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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救援8篇

时间:2023-09-26 09:17:04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2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3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超级秘书网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4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将40个生命永远定格在那一时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请尊重和敬畏生命!

7月28日,在温州事故现场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总理强调:高速铁路建设要实现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统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失掉了安全,就失掉了高铁的可信度。温总理坦言,“中国高铁技术的出口以及其他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可信度不在口头上,应该在实践中。”“更加重视铁路的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的安全。不是越快越好。 ”

据介绍,目前国内的动车组列车都有紧急制动装置。动车组通常采用“自动闭塞法”行车,列车与列车之间有自动闭塞区间,区间距离在10公里以上。如果前方列车停在线路上,后方列车会收到提示减速(黄色)的信号,如果没减速,列车会自动进入红色信号区间,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启动,列车会自动停车。可在这次事故中,D301次列车并没停,这是为什么?铁道部曾宣称:目前中国在高速铁路领域已占据六项世界第一。即:发展速度最快,系统技术最全,集成能力最强,运营里程最长,运营速度最高,在建规模最大。这一系列的第一,在生命面前都不再是骄傲。

在事故发生第二天上午,铁道部的官方网站上醒目刊出:《杭深铁路今日18时前力争恢复通车》。而实际上,在17时许,救援人员还从车厢里救出了“小伊伊”。 中国国际救援队医疗分队队长彭碧波称,“这是搜救工作的失误。”生命抢救的黄金时间是72小时。针对有外伤的情况,专业人士认为48小时内存活率最高,24小时内存活率高达90%以上。过72小时,存活率降到20%以下。这次却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弃了救援。

13年前在德国发生的那场列车灾难中,事发6分钟后,救援人员携带专业设备抵达现场,打开车厢顶盖救人。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45分钟,87名伤员在现场获得紧急救治,27人通过直升机被送往汉诺威医院治疗。救援人员继续搜寻幸存者,直到第三天早晨。搜救工作整整持续了三天才结束。约有1900名救援人员参与了现场抢救,其中包括驻扎在附近的英国军队。现场救援和搜寻工作结束后,又进行了历时5年的技术调查和法律审判。而我们的状况是:救援结束之匆忙,恢复通车速度之快确实令人诧异。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5

关键词:应急物资;出救点;多目标;公铁联运

Abstract: Railway emergencies happen repeatedly with the booms,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railway. Once these events happen, a great harm will be brought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This paper analyses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railway emergency supplies at first. Then a multi-objective and multi-material model based on the fewest number of retrieval depots and the lowest cost of emergency supplies offered by retrieval depots is proposed and the algorithm is designed, which lay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for setting up multi-material model of united transportation of railways and highways.

Keyword: emergency supplies; retrieval depots; multi-object; united transportation of railways and highways

中图分类号: F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当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铁路交通运输生产秩序,必须及时准确地从物资储备点调运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这样,就对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行车事故级别较低、影响较小时,通常事发地点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量也较小,此时,只需要调运事发地点就近的出救点的应急救援物资即可满足应急救援需求。但是,当行车事故级别很高、影响很深时,通常事发地点就近的出救点的应急救援物资无论从物资种类还是物资数量上都无法满足应急救援需求,这时,就需要调运其他出救点(离事发地点较远或者更远的)的应急救援物资。那么,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运的关键是:在满足应急限制期限或者应急开始时间最早的条件下,如何合理地选择铁路应急物资出救点,准确地确定每个出救点提供的应急救援物资量并恰当地确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运方式,使得铁路应急救援物资调运的费用最小。

二、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运分析

在铁路应急救援物资调运的过程中,事发地点对应急物资种类的需求通常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研究铁路突发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多种类物资调运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关于多种应急救援资源应急调运问题的研究,通过查阅到的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多种应急救援资源单目标(应急救援开始时间最早)问题的研究;另一类是多种应急救援资源多目标(应急救援开始时间最早和出救点数量最少)问题的研究。

