学生针对本课程内容自由设计一个研究课题,由学生到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将这些资料进行分类和总结,然后一组派一名代表以PowerPoint形式在课堂上进行汇报,老师和其他组的同学针对其汇报的内容进行提问,本组同学负责解答,可以看出学生的表现非常踊跃,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互动的教学方式,既提高了学生学习和思考的积极性,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又锻炼了学生的胆量和语言表达能力,可谓一举多得。

2.3理论结合实际教学

《环境科学概论》课程的内容以概述性为主,其中很多是概念和原理性的知识,如果单调的讲书本内容,就会使学生听起来很枯燥。实际上,不断出现的许多现实环境问题与书中的理论内容是相对应的,所以在讲课过程中应适当穿插实例。例如,2011年江苏无锡太湖蓝藻爆发造成无锡全城自来水污染,超市、商店里的桶装水被抢购一空,这一事件与书中水体富营养化这部分内容紧密相关;最近我国频发的雾霾天气与本课程绪论中的洛杉矶烟雾事件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与大气环境这一章中的光化学烟雾有直接联系。在讲到书中这些内容时与实际环境事件结合起来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学生对知识点理解,又能培养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另外,在讲完每一部分的污染处理技术之后,可以组织学生实地参观相应的污染处理场地,比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重金属污染的修复场地等,让学生观察工艺流程和处理效果,以增强他们对相关知识理解,同时,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对相关知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正确的理性认识。

3结语

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2

1.1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内涵分析“生态农业”(ecologicalagriculture)一词最初由美国土壤学家W.Albreche于1970年提出,英国农学家M,Worthington于1981年将生态农业明确定义为“生态上能自我维持、低输入,经济上有生命力,在环境、伦理和审美方面可接受的小型农业。”1981年,以生态学家马世骏教授为代表的一批科学家将国外生态农业研究的成果与中国国情结合,首次提出了“中国生态农业”的概念。“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KennethEwertBoulding)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生态经济时谈到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杜邦公司提出了循环经济3R原则。国内在国外“循环经济”思想上提出了“循环农业(RecyclingAgricultural)”概念,该词语首次见于陈德敏等于2002年发表的文章。从我国“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概念提出后,学者们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如:生态学家叶谦吉(1988)、吴国凯等(1988)、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1991)、著名生态学家孙鸿良(1993)等对“生态农业”概念进行了完善与优化;郭铁民等(2004)、宣亚南等(2005、熊瑶等(2005等对我国“循环农业”的概念进行各自优化定义。两者的概念与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环境条件的不断变化及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随之得到扩充和发展,其相关理论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分析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代表性概念,结合我国目前农产品比较丰富,注重产品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将生态农业基本内涵概括为:生态良性循环、产品优质安全、三大效益协调、科技管理支撑、产业复合设计、系统优选调控,另外包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间接内涵。将循环农业基本内涵概括为:物质循环利用、环境和谐友好、产业网状依存、科技管理创新、三大效益同步、农业永续发展。通过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内涵分析发现,其共性是二者都兼顾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或途径,其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农业的发展;其次,二者都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的支撑;另外,二者都注重多产业复合的复合设计。主要区别在于:

(1)虽然二种农业模式都兼顾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但生态农业更加重视生态效益,而对经济效益比较弱化,而循环农业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与环境改善的融合。

(2)生态农业追求的最终目标虽然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满足人类社会持续对农产品的需求方面没有具体措施,因此,生态农业更是可持续农业的基础。

(3)生态农业主要侧重于产品生产环节的环保、绿色,而循环农业按照循环经济3R原则更重视生产环节、生产链和消费领域的物质循环利用,减少自然环境的破坏与资源的消耗。

(4)生态农业注重产品的自然安全,而循环农业在注重经济效益下对产品的安全比较弱化。我国生态农业的提出与发展比循环农业早20年,在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概念与内涵皆不断更新完善,至今,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两者在内涵上已呈现交叉重叠现象,两者都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除各有侧重点外,直接或间接目标一致。但对生态农业而言,其发展依赖于农村环境,而农村环境又与农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社会经济发展到目前,随着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商品的丰富,在生产各环节及人们生活过程中,农业生产系统中非自然物质的输入不可避免,而这些物质按照生态学原理,依靠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转化很困难或历时很长,从而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稳定与良性发展,造成农业生产环境恶化,因此,在农业物能循环中必然涉及到非自然性物质的人为循环利用问题,而这个问题是需要用循环经济的理论来解决的。因此,为了减少概念的重复,取长补短,形成符合现代生态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建设要求的系统化现代农业概念,将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概念融合,称之为“循环型生态农业”。

1.2循环型生态农业的概念界定结合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现状与发展,我们认为:循环型生态农业是在系统学、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和生态技术学理论指导下,把循环经济理论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实现“投入品-产出物-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达到资源低消耗与高利用、投入清洁、产品安全、废弃物低排放,从而实现生态良性循环、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人居环境优美、公民身体健康的现代农业系统。循环型生态农业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高安全、美环境、美人文”,即两低两高两美目标。

2循环型生态农业的内涵

从循环型生态农业的概念出发,明确其内涵本质是应用设计与实践运行的基础。其主要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良性循环。生态良好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按照生态学原理,将农业生态建设和绿色消费融合,实现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污染等,生产过程用养结合,注重生物资源的自然回归利用,最大程度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自给,严格控制外部有害物质的投入、农业废弃物的产生与非生态化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2)物质循环利用。按照循环经济3R(Reduce,Reuse,Recycle)原则,通过优化农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能量的多级循环使用。综合设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最佳配合方案,尤其是要加强生产、加工、消费环节非自然生态系统废弃物回收利用,使物质与能量的得以顺畅循环流动,达到自然资源低消耗、生产过程低污染、物质高利用、废弃物低(零)排放,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同时,减少废弃物污染,从而将提高经济效益与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

(3)产品安全优质。将改善与维持良好的农业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利用与健康的动植物生产紧密融合,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用洁净的生产方式(尽量采用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绿色物质输入)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在现代管理体系下加工销售食品,倡导绿色消费,促进人们生活习惯的转变,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4)系统网状复合。在环境保护和产品安全的总旨下,用生态经济学原则和系统科学原理设计并不断优化人工农业生产系统,将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及其延伸的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贸易与服务业、农产品消费领域等产业进行合理组配,建立高效循环的产业链。各产业之间通过中间产品和废弃物的相互交换而互相衔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和闭合的物质利用网络,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废弃物得到有效利用、环境影响减少到最低水平。

(5)科技管理支撑。农业系统实现物能循环、环境友好、产业发展并举,在吸收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精华的同时,更需要生产、消费环节大量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支撑。需要现代微生物工程技术、水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生物肥料技术、化工材料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生物育种技术、信息工程技术、废弃物的重利用和处理技术等的有效结合,同时需要完善农业生产与产品加工各环节标准,建立科学的社会规范体系。

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3

关键词 地表权;地下权;应用模式;环境产权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4-0118-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4.020

