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社会治理一体化8篇

时间:2024-04-18 09:57:45

社会治理一体化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08-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社会活力是一定自然-历史环境中的社会系统自我生存发展的能力,劳动、知识、资本等活力子系统是社会活力系统的有机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关联契合性,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当前,研究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社会活力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

社会活力是蕴藏于社会中的社会创造力,本质上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显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形态的升华,是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处理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多重要素协同推进的历史过程,其中社会活力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社会活力水平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表征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

其一,人的主体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社会历史是人类自己生产与创造自己的过程,人是历史发展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社会活力的组成要素,社会个体主体性的展现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究其本源来讲,是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人实践地改造自然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的体现。”[2]社会活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实践张力作用的发挥需依托于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则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

作为政治实践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政治主体,特别是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政治主体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现实人,是政治实践的能动载体。其“一方面提取政治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把外在政治生态内在化,使之内化为政治主体自身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又运用自己的主体力量去克服不利因素,从而改变旧的政治关系,创造新的政治关系,巩固着自身的主体力量”。[3]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特别是具有独立性、创造性的具有活力的政治主体的存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发挥,都离不开社会活力系统中的人的主体性作用。

其二,市场经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市场经济是导致社会从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中分离出来的主导性因素,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与重要表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4]经济活动是人类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总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物质资料生产为中心的经济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是社会活力生成的资源性要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一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而更根本的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发展的前提和动力。”[5]由此,市场经济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

从历史维度审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市场经济会产生经济危机与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设想。在各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一段时期内计划经济发挥出了巨大的活力与优越性,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甚至一度超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但以苏联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全能政府”模式,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弱市场的治理形态,存在着许多局限性。“政府成为唯一的治理主体,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过度膨胀,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建立层层组织,国家权力能力从最高层直插到社会最底层。这种国家治理模式有三个最为明显的弊端:一是经济发展的低效率,二是政治运行的高成本,三是社会权力相对萎缩,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6]现代化伴随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差异化,生产与消费无法通过统一的计划来平衡,从而必然会导致经济活力的匮乏与微弱。只有代之以市场经济才能重新激发社会活力,应对现代经济发展的复杂多样需求,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其三,社会制度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有效空间。制度是“组织人类公共生活、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因此,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通常表现为惯例、行为准则和规范、成文法、契约等”。[7]社会活力不仅包括社会生活的物质要素层面、人的主体精神层面,还包括社会制度层面。社会活力的制度层面指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结构和运行方式,能够使社会有机体不断自我更新、自我延续的能力。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系统中的人、资源、技术等要素的有效积极流动,这种流动需要一定的开放空间才能得以实现,而社会制度即是社会开放空间的有效集聚。高效的、具有活力的社会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空间与基石,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表征着国家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

社会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对国家治理实践有着长效性的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民主、开放的治理形态,是一个崇尚多元协同治理、崇尚法治的政治实践过程。这种崭新的国家治理形态需摒弃传统的管理型国家治理形态,继而转向民主、法治、开放的国家治理形态,而这其中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制度化的治理体系中,制度能够提供更具有效性和长期性的行为预期,对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模式起到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政治行为主体的多元价值需求。”[8]社会制度创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良好外部政治生态环境,是国家治理的有效空间;能够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从而提升国家治理预期的确定性,降低国家治理代价,从整体上提升国家治理的科学治理水平和质量。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范式的革新,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力量协同治理国家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重构与形塑,三者关系的重构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场域,该场域标志着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政府、市场与社会等能够各司其职,国家与社会运行水平得以提升。同时国家治理的善治理念也激发了人的政治参与与主体积极性,实践上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为社会活力生成提供场域条件。社会自由空间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社会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的多种可能性要素与机会的总和。社会自由空间,包括外部环境空间与社会内部空间,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先天既定的。社会自由空间愈大,则表明该社会的社会活力程度愈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不断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的生成即是伴随着这一过程而进行的。

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逻辑的重构。由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出现,需要一个能够调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力共同体,于是国家或政府出现并单独占有社会空间,此时社会空间狭窄,社会自由度不高。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增加,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日益复杂,单纯的政府配置难以为继,而市场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日益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空间开始扩大,社会自由度逐渐提升。而社会组织的出现,则源自政府与市场的“失灵”,“社会组织的生成和运作恰恰是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的盲区和疏漏。社会组织的草根精英们以其能够动员到的各种社会资源,形塑着属于其共同体场域的特定规则,实现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无法有效供给而共同体特定场域又十分需要的产品和服务。”[9]社会与市场同时发挥其效能,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社会自由度迅速增高。

以往我国国家治理实践问题生成的本源就在于,“社会没有归位,国家无从得知确切的社会信息,因此只好以己度人,管理绩效自然是低而又低了。”[10]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关系的重构过程,政府发挥其国家管理职能,市场充当其资源配置职能,社会充当其社会服务职能,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市场-社会逻辑关系重构的过程,也是社会自由空间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正是在这种场域条件中不断生成,并不断提升。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有利于激发人的主体性,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人的主体性的发挥程度,一个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积极性越是充分发挥,则表明该社会的活力程度越高。善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也是国家治理同国家管理的重要不同之处。善治,不但意味着国家治理主体有着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更意味着国家治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市场与社会、个人也可以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去。善治表征着人们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机会增多,人们的政治参与性会有相应的提高,而政治参与则会激发人的主体积极性。

政治参与是人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参与国家治理政治实践,进而影响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的活动总和。人是政治动物,参与政治实践,是人们寻求良序政治生活的内在需求使然。政治参与是人类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表征,“政治参与使公民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从而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治参与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民主。同时,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变得关心政治,注重他人的利益和立场,并提高了对政治体制的认同感,学会和平、宽容地对待政治变动,这都有助于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和民主的持续发展。”[11]社会政治参与度的提高,表明整个国家的治理系统是处于从上到下的运动状态,也反映了人们政治自由度的提高。政治参与意味着人们的社会政治自由空间的增大,人们能够更加自由、便利、积极地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中去,这也反映出了社会活力的指数水平。

