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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4-03-18 14:44:13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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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

古语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针对有可能出现的事故,为了能够迅速和有效的去开展应急措施,需要在预先就去制定一个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事故应急预案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的意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企业能够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编制科学、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不仅能够有助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也具体的体现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事故预防措施。而且能够进一步去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应急管理,提高企业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能力。因此,应急预案编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现状

早在2006年,我国国家安监总局就已经颁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在2009年4月,又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利用法律法规是办法来促使企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这能够有效的去指导企业编制和评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很多企业随后就开始大力的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总体上来看效果还是不够理想。受到技术力量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都比较滞后,而且在应急预案的编制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与不足,导使得评审比较困难、报备率比较低、预案落实存在很多的疑问。当前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去正视目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里面出现的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方式去改善这种状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内容不完整

当前有很多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还只是停留在一份文件与一个规定上面,应急预案的内容非常不完整,只是去简单地说明了应急的报告程序和对象,以及如何根据损失大小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级,而核心内容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而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把应急预案分成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三种。很多企业只是对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编制,而没有去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2、可操作性差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核心需要包含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等一系列关键的部分,例如对危险源的辨识以及风险分析、组织机构极其相对应的职责、信息的提取和处置以及应急响应程序等要素。但是企业在实际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时候,这些非常关键的要素往往会存在一些缺陷,使得预案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的职责表达不是非常明确,容易产生歧义,使得在紧急的时候不能做到各司其职。一些应对措施描述太简单,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去进行具体分析,没有针对性,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很难做到快速操作。

3、预案衔接不畅

如果要是按照行政级别来对应急预案进行划分的话,应急预案可以分为国家、省、地市、区县、企业等多个级别。而在这些级别里面企业级的应急预案是最为基本的,企业如何能够和上级单位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够让企业的预案发挥作用。但是很多企业的应急预案,并没有对与其他部门的衔接有详细的描述。另外,因为受到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能力的限制,一些企业的应急预案的行动与应急联系也没有必要的衔接,甚至还会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

4、缺乏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检验企业编制应急预案是否可行,同时也能够很好的去检验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最为重要的是可以利用演练来发现制定的应急预案里面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可以针对性的对应急预案进行优化和完善。因此为了达到上述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要定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但是一部分的企业并没有这种意识,他们的应急预案锁进了办公室的抽屉,并没有按照实际的需要去进行必要的演练。

5、缺乏动态管理

应急预案是企业在万一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应该采取的行动纲领,所以并不是编制完了就不用管了,而是要针对企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的去完善。因为企业的工艺流程、企业的设备以及工作人员等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这些因素有变动,就需要针对变化去及时的调整和修改应急预案。但是,不很多企业应急预案没有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完以后就不再去改进了。

(二)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重视不够,认识有偏差

从《办法》颁布和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对此都很重视,各个地区对为了能够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专门进行了部署,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以及报备程序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而更好地去推动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的贯彻和落实。但是到目前为止各个地区的应急预案备案率是非常低的。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一部分的领导没有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首先是有的人觉得《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预案管理问题上不一定要采取这种方式。其次是一些企业管理者认为这样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他们觉得如果要去编制一套比较完善的应急预案需要不少的投入,这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还有就是普遍有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企业不会发生事故,所以编制应急预案对企业没有什么帮助。

2、培训不到位,预案质量低

目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很难去顺利的落实,而且编制的质量也不是让人很满意,因此监管部门有更大的责任去改变这种情况。《办法》是部门规章,在具体落实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困难,但是相对应的培训没有能够跟上,使得预案的编制不能很决进行。一些地方虽然也组织了相关的培训,但是具体的培训到哪一级别,以及参加培训的企业都没有进行明确。而且培训还没有强制性,使得随意性非常大,这就给企业的预案编制与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而且目前的应急预案编制培训质量比较低,参加培训的单位也比较少,使得一些单位编制的预案的时候普遍存在着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还有的就是盲目的去照搬,从而使得预案的编制质量不高。