土地作为特殊的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地下、地上三个部分,矿产资源依附于土地存在。矿产资源开发不可避免的涉及土地利用,而这当中又涉及许多复杂的权属关系。其中,引申出的比较重要的概念是地表权与地下权。我国对地表权与地下权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在矿业法修改中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清晰的认识。这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地表权与地下权权属关系的界定,尤其是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到的土地流转问题,该问题也是学术界、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和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部分,但学术界缺乏对此问题的系统探讨。文章将对地表权和地下权概念、应用模式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1 地表权、地下权的相关法律概念及界定

引入地表权、地下权概念的相关法律背景是模糊的,原因是围绕土地立体构成而形成的法律概念并没有达成共识。在土地两种基本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学者们针对土地空间利用提出一系列概念:空间权、地上权、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空间权、空间利用权、空间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以上概念界定混乱使得地表权、地下权的具体界定较为困难。

其中,空间权(Air Rights)是基于土地的立体构成的属性而提出的,但是,空间权的概念却并不统一。学术界对空间权的概念界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空间权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概念的延伸,指公民或法人对土地表面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第二,空间权指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土地表面上下的空间利用权,具有排他性;第三,空间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的一种,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所享有的权利。在空间权法律属性、定位不清的前提下,围绕土地空间利用,学者们延伸出土地空间权、空间利用权、空间基地使用权等概念。实际上,土地空间权与空间权在概念上是相同的,只是称谓不同而已。而以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将“空间利用权”视为空间权的重要内容,并阐述为:“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空间利用权,是指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依法进行利用的权利”[1];梁慧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权视为“空间基地使用权”,所谓空间基地使用权“是指在地上或者地下一定的三维闭合空间所设立的基地使用权”,它是基地使用权中的一种[2]。

以上都是基于土地立体构成而形成的空间权概念,针对空间权的定义不统一。当然也有学者对土地的空间权利分层进行定义,如地上权、地下空间使用权等。徐国栋在《绿色民法典》中对地上权的定义为:“以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使用土地,并且可以转让或继承的权利,为地上权。”[3]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85年对地上权的定义为:“凡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为目的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论建筑物系直接或间接的与土地接触,均得设定为地上权”。有学者也将地上权进一步分为:空间地上权、地下地上权及其延伸概念如“普通地上权”、“区分地上权”等,可见地上权的概念是比较宽泛的,指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按照梁慧星等的定义:地下空间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就性质而言,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属于不动产财产权[4]。在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地下空间使用权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且有“地下空间所有权”这一概念,而在英美法系中,将空间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种独立的财产权。

另外,还有地役权、永佃权等概念。地役权起源于罗马法,谢在全指出:“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提供便宜之权, 故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存有负担, 以提高自己土地价值之权利”[5]。 2007年我国《物权法》正式出台,地役权首次在《物权法》中出现。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永佃权( Emphyteusis)”概念来自于希腊语,证明远在古希腊时期永佃权已具雏形。它是一项他物权,是用支付租金的办法长期永久地使用、收益、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权利[6]。

总之,围绕土地立体构成的空间权利是错综复杂的,且在以上概念不统一的情形下,清晰地界定地表权与地下权、理顺其理论脉络是比较困难的,在实践中,需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

2 地表权、地下权概念及应用问题

我国目前对地表权与地下权没有统一的定义。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到土地地表的使用,触及到地表权与地下权问题,然而从法律视角来看,我国对地表权、地下权问题的涉及是零散且没有针对性的定义,况且以上概念的混乱使用也使得地表权、地下权问题更为复杂。按照《商业词典》对地表权和地下权的定义:地表权指的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以外或以上及水、地下中(除去矿产资源以外)的部分的所有权。地下权定义为矿业权。从《商业词典》对地表权的定义来看,地表权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基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应该内含土地使用权、地上权、地下空间使用权等除去矿业权部分的权利,它是较为宽泛的概念。而地下权指的是矿业权,与地下空间使用权类似但却并不相同,地下权概念的提出针对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利,而地下空间使用权是基于土地属性而提出的一种土地使用权,相比之下,前者是较为狭义的概念。

将地表权概念具体到我国实践中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地表权概念是涵盖了除去矿产资源所有权之外的部分的所有权,这种定义不适合我国具体国情。地表权的这种定义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概念紧密相连的。在西方国家,矿产资源国有化是近年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其在强调地表权的所有概念的时候排除矿产资源部分,其他部分实际上与私有制度相符。作为有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而言,不能硬套此种概念,而应在借鉴其精华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在我国宪法第9条中规定,自然资源包括水流、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在土地所有制上,却存在两种形式: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制度形式并存的现状使得地表权、地下权概念应用应区别于其他国家。

地下权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而提出来,是狭义的概念。广义的地下权应属于空间权的一种,包括地下基地建设权等空间使用权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地下权进行细致的区分。如果按照狭义的概念去分析地下权,仍然有许多问题是需要讨论的。按照地下权的定义来看,地下权即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本身是需要界定的问题。探矿权是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本身不涉及对矿产资源处分这一环节,这与采矿权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采矿权涉及到对矿产资源的实际处分,与其将地下权定义为矿业权,不如将其定义为采矿权,这样才不会产生地下权运用的混乱。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必然涉及到地表权与地下权矛盾问题。这其中有三点问题是需要特别考虑的:一是地表权与地下权应用模式问题:相统一抑或相分离。二是地表权与地下权涉及的相关产权界定问题:地表权该如何具体界定、地表权与地下权中的环境产权归属及环境产权界定、地表权权利主体和地下权权利主体界定以及地表权、地下权涉及的产权范围、界限问题等。三是地表权与地下权中涉及的利益分成问题。以下是针对这三个层面的初步探讨:

各国对地表权与地下权的权属关系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地表权、地下权相统一模式。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拥有土地的权利人即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在这种模式下,土地所有者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但是不能排除其他权利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实行的是以利用为核心的开发模式,而不是将所有权置于产权的核心。这是典型的私有制模式,其强化财产概念,将各个权利人视为独立的交易主体。实施两权合一的好处是可以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纷争,但是也有其弱点:两权合一是典型的私有模式,虽然减少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纷争,但是为私利服务的同时,忽略了矿产资源整体调配,在现实中私人利益很难与公共利益相统一。二是以德、法等为代表的地表权与地下权相分离的模式。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矿业权主体私人化、土地私有,因此,两权分离是为了兼顾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的宏观调控与私人权益实现。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大部分为实施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将所有权置于产权的核心,所有权是,使用权、占用权等其他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宏观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但是弱点是将地表权与地下权对立起来,导致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纷争。三是以南非为代表的两权有限结合模式。李国平等[7]指出南非在某些地区允许地表权、地下权相统一,但是大部分地区由于存在土地私有与矿产资源州政府所有的两种对立的所有制度,实行地表权与地下权分离制度。南非地表权与地下权权属关系具有灵活性,但是也有其弊端,制度形式不统一,法律及政策实施很难协调。

