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公路 > 经营性路产应如何移交 【正文】
摘要:关于到期经营路产无偿收回,《公路法》已有规定,国务院2004年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详细的规定,2013年5月8日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补充修改,该款修改为“经营性公路收费期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刈叫复费公路进行签定和验收。
关键词:经营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费公路 管理条例 公路收费
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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