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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篇

时间:2022-06-20 13:04:5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1

关键词:家庭农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校级基地招标项目(课题编号:ACHZ1417)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来,分产到户的家庭式农业经营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加深,加入WTO,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并以我国地少人多的禀赋制约下,分散式的家庭经营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的要求,传统的小农生产难以具有规模效益以及应对市场的被动性要求我们探索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有农场上发展起来的,并以活跃农业经济为目的。许人俊(1985)指出,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应变能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取得了最佳经济效益等。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现在,主要是为了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时至今日,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被着重提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新阶段的家庭农场既可以克服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又可以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主动地应对市场。

新阶段家庭农场再一次被提出来,许多的学者对此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和阐述。伍开群认为:家庭农场在农业的组织形式中具有交易成本的优势,它可以降低生产资料、资金借贷、劳动力以及土地等要素的交易成本。高强等将家庭农场与传统家庭农业进行了比较,指出家庭农场仍然是为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更强调使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营理念,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王春来从三个方面的特征概括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一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二是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三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肖斌、付小红从全生产要素的方面,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诠释了发展规模化、商品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罗必良从家庭农场性质的多样性揭示家庭农场的本质,指出在分工的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本质,即为农户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细分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处于核心的地位。家庭农场虽然被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研究,并且对此确切的内涵没有给予统一的标定,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都对家庭农场的经营基础、规模化生产以及在应对市场方面给予了统一的认同。因此,本文认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传统家庭经营的升级与深化,是将分散的家庭经营,运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与管理理念予以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并以主动应对市场为目的经济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袁赛男从家庭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五个方面解释了家庭农场的根本特征。刘文勇、张悦对家庭农场特征的认识,认为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为自有劳动力;在收入方面,农业收入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消耗劳动力的工资报酬;在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用户的主要特征就是规模经营;但是将农村户籍不在家庭农场的特征之内,只为其一的认定标准。高强等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分别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虽然研究者们对于家庭农场的特征各持己见,论述也不尽相同,但都可以总结出现阶段新时期家庭农场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的特点,分别为家庭经营、专业务农和规模适度等。

本文认为除了上述研究者们所认为的共性特征之外,家庭农场还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1、规模差异化。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松江区、湖北省武汉市、吉林省延边市以及安徽省郎溪县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非常有成效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虽然这些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比较迅速,具有代表性,但是各个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尽相同,单位农场面积最大型的家庭农场有85公顷,而最小的在1.0公顷以上,如表1所示。(表1)

2、种类多样化。家庭农场的经营种类很多,并且具有兼业化。在我国的家庭农场中,种类最多的是种植业,其次是从事养殖业,再次是从事种养结合,最后为其他行业的。以安徽省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特点来看,郎溪县与天长市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家庭农场、蔬菜家庭农场、苗木家庭农场、花卉家庭农场、茶叶家庭农场、烟草家庭农场和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家庭农场,种类繁多。

3、管理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要求效率作业,因此要具备良好的设施装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进行农业的生产与产品的加工。我国的家庭农场虽然处于起步地位,但是相比于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就离不开管理的现代化。

4、农场注册法人化。家庭农场区别小农生产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实现农场法人化。法人化的家庭农场既有利于政府的管理,也有利于政府政策的落实与支持。蔡永飞提出的“农业生产法人”就是服务于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并认为国家应印制专门的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并免于征税。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共同发展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必然具备着它的优势。相关学者对于家庭农场的有效性、效应分析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此处不再赘述,相关学者的论述见表2。(表2)

虽然许多学者的观点不能一一列出,而且观点也各不尽同,但是总的看来,家庭农场对于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等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家庭农场的出现确是有其的必要性。除上述的观点之外,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必要性,还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改革的开放与加深,城乡一体化使得现在更多的青年劳动力会像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增多,致使现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减少,土地的使用种植慢慢呈现出粗放型,甚至出现撂荒的现象。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可以将粗放式生产甚至撂荒的土地予以流转,解决农地由谁种的问题;其次,通过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会更加主动地应对市场,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种植所需求的农产品,而且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提供质量更好、更优的产品。因此,家庭农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种植什么的问题,并且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最后,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要求机械化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有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因此,家庭农场能有效地刺激科学技术在农业的进步。

三、家庭农场存在的困境

(一)农地流转不畅。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地政策不同,发达国家如德国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是属于私人所有,明晰的土地产权能够有效降低农地的流转成本,加强了土地的流转效率。而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土地产权不明晰,并加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使得农地不能有效地进行流转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

