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国家政策已经打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门.但只对其进行了原则规定,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法律的详细规定。当务之急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内容,明确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人、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必须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土地的附着物及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林木是否仍可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抵押于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款是否可作为代位物等内容。
关键词: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法律修改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北京100083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 烟台264670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