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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论文8篇

时间:2022-11-20 16:02:00

社会建设论文

社会建设论文篇1

关键词:和谐情感理性形而上学辩证法儒家思想感恩宽容

党的十六大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把‘牡会更加和1R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从哲学角度谈谈对和谐社会理论建设的几点认识。

1.对中国古代和谐思想的分析

1.1中国古代和谐思想

中国人素有追求社会和谐的理想。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如《左传·襄》写道年之中,九和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中也有‘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对和谐社会理想的向往。陶渊明描述的‘怡然自乐”的《桃花源记》更是千古传颂。特别是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中充满了对和谐社会的向往,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如《论语》中的‘真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社会和谐场景早已成为中国人关于社会理想的经典表述之一。

据史学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其中有600年是战乱分裂时期,1400多年是统一、安定时期,统一安定的时间远远多于动乱分裂的时间。我认为这与中国古代传统的社会和谐思想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1.2中国古代传统和谐社会思想中值得我们借鉴的优点

一是重家庭、重情感。以儒家和谐社会理想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传统和谐思想巧妙地利用天然的血缘关系资源,并强化这种关系,建立起家族内部牢固的感情和伦理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秩序。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维护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手段。

二是追求天人合一。如《论语》中‘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描述中,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在这里,既有“莫春,、‘析,,水等自然条件,也有‘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大,的人文因素,更有‘‘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天人和谐的境界。

1.3中国古代传统和谐社会思想中的缺陷

也许是因为儒家和谐思想太有效果、且过于强调和谐了,而扼杀了明朝中晚期资本主义的萌芽,扼杀了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化,而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也存在一定缺陷。

具体来讲,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一是形而上学性。在儒家社会和谐思想中片面强调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一面,忽略矛盾转化的一面。如在‘执两用中”观点中,一方面‘执两,正确的指出了对立,或纂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点论、两分法;而另一方面,‘翎中”岁的是“中和”,维护矛盾统一体,片面强调维护矛盾体的统-而否认矛盾的转化,即使有一点‘预益,,也是在维护事物!质的条件下,有所‘损”、‘监”。也就是说孔子主张奴隶制f}亘古不变,反对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化;由此推理也5对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化,这个作用就表现为育文提到的明朝中晚期扼杀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召我国社会的封建制度又延续了300多年。辩证法告诉多们,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必然转化,封建制度向资本主夕制度的转化是历史的必然性。但儒家形而上学的和谐社尝思想,因片面强调统一、否认对立面的转化,从而阻碍、延绍了这种转化,儒家思想成了延缓中国古代社会制度转化创条件了。

二是忽视理性。这一点同样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书点。中国古代哲学同西方哲学比较,它的特点之一是重撼性,轻理性;重综合,轻分析;重整体,轻部分。我们读《论语》,很难看到严密的逻辑分析、推理、论证,而只能读到双告人们应‘七者爱人”、应‘流己复礼”以及‘君子和而不同”等说教,缺乏逻辑论证内容。

中国古代思维方式缺乏逻辑论证性,使得人们很难在理论上真正抓住传统和谐思想中的不合理性,因而很难从理论上它以便形成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思想,最后只好由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来摧毁它了。

我们说宇宙整体上是和谐的,同时也认为人类整体也可以说是和谐的。这一观点在世界文化上也适用。如有偏重感性和综合而忽视理性和分析的东方文化,就有偏重理性和分析而忽视感性和综合的西方文化来补充它,就不需要什么南方文化和北方文化了,这不也是一种和谐吗?下面我们来分析西方传统和谐思想。

2.对西方和谐思想的分析

2.1西方的和谐思想

西方人自古也向往和谐。如古希腊大名鼎鼎的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两个主要观点之一就是:.是最美的?一和谐。”并且他们进而提出了‘厌体的和谐,和‘美德乃是一种和谐,的命题。

如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将社会分为执政者、守卫者和劳动者三个等级;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当这三个等级在国家里面都有节制,‘客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时,国家才有“和谐一致”,..,原则也才能得到贯彻,否则,就会导致‘乱民政治”。

又如哥白尼创立‘日心说’’否定了势力强大的宗教支持的、由亚里士多德创立了1000多年、在人们头脑中早已根深蒂固的‘地心说”。这需要极其大的勇气,这勇气的来源之一就是他对和谐的信仰,开始哥白尼也相信‘她心说,但他在分析地球、月亮、太阳等天体的关系之后,总感到‘地心说,所描绘的地球、月亮、太阳之间的关系不够简单和谐。

突然有一天,他猛然意识到,如果地球围绕太阳转,这个世界就完美和谐了。后来他又以此设想为指导进行了大量观察,并且以严格的数学计算和逻辑推理论证了‘太阳中心说”。哥白尼由‘地心说’’向‘日心说”转变的重要原因是他继承并坚信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简单和谐的传统思想。

2.2西方和谐社会观点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汲取的教训西方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借鉴的主要有:一是注重逻辑、理性。如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主张理性是灵魂里最优秀的部分,理性统帅意志和欲望。也就是说,在柏拉图的理想世界中,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而哥白尼不仅信仰“天体的和谐,也非常注重观察、数学计算和逻辑推理论证的作用。二是注重制度的作用。如西方社会的法律和行为规范体系比较健全。西方人关于和谐社会的理想中的缺陷主要有忽视情感因素的作用。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认识到,中国人自古素有和谐社会的传统理想;西方人自古就追求社会和谐;也就是说,追求政治安定、社会和谐是全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美好梦想。但东西方文明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又都失之片面。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对和谐社会形成了科学的认识。马克思曾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的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观点,为社会和谐思想奠定了哲学基础;马恩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成果的时候,就曾明确地指出:“提倡社会和“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志zoos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科学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观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和谐的理论。那么从文化哲学层面看,应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呢?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并且要把马列主义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扬弃中国古代儒家形而上学社会和i杳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实现社会更加和谐,必须继承中国古代关于和谐社会的合理思想。如注重伦理道德的作用,注重家庭的教育作用,注重情感因素的作用,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必须肯定社会基本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和退居次要地位的阶级矛盾的存在。同时还必须承认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可以相互转化。如当有大规模外敌人侵时,斗争、流血、冲突和对抗将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相反,在和平建设时期,我们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承认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沦同儒家形而上学的‘始终如一的、只有和谐的和谐沦的最大区别。辩证唯物主义的和谐论是和谐与不和谐(斗争、冲突)的同有,人民利益需要和谐、客观条件允许和谐时,我们就选择和谐;人民利益不要求和谐、客观条件不允许和谐时,我们就选择斗争。要重视对优秀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关注中国人传统的重视伦理道德的心理,落实以德治国方略。

社会建设论文篇2

关键词:法制法治发展

有学者言:“法治是一个历史课题,也是一个悠久民族的群体性的文化选择课题,除了历史和文化自身的答案以外,任何欲进行书斋作业的‘学术定位’的企图都是虚妄的。”①那么,如何对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情况作以反思,更非易事。本文仅以中国的法制建设为主体或参照对此进行尝试,或许离目标接近了一步。

一、法制与法治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但对其意义,历来有不同的解释。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此处所谓法制,乃指国法、或典章制度,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国家(或官府)创造的,即使是酷法、恶法,或专横之法,也属法制,具有一律遵守的效力。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制不过是人治之下的一种法律统治形式。这种人治之下的法制(“专制的法制”),与近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法制(“民主的法制”)有着根本的区别。“近代意义的法制概念及思想,是由西方学者创立的。它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基本观点有三种:“一种是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一种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执行和遵守法律与制度,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一种则简化为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一定阶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③从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学者趋于赞同从动态与静态的结合将其定义为,“所谓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④至于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制的含义的解释,都是和他们各自的政治主张密切联系的,如有的主张君主立宪制,有的主张三权分立制,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制,有的主张“议会至上”,有的主张自由,有的主张福利国家等等,不一而足。那么,对社会主义法制如何界定?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社会主义法制即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其基本要求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相关的。

