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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充分认识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重要意义
《资本办法》统筹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建立了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着力于构建更完善的资本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等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高级计量方法的实施须经银监会批准。
4.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的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加强银行票据和承兑汇票的管理,充分发挥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资本办法》规定,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资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具体到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实际,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重点加强对商业银行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质物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充分发挥此类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同时防止质物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避免因期限错配问题造成风险缓释作用失效。
6.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虽然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进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继续予以深入研究。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监管再次成为了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乃至公众关注的焦点。2013 年1 月1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文对农村信用社如何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作者简介】陆蕴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满足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的需要,同时也为自身业务调整、战略转型提供了机遇,对于长期稳健运行、接轨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了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导农村信用社转变发展方式。《资本办法》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能够推动农村信用社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提升发展质量。三是有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可以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二、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面临的困难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管理和计量等精细化管理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和差距,投入、人力和精力还远远不够。实施《资本办法》还面临诸多问题,既有底子薄、基础指标差的先天弱势,又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缺乏IT系统支撑,领导层面重视不够,历史数据整理积累困难等后天劣势。
(一) 专业人才培养任务艰巨
近年来,农信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但整体人员素质较商业银行仍有较大差距,熟练掌握《资本办法》精神和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明显匮乏,这给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带来较大困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对农信社经营发展、风险管控能力的挑战,也是对农信社管理能力、员工自身素质的挑战。过渡期资本达标规划制定、评估报告撰写,及新资本报表填报、数据处理、模型搭建等均需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的高素质人员,而农信社员工整体素质相对偏低,缺乏专业型人才。
(二) 缺乏IT系统有效支撑
省级联社成立以后,农信社IT系统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但以往建设的IT系统多属于银行交易或管理类,如核心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资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风险定量评估、数据治理、分析模型等IT系统建设,在农信社尚属于空白和规划起步阶段。对于风险评估高级计量方面,没有有效的系统模型支撑根本无从实现。而配套的IT系统是伴随着高管人员、业务和技术人员对《资本办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理解和反复认知中而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并不能一蹴而就。
(三) 历史数据积累整理任务艰巨
以河北省农信社为例,县级机构数、资产规模分别居全国第1位、第5位,数据庞大。之前,并未进行有效整理和数据清洗,数据质量相对较差。对于需5~7年历史数据才能进行有效分析和测算要求来说,河北农信社历史数据库资料显得严重缺乏,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中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等不能正常开展。同时,农信社电子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大部分数据需填报人员分析、提取,相关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最终计算结果正确性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四) 贷款集中度问题进一步突出
因新口径计算的资本净额比旧口径大幅减少,将会导致县级行社存量贷款中最大单户、最大十户贷款超比例现象增加,新投放贷款也将受到限制,单户贷款授信额度下降,无法真正满足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资金需求,严重影响农信社贷款投放等各项业务发展。
(五) 缺乏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
虽然《资本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行社做了一些工作,董事会(理事会) 和高管层也普遍重视,但是仍停留在《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起步阶段,距离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精神文化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资本办法》的深入实施以及对《资本办法》的理解和认知加深,明确的风险战略和偏好、科学合理的资本规划机制会在农信系统逐步形成。
(六) 资本管理认知不够、资本管理文化尚未形成
由于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管理思维在农信系统存在多年,无论县级行社高管还是业务人员对风险管理尤其是定量风险计量和评估的认知都非常有限,对《资本办法》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技术的理解有待加强。
三、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一) 准确计量各项风险加权资产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方法的实施须符合银监会的规定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二) 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
《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农信社应细化信贷结构的分析,着力开展风险权重较低的信贷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缺乏专业实施人员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后备骨干力量,对于农村信用社有效实施《资本办法》至关重要。农村信用社应制定相关人才培养计划,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逐渐形成一支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爱岗敬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不仅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再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勇等.巴塞尔III 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可能影响[EB/OL].中国金融40 人论坛.2010-10-15.
