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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意义8篇

时间:2024-02-05 14:39:50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1

关键词:铁路交通运输;安全措施;工作人员;管理机制

国家重视铁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安全运输的实现途径,将对人类的日常出行生活、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力。我国现阶段的铁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安全运输工作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实现铁路运输的高效完成,需要各个方面统筹管理与协同进步,首先就需要树立安全运输的创新型观念,才能保障工作中实际运输任务达到完美收尾。因此,我国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越来越重视安全运输项目的可行性举措,采用更加专业的方式逐步完善和加强运输目标的达成效果,相应地推动国家铁路运输工作领域的发展。

一、分析铁路安全运输的意义

在铁路运输工作领域中,用传统且单一的安全维护方式依然无法与相关铁路项目的建设达到完美配合的境界,运用科学的运输管理机制对铁路的工作效率以及水平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正处在发展中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其中所实行的安全运输举措是工作人员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我国的铁路交通运输工作领域处于正在发展的阶段,相关工作人员运用的管理技术也呈现初级的水平,需要具备更大的提升空间。根据相关数据记载,西方国家在发展交通运输技术方面,基本达到高科技和高水平的层次。我国对于铁路安全运输领域,更需要重视其运输管理技术方面的完善和革新,致力于发挥铁路交通部门的实际工作能力,为铁路运输项目的建设提供具备稳定安全性能的交通工具,并且促进铁路运输部门和工作人员之间达成进一步的配合,最终具备稳定安全的铁路运输条件。总而言之,国家需要重视铁路交通运输领域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努力发展铁路运输的工作效率,避免造成交通事故。以高级的业务能力作为基础,来发展铁路交通运输的效果保障,使得运输环节具备极强的安全性能,充分发挥铁路安全运输领域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的意义,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二、铁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安全运输的措施

2.1培训专业的工作人员

在这个竞争尤为激烈的时代,面对铁路安全运输领域有关管理机制的全面发展,优秀的技术工程师以及众多的管理人员变成了紧缺的资源,他们直接影响着铁路安全运输项目的发展水平。关于国家培养专业工作人员方面,需要培养他们的全面素质,关注工作人员的实际铁路运输管理能力,促进人员对铁路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维护和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过程,提高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采取相应的方针政策来提升铁路运输工作方面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国铁路交通运输工作领域注入鲜活的生命力。对于国家来说,在现阶段应重视对人才的教育和培养过程,采取完备的方针政策来解决工作人员的紧缺问题,可以通过提升对高级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为他们的生存环境提供更好的保障,建设专门培养工作人员的基地,产生更加专业的技术人才。关于学校设立铁路交通运输工程安全管理机制的相关专业上,老师在教学中应重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共同培养过程,一方面完成专业课程的系统化讲授,另一方面加强学生的实际业务发展的能力,促进学生形成专业化的发展特色,让学生们明白坚持踏实学习现代铁路交通运输管理技术的重要性,培养他们优良的技术水平。有关部门不但在现阶段会对铁路交通运输环节中优秀的人力资源有极大的依赖性,在未来同样也离不开铁路交通运输工作领域所利用的关键运输管理机制,这一关键运输管理机制将对铁路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力,对重要的运输领域起到保护和运输管理的作用。

2.2健全运输管理机制

只有铁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制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通过更加系统和先进的发展途径,才能进一步弥补铁路交通运输领域具体工作环节存在的缺陷。通过实施完善的铁路运输管理机制来引导安全运输的实际工作环节,帮助具体运输管理方面减少了大量繁琐的环节,随着铁路运输管理技术的提高来促进铁路运输领域的运行情况。以往铁路交通运输工作存在管理方式不恰当的现象,而通过先进的铁路运输管理技术将提高铁路运输问题的解决效率,重点是通过高水平的铁路运输管理技术,达到铁路工程建设和工作人员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促进相关铁路项目的建设领域能够具备坚实的竞争力。同时,我们了解到传统的铁路运输管理技术在实际办公过程中会耗费更多的人力资源,也常常因为工作方式不当而阻断了铁路运输环节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发展铁路运输领域中相关的工程管理技术。为铁路交通运输项目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促进这一类交通工具各个结构具有正常运转的性能。铁路运输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突破传统技术的局限性,对每个铁路运输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在一定运行时间中记录铁路交通工具的损耗情况,并且进行及时的维护工作,更换掉老化的运输设备,以此来发展铁路运输的安全特性,保障铁路交通运输领域具备充分的技术条件。

2.3提高运输管理的创新性

只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措施通过更加系统和科学的管理思路,探索出一条全新的管理方案,才能进一步弥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交通事故风险防御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实施创新型对策引导铁路运输管理工作完成的效果,帮助具体铁路运输管理减少了大量繁琐的环节,随着铁路运输部门转变运输管理理念,来促进铁路运输项目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并且,铁路运输部门应避免运用单一的安全运输管理方案,需要通过先进的铁路运输管理技术,才能解决铁路运输领域的正常运转问题,重点是利用高水平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技术,达到铁路运输部门和管理者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让铁路运输领域具备持久安全发展的特点。人们的日常出行无法分开铁路运输工具,铁路运输部门需要维持运输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进一步保证顺畅运输情况,才能带此类运输工具的进一步高速发展。所以说,我们需要确保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发展情况,提高运输管理的创新性,使得铁路运输领域能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遵守一定的运输要求,严格执行铁路运输管理方案,避免发生一系列的事故。铁路运输管理工作必须突破传统管理观念的局限性,对每个铁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逐步采取积极且创新的管理方法,保障铁路运输管理过程具备充分且可靠的安全运输管理水平,这样才可以适应新时代铁路运输领域的正常运转趋势。

