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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普法8篇

时间:2022-08-14 15:09:49

住房公积金普法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1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082-01

1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1991年5月中国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在中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随后天津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18年的发展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91年-1994年),主要是对职工分步提租发放住房补贴,租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购房,发展合作建房,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第二阶段为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95年-2001年),主要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过程。第三阶段为依法管理时期(2002年起),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更趋严谨完备,加之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依法管理阶段。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筹集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近年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在专家和普通民众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定位和长效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对天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定量侧度,帮助人们更加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

2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模型

本文使用2006年中国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的模型,该模型使用四个衡量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水平指标,本文仍沿用项目中指标的定义。分别为: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公积金贷款金额÷家庭购房款总额)×100%。该百分比越高,说明其对普通居民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越大。

(2)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约还款总额)×100%。购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用“逐月还款法”的方式进行还贷。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对普通居民还贷的支持力度越大;如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每月分期还贷,则该值定义为100%。

(3)家庭月收入还贷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家庭月收入)×100%。这一比例越低,说明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越高。

(4)住房公积金利息节省率=((与公积金贷款等额的商业贷款利息额-公积金贷款利息额)÷全部为商业贷款的利息额)×100%。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越高。

该模型综合考虑了各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设置了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购房、公积金贷款等4类模型参数,主要包括: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企业+个人),购房房价、面积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最高限额和还贷年限,商业贷款年利率和还款年限等。

该模型是一个动态模型,能够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收入水平、购房需求和房价等市场数据,或者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比较方便地调整模型参数,实现对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不同年份和不同统计口径的分析测算,从而分析不同城市之间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家庭住房消费的贡献率水平。

3 同一时期天津与不同城市的实证分析

3.1 天津及典型城市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测算

除天津外,选取了北京、上海和重庆为代表城市,以城市中普通双职工家庭为分析测算对象,以这些城市统计局、政务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2009年数据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模型参数,测算一个代表性家庭2009年在住房消费中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3.2 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天津与其他直辖市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天津和重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比较高,达到了最高的79%。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市的房价相对比较低,除去20%首付款,需要贷款的数量没有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50万元限额,因此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达到了最高值。而北京和上海,由于房价比较高,平均达到113-132万元,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满足购房款,还需要商业贷款来补充。

(2)在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方面,天津的数值明显高于其他直辖市。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天津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比较高,达到了11%,而上海和重庆却只有7%。北京的虽然达到了12%,但因其房价较高使其贡献度不如天津那么高。

(3)天津的家庭月收入还贷率远比北京和上海低,略高于重庆。这是因为天津的收入与房价比几乎相当于北京和上海的1/2,虽然比重庆要高,但也可以说明其处于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4)由于近期政府不断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利率,使得两种贷款的利率差额达到了2.07个百分点,因为天津和重庆公积金贷款限额相对较高,因此天津和重庆的居民完全获得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节省率达到了最高的39.55%。

综上所述,从总体来看,天津地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高于其他直辖市的。这一方面与天津地区的房价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该地区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极大的关系。4 结论

从制度设计看,与其他直辖市相比,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交比例和基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差,贷款最高限额都是与其居民平均收入和住房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其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较高的。天津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达到48557.5元,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11%这样的高水平,而平均房价却只有6018元/平方米,远低于北京和上海的房价。这说明从理论和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福利方面还是起着比较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峰, 胡昊.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和长效发展数量指标体系研究(建设部课题“住房公积金长效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研究”第四分报告) [R].2006.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2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9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小降幅为0.4%,最大降幅为1.9%。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8个,持平的城市有2个,上涨的城市有10个。9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4.9%,最低为下降7.9%。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价格环比全部下降。环比价格变动中,最小降幅为0.5%,最大降幅为2.0%。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2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17个。9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4.3%,最低为下降10.4%。

北京:取消限购需闯四大关

据10月20日新京报:面对2014年一路下行的楼市,全国各城市纷纷为限购政策松绑。截至目前,仅有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及海南三亚仍在执行限购政策,而这仅有的5个城市也时常传来“松绑”传言。

