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3号) 【正文】
摘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嘧啶混悬液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以及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自之日起执行。此前的上述产品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标准 公告 农村 农业
单位: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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