地表权与地下权的产权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实行的是矿权从属于地权制度,因此,不存在地表权与地下权的产权界定问题;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油气等重要矿产对地权的优先制度,减少了产权界定的麻烦。而在我国地表权的界定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地表权涉及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土地使用、占有、支配的权利和土地生态环境利用如水资源利用等形成的环境权。其中,环境权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原因是其概念属性的天然扩张性,不论环境权主体抑或环境权内容都是较为宽泛的。前者涉及我国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的界定,尤其重要的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界定。后者界定是比较复杂的,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按照我国所有权在产权中的核心地位,水权等环境权应归为国家所有,但是,由于自然万物都在普遍的联系中,环境权的利用涉及各种利益主体,包括环境污染的主体及环境污染受害者,因此环境权的归属应在具体情况下,具体讨论。就环境权而言,非常清楚地界定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有必要在两种制度形式的基础上,划定环境权的范围,给予利益主体环境权利界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约束排污主体的排污行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在清晰地界定土地农村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划定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主体环境权范围,使得各方利益在博弈中达到均衡。至于环境产权的归属,大多文献将归属对象分为排污者、受害者,然后进行比较分析[8],但是究竟将环境产权归于哪一方尚需讨论。

在地表权与地下权应用模式明确、相关产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结果。首先,从外部成本的视角来看,矿产企业开采矿产资源会造成土地地质构造损害及环境污染等生态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环境优化治理,如何分配环境产权以协调各方利益,达到社会福利最优是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进行、经济与社会稳定健康运行的重大问题。其次,地下权尤其是采矿权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实际处分权,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益维护问题,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开发效率从而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利用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再次,矿产资源开发还涉及到地表权权利主体的补偿问题。矿产资源依附于土地之中,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必然涉及到土地地表的利用,这会造成地表损害、建筑物塌陷、种植物损失、噪音破坏、大气污染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是矿产资源开发顺利进行的前提。

3 中国地表权与地下权应用模式及探讨

由于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特征,矿产资源开发必然涉及到地表权与地下权冲突问题,主要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问题。我们将分以下情形对地表权与地下权权属关系进行讨论:

情形一 两种所有制下地表权与地下权相统一

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者也即矿业权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即拥有依附于其土地之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利。如果实施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我国宪法及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一律为国家所有,因此矿业权主体只能是通过国家审批的方式指定,虽然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其并不拥有依附于其土地之上的矿产资源,这两种对立的所有权必然会产生矛盾。暂且抛开农村集体是否具备开采矿产资源的设备条件、技术条件等硬件和软件设施,农村集体也会根据其土地情况不予开采或基于利益过度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由于农村集体与国家视界不同,二者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关注点不同,很难协调二者间的利益。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国家实行地表权与地下权相统一的政策,原因是这种制度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况且英美法系中的产权理念是以“利用”为核心,不是“所有”为核心,即其法律允许其他权利主体开采矿产资源,且赋予其并行的权利,而不是依附于所有权,在地表权与地下权问题上争议较小。但是,我国是不同的,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标杆,产权的核心是所有权,如果我国效仿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地表权与地下权相统一,那么就意味着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拥有矿产资源开发的权利,排斥其他权利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不利于矿业权市场及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转。二是农村集体作为矿业权主体本身是不合理的。矿业权主体应具备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条件,如技术条件、设施条件、安全条件等一系列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环境保护的软硬条件,而农村集体大多并不具备此专业条件。因此,这种情形的地表权与地下权设定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

情形二 两种所有制下地表权与地下权相分离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这种模式。从根本上来讲,两权分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所有权意识占统治地位,其它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处于从属地位。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的权利,实质上是所有权功能的分割。两权分离是符合我国意识形态的一种模式。但是,我国在两权分离情况下的具体做法是存在问题的:

一是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国家解决农村土地供给的方式是强制性的征地方式,这意味着国有大于集体所有,二者的地位是主与次之分,造成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征地中的大量利益损失,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是矿业权主体行政审批问题严重。如我国采矿权与探矿权的获得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第五条指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这是一种典型的公权与私权混合的法律条款,我国目前并没有对二者的清晰界定。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如矿业权的法律地位没有充分体现,出现一旦存在问题即吊销矿业权许可证的不合理现象,使得本来属于私人财产权的矿业权转为国家所有。这种矿业权与行政许可证捆绑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我国矿业权问题更为复杂,本来矿业权就界定不清晰,再加上矿业权与行政许可证之间的界限模糊使得我国矿业权市场化进程放慢了脚步,在实践中产生许多的权利冲突。况且我国现在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并没有给矿业权充分的立法支撑,对矿业权许可证的吊销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的。

三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税费体制及矿业权价款征收的混乱上。首先,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资源税的清晰界定,只规定了资源税的征收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可见资源税的征收实质上是受到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调节级差收益。但是,此种原则在实践中却表现出另一种形式,表现在法律条文上是对我国所有的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不论是优质的还是劣质的,如我国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等级确定了不同的资源税率。这样资源税的征收在级差调节的基础上也暗含着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的体现,也即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收益,这与级差调节的原则是不一致的。资源税的征收实质上具有两重属性:一是调节级差收益;二是调节绝对收益,部分实现国家所有权收益。这种定位的模糊和不清晰使得资源税的征收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对国家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予以补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然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由采矿权人缴纳,这是一种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体现,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界定也是错位的。在法律上的界定混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导致人们误以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就是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的一种手段,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权利金概念,而实际上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却远远低于西方国家的权利金率,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再次,矿业权价款征收混乱。我国的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两种,它们的出现来自于1998年2月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同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可以看出,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都是政府作为勘探工程的投资者而向矿业权人所收取的地质勘查成果补偿费,是对政府前期勘探投入的补偿。然而人们对“税费”概念的误解进一步延伸到了矿业权价款上,将其视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的手段,在实践操作中虽然部分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但是却进一步掩盖了本质问题:国家所有权收益的实现并没有充分的界定和说明。这种混乱的有偿使用制度为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四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产权界定不清晰。在我国矿产资源法中有关于采矿权主体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涉及到采矿权主体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是,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形式化,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权界定缺乏详细的条文。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缺陷,导致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现象严重,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治理机制。主要原因是环境权主体不明确、环境权范围划定不清和政府的监督治理不到位。

总之,两种所有制下地表权与地下权相分离是与我国的意识形态息息相关的。但是我国在具体的权利行使中却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权与地下权制度体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是需要探讨和摸索的问题。

情形三 两种所有制下地表权与地下权有限结合模式

在这种情形下,部分执行地表权和地下权相统一的模式。在我国,尤其是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到农村土地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理论上是需要两权合一的。因为,既然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拥有者,而矿产资源又依附于土地,从土地属性来看,农村集体应该为此部分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但这又会造成法理上的冲突,即与矿产资源,不论地表还是地下,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宪法规定有矛盾,如果农村集体完全拥有土地(包括地表、地下和地上),那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法律架构,很明显,这不是合理的方法。

