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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概念和特征8篇

时间:2024-04-01 10:55:5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行政的概念和特征,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篇1

【关键词】量刑情节;概念特征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由于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出现了不同的概念表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观点认为,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i第二种观点认为,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ii第三种观点认为,量刑情节,顾名思义,既是指存在于犯罪之中的,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因而在对犯罪人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iii

根据以上列举的关于量刑情节概念的不同表述来看,这些学者基于对量刑情节概念的不同理解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法学界的学术观点。笔者认为,某一事物的概念必须具有将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功能,从而通过对该事物的概念形成对该项事物的准确认识,避免造成事物之间的界限模糊现象。因而,要对量刑情节进行概念界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注意将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相区别。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都是犯罪情节的重要方面,两者共存于刑事案件事实中,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功能性价值,但是它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合。如盗窃罪中的犯罪数额,部分数额决定盗窃犯罪的成立,属于定罪情节;而超过定罪数额的盗窃数额则是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因而属于量刑情节。二是应当明确量刑情节的本质内涵。量刑情节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可见,量刑情节之所以成为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情况,就是因为它们影响刑罚的轻重程度,而它们为什么影响刑罚轻重程度则是量刑情节成立的本质内涵。一般来说,影响刑罚轻重的原因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三是应当明确量刑情节的外延范围。能够表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因素存在于不同的范围中,一般来说,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中和犯罪事实外,犯罪事实中的主客观情况直接表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自然属于量刑情节的存在范围,但除此之外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因素是否也属于量刑情节,理论中存在不同认识,为此有必要在量刑情节的概念中予以明确,以准确把握量刑情节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第一种观点虽然将量刑情节限定为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情况下的各种情况,但没有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也没有对量刑情节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第二种观点指出了量刑情节是定罪以外的事实情况,并且将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特点写入概念中,从而既区分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也明确了量刑情节的本质内涵,但遗憾的是,该观点没有提到量刑情节外延范围的问题,仍然具有不完整性。第三种观点提到了“存在于犯罪之中”的范围因素,但这种界定明显缩小了量刑情节的外延范围。因为在实践中,影响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不仅仅存在于犯罪事实中,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诸如累犯、自首等情节也是重要衡量因素,它们存在于犯罪事实以外,应当将其一并包含在外延范围内。

综上,量刑情节的概念应当是: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存在于罪前、罪中和罪后的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在法官裁量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于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

关于量刑情节的特征,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量刑情节的特征不能脱离量刑情节的概念,它应当是在量刑情节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为此,作为量刑情节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排他性。量刑情节的排他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只能属于定罪事实以外的具体事实情况,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这一特征也是区分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的重要方面,有利于明确界定量刑情节概念。

2、显示性。量刑情节的显示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能够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这是量刑情节的本质特征。犯罪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很多,有些情况虽然也能体现该案的某些特征,但他们不能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就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3、功能性。量刑情节的功能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能够影响法定刑的选择功能。这一功能可以分为在一定法定刑范围内决定宣告刑的功能,突破法定刑的功能和决定免于刑罚的功能。具体说来,就是量刑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罚处罚的功能。

4、时空性。量刑情节的时空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存在于刑罚裁量的过程中,并且产生于罪前、罪中和罪后的时空范围内。量刑情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必须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产生,并且应用于特定的时空领域内。如上文分析,作为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生危险性的事实情况,不只是犯罪事实中的因素,还存在于罪前和罪后,而且,作为与定罪情况相区别的情节,量刑情节只是适用于量刑活动中,不能在定罪过程中进行考量。

注释:

i 张明楷.刑法学(上)[M].法律出版社,1997:441-442.

ii 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51,326.

篇2

[关键词]幼儿;“我也”行为;从众;虚荣;攀比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9-0043-06

一、引子

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1:晨间活动时,洛洛说:“我家的花有球的。”边上的小华听了说:“我家的花也有球的,有6个球。”洛洛说:“我家的有8个。”琪琪神气地介入其中:“我家的有一百个呢。”洛洛也不服输:“我家的有一万个。”其他幼儿不应声了。过了一会儿,小华说:“我家的最多了,好多好多。”边说边用手在空中比划出一个很大的圆。洛洛说:“明天把你家的球带来看看。”琪琪也附和:“带来看看。”小华这时却顾自哼起歌来,琪琪也跟着开始唱,而洛洛比划着动作。

案例2:户外游戏时,月月对含含说:“我们玩游戏吧,我当姐姐,你当妹妹吧。”含含问:“我们不是好朋友吗?”月月说:“是的。”含含又说道:“我是变色公主。”月月说:“我也是变色公主。”含含笑着对月月说:“我们都是变色公主!”过了一会儿含含说:“我不玩了!”月月说:“我也不玩了!”两人就跑到“小猪套圈”游戏区去玩了。

幼儿与同伴之间的互动是幼儿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研究幼儿的同伴互动行为及对其社会性发展的影响,有助于我们认识幼儿的社会生活,把握幼儿在社会性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特征,寻找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适宜性目标与策略。

研究者通过观察,注意到幼儿同伴互动中经常出现一种行为,即如以上两个案例中所描述的“我也”行为。根据哈里德的理论,语言具有三种功能:理念表达功能、人际交往功能、文本功能,通过对话语功能的分析可以了解说话者的思想观念和人际交往意图。而语言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于特定的语言情境和社会文化情境。在不同情境中,幼儿的行为意图、心理状态等都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幼儿在不同情境中出现的“我也”行为作细致的分析。