[2]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Z].2005.
一、政策解读
(一)《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
《资本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新框架,在广泛吸收业界、学术界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适度前瞻、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四是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五是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二)弹性实施资本充足率达标问题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资本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三)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了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二是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了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
三是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型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二、现实困境
《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带来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新的领域
一是巴塞尔Ⅲ并没有像巴塞尔Ⅱ那样引起国际金融界的轰动,国内对于巴塞尔Ⅲ中许多内容还比较陌生。对农村信用社而言,许多县级联社法人连巴塞尔Ⅱ的最低要求都难以满足,巴塞尔Ⅲ无疑更难以满足。二是目前没有运用风险计量,下阶段将引进众多的计量模型。这是农信社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人才缺乏的最直接体现,在风险计量方面无法与国内大银行接轨。
(二)制度、文化、技术的缺乏
制度、文化和技术是实施有效风险管理的三个核心要素,而目前农信社还没有建设一套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同时也缺乏计量相关风险的技术和风险文化建设。一是现有制度源于合作制,制度执行没有达到量化效果,不能满足实施《资本办法》的要求。二是缺乏科学的操作流程,不能按流程实施,尚不具备《资本办法》实施的基本制度条件。三是没有员工认可、遵循的风险文化,人情胜过制度,这是农信社不可否认的缺陷。风险文化的建立是风险管理的基石,也是达到《资本办法》要求的必经之路。四是目前农信社仅有综合业务系统和信贷风险系统,缺乏支撑风险预警、计量、缓释的技术。
(三)风险权重高
由于农村信用社肩负支农使命,信用贷款比例及风险权重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争取资本持续达标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信用社发展历史长,有大量风险资产没有暴露。已形成的风险资产不能通过有效方式抵补,只能等待核销或依靠外部力量化解。
(四)人才匮乏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制度变迁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
我国最早以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商业银行机构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992年《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该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并于1993年1月起实施。该规定主要是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制定的。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深圳银行业的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颁布了《资产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定义和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标准。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和信托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把对银行业的监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银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系统性监管和依法管制上来,并首次提出降低国有独资银行不良贷款的要求。1996年,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同年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方法》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在商业银行全面实施。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由以人民银行为单一核心的分业监管体系过渡至以人民银行为货币政策制定为核心、以中国银行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系,标志着货币政策职能和银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完善。
2003年12月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说明的是,这三部法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其中《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增加了商业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惩罚条例,标志着监管当局对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质性进展。
随着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逐步实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逐步显现,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的问题暴露出来,资本保护银行免受外部冲击的功能退化。2004年2月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4年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是将中国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层面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的重要法规。《办法》考虑到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月1日达到8%的最低资本要求,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安排了三年的过渡期。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布以来,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结合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新协议银行(相当于新协议中的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特点
回顾的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发展,我们以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分界线,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即2004年《办法》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监管理念的推广和制度的初步建设;第二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制度的完善和实质性实施。
(一)2004年《办法》颁布前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建立并不断向前发展的。考察1992年到2003年间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历程,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细化;而对于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以及对未达到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处罚或纠正措施,监管当局未作规定。这一时期资本监管制度可以概括为,只是引入了资本充足性管制框架,而缺乏事实上的惩罚机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商业银行资本水平普遍不足。2002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报告平均资本充足率为4.3%,按照8%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缺口为3392亿元;如按照审慎监管标准,扣除全部资产损失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0.2%,资本缺口为1.65万亿元。
另外,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这一时期的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了优惠,如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分别给予50%、70%、10%和50%的优惠风险权重,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除了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给予20%的风险权重,其他三类都为100%。同时,这一时期监管制度未能吸收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计提市场风险的要求。
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宽松要求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特殊身份等原因,使得资本充足性监管未能真正实施,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长期达不到监管要求的重要原因。
(二)2004年《办法》颁布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2004年以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主要是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制度,它是我国监管当局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阶段的重要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办法》是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纳入资本监管制度。明确了计算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方法,尤其是制定了类似于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的“迅速纠正措施”的相关规定,将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充足水平分为三类:资本充足银行(指资本充足率达到8%,且核心资本充足率超过4%)、资本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4%,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2%)。对三类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分别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和纠正措施。《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2.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的确定更加审慎。《办法》取消了以前的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的优惠风险权重,严格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
3.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办法》根据1996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将市场风险引入资本监管。这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商业银行交易性业务多样化相适应,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4.《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必须以贷款损失准备充分计提为基础。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这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很大。根据银监会2006年年报显示,截止至2003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104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7.86%,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为10355亿元。
2004年2月《办法》的出台,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标志着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深化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性阶段。
参考文献:
[1]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R].北京: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3]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宣布提高全球银行业最低资本要求.国际清算银行,2010.9.12.
