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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8篇

时间:2024-02-24 08:13:26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1

【关键词】《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执行,这部法律没有提及经济责任审计问题。2006年2月28日《关于修改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审计工作的实践谈谈这一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地位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进一步分离,从而导致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开展。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于80年代后期,成长于90年代。从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三个阶段。即1999年5月24日以前;1999年5月24日到《审计法》修改实施前和《审计法》修改实施后。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而逐步提高。第一阶段,从法律和法规上没有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只是根据所有者对受托者所应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实施独立监督的需要日益迫切而进行的。第二阶段,以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制定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颁发为标志,经济责任审计正式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这些规定只是行政法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第三阶段,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法》在总结这些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监督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突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便于全面深入开展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结果运用、审计质量及主要负责人应付责任的影响

2006年6月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领导干部走上新岗位后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多数领导干部已经升职或退休、离岗。对发现问题的处理上,有时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到的只能是教训,放的是“马后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不能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2006年6月后,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间规定为“任职期间”,强调了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把经济责任落实到主要负责人的头上。有的单位尝试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相结合,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影响力、增加了审计透明度、提高了审计质量、规范了审计人员的行为,也使群众对拟提拔干部有一个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刻的了解。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对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权力的运用,改变审计监督跟着“失误”走的现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影响

《审计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使得审计机关的责任愈来愈大,审计的难度愈来愈高。这是因为:首先,审计机关主要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来确定该单位的职权范围、工作标准等,取得的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判断被审计国家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标准或依据就显得不够规范清晰;其次,审计工作的规范化要求审计取证范围愈来愈广,证据形式愈来愈复杂,审计报告总括性定性结论需要的证据支持愈来愈多;第三,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愈来愈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高难度,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个人修养、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同时,也要求审计机关有关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使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2

一、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审计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立了区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与此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集纪检、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单位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

(二)规范具体操作。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区管领导干部离任(任中)审计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审计要情报告制度》、《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定制度》、《审计复核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审计回访制度》。密切关注审计人员的廉政勤政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严格实行审计组长、经济责任审计办、审计局法制股三级复核制,确保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研究出台《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就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决策责任、发展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廉政责任,是负直接责任还是负领导责任均作了明确界定和划分,规定了审计、组织、人事、纪检、财政等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程序、职责和纪律责任,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及结果运用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部门协作。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注重部门联动效应,组织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下达审计委托书,充分运用审计结果考核和使用干部;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审计,按要求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区执纪执法机关及时受理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严惩经济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督促、协调作用,凡审计工作遇到阻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主动出击,排除干扰。20__年以来,针对少数单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不力的现象,组织、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协同审计机关组成联合督查组,多次深入被审计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共收缴违纪金额26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180万元,经济责任审计决定落实率达到100%。区财政每年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作经费4万元,确保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手段,加大审计力度

(一)拓宽领域,全面推进。在审计时限上,全面实行逢离必审,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实行监督关口前移。20__年以来,先后对21个区直单位和2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共计75人开展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9个单位违纪违规问题,查出违纪资金230万元,决定收缴上交区财政7.7万元,为单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2万元。在审计内容上,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突出审计项目。如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突出了财源建设、招待费、重大经济决策、消赤减债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对区直单位的审计则把招待费、小车燃修费、公费出国(境)费用、基建预决算作为审计特别关注事项。在审计重点上,突出三种对象:一是干部考察发现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二是任职时间超过5年、计划调整交流的领导干部;三是掌管人、财、物部门的领导干部。

(二)改进方法,提高质量。突出开好“两会”,严格“四查四看”。开好“两会”,就是开好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座谈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的情况介绍。“四查四看”,即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经济责任履行好坏;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看领导干部遵守财纪纪律和廉洁状况;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看内部管理监控是否到位;查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看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三)适度公示,扩大影响。推行审前公示制度。在被审计单位张榜公告被审计对象的姓名、职务、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组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搜集审计线索,全面掌握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济运行和个人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寻找审计突破口,力求审深审透;坚持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对象见面制度,充分征求意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坚持审计结果适度公示制度,除及其它不宜披露的内容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充分运用成果,强化审计效力