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在西方学说史上,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322)最早论述法治问题。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⑤近代以来,随着自由、平等、人权等人文主义精神的弘扬,人们重在原则和制度层面上讨论法治问题,而把法治的核心归结为“依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其内容大体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二战以后,在国际上,法治的思想和原则又有了新的发展。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了三项原则,即立法保持“人类尊严”,防止权力滥用、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可以看出,法制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其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综观法治一词的使用状况,其具有如下意义:它是运用法律治国的方式、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一种价值取向或一种政治制度。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应表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原则、制度和。”⑥其基本内容包括:“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⑦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追溯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资产阶级统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废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⑧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法制”被确定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⑨然而,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坚持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导致停滞和落后,同时也导致“特权”的急剧膨胀。“在背弃马克思主义原则,削弱党的领导”⑩之后,从斯大林时代“人民公仆”的蜕变到戈尔巴乔夫“新思维”,以及最终被叶利钦窃国期间,其法制建设被蒙上了一层厚重的“人治”色彩,法制的原则无力对权力进行制约,社会主义的民主在前苏联被葬送掉。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11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的法制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从而宣告了法制大转换的结束,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治观。12

三、社会主义法治——法制现代化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形成和理论探索有着较为漫长的过程,其既体现了我党的孜孜实践,又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脉络。

1.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13然而,其对法治的进一步内涵并未申明。

2.从同志到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的异同和发展。

同志曾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人民”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他民主观的核心内容。1957年后其群治思想为主的,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重要方式和手段的“大民主”运动,在“”中发展到极端,使“”既革“文化命”,又革“民主命”,还革“法制命”的大灾难,忽视了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以及它作为一种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目标性机制的重大作用,仅把其当作一种手段。14由于这些思想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3.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

邓小平同志找到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道路,但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时代的使命和艰巨任务,历史的落在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及全国人民的身上。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17这预示者: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化(法治化)的道路。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化法制的发展过程,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及价值标准来看,具有: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18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也应以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精神为依托,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四、从法制到法治——性的飞跃

(一)性向传统的突破。

主义法治建设在某些程度上要依托本土的法制传统。在我国历史中,一直未出现以商品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长达数千年的封建法制的“专制”,使人民从心理上疏远了这个既陌生又熟悉的词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虽然主张走法治之路,但终是自觉不自觉的蒙上“人治”的色彩,的十年浩劫,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上了值得警示和反思的烙印。然而,近二十年的法制建设为“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准备了基本备件,如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学界在立法中的广泛参与,国家领导人思想的大转变等等。

1.对“人治”之彻底否定

“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一个或一批权威人士来推行的。”19人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强人政治。在统治者足够强大的时候,其统治的社会可能是一种有序、安定的社会。然而,再强大的人也有不强大的时候,再聪明智慧的人也有糊涂失策的时候。因此,一治一乱是人治造成的必然结果。由于“法制”侧重于静态制度的描述,虽然也有动态的内涵,但其终未排斥人治的成分。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中,出现了领导人意志的绝对权威,而造成众所周知的许多恶果。“法制”与“法治”虽一词之差,但其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治”,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对“德治”的重新定位。

“所谓德治,指的是主要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20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它建立在一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伦理和道德规范也是柔性的、劝导性的;其维系手段也是柔性的,即主要依靠社会、风俗环境熏陶、道德榜样感染、社会舆论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内在信念加以推行。而法治则是一种刚性的治国方略:法律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因而是刚性的;其推行的方式和手段靠的是外在的强制,也是刚性的。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作为两中不同的社会治理方略,各有其特点。

在我国,“德治”思想有着深厚的人文背景。孔孟的思想以“仁”为核心,其本质要求统治者要爱人,方能使国家大治。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后,同志紧接着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将“德治”与‘法治’联系在一起,两种治国方略并用,以“法治”为主,以“德治”为辅。这既是对“德治”新形势下的重新定位,同时也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从“法制”到“法治”的又一突破。

3.对党的领导方式的显著调整。

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无从有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然而,在国家的政权得以稳固以后,如果将党的地位再置于法律之上,那么难免会出现唯党的意志是从的局面,长官意志将成为最终的权威,发展的结果是党内部的严重腐化,苏共的发展结果便是最有力的佐证。强调“法治”,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地位,国家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但是,党仍然须作为一般的政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邓小平同志曾说:“美国有个尼克松,日本有个田中,都得上法庭,为什么我们的领导人不能上法庭呢?党组织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执政党就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否则,社会之中就存在一个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特殊集团,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就荡然无存了。”21由此看出,邓小平同志肯定了法律的最高权威,法治核心之一的法律至上原则。这可以看作是邓小平中“民主法治”思想对我党领导方式的显著调整。的十年是唯党意志的十年,甚至出现了更换国家领导人也不经法定的任免程序的情况。如果在“法治”的建设中,没有对党的领导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或许又会重蹈历史的覆辙。

(二)现代化向“西化”的突破。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的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由于先天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22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形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23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来说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24所以,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一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议,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种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法治原则。25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方式处理事务。26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27

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传统的背景条件即如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在法制现代化发展中,既体现对西治文明的继承,又在本土条件下,完成了质的飞跃。

1.对资产阶级现代法治思想的移植。

现代法治思想根源于西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能完全排除“西化”的倾向。在以“法制”为主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基本是排斥“西方”的,仅将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层面,而未当成一种价值追求、治国状态。在“法制”向“法治”的转型中,法学界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社会主义法治在某些方面移植了西方的现代化法治思想。譬如,著名的法学理论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他们的思想中蕴含着许多现代化法治的理性的东西,其“人民”、“法律至上”、“社会契约”、“权力制约”等主张包含着相当的合理内核,其是人类社会共有的文化财富,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对其优秀的成分加以承继,并根据自身的情况有所扬弃。由于西方法学家和社会实践者的合力,使得西方的法治思想具有了取得广泛认同的基本内涵,而这种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思想正是社会主义进行法治建设所不可或缺。

2.结合本国实际的重新定位。

“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化,属于‘非西方后发展社会——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是由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过程。这样的法律变迁有一个很大的落差,即我们不是在西方文明方兴未艾之际来实现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法治化,而是在西方工业文明已经高度发达,以至于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之时才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28这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本土化和国际化(以西化为主要特征)等诸多因素影响,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重构自身法治文明的要求,同时,促使社会主义国家在接受先进法治文明之后,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再定位。

⑴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基础。“大家普遍认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29由于“中国领导倡导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融入了下列因素: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即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并且市场的成分在逐步增加,但较之其他经济制度,国有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在对人权的理解上强调稳定,主张集体权利优于个人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可以看出,其社会基础包含如下因素:

a.“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推进力量。1987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而且在实践中有了显著成效,这是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最具基础性、广泛性、深刻性和现代性的强大动力源泉。”31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有力政治保障。没有中共的领导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中国取得的伟大成就,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其仍然是中流砥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协商合作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c.中西人文精神的合璧:重构法治的精神基础。同志曾在五十年前说过,“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32这启示我们: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在内的一切制度都是以彻底解放人作为最高宗旨的,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文精神相辅相成、相依相生的关系。黑格尔也说:“历史对一个民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历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33社会主义中国在法制建设中,在反思自身历史的同时,在人文精神方面,应吸取西方之长,以补己之短,达到精神文化及理性文化的交融。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总体而言,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建立民主合理的立法秩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最核心的是:

a.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34其构成包括“内在品质要件:公民权利神圣和外在形式要件:规则至上。”35法律至上原则是内在品质要件和外在形式要件的统一。有学者更指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比法律的实质合理性更重要,奉行严格规则主义应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36所以,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党派、社会组织都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约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

b.权力制约原则。在国家机关之间建立分权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权力制约的理论不能不深入并吸取其合理的因素,“邓小平同志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讲过,这样的事件在英、美、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同志一方面讲了我们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另一方面也讲了党权与政权要分开。权力不宜过分集中。”37无论是、,还是广西玉林四个市委书记“前腐后继”,从制度上看无不是因为权力太大,没有制约机制造成的。所以,在“法制”向“法治”的转型中,应该对权力的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

c.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共同特征。其含义是赋予法官以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独立的自由裁判权。在“法制”的背景条件下,虽然赋予司法机关以独立的地位,但实际上司法机关成为其他国家机关的附庸,在人事任免、财政制约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职能无法依法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特权思想。在“法治”的背景下,应当建立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司法制度,同时,对一切由法官说了算的职权主义司法制度依法进行监督,防止司法专横。