[4]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关键词:资本管理新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60-02
新近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受到全球关注。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6日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其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跟随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动态,结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于2012年6月8日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面吸收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成果,全面引入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促进银行资本充分覆盖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形成了以监管资本为核心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昭示了促进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决心,迈出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接轨的重要一步。
一、资本管理新规的主要特点
1.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分为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2.制定了分类监管的标准。中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近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因此,《资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一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二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三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四类银行。《资本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资本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中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3.严格了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资本新规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没有实现的得利需要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与“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要求一致,《资本办法》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中国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的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资本新规还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的二级资本作为合规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这些监管规定有利于推动中国商业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促使商业银行重视资本的经营与管理。
4.调整了风险权重体系,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资本管理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一是对境外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规定,确定公共部门实体定义和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权重由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权重由100%下调到75%。七是在符合“巴塞尔协议II”总体规定的前提下,将标准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转换系数确定为20%。《资本办法》对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既坚持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又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推动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这些变化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为国内消费提供信贷支持,还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二、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1.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尽管《资本办法》在短期内对单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大,但在经济持续下滑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管理新规还是给银行业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银行盈利能力增加使得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提升、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等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增加,但资本新规也带来了一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如资本构成项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示范围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要求银行根据过去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VaR)均值的3倍和上期风险值的高者来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等等。因此,资本新规使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存在下降的可能,商业银行将会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
2.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影响。资本管理新规中对商业杠杆率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规模扩展的约束力更强。银行的杠杆率一般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一般指季度资产价值的均值)来进行计算,因此从计算原理来看,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于同一类型的指标,都是为了确定银行资产扩展的边界。根据《资本办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这也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资产扩展的最大边界。因此,资本新规中杠杆率规定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展冲动,减少银行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3.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资本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迈入了资本管理的全新时代,商业银行继续扩展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展速度的前提下,未来的转型发展就不得不重视那些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资产业务也必须以“节省资本”为导向,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1.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商业银行对未来可能面临的资本缺口,需要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丰富核心资本,规范利用附属资本,优化资本机构。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分为内源融资渠道和外源融资渠道。内源融资补充的是核心资本,主要通过增加留存收益来完成;外源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补充核心资本,债务融资补充附属资本。近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具有如下特点:内源融资渠道上升趋势明显,上市融资占比大幅下降,政府注资和机构投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债务融资以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为主。
股权融资吸收损失的能力较强,但程序复杂,影响原股东的控制权。中国目前的长期次级债基本带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不属于二级资本的范畴。在经济持续下行和利率市场化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依赖外部市场频繁融资的模式将难以为继,因此应以内部积累资本为主,运用留存收益来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
2.转变经营模式。为了达到《资本办法》中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急需转变经营模式,调整业务结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经营模式是资本消耗型经营模式,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式下,这种模式将难以为继。商业银行减少资本消耗型业务的比重,加大风险权重低、资本消耗少的零售业务营销力度,大力发展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中间业务,积极拓展潜力较大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还应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导向,为国家创新驱动经济的发展战略服务。为小微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不仅能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能降低银行业务拓展中的资本消耗。
3.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的量化分析,改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大风险管理的研发投入,提升数据质量和信息技术水平,组建团队深入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模型,切实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力争获得银监会的认可和批准,基于内部评级体系来度量信用风险,基于以风险价值(VaR)为基础的内部模型来度量市场风险,基于标准方法来度量操作风险。使用不同计量方法所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直接涉及资本计量的高低。此外,商业银行还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减少因结构性产品、信贷坏账、经营风险等导致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解川波,产俊.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研究[J].南方金融,2011,(4).
