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时事报告 > 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正文】
摘要: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现居住地 服务 街道办事处 人民政府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相关范文
部级期刊
¥1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