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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8篇

时间:2022-06-15 08:24:10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篇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政务公开篇2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5号),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当前,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区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办发[**]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重点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要完善政府新闻制度,通过政府新闻会定期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篇3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实行政务公开,让人民了解政府的工作,参与政府的决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乡人大对乡政府实行监督的重要载体。我们充分认识到,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不能局限于一朝一夕,要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必须着眼于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为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先后多次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和乡村两级干部会议,对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督促和部署。乡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政务公开工作要本着“规范、明了、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将公开栏等设在群众便于阅览的地方,比如在政府大院内和各站所的办公室前设置了公示栏和公示牌。另外,我们还采用报纸、会议、简报等形式将有关政务予以公布。凡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在乡党委会、乡村两级干部会议上公开;涉及经济管理工作的,逐级向群众公开;涉及农经的热点、焦点问题,直接公开到户、到人。乡党委、政府还明确要求政务公开必须做到尽快、及时,常年公开、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对已公开的内容还要注意随时更新。

二、突出重点,明确方式,不断深化政务公开

在政务公开推进过程中,我们讲求实效,根据我乡的实际,突出重点,创新形式,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在公开内容上,我们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在公开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在公开方式上,我们围绕便于群众知情、办事、监督,除了继续通过公开栏、会议、报纸、编发简报以及电视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我们还努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有信息网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推进网上政府信息公开。

三、创新思路,真抓实干,务求政务公开工作富有成效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我们注重创新思路,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政务公开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二是把政务公开与社会服务承诺相结合;三是把政务公开与开展行风评议相结本文来源:文秘站合;四是把政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通过这“四个结合”,有力地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促进了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通过政务公开,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及时了解当前乡村两级的各项,并通过乡人大主席团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征求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整理好交由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去落实,这样就提高了干部群众参与政务的积极性,提高了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了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工作顺利通过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制”“行政审批制”“执法公示制”等得到了更好落实,有效地规范了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不公正、不公平现象逐渐减少,非生产性开支大幅度降低,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形象,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三)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使得政府的各项施政行为均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防止了各类暗箱操作的发生,提高了工作透明度,规范了行政行为,推动了政府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办事,促进了办事效率的提高。

(四)促进了依法行政。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使中心内部形成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氛围,进一步增强了中心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依法办事的水平。

(五)改进了干部作风,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政务公开,改进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民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群众通过参政议政,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增强,对政府依法管理给予了理解与大力支持。

政务公开篇4

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适用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部门应主动或在局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各部门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部门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部门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七条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机关各部门职能、负责人姓名、处室设置情况、部门联系方式等;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江西通信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通信业统计信息;

(八)通信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局公开办或相关部门应予接收。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局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局政务公开信息以《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目录所列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先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初审,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重要信息的公开或以局的名义进行的信息公开应先经过局公开办初审,并报局长审阅同意。

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为主要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并报信息产业部和省政府备案。各部门在局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报局公开办备案。各部门政务公开指南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主动或更新信息时,应更新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局公开办。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接收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局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或局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如能确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部内其他部门掌握,或认为依据职责和工作分工不应由本部门答复,应及时交局公开办处理。

第十八条局公开办或各部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信息产业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办理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办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局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各部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理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如该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自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该信息公开申请为局公开办转交,应当在局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部门应向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局公开办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部门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局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对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局公开办。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务公开篇5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把我局建设成为真正的“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满意在机关”的文明单位。

二、实施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

本局的职能职责、重大决策、政策规定、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审批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便民措施、执法纪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

(二)公开的方式:

1、局机关办公楼大厅两侧及正面墙上设橱窗,公开本局职能职责、办事纪律、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办事时限及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各二级机构在进入办公场所显要的地方公开办事依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2、在机关大院坪内设置一固定办事结果公布橱窗,由各办事股室、各二级机构定期公布办事结果。

