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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8篇

时间:2022-09-09 15:05:10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篇1

对工业类外资企业年度注册或增资100万—500万美元、501万—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帐的企业,分别按当年到帐额的5‰、8‰和1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外资到帐的验资费用和所缴纳的印花税由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实行先缴后奖。投资性的外资企业和异地整体搬迁外资企业,被上级商务部门认定为新到帐外资的,同等享受上述奖励政策。非工业类外资项目按照工业类项目标准的80%奖励。

2.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对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其注册的外贸公司)当年进出口50万—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2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50万-500万美元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501万-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15%,或初次自营进出口501万-1000万美元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幅超过1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3.有序发展外贸公司

对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给予奖励。其中,3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4.扶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对获得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且年内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县财政按1:0.5给予配套奖励;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县财政按1:1给予配套奖励。

5.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对参加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县商务局积极争取省财政摊位费奖补资金;参加由县商务部门组织的经贸洽谈会等贸易活动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摊位费60%的奖补。省、县不重复奖励。

6.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

对当年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50%奖补,单次奖补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7.支持企业依托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

对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当年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依据实绩给予一次性入网费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8.鼓励企业建设厂房

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外资企业,经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由开发区先期注入资金、代建厂房,由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按建设成本价分期付款予以回购。租赁台商集聚社区标准化厂房的外资企业,凡新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账的,三年内租金按50%奖返;新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账的,三年内租金全额奖返(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外资企业篇2

截至2008年底,宁波在8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892家境外企业和机构,其中,境外资源开发投资发展较快,总体呈上升趋势,投资额从最初的10万美元到2008年的7190万美元,增长速度非常快(见图1)。民营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体,占80%,以独资或合资新建资源加工厂为主,收购并购为辅,主要分布于非洲、东南亚,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欧。在开发投资的众多资源中,矿产资源占80%,林业资源占6.7%,海洋资源占13.3%。矿产资源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平分秋色,铜、铁、钴是开发投资重点。

但是,境外资源开发投资额与企业数在宁波市境外投资总量中占比较小。至2008年底,宁波仅有19家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投资总额11896.5万美元,占宁波企业对外投资总额的1.93%,相对于其他投资类别,排名最后。从运营状态上看,61%的企业能正常运营,其中13%的企业能持续盈利,48%的企业基本维持现状。另外39%的企业或面临倒闭,或出现利润明显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运营。

二、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

(一)资金制约

从宁波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状况看,之所以出现起步慢,无法投资大项目,或后续经营不佳的现象,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资额核准条件名亡实存,在源头上制约着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2006年以前,审批部门在核准投资额时执行“企业投资额不能超过净资产一半”的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对外投资额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门操作不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时仍按老办法,如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资2000万美元,但因净资产不够,只能投资800万美元,最终错失良机。

其二,融资渠道过窄,使企业投资后难以持续经营。目前,企业的官方贷款机构只有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家,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普遍存在。宁波华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矿产后进入冶炼阶段,东道国落后的经济条件逼迫企业自行投入大量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而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贷款始终未获批准。只能将大部分股权(开采权)忍痛卖给投资商,大大影响公司发展。

其三,财政支持覆盖面小,大多数企业难以获得。目前,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主要形式为前期补助或贷款贴息,但“僧多粥少”现象十分严重。如2007年全国有1000多家企业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业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又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得款空间,宁波已连续数年未获资金。当然,地方政府对这几类支持基金也会同比配套,如宁波市级和区级财政就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给予3—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而这对企业而言是杯水车薪。

其四,外汇和税收制度阻碍资金的有效运作。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宽了资本项下的用汇条件,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但仍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自有外汇投资的仍需在外汇账户上存足对应金额外汇,对后续外汇投资和资金汇出仍需逐笔登记与核准等,依然阻碍着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有效动作。

对企业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鼓励措施涉及较少。这些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资源类项目刺激效果有限,资产运营效率较低。

(二)行政制约

表现一,审批程序复杂。商务部在今年已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实施,原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该办法大量下放核准权限,但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的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仍在实行,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做出的具体规定与商务部标准不一,造成同一个境外投资项目两头申报,效率低下。行政部门间的权力制约使投资项目越大越难成功。2008年,宁波合盛集团已被宁波外经贸局批准赴俄罗斯投资建厂,但因注册资金过大(7000万美元)至今仍压在国家发改委,未获批准。

表现二,审批材料多且随意性大。行政部门随意或变相增加核准所需材料的现象频现,如对境外收购项目,需先备案(即先书面上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核准。

(三)人才制约

一是缺乏国际型的企业家。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动因之一是创办人具备国际眼光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但在后期管理、决策与运营中这种企业家精神的效应减弱,小富即安、国际化管理水平弱等民营企业家的软肋开始显现。