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个过程,并无所谓好坏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只是我们践行的差异。由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行的发展历程,既要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又要结合社会的广泛参与,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等仍有一个时间的期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这也为以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但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在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下的法治进程会有序展开。

及注释:

①《从法制到法治》程燎原,出版社2000版

②④《法•宪法》舒国滢、周叶中编审法律出版社2001版

第95、102页

③《法理学》李龙主编武汉大学1996年版第214页、第239-240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学》商务出版社1983年版第199页

⑥《法理学》葛洪义主编政法大学1999年版第258页

⑦《法理学》蒋晓伟主编同济大学1999年版第266-269页

⑧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16-517页

⑩《苏共亡党十年祭》黄苇町载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共产党》2002年第3期第95页

1114《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刘作翔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第138-145

12《法治论》王人博程燎原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第292-294页

13《二十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夏禹龙、顾肖融主编重庆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页

152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332页

16《略论中国法制化的指导》沈晶载于《行政与法》2002年第1期第25页

1718《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张文显载于《法商》2001年第1期第35-36

1920《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焦国成载于《中哦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第6

22232425《现代中的法律》(中译本)[美]昂格尔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86、96页

26《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译本[美]高道蕴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导言

27《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杜宴林原载《法制与社会》(长春)转引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4期第27页

29《中国法治与行政立法改革》[美]裴文睿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第139页

31《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刘瀚原载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转引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2期第22页

33《》黑格尔著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34《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王利明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35《论法律至上原则的构成要件》载于《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48页

社会建设论文篇3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尺度,是社会进步的集中表现。全面小康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互相促进的。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们的全面发展”。[1]这就深刻地阐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辩证关系。

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们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发展。在人与自然、社会的统一上表现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发展,就是在人的各种素质综合作用的基础上人的个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2]但马克思主义从不把人的发展归结为单个人的发展,而是指全社会的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因为,每个人的发展离不开人的社会关系。首先,人是在社会中产生的,人是社会劳动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详细考察了人从自然界演化出来的过程,深刻揭示了社会劳动在人猿到人转化过程中的作用,用“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的著名论断说明了人和社会的内在联系。其次,人在社会中存在。人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社会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人的存在”。[3]社会决定着人们意识和意志,决定着人的活动的动机和原因,决定着人的一切行为。第三,人在社会中发展。人在社会环境中进行分工与合作,在与他人的交往与关系中学习他人的长处和社会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用他人和社会的经验丰富和提高自己,在相互合作和竞争中产生人作为个人所不具有的能力、智慧,不断地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社会关系促进着人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同时也规定着人的发展的趋势与结果。马克思主义强调是社会关系使个体变成社会的人,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的存在无不历史地受到他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制约,人的发展无不现实地表现在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变革中。社会关系的不同使我们科学地区分了不同时代的人和同一时代不同阶段、不同阶层的人。在这个意义上,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是人的需要与能力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自觉、自主的活动是人的主体活动,活动主体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需要与能力。需要是人的内在动力,能力是人从事活动,满足需要,即实现目的的本质力量。能力在活动中创造出需要的对象并使主体与对象联系起来,使需要得到满足与发展。因此,需要和能力是人类活动发生与发展的主体根据。人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与能力的总和,构成了人的本性的基本内涵,也就是人的“全面”、“完整”的基本内容。人的需要与能力的产生是在一定的社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的存在无不历史地受到他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所制约,人的发展无不现实地表现在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变革中,人的社会活动无时无刻受人与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制约与规定,因此人的需要与能力的全面发展又必须以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为前提。“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5]人的存在就是人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关系的存在。只有在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真正形成的理想社会中,人的全面发展才可能充分实现。

马克思主义设想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才能真正完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但决不能片面地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提出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和重要实践。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6]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7]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8]这些论述把人的全面发展从共产主义延伸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人的全面发展提到了全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目标。这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和理论创新的精神,丰富和发展了唯物主义历史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新境界。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还要深刻认识在当代世界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具体实践中致力于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致力于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致力于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尤其是要在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上下功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

十六大报告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放在三个素质的首位,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增强综合国力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视。因为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社会管理和市场交易的费用,从而使经济建设在稳定、有序、公正、合理的轨道上发展。纵观近代世界历史的发展与变化,不难发现,不少后进国家正是通过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借助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最终跃居世界先进国家行列。现代化理论家英格尔斯在《走向现代》一书中提出了“人的现代化”的命题。他认为国家落后也是一种国民的心理状态,因此,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以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思想道德素质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素质,它解决的正是国民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在人的各种素质中起主导性的作用。曾指出:“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9]邓小平也非常重视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他指出:“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切实认真做好,不能放松”。[10]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从而突出了思想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突出了思想道德建设在执政兴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且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从而指明了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任务和努力方向,完成了地位和作用上的新定位。认为,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民族精神,没有高尚的民族品格,没有坚定的民族志向,不可能自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伟大的事业需要并将产生崇高精神,崇高的精神支撑和推动着伟大的事业。当前,在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我们要做到“两个坚持”:(1)坚持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和全国人民,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2)坚持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

当今世界,智力活动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国力的较量,归根结底也就是人的素质的较量。而科学、文化和技术已成为改造世界、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空前地加大了科学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力度和速度,高科技及其产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成为综合国力的核心和国际竞争的焦点,谁占有高科技,谁就占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动权。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表现在是否拥有科学文化力量以及多大程度拥有科学文化力量。当前,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科学技术水平、文化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必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当前我们要做到“四个加强”:

首先,加强科学知识的学习、积累和运用。科学知识是人类改造自然界所获得的规律性的认识和总结,是人类心智征服物质世界,发现客观真理的真实记录。它不仅能帮助人们形成智力、能力和生产力,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新的思想道德和精神品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既要脱贫更要脱愚,因为愚昧是摆脱贫困、走向现代化的大障碍。虽然目前我国总体意义上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发展目标,但脱贫任务并没有真正和彻底完成,每年还存在一定的返贫人口。更重要的是,脱愚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这才是落后的根本原因。为了脱贫和脱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在全国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学习和运用科学知识的良好氛围。

其次,加强科学思想的武装和运用。科学思想是人类智力的集结、智慧的结晶,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武器。科学思想一旦形成理论体系,并同社会需要、技术发展相结合,同亿万人民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相结合,就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人类社会所取得的所有历史进步,所创造的一切人间奇迹,无不是在科学思想指导下进行的。科学思想的确立,为科学世界观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需要科学思想的指导,需要用科学思想来武装每一个建设主体。因此,必须在全民族中确立科学思想,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人,善于掌握和运用科学思想武器,这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使命。

再次,加强科学方法的学习和掌握。普及科学知识,形成科学思想,运用所学得的知识去认识和改造世界,有一个方法论问题。科学方法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它包括唯物辩证法、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一些具体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唯物辩证法。马克思议的唯物辩证法,既是科学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方法论。为了切实有效地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工程,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的过程中,要把科学方法的学习同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要着眼于提高人的素质,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