二、“我也”行为的定义、类型与特征

(一)“我也”行为的界定

在一个互动事件中,当幼儿在互动过程中出现“我也……”“我家也……”或“我的也……”等语言时,我们就将这一事件判定为“我也”行为事件。

(二)“我也”行为的类型

通过对收集到的30个幼儿“我也”行为事件案例的编码分析,按照幼儿发出“我也”行为的动机,研究者将其分为三个类型。

1、求同型

所谓求同型,指的是幼儿发出“我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自己想要或将要和别人拥有同样的事物或能力,即发出“我也”行为时幼儿尚不拥有“我也”行为对象所拥有的事物或能力。

求同型“我也”行为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表达意愿

幼儿会通过发出“我也”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a)意在加入游戏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当皓皓看到两名同伴在理发区玩角色游戏时,就搬凳子过来对她们说:“我也想玩这个!”

b)意在占有同样的资源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当玲玲看到同伴在摆弄玩具手机时,说:“我也要!”

c)意在获得相同待遇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当老师询问哪些小朋友没带盒子时,蓝蓝说她没有带,但老师没有回应。坐在一旁的齐齐对蓝蓝说:“我带了三个,可以借给你一个。”航航听到后对齐齐说:“我也没有带。”

d)意在对未来作出计划安排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

案例3:收拾好玩具,幼儿坐在椅子上等待吃饭。蕊蕊问:“你在娃娃家赚了多少钱?”莉莉答:“我没有赚到钱。”蕊蕊说:“我和小宝赚了9块钱,都存到银行里了。”莉莉说:“下次我也要去赚钱。”

(2)赌气

有时幼儿发出“我也”行为是因为和对方赌气,是对对方语言行为的一种条件性反应。如:

案例4:晨间活动时,瑞瑞、冉冉和乐乐在同一张桌子上玩穿环的游戏,书书独自一人在邻桌玩图板接龙游戏。瑞瑞看到书书接龙时接错了,向他指出:“你这边两个放一起了。”书书问:“哪个?”瑞瑞说:“这边两个。”说着还用手指了指。书书听后一把推乱了桌上的图板,还边推边对瑞瑞说:“我不和你玩了!”瑞瑞说:“我本来也没和你玩!”书书继续说:“我不跟你玩了!”瑞瑞赌气说:“我也不跟你玩了,哼!”

(3)寻求关注

有时幼儿希望自己能与同伴一样得到教师或他人的关注,因而发出“我也”行为。

a)意在寻求同伴关注的“我也”行为。如:

案例5:区域活动中,木子说:“我带了魔法书。”小美很亲昵地搂住木子的脖子:“让我看看。”站在一旁的小强也拿出了一本书,木子说:“是《哆啦A梦》。”小强点头:“对。”这时小雨和小丽也被吸引过来了。小雨说:“我带了《哪吒》。”小丽马上说:“我也带了《哪吒》,你们看!”说着扬了扬手中的书。

b)意在寻求教师关注的“我也”行为。如:

案例6:美工区,遥遥带来的水彩笔有很多种颜色,教师想要数一数,遥遥说:“不用数了,48色。”教师赞叹道:“这么多种颜色啊!”坐在一旁的妮妮说:“我的36色。”青青说:“我的也36色。”

2、认同型

认同即认可和赞同。认同型“我也”行为是指幼儿因认可和赞同别人的态度和行为而发出的“我也”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意在认同别人的想法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当他人说出自己的想法后,幼儿用“我也”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如:

案例7:波波因为做错事被教师批评。教师让波波坐到自己身边来,波波开始大声哭喊,其他幼儿都扭头看着她。教师想把波波拉到一边,波波哭得更厉害了。教师生气了,把波波拉到了门外。大家都看到了这一幕,慧慧说:“我不原谅她。”琴琴说:“我也不原谅她!”

(2)因自己想法与对方不谋而合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这一情形与上述情形有些相似,不同的是因感觉对方与自己志趣相投、心有灵犀而更多了几分惊喜。

案例8:晨间游戏时,三个女孩在拼搭积木。贝贝问迎迎:“你拼的沙发是送给谁的啊?”迎迎回答:“是送给莎莉哥哥的。”贝贝说:“我的正方形也是送给莎莉哥哥的。”说完两个人就哈哈大笑起来。

3、炫耀型

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中,都不可避免地会拿自己的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作比较。当自

己拥有某种物品、能力,或所拥有的物品比别人的好、拥有的能力比别人强时,就可能想通过炫耀而让自己获得满足感。幼儿也会对自己的成就或所拥有的物品感到自豪。当同伴有某种物品和能力时,幼儿就会说自己也同样拥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因拥有某物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案例9:吃完点心后幼儿到植物角去活动了,书书看到一旁的桌子上放了很多玩具车,他指着其中的吊车说:“我们家也有这个吊车!”巨恒听了立即说:“我家也有!”怡怡也凑过来:“我家也有这个!”