二是缺乏复合型的国际化操作人才。对外投资的复杂性和国际性需要大批通晓金融、外语、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素质的稳定员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财力和环境都无法吸引这些高素质人才,人才瓶颈从根本上制约了境外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支持服务体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务体系缺位。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获取东道国的信息渠道单一,主要以进出口贸易、商务考察和国外亲友介绍为主,缺少专业的信息与评估中介,企业由于获取信息不畅导致投资失误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对象主要惠及国有企业,承保范围仅涉及政治风险,即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风险,未涉及海外市场风险。

当然,民营企业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内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国企业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政策建议

当前,“走出去”的主客观条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从战略高度规划、管理、指导和支持境外资源开发投资。

(一)提高认识,形成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战略机制

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是企业行为,更是国家的战略行为。应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如开辟“走出去”专栏,定期宣传“走出去”政策导向、成功典范和各国投资信息等建立对外投资的共识。应制定资源开发投资的远期规划,建立多元化资源合作与供应渠道,发挥外交为经济服务的作用,构建长效的支持服务体系。

(二)深入改革审批管理体制。加快核准进程

一是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归口一个部门核准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对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淘汰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

二是提高核准效率。放宽核准条件,彻底消除投资额与企业净资产间的关联;简化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坚决不要,不随意增加材料;确立具体可量化的审批标准,对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简度在部门间实现统一评价;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快核准进程。

三是根据中国外汇储备现状,相应改革“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或先规定取消的时间限额,放宽境外企业利润汇回等限制,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消除境外放款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1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构建双层三位的金融保险支持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险至关重要。中国应充分运用金融创新,尝试构建国家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企业、银行相结合的双层三位支持体系。

第一层,国家应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增加贷款额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扩展贷款贴息和保险的规模与范围。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对民营企业不但要“扶上马”更要“送一程”,真正显现支持效果。

第二层,作为地方政府应结合国情市情,通过金融创新构建政企银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务资源筛选优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做好后期跟踪服务,借银行之力振兴企业;银行通过财团贷款或企业联保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借政府之力降低风险。其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银行“出让”部分贷款上浮利率的利润和政府的一部分财政补贴组合,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弥补资源获取型ODI周期长、见效慢等项目劣势。第三,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项目贷款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第四,降低保费,增加保险品种,拓展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保险业务。

2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税收鼓励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优惠力度,增加设立亏损准备金、加速折旧等间接鼓励措施。建立健全与资源丰富国家的税收协调网络,避免重复征税。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为服务主体。形成服务体系

学习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资促进中心。设立“境外投资业务咨询专窗”,将外经贸、海关、商检、银行等境外投资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门归口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使企业在遇到困难时的第一时间得到服务,减少“关系”成本。

中心主要职能是:提供人才培训与引进,成立人才服务中介;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提供经常性投资业务培训;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投资活动,推动企业与外方的联系;提供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优势。

(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体系。包括最基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及配套的单行法,如《对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审核法》《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对外收购法》,填补法律空白。

四、企业对策

一是采用多种措施,全程控制投资风险。投资前要注意了解投资国当地情况,尤其是人文风情、生活习惯、劳工政策等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定,尽最大可能地做好调研与评估工作。要正确选择投资路径,积极进入周边亚太地区、中亚和俄罗斯市场,适当参与非洲市场,密切关注中东地区。可灵活开展商业运作模式,采用独资、合资、兼并或收购等投资形式。投资后,通过增加当地员工的持股比例、采购当地原料配料、关心当地公益事业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资风险。

外资企业篇3

如何有效地规避各类风险,加快推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特别是鼓励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民营企业走出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宁波民营企业以明晰的产权优势自主驱动走出国门,在境外资源开发投资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一、宁波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概况

截至2008年底,宁波在8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892家境外企业和机构,其中,境外资源开发投资发展较快,总体呈上升趋势,投资额从最初的10万美元到2008年的7190万美元,增长速度非常快(见图1)。民营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体,占80%,以独资或合资新建资源加工厂为主,收购并购为辅,主要分布于非洲、东南亚,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欧。在开发投资的众多资源中,矿产资源占80%,林业资源占6.7%,海洋资源占13.3%。矿产资源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平分秋色,铜、铁、钴是开发投资重点。

但是,境外资源开发投资额与企业数在宁波市境外投资总量中占比较小。至2008年底,宁波仅有19家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投资总额11896.5万美元,占宁波企业对外投资总额的1.93%,相对于其他投资类别,排名最后。从运营状态上看,61%的企业能正常运营,其中13%的企业能持续盈利,48%的企业基本维持现状。另外39%的企业或面临倒闭,或出现利润明显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运营。