近日,限购政策最严厉、被业内认为最难“松绑”的北京就被传决策层正在商讨“松绑”自2010年就开始执行的限购政策,内容包括废除二手房不满五年交易需征收20%差额税,以及放宽非京籍五年纳税或社保的资格审核。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限购松绑已经是大趋势,但由于北京的特殊性,其限购政策至少在近期是难以解禁。若要取消限购,北京楼市还需要闯过房价、人口、经济压力和培育成熟市场四大关。

天津:全面放开限购 无需核查住房情况

据10月20日中财网:10月17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六个相关部门发文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天津市和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

此外,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表示,天津此前一直为外界误认为已取消限购,此次救市力度之大,出乎市场意料。

广州:暂停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已上报待审

据10月20日地产中国网:10月9日,央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房贷,同时实现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并取消四项收费。这份《通知》还强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而就在这份《通知》印发仅仅两天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就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一份关于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要求暂停职工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目前,这项新政已上报广州市政府,等待最终审定。有媒体指出,这份广州版的公积金新政不仅在贷款次数上与中央三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存在冲突,在贷款要求的连续缴费期限、异地互认等方面,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福建:从三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据10月17日新华网:据悉,福建省将从三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即:对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房且房租超出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可申提住房公积金以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已申提的可根据上年缴交基数直接申提,每年提取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提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一次;对于城市既有住宅且在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还贷或委托还贷等提取行为的缴存职工,可申提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但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实际费用,在项目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新政策将于11月开始执行。

上海:将检查公积金缴存 违规单位或被纳入黑名单

据10月14日地产中国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消息称,从10月下旬起,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不依法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被称为“失信者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

宁波:大学毕业生买房可获补贴

据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近日,宁波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宁波就业的毕业10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可获得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可获得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而对于到宁波工作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意见》规定,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潍坊: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契税100%补贴

据10月20日齐鲁晚报:19日,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签署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公布,针对首套房、二手房及公积金贷款等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该《意见》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及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业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

同时,《意见》明确指出要鼓励发展二手房市场,对个人出售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同一区域内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由所在区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贴,跨区的不予补贴。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3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

贷 款 程 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文件;

(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或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的,借款人还需出具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同时由其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对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并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 款 偿 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 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 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四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所涉及的保险费、担保费余下部分可在贷款全部清偿后返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储超过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借款人每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罚息等有关费用时及时扣款。

贷 款 抵 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以所购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抵押期内,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贷款质押或保证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用国债、封存的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住房置业担保的,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抵 押 物 保 险

第二十三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抵押担保的,借款人须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担保人或保险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物:

(一) 借款人连续4个月(20xx年12月31日前借款的为连续两个季度)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 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借款人已办理了担保的,担保人代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抵押权或质权移交给担保人处置。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9 贷 款 监 督 编辑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重复抵(质)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代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10 附 则 编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贷款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偿还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可对贷款利息给予适当的减、免、缓。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4

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善县内投资环境,支持和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政府对房地产业的协调服务作用

1、加强对发展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办、房产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环保局和相关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县房地产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应建立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房地产项目的责任机制,加强项目协调和问题解决力度。

2、调整和修订望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高星组团、滨江区域作为我县房地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房地产项目集中区域的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网点、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县直相关部门应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和结构比例。

3、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县房产局要加快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县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适时开展城镇住房调查,掌握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要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

二、有效激活住房消费需求

1、迅速落实中央对居民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政策。县人民银行、县内各金融机构应迅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下限(0.7倍)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并以先导区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对我县非首次购房、非自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实行购房补贴政策。为激活我县房地产市场需求,由县房产局、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以发放购房券的形式,实施购房补贴活动,具体办法由县房产局和房地产协会制订。

3、放宽购买第二套房政策。对为家庭中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4、发挥住房置业担保作用。县人民政府鼓励县担保公司为农民进城安家置业、无固定职业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购房提供担保。县内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进担保方式创新和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房地产项目信贷的有效投放额度。

