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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个人所有制”(个人财产)概念的翻译争论及其症结

李济广 经济学 2012年第01期

摘要:围绕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individuelle Eigentum)的含义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对其应当如何翻译。笔者认为,其本来含义是"赋予(give)劳动者个人财产"或"重新确立个人所有",译为"给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也不错,译为"重建个人所有制"虽非原词义但无原则错误。作为"个人所有"基础的"公有"Gemeinbesitz、Gemeineigentrm和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rm没有外延区别,但有同义词含义之间的细微差别。误解马克思的原因不在于翻译不准确,而在于对"所有(制)"和"公有(制)"外延理解有错误,误以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包括生活资料问题。其实,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和公有(制)概念绝非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

关键词:翻译所有制公有制

单位: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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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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