二、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

(一)资金制约

从宁波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状况看,之所以出现起步慢,无法投资大项目,或后续经营不佳的现象,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资额核准条件名亡实存,在源头上制约着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2006年以前,审批部门在核准投资额时执行“企业投资额不能超过净资产一半”的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对外投资额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门操作不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时仍按老办法,如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资2000万美元,但因净资产不够,只能投资800万美元,最终错失良机。

其二,融资渠道过窄,使企业投资后难以持续经营。目前,企业的官方贷款机构只有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家,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普遍存在。宁波华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矿产后进入冶炼阶段,东道国落后的经济条件逼迫企业自行投入大量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而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贷款始终未获批准。只能将大部分股权(开采权)忍痛卖给投资商,大大影响公司发展。

其三,财政支持覆盖面小,大多数企业难以获得。目前,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主要形式为前期补助或贷款贴息,但“僧多粥少”现象十分严重。如2007年全国有1000多家企业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业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又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得款空间,宁波已连续数年未获资金。当然,地方政府对这几类支持基金也会同比配套,如宁波市级和区级财政就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给予3—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而这对企业而言是杯水车薪。

其四,外汇和税收制度阻碍资金的有效运作。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宽了资本项下的用汇条件,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但仍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自有外汇投资的仍需在外汇账户上存足对应金额外汇,对后续外汇投资和资金汇出仍需逐笔登记与核准等,依然阻碍着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有效动作。

对企业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鼓励措施涉及较少。这些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资源类项目刺激效果有限,资产运营效率较低。

(二)行政制约

表现一,审批程序复杂。商务部在今年已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实施,原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该办法大量下放核准权限,但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的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仍在实行,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做出的具体规定与商务部标准不一,造成同一个境外投资项目两头申报,效率低下。行政部门间的权力制约使投资项目越大越难成功。2008年,宁波合盛集团已被宁波外经贸局批准赴俄罗斯投资建厂,但因注册资金过大(7000万美元)至今仍压在国家发改委,未获批准。

表现二,审批材料多且随意性大。行政部门随意或变相增加核准所需材料的现象频现,如对境外收购项目,需先备案(即先书面上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核准。

(三)人才制约

一是缺乏国际型的企业家。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动因之一是创办人具备国际眼光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但在后期管理、决策与运营中这种企业家精神的效应减弱,小富即安、国际化管理水平弱等民营企业家的软肋开始显现。

二是缺乏复合型的国际化操作人才。对外投资的复杂性和国际性需要大批通晓金融、外语、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素质的稳定员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财力和环境都无法吸引这些高素质人才,人才瓶颈从根本上制约了境外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支持服务体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务体系缺位。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获取东道国的信息渠道单一,主要以进出口贸易、商务考察和国外亲友介绍为主,缺少专业的信息与评估中介,企业由于获取信息不畅导致投资失误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对象主要惠及国有企业,承保范围仅涉及政治风险,即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风险,未涉及海外市场风险。

当然,民营企业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内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国企业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政策建议

当前,“走出去”的主客观条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从战略高度规划、管理、指导和支持境外资源开发投资。

(一)提高认识,形成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战略机制

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是企业行为,更是国家的战略行为。应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如开辟“走出去”专栏,定期宣传“走出去”政策导向、成功典范和各国投资信息等建立对外投资的共识。应制定资源开发投资的远期规划,建立多元化资源合作与供应渠道,发挥外交为经济服务的作用,构建长效的支持服务体系。

(二)深入改革审批管理体制。加快核准进程

一是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归口一个部门核准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对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淘汰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

二是提高核准效率。放宽核准条件,彻底消除投资额与企业净资产间的关联;简化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坚决不要,不随意增加材料;确立具体可量化的审批标准,对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简度在部门间实现统一评价;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快核准进程。

三是根据中国外汇储备现状,相应改革“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或先规定取消的时间限额,放宽境外企业利润汇回等限制,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消除境外放款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1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构建双层三位的金融保险支持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险至关重要。中国应充分运用金融创新,尝试构建国家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企业、银行相结合的双层三位支持体系。

第一层,国家应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增加贷款额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扩展贷款贴息和保险的规模与范围。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对民营企业不但要“扶上马”更要“送一程”,真正显现支持效果。

第二层,作为地方政府应结合国情市情,通过金融创新构建政企银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务资源筛选优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做好后期跟踪服务,借银行之力振兴企业;银行通过财团贷款或企业联保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借政府之力降低风险。其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银行“出让”部分贷款上浮利率的利润和政府的一部分财政补贴组合,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弥补资源获取型ODI周期长、见效慢等项目劣势。第三,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项目贷款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第四,降低保费,增加保险品种,拓展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保险业务。

2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税收鼓励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优惠力度,增加设立亏损准备金、加速折旧等间接鼓励措施。建立健全与资源丰富国家的税收协调网络,避免重复征税。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为服务主体。形成服务体系

