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0年5月11日 财税[2010]20号 【正文】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关键词:2010年 税额标准 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 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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