3、在机关办公楼大厅设立首向制窗口。

4、在机关办公楼大厅设立收费厅、收费厅内墙上设橱窗,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

5、各办公室内墙上挂牌公布各自职责的公开办事制度和行为规范。

6、每个工作人员办公桌上设岗位职责牌。

7、印制服务指南和各项办事须知,由首向制窗口视情发给来办事群众。

(三)公开的重点

1、对外公开的重点:①职能职责和办事依据;②收费、收税项目标准及依据;③承办人;④用地审批程序和结果;⑤造地费使用情况;⑥违法用地处理的依据程序和处理结果。

2、对内公开的重点:①招待、通讯、车辆管理等费用开支情况;②评先表彰情况;③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情况;④奖金及福利分配情况;⑤工资调整情况;⑥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⑦招聘和人事分配情况。

三、实施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由机关各股室、各二级机构负责人为工作办公室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设立由纪检监察负责人为首的监督评议办公室。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1、首向责任制。群众来局办事,第一接见人能解决的必须负责解决,不能直接解决的,应将其带到指定的办事机构或窗口找到经办人。

2、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一为领导接待日,有疑难问题当日请示领导,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一般在5日内回复,同时公布领导值班电话。

3、挂牌上岗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办公桌上设置岗位职责牌,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4、监督举报制度。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办事违反程序或态度粗暴、语言欠文明、执法欠公平、服务欠热情等,可随时举报,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负责随时登记情况、调查核定。举报电话:3638271、3624242。

5、责任追究制度。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与公务员考核、奖惩及职务晋升挂钩,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设立“一表、二卡”。即政务公开事项申报表、政务公开检查督办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登记卡。

四、监督评议

(一)加强内部监督

健全本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领导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制、奖惩激励机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评议办公室定期开展督查评议,主要查评公开率和实现率。

政务公开篇6

一、概况

*年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颁布该条例旨在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并不断探索政务公开的新形式。目前,我局政务公开的主要方式有:(一)县商务局门户网站;(二)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三)在线沟通值班交流;(四)网上公众诉求;(五)新闻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七)公告栏、电子屏幕;(八)政务公开指南手册、资料汇编。

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主要通过县商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此外,还通过在线沟通平台处理群众来访来信和接受企业网上申报。

信息公开方面:去年年度,主动公开政务信息734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接待了807人次,其中现场咨询80人次,电话咨询702人次,网上咨询25人次。

三、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去年年度我局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48件,受理48件,答复48件,办结率100%。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去年年度我局未收到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也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申诉案。

五、政务支出与收费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专职人员总数3人,其中全职2人,兼职人员数1人。局政务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的送审、报送以及政务公开培训、设备报修等工作。

(二)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经费支出情况

去年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经费6.9万元,主要用于信息维护、网络通讯、网站升级改版和日常办公经费,未发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情况

去年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没有产生相关的费用支出。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

1、公开栏目实际存载信息量较少。我局政务信息的对外公开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实现,公开栏目较多、信息比较丰富,但在给信息需求者提供阅读便利上还做的不够好,只有较少栏目能查阅到实用信息,存在公开栏目多与实际存载信息量少的矛盾。

政务公开篇7

一、党组重视,切实加强了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和无锡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了年初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书记、局长、经理蔡仲康同志亲自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丁永南同志认真地抓好具体工作。局(公司)还及时成立了由江阴、宜兴市局、锡惠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局(公司)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领导小组下设了二个办公室,即: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劳资处处长担任;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明确了全系统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局(公司)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们通过完善工作机构,明确的工作职责,使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得到了有效开展。

二、制定方案,保证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作

我们根据无锡烟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适时制订了《无锡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明确了党务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党务政务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限,党务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确定了无锡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务政务公开目录,同时,我们建立健全了相关的制度,并要求做到“五有”:有一本党务政务公开登记簿(单项公开工作小组在公开某一事项前,应先到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有一本群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登记簿、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党务政务公开栏、有一个监督举报电话、有一个群众意见箱。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章依,规范运作。具体执行过程中,市局(公司)办公室、人劳处、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保证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阳光操作,坚持以规定方式和要求搞好公开工作