学习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资促进中心。设立“境外投资业务咨询专窗”,将外经贸、海关、商检、银行等境外投资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门归口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使企业在遇到困难时的第一时间得到服务,减少“关系”成本。

中心主要职能是:提供人才培训与引进,成立人才服务中介;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提供经常性投资业务培训;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投资活动,推动企业与外方的联系;提供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优势。

(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体系。包括最基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及配套的单行法,如《对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审核法》《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对外收购法》,填补法律空白。

四、企业对策

一是采用多种措施,全程控制投资风险。投资前要注意了解投资国当地情况,尤其是人文风情、生活习惯、劳工政策等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定,尽最大可能地做好调研与评估工作。要正确选择投资路径,积极进入周边亚太地区、中亚和俄罗斯市场,适当参与非洲市场,密切关注中东地区。可灵活开展商业运作模式,采用独资、合资、兼并或收购等投资形式。投资后,通过增加当地员工的持股比例、采购当地原料配料、关心当地公益事业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资风险。

外资企业篇4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会计准则;账务建立

企业会计账务的建立一方面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出发,通过合理的账簿设置和正确的会计处理程序,才能建立一套能充分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账务体系。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

广义的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是指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设立的,经营业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投资回收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

狭义的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本文所指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其特征是:

1.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全部资本来自于外商投资,这里的外商投资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企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收入归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者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最终独享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承担企业亏损,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外商独资企业区别于合资企业的最大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撤销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撤销等活动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需要在我国工商部门进行经营登记,并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等,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相对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而言,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二、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变革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随后我国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和会计处理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以后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的。2001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5月又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问题解答的通知》,同时宣布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作废。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推广实施,随后新会计准则逐步在各类大中型企业推广开来,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发生了三次大范围的变革,企业会计账务工作的建立必须紧跟这种变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的两个要点

外资企业篇5

关键词:表外筹资;财务报表;对策

表外筹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适当地运用表外筹资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却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由于表外筹资自身的特点和企业使用时的一些弊端,现有的会计准则及规范难以合理地计量,使企业未能形成完善的运营机制。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成为首要之急。

一、表外筹资的概述

(一)表外筹资的概念

表外筹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也叫表外融资,是指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企业筹资方式,也就是说该项筹资既不会使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使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某项负债的增加,而其取得的经营成果和形成的费用却在利润表中反映。近年来,表外筹资业务在我国企业中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表外筹资的分类

1、表外直接筹资

表外直接筹资是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方式。由于资产所有权并未转入筹资企业内,而使用权却转入到筹资企业内,所以筹资未列入资产负债表内。

2、表外间接筹资

间接表外筹资是由其他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负债状况,使得本企业的表内负债情况维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该种筹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附属公司、子公司。

3、表外转移负债筹资

表外转移负债筹资是指企业将表内的筹资转移到表外的筹资方式,常见的有:

(1)应收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这种行为导致贴现企业产生了一项“或有负债”,虽然该项筹资行为并不作为负债反映而作为资产交换,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从实质上来讲贴现企业得到了一笔提前到期的资金,所以也是一种表外筹资方式。

(2)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

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指的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收购应收账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赊购方收账的一种交易行为。并且出售应收账款后,如果赊销方到期不能付款时,企业应承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偿付款项的责任,并承担应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从这种借款方式上来说它是一种以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借款方式,与应收票据进行银行贴现的状况完全相同。这样,应收账款如果收不回来的话,贷款人就会对借款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因为在实务中,卖方对于售出的应收账款所承担的风险非常小,所以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将其作为一种资产转让的形式,资产负债表内不应该计入应收账款和负债,因此,它也是一种表外筹资方式。

二、企业表外筹资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表外筹资的原因

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资金短缺制约了很多企业的发展壮大,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筹资问题长期困扰着它们。加上传统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较高,难度也较大,所以企业通过表外筹资的方式获取所急需的资金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这样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即缓解了资金紧张的问题,也给企业得到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提供了保障。

2、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

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对企业合理利用资金,扩大再投资,获得更多利润有重大影响。企业为了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提前变现,早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选择表外筹资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加快资金的周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获得更多的利润,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表外筹资无疑会成为企业筹资的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3、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上融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表外筹资所筹集到的资金无需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从而使得企业在获得借入资金的同时,又保持了法规所要求的资产负债率,合理的避开了各项会计准则的一些限制条件,有效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泛的融资渠道。贷款企业需要必须满足债权人提出的各项贷款条件来获取借款合同的签订,例如合同规定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不能超越所约定的资产负债率。于是,企业会通过表外筹资将一些债务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以此来避开合同中的各种限制。也使自身的资信程度达到一定的层次,企业通过将表内负担转移到表外,以压缩表内负债比率,以便突破高负债比例对企业借债所造成的限制,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上融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企业表外筹资存在的问题