但是,矿产资源开发必然触及到土地所有者利益。如果不给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补偿,那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矛盾和问题就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因此,解决的方式可以按照给予农村集体合理的补偿的思路进行。一是可以让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享有一定比例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农村集体可以参与到矿产资源开发的实践中,这样可以照顾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二是理顺国家征地制度所带来的价格机制扭曲,使得农村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得到合理的价格补偿。

综合比较以上三个情形,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适用于第二种情形,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下,我国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存在若干问题。情形三可以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迪:只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给予土地所有者以合理的土地流转补偿才能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有两个思路是需要我们思考的:一是使农村集体参与到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成中,维护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在现有的征地制度下,理顺价格机制,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给予土地所有者以合理的价格补偿。

4 主要问题及进一步探讨

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具体界定却很模糊。在《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着将农村土地界定为两级或三级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看似较为清晰的规定,实则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界定蒙上了模糊纸。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地所有权实际上受到地方官员的操控,而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拥有的所有权权限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因此,有学者提出将农村集体所有这一制度形式撤销,改为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但是,问题是如果将农村土地收为国有,这涉及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因征用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此,只能采取较为稳妥的、渐进的方式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明确农地所有者,并使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限体现出来。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税费并存”制度具有不合理性:二者法律界定与实践应用中的错位掩盖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国家所有权权益的应有体现。因此,改革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税制结构势在必行。首先需要对各种税种的法律定位界定清楚,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定位实行以避免税制的混乱。其次,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制度,充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益。在税制结构完善的基础上做到责任分明、分工到位、惩罚分明。再次,建立有效的环境成本评估机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到矿产企业生产成本中去,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解决征地问题的核心是利益合理分配。在我国,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后,国家再以出让、计划配置等方式将土地划拨、转让出去,国家享有土地流转的收益。这种扭曲的土地价格体系鼓励了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积极性,同时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只有合理地评估土地转让价格,使得土地所有者利益得到充分考虑,才能使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得以顺利进行。

如何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污染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应合理分配环境产权,以市场为基础调节排污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究竟将环境产权分配给谁才能达到帕累托有效的结果需要进一步讨论。同时也需要一个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作用的发挥是一重要环节,因为市场运行的盲目性会导致“市场失灵”。政府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之一[9]。一方面要求政府切实执行司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另一方面,在调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履行好保护环境的公共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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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pts and Application Patterns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and Their Related Analysis

SONG Wenfei1 LI Guoping1 HAN Xianfe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 Fina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1,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7,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to some legal concepts related to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definition complexity of those concepts, makes use of the definitions of those concepts with Commercial Dictionary, and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patterns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the related definition of ownership and the existed problems when unitary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dualistic ownership of land coexist in China. The application patterns mentioned above are investigated in three cases, an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separation pattern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complies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uch as less respects towards the statue of land ownership by community in rural areas, serious problems existing in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process of the main body for mining rights, and less regards to the national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 well as no clear definition about environmental property in the mining process of mineral resources. Two ideas are put forward in the discussion: the first is the revenuesharing model regarding the rural collec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mining process of mineral resources; the second is about the rationalization of the price mechanism,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land transfer market, and the price compensation made to the land owners in the land transfer process. In the end, this paper conducts some corresponding analysis and

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4

(1北京师范大学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发展循环型农业是解决现代农业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文章对其概念、内涵进行了梳理旨在把循环农业的思想更充分地应用在实际生产中。系统地阐述了循环农业的定义、特征、原则与理论基础等,结合国内外循环农业的制度创新和机制研究,分析了循环农业的参与主体、结构层次、技术支撑和法律保障等。研究和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来指导农业生产,转变增长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创新发展模式,实现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循环农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志码:B 论文编号:2014-0725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典型农业系统物能循环特征及系统优化调控技术”(2012BAD14B03);国家自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能值的纸坊沟流域生态资产与人类福祉变化动态模拟”(4127154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内蒙古温带典型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与区域生态安全”(41030535)。

第一作者简介:胡晓欢,女,1989 年生,河北邯郸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系统生态学研究。通信地址: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E-mail:201321190008@bnu.edu.cn。

通讯作者:董孝斌,男,1973年生,副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xbdong@bnu.edu.cn。

收稿日期:2014-08-04,修回日期:2014-10-08。

0 引言

自从循环经济思想传入中国以来,政府和学术部门就引起了高度重视,纷纷将其融入到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探索热潮中。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也因此获得巨大的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循环经济的思想应用于农业领域,研究成果犹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他们分别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区域出发,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方面贡献了诸多借鉴。毋庸置疑,循环农业在理论内涵方面的研究,对于指导中国的农业生产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 循环农业的概念

1.1 循环农业的概念及发展

关于对循环农业的定义,可谓百家争鸣,目前还没有较明确、统一的结论。作为一个新生概念,循环农业的理论来源于循环经济理论与农业结合后的发展进程。随着时间的发展,通过与生态学、经济学等理论的结合,逐步成为了一个较为独立的思想理论体系。在此,笔者将不同学者的概念精髓[1-15]总结罗列如表1。

1.2 循环农业的定义归纳

笔者将循环农业的定义进行了归纳:借助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生态技术学原理及其基本规律,运用循环经济理论、清洁生产理论、可持续发展思想与产业链延伸理念等,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可持续协调发展评估体系和绿色GDP核算体系为导向,优化并调节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及产业结构,按照“资源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组织农业生产,严格控制外部有害物质的投入,避免农业废弃物的产生,最大程度地减免环境污染,提高农业系统物质能量的多级循环利用,使农业生产活动真正纳入到农业生态系统循环中,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循环农业的原则

循环农业的原则同样来源于循环经济,由最经典的“3R”原则发展到现在的“4R”原则、“5R”原则等等,版本繁多。现将极具代表性的几个原则标准介绍如下。

2.1“3R”原则

最早提出遐迩闻名的循环经济“3R”原则是在20世纪80 年代中期,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发展局的前局长拉德尔女士带领下专家们研究而出。循环农业同样是建立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基础上的。详细展开如下:

2.1.1 减量化或减物质化原则(Reducing) 针对总流程的输入端。以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为宗旨。具体是指在农业生产全程乃至农产品生命周期(如从田间到餐桌)中减少稀有或不可再生资源、物质的投入量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从而达到既定的生产或消费目的。例如,种植业通过有机培肥提高地力(如利用沼液沼渣灭虫施肥等)、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为节水、节肥、节地、节种、节药、节电、节油、节柴(煤)、节粮、减人(减少从事一产的农民),即“九节一减”。

2.1.2 再利用或反复利用原则(Reusing) 针对总流程的中间过程。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减少一次用品污染。具体是指农业资源或产品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例如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冲洗畜禽等等。

2.1.3 资源化或再生利用原则(Recycling) 针对总流程的输出端。通过把废弃物资源化以减少末端处理量。具体是指将生产或消费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例如秸秆还田。

