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探讨影响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相关因素。方法:通过回顾性病例对照分析及随访调查,采用一般人口学资料调查表、简明精神症状评定量表(BPRS)、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对接受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147例刑事案件责任能力评定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结果:①在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组中,BPRS评分总粗分及思维障碍、激活性、敌对猜疑等因子分分别高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组(P〈0.01)。有刑事责任能力组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组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除审讯或检查时对事实掩盖这一条目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外.其余条目差异均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0.01)。②精神分裂症案例与非精神分裂症案例一般资料比较,凶杀、伤害案例的精神分裂症组显著高于非精神分裂症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③通过逐步判别分析。既往精神病史、鉴定诊断、思维障碍、激活性、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中反映作案时情况的因子2、作案后对后果认识的因子3、作案后对自我保护能力因子4、疾病严重程度因子5等8个变量最终入选判别方程。结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受疾病种类、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在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中。疾病严重程度、作案时的诱因、作案后对后果认识、作案后对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重要贡献率。
关键词:精神障碍者 刑事责任能力 判别分析
单位: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 湖南长沙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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