表外筹资可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张举债能力,加大财务杠杆效应,给经营者和所有者带来利益。但是,表外筹资的隐蔽性也很容易被异化成为欺骗社会公众的工具,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给国家宏观经济监管带来隐患。

1、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认识不够全面

企业一般比较注重对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项目的分析整理,而表外筹资项目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从而导致企业容易忽视对表外筹资各项目的管理,企业在表外筹资过程中有一些异样也不易被察觉。企业只了解进行表外筹资能够改变企业账面资产,事实上却不能真正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由于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认识不够全面,从而使其未能体会到由表外筹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表外筹资掩盖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表外筹资使会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表外筹资可以使企业向外界展现出一种良好的财务状况,然而,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和负债状况并不能因为其展现出的良好的财务状况而有所改观。恰恰相反,企业正是因为其掩盖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状况盲目乐观、导致决策失误、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3、表外筹资有关会计准则不完善

迄今为止较少有会计准则涉及到金融创新形成的表外筹资的会计处理问题,导致企业也不清楚该把表外筹资所筹集到的资金划分为企业财务的哪一部分,也使得各企业对表外筹资没有深刻的认识,导致表外筹资会计处理混乱,无法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表外筹资的实际意义。

4、表外筹资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表外筹资加大企业财务杠杆作用,增加企业运营风险。由于表外筹资绕过了资产负债表的反映,所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本结构可能跟企业真实的资本结构不相同,例如直接表外筹资很有可能低估企业的负债,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表外筹资频繁的企业来说,该项筹资成为了企业的日常活动,是一种长期性质的筹资。这种表外筹资虽然在账面上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但是在实质上会导致企业负债的增加。如到期时必须支付租金,应收票据贴现和应收胀款出售带来的或有负债,售后回购引起的以后经营期间的负债,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导致所披露的资本结构跟企业真实的资本结构有所不同,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三、完善我国企业表外筹资的对策和建议

(一)适度运用各项原则,加强对企业表外筹资的正确引导

为了确保企业进行表外筹资的合法性,使表外筹资发挥其积极作用,应该允许合理合法的表外筹资,同时还应该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表外筹资行为。对企业表外筹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并且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重点审查将负债转移到表外、在表内以虚假利润反映的做法。加强对企业表外筹资的引导,使企业认识到表外筹资属于一种隐匿负债,这种隐匿负债最后还会使企业付出代价,并且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过分依赖会导致恶性循环,因此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运用应该适时适度,遵守一定的原则性,不能过度滥用。

(二)严格财务报表揭示,加强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表外筹资作为企业重要的理财活动,其引起的资产和负债虽然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但根据充分揭示的原则,这些融资活动所引起的或有负债和约定义务应该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果表外筹资业务没有在报表附注中体现,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不利于企业的不同利益主体对报表的使用。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重视企业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每一项会计信息都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引导。

(三)积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有关表外筹资会计准则的不规范,企业表外筹资业务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管理经验,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筹资管理法规制度,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表外筹资监管制度,对表外筹资业务的定义,方式,监管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界定和规范。企业财务部门和主管财务机构要把加强会计表外信息揭示质量纳入会计培训及考核目标。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对表外筹资信息揭示的监督作用,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要参照国际惯例加以审计,以减少其风险性等。

(四)合理运用表外筹资的使用权限,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1、表外筹资给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也给企业的资本结构带来影响,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些企业为了取得短期的发展过分依赖表外筹资,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很不利,所以企业应该以健康发展为目的,合理的调整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和规模,运用适度的方法降低成本,发挥企业内部闲置资产的最大作用,并限制在企业的所能接受的最大能力范围内合理地运用表外筹资。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表外筹资并将表外融资的目的限制在调整资产结构、调整资产结构等方面,限制危害较大的表外筹资的发展并将其纳入表内进行管理。帮助企业正视自身存在的缺点,积极解决表外筹资为企业的盈利和负债情况带来的风险,降低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的风险系数。企业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对表外融资充分运用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表外融资走入歧路。

2、培养企业的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表外筹资的了解与认识。使他们对表外筹资的作用及做法有充分了解,事事都能会进一步充分考虑企业自身能够承受的压力,从而对企业内部的决策和考察更加认真、慎重,把风险降到最低,使表外融资真正起到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减少表外筹资所增加的财务风险。

(作者单位:安阳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敏.论企业表外筹资[J].会计研究,2010,6(11):23-24.