三、改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措施建议

(一)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政府和相关的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教育,提高有关部门的思想,确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措施,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实施“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办法,不断明确其管理职责。将责任进行细分,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法。只有落实了每一个单位的责任,才去能增强同煤的责任意识,进而去积极调动各级与各部门开展工作,达到预案管理高效的目的。

(二)强化培训,提高各级预案编制水平

首先需要去组建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安全生产工作队伍。要去努力提高安监管理的素质,能够精通业务,这样才能为指导应急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的去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管理应急预案的能力,更好的去发挖掘部门的管理具有的潜能。要能够实施企业主体责任,把好安全生产的每一道防线。其次企业要去积极的组织开展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有关的培训。在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的时候最好能够全面覆盖,不仅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对重点行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例如煤矿和化工等等。关于培训必须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对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领域要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具有了针对性,应急预案编制才能符合实际晴况,容易被企业接受,而且预案的实施起来才能发挥预想的效果。

(三)把握应急预案编制的要素

按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步骤,编制应急预案应该把握好以下要素:

1、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关于对危险源和风险分析是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对危险源和风险进行分析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也就是直接经验分析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编制人员要能够熟练的掌握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并且要充分的去结合直接经验分析法,全面的对危险源和风险进行分析。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很多的应急预案中都详细的介绍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但是并没有去明确相关人员指挥链条。如果相关指挥人员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状况下,那么应该由谁来进行指挥,缺乏明确的说明。因此可以利用网络管理图,不断的去明确指挥链条和信息传递链条关系,并说明如果第一指挥不在现场的时候谁有权利进行指挥。

3、监测与预警

在企业的应急预案里面必须要十分明确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对危险源进行监测和监控,以及采用什么样的预防措施等。要能够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和方法以及信息程序。监测与预警包括软件和硬件方面,软件主要是风险管理、风险预报机制,硬件如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装备、应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4、信息报告与处置

在发生突发状况的时候,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报告对后面实施应急处置有着非常大作用。所以应急预案需要明确事故和未遂伤亡事故如何去进行信息报告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处置办法。首先,要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其次,要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最后要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分级响应

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响应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对应急预案进行分级的话,那么很可能一次范围比较小的事故就会动用了所有的人力和物力,不仅造成对资源的浪费,还使得处理起来没有主次之分。

6、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之一,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等保障,要注意克服应急人员通讯方式少、没有明确专兼职应急队伍、装备的底数不清等问题。

7、应急恢复

应急恢复主要包括了对污染物的处理,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恢复生产的秩序,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在抢险的时候对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以及修改和优化应急预案等等。

8、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中要十分明确对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计划和方式。为了让应急预案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定时的进行演练,在演练的过程中检验反应能力,并且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应急演练必须要进行评估总结,从演练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5

*年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立足事故预防、强化应急管理、完善体制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实战能力,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进一步提高救援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而努力。

*年主要工作目标是:事故救援方面:增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对事故救援的现场指导和资源协调调度,进一步提高事故救援整体效果。应急预案方面:进一步健全覆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管理,强化预案演练,提高预案质量,发挥预案作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继续加大力度,推进省、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实现所有省(区、市)建立应急指挥机构、70%的市(地)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际协调应急机制,建立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机制。体系建设方面:矿山、危险化学品部级基地项目立项,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项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启动建设。法制建设方面: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条例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

*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八个方面重点工作(共47项):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推进方案,交流工作经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年实现所有省(区、市)和70%的市(地)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重点县和重点企业设有专门机构。

2.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地)级应急指挥机构间以及国家、省、市(地)级应急指挥机构与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间的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传递和通报机制,切实做到指挥有力、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施救有效。

3.理顺和建立部级应急救援基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责权统一、有利管理、有利指挥、有利施救的体制机制;强化基地人才储备、技术储备、装备储备、培训演练等功能,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应急救援区域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区域协调联动能力;制定国家投入形成的矿山、危化品基地资产管理办法,以资产管理为纽带,强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工作,提升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对有关部门之间应急协调配合的内容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相互间的协调功能,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交流、情况沟通和支持合作,增强合力,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同时,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