2.2“4R”原则

循环农业的“4R”原则有多种版本。

2002 年,陈锐等[16]在“3R”的基础上增加了以农业系统最优化运行为目标的“重组化原则(Reorganize)”原则。

2005 年,崔和瑞[17]提出了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遵循的“4R”原则,即在“3R”的基础上增加了“再回收(Recovery)”原则。

2007 年,高旺盛[18]在设计“农田循环高效生产模式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时候,提出了“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和可控化”的循环农业发展“4R”原则,增加了“可控化”的原则,内涵是可控制有害生物和污染物。

针对不同的原则定义,在2010 年4 月的循环农业“十二五”重大工程项目顶层设计讨论会议上[19],与会专家建议,针对中国的粮食问题以及不同地方农业购买性资源的投入水平的迥异,把“减量化原则”改成“适量化”原则。至此,循环农业“4R”原则“适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和可控化”基本成型。

2.3“5R”原则

关于“5R”原则,同样众说纷纭。刘静暖[17]提出,应在实践中加上资源的再生性(Repreduce)原则和替代性(Replace)原则这2“R”,成为操作性更强的“5R”原则。再生性原则是指在资源的使用中,对可再生资源要在能够保证再生的前提下使用,使资源的消耗速度不高于资源的再生速度。替代性原则是指对不可再生资源应寻求替代性资源,也即开发新的资源。

2005 年3 月26—30 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举行的“思想者论坛”大会上,中国著名学者吴季松教授参与了国际循环经济理念从3R向5R转变的研讨,会上提出了5R 循环经济的新思想,并获得一致赞同,从此循环农业的发展也有了崭新的指导原则[20]。5R 理念在传统的3R 理念中新增了“再思考(Rethink)”和“再修复(Repair)”两原则。再思考原则就是一反旧的经济理论,在创造财富的同时还要维系生态系统的稳定,加大监督力度和管理水平;再修复原则是指不断地及时修复被人类活动破坏的生态系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比起原有的3R 理论,5R 理论是对循环经济理论的拓展和升华。它不只包涵了循环农业在实践中的规范,还在理论水平上对循环农业进行了指导和完善。

2.4 其他原则

此外,在践行循环农业的过程中,还要坚持保育土壤原则、因时因地制宜原则、统筹协调原则、资源合理流动与最佳配置原则、产业结构合理化原则以及综合治理原则等。

3 循环农业的理论基础

在农业领域,随着农业发展的逐步深入,出现了以替代现代化常规农业为核心的“替代农业发展理论”,涵盖了有机农业理论、生物农业理论、生态农业理论、低投人农业理论、自然农业理论、再生农业理论、持久农业理论等等[21]。尹昌斌等[22]认为循环农业不仅是农业生态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同时它又是一种产业形态,其过程与管理应该遵循产业经济学相关原理。综上所述,笔者将循环农业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梗概,详见表2。

4 循环农业的层次结构

根据不同的规模,将循环农业划分为3 个层次:规模最小的是家庭层次。这种层次体现在结合农民的庭院种植、养殖和生活废物等等,通过沼气工程将资源循环利用。

其次是乡村、园区层次。以村镇为单元,将农户的秸秆残留、生活垃圾、畜牧粪便等等统一回收处理,资源化,建立农村清洁社区。循环农业园区方向拥有着更广阔的前景。中国较为成功的代表有: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雁门关生态畜牧区产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23]、上海市崇明县前卫村多功能联动的农业园区模式[24]等等。

最大的是区域层次。就是将农、林、牧、副、渔与相关加工业紧密耦合起来,从而达到产业链的延伸与产业结构的优化。

另外,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的角度来看,吴天马[2]将循环农业较为系统地分为4 个层次:产品生产层次、农业产业内部层次、农业产业间的层次以及产品消费过程和消费过程后层次。从侧面反映了循环农业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减量化、资源化等理念。

5 循环农业的保障体系

5.1 循环农业的技术支撑

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分为5 类。

5.1.1 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是循环农业所依赖的核心技术。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甚至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它不仅包含了清洁能源和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有清洁的产品这一方面。

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创新,农业清洁生产遵守循环农业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外部有害物质的投入,生产和使用“绿色”农用化学品,同时借助GIS等技术提高它们的利用效率[32],遵循环境友好型的农业发展方针。

5.1.2 能源开发及循环利用技术大力开发生物质能源,充分利用地层新能源技术,逐渐由高开采、高排放、低利用向低开采、低排放、高利用转化。

5.1.3 废物利用技术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回收分类并进行资源化处理。这里具体指的是农业废弃物的“四化”利用[18]:结合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实践成果,对于生产和生活过程产生废弃物(例如畜禽粪便、人粪尿和秸秆等)采取能源化、材料化、肥料化和饲料化4 种模式。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有秸秆的能源化和饲料化以及人畜粪便的沼气化和肥料化。

5.1.4 污染治理技术通过环境工程技术来净化生产过程末端所产生的废弃物来实现污染控制,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

5.1.5 定量分析技术在国内,循环农业的定量分析方法[25]主要有HDP法(人文发展指数法)[26]、BPEIR 模型法[27]、灰色关联度分析法、分类分域评价法、可持续发展评价法[28]等等,在此不再赘述。

5.2 循环农业的法律保障

5.2.1 国外循环农业的法律保障体系德国曾经是化肥、农药的生产和使用量最多的国家,也是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32]。自从循环经济的理念诞生以来,德国对农业生产的全过程都以循环经济为指导思路制定了法律法规,无论是水、土壤、大气还是耕作制度、农产品质量、生物多样性等各个方面都加以规范。同时,德国的法制建设也走在世界前列。在1978 年宣布“蓝色天使”计划之后,德国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为禁止农民于每年11 月15日至来年1 月15 日在农田施用厩肥[29],德国又于1989年正式立法,同时在政府补贴上向生态农业倾斜。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遐迩闻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理法》于1994 年制定出来(1998 年修订),把循环经济思想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之后,德国先后制定了《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森林繁殖材料法》和《再生能源法》等等。

美国的立法注重防患未然、未雨绸缪。它早期的农业环境立法包括农业法中的土壤银行计划、耕地保护计划、《废弃物处理法》、《土壤保持法案》、《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等等。1990 年,美国又将《污染预防法》中规定的“尽最大努力预防或削减污染源”作为了一项国策。在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美国《综合环境影响、补偿和责任法》和《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两部法律对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比较完备[30],它的发展模式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立法。第一层是日本的基本法,由《环境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和《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构成。他们明确了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原则等等,规定了组织者、参与者所承担的责任、义务。第二层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两部综合性的法律。最后,1995 年至2000年期间,日本结合不同产品的性质制定了五部专项立法,依次有《促进容器及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和《绿色采购法》。为调动举国上下都参与建设循环型社会,日本政府颁布了《环保商品购买法》和《循环型社会白皮书》并率先购买和使用环保商品,进一步增进国民观念的深化。

