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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0年5月11日 财税[2010]20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关键词:2010年税额标准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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