2.4重视安全运输的设计环节

一个铁路运输工程项目的运输环节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学严格的控制管理机制。因此,当管理人员参与到铁路运输工程项目的设计环节中,将对工程项目的整个完成过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说,铁路运输部门凭借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出科学的经营计划,其中需要包含对铁路安全运输工作领域的资金支出,最终是为了让铁路运输部门能够在合理的财务安排中发挥对运输过程的保护作用,让铁路运输工作领域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因此,铁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也需要肩负重大的使命,在铁路运输工程项目财务管理领域发挥自身的价值,保障整个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完成。铁路运输管理人员通过以往的工作经验来发展专业的监管财务能力,在开放和创新的工作态度中,力求保障运输工程项目完成的效果和质量,加强对铁路安全运输环节所支出的资金进行科学的控制管理力度。在铁路交通建设中,管理人员需要合理安排相关的资金分配内容,需要积极地配合现阶段铁路交通运输的效率和工作范围,不但计算和管理具体的资金支出数目,而且需要预先判断铁路安全运输工程项目设计的物力和财力情况,从铁路运输工程项目的初步阶段就开始进行对资金投放的监督控制工作。由于管理人员合理安排铁路交通工具的资金分配方式,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和科学的资金支出中,充分发挥安全运输的意义,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工程的方式和具体运输目标的完成效果。所以说,管理者需要严格计算铁路运输工程的资金收支环节,对铁路运输工程项目的第一阶段就展开资金的控制工作,以此来应对安全运输工程中的变化因素,保障铁路运输工程项目的正常使用情况。同时,管理者需要向有关人士请教在铁路安全运输工作环节中应主要攻破的安全运输管理问题,通过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来完善铁路运输工程项目的资金支出分配方式,只有铁路运输部门重视实际运输管理的资金分配和人员工作的业务能力,才能迅速地适应高速发展的铁路运输领域,在对铁路运输管理环节形成科学化判断和严格的控制水平中,保证具体运输管理工作具备高效性。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2

(一)铁路企业科学发展需要法律规范

随着铁路企业不断发展,中国铁路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截止2013年底止,中国高铁通车里程为11152km。铁路企业的不断发展满足了人们运用现代化交通工具安全、快速、便捷的出行需求,同时带来了铁路安全施工、维护、信息技术等技术难题,对铁路企业提出了新要求。要想破解这些难题的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然而过去的《安保条例》并未对高铁建设、技术、安全等进行规定,不能满足高铁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施工,如何进一步提高铁路安全系数,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多样化,这都需要遵循客观规律,运用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铁路企业健康长久发展。因此,《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铁路实际工作需要法律规范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而是曲折前进。近年来,《安保条例》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点到点的铁路运输的要求变为多元的运输需求,正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出: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表现出来的是供给与需求被满足的客观过程。因此,我们发现《安保条例》对铁路线路与营运安全保护不足,对铁路建设、设备质量规定不明等问题日渐突出,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势。可见,这就需要一部操作性强的法律来严格把控铁路建设发展诸多环节中容易凸显的问题,为铁路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二、《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责任主体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政企分开必然带来权职责的分离,形成了权、职、责相统一。此次的《管理条例》取消了《安保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铁路监管机构也就是国家铁路总局和7个铁路监管分局等部门;同时,作为企业,各个铁路局会以市场主体,即法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等。

(二)关于规范质量安全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机车在线路上运行离不开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108条,其中涉及安全字眼169处之多,可见,安全在《管理条例》中的重要地位。首先从划分的章节来看,安全包括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此次《管理条例》增加了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一章,增加了召回、许可、认可制度等,为铁路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从保障安全主体划分来看,明确提出与铁路安全相关的主体。一方面包含了铁路施工建设者,铁路运营维护者,另一方面包括了乘车旅客、货主、利益相关人等;再次从管理维护安全行为上划分,《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铁路企业和乘客、货主以及利益相关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尺度。可见,此次《管理条例》与之前的《安保条例》相比,突出了重者恒重的安全理念,为铁路安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三)关于规定公众义务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保障铁路安全不是铁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社会公众合力作为的结果。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铁路企业担当起安全的责任,而且也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旅客、货主和铁路运输参与人的通力合作。此次《管理条例》保留修改了有些《安保条例》中关于铁路运输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列车内吸烟、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对干扰铁路运用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的责任。同时出台了《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增强了《管理条例》的约束力。

三、落实《管理条例》规范行为安全

(一)质量安全意识先导

行为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行为。意识是人们关于客观行为在脑海里的反应,正确的安全意识反映出安全的行为方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提高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纵观整部《管理条例》,我们知道,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了解静态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动态的铁路营运安全管理,规范铁路安全行为,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矛盾,树立法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近年来,郑州局以“安全大检查”、“安全大家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发展铁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保障了铁路运输安全,恰恰用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二)研判风险树牢安全

树牢安全的重点就是要研判风险,关键是要明析研判风险、树牢安全的思路。从整体来看,《管理条例》是以安全风险管理的辩证思维为基础,找出安全风险点,提出安全风险存在于安全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最底线,强调了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相结合,将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形成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辩证思维模式,确保铁力安全畅通。近年来,郑州局树立“安全大如天”的理念,结合《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一方面从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理论出发,找出安全风险点,例如设备质量、工程建设、运营安全等风险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从辩证思维出发,在遵循安全风险的客观规律基础上,摆正影响安全因素之间的关系,确保铁路运行的安全因素大于风险因素,把控安全风险,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因此,《管理条例》为研判安全风险提供了思路,为铁路通常有序的运营、树牢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规范行为和谐出行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3

(一)铁路企业科学发展需要法律规范随着铁路企业不断发展,中国铁路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截止2013年底止,中国高铁通车里程为11152km。铁路企业的不断发展满足了人们运用现代化交通工具安全、快速、便捷的出行需求,同时带来了铁路安全施工、维护、信息技术等技术难题,对铁路企业提出了新要求。要想破解这些难题的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然而过去的《安保条例》并未对高铁建设、技术、安全等进行规定,不能满足高铁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施工,如何进一步提高铁路安全系数,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多样化,这都需要遵循客观规律,运用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铁路企业健康长久发展。因此,《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铁路实际工作需要法律规范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而是曲折前进。近年来,《安保条例》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点到点的铁路运输的要求变为多元的运输需求,正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出: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表现出来的是供给与需求被满足的客观过程。因此,我们发现《安保条例》对铁路线路与营运安全保护不足,对铁路建设、设备质量规定不明等问题日渐突出,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势。可见,这就需要一部操作性强的法律来严格把控铁路建设发展诸多环节中容易凸显的问题,为铁路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二、《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责任主体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政企分开必然带来权职责的分离,形成了权、职、责相统一。此次的《管理条例》取消了《安保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铁路监管机构也就是国家铁路总局和7个铁路监管分局等部门;同时,作为企业,各个铁路局会以市场主体,即法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等。