(二)农业基础性建设程度薄弱,机械化程度低。家庭农场虽然如今发展如火如荼,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农田水利等基础性设施还是比较薄弱,没有形成规模化、系统性的机械化作业,这些都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增收的关键因素。

(三)农业融资困难。家庭农场所具有的规模化的特征,需要家庭农场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基础性建设,而农业具有周期性长,抗自然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加之农产品、模糊不清的土地产权问题,不能作为可靠的抵押来获得信贷,资金的缺乏限制了家庭农场有效良性地发展。

(四)粗放式的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市场性的特性要求其要具有机械化、高效率以及精细化,来很好地应对市场,同时提高产量并保证品质。但是,目前的家庭农场主由于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每家每户的机械虽然全面,但是使用率不高,总体来说造成了机械的重复购置,致使成本增加,降低了市场竞争性。

四、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地产权,保障农地有效流转。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效的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政府首先要为农地的流转创造一个有利的良好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工作,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顾虑。

(二)加强财政对于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和力度。初期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建议根据不同家庭农场的规模予以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可以直接基于扶持资金,也可以鼓励搭建融资平台,为农场解决融资的困难,这样既可以解决农场的融资问题,也可将富余的资金用于农业的基础性建设。

(三)引导农场主精细化经营。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首先可以通过建立农场主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科学素质以及经营管理的能力。其次,为农场主提供科技推广服务,提供农场的科学技术水平,培育新品种,引入新的设备。再次,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大学生返乡兴办家庭农场进行创业,进一步培育新型高素质的家庭农场主,进行精细化、集约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许人俊.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J].中国农村经济,1985.3.

[2]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6.

[3]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3.6.

[4]王春来.发展家庭农场的三个关键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2

1 山丹县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现状

山丹县位于河西走廊中段,共辖8个乡镇,110个行政村,756个农民小组,总人口2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5.3万人(农村户数3.8796万户),现有劳动力9.86万人。耕地60.38万亩,其中塬地占15.2%,山旱地占1.8%,川地占83%。年均降水200毫米,年均气温6.5℃,全年无霜期165天。昼夜温差大,光热资源丰富,土地广袤,土壤肥沃,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玉米、春油菜、豌豆、马铃薯等。土地经营主要以农民单家独户条块经营为主。全县现有新型职业农民1200人、家庭农场1101个、市级以上产业化农头企业12个、合作社1086个。这些经营主体共经营耕地9.1万亩,仅占全县耕地面积15%。近年来,随着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逐年减少,文化素质逐年下降,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较大冲击,农村出现了耕地撂荒、弃耕、广种薄收、有人种无人管等现象,“谁来种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已成为农业工作者和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和严肃面对的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政策推动和项目资金扶持外,开展有效的科技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创办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核心内容,当前山丹县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科技素质逐年下降。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中年轻人特别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农业生产人员老龄化,农业生产后继乏人问题日益严重。与此同时,农业从业人员女性化和低文化程度化与全县农业转型跨越发展的形式极不适应,现已建办起来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农业农民素质低下,经营方式单一,甚至未能走出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效益徘徊不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快速发展,影响了经营主体创办人积极性,降低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耕地的经营效益。

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由于受地域、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再加上广大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根深蒂固,认识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差,不愿意接受新知识、新理论;工作人员宣传意识不强,在深层次的,多方位宣传动员上还有欠缺,致使宣传工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宣传途径狭窄,导致农民教育培训宣传跟不上,除一部分在培训中受益的农户对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显得比较积极外,绝大部分农民还处在被动的“要我培训”阶段。

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目前,山丹县现有的农业培训教师的知识老化,不能满足培训的需求,制约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效果;随着农业生产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已不局限于农业生产技术的需求,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运作和企业策划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理念。

培训方式单一。作为多年来一直承担农民科技培训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来说,师资力量多来自于农业院校,知识面过窄,知识老化,所学知识仅仅能适应传统农业时代农民科技培训的需要,与现在农业发展极不适应,缺乏用电子商务思维去武装职业农民;培训方式单一枯燥乏味,培训没有说服性、缺乏感染力,大多采取集中办班、发放技术资料、播放科技资料等形式进行,科技人员和农民走出去学一学、看一看、听一听的机会太少,缺少看得见、摸得着的活教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3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创新;山东裕利

