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公司清算组在房屋登记中的法律地位

罗佳意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10期

摘要:案例 2005年2月,甲法院作出执行民事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要求被执行人A公司将位于B处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C公司清算组抵偿债务,但A公司一直未履行该房屋的交付义务。2006年2月,因A公司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乙法院裁定宣告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向登记机构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房屋,期限为2006年2月25日至2008年2月24日。

关键词:房屋法律地位清算登记机构当事人

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房地产

省级期刊

¥1240.00

关注 16人评论|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