瑞典最早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在1970 年左右便开始制定。到20 世纪末,《农业环保法》的出台较为系统地规范了其循环农业的生产操作。此法不但明确了“污染者补偿原则”、节省原材料和能源的“生态环境原则”,还规范了水、肥料、农药等的用法、用量,强调了官方的监督作用价值[31]。

西班牙的农业环保法制化自1989 年展开序幕,标志是当年通过的《生态农业属名条例》。通览该国的法律法规,囊括了欧盟法、国家法和地方法3 个层次。因此,西班牙既要严格执行欧盟的法规,也要将其作为本国法规的制定依据。举例来说,西班牙对来自生态农业与生态牧业的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进口等方面的规定就是参考欧盟的标准[32-33]。

5.2.2 中国循环农业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国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将资源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纳入了议事议程[30]。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10 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和20 余部资源保护法律,包括《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其中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循环经济”一词得到了明确使用。其对于清洁生产措施的规定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体现了循环农业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洁净化、废物循环再生化的特点。同时,《2006-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支持中国循环经济的建设并将其作为中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框架构建对于指导农业生产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将缓解中国当下面临的严峻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作为宗旨,提出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这三方面统筹协调起来。然而,中国的立法尚不健全,例如,中国只是在《森林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涉及了循环农业方面的相关内容,但是专门的关于循环农业的行政法规呼之欲出。

6 循环农业的前景展望

经历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以及现代农业的发展历程,不管是发达国家的“石油农业”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绿色革命”都没能摆脱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残酷现实。这些农业模式虽然能够快速提高生产效率,但是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例如资源的过度消耗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由此可见,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农业发展方式的不当都是严重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中国,随着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问题愈演愈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从而大幅度延缓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研究并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业生产,转变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坚持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可控化、废物循环再生化、产业链接生态化、大众消费绿色化,追求生态系统服务的持久力、最大化,是当前面临的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中国农业发展也是发展循环农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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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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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6

相关热搜:农业环境会计 理论体系 构建模式

     农业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生产以及发展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包括社会环境和资源环境。其中自然环境的内容主要有生物、气候、土地、水等自然界存在的要素。社会环境的内容包括人文、科技、经济、法律、政治等要素。要实现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就要重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重视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衡量和评价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是发展农业的重要指标,优良的农业环境能够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业环境会计建立的必要性

    (一)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的辩证关系需要环境会计

     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观是人类对于发展与环境问题进行的创新和反思,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丰富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以极快的速度破坏我们赖以生产、生活的地球环境。农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强调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妥善地治理环境问题,不但要全面发展社会经济,还要保证自然和谐。自然与人的和谐与协调,需要自然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自然再生产和农业经济再生产的不断协调,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和自然和谐的基础上,农业经济和农业生产力才会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农业发展以保持自然环境为前提,协调环境的承载力和承受力,在保护自然环境、运用有限资源、控制人口数量等环节的基础上,建设经济并推动社会健康发展。

(二)农村环境目前的状态迫切需要建立环境会计体系

     我国用全球百分之六的水源、百分之八的土地养活了世界百分之二十的人口,继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大面积出现后,农业污染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业污染呈现出时空延伸、复合交叉、来源扩大的特点,损害生态系统、扰乱农业环境格局,其态势特别严峻。我国环境正处于农业为自身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威胁中。另外我国逐步成为全球使用农膜、农药、化肥数量最多以及产出禽畜獎便、饲料、秸杆等污染物最大的国家,农业存在自身污染的巨大风险。随着不断提高的科技水平,不合理焚烧、运用农业激素类产品造成新的污染现象。现阶段,补偿环境、控制污染要求农业企业会计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环境会计,为降低并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三)农业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环境会计体系的保障农业企业在自然环境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些活动是建立农业环境会计的前提和基础。农业企业具有对环境进行管理的实际需求,而作为企业管理一部分的环境管理,也是运用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为决策和管理的基础,这就说明农业企业不但构建起完善的农业环境会计体系,还要贯彻和实施农业环境会计。当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企业和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投资者等)要求企业在固定时间提供与环境具有相关性的信息,这是由于农业企业经济存在的问题和环境相关问题具有紧密的联系性。另外当绿色消费逐步兴起和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农业企业要快速、持久发展就一定要重视企业的环保形象,积极完成本企业的环境责任,此动力会推动农业环境会计的构建与发展。

二、农业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农业环境会计的基本含义

1962年开始有学者对农业环境会计进行研究,其采取会计学的方法和理念,把农业环境和会计学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多元化的属性和计量方式,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计量、确认、报告利用和开发农业资源、治理和污染环境而产生的损失和收益,将农业信息准确及时地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新兴学科,其核算的主要对象是农业的环境收益、环境保护支出、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等。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自然资源消耗。其概念是农业企业在经营和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消耗自然资源而出现的资源损耗的那部分价值,它是构成固定资产和消耗成本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环境收益或能够成为一种环境资产。其次环境污染,是指因为三废排放、重大事故、资源严重消耗等问题,出现的生态恶化、环境污染而产生的环境负债。最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补偿。农业企业在控制和治理污染、降低和补救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赔偿、罚款、各种排污费等保护环境的支出。

(二)农业环境会计的基本结构

     传统会计的职责是向企业相关利益团体、个人和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能够体现企业盈利能力和财务情况的信息资料。在农业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环境中产生了农业环境会计,所以其宗旨是为企业的持续、持久发展提供环境和管理方面信息的活动,让政府更有效、更科学地管理农业资源,让企业更合理、更积极地担负经济责任,让会计从微观到宏观发挥出自身独特的作用。所以农业环境会计主要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目标。其微观目标是为政府、企业合作者、投资者、企业管理人员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及时、准确的关于破坏、保护、利用、开发农业资源而出现的收益和成本的动态、静态情况。其宏观目标是为了适应农业核算机构在核算经济过程中的信息要求,为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资料和信息,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我国构建农业环境会计体系应该将务实和理念结合在一起,发挥出其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以会计核算为切人点,对环境会计的对象、本质、概念、目标、任务等理念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和农业环境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利润、费用、收人、权益、负债、资产等会计要素,进行计量、确认和报告,为达到宏观和微观目标提供相关会计信息。

三、构建农业环境会计实践体系的策略

    (一)提高环境意识,促进与国际间的合作  

     

     在构建环境会计时,要突破传统观念的制约,对农业环境会计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进行宣传,重视农业环境会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出其对会计发展的重要意义。只有增强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引导和鼓励人去发展和探讨农业环境会计,促进会计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对环境会计理论体系进行深人研究,要具有创新精神,开拓思路,也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我国是农业大国,然而对农业环境会计的分析、探讨和实践的程度较低。对国际农业环境会计钻研的新成就要进行跟踪,提高我国农业环境会计与全球专业学者的合作与交流,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会计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前提下,对我国农业环境会计进行深人的研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环境信息核算和披露的模式,进而建立起农业环境会计体系。这是建立并完善农业环境会计模式的基础性条件。

