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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总结8篇

时间:2022-02-15 04:04:42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1

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主要来源于两类人员:一类是退休于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有非常丰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与设计的实践经历和经验,一般都在重要的监理岗位上任职。但是这些人员一般年龄比较大、缺乏充沛的精力,对于新事物、新知识的接受能力也相对较差。另一类监理人员主要是近年来本科、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这些人员年轻有活力也好学,但是缺乏监理管理与协调工作经验,也缺乏专业工程经验,他们大多为现场监理员。从总体上来看,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队伍缺乏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程管理经验,又懂得监理的且精力充沛的中青年人才的监理团队。

二、监理单位造价从业人员素质现状

监理单位造价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真正从事工程监理一线造价控制的人员中,大多数是工程技术人员出身,对水利工程造价知识认识不够全面和系统。具有相对全面造价知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利水电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一线工作的较少,没有真正做到施工过程监理造价控制的执证上岗,对于监理造价人员的造价控制得失没有明确的责任要求。

三、监理单位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现状

从目前来看,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监理造价控制主要从工程变更、索赔、计量、结算、偏差分析等方面展开工作,分析监理造价控制现状,主要在这几方面制约和影响着其造价控制。

①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主要指不同于合同预先约定的材料、技术指标、施工工艺和方法、工程项目数量、项目的构造、尺寸等方面发生的改变。工程变更的产生,多数都伴随着费用的变化,大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对于影响较大费用增加的变更,会第一时间与业主进行沟通,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再发出变更指令。

②变更单价处理

监理变更单价审核的依据有: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相关定额、计价办法等。审核原则是:合同中已有单价项目套用合同单价执行;有类似单价的参照执行;没有单价的由施工单位上报单价,监理按照合同变更单价处理办法审核并报送业主批准后下达执行指令。很多时候出现的情况就是监理砍一刀、业主砍一刀,监理只是对施工的上报单价进行审核,只提出意见。而审核新单价的过程中,编制单价使用的定额、费用标准都比较老,比如说很多该水电站使用的定额就是1986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其审核编制的单价还是主要依据定额指导定价,受国家干预较大,没有完全市场化定价。

③索赔处理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造价控制中处理索赔,一般是费用和工期索赔(合同中约定了工期超前滞后,有经济奖惩规定的)。监理在索赔中主要是索赔事件的立项、跟踪调查、提出索赔初步处理意见、组织双方会议谈判,根据双方谈判的结果下达索赔处理结果。

④工程量计量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由监理进行工程量的计量,一般由各合同标段项目监理负责人负责。监理计量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的计量办法规定。计量有时还依据测量工程师的测量结果,例如开挖量计量的原则就是:规则断面依据设计图计算工程量,不规则断面以监理测量工程师收方量计算。对于现场签证项目的工程量,一般由现场监理或监理标段负责人签证量为结算工程量。在监理工程量计量环节,监理计量人员和计价人员一般是分开进行的。

⑤工程结算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对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对已完成工程量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量,等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结算时再对扣留工程量计量支付。这样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够制约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监理主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竣工资料进行工程量的复核,大部分监理对前期支付工程量和相应价款都会建立支付台账并定期(多数工程按年度)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正确,主要的工作是审核总工程量和未进行支付工程量,并对未支付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⑥偏差分析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造价控制过程中,监理对造价控制的偏差分析在很多时候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文件。不过在工程结束后,监理最后的总结报告中,监理会对工程造价控制做对比,并分析其主要原因,监理的总结报告是协助业主编造工程竣工报告用。很多工程并没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具有实质性的偏差分析,即在超合同目标时或预测可能超出合同目标时,进行纠偏。当然,这有业主对监理的授权方面的影响因素,也有监理本身的原因在里面,监理对待投资控制在没有目标压力的前提下,显得很随意,依附于业主,决定权完全在业主。

