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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注销)不应也不能取代 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吴坚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11期

摘要:本文是一位实际工作者对工作中所遇问题进行的思考和研讨。十分欢迎广大读者就文中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文章最后所提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更希望更多的一线工作者就实际工作的有关认识和思路,为本刊写稿。

关键词:登记机构撤销行政更正职权

单位: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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