5、激活二手房市场。凡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出售本县二手商品房,并在我县楼盘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在购买新房时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县内各单位不得设置条件限制和阻碍二手房自由上市交易。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我县各区域基准房价,县房产局、财政局应据此及时组织做好基准房价的调查、评估和交易契税的征收工作,并进一步创新二手房交易服务举措,彻底解决住房二级市场信息闭塞、交易渠道不畅的“顽疾”,以此激活二手房交易,促进住房

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

三、落实中央、省、市对房地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18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房地产业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地税部分征收率由3%调整为1%。

2、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对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出售二手房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下调至1%。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

6、除批准建造销售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7、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期至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证时归集,办理一户归集一户。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

1、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范围。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以上的购房人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可由同一户口簿内符合贷款条件的直系亲属(在校学生不受“同一户口簿内”限制)的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时,签订购房合同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县外省内其他市(州)、县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住房的,县房产局可参照上述政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凡在我县购房的,最高贷款额调整为30万,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凡在我县购买普通自住房或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可提取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在校学生不受“同一户口簿内”限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总房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或划拨一次,但不得超过年度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在我县报规报建的房地产项目,其开发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对该项目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支持。

五、实施房地产业相关费用缓缴政策

1、报建费实行缓缴政策。*年12月31日前,凡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时,报建费可分期分批收取,即:在报建阶段缴纳50%,余款在办理房屋产权幢登记前缴清。

2、分期分批收取代建教育配套基金。房地产企业自愿委托县人民政府代建中小学校的,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望城县中小学校代建委托书》,并且按望政办发[*]85号和望政办发[*]9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年12月3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的20%,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的30%,办理房屋产权幢证时缴纳剩余50%代建教育配套基金。

实施房地产规费缓缴政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地产企业提交规费缓缴的书面申请及缴费承诺(应明确费用到位时间及违约责任)规费执收部门核定收费数额并提出缓缴初审意见主管县长审批(必要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发放证书正本)。

规费余款的收取由执收部门负责,特殊情况需县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幢证时配合把关的,可事先以书面方式函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不适用以上缓缴政策。

六、优化房地产项目投资环境

1、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应按照“双优”创建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项目的“直办制”和“代办制”,努力缩短拆迁、供地、报建、交易等工作时限。要加大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矛盾的排查、协调和处理力度,及时解决土地供应、征地拆迁、规划建设、阻工闹事、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

2、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需进行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县监察、物价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违规收费的行为。

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县房产、工商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性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动态的环境监管机制。一是相关部门及乡镇的项目联系人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第一时间向联系的县级领导和县重点办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实行联系项目的县级领导对施工环境进行实时监管,并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协调处理;三是实行县政府督查室、县重点办对问题的处理进行逐项限期督办落实制度。对工作不扎实、服务不到位、任务未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5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我市自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18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42.39亿元,提取、使用14.04亿元,发放购房贷款25.38亿元,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偏低。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目前我市不少单位,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没有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少缴、停缴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及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好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规范化管理。对于缴交比例较低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比例缴交;对于无正当理由停缴的单位,要责令其恢复缴交;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对于在单位合并、分立时未为职工补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今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应当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条例》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对于应建未建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必须按规定迅速建立,力争在今年年底全部到位;对于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和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必须限期建立,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基本普及;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各类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也要先建立制度,再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实行补缴、续缴。

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分类实施,抓住重点、逐步推进,力争在5年内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普及到城镇所有企业。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利率杠杆和其他优势,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导、以支持职工自住房消费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体系。要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合理增值。要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格执行《条例》,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6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从2009年起到20*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13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10万户,发放租赁补贴3万户。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80%,城市低保家庭应当基本上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收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一步增加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补助,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各地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相应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配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住房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计算范畴。

(二)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采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等办法,支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方案。

二、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四)抓紧制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快编制2009~20*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城市中心区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各市、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榕省直单位公有危旧房改造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协调、统一安排。