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提高人的健康素质

身心健康,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个人的健康素质则会影响人的一生,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整体健康素质则会影响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现代社会开始日益注重人的健康素质的提高。《全球21世纪议程》指出:“如果没有健康的人,也许不可能有健康的发展,大多数发展活动会影响环境,从而通常会引起或加剧健康问题。与此同时,如果缺少发展,也会对许多人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这段话高度概括了人类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历史和现实、国际和国内的历史经验教训证明,第一,人类的健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社会生产力中,人是首要的能动因素,是最根本的社会发展动力。无论是近代工业中的机器,还是现代社会的计算机和微电子技术,都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延伸和放大;第二,人的智力、精神、体能等因素在科学技术以及所有的社会活动中起绝对的主导作用。人的健康不仅包含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身心健康;第三,人类的健康和疾病同社会生产密切相关。健康是人世间生命的第一财富。英国健康经济学家经过科学测算得出结论:约20%的国民生产总值是由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所决定的。由此可认为,人类的健康为社会生产发展提供了保障;第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提高和改善人类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增进人类健康水平是可持续发展战略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中,往往是经济增长的同时使环境污染甚至遭到破坏,进而引起或加剧人类的健康问题。只有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实现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做到综合平衡,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使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好处时,免受人炸、资源匮乏、环境污染之苦。这样,我们才能顺利地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当前,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要做到以下几点:

(1)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坚持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有人讲,21世纪将是行为科学时代,行为医学将取得重大发展,一些被称为“现代文明病”或“生活方式病”的慢性非传染性病将随着我国进入小康社会而日益增多,如高血压、冠心病和恶性肿瘤等。这些病绝大多数与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有关。而健康教育则是帮助人们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构筑健康的人际关系,形成健全的人格,尽可能地适应环境,最终达到相对完满状态。国际上把健康教育称为“廉价的保健对策”,这对经济建设无疑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2)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健康水平。医学之父苏格拉底曾有名言,传了二千多年,他说:“阳光、空气、水和运动是生命和健康的源泉。”说明运动和阳光一样,可以促使人的多种功能得到改善和加强,从而使人精力充沛,思维活跃,健康美丽。健康是生命的根本,生活的前提,事业的基础。

(3)开展医疗保健和心理咨询服务,促进人们的生理、心理健康。加强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健康服务,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现代保健专家提出,21世纪纪是人们走出“亚健康”的时代。所谓亚健康,是指人的肌体虽然无明显的疾病,但已有程度不同的各种患病的危险因素;是界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低质量状态及体验。它与人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生活态度、社会压力、生存环境等有关。由于其隐潜性而易被忽视,是真正可怕的“健康杀手”,是危害每个家庭和困扰国家财政的不良因素。通过医疗保健和心理咨询,防范于未然,使更多的人达到真正的健康。

(4)继续开展计划生育教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稳定的、行之有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和综合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5)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发动群众参与卫生工作的一种好形式。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人民的卫生文明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拥有健康的基础上去拥抱和拥有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36.

[6]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2.

[7][8]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社会建设论文篇4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

我们党提出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其着眼点就是要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按照《决定》的精神,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我们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社会经济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要在全社会努力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这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鼓励创造,才有活力和效率;扶贫济困,才有安定与和谐。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

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在充满发展活力、各方面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我们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这个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决定》强调,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这就要善于从政策取向上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增强妥善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本领,善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进一步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四个多样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社会管理形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越来越紧迫地提到我们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决定》提出,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同时,《决定》还针对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基层党组织、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团和行业等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进行了定位。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发挥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其着眼点就是要加快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决定》提出,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一方面,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使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出来,以便能够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各种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还要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要靠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

《决定》强调,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现在,有相当一批新进入领导班子的干部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些担任领导工作多年的干部,群众观点也有所淡漠,很少深入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党的群众工作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到削弱,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受到影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我们党无论在执政前还是执政后,密切联系群众都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而脱离群众都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危险。《决定》提出,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宣传教育,积极研究并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改进群众工作,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和激励群众共同前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基本特征包括社会关系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这六个基本特征告诉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我们的一个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结果。在实践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明确认识和处理好若干及全局的重大关系。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

十六大提出了我们党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战略部署。“全面小康”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与2000年我国达到的“总体小康”相比,“全面小康”要求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小康”包含了“社会更加和谐”的内容。有的同志提出,有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什么还要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我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针对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国经济体制已基本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这种转型不是细枝末节的变动,而是经济体制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适应经济体制的这种深刻变革,社会体制正在发生转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出现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多样化,推动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对外全面开放是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多变性、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在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既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动力,又有各种困难和风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显得特别重要而艰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什么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价值目标,又是一种不断推进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从这个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全面小康”两者的现实起点一致,目标一致,实践过程一致。另一方面,和谐是一种社会状态,我们在实现“全面小康”的过程,通过解决当前发展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全面小康的目标在和谐的状态中实现。如果说,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目标,那么,逐步消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实现这个目标所要完成的重要战略任务。“和谐社会”是对“全面小康”的坚持和发展,是对“全面小康”中关于社会更加和谐要求的进一步展开和丰富,使得“全面小康”在理论形态上更加完整、系统。当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需要经过长期奋斗逐步实现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谐社会建设有不同的具体目标。我想,我们完全能做到,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协调方面、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比现在中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从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证明社会主义能够获得成功。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实践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发展,是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贫困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而发展则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当然,富裕不一定和谐,但贫困肯定会导致不和谐。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然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抓住发展,做好发展这篇大文章。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着眼点在于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离开发展这个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就没有生机勃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就是兼顾,兼顾才能和谐。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城乡发展存在的不协调,东西部发展存在的不平衡,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机会不均等,都制约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影响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逐步缩小这些差距,消除这些不协调、不平衡、不均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幸福安康。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的需求,为他们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证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的和谐。

总之,和谐社会在发展中构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而社会是否和谐,又是检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标准。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深化改革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公正、有序、安定,要达到任何一项,都需要深化改革。改革是化解并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当前我们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难题,是前进中的、发展中的,是能够通过改革发展来解决的。形势逼人,不进则退。如果不坚持发展,不坚持改革,只能是死路一条。有人认为现在各种社会矛盾是由改革造成的,这种看法无疑是完全错误的。如果在改革上畏首畏尾、甚至走回头路,不仅使我们面临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难以解决,而且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和谐。完全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求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提出了全面要求,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基本政治制度,包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二类是基本经济制度和党对经济工作实施领导的体制;第三类是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第四类是落实上述制度的更加具体的、着眼于可操作的制度和机制。进行这些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并使各方面改革配套推进,必将极大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远没有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现在一些难题正处在攻坚之中,包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等等。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都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但总的来说,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还不完全适应,尤其是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明显滞后。这是目前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建立健全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减震器、安全阀功能,解决困扰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实践经验证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相得益彰,这两方面的配合协调,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持久的促进作用。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水平。还要改革各种不利于社会阶层之间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制度和政策。

要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社会和谐是判断改革成败得失的一个重要尺度。任何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出台,都要避免引发剧烈的社会振荡。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受惠者应该是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比如,国有企业改革或转制,要充分考虑工人群众的利益,防止出现多数人失去工作的状况。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或出让产权时,要尽量做到规则的公正和透明。对于不得不下岗的职工,必须进行妥善的安排,使他们能有接受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失业工人给予社会救助和帮助等等。总而言之,代表并维护和落实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就会支持和拥护改革,社会就能安定和谐。这是二十多年来改革成功的一条极为重要的经验。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坚持“四个尊重”方针的关系

广开和谐社会的活力之源,最关键的是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这是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的前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得到最广泛最充分调动的社会。总书记指出:“四个尊重”所强调的主要是活力问题、效率问题。贯彻“四个尊重”方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通过激发活力、提高效率来进一步促进发展,只有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党执政兴国才有稳固根基、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才有雄厚基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有实现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根本前提。