再次,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够为社会活力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生活有序性的增强,社会生活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偶然性、随机性,总是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具有活力的社会系统不是害怕这种混乱,不是用强制、暴力手段消除种种无序因素,限制人们思想和活动的自由,而是依靠社会系统结构的调控和整合机制,依靠系统的自组织能力,把诸种无序因素整合组织到有序的社会生活中去”。[12]一定程度上,社会秩序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中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秩序的优化,进而能够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秩序环境。

一方面,国家治理中的社会整合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社会整合是将社会不同要素结合为统一、协调的整体的过程与结果。“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秩序,通过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与决策机制,完善公共政策的利益均衡功能,协调好各治理主体、社会阶层间的利益,消减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13]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志着形成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人类不仅是一种追求价值理性的动物,更是一种追求规则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在实践中发现事物实践的规律性联系规则,并以这种联系性规则规约自己的行为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实践目的。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样,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是遵循规则的动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即是确立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形成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运行规则。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社会活力的生成与强化形成了秩序环境基础。

三、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关联的实践启示

如上所述,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互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和推动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有利于激活社会活力。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从而推动社会活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首先,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14]协商民主是一种崭新的民主实践范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民主是现代社会活力水平的重要表征,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能够增强人的公共精神,提高人的主体政治参与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主体。同时,能够激发人的自治理想,促进国家治理的多元协同治理,即善治的实现。

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需致力于实现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相统一。从民主的演进逻辑来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公民政治参与的增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序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民主形式,兼具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的双重属性。为此,通过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1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广泛协商,丰富了社会主义的利益诉求手段,从而增强了社会活力水平。另一方面,实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历史表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对立存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需坚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步发展的政治路径,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制度优势资源,将其转换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与张力。

其次,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状态,使社会单独分化出来,扩展了社会自由空间,激发了社会活力。市场经济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决定了其在社会活力实践生成中的基础性地位。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性失灵等缺陷,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须有外在的秩序保障方能健康运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规范其激发社会活力的作用机制。全面依法治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即是治理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建立与保障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与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6]一方面,需建立健全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对多种所有制经济人与自然人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废止有悖公平理念的不合理的旧有产权法规等。统一、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厘清不同市场主体、界定好政府、市场与社会各自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激发社会活力。另一方面,健全市场法律建设。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要加紧编纂民法典,制定与完善涉及投资、土地管理、农业与矿产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经济各要素的自由流动,保障市场经济活力度。在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改善市场监管方式,继续优化政府宏观调控,反对市场垄断,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良好运转。

再次,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社会自由空间的不断释放,社会诸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大,社会活力水平的不断增高。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自由空间释放需依托于改革创新,从变革社会体制机制入手,增强社会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扩展社会自由空间,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创新是我国当代时代精神的表征,改革创新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体制机制,以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实践范式。改革创新能够有效释放社会自由空间,增进社会活力水平,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往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牢牢固定在行政权力上,社会系统诸要素的自由空间被挤压,基本没有自由流动的可能,社会活力水平低下。改革创新则打破了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改变了单一的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范式,使得社会、市场从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承担了一部分社会与经济职能。市场开始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从而在体制机制上释放了社会自由空间,使得物质流、能量流以及信息流的流动性大大增强。社会自由空间的增加,使得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主体性、竞争性不断增强,人们越是乐于创新,乐于突破,就越能够展现自己的个性,社会就越具有活力。

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是通过改革创新制度与体制机制实现的。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力,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相契合。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机制统一起来。在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有序推动其他领域的改革。这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改革的方式问题,应以渐进式改革为主,有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渐进式改革能够降低改革的风险与代价,使社会平稳过渡与发展,已被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所佐证。另一方面,创新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实践空间,一定的国家治理体制会影响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需以柔性服务代替行政管制,“通过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增强公众的政治认同感,从而增进国家治理的合法性。”[17]同时,不断拓展国家治理主体,增强协商民主水平。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能够增强国家治理的协同性、整体性,达到协同增效的效果;另外也拓展了民主的利益诉求通道,增强了社会主体的话语权,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态。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2

[关键词]政治社会化;政治教化;政治内化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28 ― 02

政治是对社会整体的有组织进行管理的权力活动,国家政治是目前人类社会的主要政治表现形式,仅就国家政治而言,它与国民的关系极为密切。国家政治代表国家整体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由国民个体利益组成。整体利益具有超前性和广泛性,个体利益具有现实性和具体性。国家整体利益与国民个体利益的统一需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施策能够充分保障国民个体利益的实现;一是国民个体对现行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施策的高度认知能够促进国家整体利益的健康发展。创造这两个必要条件是国家政治正常运行的前提,通俗而言,就是实现政治与国民的融合,从理论角度讲,就是科学推进政治社会化。当今正逢网络信息化时代,世界政治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接民百姓,政治社会化的内容也随之更为丰富,因此科学推进政治社会化应得到国家政治即政党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政治社会化的内涵

社会化是一个人由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过程。美国著名的社会学教授戴维・波普诺认为:“社会化是一个人获得个性和学习社会或群体的各种习惯的过程”,我国学者普遍强调社会化是通过个体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政治社会化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个人逐步学习接受现有政治制度、规范、形成政治态度和政治信念并决定努力维护现有政治制度的过程。阿尔蒙德认为:“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每个政治体系都有某些执行政治社会功能的结构,它们影响政治态度,灌输政治价值观念,把政治技能传授给公民和精英人物”。我认为政治社会化就是政治体系通过政治文化的传播,引导社会个体政治心理、规范社会个体政治行为、塑造社会个体政治人格的过程。

政治社会化的程度关系着国家政治的稳定与巩固,甚至关乎占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的存亡。人们的政治行为产生于人们的政治心理,政治心理由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观念构成。对于一个政治制度来说,没有人们对它的信任和支持,政府就没有权威,法律就无人服从,税收就无人缴纳,政治就不稳定。而对于一个政治集团来说,没有人们对它的信任和支持,纲领就无法实现,领袖就无人追随,它组织的政治活动就无人参加,甚至会遭到社会成员的反抗。因此政治社会化是政治体系运行的基础,也政治体系实现政治社会功能的关键环节。

二、政治社会化的功能解析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教化与个体政治内化的互动,二者互动才能保持政治文化的活力。政治教化是指特定的政治体系将自己的政治要素通过不同的传播方式向社会辐射以影响社会个体,并形成特定政治文化的过程。统治集团是政治文化的引领者和传播者,也是政治文化最坚定的捍卫者。

