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渔业致富指南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处中存在的问题浅析及对策 【正文】
摘要:《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渔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水域污染事故 监督管理机构 水域生态环境
单位:江苏宝应县水产局 县城叶挺东路30号2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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