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化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一项极具意义的创新改革。但值得注意的是.分类管理制度设置不应该迫使社会资金只能在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之间选择。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不能完全将其等同于企业.将其纳入企业范畴管理不仅有违于事理.也有悖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能将出资办学人的出资等同于捐资.出资不意味着出资者必须放弃其出资所有权.或其对学校资产应享有的权利。基于公共产品理论.挟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现代服务型政府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民办高校 分类管理 营利性 非营利性 公共产品理论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辽宁大连11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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