(二)关于规范质量安全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机车在线路上运行离不开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108条,其中涉及安全字眼169处之多,可见,安全在《管理条例》中的重要地位。首先从划分的章节来看,安全包括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此次《管理条例》增加了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一章,增加了召回、许可、认可制度等,为铁路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从保障安全主体划分来看,明确提出与铁路安全相关的主体。一方面包含了铁路施工建设者,铁路运营维护者,另一方面包括了乘车旅客、货主、利益相关人等;再次从管理维护安全行为上划分,《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铁路企业和乘客、货主以及利益相关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尺度。可见,此次《管理条例》与之前的《安保条例》相比,突出了重者恒重的安全理念,为铁路安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三)关于规定公众义务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保障铁路安全不是铁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社会公众合力作为的结果。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铁路企业担当起安全的责任,而且也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旅客、货主和铁路运输参与人的通力合作。此次《管理条例》保留修改了有些《安保条例》中关于铁路运输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列车内吸烟、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对干扰铁路运用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的责任。同时出台了《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增强了《管理条例》的约束力。

三、落实《管理条例》规范行为安全

(一)质量安全意识先导行为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行为。意识是人们关于客观行为在脑海里的反应,正确的安全意识反映出安全的行为方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提高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纵观整部《管理条例》,我们知道,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了解静态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动态的铁路营运安全管理,规范铁路安全行为,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矛盾,树立法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近年来,郑州局以“安全大检查”、“安全大家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发展铁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保障了铁路运输安全,恰恰用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二)研判风险树牢安全树牢安全的重点就是要研判风险,关键是要明析研判风险、树牢安全的思路。从整体来看,《管理条例》是以安全风险管理的辩证思维为基础,找出安全风险点,提出安全风险存在于安全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最底线,强调了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相结合,将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形成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辩证思维模式,确保铁力安全畅通。近年来,郑州局树立“安全大如天”的理念,结合《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一方面从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理论出发,找出安全风险点,例如设备质量、工程建设、运营安全等风险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从辩证思维出发,在遵循安全风险的客观规律基础上,摆正影响安全因素之间的关系,确保铁路运行的安全因素大于风险因素,把控安全风险,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因此,《管理条例》为研判安全风险提供了思路,为铁路通常有序的运营、树牢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4

中国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内地铁路客运立法主要体现在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及铁道部部门规章中,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铁路的专门法律法规如《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内地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制度以客运关系为基础,涉及民事和行政监管等方面内容。完备的铁路客运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内地铁路已经形成以《铁路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的铁路法规体系。我国内地铁路客运立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旅客与铁路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国家对铁路旅客运输管理的行政关系。前者体现的是铁路运输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形成的客运合同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国家对铁路施行管理过程中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方面,除了《铁路法》的规定以外,在《合同法》中也有专门的一章规范了客运合同;在铁路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安全法规,包括《铁路法》中有关安全的规定以及专门处理铁路安全管理问题的两个法规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1]。突出的铁路运输安全原则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特别是铁路客运安全,更是承运人必须时刻关注的基本问题。比如,《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四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对地方政府的安全义务,《铁路法》也作了规定。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更加具体地明确了铁路运营中的安全责任。在《合同法》中,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救助义务、提供服务的义务,这也是铁路客运必须遵循的原则。重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的法律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2.1.3明确的责任及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铁路法》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在严格责任下进行限额赔偿。对于第三者原因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要承担责任,但同时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根据行李性质的不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行李按货物运输合同对待,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否则均应赔偿。内地铁路客运立法的特点,体现了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立法原则,也符合铁路发展的方向。香港铁路运输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1997年7月11日香港特区立法机构以第390号法律公告的《香港铁路条例》之中。为适应香港地铁与九广铁路合并的需要,香港立法会于2007年第11号法律公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以满足2007年12月2日两铁合并后经营管理的要求。现行《香港铁路条例》共66条,基本上沿袭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重点在于规范铁路的物权与管理权的内容。该条例相当于内地法律的经济法,既有行政管理的内容,也有民事物权的内容。客运规范关于香港铁路客运立法,其主要法规包括《香港铁路附例》(第556章《地下铁路附例》)、《车票发出条件》。《香港铁路附例》等九部法规之中,主要是关于香港铁路公司的权利及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车票发出、乘客禁止行为、过境限制区的限制等,并简要对行李运载和货物运载进行规制。《车票发出条件》是依照《香港铁路附例》,对车票发出的具体细节进行确认和规定,包括车票退换、遗失的处理方式及特惠票制度。同时规定了市区线车票和机场快线车票的使用,特别是个人八达通和特别用途八达通的使用。《运载行李条件》是香港铁路客运行李的主要法律规范,条件共分四部,分别对运载行李的一般条件、行李票、托运服务及修订等进行了规制和说明。条件中对行李的运载条件、检查、不同线行李体积及包装都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实行行李票制度,并就行李托运服务的收费、限制及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的责任等方面,来确定客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的特点香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统治,社会发生了剧变,目前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国际性大都市。由于英国的长期殖民统治,英国法律体系及国际惯例早已成为调整香港社会生活的法律主体。一般的香港人对英国的法制精神,也有了相当的认识,渐渐习以为常。香港为普通法适用地区,其法律制度系直接采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及成文法,因此与内地的立法存在很大差异。同时在香港法律中,习惯也同样受到重视。特别是在有关华人聚居区,新界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将习惯置于重要地位来考虑。特区独立的立法权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具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是由于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赋予的独立立法权。因此,香港特区的立法权是有限制的。一是立法事权的有限性,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不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类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大所有。二是法律备案制度,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完整的国家所具有的立法统一性的权利。但香港又是按照“一国两制”原则设立的特区,法律赋予其独立的立法权,就是为了延续香港的法律传统,稳定社会秩序,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因此,虽然要求法律备案但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特区独立的司法权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一是在司法组织体系上,仍然沿用原香港特区的司法组织机构,不受内地法院的管辖;二是在裁判的效力上,香港法院有终审裁判权;三是裁判的执行上,具有独立性,既不受内地法院制约,也不直接地当然适用司法协助执行内地裁判。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受制于内地高级法院,亦即是说,内地法院的判决对香港特区法院没有约束力。此外,内地执法机关不可以在香港特区行使任何管辖权。香港特区与内地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协作的方式,实现香港的裁判在内地的执行和内地的裁判在香港的执行。双方互相承认合法裁判的效力。这对于加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完善香港与内地铁路旅客直通列车运输法律制度的构想