(2)因拥有某种能力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案例10:户外游戏时,星星指着器械区的吊环说:“好久不玩了,我都快不会了。”冰冰说:“我也会吊环。”星星立刻接上:“我还会倒立呢。”冰冰说:“我也会倒立,我还会很快地往下爬。”星星抢着说:“我还会花样……”

在与同伴的比较中,幼儿会运用不同的策略来证明自己拥有的物品或能力并不比同伴差。当幼儿觉得自己在某一方面并不比别人占优势时,就会寻求新的比较维度来证明自己确实比对方强。如上述案例中,幼儿星星和冰冰都是通过强调自己擅长的体育项目比对方多来证明自己比对方强的。在另一个案例中,当幼儿发现同伴拥有一本和自己一样的书后,说:“我也有这本书,你这本是旧的,我的是新的。”以此来获得一种优越感和满足感。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类型的“我也”行为案例中,有的幼儿出于争强好胜之心,甚至会出现夸大其词和说谎的现象。如本文的案例1就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这一现象。但幼儿这些谎言是在当时的情境中生成的,是无意的说谎,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尊,满足虚荣心。

(三)“我也”行为的特征

1、内容的丰富性

幼儿的“我也”行为极为常见,在游戏中,在教学活动中,在过渡环节中,只要有同伴互动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现“我也”行为。“我也”的内容丰富多样,如“我也要玩”“我也是游戏高手…‘我也不原谅她”“我家也有吊车”“我也会吊环”“我的也是送给莎莉哥哥的”“我也想的是平衡木”,等等。涉及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肯定多于否定

幼儿“我也”行为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肯定为主,如当一名幼儿说“我有……”或“我会……”时,另一名幼儿常常会接着说“我也有……”或“我也会……”。反过来,当一名幼儿说“我不会……”或“我没有……”时,很少会有幼儿跟着说“我也不会……”或“我也没有……”。在我们收集的30个案例中,幼儿发出的“我也”行为共计40次,其中34次都是肯定型的,占85%。否定型“我也”行为只有案例2中月月的“我也不玩了”,案例4中瑞瑞的“我也不跟你玩了”以及案例7中琴琴的“我也不原谅她”,等等。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幼儿发出的否定型“我也”行为很少涉及自己拥有的能力和物品方面。这可能是因为在与同伴交往的过程中,幼儿更愿意向别人展现自我积极的一面,如自己拥有某种物品或自己的能力很强,这样才可以得到别人的肯定和赞美,从而确定自我的价值。这也是幼儿追求上进的本能使然。

3、情境性与互动性

幼儿的“我也”行为常常受情境左右。一方面。幼儿总是在听了他人的表述之后,才发出“我也”行为的,因此“我也”的具体内容直接与他人表述的内容有关;另一方面,虽然在当时的情境下幼儿会通过“我也……”的方式与同伴进行攀比或条件反射式地赌气说“我也不跟你玩了”“我也不和你做好朋友了”,但时过境迁,不一会儿两个人又高高兴兴地一起玩了。

4、策略性

幼儿发出的“我也”行为有时容易导致同伴之间的比较。案例10就体现了这一点。人际比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是人类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个体自我保护、自我完善和自我满足的一种手段。有研究者发现维护积极的自我价值感是人类的根本需要,当个体面临消极的社会比较信息时,会采取各种各样的社会比较策略来应对威胁,例如回避比较和选择新的比较维度。这些都属于自我保护性策略,目的是应对消极的情绪体验,如:“你的是旧的,我的是新的”“我也会吊环,我还会倒立”。可见,幼儿会通过关注自己占优势的领域,达到维护自我价值感的目的。这些策略的运用都体现了幼儿自我概念的发展。

5、从众性

许多幼儿的“我也”行为具有较大的从众性,容易受到同伴尤其是在群体中具有权威性的同伴的影响,缺乏明确的目标导向。别人说什么,自己也跟着说什么,常常会模仿他人,顺应他人的意志。如,当别人说“我不玩了”,幼儿也跟着说:“我也不玩了”,这其实与幼儿的自信心、自尊心以及社会赞誉需要等心理密切相关。因为有较高社会赞誉需要的人,往往更重视社会的评价,希望得到他人的赞许,也就更易表现出从众倾向。

三、“我也”行为的心理动因

通过对30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绝大多数案例中幼儿的“我也”行为都是因为听到同伴说了什么或看到同伴做了什么之后产生的。那么,是什么样的心理导致他们出现这一行为的?其心理机制是什么?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种心理。

(一)羡慕心理

羡慕是指“看见别人有某种长处、好处或有利条件而希望自己也有”。上文提到的表达意愿型“我也”行为的四种情况,包括想加入游戏、想得到别人的玩具、想获得帮助及想要实现愿望而发出的“我也”行为,都表明其想拥有自己缺乏而别人拥有的东西。这四种情况实际上都反映出幼儿当时的一种羡慕之情。

(二)虚荣心理

虚荣心指的是“一个人追求一种表面上的荣耀、光彩的心理”。虚荣是人的一种本性,是由于人们太过看重外界的荣誉和赞美而引发的,是人追求自尊的一种表现。随着年龄的增长,幼儿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能力逐渐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也逐步建立起来,在日常活动与交往中他们常常会表现得十分争强好胜,希望得到教师、家长、同伴的认可,这是幼儿相信自己的价值并渴求获得他人肯定的表现。在虚荣心的驱使下,幼儿有时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强,甚至会夸大自己的能力,以实现把别人比下去的目的。

