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5]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同时,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关键词:医疗废物 卫生部 一次性医疗器械 理中 病人血液
单位:《中国护理管理》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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