进行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农业经营组织合理化,经济效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的农业产业体系、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来支撑。在组织创新的基础上,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生产率,促进农民增收,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并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组织的创新,可以解决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经营组织内部和外部的诸多矛盾,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可见,通过经营组织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公司发展概况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公司占地面积268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0万元,恒温冷藏库10座、总储量800万千克,是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公司先后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建成高标准有机蔬菜生产基地2000余亩,带动2400多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种植蔬菜。公司现有三个农产品基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山下小榆林村(占地300余亩),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磨台子村(占地1000余亩)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市许孟镇仁里村(占地700余亩)。

1.发展现状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地位于五莲山下,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发展多种产业。目前,产品一共有26个品种,其中以土豆、洋葱、胡萝卜为主,大约占总数的65%-70%,其余的主要有牛蒡、山药、白萝卜、贝贝南瓜、西红柿等。另外,种植火龙果、草莓、葡萄只占很小的比例,一般是用于休闲观光采摘。由此可见,蔬菜产业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截止到2015年,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产业总产值达到2100多万。

二、经营组织结构的演化

1.“公司+农户”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农户+公司”模式解释,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就是单纯的指公司和农户两个独立的个体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交易;另一种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不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农户还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中,这样,极大程度上密切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概念上来说,农户是进行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公司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公司+农户”模式很好的结合了两者的优点,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可见,“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一体化经营,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公司+农户”模式往往采取订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直面市场的风险,使农户可以专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但是农户很难得到公司价值增值的部分。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起初的6年,基本上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这时候,虽然公司有盈利,但收入并不稳定,这主要是“公司+农户”模式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条件(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公司和签约农户都有违约可能。因此,“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不断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内在信用约束。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公司+农户”模式的优势劣势后,进行组织创新,引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于是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

2.“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需要在原有的关系中迁入一种新的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的,合作社代表农户和公司各自的利益,合作社成员既有农户代表也有公司顾问,是连接公司和农户关系的桥梁,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和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分别与公司和农户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衔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对农户和公司双方均有制衡。首先,合作社和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合作社会实地考察农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品质、收购价格、收购时间等方面做出详细评估,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然后,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作社联系农户,与自愿加入合作的农户签订合同,同样在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统一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农户或者合作社也会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步加工,然后再卖给公司,经过公司验收,收购的农产品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公司按照当初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报酬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比例收取小部分利润,剩下的分配给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比“公司+农户”的模式有优势,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r产品上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小,我国农产品市场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出现变动。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于该农产品的供给时,会导致该农产品的价格超出正常的价格水平。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农户会忽视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自行将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样会导致合作社所需农产品的数量短缺,而合作社对社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便社员违约,违约成本也很低,从而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弊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创新,对公司的运行模式进行改进,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

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联合合作社,租用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自主生产经营。蔬菜生产基地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合作社为公司和农户牵线搭桥,促使农户与公司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按照合同规定对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在农产品生产期间,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农户提供帮助。这样,合作社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支持。实质上,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下,基地、农户都在公司的管理下,而合作社起到了联结市场与公司的桥梁作用,并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措施建议,“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对市场信息了解不深入、科技信息不完善等缺点,而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也帮助农户解决了生产市场前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困难。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出资建立具有“裕利特色”的蔬菜生产基地,公司在农业科技和农产品品牌创新方面汲取国内外经验,结合公司情况,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科技协作方面,公司邀请加拿大邓日波博士团队,进行技术指导,并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邀请专家定期进行技术讲解。公司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伟然”牌农产品,在日照及其他5个城市的大中型超市设专柜。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店,积极参加广交会、蔬菜博览会、国内有机产品参展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础上又一次创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

三、营发展主体面临的困难

通过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模式创新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其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的规模扩展。从目前的考察发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产经营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程度低。基地雇佣的工人大多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主要根据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对高学历年轻人吸引力不大。雇佣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文化水平。公司在邀请高校专家进行技术讲座时,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低,而且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很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公司生产获取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相对迟缓,并且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大,容易出现生产的盲目性。

第三,公司涂地流转实施困难。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有排斥心理。农户不敢轻易流转土地经营权,担心土地流转后就不能收回。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再加上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因此约束了公司进一步经营规模的扩大。

第四,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生产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在进行技术宣传时,需要公司从外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1.重视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与政府、相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地方政府应该为培训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学习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收集分析农业信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单一依靠政府,比如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参与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素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动性。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和实施细则。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研究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与制度障碍,制定流转细则。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宣传,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3.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当中,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都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重要载体,离开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不可能获得较好的发展。

4.在实践中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的新模式。本研究认为,组织创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主要推动力。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结构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的新模式、新路径依然是地方政府和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面临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树超, 于澎, 宋伟. 农业经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探讨[J]. 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2): 90.