为了保证两地铁路旅客直通车运营的顺利进行,双方要对直通车旅客运输管理作出明确的规范。直通车旅客运输管理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凡是与旅客运输有关的管理活动都要作出明确的规范,以方便双方执行,切实维护直通车旅客运输秩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3.1直通车旅客运输立法特点内地与香港铁路,同属于我国国家管辖下的铁路,其宪法原则是共同的。但是香港的政体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决定的,该法序言中明确“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该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香港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它是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体现;第三,它实行高度自治的政体,高度自治的政体,体现在“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四权独立,不受的管辖。正因为如此,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运输立法,自然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的立法活动。对于香港铁路旅客运输而言,立法要体现香港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统治者长期统治下所形成的法制思想的影响,但同时也要应用内地法律的规范。在研究铁路旅客直通车立法时,首先要认清两种不同体制对立法的需求。要努力寻找双方的共性,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法律方案,既要充分保护大陆与香港双方旅客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铁路旅客运输的畅通与安全。其次,要把握立法的价值取向。直通车的主要实施方在大陆内地,内地的管理与法律适用显然要起到作用,因此,立法必然要把大陆现行法律规范作为主要的考虑对象。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不考虑香港的法律,而是要在遵循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反映铁路运输统一性的特点。因此,直通车立法,既不是香港方面单独的立法活动,也不是大陆方面单独的立法活动,而是双方共同的行动。这种共同的行动,又不同于两个国家或者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行动,而是在一个国家的体制下一个独立的特别行政区与国务院一个部门之间的双边行动。这种双边行动,旨在解决涉及双方共同开展铁路旅客联合运输业务的问题,而协商一致地行动。直通车旅客运输立法内容从铁路旅客直通车运输管理来看,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规范和民事规范三大类。技术规范,是指铁路旅客直通运输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内地与港铁直通运输是统一的整体,双方必须协调一致才能保证运输的顺利进行。而技术统一、规范,是技术规范的核心内容。香港铁路与内地铁路都实行标准轨距,有利于标准的对接。行政规范,是政府行为规范,是指政府从行政的角度对铁路旅客直通车的运输管理,包括运价管理、安全管理、运输指挥协调等。内地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运输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铁路运输行为是高度集中的,所有的运输行为必须服从全国的统一调度指挥,而全国运输统一调度的基础是运行图。因此,直通车运输,首先要将运输列车纳入到运行图中。双方要通过协商,把直通运输运行计划编入运行图,以保证直通运输正常按点运行。民事规范,是指铁路旅客直通运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合同与民事侵权法律规范。这是内地与香港铁路直通运输所涉及的最基本最常见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讨论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的问题。直通车客运合同规范内地铁路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运输民事规范,主要是合同,即铁路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客运合同。客运合同是铁路与旅客双方运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通常实行格式合同,旅客获得车票,即与铁路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运输合同(以下简称直通车客运合同)与内地或者香港单一铁路的运输合同不同,它是在两种不同体制的铁路主体之间形成的旅客运输合同,其运输行为具有涉港的性质,需要按照香港和内地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理与旅客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统一、规范直通车客运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必要的。客运合同的订立直通车客运合同的订立,与一般旅客运输合同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旅客向始发铁路车站提出购票,是一种要约行为,铁路车站(或者其人)出售车票并收取费用是承诺行为。车票一旦售出,便在旅客与铁路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旅客向铁路承运人提出旅行要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明确的旅行目的地;二是要有明确的旅行始发时间;三是要有明确的座次、座别。只有提出这三项基本内容,铁路承运人才能向旅客提供相应的车票。直通车客运合同从铁路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直通车旅客旅行虽然经历了香港与内地两个区段,但旅客在始发铁路车站购得的车票,享有全程旅行的权利。车票作为直通车旅客客运合同的凭证,是持票旅客与铁路之间已经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证明。在内地,铁路车票还具有保险功能,即车票中含有铁路旅客强制保险的费用,发生旅客保险责任事故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这种强制保险赔偿与铁路责任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其适用的法律和责任要件也是不同的。但直通车的车票与内地车票有所不同,它是不含保险费用的,它只是旅客与铁路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凭证。港铁与内地铁路作为承运人的整体对旅客负责,履行客运合同规定的义务。客运合同当事人直通车客运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旅客,一方为铁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铁路运输企业构成,而其中一方为港铁,另一方为内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凡是为直通车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均为共同承运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联合运输经营人。铁路经营人的任何一个机构或者站、车,都负有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负有将旅客正点运送到旅行目的地的义务。对于承运人而言,主要有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概念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旅客签订合同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既是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区段运输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要保证与旅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要为旅客开始旅行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条件。实际承运人,是指没有直接和旅客签订客运合同,但要依据客运合同约定履行运送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实际承运人要根据直通运输旅客运输的运行安排,确保通过自己区段的直通运输正点、安全运行。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是承运人,对旅客而言,它是一个整体,即承运人;对承运人而言,它是两个主体,各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是协作关系。因此,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面临两种合同关系:一是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二是双方之间的协作运输合同关系。前者是面向社会的不特定人,后者则发生在承运人之间;前者适用民事合同一般法律规范,后者适用对承运人责任的划分;前者反映的三方关系两方处理,后者则是两方关系。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车法律制度既要规范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要对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范。比如,由于直通旅客列车配属于香港铁路和内地相关铁路企业,因此,对于直通旅客列车而言,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空间:在这个空间内,要适用特别的法律原则处理相关事务。所谓特别的法律原则,是指由双方认可的法律规则。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属于港铁担当的列车,则要由港铁负责处理列车内的全部事务;属于内地铁路担当的列车,则要由内地铁路负责处理列车内的事务。但不管是谁处理事务,对旅客来讲,双方铁路都是责任主体,要承担连带责任。旅客可以向任何一个区段的铁路承运人提出权利主张和索赔要求。由于铁路运输的特殊性,为方便旅客主张权利,应当根据快捷、方便、有利于双方的原则确定索赔权的管辖。客运合同的履行直通车客运合同的履行,是指铁路与旅客按照客运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客运合同的履行,首要的问题是明确旅客和承运人的义务内容。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5