政治教化伴随着政治而产生,任何政治集团在争取、建立和巩固其社会统治地位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它。政治教化的作用形式在社会制度质变与量变的不同阶段是有所区别的。社会制度质变过程中,政治理论、思想及观念被社会成员认知的程度是十分重要的,凡是要一个政权,总是要向社会宣传和揭露旧制度的腐朽和不合理性,颂扬新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同样,面临将被的统治者则极力为其统治加以辩护,贬斥新的制度,这仍然凭借其政治教化来完成,必要时甚至采取武力镇压以支持其政治教化。在社会制度相对稳定即量变过程中,由于特定政治体系掌握国家政权,具备完善的政治教化系统,该系统的运转使社会成员潜移默化地接受其政治思想、政治制度,形成特定的政治文化,并自觉参与和推动特定政治文化的发展。

(一)政治教化的功能

政治教化的作用通过自身的功能来完成,它的功能分四个基本方面:

1.灌输功能:政治教化将政治集团的政治主张、政治思想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不断向国民加以宣传,造成社会舆论和一定的政治文化氛围以影响人们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使国民从思想、情感和行为上向特定的政治倾斜,奠定特定的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

2.转化功能:通过政治教化,使国民认识到旧政治思想及制度的腐朽性,明确新的政治思想及制度的合理性,从而放弃旧的政治观念而接受新的政治信仰,确立特定政治文化的主导地位。

3.调节功能:政治教化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杜会的政治稳定。一方面,调节政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增强政治集团的统治力;另一方面,调节政治集团与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国民的凝聚力,维护特定政治文化的正统地位。

4.激励功能:政治教化利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诱因调动社会成员对特定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树立各种典型,同时削除各种消极因素,推动特定政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二)政治内化的功能

政治内化是指社会个体将政治教化的内容加以接受、吸收并内化为个体政治素质的过程。社会个体是政治文化的受众和载体,也是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源泉。

个体政治内化是对政治教化的呼应,社会个体面对全面深入而持久地政治教化,通过接触、接受、吸收并内化为自身的政治素质,完成教化与内化的对接。政治内化的功能是形成社会个体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集中表现为社会个体的政治心理、政治行为和政治人格三个方面。

1.政治心理:社会个体在政治内化过程中对所有社会政治要素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反映,表现为人们对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价值观。

政治认知是对特定政治体系实际给予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主观反映。政治情感是政治认知的延伸出来的情感倾向性。政治价值观是公民评价特定政治体系是否科学的价值取向,政治价值观的形成是社会个体认识权力本质的过程,是政治心理成熟的标志。

2.政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的活动表现,如行政、立法、司法、决策、投票、选举、集会、结社、演讲、罢工、示威、游行甚至武装斗争等。特定政治引导社会个体的政治心理成熟化,目的在于要求社会成员实施理性的政治行为。

3.政治人格:政治人格是指个体的政治心理与政治行为一致性的外在表现。健全的政治人格是成熟的政治心理与理性的政治行为的统一。

通过政治内化,形成社会个体的政治心理、政治行为、政治人格,政治内化的程度决定社会成员的政治素质的水平。

三、政治社会化的属性解析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与个人的互动的过程,政治教化与个体政治内化是该过程的两个环节,前一环节由政治体系驱动,后一环节由社会个体自主运作,政治文化紧密衔接两个环节并形成互动,这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运行。

(一)政治教化的排他性

特定的政治不希望有来自于社会个体的反对或排斥,也不愿意社会个体接受其它不同类别的政治文化。特定的政治生成特定的政治教化,特定的政治教化以维护特定政治和特定的政治文化为己任,特定政治教化的这种维护特定政治文化的属性我们称之为排它性。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新的政治体系未确立统治地位之前,要向国民表明它至少是代表大多数国民利益的,确立统治地位后,要将自己变为国家利益的唯一代表。国家利益的构成是多层面的,但国家的安全利益、统治集团和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的利益总是突出和优先的,这些利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所以政治教化也必然具有排它性。

其次,任何取得统治地位的政治体系所依赖的政治思想都具备一定的系统性和独立性。政治教化的目的是将特定的政治思想灌输给国民,形成政治文化,该政治文化的界限取决于特定政治思想的系统性和独立性,这种系统性和独立性强化了特定政治教化的排它性。

再次,特定政治确立统治地位是由具体的国情决定的,生产力水平、传统的政治文化就是国情。其政治理想不得脱离生产力水平,其政治文化不得与传统政治文化格格不入,特定政治必须从中找到自身的合理性并不断加以强化,否则其统治就不能延续下去,其客观合理性越强,其排他性就越明显,那么政治教化的排他性也就随之增强了。总之,特定政治教化的本质属性是排它性。

特定政治教化的排它性是为其政治体系的独立的,独立性的存在要依赖于特定政治的合理性即政治科学化的水平,政治体系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又要看它传播的政治文化是否是进步的。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进步的政治文化是人类共同创造出来,是多元政治文化交互作用相互借鉴的成果。因为只有多元政治文化才能包容特定政治文化的排他性,消除特定政治文化的科学局限性,帮助政治体系全面科学地认识权力的本质,把握政治运行的规律,也是推进政治科学化的唯一选择。

(二)政治内化的选择性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3

关键词:社会治理;精细化;重庆;实践

一、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概念

(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2004 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 年十七大强调要构建“社会管理的新格局”,2012 年十提出要确立 “社会管理的新体制”,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并明确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的管理色彩很浓,呈长期高压的维稳态势,但这种思维和做法无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矛盾挤压,增强了社会的风险,这种风险集中表现在曾经一度攀升的数量。这种态势也要求必然要进行改革,借鉴国际的经验,社会治理呼之欲出。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变革。