5.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部门与气象、海洋、地震等相关部门协同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援机制;加强值守应急,及时掌握重特大险情信息和情况,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提供保障。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与矿山等专业中心的工作机制。

7.加强医疗救护与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矿山事故、化学事故医疗救护网络,形成快速响应、相互补充、协同作战的医疗救护体系。

二、加强预案管理,提升预案质量,完善预案体系

1.通过落实责任、逐级推动、典型引路和示范指导等措施,进一步健全针对各类事故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预案体系;推广预案管理典型经验,深化预案管理。

2.加强预案的报备、审查和协调工作,贯彻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3.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评审标准,规范预案管理程序,完善预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预案数据库,提高预案管理水平。

4.加强预案宣传、培训,编制预案简明手册和预案管理教程,使各级应急管理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真正了解预案、掌握预案。努力推进预案常态化管理。

5.按照“突出重点、不求大求全,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演练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及时总结演练工作经验和教训,推广好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适时修订预案。切实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的目的,以提高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和处置能力,提高救援效果,减少因盲目施救扩大事故。

三、落实“*”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明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抓紧部级矿山、危化、排水基地立项和建设工作;组织对57个部级基地进行中期评估;组织编制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同时,各地及基地所在企业要加大对基地建设的投入,搞好配套建设,全面提高区域作战能力。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与速度,实现建设目标。

2.各地及骨干救援队伍所在的企业,要加强本地本单位骨干救援队伍的建设。制定骨干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骨干队伍规划意见,加大投入、加强建设、加快步伐、早日达标。

3.加强应急信息系统建设。组织编制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项目建议书》,重点解决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问题。以市级应急资源数据库为基础,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为依托,加快推进国家、省、市(地)三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体系建设,优化整合资源,实现应急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

4.按照《“*”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针对煤矿瓦斯事故救援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特点,选择部级救援基地,制定建设标准,启动两个方面救援基地示范项目建设。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水平。

四、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搞好事故救援和预防工作

1.进一步做好事故救援工作。要做到快响应、早出动,强化组织指挥,依靠专家决策,科学制定救援方案,有力有效施救,尽力减少损失。要加强事故救援指导协调工作,对较大以上事故要跟踪了解救援情况,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调动资源和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和特殊作用,积极投入到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当中,除参加本企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外,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配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到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参与排查治理隐患。

3.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职责;选择重点区域,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重要岗位和关键部位的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基础上,实现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互联互通,在监测监控基础上建立预警体系。

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安委办[*]1号)文件精神,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自然灾害隐患排查、除险加固和隐患治理工作。

5.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赋予其职责,明确检查内容、标准、程序和奖惩制度,推进应急救援队伍紧紧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重点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检查和督查,在检查督查中注意发现总结应急管理方面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以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在调查中了解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以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

五、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1.在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社会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普及,增强忧患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

2.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出台的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和促进;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宣贯,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体现应急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3.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着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调研起草工作,研究制定《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标准》、《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投入的应急救援资产管理办法》等与条例相配套的应急管理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4.组织开展对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明确应急管理责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管理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方面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通过检查督查,促进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着手调研制定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员劳动保障制度、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企业救援队伍提供社会服务、预防性检查等相关工作经济补偿办法和企业、社会物资用于应急救援的补偿办法等应急管理有关经济政策,为应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

6.贯彻落实《突出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请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基金,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整体水平

1.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负责制”,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监督,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总体工作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同步推进。

2.掌握社会应急资源,以市级应急资源数据库为基础,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各种应急资源数据库、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专家库、事故救援案例库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数据库、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为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要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建设,提高指挥协调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3.建立事故救援正反两方面案例的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及时对参与救援的每起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定期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对矿山、危化、海上搜救、隧道施工等事故救援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通过总结、分析和评估,找出规律和特点,注重用经验指导工作,用教训推动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做好年度事故救援工作总结评估和事故趋势分析工作。