一是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凡是区委、区政府拟表彰奖励、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都事先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或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如20__年度,评选市、区“艰苦奋斗、勤廉为民”优秀领导干部时,就对候选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1名候选人因经济上不过硬而被取消评选资格。近年来,有2名领导干部因经济责任存在一定问题没有评为先进个人,5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取消。如20__年度,一边远山区乡政府虽然其他各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招待费严重超标,在年度考核和年终评比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均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是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区委始终坚持好的用人导向,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干部和提拔任用、调整降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机会一旦成熟,将予以提拔重用。20__年以来,根据区委安排,对10名在多个乡镇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有5名经济上过得硬、消赤减债工作出色、能力强、素质高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被重用到区直重要部门担任“一把手”。同时,对不严格履行经济责任者一律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3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行政监督与经济监督的融合。它是在我国1983年恢复建立审计制度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体制转轨时期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转轨过程的内在要求。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原因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主体对含有重大错误的经济责任主体的履行情况表达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主体”既包括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也包括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内审人员;“重大错误”是存在舞弊或欺诈等行为的事项;“不恰当审计意见”既包括审计主体错误地否定了经济责任主体的履责情况,也包括审计主体错误地认可了经济责任主体的履责情况,即误拒和误受。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角度将形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因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一)形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客观原因分析

1、审计对象和目标复杂,审计难度大。经济责任审计既对“事”也对“人”,审计目标复杂。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和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存在区别,审计目标均很复杂。另外,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不断扩大,审计判断和评价的对象也日趋复杂化,这使得审计人员做出正确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审计风险明显增加。

2、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越来越大。经济责任审计并非简单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是通过对其履行责任的评价,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吏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国家组织人事部门选拔和任命领导提供依据,其影响重大从而导致风险加大。

3、经济责任评价指标欠规范。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缺乏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审计评价难度大,从而加大审计风险。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需审查不同的内容,难以使用统一的经济指标。目前的经济指标主要为财务指标,而非财务指标,如环保指标、可持续发展战略指标、社会绩效指标以及经济增长指标等都相对偏少。财务指标属历史性指标,具有滞后性特征,以此为依据难免引发责任人的短期行为。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不同的委托单位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指标体系不明确、不科学、不统一,容易削弱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从而导致评价失误,风险会因之加大。

4、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隐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有无违反财经法纪、行贿受贿等经济问题,如果审计人员不能发现这些问题,会导致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遏止,责任人经济责任得不到追究。

5、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责任界定复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是合理界定经济责任。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有经济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经济行为失控等。这些责任的界定不仅涉及到责任依据问题,也涉及到界定标准问题。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规范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责任的界定会很困难,审计风险就会很大。

(二)形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主观原因分析

1、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一些审计组织及涉及人员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准则,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和应有的职业谨慎,最终使审计工作质量下降,审计风险增加。

2、审计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越权处理。审计人员应以《两个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执行审计。但实际中仍存在着违反程序操作、越权处理处罚的情况,这些行为加大了审计风险。

3、取证不当,查证不实。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复杂、内容广泛,加之经济舞弊手段隐蔽,以及审计成本制约和审计方法落后,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难度大,从而加大审计风险。

4、定性不准,评价失真。若审计人员在编写审计评价时引用法律法规不当、措辞运用不规范或对性质相同的问题定性不一样,最终会引发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中若存在下列事项:对非评价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即对审计人员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证的事项而予以评价,超越了《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准》规定的范围,属越轨行为;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评价,使审计评价失去严肃性;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进行评价,使审计评价显得过于随意;用词不当的审计评价,或者显得过于暧昧、模棱两可,或者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即审计评价失真,从而产生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措施

在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形成原因之后,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进行控制与防范。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本文认为首先应改善审计开展的外部环境。

1、加强治理法律环境。治理法律环境,修改、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理顺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使审计有法可依,从而解决审计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问题。另外还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审计人员执法的权限,加强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减少审计工作和审计判断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即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协助审计人员审查工作;明确阻碍审计、违规造假的法律责任。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审计风险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

2、建立双向承诺制度和审计失败追究制度。双向承诺制度的建立可以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审计前,必须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同时,要求被审计者本人提交自己整个任职期间内的述职报告,并对述职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此外,审计组组长应向审计机关承诺,对递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责。这既有利于预防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也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

3、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程序。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仍然缺乏规范、适用的审计程序。制定规范的审计程序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能强调时间紧、任务重就简化审计程序。