(二)社会治理的概念

1.社会治理的涵义。从词源来看,英语的“治理”一词有操控的意思。治理一词开始广泛传播于1989年世界银行提出非洲发展问题的根源在于“治理危机”后。美国学者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在共同目标和规则支持下的行为,但主体可能不是政府。库依曼和范・弗利埃特则强调治理中多种行为主体的互动。比较权威的治理涵义是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在《我们的全球之家》研究报告中的界定,它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在管理共同事务时所采用的方法,是一种调和冲突和利益的联系行为。同时,报告认为治理有以下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和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在国内,毛寿龙的研究强调治理与统治和管理的区别,他认为治理介于统治和管理之间。俞可平认为治理是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并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需要。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主导,调动社会组织等诸多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其目的是“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2.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区别。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在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和治理方法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从主体来看,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且以政府为权力中心,缺乏灵活性和互动性。社会治理的主体较多,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等。从目标来看,社会管理是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社会治理突出不同利益主体的有效互动,实现多种价值和利益追求。从方法来看,在社会管理常用到政府的权威,而社会治理等多的是突出有序的协商。

(三)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涵义和特征

1.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涵义。“精细化”最早来自于由日本的企业管理理念,后广泛运用到公共管理领域,逐步深入到社会治理领域。目前,对于社会治理精细化没有统一的概念,刘军汉认为社会治理精细化是在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引入精细化理念与原则,利用专业的治理方式、标准化的手段、更科学的监测评估方法、更低的成本,实现更优质、更关注细节和更加人性化的治理效果。

2.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特征。除了主体多元、成本精算和效果精益求精外,社会治理精细化有以下特征:从资源集中程度来看,社会治理精细化打破部门的条块分割,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集约化配置、系统化整合。从治理流程来看,社会治理精细化重视优化治理过程,强调各环节顺利有效运行。从方式来看,社会治理精细化出现了更多的专业化队伍及专业化技术手段。

二、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重庆探索与实践

社会治理精细化是2015年提出的,但此前很多地方的社会治理创新在朝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重庆渝北和云阳在社会治理精细化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和全球化带来的冲击,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社会管理更加复杂。民众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对党和政府如何有效的进行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挑战,中国共产党积极回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提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从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模式和社会管理机制的重大转变,作为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顺应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以治理代替统治,实现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全面创新。这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着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公民参与

1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1 统治与治理的区别

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二十一世纪世界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在现代政治社会生活中,治理既是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更是政治控制的过程,它是一种工具理性政治行为的表达方式。“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以成为当今政治发展和公共管理的普遍共识。根据现代政治学对权力理论概述,治理与统治存在以下区别: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是主体具有唯一性,就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而治理的主体却是多元的,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主体,企业,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本人都成为治理的主体。二,权力的生成不同。政府享有统治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法律,因而具有强制性;而治理的结构本身强调协商和合作,因此权力生成更多的依赖于契约。三,权力的运行维度不同。统治的权力是政府由上至下的行使,而治理的权力是平行的互动,甚至有时也是自下而上的行使。四,权力的运行边界不同,统治的权力边界在政府的公共权力范围内,而治理的权力运行涉及整个公共领域,它比统治的范围更为广阔。

国家治理体系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相关制度和程序。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协调、合作动态发展的有机的制度系统。虽然治理的基本价值核心是主体结构的多元运行,是客体作用的积极回应,是主体客体的合作与协商,但是作为治理中重要主体的政府面对社会改革浪潮推动的治理革命,并不是一味的放权弃责,而是以公共利益为价值依归,在善治中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善政推善治,最终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达到国家治理状态的优化。

1.2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

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提高治理能力是我国政治发展的统一过程。只有有了健全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不断的提高对国家的治理能力;而只有不断的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因此,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包括五个重要的标准。一,民主化。在治理的现实视野下,实现权力生成,运行与监督的民主化。国家治理必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公共政策应该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二,制度化和法治化。权力运行规范有序,有法可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力超越法律范围之外。三,协作性与效力性。国家治理是多个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过程,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担当全社会的公共责任,进而提高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生态环境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家发展的共赢。四,知识性。知识是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因素。知识的获取既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一般的社会民众。每个公民都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公民知识水平的高低和自身素质的强弱将直接影响着治理能力。提高官员的行政素质,加强公民的政治社会化教育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人才保障。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靠的就是在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中,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实践发展。实现治理的全面现代化,首先要不断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的经验,将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模式,做全盘的战略谋划。其次,加强顶层设计,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观念和体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的国家治理体系。最后,规范治理的参与机制,积极引导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从而提升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

2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2.1 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目标,以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代替原有的社会管理范式,成为公民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次级范式在公民教育,培养公共空间和公民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上,治理的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依法治理”的价值理念。强调经济管理和社会治理并重,经济发展越快,越要重视社会治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发展促治理,以治理推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的双丰收。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模式上,治理模式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社会合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面临社会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传统的政府独当一面的单一的社会管理模式很难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因此将更多的社会管理交给社会组织,实行参与合作式的社会治理是完善社会管理模式的唯一选择。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上,社会治理要求建立多元化的机制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商合作,理顺主体和客体、主体和主体、客体和客体的关系,规范其权力边界、明确职能范围。以制度框架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各部门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2.2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与法理基础

由公民参与的社会治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表现形式既是出于社会需求的考虑,又有着现实的法理基础。

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或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区域,社会公共需求不尽相同。社会事务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是当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面临的社会管理问题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的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管; 加强各种社会利益的协调与管理,多途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保证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全面履行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任务,公民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求做出了积极回应。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具有现实的法理基础。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性的法理依据。公民在法律框架下主动和被动的形成各种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协商和上下平行互动实施对社会事务的有效治理。

2.3 公民通过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

社会治理不仅是一种管理模式,更是社会的控制过程,这种社会控制绝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一家所为,而是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相互协调持续发展的过程。社会治理就是“要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更多地学会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地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政府与公民间的合作与互动使得不同的社会参与主体在社会管理中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不断的善治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使得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促使政府真正落实施政为民的理政方略。一方面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人民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社会诉求,以多元的社会主体为载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环节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够对政府的执政行为和政府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迫使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积极主动的回应公众的意见,征询公民的政策建议,使政府在执政理念上发生彻底的变化,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从机制和理念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是我国未来十年深化改革的重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宏大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勇气,更需要执政者的远见卓识和审时度势,社会治理的提出和实施无疑为目标的最终实现开了个好头。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线.2014年1月

[2]马凯.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5月

[3]孙彩虹.试论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民参与的作用及实现.兰州学刊 2011年6月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5