四、总结

本文从监理造价控制的从业现状、监理人员现状、监理造价人员现状和监理单位造价控制的具体工作内容现状等方面来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监理造价控制主要中存在的问题是:

①建设工程监理造价控制目标难以确定;

②监理造价控制中没有决策权,主动性不够,难于体现监理造价控制工作效力;③监理造价控制范围受限,应积极推行项目全过程监理造价控制;

④监理造价控制人员总体素质不够,有待提高;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

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

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

第十条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员上岗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

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3

1、前言

目前,工程监理制已成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基本管理模式之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中的工程监理制,其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理企业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来实现的,而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综合监理工作的灵魂人物则是总监理工程师。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更是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按时保质高效完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为此,本文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分析,并对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作用的途径加以分析研究。

2、总监理工程师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作用

总监理工程师是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和项目业主认可、全权代表监理单位接受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和主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依据这一职责定位,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其工作职责和任务不同于一般技术或管理岗位的监理工作,他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监理方的责任和权力主体,其个人素质、工作态度、职业操守、技术业务能力与经验、组织能力、应变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的高低和发挥程度将直接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具体而言,总监理工程师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监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联系业主与施工方的桥梁纽带作用

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接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工作的组织者,具有联系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方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和任命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要代表监理单位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各层级监理人员的合理调配、对各项监理工作的合理安排,确保各项监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起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从这一角度而言,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对业主负责。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将业主对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在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意图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加以贯彻和落实,按照业主的相关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符合业主要求,符合施工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理对象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方,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等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中,监理单位要确保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要求、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符合业主要求,离不开总监理工程师在对业主意图和要求很好领会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有序组织、领导和扎实推进,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方面与业主、施工方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及时不断地进行沟通与协调。可见,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始终处于连接业主、施工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中间地位,具有领会、传达、贯彻业主意图和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合同和业主要求有序有效推进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2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起着核心作用

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领导者和组织者,负有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在监理工作中起着核心作用。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接受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履行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总体组织者和人、财、物、技术、信息和管理等监理要素的管理者,是工程项目建设各项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通过对监理机构监理工作人员的合理调配使用和对各项监理工作的有效协调、合理安排,保证监理工作有序进行、有效开展,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可见,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而言,作为监理工作组织者、领导者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核心作用,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能否正常有序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3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沟通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作用

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者,除负有组织实施合同约定的各项监理工作的职责外,还直接或间接地负有与业主、设计方、施工方、供应商或供货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以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的职责。通过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和交流,收集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向有关各方传递,相关信息或提出建设性意见、改进建议,以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在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与业主、设计方、施工方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理工作思路和工作布置,以确保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自身监理工作的及时、到位,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可见,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联系者、沟通者和协调者,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具有广泛的沟通协调作用。

3、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监理

工作中的作用需多方努力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程监理制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提高,监理工作机制日渐完善,这对充分发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证。但是,目前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总监理工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也还面临一系列制约因素,诸如监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规范化管理不够,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工作协调性欠佳,部分总监理工程师职业素养存在不足等。充分发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各项作用,以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顺利有序进行,需要针对制约总监理工程师作用发挥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

3.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总监理工程师职业素养

总监理工程师通常被称为高智能和复合型的综合管理人才,其特殊工作岗位的要求与一般的工程技术或管理岗位的要求不同。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除了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监理工作经验、较高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敏锐的判断力、有效的管理能力和果敢的综合决策能力外,还需要他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动态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能针对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甚至工程建设工作本身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设性的建议,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措施等。尤其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具有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特点,作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方的总监理工程师,更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与有效的管理,更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高度的责任感、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为此,总监理工程师需要从多方面强化自身职业素养,包括强化协调服务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工程建设监理队伍的良好氛围等。

