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关键词:海关总署 采购设备 研发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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