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 2005年2月,甲法院作出执行民事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要求被执行人A公司将位于B处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C公司清算组抵偿债务,但A公司一直未履行该房屋的交付义务。2006年2月,因A公司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乙法院裁定宣告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向登记机构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房屋,期限为2006年2月25日至2008年2月24日。
关键词:房屋 法律地位 清算 登记机构 当事人
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