(二)农业环境会计实践体系的建立

     根据农业具有的特点,建立农业环境会计体系应该针对我国国情。农业环境会计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农业环境会计的理论结构。涉及环境会计的本质、概念、对象、任务、会计要素、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以及会计的普遍原则等。第二,农业环境会计制度。其概念是对农业环境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制度,是对不同农业企业或单位对于环境保护的支出或投人以及由此得到的经济效益实施报告、计量和确认的制度,此制度又叫作农业环境会计制度。它对农业环境会计怎样实施和具体运用等问题提供解决方式。主要内容包括怎样确认、计量、运用农业环境会计体系。总之,将上述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是构建农业环境会计必要的实施规范和理论根据。

(三)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和配套措施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些和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形成系统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涵盖环境保护的会计法律法规基本没有。设计并实施农业环境会计的制度和准则,为各个农业企业的环境会计提供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另外环境会计是不同学科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后出现的实用性学科,对农业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所以要完善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环境职能的配套设施。农业环境会计体系是具有复杂内容、广泛涉及面的系统性工程,社会不同阶层都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并养成自觉保护环境的习惯。唯有如此才能妥善地处理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间的关系,进而让农业环境会计的理论体系和实践逐步得到完善。这是构建和实施农业环境会计的系统性保障。

(四)建立环境机构并配备专业环保人员

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7

关键词: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特征;原则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1-0002-2

1 农业生态保护简述

1.1 人类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与保护

生态系统通过漫长的演化过程使自身具备了在一定范围内的自主调节和自主控制等能力,使其在结构与功能上达到动态平衡的状态,从而保持相对的稳定。然而,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与对自然规律认知的严重不足,使人类长期处于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求发展的模式,它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与影响已经超出了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降低必然会导致其功能的退化,使其平衡难以维持,进而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这些发人深省的教训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要以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由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上,所以要求人类采取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维护和治理,生态保护的概念也由此产生。生态保护是人类以生态学为指导,遵循生态规律有目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维护和治理的活动。通过针对人类不合理的资源利用和开发活动进行约束和调整,将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限制在生态承载力限度范围内,以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

1.2 针对农业的生态保护

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地、土壤、森林、草原、水源、空气、阳光、温热、微生物等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这些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总和系统,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和载体。

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离不开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这两者作为农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对象。由此可见,农业生态保护的实质就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间的协调统一。

首先,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载体,为人类的繁衍生息提供了物质基础。人类不仅要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更要从根本上解决如何通过保护农业生态安全来获取充足、优质、安全的农产品的问题,从而达到产量与质量上的双达标。

其次,人类作为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主体,必须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原则。面对全球性的人口数量增加和消费质量要求的提高,必然会引起对于农产品消费总量和总体质量两方面的需求大幅增加。虽然人类试图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在不断加强,但是,这一过程所产生的“三废”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会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如果这种危害超出农业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危及到农业生产和人类安全。

2 生态保护与绿色农业发展的必然联系

2.1 生态保护是绿色农业发展的先决条件

绿色农产品作为绿色农业的产出,与传统农业相比,不仅对农产品的营养、卫生标准要求严格,同时对农产品产地的生态环境、原料作物的生产规程、包装和储运过程都有着更多的规范,但对于绿色农业及其绿色农产品更基本的要求在于生态环境。

绿色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会对绿色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现实却是:“三废”排放无序、农化物质滥用等一系列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缩减和生态系统失衡的不合理问题在我国仍然十分严重。只有合理利用科学技术,着重发展农业生态建设,以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绿色农业的立足点,才能使我国的绿色农业得以更好、更快的发展。

2.2 绿色农业的发展对生态保护起到促进作用

农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通常是由于农业生产方式的不合理造成的。如果农业发展以破坏生态、掠夺资源的方式进行,它所带来的效益也只是短期的,而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却是长久的。这种不合理的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绿色农业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并已在我国农村逐步推广。由于绿色农业在理念上强调对资源和环境的合理利用,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并且把生态环境作为绿色农业生产的根本。所以,绿色农业生产会极大的提高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绿色农业的生产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改善生态环境的过程,所以,它对保持生物多样性、提高植被覆盖率等方面都有长远的重要意义,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 绿色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1 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特性概述

首先,发展作为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的,其主要是农业生态环境由广度到深度全面提高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中的多数资源都具备可再生的特点,并且各因子的结构和功能都会根据农业生态系统在不同情况下的需要产生不同的变化以维持农业生态系统自身的稳定性,这些时刻变化的因素都使得绿色农业生态的发展具有动态的特性。

其次,农业的发展既要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又不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过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如何使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之间建立长期协调统一的关系是人类面临的重要难题。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自身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结合,其在生产、生活、生态三方面更是体现出极强的统一性。

最后,绿色农业生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单纯的经济价值上,同时它还具备环境价值与社会价值,这就使其在功能上具备了一定的多样性。绿色农业发展是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整体,这是它区别于传统农业的重要特点。

3.2 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概述

3.2.1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绿色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与其持久发展的能力是分不开的,农业生态系统本身的调节能力固然重要,但要做到绿色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绿色农业系统的可持续性,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里的可持续性是指绿色农业生态系统受到外界干扰时仍能保持或恢复其生产率的能力。

为贯彻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要求:第一,根据可持续性的条件调节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生态允许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消耗标准;第二,有足够的绿色农业设施系统保障能力,确保在季节与气候不利的情况下仍可以确保农业生态的稳定性;第三,绿色农业生态环境的长期建设也决定了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2.2 有序发展原则 绿色农业生态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可以通过吸取国外的成熟经验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错误,但一定要一步一个脚印的进行,绝不可以忽视农业生态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的。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尚处在不发达的传统农业阶段,农业生态环境也在逐步恶化,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所以,这就要求我国的农业生产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现代农业科学分步骤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农业生产管理办法,循序渐进地进行优化,为今后的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积累财富。

3.2.3 立足资源与环境原则 发展绿色农业,要立足节约优先、环境优先的原则,进行农业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在节约资源方面,要通过发展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绿色农业循环经济,尽可能的做到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非可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在环境治理方面,要从政策上加大污染的防治力度,尽可能的减少其他生产活动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大面积污染,并对与绿色农业生产相关的水、地、生物等自然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为绿色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逐步实现绿色农业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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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概论篇8

循环农业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其优化转型与整体提升,必须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保障,但现代农业发展则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深入探讨和合理运用循环经济理论指导现代农业生产,不断创新富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从根本上转变传统农业增长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发展现代循环农业是全国农业发展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必然选择,而从省域空间看,发展循环农业则是生态强省建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循环农业的定义和基本内涵