我们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既要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又要重视解决好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各地注意保持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是必要的,但决不能为此而人为压低职工工资,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新形势下,全社会都要牢固树立善待进城务工农民、关爱进城务工农民的观念,从促进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和谐的高度,关心进城务工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系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新型工业化道路,新就新在一个“和”字上,我国所坚持的发展道路,对外是和平发展,而不是靠武力扩张去掠夺别国的资源;对内是和谐发展,而不是靠拼消耗去搞掠夺式经营。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使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在当前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劳动力供应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换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因而,就业压力相当大,解决就业矛盾的任务相当繁重。这个基本国情要求我们,一定要把扩大就业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调控目标,在制订产业政策时一定要同时考虑相应的就业政策,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统一,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相和谐。

(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稳定的社会环境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是解决好当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关系: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的发展首先决定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必定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升了我国的综合国力。但是,人们逐利动机的增强和相关制度规范的不完备,带来了腐败现象增多等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一系列“窝案”、“串案”,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创新制度来根除腐败。

发展稳定的关系。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经济的持续高增长期,往往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我国长达20多年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不仅使原来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使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对原来相对稳定的社会格局产生了巨大冲击。应当看到,我们原来的稳定是建立在贫穷落后基础上的,是低水平的相对平衡,而旧格局的逐步解体会带来新的不平衡因素,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人心稳定,人心稳定的基础是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则必须依靠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讲,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这不止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的执政理念和发展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我国26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全社会都得到了好处。但也必须承认,先富起来的毕竟是少数人,加之分配制度上的缺陷,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这是新一轮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离开了社会公平,我们党就会失去执政的依据,就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因此,我们应当在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起使社会大多数人得到较大实惠,困难群众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利益机制和利益格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党必须提高做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工作的本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发展。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六个本领,即: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全面增强这六个本领,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不断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建设论文篇5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权,立法,社会保险法律

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内容,是一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客观上,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从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进而转化为现实权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险法》,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在此背景下,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现状,总结其利弊得失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有利于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历程

(一)社会保险法规的初创和调整阶段(1949—1965)

以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规定为依据,政务院集中颁布了社会保险的全国性行政法规。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保险经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不交纳保险费,劳动保险事业交由工会办理。从内容上看,《条例》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半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制度”①,但从立法技术、制度系统上看,《条例》的科学含量值得肯定,在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内地建立了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套制度经过不断扩展,最终几乎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鉴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制度仍存在不切实际和不够合理的地方,国家决定进行调整。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4月,劳动部又了《退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单独立法。依据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干部的养老保险纳入公共养老保险计划。这一阶段,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也进行了调整。在医疗保险方面,主要是建立了病、伤、生育假期批准制度,规定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工伤保险方面,主要是增加了职业病项目。

(二)社会保险法制遭到破坏阶段(1966—1976)

1966年开始到1976年为止,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多数社会保险法规被废止,社会保险机构被撤消,社会保险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职工的退休也大部分中止,数百万职工无法按时退休。1969年2月财政部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份文件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此,劳动保险失去了其应有的社会性和互济,演化为企业保障,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遭受重创,社会保险事业出现停滞和倒退。

(三)社会保险法恢复和重建阶段(1977—1989)

由于许多制度在“”期间遭到破坏,“”后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工作。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自此,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进入恢复和重建阶段。1982年,我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对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第一次在国家的法律文件中清晰而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此后,社会保险立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全面展开。1986年,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8年,国务院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统一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对公费医疗开始进行改革。这一时期,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重心,一方面是恢复“”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为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奠定基础。

(四)社会保险法的全面建设和发展阶段(1990-)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向社会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国家开始注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标志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序幕的拉开。1992年,民政部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专设一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1994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生育保险方面的行政规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指明了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1997年国务院了养老保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保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同年,国务院还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行政规章《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3月,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载人宪法。

二、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成就

(一)在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上达成了共识,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已经明确

1986年,我国国家的法律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看成是并列的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自此,社会保障的理论和相关的制度设计都基本上明确了社会保险是与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相并列的概念,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和基础。1994年(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这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保险涵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具体项目。社会保险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及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共识为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奠定了制度架构的基础。

(二)社会保险制度转型已基本完成,国家立法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政策构成的社会保险法制体系。社会保险法制在相当程度上指引和规范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指南。经过多年的改革和试点,中国特色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开始形成,初步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共济的保险体制。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改变了过去国家包揽的状况,实行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并在主要项目上实行了社会统筹。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险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完全依附国家、单位转向责任共担,这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艰难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保险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国家立法的宝贵资源,社会保险国家立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三)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作了两个重要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保险立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昭示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责无旁贷的责任,从以往的党和政府的决定、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把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人权人宪,使得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根基得以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原则依据以及宪法规范依据。

(四)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开始提速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一直被认为是劳动法的一部分,而劳动法尽管历史悠久,但在我国却是一个长期不被重视的、遭受“冷遇”的法律部门,至于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社会法更是不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作为与经济并列的社会领域的事务也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之外的社会权利也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于是社会法应运而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增多而逐渐受到重视。2001年,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包括社会法在内的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自此,社会法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承载着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尤其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功能,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保障学界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曾经搁置多年的《社会保险法》,又被提到立法议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制定《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社会保险立法开始走上快车道。

三、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反思

由于社会转型、东西部差距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我国在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为今后的社会保险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也存在着现实的迫切需要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

(一)社会保险立法理念落后

当今社会,社会保险(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保险立法的起点和归宿。从法理方面看,社会保险法无非是公民社会保险权的确立和实现问题,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即社会保险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社会保险权利的享有和保障。权利是目标与基础,权利处于基本的主导地位。然而,目前,社会保险权利保障的理念远未被学界和立法者所认同,社会保险立法更多地定位于事本位而非人本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使得原有的单位保障功能弱化而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的,社会保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多是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自己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定位。缺乏先进的立法理念,必然导致在社会保险法的基本价值、原则、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导致社会保险立法基点不当,缺乏前瞻性、主动性和回应性,阻碍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二)社会保险基本法律缺失,社会保险法治化程度较低

立法先行、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经验。在社会保险制度建构方面,我国虽颁布了大量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但非常遗憾的是,在名目繁多的法律文件中,却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其进行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是基本法律制度,根据宪法理论和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社会保险的重要事项的立法应该由法律规定。尽管,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就把《社会保险法》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部法律规划中,其中排列第41位的《劳动法》已于1995年出台,而位列第39位的《社会保险法》至今仍处于千呼万唤之中。社会保险基本法暂付阙如,对社会保险的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各部门的规章。在现行的社会保险的各项单行制度中,也鲜有专门的法律。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位,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权威性、公平性、透明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定型;导致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偏低,体系功能弱化,与社会保险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称;导致遵从社会保险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的相关法律制度无法及时建立起来,一些本应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保险关系一直游离于法治之外。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处于非法治化的、政府单方面主导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不合理状态。这种不合理状态,既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之治”的基本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相去甚远。

(三)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内容存在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法规或政策的适用范围明显过窄,享有社会保险的对象是非常有限的,社会保险仅仅是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专利”,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第一,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仅处于起步阶段,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几乎被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尽管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但制度尚未定型,大量的农民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第二,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也比较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正规用人单位“固定”的就业形式而设计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和就业方式灵活化等因素。大量的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他们很难享有社会保险利益。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开始打破长期以来只覆盖城镇固定职工的格局,以不同的方式向农民工延伸,但总体上看,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基本上没有覆盖农民工,如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低,伤残得不到经济赔偿和治疗。”大量的非正规就业的职工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些情况大大地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

(四)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和混乱

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少,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多,立法主体多元,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如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国务院统一了通知,确定了两个试点方案,允许地、市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结果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选择不同的实施方案,造成这项本应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统一的混乱局面。近年来,还有一些省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固定了养老保险地方化的格局。立法主体的多元直接造成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制度定型难度加大。立法层级的无序导致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存在法出多门,互不统辖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这给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社会保险“有法难依”的困境。例如,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把“合作医疗”列为农民负担不许征收,有些地方也将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性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缺乏协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威信和可持续性。