多种应急救援资源单目标问题的求解,先求出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对应的出救方案和方案对应的应急救援开始时间,将时间从小到大排列,取最大值作为整体最优方案的应急救援开始时间,整体最优方案就是以矩正的形式把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对应的出救方案表示出来。

三、公铁联运多物资多目标调运模型及算法

在实际的铁路应急救援物资调运工作中,事发地点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是有轻重缓急的。有些迫切需求的应急救援物资需要第一时间运抵现场,另一些则可以稍后运抵现场。

因此,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运过程中应考虑应急救援物资的重要性程度。重要性高的应急救援物资先参与救援,较高的则次之。同时,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运过程中还应考虑出救点数目这一目标,使得出救点数目最少。最后,根据分析,并在考虑公路、铁路两种运输方式的费用基础之上,选择运费最小的方案作为最优调运方案。

1.模型假设

(1)各种类应急救援物资均属于一次性消耗系统。

(2)每一个出救点的救援物资运输能力均能满足该出救点所储存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 的储备量。

(3)在应急救援限制期条件下,参与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运的各个出救点所提供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均能按时到达事发地点。

2.模型建立

设为个铁路应急救援物资调运出救点,为铁路行车事故事发地点,出救点可向事发地点提供种应急救援物资,为事发地点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向)量,表示对第种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量,,出救点的第种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量为,,并且满足,对于任何一个出救点,,且不全为0。

采用铁路运输铁路应急救援物资时,各出救点到事发点的运输时间为,,单位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费用为,;采用公路运输应急救援物资时,各出救点到事发点的运输时间为,,单位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费用为,令出救点到事发点的出救时间为,取两种运输方式中时间较短的一种,则。令出救点到事发点的单位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费用为,取两种运输方式中运费较少的一种,则。不失一般性,假设。设出救点的第种应急救援物资运到事发地点的时间为。引入0,1变量和,当出救点的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采用铁路运输时,令,根据模型的假设,此时,反之亦然。

考虑到铁路应急救援物资的重要性程度,我们引入应急限制期限这一概念。例如,对于应急救援物资而言,它的重要性程度越高,则对应它的应急限制期限越短。

设物资的应急限制期为,不失一般性,假定。

要求在满足事发地点对各类应急救援物资需求的条件下,满足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限制期限条件下,确定一个最优的物资调运方案,即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物资调运的各个出救点,各个出救点提供各类的应急救援物资所采用的调运方式,并且该方案的特点是:出救点数目尽可能少,总运费最低。

显然,当时,该多物资多目标调运问题变成单物资多目标调运问题。

采用矩阵形式,任一出救方案表示为:

(3.1)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6

关键词:地铁事故 物资分配 模型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地铁作为部分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有着迅猛的发展。而与此同时,地铁事故也不断发生。1969年11月11日北京地铁由于电动机车短路引发特大火灾,造成了6人死亡,200多人中毒。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地铁事故也时有发生,例如1987 年英国伦敦地铁发生大火,造成31人死亡,大量人员受伤;1995年日本地铁的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5512人受伤;2003年韩国大邱发生的精神病人地铁纵火案,死伤惨重。2004年2月6日,莫斯科地铁在上班高峰期发生爆炸,造成了死亡40人的惨剧。

国内外的这些事故表明,地铁作为现代化城市交通的生命中枢,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其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力之大。近些年来,地铁又成为社会破坏与恐怖袭击的主要目标之一,地铁的特殊性和脆弱性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地铁安全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提高在事故发生时对人命生命和财产抢救的效率和能力,这也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

2 地铁事故救援的特点

地铁轨道基本铺设在地下,面长线广。以北京地铁为例,截至2014年,它已包含16条线路,覆盖北京市11个市辖区,拥有231座运营车站、总长已达465千米。假如在这种环境下发生火灾和话,首先烟雾极易弥漫,现场指挥员一时很难确定着火点具体的位置、遇险人员状况及火势发展主要方向,同时,浓烟、高温、缺氧、有毒有害气体会使原本就狭窄的现场更加混乱,造成了对现场施救难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视线不清、通信中断等原因,更加导致救援人员难以展开救援。另外,大型的灭火设备无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等特点,使得地铁中救人、灭火成为了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