关键词: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价值理念;制度设计;行动策略

作者简介:沈 东,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41)

杜玉华,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241)

“社会治理”的概念一经提出,便得到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当前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使用的一个高频词汇。然而,仔细分析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理”概念的使用语境,可以发现,“社会治理”作为一个价值判断,在被实务界和理论界频繁使用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多的困惑,引发了不少的讨论甚至争议,似乎一时还很难达成共识。这些争议并不是停留在简单的“社会”是作为治理的对象还是主体之上,也不是停留在治理究竟是一种“过程”还是一种“手段”,更不是停留在治理的目标是落在“秩序建构”层面还是“行动策略”层面。因此,无论是作为目标与归属的“社会治理”,还是作为过程与手段的“社会治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治理”的表现形式和实践内涵。本文尝试以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以及行动策略为分析框架,从“社会治理”的三维向度出发,着重探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实践形式,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治理”的丰富内涵与实践特征。

一、突出“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q?。所谓治理(Governance),“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r?。“社会治理”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由社会统治时代、社会管理时代逐渐步入到社会治理时代,表征着政府对社会领域的日渐重视,并开始改变过去对“社会”的认识判断,将“社会”作为与政府平等的主体加以看待。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其提出具有深厚的国际国内背景。从世界范围内看,全球化是对当今世界时代特征最具共识性的概括?s?,各类国际问题需要跨国家、跨地区的协同治理,原先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合作方式难以解决诸如粮食危机、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族群冲突等决定人类前途命运的难题,而“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则迫切要求构建一个以多元协同治理为特征的全球治理体系。从中国国情看,过去在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理念支配下的矛盾解决方法,越来越难以有效地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矛盾?t?,突出“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并以此来逐步传导到“制度设计”和“行动策略”维度的社会治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突出“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既是与“全球治理”接轨的重要表现,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u?。

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以政府为中心,实现对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管理。社会治理却是多元主体,除政府外,还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参与作用,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也就是说,相比较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更加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过程的协调性以及结果的包容性?v?。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本身就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价值理念的一次重大转变。这种转变不仅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全面发育的结果。过去被政治和经济所吸纳的“社会”开始以独立的姿态呈现出来,倒逼政府承认其主体地位,“社会”不再亦步亦趋地跟在经济、政治、文化背后,“社会治理”反而成为当代中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

“社会治理”的提出,是“社会”子领域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领域高度重合、深度叠加。在计划经济的捆绑下、高度集中的党政体制束缚下以及传统社会主义文化的熏陶下,社会作为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的领域发育迟缓,难以取得发展的主动权,并深深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也就是说,政府对社会治理理念的认识存在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w?。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政治、文化改革的相继推进,“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子领域逐步得到发展,并在新时期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为了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改变“党政包揽替代协同参与”的管理格局?x?,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诉求,“社会治理”作为一种不同以往的价值理念正式提出。

从中国改革开放的时序模式来看,其首先发端于经济领域,并表现为政治体制改革逐步跟进、文化体制改革积极配合的改革序列。但是,从实际来看,目前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各项“容易改、可以改、能够改”的经济体制机制改革日趋到位,下一步的经济改革则需要政治、文化、社会、环保等领域的积极跟进,才能发挥最大效益。而当下的政治改革一时还难以达成最广泛的共识,对于“要不要改、谁先改、怎么改”等根本问题没有形成明确的目标方向,可以说政治改革尚没有形成最大范围内的共识;而文化改革尽管能够给社会大众描绘美好的蓝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受制于经济和政治的改革,也就是说,没有经济、政治改革的有效配合,文化改革举步维艰;三十多年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再加上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强烈诉求,生态文明也被摆上了改革议程。但是,与文化改革相似,没有经济、政治改革的先行先试,生态环境保护也是难以落到实处的?y?。因此,相对来说,当前社会领域的改革成为了“五位一体”整体布局的最佳突破口,“社会治理”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源动力。

当然,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的治理”。“社会的治理”指称的是“社会”已经先行存在,政府将“社会”看作铁板一块的整体加以治理,本质是政府的外部治理。而“社会治理”着眼于发挥“社会”的主动性,通过激活“社会”的内在细胞,培育各类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社会的内生性治理。“社会治理创新”是党在治国理政理念升华后对社会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不仅是要强化对“社会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还要将“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加以确认,并从根本上告诉人们中国社会领域改革的过程手段、思维方式和理想图景,进而澄清国内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种种误解。

也就是说,作为价值理念的“社会治理”,反映的不仅仅是国家对“社会”的认知,而且也表征着“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并且在全球化的语境中,“社会治理”还将成为中国改革“封闭、落后、保守”社会形象的有利契机。因为,国家在实现“社会治理”理念更新的同时,还在着力构建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制度框架,而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执行又离不开微观“治理人”的养成。无论是抽象的治理理念,还是具体的治理制度,以至于微观的“治理人”,所折射的都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社会性”。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所针对的,恰恰就是中国文化中“社会性”的认同困境。“创新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在整个价值理念层面培育社会大众对“社会性”的认同,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框架。

二、强化“制度设计”维度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不仅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而存在,同时还突出地表现在制度设计层面。所谓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而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畅通各类主体参与渠道,在制度上保证多元主体的的各项权利,使“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能够在各项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促使“社会治理”从价值理念走向制度设计。强化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本质上是保证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从“硬性”和“刚性”层面消除阻碍社会治理的各种因素,将社会治理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强化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关键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厘清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从“关系本位”走向“规则本位”???。社会管理时代,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政府不仅可以利用其制度设计者和政策制定者的优势地位作出带有导向性的决策,同时还可以以市场为中间变量,侵蚀社会治理的内在机制,影响社会内在发育。根据《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近14年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百人以上的有871起。这些具有以下特征:100-1000人参与的居多,计590起,占67.7% ;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高发期,分别发生163起、172起和209起???。在中,大多是即时性和非正式性的,并且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以近年来频发的PX维权事件为例,当经济发展对居民的生活环境构成威胁时,居民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抗争。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由于社会发育不成熟,其抗争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并由于缺乏正式的制度规范传导,不能转化为政府行为,民众的“环境保护”之诉求最终还是让步于“经济增长”之目标???。