[2]孙中华.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 农村经营管理, 2012, (1): 32.

[3]李建中, 方明. 我国当前农业经营方式的缺陷和改革模式[J]. 农业经济问题, 2006, (12): 42.

[4]周立群, 曹利群. 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J]. 经济研究, 2001, (1): 103-104.

[5]黄胜忠, 徐旭初.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分析[J]. 商业研究, 2009, (10): 12.

[6]邓俊峰. 河南省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实践与评价[J]. 中国集体经济, 2008, (15): 64.

[7]洪远朋. 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6.

[8]陈晓华. 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J]. 农业经济问题, 2012, (11): 221.

[9]丛正, 周颖. 农业经营中的微观组织形式创新[J]. 商业时代, 2005, (29): 43-4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r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兴起,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到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粮食规模经营户不少面临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加剧的挑战。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人工及租地费用上涨,特别是受到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条件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不少困难,需要政策扶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带农助农能力不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正确引导。《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六个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当前,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不断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积极有序推进。

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正确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多次强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决定的。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同时也不能忽视、削弱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政策扶持;既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要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能力;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也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通过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就业吸纳等多种模式,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

要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握好加大政策扶持和市场化导向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发育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的规模要与发展的能力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在培育新型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多用市场的力量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育壮大。政府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努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5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农村金融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蓬勃发展。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尚小、农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等自身特点,急需农业资金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追求迫切需求农业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何农业融资需求大;而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对农业融资的要求,说明了解决农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融资问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至关重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有着其独有的特点、困难和形成原因。这些问题急需更进一步地分析和解决,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本质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有别于传统家庭经营农业的模式,是指追求规模效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农业产品市场化为目标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蓬勃的发展。以贵州省为例,2016年已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1.24万个,农村合作社277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473家,有力地推动了贵州省特色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并呈现一些特点。

1.融资用途多,额度增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用途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而是新增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研究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农业产业化后从生产、产品加工、再到营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融资支持。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规模效应的特点以及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的特点,都使得融资金额变大。

2.融资期限多样化,时效性要求提高。融资用途的增多,而不同的用途融资期限必定不一样,例如像融资用于购买种子等材料的收回期限比较固定,但像融资用于购买农机等农业固定资产的收回期限就会比较长。另外,不同的农业行业之间融资期限也有较大的差异。在融资时效性方面,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所以需要融资及时,融资手续便利快捷。

3.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缺少抵押物。对于正处于新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各方面实力都比较薄弱,虽然生产规模扩大了,但是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依旧存在。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农业产业依旧利润微薄,难以承受过高的贷款利率。另外,有些主体还应抵押品不足难以融资。

(二)农村金融供给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有了飞跃的发展。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全国1400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户均46万元,涉农贷款覆盖面扩宽。截至2014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9.4万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285.8%。除了贷款金额增大外,还专门设立了许多专门针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例如,贵州普定县针ε迤独Щ设计了“特惠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有创收创业的贫困农户进行贷款。融资供给除了有了提高以外,还有以下的现状。

1.融资渠道单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为银行为主,其中又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要力量。除了银行贷款融资以外,还有民间借贷等手段,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非常少。

2.农业贷款比例下降。我国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例并非稳定增长,而是存在下滑趋势,一度由2005的5.93%降到2014年的4.16%。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缺少抵押物等特点,造成银行融资贷款“望而止步”,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回报率高的其他行业。