4.强化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管理,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通过资质认定,促进素质提高;出台和完善标准,推进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提升各类救援队伍尤其是中小队伍的标准化水平。

5.推动矿山和危化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按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在工业园区和企业集中地区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与部级基地和骨干队伍共同形成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组织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与没有专职队伍的危化品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确保一旦发生事故,都有救援保障。

6.努力推进应急管理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屯、进企业、进学校;落实基层乡(镇)、村和中小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确保有人管,又会管、管得好。

7.办好第七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选拔优秀救援队伍参加第六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拓宽宣教渠道,创新宣教形式,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办好应急指挥中心网站和《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动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开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刊、专版、专栏和摄制专题节目,编印知识读本、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普及应急救援知识。

2.以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各种媒体集中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分层次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研讨班、讲座会。

3.认真搜集总结和宣传报道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引路和典型示范作用。

4.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应急救援培训教材,分级分类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人员、救援队伍指挥员培训,组织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骨干力量赴发达国家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自身建设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内涵,紧密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易发期”我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特点,认真探寻和把握规律,强化理论创新,指导工作实践,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原则为统领,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2.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加强理论武装,提高理论和政治思想水平;开展业务培训,强化实践锻炼,提高业务素质。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形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忧患意识、执行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养成勤勉敬业、雷厉风行、尊重科学、敢打硬仗的作风。

5.搞好评优表彰工作。认真做好*、*年度事故救援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救援队伍及其指战员的选树、表彰工作,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6

街道地处中心城区,人员密集场所多,生产经营单位多,应对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压力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历来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区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以来,我们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了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应急管理指挥部,设立了办公室,并根据各部门业务职责,切分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技术服务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等六个工作小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机构、职责、人员、经费“四落实”,形成了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合力。

二是完善了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制定了《街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并分行业、分领域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街道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建筑工程及公共设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中小学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和《街道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八个应急救援预案。各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也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强化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企业开展一次演练活动。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7

1.2 编制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管道燃气因各种原因产生必要组织实施临时管理(接管)的事件。

2.统筹兼顾,协调处置。各级政府部门在市管道燃气临时监管应急程序指导下,密切协调,统筹兼顾,服从调配,形成合力,保障重点。

3.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做好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因违法行为、破产,或单方提出解除协议造成的事件。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需要的用气,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临时管理、接管规定及形成条件

一、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等工作,确定新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组织实施临时管理: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二、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四、获得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申请破产的。在未确定新的特许经营企业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3 机构组织与职责

3.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市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质监局、交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物价局、广电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参与组成。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3.2 工作职责

3.2.1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工作职责分工:

(1)市建设局:负责事件监控;保证本市居民,重点是市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气;负责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方案。

(2)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清查企业经营的违法行为。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紧急情况下动用财政资金应急使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资产保护。

(4)市司法局、监察局:负责政府部门需求的司法服务,行政监察或案件案件查处。

(5)市发改局、经贸局:负责因事件造成需要与国家、省、市发改、商务等部门协调调拨燃气解决供应紧缺急需调配。

(6)市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局、消防大队:负责临时管理(接管)安全生产监管。

(7)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应急的治安保卫、可疑因素的排查和事故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刑事案件处理;负责因管道燃气引起的消防事故救急处理。

(8)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新闻单位:在应急状态下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事件应急新闻通稿;教育引导城乡居民正常对待和应对突发事件。

(9)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劳保理培协调工作;

(10)燃气企业、储配库(站):服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气源调配,保证因临时管理(接管)所需供气。

(11)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保障、事件调查协助工作。

3.2.2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事件信息监控、预警监测、情况收集、预警分析和工作报告;

(2)依据应急事件等级,提出预警方案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实施临时管理,保障重点;

(4)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供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策;