当发生其他事故时,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例如,地下黑暗拥挤的环境,在造成救援困难的同时,也会使得遇险人员情绪激动,不配合救援人员。这就需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辅助。当发生燃烧伴随着大量有毒气体弥漫的时候,为保证人员生命安全,需要配合降温降毒,排烟送风的设备来进行施救。当有人员受伤时,现场救护人员要得到急救医疗设备和担架来抢救伤员。若发生坍塌事故,救援人员要使用生命探测仪来搜寻幸存者。

地下环境本身就已经错综复杂,而地铁的使用性质更是决定了在事故发生时,救援物资难以顺利到达。因此,对地铁事故救援的效率就对抢险救援物资的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地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分配的含义

应急救援物资是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资源的总称。广义上来说,应急救援物资包扩防灾救灾及恢复周边环境等一些环节所需的各种保障;狭义上来说应急救援物资是指针对灾害管理所需的各种物资的保障[1]。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就是对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调度、合理分配和高效组织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因此,应急救援物资是应急救援工作的主体,在应急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应急救援物资在时间及空间的合理分配将直接影响应急工作的效果,所以研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分配情况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2]。

4 地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分配的研究

地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以达到最大的收益。对单位应急救援物资进行分配之后,所能获得的期望收益值,叫做地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收益函数。在本文中,收益函数由地铁应急点的风险情况和对单位地铁应急物资进行分配所产生的“负面成本”决定,这里的“负面成本”是指在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分配时造成的运输费用,存储费用,受潮受磨损的费用等影响。收益函数的具体形式和参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提升计算的简便性,文中定义收益函数与应对风险值成正相关,与负面成本成负相关,即分配单位物资所应对的风险值越大、所产生负面成本越小,最终的收益越大。

4.1 建立模型

5 总结

本文主要对地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分配的重要性进行了表述,并对物资分配的模型进行了研究,建立了在物资量固定情况下的分配模型,并给出了相应的算法。在建模过程中,为便于综合考虑资源分配的多种影响因素,引入了收益函数这一概念,并分析了当物资量一定的情况下,应使用收益函数来配置资源,而不能只考虑一种影响因素。

文章中只针对固定量物资情况下的分配进行了讨论,在后续的研究中,还可以对不确定量的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物资不断消耗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以完善对地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分配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陈桂香, 段永瑞. 对我国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改进的建议[J]. 上海管理科学, 2006, 28(4): 44-45.

[2] 高淑萍, 刘三阳. 应急系统调度问题的最优决策[J]. 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 2003, 25(10): 1222-1224.

[3] 孙彩红. 基于网络化的地铁应急救援资源配置[D] .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4] 周慧娟. 铁路应急管理中的预案管理与资源配置优化[D]. 北京交通大学. 2011.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7

关键词 地铁,停车线,渡线,客车救援

1 客车故障产生救援时的行车组织

1.1 客车故障产生救援时的行车组织方法

客车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故障。当客车故障需要救援时,正线上的运行客车将会发生以下情况:随着救援时间的延长,原有客车运行间隔被破坏,故障车前方运行的客车与故障车的间隔越来越大,形成“无车可用”的现象;而故障车后方运行的客车,运行间隔越来越密,形成“积压”现象。由客车故障需要救援导致局部线路运营受阻的现象,称之为运营阻塞。由于运营阻塞发生在上行或下行线的部分线路,造成列车不能全线贯通,运营服务受到很大影响。此时行车组织根据停车线、渡线的设置情况,一般采取组织小交路维持局部运营,或组织小交路加上阻塞区段采用单线往返运营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乘客需求。对于发生故障而不能运行的客车,尽快组织就近其它客车进行救援,以减少影响正线正常运营时间。而这些行车组织的手段,都是建立在停车线及渡线的有效布置上。

1.2 列车故障救援时的作业程序及所需时间

当列车故障失去动力不能恢复时,由于信号的原因,故障列车就要利用后续列车进行救援;救援车将故障车迅速推入就近停车线,尽快让正线恢复运营。广州地铁在线列车出现故障需要救援时的程序如图1所示。