3.2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理工作流程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确保总监理工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保证监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就需要通过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监理工作。为此,一是要规范监理工作的权力行使。要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作人员在监理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相应的规程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行使监理权力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模塑、正确引导和监管。二是要拓展监理工作视野。总监理工程师要把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宏观性、战略性和协调性,找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障碍,突破瓶颈制约,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完善监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监理工作中的资源整合,促进监理工作中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使工程建设监理保持其对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应有的承载能力。四是要完善并优化监理工作流程。完善并优化监理工作流程,需要建立良好的组织悟性,注意监理工作的时序性,注重监理工作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关注监理工作目标的确定性。

3.3加强监理工作目标管理

发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目的是要促使监理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此,必须加强监理工作中的目标管理。在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监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并将总体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予以分解落实;同时,努力消除工程监理工作中的体制和制度障碍,对工程项目建设在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控制目标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对其落实、实现情况等实施有效监控,使目标控制工作有计划地有序推进。另一方面,总监理工程师在确定控制目标时,必须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整体目标系统进行有效控制,并适时进行跟踪监督和分析评价,以利于及时调控,真正做到有效地动态监控,使监理工作的整体目标控制满足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管理预期整体目标控制要求。再者,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充分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的控制标准,使各项控制目标协调统一并互补,形成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工作目标体系,并针对整个目标体系实施有效监控,防止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它目标的情况发生。

3.4加强监理团队建设

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作用,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方式,明晰监理机构内各级监理人员的“责、权、利”,实现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同时,通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全过程,在监理机构内部努力营造团结和谐、乐观进取的良好工作氛围,使每一个监理人员对所在监理机构产生归属感、认同感和成就感。再者,要通过合理的机制,促使监理人员将个人目标融合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组织目标和信念之中,强化自我管理,形成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宽松愉悦的工作氛围,使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机构充满凝聚力和吸引力,由此形成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合力,使监理队伍真正成为一支业务素质全面、业务水平高、技术过硬、作风顽强、工作能力强、能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监理服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团队。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4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5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6

摘要: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往往会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加剧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的后果,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本文结合工程实例,对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探讨,供类似水利工程在水土保持实施中借鉴采纳。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土流失;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土壤流失量

近年来,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上加大了投入,许多水利工程项目逐渐动工。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往往不重视水土保持或者没有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破坏地貌植被,造成大面积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毫无疑问,水土保持是水利施工的关键任务,严重的水土流失给水利施工和工程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以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 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1.1 项目建设概况

某水利工程总占地1909.31hm2,其中枢纽工程建设占地383.6Ohm2,是以灌溉、供水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效益。枢纽电站总装机容量80MW,最大坝高34.00m,属于Ⅱ等大(2)型工程。主要建筑物有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渠首建筑物。

1.2 背景水土流失概况

该项目区植被覆盖较好,工程建设及影响区水土流失程度轻度。根据广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00年7月的《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工程所在地属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1.3 水土流失防治设计概况

本工程项目建设期永久占地面积22.8hm2(不含移民安置及专项建设区和水库淹没面积),临时占地面积91.4hm2。工程建设扰动原地貌主要是耕地和荒地。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两部分,共计761.35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719.0hm2(除上述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外,还包括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及专项建设区),直接影响区面积42.35hm2。根据本枢纽工程建设的特点,结合工程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确定工程建设期重点防治区域为枢纽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土料场、弃渣场。

本项目为建设类项目,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按照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执行。由于该项目区位于多年平均降雨量为800mm以上的区域,且侵蚀强度属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因此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其执行标准提高2%,土壤流失控制比其执行标准提高0.3,并结合水保方案,确定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六项目标值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1.4 监测工作实施概况

监测范围:依据批复的本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该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为761.35hm2。根据工程设计与施工进度安排,动态监测工程建设期的实际扰动面积、水土流失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及其相应的防治效果等。

监测分区:根据工程建设布局、特点及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将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5个监测区域:枢纽工程区、施工道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料场、弃渣场。库岸影响区因库岸边坡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只对稳定性较差的库岸进行观测。