[2] 赵艺.新监管标准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2,(8).
[3] 章彰.资本压力下的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J].银行家,2012,(7).
[4] 于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内涵分析[J].金融经济,2011,(8).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资本监管
商业银行资本是商业银行开业、经营、发展与壮大的前提,是商业银行从事货币信用经营管理活动的期初的预付与以后的积累,实际上也就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从质的方面看,资本是对一家商业银行所有权的凭证。从量的方面看,相对数很小,但绝对数很大。
一、巴塞尔协议Ⅰ、Ⅱ的内容与影响
1988年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但是它只强调了四种风险资产分类,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过于强调外部监管,忽略了银行自身主动管理风险的积极性。
2004年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采用内部评级法来科学计量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债项的违约损失率以及风险暴露值,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将监管的权威性与银行自身的能动性相结合,但是却产生了顺周期效应,这是最大的缺陷。因此巴塞尔协议Ⅲ也应运而生了。
二、“巴塞尔协议Ⅲ”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巴塞尔协议Ⅲ对普通股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该要求将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可将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避免银行受到内在脆弱性因素的影响。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比例,这一指标将作为最低风险资本比例监管指标的补充,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带来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流动性监管的两个计量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NSFR)。流动性覆盖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一个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资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机构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其表外承诺及负债导致的流动性或有需求状况所使用的长期、稳定资金的数量。这两个新指标旨在提高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参考巴塞尔Ⅲ的规定,建立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资本办法》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针对特殊资产组合的特别资本要求和针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特定风险。
《资本办法》还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过渡期,确保商业银行向新标准平稳过渡等。
三、释放资本管理正能量
中国银行副行长岳毅表示,“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给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文化和业务发展模式带来新契机,长期来看必然将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并释放资本管理正能量”。
新资本协议成果应用逐步深入,特别是通过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参数对风险进行精确评估,使商业银行有能力在业务发展、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平衡,统筹业务发展计划和资本规划,根据可用资本规模量体裁衣,确定业务调整方向和发展重点。它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新资本充足率标准使商业银行面临资本补充压力,流动性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务转型,拨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
资产管理方法也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冲击。由于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各层级,新的资产管理方法实质上是对商业银行原有政策、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和日常职能的变革,这些变革不可避免地会给商业银行传统经营管理理念带来一定冲击。通过严格银行资本要求,使得资本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稀缺性也日益增加,促进银行经营管理理念由传统的“拼规模、抢市场”的粗放模式向“轻资本、抓内控”方向转变。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促使经营模式转型、强化风险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将是中国商业银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适应新监管标准的有效对策。
尽管短期内资本管理办法使商业银行面临诸多冲击,“风物长宜放眼量”,商业银行只有积极转型、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才能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J].中国金融.
Abs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 Basel Accord >, then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on the ground of these analyses the author find the way to raise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提高路径
Key words: 《 Basel Accord》capital adequate ratio raising path
一、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英国、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等十二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正式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巴塞尔协议。该协议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部分,要求: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并规定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资产=Σ资产×风险权重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扣除项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环境更加复杂,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和补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7年4月修订本)、《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文件。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国际清算银行在网上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框架进行了完善,从单一的资金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将最低资本要求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该协议延续了8%的最低资本要求,有关资本比率中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而对风险资产的评估更精细、更全面。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其中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坏账准备金不超过风险资产的1.25%。在风险加权的计算方面,协议将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根据面临的信用风险分为五个档次:0%、20%、50%、100%、150%.