(三)从众心理

社会学家奥尔波特(Allport F.)认为:“我们从属于多数人的意志,当大众站起来时,我们亦自然地站起;当大众鼓掌时,我们亦随之鼓掌;当大众表示反对时,我们也不会提出异议。”不可否认,“从众”的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在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许多幼儿发出“我也”行为也反映了他们的从众心理。当别的幼儿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时,自己也跟着说和做。同伴为他们提供了行为榜样。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评价自己行为的效果之前,同伴的行为便成为衡量的尺度。研究者在观察中发现,“我也”行为有时候是可以“传染”的。一名幼儿举着饼干对教师说饼干上的图案是宝剑,教师给予了积极的回应,接下来立即有许多幼儿跟风似地都说自己的饼干上

印的也是宝剑。诚然,这些幼儿手上的饼干确实印着宝剑图案,可是在教师给出积极回应之前,没有其他幼儿说自己的饼干上印的是宝剑图案。

(四)自卑心理

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自卑是每个人在追求价值和完美人生的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心理反应。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卑感,在它的刺激下,人们会试图改善自我的处境,以减弱自卑感。而优越感即是自卑感的补偿。

人天生有一种争强好胜、追求优势地位的本能冲动,因为人从出生起就处于弱小、卑微、幼稚、依赖和无助的境地,就体验着自卑,对优越感的追求是所有人的通性。当一名幼儿听到同伴说“我是游戏高手”“我报了好多项目”时,一种本能的冲动促使他说“我也是游戏高手”“我也报了好多项目”。幼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消除同伴的优越感:当你听到我和你拥有同样的东西或能力时,你的优越感还会存在吗?这样,幼儿的自卑感自然就获得了补偿。

(五)同伴认可的需要

福禄贝尔指出,儿童设法在同伴中看到自己,在同伴中感觉自己,从同伴那里衡量自己,通过同伴了解自己和发现自己。因此,同伴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同伴之间的认可度体现在被同伴视为值得交往的伙伴而受到重视的程度上。幼儿有着强烈的归属需要,渴望得到同伴的认可。在幼儿园,幼儿之间通过长期相处,已经出现了友谊的萌芽,他们在乎同伴对自己的评价,不喜欢被同伴排斥,因此会为了维护自己在同伴心目中的形象而作出努力。当同伴说自己会什么或有什么时,他们也会跟着说自己也会什么或也有什么,以获得同伴的认可,得到一种集体归属感。

(六)寻求关注的需要

“需要”是个体心理活动与行为的基本动力,在人的身心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普林格尔曾着重考察了儿童的社会心理需要,将它们分作四类:爱及安全感的需要,对于新体验的需要,被赞扬和被认可的需要,责任感的需要。所谓被赞扬和被认可的需要,就是幼儿需要得到他人特别是在自己心目中具有权威性的人对自己行为表现的称赞与鼓励。如案例6中幼儿的“我也”行为就表现出其渴望得到教师关注的心理需求。

四、分析与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幼儿发出“我也”行为的原因是多样的,我们要正确对待幼儿“我也”行为中所反映出的说谎、攀比以及虚荣的现象。

(一)说谎

在案例1中,幼儿为了能胜过同伴而说了谎,夸张地说自己家的花有一百朵、一万朵。卢乐珍、徐丹丹(1999)提出幼儿说谎的动因主要有以下6种:一是天真幼稚的无意说谎;二是因愿望与幻想导致的无意说谎;三是争强好胜、满足虚荣心的无意说谎;四是为帮助同伴逃避惩罚而有意说谎;五是因恐惧、焦虑而说谎;六是面对诱惑时,为得到利益而说谎。显然,本案例中幼儿的说谎行为是一种无意说谎,并无是非善恶之分。

对待这类说谎行为,教师和家长不必给予过多的关注。这种说谎行为多是幼儿在特定的情境下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无意发生的,不足以责之为品行不良,只要家长及时发现、注意引导,改正是比较容易的。

(二)攀比

许多幼儿发出“我也”行为是为了与别人作比较。攀比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指的是刻意拿自己的能力、生活条件等与别人比较,意在超越别人,获得满足感。当代大多数孩子是在称赞声中长大的,他们自然事事不肯落于人后,期望能超越他人。

其实我们也不能一概以否定的眼光去看待攀比现象。董光恒认为,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待攀比心理对幼儿个性发展的影响。从积极方面来看,攀比是一种不满足于现状,不甘落后于他人的意识,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对幼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激发幼儿的上进心。但也要注意其消极影响,过度攀比会影响同伴关系,如果攀比心理得不到满足还可能产生嫉妒、沮丧、自卑甚至憎恨他人等不良情绪,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因此,成人要关注幼儿之间的攀比行为。从幼儿自身角度看,其纯真幼稚、好奇心强、善于模仿的年龄特点为攀比提供了心理基础;从成人影响角度看,有的教师对衣着、玩具等外在特征的频繁夸奖和幼儿园里一些不恰当的比较会促使幼儿攀比心理的形成,而有些家长的教养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偏颇也是引发幼儿攀比心理的重要原因。因此教师和家长应注意自己的言行,给予幼儿正确的引导,别助长幼儿不良的攀比之风。