(五)社会保险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缺乏合理约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规范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体现。我国社会保险法在立法技术方面,缺少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对不作为行为进行追究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导致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失灵,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指引、激励、规范、制裁和保护功能。现有的社会保险法规不具有法律的权威,社会保险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突出。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社会保险权需要法律救济措施。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有专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的机构,使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能够得到便捷、高效、合理的解决,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我国不仅没有建立专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的机构,没有便捷、高效的解决争议的程序,甚至还出现过由某市社会保险局和市高级法院“协商—致”,下发文件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金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的怪现象o。这剥夺了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成为纸上的权利。

四、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展望

根据上文分析,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既有成就也存在不足。这些不足让我们看到了加快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树立科学、先进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险(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思想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从法理上讲,社会保险权属于生存权这一人权的基本范畴,其核心内容是公民在遭遇社会风险(年老、伤害、疾病、失业、生育等)时,可以请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确保每一个公民有尊严地、体面地生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保险法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社会保险权的保障和救济,社会保险立法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并非仅是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法,更不是社会保险管理的权力分配法。这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最不能容忍的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忽视甚至权利的被剥夺。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维护社会公平,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加快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或变革的普遍规律。自19世纪末以来,德、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大都通过社会保险(保障)立法,从法律上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才能从应然的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再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公民的社会保险权才能真正实现。考察西方的社会保险立法,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分歧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安捧涉及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许多社会保障立法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博弈与妥协的结果。对社会保险来说,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规范,更在于实现社会保障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出台由全国人大——民意机构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能有效避免政府单方面主导社会保险政策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缺陷,从而确保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此外,社会保险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社会保障(险)的主要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还有,制定《社会保险法》可以使社会保险主体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定型,形成社会公众确定的心理预期,维系社会诚信。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和巨大的权威性,可以使社会保险纠纷依法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运作并持续发展。总之,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且已经成为完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三)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制定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的立法模式有以英国、法国等为代表的多部社会保险单项法律并存,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分散立法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多项社会保险项目为一体的综合立法模式。我国1994年在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规划中,采用的是综合立法即制定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模式。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应该采取化整为零的分散立法模式,即针对社会保险的不同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分别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社会保险基本法②。

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分散立法的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分散立法固然有比较灵活、便于修订等优点,但是,分散立法由于缺乏统摄全局的社会保险基本法的制约,非常容易产生社会保险各单行法律之间的重复、矛盾和冲突。因此,国际劳工局专家组在《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的研究报告中主张“分散的社会保障法律应综合并尽可能汇集起来,法律应当用最清晰的合理的语言来起草”的建议,值得我们在选择立法模式时予以重视。第二,从国外的经验看,固然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立法都经历了从某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立法内容逐渐扩展,从单一到综合的过程,但综合立法不是没有成功的先例。美国就基本上是以其综合性的立法即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而著称的。智利也在1924年制定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而原先采用分散立法的国家如德国,为了使社会保险立法系统化和明朗化,于1970年进行了《社会法》的法典编纂。美国、智利综合性立法模式和德国的《社会法》法典编纂的经验,充分说明社会保险制度是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的,这也是我们选择《社会保险法》立法模式时需要参考的因素。第三,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零乱、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粗疏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一部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以规范社会保险各项目所具有共性的内容,解决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急需解决的若干突出问题,为社会保险制度定型确立法律框架。实际上,即使采取分散立法,也不可能对社会保险的具体制度和事项做出特别详细的规定,反而会造成立法的分散、重复和立法资源的浪费。而制定综合、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至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等具体事项,可以留待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解释等作规定,为社会保险具体制度的发展留出空间,这是目前非常现实、经济、有效的选择。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应该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度框架应该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退休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脸、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项目。社会保险法还应对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责、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做出规定。

(四)强化社会保险法律的实施机制,健全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

社会建设论文篇6

1.1水资源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2200立方米,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北方地区只有990立方米,不到世界人均值的八分之一,水污染严重更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目前全国正常年份缺水量近400亿立方米,其中灌区缺水约300亿立方米,全国660多座城市中有400多座城市缺水,其中近110座严重缺水,18个主要沿海城市就有14个缺水。城市、工业年缺水近60亿立方米。据2003年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30多座城市发生了水危机或出现供水紧张状况。尤其是京津等大城市,在连续遭遇枯水年时就会出现严重水危机。因此,干旱缺水对国民经济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1.2用水效率低下与水资源短缺的现实相比,我国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巨大。2003年我国万元GDP用水量为465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0.5,发达国家为0.7~0.8;全国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为218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5~10倍,水的重复利用率为50%,发达国家已达85%;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20%左右,仅城市便器水箱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上亿立方米。

2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

在有限的水资源条件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成为首要的解决途径。节水型社会建设就是我们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实践中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形成的一种成果。《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3节水与节水型社会

节水是指采取现实可行的综合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提高用水效率与效益,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资源。

节水型社会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贯穿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意识,以完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体系为保障,在政府、用水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参与下,通过、行政、经济、技术和工程等措施,结合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全社会用水在生产和消费上的高效合理,保持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节水型社会不是在现有的社会系统上加上节水的内容,而是在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的具体实践活动中,都以节水作为其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体系,协调社会经济结构,实现社会系统、生态系统和水资源的良性发展,保障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永续支撑。可以看出,节水型社会较传统意义的节水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4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具体内容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要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建立起自律式发展的节水模式,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过程中,要明晰初始水权,要确定水资源宏观总量控制与微观定额管理两套指标体系,要采取法律、经济、工程、行政、科技等综合调控措施保证两套指标体系的实现。具体内容如下:

4.1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确定的分水方案,将市可利用的水资源量作为水权,逐级分配到各县(区)、乡、用水户(村、企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确定各级水权,并实行总量控制。

4.2以水定产。根据水权总量,依据现状和未来水资源承载力,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实行以水定产业、以水定结构、以水定规模、以水定灌溉面积。

4.3定额管理。依据水权总量,核定单位工业产品、人口、灌溉面积的用水定额和基本水价。以定额核总量、总量不足调结构,定额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

4.4公众参与。在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贯穿民主政治的思想,逐级选举产生用水户协会,参与水权、水价、水量的管理和监督,由村级用水户协会管理村集体水权,配水到户,并负责斗渠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水费收取。

4.5水权流转。在用水户协会和政府水管部门的监督下,用水户有权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售水量。转让价格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接受政府宏观调控指导的前提下,随行就市。

4.6城乡一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5节水型社会建设效果的评价体系

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估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通过社会、经济与生态协调性指标来评估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的整体效果,二是通过节水指标来评估节水措施落实效果。评价体系主要由宏观整体评价和微观指标评价两部分组成。评价具体操作需要通过指标来实现,指标选取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指标的典型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5.1宏观整体评价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为了实现区域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的可持续,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过程中,节水、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保护是统一协调的关系。从经济发展、资源状况和生态系统三方面来对比试点前后的社会状态,以评估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宏观效应。1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背景

1.1水资源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2200立方米,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北方地区只有990立方米,不到世界人均值的八分之一,水污染严重更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目前全国正常年份缺水量近400亿立方米,其中灌区缺水约300亿立方米,全国660多座城市中有400多座城市缺水,其中近110座严重缺水,18个主要沿海城市就有14个缺水。城市、工业年缺水近60亿立方米。据2003年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30多座城市发生了水危机或出现供水紧张状况。尤其是京津等大城市,在连续遭遇枯水年时就会出现严重水危机。因此,干旱缺水对国民经济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1.2用水效率低下与水资源短缺的现实相比,我国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巨大。2003年我国万元GDP用水量为465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0.5,发达国家为0.7~0.8;全国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为218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5~10倍,水的重复利用率为50%,发达国家已达85%;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20%左右,仅城市便器水箱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上亿立方米。

