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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7日财税[2009]31号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关键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发展海关总署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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