(五)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多种方式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或免收;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三、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七)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各地也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结合市场变化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九)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

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十)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放宽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四、营造发展投资环境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应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十二)优化土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

适当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对20*年1月1日之后出让的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可根据地块规模适当放宽一年。

(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商品住房售价,促进销售增长。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十四)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对20*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十五)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税务、人防、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房产交易登记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改进服务态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设立市民反映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互信平台,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监管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级房地产、发改、国土、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机制,加强市场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20*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市场风险排查,研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7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三)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9年、2010年全省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少于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试点工作。

(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城中村和农村危房改造。全省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用5年时间完成旧住宅区整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增加限价商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可以组织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以满足本地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地主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有关手续的办理速度,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提高房地产业集中度,促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

(三)组织建设职工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引导和鼓励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各城市政府要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融资和消费能力

(一)扩大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15号)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购房最高贷款额度,适当延期还款年限,首付比例为20%。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民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房,增强购房人的购买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五、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范管理

(一)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要在当地供应计划安排中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数量,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以划拨的方式供应给保障性住房项目使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二)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格执行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对已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的地块,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构成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开发建设。

(三)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六、规范税费管理,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一费制”缴费模式,减少收费环节和手续。对乱收费、乱加价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居奇、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坚持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各市、县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物价、银行、税务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政策及调整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市要以房产交易为中心,整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测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并逐步向所辖县市延伸,最终实现全省联网,以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进行预警预报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住房公积金普法篇8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稳定市场消费心理,引导百姓住房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1、自20*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不符合免税条件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统一下调至1%。

2、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3、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在20*年的基础上降低*%。

4、降低房改房上市门槛,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享受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

5、积极鼓励市中心城区核心规划区以外人员及核心规划区以内的农民(以户籍为准)进城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成套住房。凡购房者,凭户口籍、身份证原件及购房合同等证件,可享受契税全免。凭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落户和城镇户口迁移,可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就近入学手续。

6、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征收时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由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

(二)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住宅小区同时具备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的商品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购买90平方米以内自住住房延长贷款期限至2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

2、取消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限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还清前次贷款即可申请再次贷款。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采取公积金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在本市范围内(含各县、市,下同)购房,可自主选择在公积金缴存地或购房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在市外购买住房的,如在公积金缴存地有抵押物,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个人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认定时间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1、各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给予优惠支持,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2、对一户家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五)稳步开展住房置业担保。

房管部门应尽快组建“*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并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提高购房户的购房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科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1、科学合理供应土地。加强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编制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调节土地市场投放,有序出让开发建设用地,避免土地出让规模大起大落。

2、拓宽土地储备融资渠道,搞好开发土地前期整理。土地储备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收入、土地收益留成、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渠道筹措,每年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开发资金,以此加强附着物拆迁、场地平整、完善基础设施等手段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增强储备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市场吸引力和开发单位的投资开发信心。

3、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款,延长缴款时间。

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由限定的1个月交清,放宽至2个月之内交清。土地保证金按挂牌起始价的20%交缴。

4、采取有效方式尽快解决已出让但未交付土地的遗留问题。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七)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

1、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的收费行为,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

自2009年元月22日起,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60元降至每平方米40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72元降至每平方米40元征收。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人防办)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其规费先按50%缴纳,余款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交清。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3、对开发单位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土地,支持开发商按照市场需求确定住宅户型面积。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清算。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对有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工程,银行给予支持,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十)加快对城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商品房配套功能和改善房地产开发小区周边环境。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等)

(十一)创优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提出的“三个缩减30%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压缩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进一步创优行政服务环境。

(责任部门:市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等)

三、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二)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和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适当安排经费,支持建立房地产专业化研究机构,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

各县(市)要加快对商品房网上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系统的建设,为住房消费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十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尽快成立*市房地产业协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搭建沟通桥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组织专题调研,举办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开展行业发展论坛等行业活动,引导产业发展。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发,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规范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收费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优越条件和美好前景的正面宣传,鼓励投资,增强住房消费信心。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百姓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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