在新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对于风险的考虑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为:
资本充足率CAR=总资本要求TCR/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市场风险资本要求CRMR×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CROR×12.5
银行的资本要求=CRWA×CAR+CRMR×12.5×CAR+CROR×12.5×CAR
因此,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个途径是提高分子―增加资本金数量;另一个途径是减少分母,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努力压缩不良资产规模,扩大优质生息资产比重。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中规定:银监会将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对银行进行分类,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3类,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别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从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看,截至2006年末,中国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为100家,达标率为66.78%。其中,除农业银行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全国114家城市商业银行达标65家,还有49家尚未达标。截至2007年末,中国136家商业银行全部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
但是,与国外先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比普遍偏低,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通常在12%左右,高于8%的最低监管要求。表2中10家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0%以上,平均水平为11.89%;同为亚洲国家的新加坡,其三家本土银行的资产规模与招商银行相当,资本充足率平均值却高达18.37%;即使是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国内排名前20名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也为12.87%;而我国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虽然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大多都在8%的监管水平左右徘徊,距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关系到未来市场份额、国际信用评级、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公式,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有增加分子和缩小分母两种方法。
(一)增加分子
1、提高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增加自身利润积累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依然主要局限于狭小的存贷款领域,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资产较大,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导致经营效益低下,利润留成有限,但是通过银行自身的留存利润来增加资本,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商业银行要想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利润可以从降低成本入手: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核算,实行全面成本管理,要加大电子化程度,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人均利润率,降低经营成本。此外,在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的同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也是提高银行经营效益的一个现实可行的途径。中间业务一直是国外商业银行发展重点业务。中间业务由于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金,且其风险非常低,相对资产业务需占用较大的资本金资源、风险较高的特点而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增强竞争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种有效业务形式。同时中间业务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大量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增加银行效益。如美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5%左右,欧洲银行为50%左右,就我国商业银的中间业务来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总收入的13.4%,交通银行为13.77%,招商银行为17.23%,所占的比例仅占15%左右,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实施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提高收益必须采取的战略。
2、上市筹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持续补充资本机制的有效途径和便捷手段。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26亿元,资本充足率由11.32%提高到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也由8.60%提高到11.08%。同时上市还可以促使这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树立上市公众企业的良好形象,这反过来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为商业银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充实资本金,还可以监督管理层,强化公司管理制度,解决国有股占大多数的问题,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水平。
3、增加财政注资。
财政注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由于四大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即使是股份制改造后,也应以国家控股为主,因此财政注资无可厚非。国家以财政预算拨款、发行特别国债、或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财政注资虽然暂时实现了监管目标,使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到“理想”的水平,但是国民经济中需要财政关注的目标很多,财政注资带来了监管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的冲突,而且财政注资也有可能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四大国有银行的风险意识,无法将其真正推向市场。所以,财政注资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根本途径。
(二)缩小分母
1、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资产结构主体是信贷资产,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偏低;信贷资产中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比重大;国内贷款较多,对境外银行的贷款几乎为零,所以风险资产权重大。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资产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要进行综合分析,努力发掘风险权重较低而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通过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借、投资等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另外还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把风险权加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以最终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2、加大处理不良资产的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规模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是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控制不良贷款余额,就成为我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径。
(1)全面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水平。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要实现市场化转变,在充分利用催收、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手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处置的原则,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框架内,积极探索运用资产置换和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加强资产保全,盘活存量不良贷款,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2)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为了减少不良资产的比例,银行大量发放贷款,使得资产规模急剧膨胀,不但加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也造成了经济的盲目过热,所以银行必须有意识地缩小贷款规模,加强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而不是采取粗放的方式去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商业银行要主动抓住新的市场机遇,积极运用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拓展优质客户,严格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寻求提高经营效益的新的增长点,实现新增贷款的进一步优化。