关键词: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铁路建设和安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铁路运输安全,是实现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必要因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安全运输在我国有重大的意义,主要表现为:铁路运输安全是保障全局工作稳定的基础,是深化铁路改革的保证。同时,铁路安全运输是铁路建设的必然要求,铁路安全运输能有效促进社会的安全管理建设,稳定社会秩序。

二、铁路安全管理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思想素质和责任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近50年来,就信号方面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发生原因中,违章作业占总数的39.9%,检修不良或设备失修占总数的29.4%,工作妨碍占事故总数的12.6%。这些都是从业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差的表现。

(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落后于装备更新速度

随着铁路客运提速、货运重载的发展,被运用的新技术装备成倍增加,而人员的技术知识的更新却远远落后于技术设备的更新,判断、处理故障的经验、能力不足以满足铁路运输的要求。发现故障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虽未酿成大事故,但却降低了运输效率。消除隐患、抓小防大,防范胜于救灾等先进安全管理手段很难落实。

(三)干部安全管理意识滞后铁路发展速度

短短几年铁路客运列车速度由不足100公里提到近300公里,而对管理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没有及时跟进。导致思想上对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充分,对新事物接受能力低下、反应能力迟钝,新的安全管理理论也相应欠缺。而管理理论水平没有与时俱进,在借鉴先进经验、措施时,理念不到位,不求甚解,拿来主义、照搬照抄,根本未考虑是否适合本单位、本地区实的际情况。再就是好人主义、形式主义也使得安全管理的各项机制的难以落到实处,这种情况在基层站段表现尤为突出。

(四)安全技术设备亟待大力发展

近几年,铁路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对预防铁路事故、确保运输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目前就机车“三大件”、列车安全监控、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轴承振动诊断仪等有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来看,也是不尽如人意的,稳定性不高,故障偶有发生。离真正意义的自动安全监控还有较大差距。列车未能做到出发、加速、定速、减速和定位停车的自动控制,许多情况下还得人工操控,一旦人为疏忽极易发生事故。

三、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探讨

(一)强化安全意识,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运输安全固然要依靠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加强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加大安全系数。但要防止见物不见人的倾向,安全生产形势的好与坏,主要取决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高下。如果人的素质不高,技术设备再先进也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仅要发挥现代化技术设备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培养壮大具有高度主人翁责任感的职工队伍,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可靠保证。

(二)强化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要以全员业务知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作为重点,尤其要将新职工、班组长作为培训重点,强化非正常情况下的作业应变能力,进行系统超前培训,严格“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教育坚持“重现场需要、重实际操作、重实际成效”的原则,大力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在全路建立面向铁路地区的培训、演练、考工一体化的技能基地。

全面的提速和大量新技术、新装备的投入运用,对技术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要有先进的培训模式作支撑。建立完善和规范职工教育日常培训工作体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培训:

1.抓应知应会培训,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经常性地开展学标、对标、达标活动,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组织各工种职工按照作业标准,反复教、反复学、反复练,直到熟知熟练为止。

2.重点岗位培训,针对遇到非正常情况下处理故障手忙脚乱,违章现象严重,这些关键岗位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就不堪设想。

3.抓实用性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简单实用的方法增强职工应变防范能力,为保证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4.抓学历教育培训,运输安全生产,成也在人,败也在人。可以说,队伍素质,安全之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实践使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只有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职工队伍,才是确保铁路企业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我们始终要把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

(三)注重安全技术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依靠现代化的设备保安全

应加强四个方面的发展:一是防止和排除人为错误的设备;二是对各种固定和移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监测和诊断的设备;三是兼有扩能和安全设备的装置;四是救援抢险设备。

1.推进铁路安全技术装备现代化。科研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提升运输安全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在抓好已确定的安全生产的规章落实的前提下,努力探索运输安全监测、监控和管理网络的研究与开发,确实做到人机联控、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全面提高铁路运输安全系统的综合防范能力。

2.提高设备和科技保安全的可靠度。近年来在提速的带动下,大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投入使用,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对保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铁路行车设备和技术装备总体水平还很低下,尤其是电子装备的稳定性不高,使得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在设计、采购及准入等方面要重新制定安全指标。对一些已过时的技术要求应做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要求。在日常运用、维护方面,加强管理,对人员上岗的技术素质要有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运输安全工作遇到的新课题,对这些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3.加强设备养护、维修质量。不动设备不出故障,一动设备就出故障的现实说明人对于设备过多的频繁检查、检修并不利于安全。要按照设备性能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周期和检修项目,尽量减少设备的现场维护,加强集中修或入所、入厂修、多巡视、少检修、少动设备。通过对设备监测,掌握技术数据,分析数据,实现设备的状态修。减少对运输生产的干扰、也避免了因频繁重复检修造成的设备故障。

(四)加强和完善技术规章管理

加强和完善技术规章管理,使铁路运输有章可循,才能真正解决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开展技术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对标清理工作。07年颁布实行的新《技规》,运输站段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适合本运行区段《站细》、《段细》,对那些过时的一些作业办法及时进行清理。通过对本站段技术规章进行全面、系统地清理,把一些过时和与新《技规》相悖的条文清理剔除,精练提升各运输单位安全规章质量,统一单位各部门的认识和标准化行为。

2.狠抓规章制度落实,坚持从严管理。目前,违反运输安全管理安全制度,是屡屡出现人身安全、运输安全的主要原因。如果只是在口头教育上下功夫,遵章守纪的检查、落实流于形式,技术作业标准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这个关键环节的松弛将会给安全埋下巨大的隐患。要重视工作制度的落实,使各专业管理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运输生产中,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是重中之重,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是企业效益的根本之一。实时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找出问题的实质,既是对安全规章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防止各工作岗位出现落实规章制度“真空”的补充,坚决制止职工习惯性违章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铁路运输的改革,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需要被足够的重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必须从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着手,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其次要加强对列车运输的设备设施的科技投入,用现代化技术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最后还要对铁路客运人员加强素质培养,以保证其工作责任感的提升和工作能力的增强,进而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作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春江.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20).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6

近年来,我省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种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隐患,各类事故仍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明电〔〕15号)精神,杜绝各类人为因素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损坏的现象,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铁路、公路等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确保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对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行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设施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协调,努力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依法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大依法治路工作力度,依照《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公路沿线及运输设施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对危及铁路、公路设施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违章建筑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作业危及运输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结合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运用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破坏公路设施。检查整改的情况,由各市政府汇总,于8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7