2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

在有限的水资源条件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成为首要的解决途径。节水型社会建设就是我们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实践中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形成的一种成果。《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3节水与节水型社会

节水是指采取现实可行的综合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提高用水效率与效益,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资源。

节水型社会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贯穿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意识,以完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体系为保障,在政府、用水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参与下,通过、行政、经济、技术和工程等措施,结合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全社会用水在生产和消费上的高效合理,保持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节水型社会不是在现有的社会系统上加上节水的内容,而是在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的具体实践活动中,都以节水作为其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体系,协调社会经济结构,实现社会系统、生态系统和水资源的良性发展,保障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永续支撑。可以看出,节水型社会较传统意义的节水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4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具体内容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要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建立起自律式发展的节水模式,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过程中,要明晰初始水权,要确定水资源宏观总量控制与微观定额管理两套指标体系,要采取法律、经济、工程、行政、科技等综合调控措施保证两套指标体系的实现。具体内容如下:

4.1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确定的分水方案,将市可利用的水资源量作为水权,逐级分配到各县(区)、乡、用水户(村、企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确定各级水权,并实行总量控制。

4.2以水定产。根据水权总量,依据现状和未来水资源承载力,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实行以水定产业、以水定结构、以水定规模、以水定灌溉面积。

4.3定额管理。依据水权总量,核定单位工业产品、人口、灌溉面积的用水定额和基本水价。以定额核总量、总量不足调结构,定额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

4.4公众参与。在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贯穿民主政治的思想,逐级选举产生用水户协会,参与水权、水价、水量的管理和监督,由村级用水户协会管理村集体水权,配水到户,并负责斗渠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水费收取。

4.5水权流转。在用水户协会和政府水管部门的监督下,用水户有权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售水量。转让价格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接受政府宏观调控指导的前提下,随行就市。

4.6城乡一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5节水型社会建设效果的评价体系

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估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通过社会、经济与生态协调性指标来评估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的整体效果,二是通过节水指标来评估节水措施落实效果。评价体系主要由宏观整体评价和微观指标评价两部分组成。评价具体操作需要通过指标来实现,指标选取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指标的典型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5.1宏观整体评价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为了实现区域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的可持续,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过程中,节水、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保护是统一协调的关系。从经济发展、资源状况和生态系统三方面来对比试点前后的社会状态,以评估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宏观效应。5.2微观节水评价在宏观整体评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考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状况,还需对具体的节水效果进行微观指标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包括综合指标评价、农业节水指标评价、工业节水指标评价、生活节水指标评价、生态用水指标评价以及水环境指标评价等方面。

6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实现,必须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最为迫切和重要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6.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制有效的各级领导和工作机制是试点建设的首要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由地方行政首长亲自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起统一有序的工作机制,协调各县(市)之间、水务局与各职能交叉部门之间、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与城市水务管理之间的关系,保障具体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必须建立起由上而下的运转灵活、信息通畅的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机制,协调处理上下各级之间、地方政府和流域机构之间的各方关系,切实做到沟通及时、工作高效。

6.2配置稳定的技术咨询力量,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原创性很强的综合工作,既无现成模式可供借鉴,也无成熟经验可供,但试点建设时间短,实践要求高,因此在试点建设过程中,应当广泛吸纳省内外和国内外高水平的水利科研单位,配置形成相对比较稳定的技术力量,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既作为试点工作技术常务咨询和协调机构,在节水型社会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重大技术问题提供指导,同时也负责开展相关科学问题研究,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6.3保障相关资金到位,重视配套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保障措施之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投入资金的及时到位,不同项目资金在符合基本建设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由相应归口单位负责审批,并予以及时划拨。二是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多种投资渠道,保障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

7结论

节水型社会是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人和水的关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体系,协调社会经济结构,实现社会系统、生态系统和水资源的良性发展,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保障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永续支撑。

参考文献:

[1]梁建义,徐振辞.南水北调受水区河北省廊坊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规划.廊坊.2006.

[2]冯城,王亚华.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资料汇编(三).张掖市.2004.

社会建设论文篇7

论文摘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论的理论内涵,并在人类社会发展动力、社会主义发展观和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等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本质论,深刻揭示了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开辟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学说的新境界。

社会主义本质是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更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日益推进,社会主义本质也随之日益丰富,社会主义优越性逐渐体现出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针对新时期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阐明了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径,是社会主义本质论与时俱进的新发展。从“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来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动力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丰富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本质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深刻地揭示了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根本要求,也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在更高的层面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有利于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类社会发展动力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本质论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引起的。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在它们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引起社会变革的根本源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因此,衡量某种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进步与否的标准只能是判断它是否适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邓小平指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2]。在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中,邓小平特别强调了生产力观点,指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荃础,离开了这一点就离开了社会主义的根本,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

“三个代表”关于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动力理论的新发展,凝结了20世纪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先进性的根本标志与根本要求就是代表和发展中国的先进生产力。在党的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3]。邓小平则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LI丁。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不断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仁4]。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核心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其纲领和实践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始终走在先进生产力的前列,忠实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健全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努力创造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坚实的物质基础。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带领全国人民尽快发展生产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不断增强我国综合国力。世界科技革命正在形成新的浪潮,又一个科技和经济大发展的新时代正在来临,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大国,都在加紧调整科技和经济战略,增强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我国经济能不能加快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社会主义本质的首要内容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离开先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党的宗旨的实现和先进性的弘扬就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作为先进的社会制度,其本质就在于它比资本主义制度更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理应成为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科学论断,不仅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对党的建设提出的客观要求。“三个代表”把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作为第一个方面提出来,突出了“生产力”的理念,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的准确把握和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洞察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本质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社会主义发展观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本质论

文化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历史证明,文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作用,先进的文化推动社会发展,落后的文化阻碍社会发展。中国先进文化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指出:“牢牢把握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着眼于世界科学文化发展的前沿,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从思想上精神上正确武装和不断提高起来。这也是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保持先进性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4]。在当代中国,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一切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先进的社会生产力,要求有先进的社会文化与之相适应。先进生产力与先进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先进的政党不仅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且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看作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反复阐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需要先进文化的智力支持和文化依托,没有代表社会发展趋势的文化知识、理论武装,就难以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中有更大的作为。同样,先进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最新经济运行方式和新科技手段的介人,否则,文化发展就难以有更大的实力。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之论述,突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全面发展思想,体现了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社会主义全面发展本质要求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一种坚持社会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观,它既承认生产力、经济基础对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又高度重视作为上层建筑的思想文化的反作用。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社会制度,又是一种思想体系,作为思想体系的社会主义,是从批判资本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而来的,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因此,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第二个目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其精神实质就在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始终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体现在上层建筑的思想文化方面,就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建设。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民族的重要力量和体现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党只有坚持成为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才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才能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个代表”把“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者统一起来,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规律的高度,在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首先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同时,又从精神文化层面上揭示出保持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和任务,从而要求中国共产党应当自觉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推动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以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任务。在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80周年的“七一”讲话中,将代表中国先进文化概括为“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4〕。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社会主义价值目标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灵魂,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内容中““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50多年前就深刻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只有无产阶级的运动才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5]。正因为如此,工人阶级的事业与全人类的解放事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不会也不可能孤立地寻求自己的解放,它如果不能解放全人类,就不能最后解放自己;要使自己获得彻底解放,就必须首先解放全人类。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决定了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向人民负责,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惟一、根本的宗旨,是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价值目标。一早就说过:‘“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3]。邓小平强调:“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1]。邓小平在揭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与社会主义最紧密的本质联系之后,紧接着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突出了社会主义在生产关系方面的目标和要求,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本质。这是与其他一切剥削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特别是“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现了它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义和价值。邓小平始终强调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答应不答应”为标准来衡量党的各项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终目标和归宿就是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和社会主义本质论的继承和发展。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出发,更加深刻地指出,中国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4]。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一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4]。我们党的所有工作,“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4]。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和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穿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的主线和灵魂。从根本_1二说,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在于它一贯忠实地代表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实现共同富裕提升到党的建设的高度,发展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目标的集中体现和进一步深化。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要求党在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基础上,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切切实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经济利益,还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真正体现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是人民的公仆的党建思想。他反复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并要求全党和各级干部“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论述,坚持了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基本观点,把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放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把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终的落脚点。这一科学论断,不仅指出了中国共产党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而且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都是为了更好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学习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有利于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进而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本质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论在新形势下的重新概括,其具体内容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认识。