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不在于缺少参与治理的社会主体,而在于缺少保护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制度设计。各类主体不缺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而缺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社会治理的前提是发育“社会”,社会发育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而塑造良好的环境则需要硬性的制度设计。需要说明的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创新社会治理”的强烈要求下,各级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比如,2014年上海市委一号课题???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在体制机制层面强化“社会治理”,这是中央提出“社会治理”要求以来,地方政府在制度设计层面的一次响应。上海市注重从基层实际出发,予以基层街镇充分的事权,取消了街道招商引资的职能,使基层街道回归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体制机制上激活了村居自治活力,理顺管理机制,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上,根本还在于理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权责边界,为“社会”的发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成功与否,不在于文件的颁发与政策的优惠,最根本的还在于现阶段弱小的“社会”能否成长为一个与政府平起平坐的治理主体。“社会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政府的话语体系当中,更重要的是能够融入社会,转化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制度设计的最大症结在于现行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与多元治理诉求之间的张力。十以来,一方面,依据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一元的党政领导体制在不断强化,这种强化不仅体现在作为“延伸触角”的加强党组织领导的“量”上,同时还体现在以“打铁还需自身硬”为特征的“质”上;另一方面,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社会治理”的提出,“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子领域日渐得到重视,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治理”被摆上了议事日程。问题就在于,一元的党政领导体制如何与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表征的“社会治理”相兼容?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如何在强化一元党政领导体制的同时,激活多元主体治理的细胞?如果放手壮大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主体,是否会削弱一元的党政领导体制?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答,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对此,制度设计的困境需要制度创新去解决,而制度创新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实践路径???。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在现有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内进行,坚持现有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是为了更好地创新社会治理,二者并不冲突。从制度设计层面创新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回应社会诉求、推进社会进步。社会治理的目的不是改变现有的领导体制,现有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也并非是社会治理的障碍。从根本上说,当下的“创新社会治理”不是“谁领导谁、谁掌权”的问题,而是“谁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回应诉求,更好地推进社会的进步”。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来看,任何一种社会治理模式都存在着与之相匹配的一套政治体制,二者之间都是在不断地调适中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和社会的治理方式创新。任何一方过于弱小或者过于强势,都会给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带来不利。

当中西方社会治理模式在全球化语境下相遇时???,我们不能片面地以西方的社会治理模式为标杆,去指责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缺少什么”、“需要什么”,进而堕入一种“我们缺什么”、“我们要什么”的思维惯性之中。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需要以现实的社会问题为依据,通过各种社会政策的制定来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进而上升为一种制度设计。创新社会治理应当沿着“发现问题――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的实践路径进行,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的社会治理模式。对西方社会治理模式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实际是颠倒了当代中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即走向了“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解决问题”误区,导致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以及解决问题三者之间的错位,出现“张冠李戴”的治理窘境。当代中国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从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以有效的制度供给及其执行力来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西方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是中国社会治理的一种参考与借鉴。

三、夯实“行动策略”维度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不仅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更体现为一种行动策略。这种行动策略表现为政府有效地处理与市场和社会的权责边界,在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中,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激活社会的内在发展活力,从过去单向度、强制性的社会管理走向多向度、非强制性的社会治理。同时,使政府话语体系中的“社会治理”转变为一种社会的共识性判断,按照制度框架的设计要求,在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同时,体现多元、平等、协商的价值理念,进而塑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政社互动、多元共治、安定有序的社会治理格局。

过去的社会统治,蕴含着一种革命式的思维方式,在行动策略上,表现为一种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暴力压制。社会管理表征的是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全权接管,以社会稳定为最高利益,在行动策略上,展现为通过国家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手段处理社会问题,忽视社会的能动性。而社会治理则突出强调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尊重多元主体的参与权,在行动策略上,表现为一种平等协商???。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比上年增长10.8%;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1.0万个,比上年增长7.2%;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个,比上年增加568个,增长16.0%;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9.2万个,比上年增长14.7%???。“社会治理”的提出,不仅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关系认识的深化,同时也反映出党和政府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行动策略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过去以暴力压制、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行动策略越来越难以适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创新社会治理,实际上“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在形成合作性关系的基础上,运用法、理、情三种社会控制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的的一种协调性社会行动”???。

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传统由政府主导的线性管理模式不能对复杂社会问题给出有效的解释和应对方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政社分开,明晰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三者之间的权责边界???,推进以多元主体平等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权责边界,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也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社会治理的创新需要政府和市场的有效配合,或者说,当代中国的“创新社会治理”,不仅是社会内在发育的过程,也是一个打造专业、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同时也是培育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

中国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决定了“社会治理”一开始是作为一种“政府话语”而出现的。然而,要夯实“行动策略”维度的“社会治理”,就要推动社会治理从“政府话语”向“社会话语”转变。因为,作为“政府话语”的社会治理,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政治权力。社会治理要成为一种“社会话语”,就必须大力发展和培育以社会组织为主要构成部分的治理主体,进而使“社会治理”能够在行动策略层面找到实实在在的主体。“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不是政府对社会的外部发声,而是“社会”由内而外的自我发声,是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的主动诉求。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应当是政府,而应该是以社会组织为主要构成部分的多元主体???。

“社会治理”不能仅仅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理想规划,或者说,当政府对“社会”的发展提出期许之后,“社会”也会对政府反馈自身的发展诉求。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决定了“社会治理”是政府对社会的一次重新定位,标志着政府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视角认识各类社会问题,同时也宣告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失灵”???,也更加反映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作为一个不断改革的政府开始以平等的姿态参与社会治理,而各类社会主体也逐渐获得发展的空间,在博弈的过程中逐步崛起,逐步焕发活力。政府也主动改善与社会的关系,打破“政府本位主义、根除社会管理中行政傲慢”???,试图为社会的发育提供可能的空间,为其协商讨论赋予合法性。

其实,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是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层面“社会治理”的集中体现。倘若没有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即使“社会治理”的口号喊得再响,制度设计得再完备,“社会治理”仍然难以落到实处。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治理主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表述,就是“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其中,既有对党政部门的能力素质要求,又有社会组织、居民的参与要求,而最终的行动目标则是实现政府、社会以及居民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一头是政府治理,一头是居民自治,社会治理则处于中间桥梁作用。由此可见,以社会治理倒逼政府治理、以社会治理促进居民自治则是下一步行动的主要方向。