外资企业篇6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会计准则;账务建立

企业会计账务的建立一方面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出发,通过合理的账簿设置和正确的会计处理程序,才能建立一套能充分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账务体系。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

广义的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是指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设立的,经营业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投资回收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

狭义的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本文所指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其特征是:

1.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全部资本来自于外商投资,这里的外商投资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企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收入归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者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最终独享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承担企业亏损,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外商独资企业区别于合资企业的最大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撤销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撤销等活动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需要在我国工商部门进行经营登记,并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等,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相对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而言,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二、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变革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随后我国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和会计处理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以后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的。2001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5月又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问题解答的通知》,同时宣布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作废。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推广实施,随后新会计准则逐步在各类大中型企业推广开来,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发生了三次大范围的变革,企业会计账务工作的建立必须紧跟这种变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的两个要点

(一)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资企业财务工作也必须在我国会计法以及其他的会计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既是一种硬性的要求也是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水平的途径。

1.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客观要求

外资企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所决定的。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并在2007年2月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指导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的完善和更新,资本市场保持平稳发展,相关会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新会计准则反映良好,认为新会计准则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计划要求在总结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平稳实施的基础上,将新企业会计准则推广应用到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去,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争取2009年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

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到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发生了许多方面的变化,以公司坏账准备的提取为例,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上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计提坏账的项目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提范围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应收款项年末余额的3%计提,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个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相应的坏账计提方法,例如账龄分析法。总之,会计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外资企业的会计部门必须及时更新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保证会计账务建立的合规性、会计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和财务工作开展合法性。

2.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选择

外资企业会计账务依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外资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核算往往依照当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各地区之间进行业绩比较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会计数据的转换才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建立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会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国会计准则体系经过不断的协调、发展,已经呈现出一种国际趋同的趋势。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基础、经济环境和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实质上实现趋同,这一特点将有利于外资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经营状况的比较和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合理和科学。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些新的规定和方法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针对新的经济业务做的调整,因此,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和会计核算能够更好的体现企业的业务活动,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外资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应体现外资企业的经营特点

1.账务建立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账务建立应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建立起适应于本企业的账务体系。

企业的规模是企业建立账务体系的一个重要参考,按照规定外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销售额选择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狭窄,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基础工作比较欠缺,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降低自身的营运成本,又能避免因外部监督部门不了解企业情况而导致工商部门审批不通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示非无保留意见等不必要的麻烦等。

企业经营特征是企业账务建立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产品以对外销售为主,因此涉及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就会多一些,在账务建立时应该适当的使这方面的明细科目设置的更具体一些。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要建立详细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杜绝不合理的支出项目,减少资源的浪费,如果企业涉及的产品种类比较多,还应选择对产品进行明细划分,可以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细化核算重要产品,根据产品型号、规格设置明细科目,时刻关注重点产品的生产能力、库存量、订货量等,随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一般产品采用简化核算的方法,月末盘点核查数量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发生质量损坏等。

2.账务建立要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

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个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订了更为有利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对进口物资实施保税政策,产品加工完毕出口后由海关予以核销等,对个人所得税提高外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类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期限的免征和减征,对于高新技术型的外资企业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除此之外,在外资企业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外汇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优惠政策本身就是一些例外,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进行账务设置时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体现出各种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使财务人员和管理层对各种优惠政策有清晰的认识,了解其适用的业务范围,起止时间以及使用的条件等,在建立相关会计账务时要制定相应的备查簿并保存好相关文件,以及时应对税务部门的审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1

外资企业篇7

(一)中小外贸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中小外贸企业经营能力不强。当前河北省绝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以家族式管理模式为多,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划分不清,财务管理不规范,产权概念模糊,经营粗放,产品附加值低,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弱。尽管经营灵活,但是对于针对信贷评级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特点导致省内商业银行较少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服务,这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外部融资。2、中小外贸企业可以抵押的资产较少。目前,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土地、房地产一般为70%,机器设备为50%,动产为25%,专用设备10%。由于河北省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决定了企业可以用来抵押的资产少。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大多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和商誉,而这些是企业主要的无形资产。造成了无论是通过以银行为主要形式的间接融资还是以发行债券或股票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都难以进行。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的限制

1、商业银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惜贷”现象严重。当今,河北省商业银行贷款片面的向少数大型企业集团倾斜,同时对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活动严格限制,这无疑会造成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在全部信贷资产中,河北省中小企业所获得的比率尚不到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总量的70%都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有不到30%流向了占经济总量70%以上的中小企业,流向中小外贸企业的资金就更少。2、银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准入门槛过高。银行要求贷款企业必须提供实物作为抵押,由于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十分有限,一般仅包括房产、存单等。但是,中小外贸企业通常处在发展初期,固定资产有限,即使运营良好也难以提供抵押,可以提供的担保物又往往不符合银行的要求。不仅如此,银行还要审视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所属的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和稳定性以及发展前景。因此,河北省许多中小外贸企业被挡在了银行贷款的门外。3、省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单一。随着河北省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外贸企业投入国际市场,它们迫切的需要灵活、快捷的融资业务来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并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省内银行开展的贸易融资仍然是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传统方式为主,如: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贷款等,或者是几种简单融资方式的组合,较为负责的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延业务则开展有限。