监测重点区:依据工程建设特点,结合项目区原有水土流失类型、强度等,确定本工程项目监测的重点对象为易产生新增水土流失的区域弃渣场和取土场。

2 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

2.1 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

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经查阅主体工程资料、监理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监测和实地测量,确定项目区建设期实际防治责任范围为633.21hm2(包括水库淹没面积550.77hm2),其中项目区永久占地面积为614.29hm2,临时占地面积为18.92hm2。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比批复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减少了128.14hm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

(1)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扰动土地面积根据批复的本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本工程项目建设期扰动地表面积114.2hm2,其中永久性占地22.8hm2,临时占地面积91.4hm2。

(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监测结果根据实地监测,建设期实际扰动土地面积82.44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63.52hm2,临时占地面积18.92hm2。

2.2 开采土(石)方监测结果

设计开采土(石)情况:本枢纽工程需开采土料33.01万m3。石料需要总量为66.5万m3。开采土(石)量监测结果:枢纽工程开采土(石)方总量为54.7万m3,其中土方36.5万m3,石方18.2万m3。总的开采土(石)方总量比原设计的开采土(石)方总量86.01万m3少31.31万m3。

2.3 弃土(渣)监测结果

设计弃土(渣)情况:枢纽工程总开挖量为58.45万m3,可利用17.78万m3,弃渣40.67万m3。弃渣全部堆放于优化设计后的左岸坝上游的冲沟弃渣场内。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根据设计,左右岸各设置一个弃渣场。其中左岸一期主体工程土石方开挖量共计47.4万m3(自然方),除部分可利用外,共计弃渣31.62万m3(自然方)。弃渣堆放于左岸坝下游的坡地上,弃渣高程34.00~42.00m,坡比1∶1.5,弃渣场面积8.1hm2,弃渣场容量44.50万m3;右岸二期主体工程土石方开挖量共计11.05万m3(自然方),除部分可利用外,共计弃渣9.05万m3(自然方)。弃渣堆放于右岸下游距坝轴线1.0km的河岸边,弃渣高程26.00~32.00m,坡比1∶1.5,弃渣场面积1.0hm2,弃渣场容量12.9万m3。

弃土(渣)量监测结果:根据查阅主体工程施工及监理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监测,枢纽工程建设期实际总开挖量为49.5万m3(不包括土、石料场开采量),利用了25.8万m3,弃渣23.7万m3。临时弃土主要为土料场的表层腐殖土,临时堆存于土料场未开采部位的空地上,目前已平整恢复植被。弃渣主要为未利用的开挖土、石料及建筑垃圾,全部堆放于左岸坝上游弃渣场。

3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1 工程措施

通过查阅主体工程施工及监理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监测,实际完成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主要为:散抛石护坡16500m3,土工膜16545m2,碎石4963m3,浆砌石排水沟1820m3,干砌石护坡1200m3,浆砌石护坡200m3,砂浆抹面262m2;浆砌石挡渣墙1495m3,土地整治23.47hm2。

3.2 植物措施

完成的植物措施为:绿化面积32.21hm2(撒播草籽420kg,植树27309株,灌木花卉11325丛)。

3.3 临时防治措施

(1)表土剥离措施:表层土壤施工过程中单独堆存,并使用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表土用于植物措施的换土、整地,以保证植物的成活率。

(2)在施工过程中对土方开挖统筹考虑,杜绝重复挖填,开挖的土方及时回填,减少临时堆土场的堆放量。临时堆土在大风季节采取适当遮盖措施。

施工完成后,根据原占用土地类别,分别采取复耕、种植等措施恢复或改善原有的施工现场状况。

4 土壤流失量分析

4.1 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监测时段分为施工期和林草恢复期,我们按照开工、施工以及完工时间对各分区进行监测。

(1)工程建设期

根据枢纽建设区、施工道路区、施工生活区及弃渣场区各监测小区的检测结果,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量总量1864.45t,减去原地貌水土流失量,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769.37t。