由于各自的角色不同,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责任、履行不同的义务。具体而言,对于政府而言,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应当发挥居中调节的作用,保持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着力向“促进而不是限制、服务而不是控制、合作而不是竞争”的服务型政府转变???,扮演好“服务者”角色;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以服务社会为宗旨,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做好政府和居民之间的联络人,扮演好“联络人”角色;而居民则可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扮演好“主人翁”角色。“服务者”、“联络人”以及“主人翁”三种不同的角色扮演,决定了在治理实践中,必须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作为一个强势的治理主体,政府更应当落实“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动策略,朝着“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而社会组织和个体居民,更应该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动策略,促进“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在法治的制度框架范围内,政府的“收”和社会的“放”,其最终的目标都是指向社会议题的达成,促成社会发展的共治、共享。

四、总结与讨论:“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及其演进

作为透视当代中国社会改革的高频词汇,不同层面、不同语境下的“社会治理”蕴含着不同的政策意味,并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不同的实践取向,凸显出社会改革过程中的不同面相。从价值理念层面看,“社会治理”最初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政府话语而呈现的,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行政权力,表现为党和政府对当下社会改革的期许;从制度设计层面看,“社会治理”表现为一种对过去单一的、强制性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目标是设计出能够容纳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框架,并界定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保证除政府之外的其他治理主体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行动策略层面看,“社会治理”表现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处理各类社会问题,并在制度框架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各自的权益,共同促成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见图1)。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层面的“社会治理”,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权力对社会改革的推动,是政府和社会关系重构的体现。在政府有关“治理”的话语体系中,“社会治理”之所欲优先于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以及生态治理而提出,其背后蕴含着顶层设计的现实考量。“社会治理”不仅是由于大量社会问题而催生出的诉求,同时也是政府试图通过“社会治理”来推动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等其他领域的治理实践,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价值理念层面的“社会治理”主要体现为一种“话语实践”。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不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迫切要求,更是对价值理念层面“社会治理”的积极回应。以制度设计为中介,“社会治理”存在着一种双向互动。一方面,是行动策略激活现有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价值理念的更新,变革制度设计,吸纳各类的社会力量???。如果没有制度设计层面的有效配合,“社会治理”只会停留在价值理念层面而表现为一种“话语实践”,而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则会显得盲目和缺乏可持续性。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更是对过去陈旧僵化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并以此来倒逼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制度实践的发生。因此,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体现为一种“制度实践”。

作为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是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层面“社会治理”的最终体现,也是衡量价值理念是否合适、制度设计是否有效的试金石。任何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最终都会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的行动策略体现出来。并且,多元主体的行动策略也会对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形成反向作用,表现为纠正不适宜的价值理念,改革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多元参与的“主体实践”,既会体现出顶层的“话语实践”和“制度实践”,同时也会产生许多的“未预期后果”,最终体现为“话语实践”、“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体实践”。

话语实践、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是三个不同层面的社会治理实践,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在逻辑上表现为层层递进、相互贯通的关系。“话语实践”主要是政府的话语实践,表现为党和政府部门对社会治理的重视,并通过文件层层下达,成为整个政府部门的共识;“制度实践”是在“话语实践”的基础之上,改革相关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实践;“主体实践”是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践,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同时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居民等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实践。话语实践、制度实践与主体实践同时存在、相互连接,共同组成了社会治理的整体图景。从逻辑演进上看,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开始逐渐从“话语实践”转向“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在实践中,三者之间不仅是单向度的促进关系,还是一个可以反向逆推的过程。“社会治理”的行动策略可以促进制度设计的完备,本土化的行动策略和制度设计,又可以启发本土化的价值理念。“话语实践”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但是,社会治理最终的目标还是靠“话语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来达成。

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现实目标、内在取向以及外部资源的不同,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分别以不同的姿态介入其中,并且表现出不同的面相,三者共同作用,形成了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具体而言,作为一个具有深厚革命历史传统的政府,其社会治理的现实目标是在行政权力的推动下,通过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晚,发育尚未完全,作为一个以资本最大化为取向的治理主体,市场的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资本的无限增值???;作为一个独立子领域的“社会”,其进入政府话语体系才不过十多年的时间,并且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表现为一种人本取向。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6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生态结构

我们借助生态学的方法,从思想政治理论课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去研究与其政治社会化功能相关的因素及其相互联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包括人的因素、环境因素、思想因素的各个方面,他们共同构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社会生态系统。首先,是人的因素。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所涉及的人有:一是政策和课程的制定者,他们属于政治社会生态中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者,属于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负责制定课程标准和计划,选择课程内容,将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知识化、教材化、课程化;二是课程的实施者,即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他们在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的基础上,选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将课程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和语言体系,他们是政治体系中的中坚环节,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化功能实施的具体执行者;三是课程的受教者,即大学生,他们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化功能的具体对象。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受教者并不是被动的接受“教化”,而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客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具体实践,依赖于受教者对政治价值的主体性选择和构建。其次,是环境的因素。按照在政治生态中影响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环境,是指影响个体思想行为的社会环境或国际环境,即国内国际“大环境”,宏观环境中是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复杂体;中观环境介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在思想政治教育语境中,中观环境是“影响具体个人思想行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阶段与其重要背景,包括人们必然经历的家庭、同辈人团体、学校、企业等因素和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广泛影响的大众传媒、国际互联网等因素”。微观环境又称小环境,是和人的思想行为直接相关的局部环境因素,或者说是受教育主体的教育教学环境,也包括受教者自身内部的小环境。要说明的是,这三个环境层面划分也只是相对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现社会化功能的过程中,都对功能实施的过程产生影响,而且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化的影响。再次,是思想性的因素。即政治社会化这一过程所要“传递”的具体的政治信息和价值观,也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承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这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政治社会生态系统中的核心因素,也是“链接”各类主体、贯穿各个层面环境的“主线”。按照生态学的观点,我们只能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生态体系做相对的描述,一个人思想行为是受到多方面影响的。具体到大学生的政治社会化这一过程,也不仅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一种影响因素,还受到其他课程、其他场域的影响,这些影响系统地、动态地对大学生个体的思想行为产生作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的政治社会生态系统也和其他的社会生态系统相互影响。这些社会生态系统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的政治社会生态系统,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实现。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实现环节

