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正文】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关键词:税前扣除政策 业务宣传费 部分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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