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经营性路产应如何移交

朱立河 中国公路 2015年第09期

摘要:关于到期经营路产无偿收回,《公路法》已有规定,国务院2004年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详细的规定,2013年5月8日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补充修改,该款修改为“经营性公路收费期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刈叫复费公路进行签定和验收。

关键词:经营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收费

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公路管理局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公路

部级期刊

¥772.00

关注 36人评论|1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