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农民合作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关键词:增值税政策 流通环节 肉产品 蛋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相关范文
部级期刊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