(2)林草恢复期

林草恢复期水土流失量监测时段为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根据枢纽建设区、施工道路区、施工生活区及弃渣场区各监测小区的检测结果,林草恢复期水土流失总量166.93t,减去原地貌水土流失量,新增水土流失量为79.54t。

4.2 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

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监测结果,枢纽工程区土壤侵蚀模数为6481t/km2·a,施工道路区土壤侵蚀模数为6524t/km2·a,施工生产区土壤侵蚀模数为3457t/km2·a,弃渣场土壤侵蚀模数为12712t/km2·a,工程项目建设期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769.37t。

5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5.1 扰动土地整治率

通过实地监测,扰动土地面积为82.44hm2,扣除土料场淹没面积26.63hm2和石料场淹没面积3.2hm2后52.61hm2。共计完成扰动土地整治面积50.71hm2,其中,建筑物及场地硬化面积13.48hm2,工程措施1.79hm2,自然恢复面积3.23hm2,绿化面积32.21hm2。项目建设区扰动土地整治率为96.4%,高于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95%。

5.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通过查阅主体工程施工及监理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监测,枢纽工程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总面积39.13hm2,完成水土流失治理总面积37.23hm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为95.1%,高于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95%。

5.3 土壤流失控制比

根据批复的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确定枢纽工程的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结合实际监测结果,项目建设区治理后的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1,高于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1.0。

5.4 拦渣率

根据调查、定点观测及统计分析,计算出弃渣堆放点的弃渣流失量,用弃渣量减去弃渣流失量即为拦渣量,算出该弃渣堆放点的拦渣率,同样采用加权平均法最后算得该项目的拦渣率。本项目弃渣量为23.70万m3,拦渣量为22.99万m3,故拦渣率为97.0%,高于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95%。

5.5 植被恢复系数

根据实际监测结果,项目建设区内的林草类植被面积为22.61hm2,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为22.98hm2,故植被恢复系数为98.4%,高于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98%。

5.6 林草覆盖率

根据实际监测结果,项目建设区内的林草植被面积为35.44hm2,基准面积为52.61hm2(项目建设区面积减去土料场淹没面积和石料场淹没面积),故林草覆盖率为67.4%,高于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25%。

6 结束语

总之,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是保护水土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关键,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因此,只有通过科学的水土流失监测,为水土保持提供各项准确的数据,制定出合理有效水土保持措施,从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参考文献

[1] 黄先斌;水土保持与水利的可持续发展[J];才智;2009年05期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7

关键词:监理合同;计价方式;优化

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施工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专业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方面的控制工作、合同及信息方面的管理工作、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等,对工程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理合同是确定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计价方式直接影响着监理单位收益和监理人员的薪酬收入,并直接影响监理行为,通过优化监理合同计价方式调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对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常见水利工程监理合同计价支付方式及弊端

1.1监理费用构成。监理费用一般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监理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构成[1],监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监理人员费、现场办公及差旅费、设备使用费、监理机构进出场费、其他费用等,监理间接成本主要包括总部管理费,监理间接成本一般按照监理直接成本的比例计算,利润按照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之和的比例计算,税金按照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之和计算。1.2常用监理合同费用组成及结算方式。(1)常用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内容如表1所列。(2)常用监理人员服务费用报价表内容如表2所列。(3)通常水利工程监理费用依据进度按比例支付。这种方式的主要弊端是不能反映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服务质量对监理单位收益、监理人员薪酬的影响,不能充分调动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上的积极性,监理服务质量的高低更多地依靠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能力和职业操守,不利于工程建设。