在党务政务公开中,我们紧紧抓住依法行政、“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涉及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搞好公开,并及时采纳职工群众的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在公开形式上,我们坚持利用无锡烟草专卖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制发文件、召开会议(办公会、党员大会、职工大会)、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将群众关心和应知的党务政务向大家公开,从而努力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工作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从而体现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理念。

四、加强协调,切实搞好党务政务公开审批和媒介建设

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由于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由于各部门的密切联系协作,保证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党务政务公开方案实施以来,有关部门负责人能够认真把好公开内容的审核批关,努力做到该公开的内容一个不漏及时公开,并在公开前认真审核把关及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不该公开的内容也绝不上公开媒介,杜绝了负面影响。同时,分管领导也都能认真把好审批关,通过层层把关,较好地保证公开内容符合党务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实实在在地为群众服务好。在公开媒介的建设方面,我们加强了“1133”工作,通过办好1个网站(无锡烟草专卖网)、建好1个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好3个会议(办公会、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协调好3家新闻单位(广播、电视、报纸),多途径、全方位地把无锡烟草的党务政务信息及时输送到人民群众的耳目中。

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今年以来,我们通过无锡烟草专卖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制发文件、召开会议(办公会、党员大会、职工大会)、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开各类党务政务信息件,其中:党务公开信息件,政务公开信息件,通过将有关信息及时公开,进一步沟通了政府、部门与社会和群众之间的联系。

上半年,我局(公司)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受编制限制,单位人力资源相对不足,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目前的烟草管理体制和机制下,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很多工作是由少数人兼职从事,所以对公开媒介的建设,公开内容的及时在一定程上产生不利影响。二是机关少数部门的同志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使一些应该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没有及时公开。

下半年,我们将根据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其正常开展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党务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协调和安排下半年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协调和促进各部门工作协调,认真部署和安排下半年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基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政务公开篇8

在中国大陆,随着对外开放和国内建设和改革的发展,政务公开逐渐为各级领导所接受和重视,政府的信息从封闭到透明,从神秘到公开,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至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活动蓬勃展开,并呈现出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良好趋势。政务公开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善服务的重要内容。「1 但是,政务公开在经历了被动实施阶段、积极探索阶段和全力强化阶段之后,近来似乎又出现了“冷却趋势”。「2 这说明,实行政务公开,建立透明政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不是靠单纯的公开就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深化理论研究,确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尤其应该将政务公开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相联系。

本文试图以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两个方面为重点展开有关问题的探讨。

在自上而下地推行政务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作为“公开、公平、公正”即所谓“三公”原则之一,“公开”的概念似乎已经成为学界、政界和实际部门的共识,并且,人们越来越重视将“公开”和“知情权”相联系,显示出“公开”领域权利观念的增强。但是,关于其内涵和外延,依然是因人而异,表现出多种多样的价值观。至于“参与型行政”的概念,据我所知,在中国大陆尚没有人明确提出,不仅在政界和实际部门,而且在学界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然,近来已有学者提出了“公民参与”、“参与行政”、“参与行政的权利”以及“程序参与的原则”等概念,「3 这是令人欣喜的。毋庸讳言,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无论其内容和方法如何,都将为本文提供不可多得的理论借鉴和实践依据,使本文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本文所要强调的是,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理念和制度深入发展和完善的两个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具体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途径。只有将二者密切、科学地结合起来,确立参与型行政的观念,并从立法和制度上予以肯定和支持,才能够发挥其推进民主政治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功效。

一、政务公开的涵义、内容和目标「4

(一)政务公开的概念探讨

由于各国的政务范围不同,也由于各国对公开的定位不同,还由于每个国家在各个阶段对公开的认识不同,再加之学者们研究政务公开的角度和目标各不相同,导致在政务公开的概念界定方面出现很大的差异性。「5 但是,将一定事项向民众公开,这一点应该是所有谈及政务公开的概念所具有的一个共通要素。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诠释,结合中国大陆政务公开的理念,我认为可以对其做如下归纳界定:

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

上述定义可以从如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政务公开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论述政务公开时,必须强调的一点是:不应将政务公开主体和行政主体概念相混淆。在中国大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够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的组织。可见,行政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又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政务公开主体不应该限定于这个范围。一般说来,除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以外,基于规章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政务公开主体。「6 这种扩大解释与后述目的和意义相呼应,在外延上,可以与审判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相对应。

2、政务公开的背景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这里首先强调的是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存在,否则,就不是政务公开。其次,必须注意的是,政务公开指的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整个过程中的公开,而不是仅指某一点或者某一方面。这是现代行政过程论特别强调的,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特色之一。

3、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这些行政事务,就性质而言,既包括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就过程而言,既包括行政事务的决策,又包括行政事务的执行和结果。与前面的过程特点相呼应,这里强调的是全方位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行政事务相关联的其他信息。

4、政务公开同样必须依法进行。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职责和义务,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仅是一项努力义务。基本上可以这样说,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角度看,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应该是越彻底、越全面越好。但是,涉及到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政务公开便遇到了界限。「7 并且,公开的范围往往也要受到行政管理的先例、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从法律上确立政府公开信息的努力义务,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循序渐进、扎实有效地推进,更有助于监督行政、服务行政和民主行政的建立和巩固。这里的“依法进行”,还要求遵守有关程序法规定,既要采取一定的方式,遵守一定的时限,又要兼顾灵活性,方便群众,便于监督,利于参与,以确保行之有效等。

5、政务公开的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8 政务公开的客体取决于公开的特定行政事务的性质。有些事务是向全社会公开的,而有些事务只是向相关的特定的私人公开(如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当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这里所说的“特定的私人”。一般说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事项,首先是向全社会公开,然后是在个案中告知或教示特定的当事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首先是对当事人公开,其次是对社会公开。因此,对于不同的事项,应该确立不同的公开程序和标准等。

6、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使承受信息者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实现其参与权。公开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和形式,通过公开,促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这应是公开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这个意义上讲,仅仅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根本不考虑承受信息者的意见反馈,不去创造条件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的所谓“政务公开”,只不过是进行了政务公开的前期工作而已,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还有很长的路程。

7、政务公开既可以是原则,也可以是制度,最终应该以制度加以确定。从理想的角度出发,政务公开当然应该是制度。但是,和任何事情都有层次性和阶段性一样,政务公开原则和政务公开制度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也是不同的两个阶段。我们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应该忽视原则的必要作用。从单纯的原则到坚实的制度,需要一个过程。「9 尤其是在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情况参差不齐的中国大陆,对政务公开概念的理解,宜于进行个案分析和实证调查,而不应过分强调“全国统一”。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分析

从世界各国来看,政务公开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内容的不断扩展性和极其广泛性。在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的国家,一般对政务公开内容采取排除性的规定方式,即规定不属于政务公开范围(一般为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此之外都是政务公开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将会越来越来具体,越来越广泛,这与民主化潮流的扩大是一致的。尽管每个国家的政务公开内容,以及一个国家不同阶段的政务公开内容,都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或范围,应该尽量从整个行政过程的角度来把握。

从理论上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很显然,政务公开包含一对矛盾:一个侧面是尽量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或特定的私人公布;另一方面则必须敏锐而准确地把握公开的界限。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来分析政务公开的内容,可以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10

(1)本机关、组织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的公开;

(2)有关行政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操作标准的公开;

(3)本机关、组织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以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的公开;

(4)办理结果和有关理由的公开;

(5)有关工作纪律及民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的公开。

一般说来,政务公开主体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作出决策时,应该将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决策公开)。例如,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第2款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必须符合该法的规定,一切会议除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公开举行的条件外,必须公开举行,允许公众观察,确立了公众出席、旁听和观看的权利。根据该法的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将会引起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诉讼。「11 在现代国家,个人或组织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妨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有权取得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管理实施者的文件、档案和其他信息资料(信息公开)。因此,政务公开不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产生和实施等,甚至网络了高级官员的财产公开、伦理纪律规则等,它是立体的、动态的、开放的概念。