(三)宏观环境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的制约。

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政策层面上以重点大企业为主,而对于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另外,省内商业银行至今无法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掌握企业的实际信息或动态信息,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也无法对其信用额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进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评估,造成了信用歧视。

二、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解决对策建议

(一)中小外贸企业自身水平的提高

1、完善中小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要杜绝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壮大经营的实力,促进企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要加大技术投入,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发挥其自身潜力,提高其营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2、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注意吸纳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在了解银行贸易融资产品情况下,增加扩大融资渠道。另外,从业人员需要对客户进行分类,增加对信用的管理监控,建立本企业主要客户的数据信息库。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状况对客户进行管理,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的改进措施

1、提高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贷款额度。银行贷款的条件应该以还款能力为出发点,不应把企业规模大小和所有制作为首要条件,对于那些有市场、有效益、内部管理严格的中小外贸企业,应当适当放宽对抵押担保的要求,对于合作记录良好的中小外贸企业,还应该考虑适当信用担保方式,以减轻中小企业担保压力,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快速发展。2、适当放宽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门槛。河北省商业银行应适当下调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利率上调幅度。例如,当中小外贸企业主用自己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果自身资信条件好,贷款利率下浮。但享受这些优惠措施的前提是企业本身的财务很规范,能让人感觉到企业的经营水平很好,企业订单和市场前景都不错。而且,企业主本人的资信条件也很优秀,对企业有明确的规划,不会贸然的出击不熟悉的领域。3、扩展省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省内银行要能够适时向中小外贸企业推荐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满足中小贸易企业开展正常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需求。此外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对传统产品,要办出新意。如打包贷款业务,不只局限于信用证业务下,要逐步扩展到脱手和出口发票融资,进口业务方面可采用转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业务形式,满足中小外贸企业的多方面融资需求,促进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