铁路货运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是在托运人填写完货物运单之后,还是在承运人盖章承运以后?铁路货运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关于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其基本标志应当是双方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那么,在铁路货运合同中,谁的行为是要约、谁的行为是承诺?谁是要约人、谁又是承诺人呢?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铁路货运合同的订立过程。

签订铁路货运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托运人在填写货物运单的同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验货后在运单上予以确认;第二,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协商,达成一个长期合作的运输协议;第三,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关于运输货物的意向,这种意向,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体现在订单上。

上述三种情况,其合同的成立方式是不同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托运人是要约人,填写货物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是要约的内容,表明托运人有托运货物的意思表示。承运人是承诺人,承运人接受货物并在货物运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是对托运人要约的认可,是承诺。因此,铁路货运合同就以承运人的签字而成立。

在第二种情况下,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签订有一定期间的铁路货运合同,这个过程要经过反复的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才能完成的。因此,托运人和承运人在签订货运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是变化的。在有长期铁路货运合同的情况下,通常只能约定一个框架,即在一定期间内托运人提供多少货物、承运人提供多少运力,具体是运多少货,还需要托运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前向铁路承运人提出具体的运力计划,在承运人作出计划安排后,才能进入到实质履行阶段。这个过程就是申请车皮计划的过程。有了车皮,才能进入到装车、运送的阶段。实质性的合同内容在填制第一批货物的运单时才能确定。但是,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在填写货物运单之时,而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为成立。申请车皮、填写运单、交付货物等活动是在履行双方的货运合同的约定内容,双方在其过程中间形成的具有合同意义的各种文件、资料都是货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第三种情况下,关键问题是订单的性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的核心是解决车皮计划也就是运力,有了运力才能将货物运走。因为运力资源不能储存,车皮计划一旦确定,如果托运人放弃或者不使用,运力资源就浪费了。订单本身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但当承运人作出提供车皮的承诺时,订单便具有了约束力。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运人承诺给予托运人运力时成立。托运人填写订单是要约,承运人根据订单安排车皮计划并反馈给托运人时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可以在订单上明确承运人回复的期限,过期即为要约失效。

签订铁路货运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实现物的流动。在这个过程中,运力能否落实是铁路货运合同的核心,也就是说铁路货运合同的可执行力主要体现在运力资源上,即承运人能否有能力将货物运至托运人希望的目的地。尤其是在我国目前铁路运力资源短缺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尤为重要。通过对订立铁路货运合同的过程的分析,我们发现,第一种情况相当于零担运输,小件货物,来了就运,因此,这类合同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点。托运人没有货,也就不存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问题。同样,承运人如果没有运力,也不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否则你也不能运出去。第二种情况,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书面合同仅仅起到一种相对有计划地安排运力的目的。多少车皮、多少货物、什么时间装车、什么时间发运、到达什么车站,要等到具体的订单落实以后才能知晓。当然,合同的成立并不是以具体的运输计划目标实现为标志。因而,这类合同又具有诺成性合同的特点。第三种情况,订单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合同的特点也是诺成性的,是以铁路承运人承诺提供车皮之时起合同即为成立。

二、铁路货运合同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的一般原则是成立时即生效。但也有三种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当事人双方约定生效条件、期限的,自条件、期限成就时生效;第三,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况。

铁路货运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因而,一般情况下,铁路货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也就是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出的三种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为发生。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则合同效力自条件成就时起生效。下面,我们来分析铁路货运合同生效的条件有那些可以约定或者在法律上作出规定。

在签订零担铁路货运合同时,通常不需要对生效条件作出约定,托运人提供了货物,承运人就承运,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托运人不提供货物,承运人也不存在运送,合同即不成立生效。

在签订有期间的铁路货运合同时,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立即生效,也可以约定生效的条件。比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中“本合同自承运人安排运输计划时起生效”,这就把承运人第一次安排运力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起点,在这之前,合同成立但并不生效。

在以订单为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时,托运人提出订单仅仅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愿望,可以理解为要约。当承运人对订单的内容作出全面承诺时,这时铁路货运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当事人可以通过附条件的订单来明确铁路货运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比如,双方在订单上附注“本合同自承运人提供车辆时起生效”,或者“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而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否意味着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或者说如果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则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才能发生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则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约束力。但是如果因为合同没有效力而致一方损害时,则受害人可以缔约过失责任诉请法律上的损害赔偿。

在铁路货运合同中,有没有效力待定的情况呢?如果一个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到铁路车站托运货物,此铁路货运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情况的合同效力需要依法作出判定。①在铁路货运合同中,这四种情况同样可能遇到。作为承运人来讲,对于托运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只是从外表上判断,如果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到车站托运人货物,而货物已经运到到站,合同又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承运人是否要将货物运回发站?我们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必然的。在铁路货运合同当中,不存在特殊的效力规则。

而在其他三种效力待定规则情况下,则有所不同。铁路货运合同是不以货物所有权为对象的合同,谁来托运都是合同的托运人,至于货物是谁的,不是铁路货运合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承运人所要解决的问题。承运人提供劳务,是服务性合同。如果说代理人超越职权,托运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代理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主张铁路货运合同无效。被代理人可以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主张合同无效,这也是合同相对原则的体现和要求。②

无处分权的人将他人交其保管的物托运到他处,其运输合同是否有效?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承运人不负有审查货物所有权归属的义务。承运人只看货物是否符合运输的条件,货物在谁掌管之中,便认定其享有对货物的占有权,承运人的义务只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到目的站交付收货人。包括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什么样的关系,也不是承运人所要审查的范围。

因此,铁路货运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仍是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为便于正确处理铁路货运合同纠纷,在铁路货物运输条例中可以对特殊约定作出规范,包括对订单的性质、长期合同的效力等。

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托运人和铁路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这一点在合同生效中已经论及。

目前,有人提出对托运人要予以限定,即明确托运人的条件。我们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第一,托运人的多样性,承运人无法对托运人的主体资格作出判断;第二,对特殊物品的运输,需要有许可证,谁申请许可证,谁就是托运人;没有许可证,承运人不能承运,也就是不能签订合同;如果签订了,则该合同可能因为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第三,客观上也没有必要对托运人予以限定。

