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劳务被动转让的不可能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社会保障等公共利益自由转让的限制性,劳务出资的规制措施可以为农地入股提供借鉴。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劳务出资的规制模式,使“入股土地的出资额不计入合作社出资总额,仅计作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担亏损的依据”,不仅可以为克服土地入股的立法迷失和制度缺陷“对症下药”,而且可以适时调高入股土地的出资额,争取农民权益最大化。
关键词:劳务出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出资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蚌埠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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