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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思考

刘瑞全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09年第01期

摘要:《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内容重新界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增加了空间利用权的内容。围绕这一变化,在明确空间利用权概念和介绍土地有效利用发展概况的基础上,提出铁路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及解决建议,同时指出加强铁路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铁路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单位:铁道部党校经济学法学部 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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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运输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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