对于铁路承运人,法律上是否对其资格作出规范,涉及到市场准入的问题。由于铁路运力资源的有限性和铁路路网的统一性,客观上不可能向全社会放开铁路货物运输业务。而谁可以经营铁路货物业务,就是行政许可问题。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中有承运人的这个词,但没有给承运人下定义。只是提出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概念。③公共运输承运人,按照通常的观点解释,就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运输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企业或者个人。这个概念的要点在于:(1)以营利为目的;(2)使用运输工具。④营利是作为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经济目标;使用运输工具是其物质条件。我们理解,运输工具应是作为公共承运人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即铁路承运人应有铁路运输工具;公路承运人应当具有汽车等运输工具;民航承运人应当具有飞机这样的运输工具。这就把无运输工具的承运行为排除在承运人之外,他们的行为可能属于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代。

从法律角度看,铁路承运人的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铁路承运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铁路承运人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相关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3)铁路承运人应当取得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4)铁路承运人具有相应的责任支付能力。取得许可证,是实质性要件之一。相当于铁路运输企业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过程。因此,论及合同的履行,首先要弄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面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有的义务是强制性的,有的是选择性的。强制性的义务必须执行,选择性的义务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者选择适用。区分这两类规范,对正确履行铁路货运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铁路法、合同法的规定,属于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强制性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保证运输安全义务

这项义务虽然也是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当把安全义务视为一般性的合同义务。因为,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上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国家利益和不特定的人的利益。比如,伪报危险品为非危险品,导致他人的财产损失和铁路运输的中断。对于直接责任人而言,既要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的处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责任。这表明,运输安全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内容。

2、禁止和限制运输的义务

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是行政机关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运输行为进行的行政控制。禁止运输的货物一般都是对社会有危险的货物或者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的货物,比如黄色书刊,是属于禁止运输的范围。限制运输是对少数物资的流动须经过批准,当事人凭批准的文件实现物资的位移。比如,一些治疗精神病的麻醉药品,就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当事人需要办理相应的准运证才能运输。违反此项义务通常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3、遵守铁路运价的义务

这项义务主要是铁路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铁路货物运价实行国家定价的原则,主要价格由国家制定,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运价计算运费。随着铁路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运费,得这种协商确定的运费,是根据国家运价为基础的,不能认为是当事人自由定价。如果铁路承运人违反收费规定,则要承担行政责任。

除了以上的法定义务外,由于铁路货运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许多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并不需要协商,托运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填写运单,交付货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大量的有关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通过法律形式明示,也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不履行义务则构成违反合同的责任条件。比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情况的义务,不履行这项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⑤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

由于铁路货运合同自身存在的特点,当事人对合同每一个细节进行协商是很难的,而且也是不经济的,从便利当事人、节约谈判成本、提高合同效率的角度出发,各国一般采取两种办法解决大量的合同谈判基础问题。第一,是由服务提供方制定标准合同文本,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减少协商的过程,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第二,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市场的成份多一些,第二种是行政的成份多一些。也有采取的是两种方式的兼容,即既有法律的规定,也有合同文本的规定。我国运输合同立法,按不同的运输方式,采取不同的形式。在民航、铁路和海商方面,国家立法占主导;而在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又是市场化的成份多些。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签订公路和水路运输合同。

综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分为三个阶段:

1、承运阶段。

这是铁路货运合同履行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有的可能与签订合同同时进行,有的则可能分别进行。所谓承运,就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并开始运输生产活动。从本质上说,铁路货物运输的性质是承运人提供具有服务性的运输劳务行为,承运人通过自己的运输行为,实现货物的位移目的。运送货物是铁路货运合同的第一目标。如果没有货物,则不存在合同的履行。因此,合同履行,都是围绕着货物这个特定物的位移开展的。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零担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你到车站托运货物,应当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确认收到货物,才与你签订合同。如果你与承运人商量第二天交付货物,则合同也可以成立生效,但交付货物的义务的时间不是当时而是第二日。托运人支付运费也是一样,可以当即支付也可以在约定的时间支付运费,甚至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即收货人支付运费。这一阶段,履行的主体即合同的主体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履行的工作内容为交付货物、支付运费。围绕这两大项工作,其权利义务分别为:

(1)托运人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货运合同的约定及时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货物是运送的对象,也是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只有托运人提供了运输的货物,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才能开始。否则,其他义务的履行就难以进行。

第二,托运人应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包装,以保证运输安全的需要。对于包装不良的,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予以改善。如果托运人拒绝改善,或者改善后仍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包装规定要求的,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托运人要按照规定支付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可以约定在托运时交付,也可约定在到站时由收货人交付。但铁路零担货物运输的运费原则上都在发运时由托运人支付。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铁路承运人可以不予承运。

第四,托运人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因为不同货物的运输,其安全条件不同。危险品货物必须按照危险品的规定运输;鲜活货物要按照鲜活货物的规定运输。如果托运人匿报品名,把危险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就可能造成铁路运输事故。匿报重量,就可能造成铁路行车事故。因此,托运人如实申报是其基本义务。

第五,如果是保价运输的,要声明价格,并按保价运输支付保价费。

(2)承运人:接受并验收货物;提供符合运输条件的运输车辆;组织装车;对托运人自装车辆办理交接。

2、运送阶段

这是合同履行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实际上是将承运人通过运力的使用实现货物位移的阶段。运输劳务行为既包括在承运车站时的的一个点上的服务活动,也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条线上的服务活动。运送阶段主要解决的从发站到终到站的运输途中线上的服务行为。这个阶段的履行,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劳务行为义务,承运人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物的位移。承运人基本义务包括两项:一是保障货物安全的义务;二是及时将货物运到到站的义务。

3、交付阶段

交付阶段,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交接货物的过程。承运人的履行是要保证及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且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完整。这个阶段,承运人的义务一是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二是要与收货人清点交接货物;三是如果发现多收运费的要退还给收货人。

收货人作为铁路货运合同的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但是,收货人只有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承运人才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拒绝行使权利,则承运人也无权要求收货人履行义务。

就货运合同的履行而言,收货人的履行是托运人的履行的一部分。它的基本义务包括:第一,及时到车站领取货物,逾期领取要承担保管费;第二,补交托运人未交的运费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三,规定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要及时组织卸车。