另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各国探讨政务公开问题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例如,美国《隐私权法》明确而严格地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则,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以及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法》属于政务公开法律的范畴。但它和《信息自由法》不一样,前者只适用于个人的记录,后者则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文件;前者着重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后者则着重保护社会公众的了解权。「12

(三)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1、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和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开的原则几乎被适用于所有领域。无论是审务公开,还是检务公开,或者是警务公开,乃至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使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政务公开当然也不例外,它是现代国家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吸收私人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强化民主监督。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无从谈起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13 在中国大陆,长期缺乏公开而有效的监督,被认为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等各种权力腐败不断蔓延滋长的深刻原因。「14 因此,人们在强调建立公开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视为实现监督目的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2、政务公开是方式、手段、途径,而决不是目的

如前所述,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为形成监督行政和参与型行政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因而其本身并不是目的。作为方式、手段、途径的政务公开,一旦作为原则甚至制度确立下来,就能够发挥其确保监督、促进民主、限制权力滥用、保障权利实现的巨大作用。是否能够贯彻和实施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确立公开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各项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是否能够实现。鉴于目前各国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公开的原则置于勤政廉政、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中来理解的话,则更能够凸现出该原则的重大意义。

3、政务公开是民主建设的需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国民主权或者人民主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原理。在这种基本原理之下,作为主权的享有者,人民当然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在政务公开层面的知情权,意味着私人有权知道有关行政事务的所有信息,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私人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这种权利。确保私人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政务公开是最为重要的民主形式之一。这种形式体现了开放政府、参与制民主等理念,为私人自治和参与行政提供了基础。私人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以及参与行政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开化的程度。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有助于私人对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有助于激发私人积极参与行政的热情,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行政和互动型行政。民主社会的基本原理既然确认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那么,私人不仅需要对事关自己利益的信息和决策知情,更需要在知情中获得自己的发展机会,需要积极地参与政策的形成和行政权的运作。因此,从制度层面看,知情权需要有信息公开法等法律制度的保障,有一系列民主制度与之相配套。从观念方面看,政务公开应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简化行政手续,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15

4、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是规制行政主体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具体化了的宪法,承担着确保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21世纪的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应当是服务行政。从根本上说,政务公开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为人民服务恰恰就是现代行政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要确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就要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使得行政主体等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腐败。

5、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

现代行政程序理念不仅重视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必须考虑效率性和效益性。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初期阶段,曾有人担心强调政务公开的广泛性和私人参与性,有可能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影响行政效率。但是,各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都一再证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实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16

6、政务公开是世界性的潮流,是世贸规则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 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中国大陆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中国大陆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17

7、政务公开是中国大陆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大陆要和世界同步发展,要加入世贸组织,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政务公开机制的确立。

早在1989年,李鹏总理(当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提出:“处理同广大人民群众利害相关的事情,要积极推行公开的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要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强化各种制约机制,使各级政府权力的行使都严格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18

2000年7月25日,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发表了题为《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意义”,并指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战略意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

在上述的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活动普遍展开。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各级政府普遍重视利用网络进行政务公开的方式,不仅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建立了以“gov.cn”为域名的网站,而且,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建立了诸如政务信息网等类似的政府网络工程。政务公开活动的蓬勃开展,证明政务公开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趋势。因为这既是实现民众的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政府自我完善的需要。「19 政务公开的思想已逐渐为各级领导所认识和重视,这必将有利于政务公开活动向纵深发展和政务公开制度的最终确立。

二、参与型行政

(一)参与型行政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1、参与型行政的概念

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2、参与型行政的特征 「20

(1)参与型行政强调的是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公布”、“公开”、“出席”、“到场”或“参加”。参与过程是行政部门(不限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与私人参与行政形成的互动过程。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双方必定存在对峙、冲突与协商、对话,是通过协商和对话来解决(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以及私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既要强调坚持原则的必要性,又要考虑灵活、机动的有用性,重视妥协的价值,达成诚意的让步和双赢的共识,实现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实现对私人利益的全面、合理的保护。「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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