(三)虚荣

虚荣心是人们为了维护自尊而产生的。虚荣心也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既可以成为积极的推动力,又可以成为消极的阻碍力;既可以促进幼儿蓬勃向上、力争上游,又可使幼儿养成片面追求虚荣,不惜弄虚作假的坏习惯。如果过分爱慕虚荣,会造成许多危害,不利于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例如,造成幼儿同伴之间关系的紧张;引发不良的攀比行为;使幼儿失去对活动过程的兴趣,变得只关注结果。

幼儿尽管自我意识在增强,但由于尚不能科学地认识自我,大半要依赖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获得自我概念,因此往往会通过夸大自己的能力或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来获得他人的赞赏。另外,父母的言行会直接影响孩子的言行,父母的虚荣攀比之心会催生孩子的虚荣心理,他们会因为家长的虚荣心而产生心理负担,为了追求这种虚荣而产生一些不诚实的行为。因此,家长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为孩子做好榜样;可以通过讲故事之类的方式引导孩子获得正确的认识;对孩子的一些无理要求要坚决拒绝,努力将孩子的虚荣心转化为产生良好行为的动机。

参考文献:

[1][2][3]邢淑芬,俞国良.社会比较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心理科学进展,2005,13(1):78-84.

[4]高玉祥.人际交往心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05.

[5]普林格尔.儿童的需要[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25-50.

[6]卢乐珍,徐丹丹.幼儿说谎的心理动因与诚实教育[M].//卢乐珍.幼儿道德启蒙的理论与实践.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395-401.

篇3

关键词:文学概论区域性文学风格文化根性

文学概论是语言文学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课,是培养汉语言文学人才的重要基础课程。纵观现阶段下被广泛应用的文学概论教材,可以发现,虽然对一些基本性的问题有着类似的共识,诸如文学本质、文学源远、文学创作等方面,但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种类的国家,所以文学活动就有自己独特的特征。现在关于文学概论的教材一般都是从文学的基本层面开展论述,不够深入;或者按照文艺思想史的路线上论述文艺活动的规律,比较注重新的文学现象、文学思想。但是这样以来的话,前者注重概念基本理论,没有建立各种文学概念之间的联系;后者则是太过注重中外文学理论的关联,对文学原理概念论述不够。本文着重讨论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以此展开对文学概论教材的探讨。

一、区域性文学风格内涵

区域性文学风格又叫地域性文学风格,由于生存环境、生活理念、民俗风情等的不同,在文学创作活动中就会有相应的反应,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学风格就会有很大的不同。文学概论教材中关于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有着这样的认识:作家的文学创作总会受到其生活地域的影响,不同的文化背景就会渗入到作家的文学作品中,从而表现出极强的地域性特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风格并不只和区域自然环境有关,它还受到区域社会环境,诸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等的影响。

现阶段的文学概论教材中,很多都没有注意到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的阐述,对具有浓厚地域特点的文学作品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教材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认识到文学意义上的区域性和地理意义上的区域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文学区域风格问题不是地理区域问题的附属问题,它有着自己全新的属性。有的教材中提到地方特色可以引起风格的急速形成,民俗差异、区域背景的差异就会在作家的文学作品中体现出来,形成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

现阶段的教材一般认为,如果作家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生活一段时间,潜意识里就会被植入关于该区域的原生性文化,那么其文学作品中必将表现出极强的关于该区域的社会性文化,创作思维必定会受到区域文化元素和色彩的影响。这样的认知并不是错误的,但是确实片面而简单的。将作家的创作个性和个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域性风格也并不是整体性风格的附属物,作家的文学创作过程,固然会受到其生活环境的影响,但是他的生活经历、生活经验、题材选取、审美观点和地方母语才是更加重要的根本因素,他们每到一个地方,都会因为这些因素对不同的地域产生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语言种类繁多,地方性母语因各大方言的种种分支而普遍存在,而文学载体语言却需要选取一种彼此都能够接受的方式来进行,所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具有独特原住色彩的文化、语言已经消失,所以在区域性文化风格问题的研究上,仅仅在汉语言文学方面进行,还是不够全面的。

二、区域性文学风格表征

关于如何判断文学作品中的地域性文学风格,这绝不是看看文学作品就可以理解的。毕竟作家独特的生活环境,不是每一个读者都曾体会的。而真正的区域性文学风格作品,是需要对该地区独特的文化风俗、民居生活等通过文字刻画地域形象、民俗情感。欣赏地域性文学作品,不仅仅要在文本内通过文字来欣赏,还需要跳出文本,融入到文学创作主题的地狱文化环境中。尽管在地域性文化中也存在文化的融合和交流,但是作家内心深处的文化根性在文学创作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每一个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无论离开与否,骨子里都会存在这种文化根性,所以地域性文化风格在不同而具体的文学作品中,会表现出独特的复杂性、多元性。

文学创作中的地域文化风格,需要用合理的方法激活出来,呈现在世人面前。绝对不是套用区域文化概念就可以解决的,它需要特定的表述视角和方法,实现文化融合和价值转换,好的区域性文学作品,绝对不是只看写了什么,而是要思考在文学作品中,作者是否传递出了他内心深处的文化根性和个体独特性。

