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处中存在的问题浅析及对策

陈强 陈天兄 渔业致富指南 2010年第07期

摘要:《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渔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机构水域生态环境

单位:江苏宝应县水产局 县城叶挺东路30号225800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渔业致富指南

省级期刊

¥160.00

关注 28人评论|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