4、制定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是审计人员公正、客观评价的基础。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减少审计人员评价的失误,从而可以降低审计风险。

有了良好的经济责任审计外部环境,审计机关仍然要加强内部的质量控制,做到从根本上降低审计风险。

(1)理顺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客观公正地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要加强审计独立性,就要逐步理顺我国的审计管理体制,克服现有体制存在的问题。要在法规上限制党政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预。同时,要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努力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另外,审计机关要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严格坚持三级复核制度,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4

论文摘要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必须要在国家不断完善对内部审计管理的过程中,选择最佳审计时机,完善内部审计机构,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整体素质。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经营管理,保证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束缚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功效的发挥。

1  当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依据不充分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上述现有法规、规则的法律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甚至还有很多空白点,国家法律对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技术方法、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

1.2缺乏健全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涉及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要关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要考评当前经济效益及长远经济效益。由于缺乏必要的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标,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无法全面、系统地衡量经济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也很不准确。另外,影响经济责任人业绩的因素既有内部经营管理方面,也有外部环境方面。由于没有责任划分标准和评价标准,审计意见不能明确表述被审计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及经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3  “先离后审”难以达到审计应有的效果和目的

    现行的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及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特殊情况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但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离任者升迁去留极少受审计结论的影响,使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审事议人”的作用。

1.4  内部审计力量薄弱  执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现有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仍然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不重视,内审机构不健全,内审人员由监察、财务人员兼任,甚至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过程中把内审机构撤销或合并。同时,内审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知识面窄、技术手段落后、缺乏职业操守现象,近几年内部审计也在由传统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转型,许多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各专业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与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不适应。

2   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1  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  逐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

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审计中的地位、作用,但仍把内部审计做为补充力量。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受制于法制不健全、制度缺位,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高层次、对全社会内部审计机构都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范围,提升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规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能。同时出台有关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范及相关的操作细则,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方法,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2.2  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保证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公允。审计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立足于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企业经营规模、获利能力、职工收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企业领导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情况。对于定性指标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具有持续性的,不能只停留在离任时的账面负债上,还必须考虑资产质量、技术改进与市场开发程度等因素,凡是对现任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都要进行评价。同时,应建立外部因素影响的评价标准。通过调查了解,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项,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国家调控宏观政策等,按照外部因素影响程度修正相关指标。

2.3  选择最佳审计时机、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效能

(1)“先审后离”方式。可及时地评价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客观地考核企业领导人任期内功过是非提供准确依据,为今后对其做任、免、奖、惩决定提供支持。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职”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评价离任人的业绩、决定离任人任免升迁,但具有滞后性。

(3)年报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方式。能达到评价监督企业领导的目的,可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家、集体财产韵保值增值。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5

论文摘要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必须要在国家不断完善对内部审计管理的过程中,选择最佳审计时机,完善内部审计机构,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整体素质。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经营管理,保证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束缚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功效的发挥。

1 当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依据不充分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上述现有法规、规则的法律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甚至还有很多空白点,国家法律对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技术方法、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

1.2缺乏健全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涉及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要关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要考评当前经济效益及长远经济效益。由于缺乏必要的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标,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无法全面、系统地衡量经济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也很不准确。另外,影响经济责任人业绩的因素既有内部经营管理方面,也有外部环境方面。由于没有责任划分标准和评价标准,审计意见不能明确表述被审计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及经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3 “先离后审”难以达到审计应有的效果和目的

现行的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及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特殊情况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但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离任者升迁去留极少受审计结论的影响,使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审事议人”的作用。

1.4 内部审计力量薄弱 执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现有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仍然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不重视,内审机构不健全,内审人员由监察、财务人员兼任,甚至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过程中把内审机构撤销或合并。同时,内审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知识面窄、技术手段落后、缺乏职业操守现象,近几年内部审计也在由传统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转型,许多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各专业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与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不适应。

2 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1 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 逐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

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审计中的地位、作用,但仍把内部审计做为补充力量。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受制于法制不健全、制度缺位,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高层次、对全社会内部审计机构都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范围,提升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规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能。同时出台有关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范及相关的操作细则,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方法,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2.2 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保证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公允。审计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立足于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企业经营规模、获利能力、职工收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企业领导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情况。对于定性指标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具有持续性的,不能只停留在离任时的账面负债上,还必须考虑资产质量、技术改进与市场开发程度等因素,凡是对现任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都要进行评价。同时,应建立外部因素影响的评价标准。通过调查了解,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项,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国家调控宏观政策等,按照外部因素影响程度修正相关指标。