1.3 运营阻塞时运营服务的局限性

单纯采用组织局部小交路运营的方式,限制了乘客乘坐区域,且需换乘两种不同的 交通 工具,增加了乘车时间。2 停车线或渡线设置的选择

当发生运营阻塞时,行车组织要求尽快恢复正线运营服务,减少正线运营中断时间,这就要求在客车发生故障救援时就近能有地方临时停放故障车。渡线不能存车,只提供折返以及线路与线路之间的过渡功能,在发生运营阻塞时不能完全满足行车组织的要求,因而仅设置在折返站,或是作为不同运营线路间的联络线较为合适。停车线既具有存车功能,又具备折返功能,能够满足正线发生运营阻塞时行车组织的要求。

由于地下停车线造价高,为压缩投资规模,有些城市的地铁选用渡线来替代停车线;而有些城市又过于强调每隔3站设置停车线的作用。因此如何合理地设置停车线,满足运营要求,就成为关键。

两停车线的设置间距,除受到容许中断正线的行车时间(定义一般事故的时间)、客车救援时间、客车运营间隔、服务水平、事故频率等因素 影响 外,还受到投资规模的限制。其中容许中断正线行车的时间、客车救援时间、救援故障发生的频率是确定两停车线之间距离长短的主要因素。广州地铁对容许正线中断的行车时间做了规定,受此影响,客车故障产生的救援时间不得超过其规定的时间。但客车救援时间又受员工对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设备功能等的影响,具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以下,就广州地铁容许中断正线的行车时间、客车救援时间、客车故障救援发生的频率等来 分析 其对停车线设置的影响。

2.1 从满足容许中断正线的行车时间看对停车线的设置要求

广州地铁《行车事故管理规则》中对一般事故的定义为: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中断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行车30min及以上。中断正线行车时间的取值受客车救援时间的限制,一般大于等于客车救援时间。客车的救援时间为:车辆连挂时间+区间推送时间+入、出停车线时间。其中区间推送时间可以大致看作两停车线之间距离所产生的运行时间。当停车线之间距离为3~5个站时,按照救援推送速度25km/h 计算 ,区间推送时间分别为:5.8、8.6、11.5min。由此可看出,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停车线,以不超过30min正线运营中断时间为条件,只有每隔3个站设置一条停车线的办法才能满足要求。

2.2 从客车故障救援发生的频率来看对停车线的设置要求2.3 从优化客车救援程序上来看对停车线的设置要求

从客车救援不同阶段所产生的时间来看,影响救援时间的最大因素是救援时的车辆连挂时间。在对救援程序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通过优化作业程序如提高司机的故障判断处理能力、改变行调命令方式等,救援时的车辆连挂时间再压缩4~6min是完全有可能的;这样停车线的设置间距可延长1个站,即每隔4个站设1条停车线,救援时产生的正线运营中断时间仍在30min以内。但此情况下阻塞区段单线往返运营周期将增至15min,服务水平同样未能提高。3 结论

通过以上的探讨可以认为:当2个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车站相距较远时,沿线车站加设停车线对行车组织较为有利,停车线之间的间隔设置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行车、服务、投资等方面做出比较,选出符合自身地铁情况的停车线的设置要求;但每隔3个车站加设停车线过于密集;而采用沿线每隔6个车站加设停车线,将单条停车线有效长度延长一倍的 方法 ,在行车组织、乘客服务上都有较大的改进。

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篇8

关键词:地铁;故障列车救援;停车线

中图分类号:U231文献标识码: A

为满足居民的出行需求,越来越多的城市规划设计了城市地铁线路,北京、上海等城市已有多条线路投入运营,已产生一定的网络运营效益,并表现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与其它交通方式一样,城市地铁在其运营过程中发生各种故障亦在所难免。列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为减少对后续列车正常运行的影响,应使故障车及时退出正线,就近临时待避组织检修或等待线路空闲时回库检修。列车故障需进行救援时应遵循何种原则,采用何种救援方式以及如何设置停车线便于故障救援等问题便成为城市地铁设计和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拟对以上相关问题进行初探,为地铁设计及运营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1 列车故障救援的基本原则