四、结论
充足的资本可以减小银行破产的风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使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商业银行要在逐步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同时,保持良好的经营理念、超前的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加强处理不良贷款、完善资本金补充渠道、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等资产方式共同提高自身资本充足率,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 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相对于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笔者将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定义为一般商业银行债券,并认为集中表现在国家开发银行长期以来由政策支持所形成的准主权级信用。这些政策层面上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如此规定使得商业银行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债券,更愿意持有国家开发银行所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二,人民银行专门制定了金融债券的发行管理办法,以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的债券发行。
第三,人民银行还给予国家开发银行一项特殊政策,即在国家开发银行出现资金困难时,人民银行将发放再贷款予以支持。
这样,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背景,使得国家开发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信用等级相当于主权级政府债券,进而也使得其发债利率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债券;另一方面,通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鼓励商业银行购买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所有这些都保证了对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旺盛需求,也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能以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
然而,一旦转变为商业银行,也就是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从理论上说将会失去上述特殊性,或者说将失去上述政策支持,这将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产生重大影响。首先,作为一般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用评级是与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评级紧密相连的,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前作为政策性银行,其债信是国家信用与其自身机构信用的叠加,显然这是基于政策性银行身份所具有的特殊性,转型为商业银行后债信应当与一般商业银行一样,直接与自身机构信用挂钩,不再是准主权级信用,相应的融资成本将会随之上升;其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的规定,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旦完成商业化改革,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商业银行,无论其将来信用如何,其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是商业银行债券,其他商业银行再持有这些债券时相应的风险权重应该是20%,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少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需求。对以发行债券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的国家开发银行来说,上述两方面的影响无论是对现在正在进行的商业化改革还是对改革后业务的开展都极为不利。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变还是不变
为了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稳定推进,同时基于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事中长期信贷业务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有必要继续赋予其发债方面一定的特权,可将这些特权理解为与商业银行享有的法定存款特许权和管制存款利率相对等的政策保障,是中长期业务商业化运作的必要市场空间。关键是国家开发银行将保有哪些特权?全部保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应根据保有各种特权的成本与收益分析来确定最优策略。
如果能够保证,即使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然维持0%不变,就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旺盛的需求不变,也就间接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方法有二:一是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的规定进行重新理解,此规定是在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其信用等级相当于政府债券的前提下做出的,当政策性银行没有了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相应的风险权重将会增加。或者说此规定的关键并不是在于发债机构是否为政策性银行,而是在于发债机构的信用等级。因此,即使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商业银行,但只要其信用等级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商业银行持有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风险权重就仍将是0%而非20%,这样就从外部需求方面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的持续稳定。二是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的规定,将持有某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与该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相连,而不是一概的全部赋予其20%的风险权重,同样可以达到方法一的政策效果。但是相对于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内容作出的修改,显然重新解释某项条款的可操作性更强一些。此外,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中都有一个极为关键的前提,即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等级维持不变。那么,如何使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仍具有准主权级信用等级?前面提到的政策支持措施都是基于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银行性质作出的,显然不再适合于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其中的第一个措施在进行调整后,将继续适用),对此,可在明确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下相应提高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而不断提高国家开发银行自身的机构信用,以此来维持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等级不变。
三、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对于上面提到的解决方案,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问题;二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度”的问题。首先,对于国家担保问题,其实在1999年之后国家就不再明确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担保了,只是国家开发银行给市场留下具有国家信用的印象一直延续到现在。如果国家开发银行没有进行商业化改革,则可以延续政策性银行在市场上有国家信用印象的现实,但全面的商业化运作及国家开发银行性质的转变使得国家信用问题变得越来越敏感,由此带来的国家开发银行今年第一期金融债券险些流标且发债利率比市场预期的3.1%足足高出40个基点,充分体现出市场及其它机构集体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顾虑,这种顾虑本质上是对商业化改革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信用的怀疑。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同时也要明确这种隐性担保具有过渡期的性质,而过渡期的长短将取决于国家开发银行自身机构信用的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