2.3 选择最佳审计时机、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效能

(1)“先审后离”方式。可及时地评价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客观地考核企业领导人任期内功过是非提供准确依据,为今后对其做任、免、奖、惩决定提供支持。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职”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评价离任人的业绩、决定离任人任免升迁,但具有滞后性。

(3)年报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方式。能达到评价监督企业领导的目的,可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家、集体财产韵保值增值。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6

论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首先涉及“经济责任”这一定义, 2010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其次,评价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所做的职业判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作出的结论性评语(根据审计实践,笔者本章主要就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论述)。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意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目的在于使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机构和部门有所参照,便于直观了解最终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客观、公正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最为关注的审计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解除,是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前途有着重大影响,正因经济责任审计影响到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政治前途,因而成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因此,为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尤为重要。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评价脱离审计范围

评价超越审计范围,把与工作无关的业绩和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均加以认定,照抄照搬被审计单位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等,这违反《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相关规定,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

某些审计评价意见未经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程序,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如在评价“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时,评定为“较好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但具体执行哪些政策、“较好”体现在哪些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审计评价“一刀切”, 单一笼统,没有正确界定经济责任

不管何种审计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普遍只就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执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进行评价,其他的如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个人廉政情况等都未提及;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论问题轻重、责任大小、统统归结为“应负一定领导责任”,避重就轻,规避被审对象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问题 的解决对策

(一)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重点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重点进行评价,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牢牢把握权力运行与落实两个重要方面,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把握总体情况,严格按照“两办规定”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以及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审计要围绕上述审计内容进行评价,以达到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二)正确界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7

【关键词】 经济责任; 审计; 难点; 改进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负责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法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经济责任审计使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有机结合,有利于整治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和,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并为科学合理考察、选拔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所以越来越受到党委的重视。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稳步发展的阶段,但由于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经济责任审计尚有许多规律性的东西未被完全认识和准确把握,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亟待改进和完善。本文分析了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难点,并在改进措施上作了一些探讨。

一、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未形成合力,未建立经济责任联合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只有相互协调配合,各自发挥优势,才能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把经济责任审计看作是审计部门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不积极协调配合,就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不能有效地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为此,有必要建立经济责任联合审计制度。

对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几个部门同时进行,但有明确的分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干部认真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牵头单位,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待审计对象名单,合理安排免、审、任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方案,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对审计结果作出正确评价。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将审计监督和干部管理及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有侧重,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确保审计成果的科学有效利用和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二、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难以保证审计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要求高、责任重、群众期望值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这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资源。而目前的现状是审计时限紧、人员少、审计压力大。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审计力量不足、时间紧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势必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对审计项目的深审透审,也难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同时,时间紧很容易造成审计工作的“跑马观花”、流于形式。所以,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难以保证审计质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中又一难点。

解决这一矛盾可采取以下方式:(1)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将一部分任务交由社会审计组织去完成,并加强审计质量的监督,注意利用其审计成果,以发挥审计组织的整体合力,缓解审计任务重与力量不足的矛盾。(2)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之中,定期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效避免因集中、临时审计带来的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3)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当组织部门委托对其任职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了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把在职期间尚未审计的这段时间再审计一遍,解决了任务量大的矛盾。

三、“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审计方法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纯理解为领导干部离任时一次性审计,应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定期进行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却普遍存在,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1)损害了审计的权威性,给人们造成一种审计不过是“走过场”、“马后炮”的印象。(2)挫伤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导致了审计目的模糊,审计作用弱化,使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尤其是对已升任人员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以致影响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3)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一是向已离任当事人了解情况比较困难,二是容易引起“新官不理旧账”的不良现象,导致单位的各种经济问题日积月累,难于解决。