3.在坚持“三位一体”奋斗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新论断。基本路线中提出的奋斗目标是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富强、民主、文明”是“三位”,“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体”。首先看“三位”,显然“富强、民主、文明”分别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对应,从而保证了理论思维上的逻辑一致性。仅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种逻辑一致性就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毕竟精神文明不能涵盖政治文明的全部内容,尽管其中也包含政治文明的因素。所以,同志在论述“德治”与“法治”的基本关系时就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川(勿)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提出的三大文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中“三位”的逻辑一致性,可以看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再看“一体”。社会主义现代化概念提出时就带着中国特色。邓小平论述小康社会时,就将中国式的现代化同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作过比较。他说:“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概念,而是‘小康之家,。‑}sl(})},0就算达到那样的水平,同西方来比,也还是落后的。所以,我只能说,中国到那时也还是一个小康的状态”,“只是一个小康的国家”。fsl(}0)同志在邓小平“小康社会”构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毫无疑问也存在着中西比较的内涵,虽然没有说超过,但为了中华民族最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他在党的各种会议上,包括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上,都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

当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绝不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否定,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框架下,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作出了一些新的判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的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三、与时俱进的方法论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为分析和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提供了方法论体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同任何理论的形成一样,之所以形成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论,还有着自身的方法论体系。只有以这个方法论体系为指导,才能正确分析和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顺利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作为方法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既有思考问题的基本观点,又有着评价问题的基本立场。撇开众多具体方法不谈,我认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必须善于运用辩证发展和普遍联系的系统分析方法。这三个“必须”是形成和实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的哲学基础。同时,从这三个“必须”,我们也可以看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1.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正确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间题,以其为指导,党才领导人民经受各种考验,排除各种干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深了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它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艰辛探索和伟大实践的必然结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必须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而这些基本经验,联系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归结起来就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因此,我们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灵魂和主线,作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动力,作为衡量全国建设小康社会是否取得成绩的重要标准。不能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能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不能维护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说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偏离了方向,也取不到成效;反之,则说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纳人了正确的轨道,最终能够实现各项奋斗目标,完成各项任务。

社会建设论文篇8

本次研究对象为建筑工程系学生出勤和迟到情况。选取两者为研究对象目的是通过对学风建设重要指标的调查研究,获取真实可信的结论为学风建设方面取得成果提供有力的保证。本次调查采用多种社会学调查方法,包括:问卷法、访谈法、观察研究法、文献研究法。

2学风存在问题分析

从社会层面上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价值观的变化,重物质的价值观取代了重精神层面的价值观。对于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津桥学院作为独立学院,由于自身独特的办学特点同样也存在被社会所接受的一个过程。家长、社会方面存在的认识对于独立学院的发展以及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校的学风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影响因素。除了社会和家长的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教师方面。“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自身的言行举止对于学生来说都是巨大的标尺。独立学院由于自身发展时间不长,师资队伍都以年轻教师为主,教师刚毕业存在经验上的不足,初期会对学生的培养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一部分教师是由公立院校的外聘教师构成,这部分教师资历高,教学经验丰富,掌握课堂能力强,然而由于这些教师来自于公立院校的外聘教师,本身在母校就兼任较重的教学任务,外加独立院校学生自身特点,使得他们在独立学院任教期间就不能做到全身心投入,缺乏足够耐心;另外,一些教师由于自身方面缺乏师德和教师的自身素质,对于育人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对学生采用放任的态度。以上这些都会导致学风建设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使得出勤率偏低。从学生层面上来说,主要体现在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班级班风影响校风建设;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学习自控力较差;个性突出,自我意识强,心理脆弱。学习态度、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学习者对学习较为持久的肯定或否定的行为倾向或内部反应的准备状态。它们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行为的发生、学习效果的好坏。独立学院学生在这关键的方面恰好存在缺陷,部分学生对于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以为学习是为父母,学习仅仅是为了最终毕业时的两证,没有为自身确定明确的学习目的,完全是被动学习,应付过关。学习自控力较差也是在调查中普遍存在,且尤为突出的特点。独立院校的学生从高中开始自控力差的特点就已经形成,该特点直接导致了高考考分偏低,然而性格形成容易,更改一些毛病缺点却尤为困难。在父母远离自己的环境中,一旦放纵收心就非常难。

3学风建设工作的对策研究

3.1学校层面

3.1.1强化实践教学建设工程独立学院学生素质总体来说要比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低,然而这些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却很强,因而要提高他们的素质就应该在实践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是学院教学的重要部分,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中心环节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于独立学院教育的必然要求。目前许多教师不愿意从事实践教学工作,这也使得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不稳定。应该重视实践师资力量的培养,建立一系列制度性机制,提高实践教师收入以及地位,从精神层面上鼓励实践教师发展自身专长,将其应用到教学中,还应加强对实践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实践能力。还可将部分教师安排到实践点进行锻炼,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教师带领青年教师进行实践工作,这将有助于青年教师的成长。

3.1.2独立学院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制度化是学校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独立学院和学生自身存在的特殊性要求,学校应该加强校内制度化管理,弥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自律性不强的特点。结合学生自身综合素质较高、实践能力突出、社交能力强、思想较为活跃等特点,学校应在制度化的基础上,提高人性化的管理。给予学生特别的关爱,加强学生自身的道德培养。如何将两者恰当的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是学校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找寻结合点是学校工作的重点。

3.1.3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因此,建设一支优良的辅导员队伍,使之成为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专职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等教育模式,在学生构成、机构设置、运行模式上又具有一系列新的特点,这些都加剧了其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紧迫性与艰巨性。辅导员是从事辅导工作的人员的简称。辅导员制度是目前大学普遍采取的一种学生管理制度,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以及学生党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组织协调各班级日常事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将会对学风建设起到重要作用。辅导员应加强与班级学生的联系,关心爱护学生,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教育和指导,处理突发事件。对于经常缺课影响出勤率的学生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及时处理,保证学风的纯正,给大多数渴望学习的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环境。

3.1.4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的完善党支部是院级党委管理下的最小单位,党支部的主要作用是发展党员,对党内大政方针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党支部对于内部的党员同志的思想和品行都有良好的塑造的作用。学生党员同志在党支部的宣传教育下,树立了良好的道德观念,从自身建设做起,在班级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于班风的树立起到积极作用。在完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基础下,党支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严格要求学生党员,严格规范入党程序,保证培养出的党员同志都能起到榜样的作用。另外,在各班成立“党员红色小组”。由一个班级中的所有党员组成“党员红色小组”,在班级中承担维护课堂秩序、严肃考勤、促进学风建设的责任,推进以党建促学风的良性循环。班委是一个班级体的骨干力量,辅导员在培养的过程中就要选择好班委,培养学生骨干,通过班委带动整个班级,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平时多鼓励,多关心、信任同学,让他们从内心深处敬仰你,心甘情愿为你办事,这样班级的学习风气也才会被带动起来。

3.1.5其他方法: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采用考勤系统进行学风建设是一种新的尝试。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在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根据本专业学科特色,研发了针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的考勤系统与网络平台。考核形式,主要是由辅导员老师及任课教师向学生收取考勤卡代替传统的点名形式进行的。每次刷卡结束后,系统将自行生成缺勤旷课学生名单,同时系统连接着学生手机电话号码及学生家长手机电话号码,使得学生及家长收到缺旷课短信,通过这样的方式以促进学生的出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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