如果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铁路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到站处理。则有关收货人货物交付的权利义务由托运人承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问题

在铁路货运合同履行中,有一些涉及承运人的行为性质在实践中有争议。比如,货物检查是承运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承运人是否有义务核实托运人的货物包装?承运人对托运自装货物的装载加固是否林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实践中有的认为是权利,有的认为是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区分的是法律规定的是合同权利义务还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法上,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义务都是合同性质的,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权利义务。比如,危险品运输,托运人如不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告成承运人损失的,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对货物的检查、装卸安全检查、包装检查等涉及货物运输安全的检查行为,就不能仅仅理解为是承运人的权利或者义务。我们认为,对涉及公共运输安全的检查行为或者义务,应当理解为是承运人的一种职权,这种职权不能放弃,但不履行职权,不构成托运人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基础,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是行政责任而不应是民事责任。⑥

五、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

1、变更条件

变更货物运输合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目前,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基本上都是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章的规定进行的。当事人很少约定解除或者变更的条件。《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如果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三是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的。此种限制是否合理,值得研究。对于变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当然不能允许。但是如果变更后的运到期限大于容许的运送期限,不能一概视为不能变更。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运到期限。至于货物中一部分是否可以变更,我们认为也应当允许,如果货物是可分的,托运人要求变更的,也是可以的。总之,在变更问题上,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承运人要从方便货主的角度出发,为货主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

2、变更的提出

托运人可以提出变更货运合同,承运人也可以提出。收货人能否提出变更,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收货人如果有托运人的授权,也是可以提出的。由于铁路承运人可能涉及到多个,因此向那一个承运人提出变更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一般原则是,托运人可以向发站提出,因为发站是缔约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发站应当接受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托运人也可以向中途站或者到站提出,因为中途站和到站是实际承运人,也有义务接受托运人的变更要求。但从运输秩序的角度出发,似乎应向发站和到站提出为宜。

3、变更的程序

变更铁路货运合同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方提出变更要求,经另一方同意,变更即为成立。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则合同的变更不能成立。经承运人同意变更的,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从程序上讲,不管能否变更,接受变更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给对方作出书面回答。如果不能变更的,应当行知理由。从实践中看,承运人不能变更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货物已经超过托运人要求变更的中途站;二是货物不能在要求的中途站作编组作业;三是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凡是符合能够变更条件的,承运人应当同意。

4、变更手续

托运人变更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的,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变更要求书内注明。申请变更货运合同的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申请变更的一方承担。

六、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

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特定的铁路货运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在铁路货运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托运人取消托运情况。取消托运,是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可以在运输行为还没有开始之前,取消货物运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解除合同”。

在承运人未将货物运到终点之前的阶段,都可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况。比如,托运人可以在发站领回货物,就是解除合同,我们称为“取消托运”;也可以在货物运输的中途站领回货物,不再运输,也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原则上只有托运人可以行使,收货人无权解除合同。

铁路运输安全意义篇8

论文摘要: 人力资源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生产能力,增加效益的有力手段之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开发和应用,能有效地提升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质量,发挥铁路运输的优势。本文就铁路运输企业中应用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尽管铁路系统近几年在生产力布局和生产组织方面做了调整和改革,实行了路局直管站段,使得站段的生产组织、劳动组织、作业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铁路运输企业已逐步走向市场化,但由于铁路系统职工在思想观念上对人力资源管理认识的滞后,铁路系统自身体制的制约以及铁路系统生产管理制度上不够完善等原因,人力资源管理并没有实际应用到铁路运输企业生产当中。

1人力资源管理应用于铁路运输生产中的意义

铁路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命脉,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在铁路运输企业生产中将发挥巨大的作用。目前铁路运输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配置不科学、结构不合理、缺乏战略规划等问题。只有解决了铁路运输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才能有效地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营效益。

2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因

2.1企业文化方面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凝聚人心、展现企业风采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理念,在解决企业外在适应性与内部整合问题以及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通过对企业文化的建设与加强,在企业内部形成统一的价值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在精神文化层面激励员工,使得员工的个人价值取向趋同于企业价值观,以此来增强企业凝聚力。

2.2安全生产方面

在铁路大提速、管理体制改革、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的背景下,铁路运输安全的形势和要求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由于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大联动机”的特征,因此要做到铁路运输的安全,必须从人、机、环境、管理等方面着手。其中,运输任务的完成涉及大量的人员,对运输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借助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实现铁路职工之间和睦共处、协调共事,能更好地、安全准确地完成运输任务。

2.3经济方面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比增加或更新铁路在线路、信号、机车、车辆等硬件设施所获得的效益更为明显。虽然现在铁路运输企业已经有了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但是所投入的人力、财力远远不及在硬件设备上的投入。

3人力资源管理在铁路运输企业生产中应用的措施

3.1树立创新理念,建立企业文化

营造融洽和谐的文化氛围,通过促进企业员工生产效率提升来提高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引导力、号召力和凝聚力。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我们应当充分发扬高铁精神,在规范化、高速化、信息化的高铁时代,建立起铁路企业的核心文化。

3.2建立合理的制度保障体系

3.2.1完善人力资源配置、预测制度

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是一个企业长久生存、富有竞争力的有力保证。通过有效的市场配置把作为生产要素的人力资源,配置到最合理、最能创造价值、最有效率的地方,使得生产要素配置始终处于最佳状态[2]。

3.2.2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人才培训、培养机制,不仅给铁路职工提供不断学习与提高的机会,使得他们在劳动技能、设备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进一步的提升,也使得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激发职工的工作激情和创新热情,为铁路企业稳定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3.2.3实行绩效管理,健全考评制度

企业员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薪酬问题,因此解决好薪酬、奖励等问题,建立起合理的绩效薪酬制度,无疑是人力资源管理当中一项重要的举措。通过改革绩效管理,健全考评制度,业绩与效益挂钩,让铁路员工具有忧患意识,将目标由“不违章违规”转变为“提高业绩效率”,让企业员工在企业内部有满足感,提高工作热情,积极投身于铁路运输工作。

4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综合素质,让安全生产观念深入人心

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工作的关键,这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支持,也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变少数人管理为全员管理。在员工上岗培训及培养发展的全过程,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观念意识,强调以人为本,全面提升铁路员工的综合素质。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举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几个重点问题[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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