因此,有必要将监督关口前移,把离任审计的“一次性”监督,变成任中审计的“经常性”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审计监督的连续性。同时,还要改进审计方法,推行任中审计制,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以离任审计为主逐步转移到以任中审计为主。通过任中审计把所有的部门领导纳入审计监督之中,可以有较充足的时间把领导交办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审全、审深、审透,缓解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压力大的矛盾;可以较好地解决单纯离任审计存在的“马后炮”问题;可以做到“一次审计,成果共享”,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又达到了审计内容上的相互完善,使审计深度和广度有较大的突破;可以及早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行为,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增收节支。坚持任中审计制度,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与经常审计相结合,有利于领导干部本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有利于对领导干部的连续性监督,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经济运行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四、审计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和办法,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正确、客观的审计评价能够有效地规避审计风险。由于目前审计评价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或一些评价标准和办法与实际相差较远,评价什么、怎么评价没有明确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定,对如何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单位的集体责任与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也没有具体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标准,审计定性难。因此,不同的审计组织或不同的审计人员面临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评价。这就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成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所做的工作进行客观、及时、公正的评价,为决策者和人事部门提供一个准确、真实的考核依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明确审计评价内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的真实性、合规性;经营成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其次,合理确定评价指标。任何评价都有高有低、有优有劣,这就涉及到一个评价标准,有了标准,结论才能恰当。为了规范操作,就必须统一尺度、合理确定评价指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评价任何一个领导干部,个性指标仅适用于评价部分领导干部,因此,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及其所在部门的性质及其经济活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审计评价过程中注意指标数量不宜过多、过繁,可选择最能客观、准确地反映领导干部经营业绩,与完成经济责任目标有关的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不宜用一套固定不变的指标体系模式评价不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

再次,制定审计评价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照“客观性、全面性、历史性”原则,以审后的数字指标、审计事实、审计结果来作评价,全面看待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要说全、问题要找准。评价时语言应规范、标准,力求量化、全面、直观、明确。对与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行为和责任,不是任期内发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未涉及的事项或证据不足、性质不明、评价依据或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做评价。评价时注意区分是责任者任期前还是任期内的责任,责任者的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经济责任,职责范围内还是范围外的责任等等。

最后,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评价时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依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采用量化指标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给予评价。在审计评价中对资产、负债和损益的情况,把单位实现的数据与一系列考核指标相比较,用量化指标来说明经济运行情况;对明显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对照有关法规、政策,以定量的数据指标及审计证据为依据给予定性评价,提出恰如其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意见。

五、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审计工作难深入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然而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审计部门负责人由本级任免,这样的体制造成审计独立性不强。被审计对象作为领导干部,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或者一些审计人员屈从于领导干部的权威,淡忘了职业道德;或者审计前就将审计结果定下调子,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上下左右的说情者或明说或暗示,或直接讲情或间接施压。如此“走过场”的审计造成审计工作难深入、难取证,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充分披露、客观评价,导致审计结论失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审计的监督功能。为此,应当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监督权,实现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权责对等、机制平衡的经济监督形式,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参考依据,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审计查账、纪检监察追究责任相分离的格局,避免案件移交后纪检监察部门重复查账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更好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能,应在加强审计质量的监督指导、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的运用、发挥审计组织的整体合力、缓解审计任务重与力量不足的矛盾等方面做更深的探讨,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运作,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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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篇8

经济责任审计既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界定,又要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廉洁行政等个人行为作出认定,还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经济工作业绩,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划分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这些都是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经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后作出的意见或结论。因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审计人员审查水平、专业判断能力的差异,而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构成了审计风险。要防范与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就必须了解其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并分析导致风险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环节来看,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主要存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违法事项的检查和认定、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筛选、审计评价内容的选择及评价、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划分等工作环节之中。

(一)审计检查风险。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以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往往被审计单位事先就有躲避查处的风险意识,其违规违法事项账务处理较为隐蔽。因而,对违法违规事项既有不被发现的风险,又有重大遗漏的风险。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违法事项的认定,既有认定错误的风险,又有认定偏差的风险。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文书档案、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因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能导致审计结论偏离客观事实的风险。

(二)处理处罚风险。对审计查出问题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筛选,是在审计对问题定性之后,针对问题去寻找适当的法律法规。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正在健全和完善之中,法律法规在不断颁布、修订或废止。针对具体违法违规事项来说,有的法律法规条款比较模糊,甚至相互抵触。因此,既有引用法律法规不当的风险,又有引用被废除法律法规的风险。

