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正文】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关键词:适用税率 二甲醚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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