虽然国外已将循环经济应用于农业,但是并没有提出“循环农业”这一概念,因此,这一提法其实是国内的创造。国内“循环农业”一词首先出现在2002年陈敏德和王文献的《循环农业—中国未来农业的发展模式》一文[13]中,但没有对循环农业的概念进行详细定义,高旺盛,翁伯琦,周震峰等先后提出了发展循环农业的思考与对策[15-17],郭铁民和王永龙的《福建发展循环农业的战略规划思路与模式选择》[18]中则详述了循环农业的定义与概念。综合学者们的观点,循环农业的定义可归纳为:循环农业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尊重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基本规律,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4R”原则(即再利用、减量化、再循环、可控化)为核心,以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生态产业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调整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及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系统物质能量的多级循环利用,严格控制外部有害物质的投入和农业废弃物的产生,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成功的经验也已表明:循环农业就是着力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其主要通过农业生态系统设计与管理,实现物质能量资源的多层次、多级化的循环利用,达到农业系统的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购买性资源投入最低化、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化、有害生物和污染物可控制化的产业目标。就其要求而言:循环农业是以农业资源减量消耗、农产品多级利用和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等诸多环节组成的“资源利用—现代农业—资源再生”的闭合循环生产模式的工业型农业。除此之外,循环农业注重遵循“整体优化,循环再生,有效链接,高效运作”的原则,在生产管理上,其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要义的资源节约型农业;是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减量化的环境友好型农业;是以开发链合理延伸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的高效农业;是以科技进步与优化管理为支撑的现代农业。

2循环农业的特点

循环农业建设包括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循环农业园区建设3个方面。其主要特点:(1)合理优化的循环模式。循环农业的提出是全国农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是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延伸,是以生态农业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的农业发展模式;(2)高效利用的循环模式。循环农业是一个全新的生产方式与运作理念,赋予农业废弃资源以新的概念与内涵,形成了新的资源观,从循环农业的角度考察,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之所以废弃物堆积如山,这主要是因为生产组织不合理,弃之不用即废物,合理用之即资源,农牧菌业废弃物无疑是把资源“放错了地方”,在循环农业的运作过程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而没有废弃物;(3)“4R”原则的实践载体。循环农业是一个全新的策略,明确提出按照“4R”原则组织农业生产,要求物质能量资源循环利用;(4)形成闭合的运作回路。循环农业是循之有道、用之有效的合理生产模式,关键在于要通过对农业生产流程的分析,对农业生产流程重新加以组织,以形成一个物质和能量的闭环系统,在农业生产工艺流程的设计中增加了一个耦合———反馈的有效机制,从而使得物质和能量流的运动按照一个循环线路进行;(5)现代农业的高优成效。循环农业是涉及整个农业系统的良性生产运作农业模式,是优化集聚多元化资源为开发体的工业型农业。其不仅要有现代农业的高优性,更要有生态经济的和谐性。

3现代循环农业的定义

进入21世纪,产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已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现代循环农业也不应拘泥于第一产业中,不仅是第一产业的循环,而应是第一与第二或第三产业融合的循环,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的循环;同样在农业生产范围,不仅仅是种养业的循环,而应是种植业、养殖业和微生物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19]。现代循环农业是生态农业的继承和发展,是生态农业的内涵拓展与深层应用。生态农业的基础与精华为现代循环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理论和经验借鉴,现代循环农业的要义在于其不仅具有现代农业的机械化与先进性,同时也体现生态经济的特色化与和谐性。可以认为,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那么现代循环农业则是讲求可持续发展的高优型生态农业。生态农业的提升与完善则是实现现代循环农业目标的最佳模式之一。两者之间总体目标一致,但侧重点与着力点有所不同,现代循环农业更加注重农林牧菌草业生产过程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即减量化、循环链、再生点与可控性的有机结合。以现代农业先进设施与精确技术来武装循环农业,使之达到产业化与标准化开发的目标,并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节能降耗,减排降污,让更多的废弃物重新进入有序的生产链中,得以高效循环与多级利用。

生态强省建设与现代循环农业发展的内在联系

建设生态强省离不开高效型生态农业———现代循环农业的发展。生态强省建设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而生态问题从一开始就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问题。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是追求人与自然、经济、生态的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持续,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且不可分割。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目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标志,而发展现代循环农业的目的便是通过农业经济增长与生态系统环境质量改善的动态平衡机制,来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现代循环农业通过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利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的最小排放和最小干扰,这不仅要求农业与工业和三产形成基于全社会的大循环,更要把农业关联产业经济活动通过要素耦合等方式组织成协同发展的产业网络,这表明现代循环农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生态强省建设中生态工业、生态服务业等的协助。生态强省与现代循环农业的内在联系是辩证统一的。首先,是内涵与目标的统一性。(1)哲学思想一致。在对待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两者都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处于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之中,事物的各个方面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紧密联系的;都把人与自然环境看成不可分割、高度相关的有机统一体,注重人与环境的内在和谐性。(2)理论指导一致。两者都是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应用系统工程方法,在一种不影响子孙后代需要的前提下,充分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发展途径,寻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最适关系,实现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3)基本目标吻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同步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共同为了营造最适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化,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身的协调与和谐。其次,是方式与运作的差异性。(1)侧重不同。生态强省是在省域水平上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新理念及其发展模式,不是单纯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和总结一条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发展道路,以实现省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而现代循环农业则是涉及整个农业系统的良性生产运作农业模式,从整体角度构建农业及其相关产业耦合体系,借鉴生态工业生产方式,注重建立“资源利用高效率、外部投入最低化、污染排放最小化”的生产目标,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2)范畴不同。生态强省建设包含六大体系: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资源保护体系、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和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和管理决策体系,这涵盖了广义的生态农业,即体现了现代循环农业的基本内涵;而现代循环农业则是全国农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下,是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延伸,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生态农业增添了新的发展形式,也是向新的发展阶段跨越。因而,要建设生态强省需要发展高优型的现代循环农业,以此来支撑乡村循环农业经济持续发展,这无疑是新时期生态强省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循环农业发展思路及其对策

1创新技术与模式,因地制宜推广

现代循环农业既要求产业链内资源循环再利用、减排增效,又讲求产品的高产、优质,因而必须创新技术与模式,以最大限度减少源头污染,节能减排,降耗减污,提高效益。如研究开发农林牧菌草等多因素组合开发过程中有效接口技术与有序链接模式;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和工商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竹材、修剪枝丫、笋壳、蔬菜叶、菜帮等种植业废弃物在饲料加工、工业原料、快速还田、燃料加工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动物屠宰废弃物、水产、畜禽等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2建立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

现有的较多循环农业模式缺乏标准化与可量化的结构比例,缺乏较为严格的技术规范,有很强的人为性、任意性和粗放性,不利于循环农业的标准化生产,不适合生产过程与生产质量的管理,也不利于循环农业的示范与推广。现代循环农业是规模生产的组合方式,使不同生产环节的废弃物优化分配与再生利用。就此必须配套相关先进机械与设施,在规模化生产中精确控制与有序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建立标准化体系尤为重要。

3创建示范园区,推动产业升级

可以选择一批基础好且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建立综合基地或示范园区,列入地方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配套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链接上下游产业,优势互补,带动区域性开发,从而构建公司+农户的现代循环农业生产体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良性运作新格局。这样,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提升,经济发展方式获得转变,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增强,区域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得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地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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