3.贷款利率不敏感,信用考虑少。现行的融资利率呈现单一化,并未根据融资的用途、期限加以区分。在银行考虑放贷时,更多的是取决于抵押品,尚未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问题,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二、供需矛盾融资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大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近几年有了快速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完全建成。许多村寨还缺少银行网点,即使有了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也并未有效发挥融资作用。另外,尚未形成农村金融市场,贷款利率不具有零活性和市场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金融体系建设的速度没有跟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导致了融资难问题的出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与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薄弱,难以提供很多抵押品,而抵押品正是现代银行放贷的最基本要求。农民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自有房屋,而这两者在法律上规定不允许用于抵押贷款。另外由于市场经济和银行自身盈利性的要求,金融机构会自动把资金投入风险低、回报率高的其他产业中。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大多风险高回报少不易获取完整信息,便易被银行搁置。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以及农业的低利润性,这与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形成了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多样化与金融产品落后、手续复杂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期限、时效上都有了新的特点,但是金融机构现行金融产品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需要。包括融资期限不合理,不能满足期限多样化和时效性;融资额度过小,不能满足经营主体融资和发展的需要;融资用途少,不符合现代产业化农业的要求。先前的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开始蓬勃发展,这与落后的金融产品、融资方式直接出现了矛盾。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扶持与政策体系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急需政府以及社会的大力支持。但是与融资相关的一系列政策体系都还不完善,也影响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困难,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资金较少;政府对金融机构有关农业放贷政策的支持不够,落实力度欠缺;农村金融市场薄弱。这些都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有效支持产生的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建设

1.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转变经营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提升自身在农业科技和管理的能力;要转变经营观念,打破传统农业经营思维,力争发展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尽可能聘请专业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经验,积极了解惠农政策。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银行在放贷时更加全面科学的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增加放贷概率。

2.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就是利润率,难以承担高贷款利率。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主动通过标准规范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快自身规模化,打造品牌效应,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自身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加产品利润提高利润率。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积极学习农业科学管理技术,在各个环节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投资回报率提高和低风险都会使银行增加放贷的可能性。

(二)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1.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所呈现的新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时效和用途上的需求;各地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探索新型的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节约审批时间,促使贷款流程便捷化。

2.增强支农意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在考虑自身发展之外还应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关国家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转变信贷观念,立足于为农村和农业服务,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发展规模来综合评定,适当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规模。

3.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品,找不到担保人的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将农机设备、农产品订单引入抵押担保中。

(三)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发挥政府帮扶作用

1.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加快农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加快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全面覆盖,完善已有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和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为银行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提供有力依据;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和风险问题,维护融资双方的利益;积极构建融资支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产品解除后顾之忧。

2.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和流转。政府应该继续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健全农地流转法律制度,推广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体系,增强抵押融资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流转平台;解决当银行无法收回放贷资金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问题。

3.加大惠农政策和财政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w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专门针对其发展的有利政策;对积极为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保障,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增加政策性农业财政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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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雪.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D].安徽大学,2015.

[3]王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物资产抵押融资风险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4]孙立刚,刘献良,李起文.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5(0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6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4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股份制经营、联合体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选择。如何加快仙游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供参考。

1 仙游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仙游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了《中共仙游县委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通知》等多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至2015年底,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07家,其中部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7家,市级示范社25家,县级示范社55家;有家庭农场29家,其中省级示范场3家,县级示范场9家,经营总面积232.67hm2;股份合作农户近1300户,面积103.33hm2。

在新型经营主体量上发展的同时,仙游县重视质上的提高。全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横向联合、协作和交流,鼓励派员参加农业部、福建省农业厅、经贸厅等单位组织的农超对接、农交会、产品展示会等,引导对外开展产销对接,促进不断发展壮大。仙游县度尾仙溪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只有7户种果大户参加,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发展,现已有社员152户、专业技术人员26人,果园333.33hm2,仓库600m2,在城区设立营销窗口8个,社员年比周边农民人均增收25%以上。仙游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已在北京、上海、南昌、杭州、宁波、广东、厦门、福州、泉州和莆田等地设立门店,开设直销店(点)22个,门店总面积1850m2,覆盖县级以上城市10个,涉及消费人群150万人,年销售达3700万元。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仙游县农业产业化的领头雁,规模化生产的生力军,标准化生产的排头兵。

2 存在问题

2.1 个别新型经营主体性质模糊

有的合作社是公司、企业翻牌成立的,出资结构不合理,存在少数人操控倾向;有的农户土地既是合作社的基地,又自己注册成立家庭农场。

2.2 运作不规范

大多数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合作社、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没有建账核算,没有按章程办事,没有成员账户,分配不合理,财务不公开。部分家庭农场没有财务记录。

2.3 主管不明确

对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不完善。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登记,大多数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工商部门注册后没有在农业、税务等部门备案和登记,处于失管状态。有关部门对不运作和不规范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管理职能,难以处置;个别解散注销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财务清算,没有登记报备。进入农业部门名录的新型经营主体比例不足30%。