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其最终目标是让大学生们接受并信仰马克思主义,形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即按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进行政治社会化。这种“应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过程。从过程上看,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化功能的实现分为:功能预设、功能输入、功能转化、功能输出、功能反馈等五个相互衔接、相互统一的环节。第一步骤是功能预设环节。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受教育者的社会行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更是以课程化、体系化的形式向大学生正面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对大学生实施直接的影响。而对于课程开设的意义阐述、目标设定、计划制定、内容选择以及实施方案的规定,体现的是作为部级课程明确的计划性和预设性。这一环节预设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步骤。是其社会化功能实现的始端。第二步骤是功能输入环节。即把预设好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价值、功能,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创造性“再生”,按照课程的要求,融入到教学体系和教学环节中,使受大学生们在教学环境中进行社会化,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承载的价值渗透。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承载的功能和价值不会自然而然的实现,必须经过这一环节,由施教者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创生环境”、“感情渲染”、“价值彰显”。第三步骤是功能转化环节。即大学生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习,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承载的功能和价值,转化为自身思想体系的的“构建”过程。一般来说输入和转化是紧密联系的,有时候几乎是同时进行,但这两个环节并不等同,输入是转化的前提,转化是输入的升华,是受教者思想体系的解构和重构。通过这一环节,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实现了由课程载体到个体载体的转换。当然,这种“转换”的程度和效果必须遵循受教者思想政治素质形成规律,受到接受者思想政治素质结构、接受能力、情感倾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第四步骤是功能输出环节。即大学生按照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价值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开展行为实践,使课程的功能、价值得到外显性的体现。也就是说,大学生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后,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将这种要求转化为自己分析、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自觉的应用到实践中。如果说转化环节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内化”,那么输出环节就是这一功能的“外显”。第五个步骤是反馈环节。大学生思想的提升,行为的改变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社会化目标,但其社会化过程还没有完全结束。课程所承载的功能和价值的被接受的程度、效果还要经过检验,并通过反馈环节反馈给前面的几个环节,并对前面几个环节进行调整和修正,以便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化功能更好的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是通过以上环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从课程载体到个体载体,从社会意识到个体意识,从思想形态到实践形态的转变,完成了其政治社会化实现的整个过程。这一过程,既是“教———学———知———行”的循环往返的过程,也是从“应然”经历“实然”到“必然”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实现机制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政治社会化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政治社会化功能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本质的内在属性,它的实现也必须依托一系列的机制。政治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学生政治人格的形成,从这个角度看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实现依托以下几种机制:

首先,是政治生态环境的优化机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生态系统处于整个社会政治生态系统中,受到社会政治生态系统其它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般来说,良好的社会政治生态环境,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社会化功能的发挥,反之就会限制、消解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和价值。因此,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而言,政治生态环境的的优化是其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当前,政治生态环境的优化机制包含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党的政治文明建设。即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事业的建设,彰显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魅力;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推进。用时代化、大众化的语言解读马克思主义,增强意识形态的社会认同感;三是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系统化的建设。用机制、体制的改革,切实落实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从思想到实际的重视。具体实施过程中,高校要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重视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真正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毕生难忘的优秀课程”。

其次,是政治文化传承机制。课程是一种专门化、具体化的知识结合体,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形式,包含着丰富的文化要素和文化因子。按照阿尔蒙德的说法,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维护和传承政治文化是政治社会化的目的,政治社会化是传播政治文化的有效手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知识化、课程化的具体体现,包含着丰富的政治文化要素。而课程实施的过程就是一种政治文化的传承过程,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历史、过程、原理等政治知识传授给学生,这是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始端,也是政治人格形成的基础和前提。课程化的政治文化传承机制,必须将文化传承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课程的特点相结合,按照“理论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思想体系”的路径,实现政治文化的传承。

再次,是政治态度培育机制。政治态度是指个人对于政治系统中各种角色、政治系统中的输入输出的认知、情感与行为倾向,三种要素的相互冲突也就形成了政治态度的不同层次,态度的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过模仿或服从、同化与内化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代表不同的政治社会化程度。模仿和服从是一种表层的政治社会化,是一种被动接受;同化是一种态度认可和情感倾向,是一种中层次的政治社会化;内化是一种价值认可和信仰的形成,是最高层次的政治社会化。在这里,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如何彰显、教师本身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程度、理论功底和教学水平,学生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接受水平都对学生政治态度的形成产生影响,这也直接影响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社会化功能的实现。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要遵循政治态度的形成规律,科学合理地选择教学内容;教学中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根据学生特点使用教学方法,增加教学实效性。使学生完成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思考,从知识接受到价值认同,从价值认同到信仰形成的政治态度改变过程。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7

党的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及其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突出“共建共治共享”,深刻揭示社会治理制度的科学内涵。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制度是指社会治理主体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约束性的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深化社会治理重在共建共治共享。共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独特作用,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激励补偿机制等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保以及社会服务等相关领域,营造全民共建的社会环境,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创造更多机会,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活力。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强化各级政府抓好社会治理的责任制,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共享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治理成果。要构建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构建实现共享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监管制度等,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增加“民主协商”“科技支撑”,丰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民主协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委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科技支撑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技术保障。近年来,科技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党的四中全会把“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强调在党委领导的基础上拓展民主协商的功能,在法治保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作用,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七位一体”社会治理体系。这是适应新时展需要提出来的新要求。党的四中全会还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新概念。社会是由大小不同的各类社会主体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主要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公民等治理主体共同组成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社会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共同体建设和共同体治理,各主体之间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的共同体,进而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8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法治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J].人民论坛,2011,(6).

推荐期刊
  • 社会
    刊号:31-1123/C
    级别:CSSCI南大期刊
  • 大社会
    刊号:44-1717/D
    级别:省级期刊
  • 社会建设
    刊号:22-1410/C
    级别:CSSCI南大期刊
  • 社会福利
    刊号:10-1018/D
    级别:部级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