三、区域性文学意义

根据研究,同一个作家,如果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生存,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又会带有不同的地域风格。究其原因应该是作家作为人类、民俗和社会多方的大家,当遇到和自己认知不同的环境的时候,就会通过独特的审美眼光,把这种排斥性或者是接洽性通过文字表达出来。一旦深处这样的环境,作家的社会和民俗经验往往不再起作用,而是要通过不断的磨合和接洽,来适应新的环境。沈从文的《边城》,表现出的就是沈从文排斥和厌倦都市文化,从而唤醒了沉睡在内心深处的文化根性,幻想出了像湘西那样的虚幻世界,最后通过文学转化成作品。同一个作家在不同地域的不同作品,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风格,都是和地域根性文化有关。地域性文学不是单单指的地域,而是在不同地域上一个追寻和探究文化根性、生命形态的过程。

综上所述,文学创作中加大关于地域性文化的探讨和推广,既是作家们的主体性寻根,又是体现其文学作品价值的见解体现。在构建多元化文化格局的同时,把地域性文化纳入政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避免其被过度商业化,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当然也可以更好的传播和实现地域性文化的价值。从具有明确地方母语特性的文学风格、本地特色的鲜明审视、地域性文化风格的普遍性上,区域性文学作品可以建立民众的共同意识,以区域性的文化特色探究人类文化长远发展方向。这样才能保持区域性文学的影响力,成为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吴海进.对文学概论中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的思考[J].当代文坛,2012,02.

[2]刘忠.历史地评说蔡仪本《文学概论》[J].中国图书评论,2007,04.

篇4

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著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性行为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转贴于 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四、结论

基于以上对行政文化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这样定义行政文化:所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体系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信仰、价值观等观念,以及行政人员中行政实践中所遵循的行政原则、行政传统和行政习惯等。作为行政管理深层次的软件因素,行政文化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的进步状,是行政管理之魂。

参考文献

1.胡格韦尔特.发展社会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38

2.张金鉴.行政学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2.292

3.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4.郭济主.行政哲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5.吕元礼.行政文化概念浅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2)

篇5

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

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篇6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四、结论新晨

基于以上对行政文化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这样定义行政文化:所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体系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信仰、价值观等观念,以及行政人员中行政实践中所遵循的行政原则、行政传统和行政习惯等。作为行政管理深层次的软件因素,行政文化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的进步状,是行政管理之魂。

参考文献

1.胡格韦尔特.发展社会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38

2.张金鉴.行政学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2.292

3.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4.郭济主.行政哲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5.吕元礼.行政文化概念浅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2)

6.陈世香.公共行政文化及其影响的系统分析[J].探索,2004;(4)

7.[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佩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9

篇7

公共行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专制国家时期,公共行政被视为君主之私器,一切行政职能都属于君主的私人事务,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警察国家”时期,{①}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之外,还增加了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的倾向。但此时的公共行政仍然只是作为者的君主的私人事务,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更是君主对其子民的恩赐。{②}

18世纪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进入了所谓形式法治国时期,意识形态上奉行自由主义,经济上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政治上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同时法治理念也日趋成熟。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在赋予国家一定职能的同时,又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限定,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时期,行政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秩序行政”,即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排除对人民及社会危害之目的。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人们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所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政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政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方式,就是服务行政。详言之,服务行政是政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服务行政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政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份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者的君主的恩赐。[2]

在英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3]即使政府在客观上提供的帮助,也仅仅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政都是以政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政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政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③}这一时期服务行政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4]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政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政府恩赐性质而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性质。[5]

服务行政由政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6]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7]在1970年的Goldberg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④}

三、服务行政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政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政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政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政中,政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对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政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8]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政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图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政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的政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象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政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政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政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诚然,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不可能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有尊严地生存,而同时需要依赖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政府)。但当市场经济决定了个人、市场与政府都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承担义务的时候,同样作为外在的力量,政府应该在哪些范围内向已经融入市场的个人提供服务?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能范围如何确定?对此,法学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而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提供给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享用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的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三大特征。[10]通常,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消费,而不需要他人许可,从而出现了“搭便车”现象。与此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证明,由作为公共机构而组织起来的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缺乏效率的。这样,行政的范围似乎可从经济的角度推出:政府应该并且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⑤}

然而,公共产品理论只能一定程度上用以指导确定行政作用的范围,而不能明确界定服务行政的范围。首先,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都是服务性的,一些传统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的安全、治安的维护等等须运用行政权力通过秩序行政来完成,并不在服务行政范围之内。其次,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能在结果上属于服务行政,但在手段上却属于秩序行政。如建设一处水利设施属于提供服务,但在手段上可能需要强制搬迁一些居民,又属于秩序行政。再次,公共产品理论是与市场的提供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一些政府必须提供的服务可能很难与市场联系起来,却又不得不由政府来提供。可见,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服务行政的范围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除秩序行政以外的、满足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尤其是物质方面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欲明确界定服务行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进一步的论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受重视到受到高度重视、从政府的额外职责到政府的重要职责甚至主要职责的历程,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因此,考察服务行政的范围,须考虑到以下因素:1、服务行政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2、必须考虑到一定的时代背景中一项服务对公民的重要性;3、必须考虑市场的可满足性;4、必须考虑对工商业自由的保护;{⑥}5、必须考虑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即服务行政的范围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扩展。