当列车故障无法启动时,会造成某段线路堵塞或较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营,多条线路网络运营时还将影响到其它线路,严重影响车站的客运组织及全线的行车组织。为减少故障带来的影响,需尽快进行故障列车救援,救援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达到一定的时间标准时进行故障救援

列车从发生故障至确定故障不可排除需组织救援需一定的故障排除时间,超过该时间后方可启动故障列车救援活动。“一定的排除故障时间”包括司机独立或在行车调度员的提醒下排除故障的时间及司机在车辆检修调度员的技术支持下排除故障的时间。

2)优先后续列车推进原则

根据救援车组的运行方式不同,一般可分为牵引救援和推进救援两种方式。牵引救援运行时救援列车在前方,故障列车在后方;推进救援运行时故障列车在前方,救援列车在后方。根据实际的救援经验,一般应优先采用后续列车将故障列车推送到停车线或场段的方式进行救援。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在列车发生故障到决定救援的时间内,故障列车前方的列车已向前运行了2个区间或以上,后方列车已运行到后续车站并排队等待。后续列车推进救援可以减少列车运行的距离及时间。

(2)用推送救援时,相邻后续列车清客后即可前往故障车所在区间进行救援,节省司机换端的时间。

(3)地铁实行上、下行列车独立运营,采用后续列车推进进行救援一般仅影响一条线上的行车;而采用前方列车牵引救援将故障列车牵引进入停车线时可能需要占用邻线,这样便会影响到邻线的行车。

3)安全救援原则

安全是地铁系统设计和运营的第一原则,在故障列车救援时也应充分考虑救援工作的安全性。救援工作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尽量采用后续列车推进救援模式,避免救援车组反向运行时与其他正常列车发生冲突。

(2)救援车组应严格按限速运行,并与前方列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故障列车应就近清客,若故障车停在车站,清客后再与救援列车进行连挂;若故障车停在区间,救援车在后方站清客后推送故障车至前方站清客。

4)高效救援原则

当列车出现故障需组织救援时,将导致地铁线路单方向的行车中断,中断达到一定程度将达到一定等级的地铁事故;救援时的清客措施会影响乘客的出行,大量的乘客会涌向地面交通,这样在降低了地铁的服务水平的同时也给地面交通带来了压力;同时如果故障发生在高峰时段,还将产生大量的列车晚点、乘客退票和投诉。故在列车故障救援时,应实现“高效救援”,尽量减少对客运服务的影响及对地面交通等的影响。

1.2 列车故障救援模式的分析

根据列车发生故障时所处的位置不同,列车故障救援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1)段场存放模式

若列车在距离段场较近的地方发生故障,则被直接按规定的推送速度推入场段。

2)停车线存放模式

若故障地点离段场较远,则此时可将故障列车暂存于沿线较近的停车线,以减少故障救援时间。

1.3列车故障救援与停车线关系的分析

列车故障救援是指地铁列车出现故障,不能凭自身动力继续载客运行时,行车调度员组织其他正常列车连挂故障车,退出服务的过程。

而故障救援时间即指从故障发生到恢复正常运营的时间段,为减少对客运服务及地面交通等的影响,需使故障列车尽快退出正线,努力实现“高效救援”,尽早恢复全线的正常运营。停车线的合理设置是实现列车故障高效救援的有力保证。

一般来说,两停车线之间距离长短的主要受控因素有列车故障救援时间、列车故障救援程序及列车故障救援发生的频率。由于列车故障救援有固定的程序,故障救援发生的频率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故本文仅从救援时间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其与停车线的关系。

1.3.1列车故障救援对停车线设置距离的影响

一般来说,故障救援时间的长短主要受控于以下三个因素:

(1)从故障发生至可担当救援的列车到达故障列车的时间;

(2)列车清客、连挂及分离等的作业时间;