(三)从宏观环境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外资企业篇8

浅谈外资企业基层监管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一、外资企业概况

今年以来,根据泉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十项制度》的精神(泉工商[20xx]92号),对外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一定要先做到心中数。通过这一两个月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辖区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状况,现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总投资额约6.75亿元,这些外资企业其中有34家是在九十年代申请设立的,而最近五年,新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只有10家,投资总额只有1.22亿元。而据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相对于全国经济增长来讲,近几年磁灶镇的外资企业发展是比较落后的。陶瓷行业作为磁灶镇的经济支柱,经济总量80%以上,唯一的一枚中国驰名商标“九牧王”却是服装类的,而整个磁灶镇没有一枚陶瓷类的驰名商标。另外还发现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些企业老板是土生土长的磁灶人,但是他的公司却是外资企业。还有部分企业虽然每年按期参加年检,但实际上已停止生产,有个别企业已不知去向,但是经济户口中仍然存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二、存在问题分析1.脱离基层监管一方面,由于长时间以来,外资企业的登记权限直属设区的市工商局,而且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委等部门进行联合年检,取消了年检回访这一环节,年检工作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有的企业的申请登记全部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甚至包括资金流入,都是由中介组织代劳。另一方面,为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外资企业进行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必须先报市局领导批准后才能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基层工商所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动态没有进行及时跟踪监管服务,因此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属地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真空区”。而现在,虽然实行属地管辖,但是外资企业直接向泉州市局申请设立登记,之后由属地工商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于基层工商所与泉州市局日常业务联系较少,存在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2、品牌意识薄弱,发展步伐跟不上磁灶镇的陶瓷产品,是一种耐用品,不同于其它日用品,可以试用,等用过这后,不适应再更换其它品牌。陶瓷产品不管是对于工程建设,还是对于自建房屋来讲,都是极其重要的,质量保证才是消费者选择的关键因素,现在市面上的产品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而“品牌”对消费者来讲是一种信誉,一种质量保证。困此,企业要发展,就要走品牌战略,打出自己的知识度,用信誉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九十年代磁灶镇的陶瓷行业,可谓是辉煌腾达,但是近几年,遇到一个强有力的对手就是广东的名牌陶瓷产品,因此发展步伐一直跟不上,甚至走下坡路。因此有些企业选择打“价格战”,一再降低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有些企业选择为广东的名牌产品加工生产“贴牌”瓷砖,赚取加工费,而相对于机器设备的投入资金来讲,区区的加工费,根本无法让企业走上发展的轨道;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牟取利益,做起了假冒厂商、厂址、仿冒商标的生意。企业发展走什么样的路,最终是要靠企业的掌舵者来指明方向,也就是这些企业老板,一定要认识发展局势,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指明企业发展的方向。3、政策偏差造成“假外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飞跃式的发展,九十年代,磁灶的陶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一大批内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机器设备是却有许多门槛。相反地,外资企业在中国不仅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而且在用地、引进机器设备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因此这些内资企业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傍外资”,与外商挂靠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如,某企业老板吴先生,先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与原先的内资公司合资,这样原来公司就成了外资企业,那么企业在税收、用地、贷款、机器设备以及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存在较大差别,或出于其他目的,国内资本到境外“留学”一圈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 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这些企业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退市企业抱着反正不搞了,办不办法律手续无关紧要,无所谓,更多的是对退市规定也不知晓,缺乏退市后应按法规缴回证照、印章和办理注销登记的概念。(2)、嫌麻烦。少数外资公司停办后,对规范办理注销认为太麻烦,要组织清算,要出费用,要填许多制式表格,耗时费神。所以,普遍对规范退市缺乏热情。(3)、逃废债务。企业开办者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债台高筑,为废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人去楼空、一走了之,包括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偿还也是如此对策,以逃债避责。(4)、有意规避拒不办理。这些企业,辖区内共有家。其主要是担心未及时按规定办注销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为证照管理、注销手续及费用等而不愿办理注销。三、基层监管对策1、加强基层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1)、信息收集管理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调查摸底,对现存的市场主体历史档案进行逐件清理。建立外资企业专门的调查摸底手册,做到一户一册,其主要内容有: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出资情况、前置审批情况和注册商标、企业合同管理、分支机构、企业奖励表彰等情况记录以及日常巡查、回访、违章违法行为处理等记录情况。经过全面调查摸底,我辖区共有外资企业44家,其中36家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还有8家未按期参加年检,有6家还在0从事生存经营。有2家已查无下落。(2)把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审查关企业在设区的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这后,每年一次的年度工作是把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关键环节,应该在企业年检时由基层工商所负责对企业进行实地回访,了解企业一年为的经营运作情况,有正常运作的企业才予以通过年检,这是落实外资企业基层监管的基本保障。(3)、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对所掌握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并以现有局域网络为基础,构建企业信用建设监控评价网络体系,不断加强对涉企的相关部门,如金融、税务、政法机关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然后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企业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并据此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即:对于诚实守信的A类企业,与之“保持距离”;反之,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倾向的B类或C类企业,则盯住不放;特别是那些被划定为严重失信的D级企业,则与之进行“零距离”接触。(4)设立外资企业专管员,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辖区内外资企业只有44家,数量较少,且分布不集中,为解决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管脱节问题,争取在短时间内做好调查摸底发现漏洞做好监管与服务等一系列的工作,设立外资企业专管员,与片长责任制相结合,并纳入绩效考评,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由外资企业专管员负责:一收集资料,建立动态监管手册,完善经济户口;二与各个片区的片长互相配合,对外资企业进行回访和日常监督检查;三及时向外资科传递外资企业的各类监管信息资料;四是为外资企业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5)设立“三点一线”的外资企业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桥梁作用,给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服务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借鉴于企业联络员制度的实行,若设立泉州市局、工商所与外资企业,“三点一线”的外资企业监管联络员制度,则能够及时传达监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信息及时反馈,有请示能够得到及时答复,解决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以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2、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引导企业走品牌战略通过工商联络员制度,开展联络员培训班,多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各种品牌战略的知识讲座、座谈会以及各种名牌产品博览会,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指导企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同时督促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积极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广告战略开拓市场,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知名、驰名和著名商标。至目前,我辖区内共有注册商标155枚,其中包括驰名商标1枚,著名商标9枚,知名商标4枚。3、调整相关政策,消除“假外资”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时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条件下,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入世前内资企业具有市场准入的优势,但现在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大幅度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从各方面减少直至最终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给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4、严密监控出资行为我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其中40家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尚有4家企业只有部分出资。对于资金尚未全部到位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出资监管力度,对企业的出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xx年9月29日新登记“福建省耐迪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还没到期,我所将在企业离出资期限到期前半个月时,及时向企业发出“提醒出资通知书”,提醒外商投资企业按期出资到位;对于另3家出资期限到期仍未按期出资的企业,上门发出“限期出资催缴通知书”,督促企业资金到位,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5、引导退出市场(1)通过行政指导,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准入、退出政策宣传指导、监管法规等,灵活采取指导、引导、辅导等一系列柔性手段,让退市企业主了解企业并不是停止生产就可以什么都不管,真正认识到办理注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危害后果,引导那些已停止生产的企业,或已被吊销的企业主动清算,办理注销登记。(2)充分利用年检监督,加大基层所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定期巡查和对预警企业的重点监控,督促市场主体随时退市,随时督办注销。把退市监管工作纳入市场巡查的重点内容。(3)建立网上锁定机制。结合全市、全省联网,及时对不按规定办理而无法注销的退市主体,通过网上设定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系统违法企业和人员黑名单,予以上网公示,限制其在3年内不得在本地和外地开办企业或进行投资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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