2建立与考核奖罚挂钩的监理合同计价方式

监理服务具有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是一种高智商的技术服务,监理人员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其自身的素质以及如何调动发挥其积极性对服务质量的高低至关重要,监理合同中应对监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考评等作出明确要求并体现在监理费用的计取中,使监理公司利润收入、监理人员薪酬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挂钩”,真正体现优质优价、多劳多得。2.1确定合理的监理费用总报价。按照目前通用做法,业主一般要编制招标控制价,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即造成废标,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测算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项目实际情况的招标控制价。分析监理费用构成可以看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人员单价是形成合适的监理费用的关键,也是测算招标控制价的关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业主可组织相关专家认真论证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充分调研行业内相应层级监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最终形成一个能反映监理服务市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的招标控制价。2.2以考核奖励为指导思路确定合同计价方式。一是改变监理合同计价方式,以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报价”为基础,由业主单位设定奖励基金,依据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考核情况核定当期监理费。二是加强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考核,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行为、工作效果进行考核。其中监理费用按照下式计算Q总=0.7Q0+K1K2K3(0.3Q0+QJ)(1)Qn=0.7Q0-n+K1K2K3(0.3Q0-n+QJ-n)(2)式中,Q总为总监理费;Q0为监理费用投标总报价;QJ为业主额外支付的奖励基金(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Qn为第n次结算的监理费;Q0-n为监理费用总报价在第n次结算的分解金额,可按时间段或按监理单位投入的资源等方式分解;QJ-n为业主额外支付的奖励基金在第n次结算的分解金额,可按时间段或按监理单位投入的资源等方式分解;K1为监理工作配备人员考核系数;K2为工作行为考核系数;K3为工作绩效考核系数。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对监理费用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一般按进度支付),并要求投标人对Q0、QJ进行分解,作为中间支付的依据。2.3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是智力服务,因此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人、人的行为、效果三个方面。“人”主要考核监理单位的人员配置情况,可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置计划进行考核。“人的行为”主要考核监理人员是否尽职,依据合同、标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效果”主要依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业主应提前谋划考核内容及考核重点,将相关要求细化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业主指定考核实施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及时组织考核,督促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考核内容如表3、表4和表5所列。

3创造条件优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计价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按照考核激励方式确定监理费在调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推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良好的作用。但是,受政策法规和管理理念的影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为优化监理合同计价方式创造条件。一是按照水利工程概算编制规定,对于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监理费用一般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该取费标准已12年,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人力资源薪酬水平。同时,监理费用属于独立费用的一部分,在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复确定的情况下,调高监理费用必然压缩业主单位自身的建管费用,而这是大多数业主不愿意做的。二是目前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标准,业主单位按照配备人员、人员单价测算招标控制价时缺乏依据。三是目前监理行业竞争较激烈,相互压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监理合同价格始终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在取得监理项目以后,部分监理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人员配置不到位、监理工作开展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监理工作质量及效果均差。监理工作开展效果差、工作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对监理工作不满意,更不认可监理工作,进而导致监理平均费用更低,形成恶性循环,业主单位更不愿意花更多的费用聘请优秀的监理企业。

水利工程监理总结篇8

【关键词】监理规定,程序,职责,总结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更加健康有序。笔者结合近几年来担任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践,就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执行规定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粗浅认识,供广大从业人员参考。

一、学习掌握规定标准。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颁发而实施。监理工作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密集型的劳动,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水利工程建设一般来讲,政府投资比例大,施工工期相对较长,工程内容复杂,牵涉的社会面比较大,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要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文件、法规、标准,既要熟悉它,了解它,又要掌握它,才能在实监理工作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它。在当前情况下,各种新的法规、条例陆续出台颁发,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新形势,结合监理工作实际,加强对新法规、新标准的学习,认真研读,加深理解,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把行业标准、国家法规装进自己的“口袋”,灌进个人的头脑。如招投标法、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规定,国家、行业部委的标准、条例等,都具有相当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及强制性,只有学习掌握它,运用时才能相得益彰。要当一名好的监理工程师,当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法规等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在学习过程中,一是要及时学习。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等,是随着形势变化的要求而出台,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随时学习了解国家新的法规和行业标准,补充自己新知识,是不可缺少的课题内容,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在监理工作实践中就会落伍掉队。二是要认真学习。学习掌握相关规定和计量标准,不是为了好看,也不是为应付工作需要,而是相关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是作为业内人员必须按照执行的,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只有认真学习,在监理工作实践中才能很好的运用。三是要经常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因为工作的繁忙,给学习带来不少困难,有的学习过的内容也不一定全部能记在脑中,这就必须要经常学习,要利用参加各种培训班、自学等形式加强学习,把学习掌握法规标准作为一种责任,具有一种本领恐慌之感,具有一种负责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如饥似渴地学习。如此,才能在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提升自己。