(3)救援列车推行故障列车至停车线或场段的救援推送走行时间。

即故障救援时间。

从故障发生至可担当救援的列车到达故障列车的时间(与故障发生时的发车间隔有关);列车清客、连挂及分离等的作业时间(有固定的作业标准),及均为比较固定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故障救援时间的长短的受控因素其实是救援列车推行故障列车至停车线或场段的救援推送走行时间。

而救援推送走行时间与救援推送走行距离(即故障发生地点距离最近可行的故障车停留地点的距离)及救援推送走行速度(即救援时列车运行的平均速度)有关。

即救援推送走行时间。

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建议故障列车推送速度按25~30km/h进行控制。故列车救援时间的实际受控于故障列车救援推送走行距离。由此可知,要控制列车故障救援时间,实现故障列车的“高效救援”,可通过控制故障列车推送走行距离得以实现。而故障列车推送走行距离的控制,要通过在地铁线路设计时合理的布设故障列车停车线来实现。

参考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资料[1],从故障发生至可担当救援的列车到达故障列车的时间及列车清客、连挂及分离等的作业时间合计可取12min左右。同时结合相关规定,一般处理一列故障车下线退出运行的总时间平均需控制在30min以内,则救援推送走行时间需控制在20min左右。故结合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为实现故障列车的高效救援,设有故障车待避线的车站间距宜满足约8km~10km的距离要求。

1.3.2列车故障救援对停车线布置形式的影响

1)停车线布置形式

根据停车线与正线的衔接方式, 停车线可分为尽头式和贯通式;按与站台的布置形式,停车线可分为横列式和纵列式。

(1)停车线尽头式设置

常见尽头式停车线布置如图1所示。在采用站后折返的终点站,一般与折返线平行设计停车线(如图1(1)、(2)、(3))。在采用站前折返的终点站,一般利用不进行折返作业的站线作为存放列车的线路,不再另行设计停车线(如图1(4))。

图1 尽头式停车线示意图

优点: 大多数纵列式车站客运业务与列车技术作业分离进行,列车控制简单,作业安全性好。

缺点: 纵列尽头式的停车线,故障列车仅能从一端进出,作业灵活性较差,不便于反方向列车进出停车线。

(2)停车线贯通式设置

常见贯通式停车线布置如图2所示。故障列车可经两端的渡线进出。按照停车线与站台的位置不同,可分为纵列贯通式(如图2(1)、(2))和横列贯通式(如图2(3)、(4))。

图2 贯通式停车线示意图

优点:停车线连通上、下行正线,双方向列车进出停车线都顺畅,使用方便;纵列式停车线有利于旅客乘降作业与列车技术作业位置分离。

缺点:横列式车站容易造成车站横向距离宽,高架或地下车站建筑难度和工程费用增加;且横列式站台利用效率低,旅客上下车容易发生混乱;纵列式远端道岔距车站过远, 不利管理与维修。

2)列车故障救援对停车线布置形式的要求

为不断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水平,增强列车运营调整和故障列车处理的能力,要求停车线的设置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1)对于尽头式终点折返站用于平衡早、晚收发车时间的停车线,设置数量应能满足运营要求,其停车线应满足故障列车可从上行线或下行线顺向进入及离开停车线。根据车站周边的地形条件,停车线可设在站台端部或结合折返线统一布置,亦可设在站台之间。

(2)对于贯通式停车线,要求上、下行线故障列车均能顺向进入停车线停放。

(3)为尽量减少列车出停车线时对正线的影响,贯通式停车线的末端可与一侧或两侧正线连通,形成三方向或四方向的停车线,以便故障列车顺向出上行正线或下行正线。

1.4 结语

本文从故障列车救援需遵守的原则出发,主要分析了列车故障救援与停车线设置距离的关系及列车故障救援与停车线布置形式关系。研究得出:为实现故障列车的高效救援,设有故障车停车线的车站间距宜满足约8km~10km的距离要求;对于贯通式停车线,要求上、下行线故障列车均能顺向进人停车线停放;对于尽头式终点折返站的停车线,应满足故障列车可从上行线或下行线顺向进入及离开停车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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