在上述考虑之下,可以认为,服务行政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其内容繁多,分类繁杂,欲对其一一列举,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目前来看,至少以下事项可纳入服务行政的范围:交通方面:市内公共交通、铁路系统、公路系统等;基本生活设施方面: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卫生方面:基本医疗系统、疾病预防体系等;教育方面:各类大中小学校,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养老院、福利院、救灾赈灾体系等;文化设施方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生活环境方面:环卫设施、清扫队等。但须注意的是,为推行经济政策而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应属于服务行政范围。

五、服务行政的方式与途径

(一)行政机关直接提供

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和人员,直接向公民提供相关服务。它以行政机关为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人们接受服务时需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感受到的是某一服务直接来自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单方性的服务,主要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是由这一类型的公共服务适宜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实物与金钱给付型服务形式较为简单,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也不涉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效率问题,因而没必要再经过其它环节。

(二)通过公共设施提供

通过公共设施提供服务指政府投资建造公共设施,公民则自由免费使用该公共设施。这一提供方式的特征是:首先,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至于建造过程中如何发包、如何建造等等则在所不问。其次,公民对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是免费的。再次,公民直接任意使用政府建造的公共设施,使用之时不须与任何主体打交道,既不须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也不须与管理该设施的组织打交道。公民在接受这一形式的服务时,由于其不经过任何环节,因而所感受到的仅仅是在直接利用国家已经提供的服务,而不会感觉得在接受某一具体机关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因此,这种形式的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服务,也不同于政府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提供的服务。

(三)通过公务法人提供

公务法人原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国家或地方团体认为某种公务的管理需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不妥当时,为增加管理机构的自主能力而创设的一种法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机构,其设立和运行规则不受规范私法人的法律如公司法的规范,而有其独特的规则。[11]

在中国,公务法人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仅仅是学理上的概念,学者们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位为公务法人,认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性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12]

通过公务法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都是通过公务法人提供的。在公务法人的意义上考虑服务行政的提供问题,就不能不考察我国的事业单位现象。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方法(讨论稿)》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性质与表现形态已经变得复杂,一些名义上的事业单位实际从事的是经营性事务,在性质和功能上已经向企业转变,从名称着眼,我们已经难以将事业单位和服务行政直接联系起来。但若从“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这一要求着眼,事业单位与公务法人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作为公务法人的事业单位提供的。

(四)通过公共企业提供

公共企业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企业。它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存立基础,在设立、运营等方面遵循一定的公法规则,但总体而言,其在运行上却按作为私法主体的企业的逻辑与规则进行运作,是企业与公共服务目标的结合。公共企业都由政府投资设立,有时由某一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但每一家公共企业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而不从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公共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服务通常由公共企业提供的,如煤气、电力、自来水都来自公共企业。

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公共企业往往在某一区域内实行垄断,但同时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如价格上可能完全由政府定价,产品提供方式和标准上也受到严格控制。而与同为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公共企业最大的特点在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直接目的,而后者则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公共企业的特点在于运行规则的不同,它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按企业的模式,出售产品并收取费用,而事业单位尽管也可能实行收费服务,但所收费用的标准却不是象公共企业那样直接取决于所提供的产品。

(五)通过特许由私法主体提供

服务行政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都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或通过公共性质的组织提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行政有时不再由国家或公共组织提供,而是通过国家特许的方式,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在政府的规制下提供。比如政府通过BOT方式,由私人企业建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高速公路。在通过私法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私法主体是完全以商业企业的身份,在法律规定和特许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商业逻辑提供某一服务。事实上,从服务行政的过程来看,大部分公共服务都曾经在某一个或几个阶段是由私法主体负责的,如免费提供的公共设施在建造之时由某一私营企业承包等等。

【注释】

[1][法]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50-53.

[2]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13.

[3][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斯林.法律与行政[M].杨伟东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5.

[4]陈新民.“服务行政”与“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张守文.社会法论略[J].中外法学,1996,(6).8-14.

[6]BernardSchwartz.AdministrativeLaw[M],3rdedition.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1991.252.

[7]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2,(2).23-29.

[8]刘井玉.行政公务研究[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6.

[9][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M].高家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7.

[10]丁冰.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23.

[1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9.

[12]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2,(4).40-47.

【参考文献】

{①}“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是由专制国家过渡到(法治)国家的中间阶段。关于警察国家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②}有关这一时期的“福利国家”与二十世纪以来盛行的“福利国家”理念的区别,可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9页。

{③}参见《魏玛宪法》第151条。

{④}Goldbergv.Kelly,397U.S.254,262(1970)。

{⑤}当然,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多样性及其它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公共产品并不仅仅由政府提供,其它相关机构甚至私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提供公共产品。

{⑥}工商业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各国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如法国在1791年大革命期间就通过法律规定,“从即将到来的4月1日开始,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从事商业以及从事他所选择的职业和工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法国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的一个判决中认定,工商业自由具有宪法规定的意义,只能由法律进行限制,地方团体的公务不能侵犯工商业自由。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7页。

