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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产登记之两大弊病

刁其怀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02期

摘要:当前,在房产登记实践中存在两大流弊:一是登记的行政化。关于房屋登记行为的性质,有少数学者认为是民事行为,而多数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笔者也赞同多数说。房屋登记行为是登记机构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和羁束性,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目前从事房屋登记的实际部门大多为独立的事业性编制机构,而非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而非国家公务人员。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房产登记机构行政权力编制机构

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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