(5)负责应急事件情况反映,应急解除,并总结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相关机构。

4.事件分级

依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因素或其它情况造成后果程度,由低至高启动实施临时管理(接管)应急预案。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事件分为三级:Ⅲ级(蓝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表示。

(一)Ⅲ级预警(蓝色):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于初步状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即可处置的事件。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蓝色”预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私自正在与其他企业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或者正在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燃气运行存大重大安全隐患,但还未造成事故。

(二)Ⅱ级预警(橙色):指违法事实已形成,事件的处置需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情况之一发生时,启动“橙色”预警。

(三)Ⅰ级预警(红色):指违法事实已形成,而且造成燃气供应和重大公用安全的隐患的需向市政府报告。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启动“红色”预警:违法企业经营者逃避事实,转移资产资金,停止经营,相关人员均外逃,公司处于无人经营管理情况状态,燃气供应及安全管理处于紧急状况。

5 应急处置措施

5.1 应急处置原则。

发出蓝、橙、红色应急预警信号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自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保持日常通讯畅通。进入紧急状态后,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保障重点”的总原则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处置措施。

1.蓝色(Ⅲ级)预警处置措施:市燃气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1)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介入事件调查;(2)依法责令违法企业整改处理;(3)提出事件处理方案;(4)责令经营企业保障管道燃安全和正常供应。

2.橙色(Ⅱ级)预警处置措施:除采取Ⅲ级预警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召开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议,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工作;(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临时管理(接管)职责方案,并组织实施;(3)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市、省相关部门机构。

3.红色(I级)预警处置措施:除采取II级、Ⅲ级预警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工作;(2)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市、省相关部门机构;(3)在上级政府批准下启动重新进行招标各项工作。

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根据应急事件等级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市政府决定预警解除,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并通过新闻媒体解除公告。

7 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应急解除后做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突发事件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

1.管道燃气临时管理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2.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

(三)法律诉讼。

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政府财产损失、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经营企业和违法责任人进行法律诉讼及提出赔偿。

8 应急保障体系

1.安全隐患处置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安全隐患事件的处置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进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燃气安全事故时,启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市场供应事件按《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程序进行。

3.应急控制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事件的处置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下进行,启动应急控制保障措施:

4.政府处置保障体系。当必须启动I级预警启动时,事件的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并紧急启动政府救援保障措施:

(1)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临时管理;

(2)重新制定招标方案,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重新进行招标,确定新的管道燃气企业;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篇8

1.1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救援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的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分类管理。在区应急委、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化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镇政府(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部门、专家参与,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1.3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2)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3)标准、规程、规范

《重大危险源辨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1.4基本情况

区现有14个镇,6个园区,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万多家,其中生产型单位5000多家,大部分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缺乏;不少企业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机器设备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清、规章制度不建立、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力,容易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我区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事故、职业危害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领域主要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和火灾事故。随着大开发、大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有上升的潜在趋势。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应急办、区安委办领导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6事故灾难应急体系框架

(1)组织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协调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区政府、区应急办、区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区有关部门(单位)及镇(园区)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

(2)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关专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镇、园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组成。事故灾难发生时,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各施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是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联系的枢纽。

专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特定类别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方案,明确事故灾难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

镇、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本地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按照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1)区安委会职责

区安委会领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为:

统一领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督促安委办及时补充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区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区安委会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

负责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镇(园区)各专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镇(园区)和各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应急准备情况;

组织、协调、指挥区内一般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各镇(园区)和各专项事故灾难指挥部的需要,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培训、训练、演习和交流,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应急救援的其他工作。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安监管局

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规章;

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实施、协调、指挥危险品化学等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修订专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检查、督促镇(园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罚。

(2)区公安分局

启动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力量,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根据预案中所确定负责的相关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和周边地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线,开辟救援通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负责现场灭火、排险、排爆、抢救人员等抢险救援工作;

协助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3)区建交委

负责制定本区建筑工程事故专项预案与实施;