篇8

    【关键词】 合同  行政合同  行政行为 

    一、建立行政合同的可行性

    (一)外国关于行政合同的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上没有明确的“行政合同”概念,对凡涉及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统称为“政府合同”或“采购合同”,并且一般都和商业有关。这些国家实行一元化普通法院裁判制度,并无公、私法之分,没有必要严格理清行政合同的涵义与性质以确定其法院管辖和法律依据。与英、美等国相比,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发达,究其原因,这些国家公、私法区分明显,对行政合同涵义及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着合同的法律适用、责任规则、司法审查管辖和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尽管西方各国在行政合同理念的指导思想和表述上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还是有一些共通之处。如在行政合同的主体上,都认为行政合同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上,强调合同必须与公务有关,或者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等。总之,行政合同以其独有特性渐渐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已经呈现出国际化趋势。          

    (二)我国建立行政合同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出现是近一、二十年的事。行政合同,作为行政领域的一种管理手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出现了否定的呼声。对否定论者而言,其主要观点有三:(1)从传统的行政法理论的视角看,合同中的平等观念在以支配与服从关系为特征的行政法领域能否有生存的空间,很成问题。(2)传统上依法行政原则,与合同概念中的合同自由难以并存, 在本质上不易调和。(3)在传统的行政行为之外构筑行政合同理论,也会因原来行政诉讼仅为解决权力支配关系的行政行为而设计,行政合同在其中无法寻找救济的可能,而使从行政法角度构筑行政合同理论没有实际意义。

    ⒈对于第一种观点我认为,能否在行政法领域中引入合同制度,关键在于合同的本质

    对于合同而言,其实质是合意,也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法律地位平等,才能自愿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从而达成一致。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出发,就会发现要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非一定要求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合同关系就能够成立,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对此并不具有决定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否,并不必然是决定合意的充分条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行政相对方参与行政的范围与程度越来越广,越来越深,行政权实际由国家行政机关单独行使逐渐成为由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和公民共同行使了,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利性、强制性也逐渐淡化,已不再是单纯的以支配与服从为特征。因此我们认为合同观念完全可以在以支配与服从关系为特征的行政法领域得以存在。

    ⒉否定行政合同存在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在依法行政的理念下,行政主体对行政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是不自由的

    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因此,这种不自由与自由是无法调和的。显然这种权利行政的观点是传统的行政法学的观点,因为传统的依法行政特别强调对行政权随意性的约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法治理念的确立,相应的行政目标和手段也由管理、强制向服务、指导、合作变迁,因此现代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的色彩减弱、淡化,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特点,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而且在实务中,行政合同多是行政主体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使用的。对行政主体来说, 行政合同就是建立在其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这样的基础上,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是具有“相对自由”的,依法与合同是完全可以调和在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的。

    ⒊否定论的第三个方面的理由认为,由于围绕着权力支配关系而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没有给行政合同留下空间,从而有损于行政合同理论构建

    实际上这是一个纯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为只要能够将行政合同观念引入,则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修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建立相关程序制度而加以解决。

    行政合同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和要求,它丰富了行政手段,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助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得以稳定化和持续化,促进了依法行政,其优势弥补了传统行政之欠缺。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我认为合同完全可以引入行政法领域,而且在实践中存在着的大量的行政合同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我国的行政合同却没有包括在合同的范围内,因此应对行政合同的概念进行单独定义。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

    我国行政合同的产生,与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引发的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变化有关。但从理论上对行政合同进行研究还是近几年的事情,并且相关着述较少。理论上,关于行政合同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学者们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各执己见,不能统一,因此亦可说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两种定义方法,即“行政目的说”和“法律关系说”。

    主张“行政目的说”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在他们看来,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不能脱离行政管理的目的,这是确定行政合同的基本内涵,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依据。主张“法律关系说”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是“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在他们看来,这种界定方法“能够清晰地说明行政法将此类契约从民事契约中分离出来并进行规范的理由与必要性。”

    通过对这两种观点的比较,我认为,对行政合同的定义既要确认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又要突出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意性”。因此,我认为,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达成的能引起一定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合意。这样定义有两点优点:一是,明晰了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二是,明确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以区别于行政命令等其他行政行为。

    三、行政合同出现的背景及适用领域

    (一)行政合同的出现以及被广泛认可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孕育而生的

    ⒈它是市场经济深度发展的产物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的深度发展,导致了社会各方面的变迁。首先,传统的行政管制、行政命令手段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行政合同与命令行政相比,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行政合同作为体现行政的民主性和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它所蕴含的宽松、非权力的色彩,更易为相对人所接受。因此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也由此应运而生。其次,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政府的行为理念也由此发生转变,行政行为也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转变为服务性、引导性和必要干预的结合,等等。行政合同的价值恰恰在于在行政行为中尊重了相对方的意志和参与,从而调动了其积极性,符合了这一转变。再次,行政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了一般行政行为中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可以提高行政行为的效率。同时,通过行政合同方式来约束各方的行为,对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⒉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行政合同是公私法相互融合、渗透背景下的产物

    公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在现代国家中虽出现了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但从社会范围来看,这些主体不同的利益并非绝对不相容的,从而更有着总体的社会利益。作为反映一定经济基础的法律,公私法划分亦不是绝对不可融合的,社会对政府提出了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尊重私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要求。行政合同是行政与合同的结合,是“行政中的权力因素和合同中的契约精神的统一,它可以自动寻找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最佳临界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合同是一种富有弹性与生命力的管理方式。

    (二)行政合同的适用领域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尚未得以正式确立。从今后的发展来说,我认为在以下领域可以推行行政合同制度:

    ⒈需要更多地调动相对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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