(三)审计评价风险。对审计评价内容的选择,只有根据审计结果去选择评价内容,才能降低评价风险。经济责任审计目的之一是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查清事实,解脱其经济责任。故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客观公正评价,明确和解脱经济责任的责任。而审计结果与检查的范围和深度有关,受审计检查范围和深度的影响,审计评价内容有选择不当的风险,有偏离客观事实的风险,也有评价措词不当的风险。特别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廉洁自律的评价,审计只能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会资料、会议记录、重要文件等资料中寻找评价依据,更容易存在评价不当的风险。

(四)责任划分风险。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与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对应而确定。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不明确,甚至将份内职责划给副职。故经济责任的划分有加重或减轻这种不恰当的风险,也有因问题认定错误而导致责任划分错误的风险。

二、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

虽然办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风险,有的风险是在办事过程中被控制了的,有的风险则是潜在的,没有显现出来。由于导致风险的因素不同,故风险系数都不一定是相等的,也不是不可改变的。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和并未意识到的或意识到而自身无法控制的主观原因造成。

(一)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主要主观因素:

1、审查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的个体差异。审计人员的审查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是有限的,存在着个体差异。也就是说审计业务水平高低与审计风险系数的高低成正比。特别是社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值越高,其风险系数也就越高,审计结果能满足社会需求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审计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总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2、审计手段或技术受到一定限制。审计手段是受法律控制的,审计人员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审计手段,以达到查出大案要案的目的。一般来说,大案要案的隐蔽性较强,仅靠审计手段难以攻破。审计技术的发展亦受到发展规律的限制。因为,只有根据会计处理技术的发展来研究提高审计技术的对策,所以,审计技术发展始终趋于落后,不可能超前。如计算机审计实施系统及财会软件模板的研究就是如此。

3、审计人员精力充沛程度变化。人的精力充沛程度是有限的,在办事过程中,受环境或其他思维等因素的干扰,会有精力分散的时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精力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充沛,有时会因瞬间疏忽大意而让大案要案从眼皮底下溜过或遗漏重要数据。

4、工作责任心及职业敏感的差别。工作责任心一般来说人人都有,但有强弱之分。责任心强的,工作要细致些;责任心弱的,工作要粗糙些。审计人员工作粗糙了,就容易遗漏重要的数据或失去乃至放弃一些大案要案线索。职业敏感程度是从工作实践经验中积累起来的,亦有强弱之分。审计人员职业敏感弱了,发现的疑点相对要少些。审计风险与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敏感的强弱成正比,越弱风险系数就越大。

(二)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主要客观因素:

1、提供的会计及其他审计资料不完整。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应检查的资料多而复杂,审计结论是在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结果的基础之上作出的,提供会计及其他审计资料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到审计结论的客观性。会计资料或其他审计资料不完整,有的是业务人员本身收集不全或丢失,有的则是故意隐藏部分有问题资料。

2、会计及其他审计资料信息失真。审计信息是来自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及其他资料反映的信息之中,将审计信息综合归纳起来就是审计结论,故审计结论会因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失真而失真。导致会计及其他审计资料信息失真有非人为的和人为的两种。非人为的一般是会计业务不熟,会计核算中出现的记录不当或账务处理错误;人为的一般是故意用假信息掩盖有问题经济事项,也就是掩盖事实真相。

3、经济事项经办人隐瞒事实真相。审计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疑点,有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准确,才能认定是否是经济问题。而经济事项经办人怕对个人的影响,一般不愿主动表明事实真相。审计人员受审计手段的限制,没有强制性措施,只有望尘莫及。

三、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防范与控制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质量高低与风险系数成反比,质量越高,风险系数就越小,质量越低,风险系数就越大。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机关质量控制体系、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审计技巧、职业道德、职业谨慎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才能提高审计检查质量和评价质量。

(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及制度。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及制度,是防范与控制审计风险的有力保障。审计机关应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和质量控制制度,把审计质量控制责任落实并执行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从审计立项到作出审计结论,都必须发挥好内部质量控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二)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防范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全靠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是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除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思想品德、客观公正的心态、严谨细致的责任感外,还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写作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这就要求审计机关既要把好进人关口,又必须加强审计人员所需业务知识更新或知识结构调整培训,才能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审计监督的需要。

(三)严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客观公正的心态和严谨细致的责任感,严格执行法定的审计程序,依法审计,才能相应降低审计风险系数。经济责任审计独有的审计公告和民主测评程序不可少,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审计公告既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又为知情人提供案件线索明确了联系方式;民主测评则相当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情况,在被审计单位进行一次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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