2.4 扶持政策难落实

农业部等国家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上报、“三品一标”和龙头企业评选、用电用水、税收等方面为新型经营主体争取最大权益,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但落实这些扶持政策阻力极大。至2015年,仙游县只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设施农业用地建批复,3家合作社获得福建省电力部门农用电优惠批复。

3 发展对策

3.1 重视支持,创造有利发展环境

县委、县政府要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 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计划,帮助促进发展。要利用各种会议,通过送科技下乡活动等途径,积极推介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和意义,宣传优惠政策,引导农民自愿联合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种养殖大户等调查摸底,帮助其联合互助,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3.2 指导服务,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符合条件或有创办新型经营主体意愿的农户和其他经营大户,介绍创办流程,帮助起草章程制度,指导召开发起人会议,完成相关记录和申办材料,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商部门要简化设立流程,帮助完成注册登记工作,依法办证。税务部门要在票据领用和纳税上给予支持,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3.3 理顺关系,明晰新型经营主体性质和产权

在申请设立新型经营主体时,必须明确成员资格和出资方式、入股对象,明晰新型经营主体成员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权关系。应加强新型经营主体立法工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外,应明确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和赋予管理职能。新型经营主体的合并和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和主管部门备案。

3.4 加强培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运作

要加大培训和服务力度,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业主进行业务培训和参加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依章办事,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完善财务管理、议事规则、现金管理、生产销售、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规定,规范开展财务核算。要利用登记名录的机会,将指导、宣传、服务贯穿始终,促进规范发展。对合作制、股份制、公司制的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规范的章程,明晰的产权关系,健全的服务功能,完善的监督机制。要按照“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标准,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建成为示范社、示范场,提高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3.5 重点扶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7

1.湖南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家庭承包户。家庭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体,相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它是旧经营主体,但仍然是基础。截至2011年6月,湖南已有65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042个乡镇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面积达2425万亩,占农地面积的10.1%,其中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4%,比全国的平均水平高訛譻。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1857.39万人,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南农业中最多的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当前湖南家庭农场数目偏小,为此,湖南省委2014年1号文件里明确提出将重点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农业不同领域大户的标准不尽相同,粮食作物与特色种植、养殖差别明显。2011年湖南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湖南省耕地面积的9.55%,2012年湖南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6万户訛譼。专业合作社。当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增长高于全国,资金总额低于全国。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占全国的2.5%;出资总额569.6亿元,占全国的3%訛譽;至2013年6月,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户)訛譾。公司农业。截至2014年5月,湖南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龙头企业行业分布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等,结构不断优化,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不断增强,湖南农业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的潜力明显。

2.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訛譿、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訛讀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訛讁,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二、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三、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1.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建议重点解决“农地流转难”“、融资难”和“营销难”三大关键问题。(1)前提:加速农地经营权有效流转。1)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加快完成农地的登记确权,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安心流转;不愿流转农户可借鉴安邦“点餐服务模式”。2)乘户籍制度改革东风,在农地确权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鼓励农民进城。3)借鉴益阳“草尾模式”,农地以信托方式向村委集中,再成规模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完善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流转。5)设立农地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以挂牌竞拍方式形成农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发现和决定的机制,如2014年岳阳县麻塘镇促成了我省首宗农地经营权的“入市”交易。6)规范企业与农户合作,引导农业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户支持农地流转輮訛輥。(2)核心:完善农村财政金融支持的政策机制。1)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分散的现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以奖代补。2)对处于不同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税收分段式优惠政策。可对新型主体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税。3)建立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募资等多方式融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主体进行认证、公示和专项配套资助,以起示范带动作用。4)加快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特色农业经营主体。5)稳妥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确权后要加快农地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岳阳县、汉寿县等地已先行先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简化抵押贷款程序。6)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组织。有条件的乡镇或村先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3)保障:加快农产品营销网络服务体系构建。1)成立农民经营主体联盟,使之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较稳定的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以减少市场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鼓励联盟体在城区开直营店;联盟联营解决营销品种单一和缺乏规模等问题。2)规范营销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和消费对接,如“农超对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效率。3)积极举办好各级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境外、国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4)推广“线上交易,线下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促进农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营销。5)力推观光采摘等体验式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拓展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营销渠道。6)完善政府参与的农产品营销扶持机制,搭台建立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8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原因;对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上门宣传等方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讲诚信是提升其发展能力、市场信誉的前提,进而将讲诚信、重信用纳入到日常经营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市场、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行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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