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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与主权国家

韩伟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6年第12期

摘要:16世纪法国哲学家让·博丹奠定了主权概念的基础。他认为主权是“被赋予在一个国家之上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它主要有三个特征:主权是国家的而不是个人的;主权是永恒的而不因统治者的变动而失去;主权是无条件的和不可废除的。雨果·格劳秀斯在1628年发表的《论战争与和平法》是国际法理论的经典表述。他在此书中说:“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在现代意义上,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即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是主权国家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因为:

关键词:主权国家国家主权战争与和平16世纪国际法理

单位:河北省承德民族师专法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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