二、熟悉监理工作程序。

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工作程序的每个环节都要了如指掌,这是监理人员众所周知的道理,也是监理职责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作基本工作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每个监理工程师都知道水利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质量必须为本,监理工程师的所作所为,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开展工作,又要加强施工旁站监理,加强巡视检查,及时检测检验,注重安全检查监管,特别是引水供水工程中隧洞开挖的施工监理工作,要特别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监理工作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监理工作,防止手忙脚乱,克服杂乱无章、无序开展工作带来麻烦。基本程序熟悉,开展监理工作才能得心应手,不出差错不出洋相。

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职责是做好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和应该做好的各项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按照工作职责加以履行。认真履行职责,这不仅是口头上讲讲而已,而是要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职责,做好每一件事情。有了工作责任心,职责才能履行好,工作既要到位,更要尽责。到位――就是要在监理工作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每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要根据监理工作实际,把自己的“三分三”管好、管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尽责――就是要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尽责、尽心、尽力。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现场情况非常复杂,尤其是在工程项目投资额大、体量大,专业工种施工复杂,施工人员多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尽心、尽力、尽责,凡事要想到,说到,做到,不能敷衍了事,办事不能拖延,不要推诿。要有一种“要干就把它干好”的责任感,才能尽好责。

四、努力塑造企业形象。

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好工程业主和承包方的义务、权利,以使达到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和双方获得合法利益的目的,督促双方确保权利义务的实现。监理企业是靠信誉求生存,靠质量求发展,靠企业的服务打市场品牌非常重要。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各行各业都在把诚信经营作为建业立业之本,而作为监理企业的其中一员的监理工程师,是企业的一份子,也是社会的一份子,就要以企业为家,以企业兴荣为荣,努力塑造和维护好企业形象。即:诚信形象。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立业之本、发展之举,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绝非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也不是权宜之计。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坚持依法服务,承诺必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条例去做好监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是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行业,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的目的是一种服务态度诚实,服务技能娴熟,服务质量上佳,服务项目完善,服务方式新颖,提高服务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坚持廉洁、公正、守法形象,人人恪守职业准则,个个遵守职业道德,以公正、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与行政法规,按照国家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实施完成监理工作,处理和解决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确保各方合法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服务形象。每一名监理工程师都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把自己的工作看作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极好机会,如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因地质的原因,遇到比较严重的流沙现象,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后,应马上协调同业主、承包商召开专题会议,主动与设计单位联系,意见一致后,马上采用竖井点降水施工方案,最低程度地减少对工期的影响,同时也保证了工程质量。责任形象。优质的服务来自高度责任的行动,来源于企业正确的经营理念。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是社会组织活动的一种形式,要求与历史、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作为,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展开的,既要求监理企业要有对社会的责任,要求监理工程师对业主、对企业的责任。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法规、规定、行业条例以及健全监理业的法制体系和行业标准,更重要的是加大了监理企业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等内容,监理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每一个产品成品,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得起检验。对为业主责任,对监理工程师来讲,尤为重要。就是要在监理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之职,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按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履行合同条约,完成好监理任务。对企业的责任。就是每个监理工程师要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一样,把企业与自己紧密联系在一起,与企业同命运共呼吸,在为业主的服务过程中,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多为企业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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