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正文】
摘要: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 国家税务总局 用地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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