建设工程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应急救援;

对抢险队伍、处置决策专家库等进行日常管理;

提供相关的设备、设备,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区卫生局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治和救护预案与实施;

组织医务人员现场救护;

负责运送伤员至医院救治;

负责灾后疫情防范和控制;

及时汇总上报人员抢救和伤亡情况。

(5)区技监局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预案与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应急救援;

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环保局

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

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

(7)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对区域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时启动本地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情况;

协助做好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协助做好波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及善后工作;

提供相关后勤保障。

2.3应急状态时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

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发生后,在应急联动中心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成立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总指挥,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领导为总指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专家为成员。应急指挥部设在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协调、指挥有关部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作出有关应急救援的重大决策。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2.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当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园区)政府领导为总指挥,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当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担任区现场指挥部成员,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区安委办统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较大、重大和特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经核实后除上报应急委外,及时上报市安委办。

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镇(园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各级信息报告时限为半小时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时向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监控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各级各部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确认各种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对应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

当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区安委会办公室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上报区应急办,并通报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3预警级别和

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红色表示)、重大事故(II级,橙色表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表示)、一般事故(IV级,蓝色表示)。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制度、明确预警界级别和程序后,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事故或险情,在应急联动中心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当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有关部门进行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决定。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发生II级及以上的事故或险情,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安委办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1.1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当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进行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市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市区处置供水、排水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等事故灾难时,由区公安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内河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按照《市区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灾难,按照《市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环境污染按照《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2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镇(园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区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编制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利用现有的区政府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保持通信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3通信

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建立通信联系,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确保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络畅通。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电信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灾难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通信恢复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当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灾难时(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由所在地区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单位按应急预案处置),区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协调指挥和重大决策工作,具体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在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先期处置和相关工作。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部命令后,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应急状态时,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受事故威胁、影响的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起,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必要时,通过区应急委协调部队、武警参加救援行动。

4.5应急处置

4.5.1先期应急处置

(1)区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区范围内的日常事故灾难的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当发生事故灾难后,根据报警情况,判断灾情等级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区政府及通知事故灾种应急处置的相关责任部门。

(2)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根据事故和处置情况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或事故灾种应急处置相关责任单位报告,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5.2一般以上等级的应急处置

(1)在本区应急联动中心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组成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全区各类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2)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责任部门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部,参与辅助指挥决策、事故处置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3)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快速实施救援行动,尽最大努力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难链,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社会治安、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和安置,以及灾情的掌控和上报工作。

4.6医疗卫生救助

区与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卫生行政猪倌部门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后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7环境监测

环保部门跟踪监测事发地及其周围空气、水源等环境影响程度及洗消工作,必要时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

一旦发现应急人员有异常,应立即撤离现场,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迅速组织力量抢救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决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要对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等加强控制;

(4)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4.11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

4.12新闻报道

区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指定的官方来源,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由区政府新闻办派员对事故现场媒体实施管理,并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13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事故原因调查组同时开展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和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救援和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报送有关方面。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进入区政府门户网站,确保信息共享。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区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及时报送。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及知情人员通过110、119报警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灾情。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有关部门、有关专业救援单位、事故相关责任单位通知联络,尽快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现场的指挥通信依托应急联动中心800兆集群通信为主。现场指挥部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转播等为枢纽,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在各相关单位上报应急救援设备、装备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共享的应急救援设(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能及时调用。

(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品化学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的救援队伍。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援力量,保证随时能拉得出,确保战斗力,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3)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等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应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可调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联系方式等,确保应急时使用。

(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处置事故灾难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救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5)治安保障

应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6)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本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明确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用的物资储备量、分布、联系方式,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7)资金保障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资金预算,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区政府和区财政局审批,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投资、日常运行经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紧急救援装备金等。镇、园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资金。

(8)社会动员保障

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灾救灾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复训。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7.1演习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通过演习,提高协调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完善。

8监督检查与奖惩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灾难工作实施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灾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与本预案相关的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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