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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8篇

时间:2022-05-07 06:14:07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辅导员配备情况;

3、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4、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5、核定的许可事项变动及办理审批、备案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情况;

3、办学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

2、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情况;

3、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4、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自查自评,形成的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管办;

(二)省教育厅审查年检材料,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四)省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自查评分表一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纸质一式三份,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可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年检结论。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年检结论和《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教育网和*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2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认真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市教社管字〔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年7月31日前,凡经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中小学、民办职校、民办幼儿园(具体名单见附件4)。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民办教育政策规定情况。

(二)学校基本建设情况。包括校园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校舍建设等方面。

(三)教育教学开展情况。包括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四)学校管理情况。包括行政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广告、后勤管理等情况。

(五)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接送学生校车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卫生条件是否合格等。

(六)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本年度财务状况及审计情况。

(七)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其他证件是否齐全情况。

三、年检工作安排

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20*年12月上旬起至2009年元月上旬结束。

第一阶段:办学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年12月上旬)。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按年检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概况;2.办学思想和思路;3.办学基本经验和特色;4.自查自检情况;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并填报《20*年**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1)。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办学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年度自查报告;

2.《20*年**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3.年检评估细则(自评分)(附件2);

4.本年度刊发、散发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宣传材料样本;

5.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7、收费许可证及本年度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8、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9.校舍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0.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11.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凡提交的材料均用A4纸,必须按上述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学校名称,一式二份于20*年12月3日前交县教文局教育股。各乡(镇)民办幼儿园由各乡(镇)中心小学督查其年检并上交相关材料。对未开展自查、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年检,县教文局将收回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阶段:县教文局检查阶段(20*年12月中、下旬)。

县教文局将组织力量审核各民办学校(幼儿园)上报的年检材料,并结合日常管理所掌握的情况,对办学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考察校园环境,看教学、行政、生活设施,听汇报,开座谈会,查资料、财务报表等方法进行。对招生、办学中存在明显问题,以及办学条件简陋、教育质量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重点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3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3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我厅决定,从今年起,对全省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为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职责和范围

民办学校的年检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三)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九)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年检的步骤和方式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采取民办学校自查与省教育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学校自查阶段

每年10月至12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对照年检机关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

(二)抽查阶段

次年2月为省教育厅抽查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抽查,并于次年2月底完成。

(三)结论阶段

省教育厅根据抽查和学校自查情况,于每年3月上旬形成学校年检结论,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

四、年检结论的运用

民办学校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4

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后,我院党委行政认识的起点比较高。在接受国家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后,曾赴广东、山东、浙江等地考察学习示范型高职院校科学发展的宝贵经验。今年初省第17次党建工作会议后,院党政领导集中学习王国生书记和沈健厅长的报告,开始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筹划和准备。3月7日召开动员大会以来,根据省高校工委《学习调研阶段的指导方案》的要求,在省指导检查组的帮助指导下,努力完成规定动作,积极创新自选动作,顺利取得了学习调研的良好成果,从今天起,将正式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省高校工委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案,并传达了中央四月一日召开的省属高校学习实践活动研讨会精神。现在我代表院党委对第一阶段学习调研进行总结,对第二阶段分析检查进行部署。首先讲一讲学习调研阶段的活动情况。

最近院党委对这一阶段基本情况进行总结,认为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估价:

一、紧张有序地开展了学习调研活动。

活动时,我院紧跟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全体党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人大代表、无党派人士400多人参加了动员大会。大会以后,大家把学习放在首位。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安排集中学习时间超过了规定的20学时,连同听辅导报告和观看专题电视片,多达27学时。把开展调研活动作为这一阶段的重要环节,从3月10日起院党政5位领导同志带领3个调研组围绕6个课题展开专题调研。先后有系主任、处室负责同志、教研室主任、教师、班主任、机关工作人员及部分学生代表700多人参加了座谈和访谈。分发调查问卷1650份,形成了4份专题调研报告和综合调研报告。17个党支部分别展开调研,写出支部调研报告14份。各类调研收集90多条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纳出有关和谐稳定、体制机制、师资队伍建设、开源节流和作风建设等5个方面问题,为下一阶段分析检查提供了依据。解放思想大讨论是学习调研阶段着力抓好的又一项重要活动。院党委、各支部分院系两个层面统一安排思想解放大讨论36场次。讨论围绕什么是科学发展、为什么要科学发展、过去有没有科学发展、今能不能科学发展、怎样才能科学发展、我为科学发展做什么贡献展开,重点讨论了如何“特色强校,科学育人”。讨论中大家畅所欲言,发表了很多很有价值的意见。

二、注意根据高校特点抓学习调研。

这次学习调研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领导率先垂范,典型引路。活动中党委一班人亲自起草动员报告,亲自组织动员大会,亲自参与各项活动,3名副院长亲自动笔撰写学习体会在简报上发表。运用典型示范,确定教务处、信息系为先行试点单位。院党委先后召开了5次会议,带头学习上级文件、分析活动开展情况,讨论学院主要问题。基本上做到了领导带动了中层,中层带动了党员,党员带动了群众。广大师生员工看到领导同志的决心和诚意,调动了积极性。他们说:“领导有诚意找问题,我们有诚意提意见”。其次,活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学习既坚持原原本本阅读规定文件,又邀请专家作辅导报告,四次观看系列电视片《重托》。土木系支部会同后勤集团支部,还把学习文件和组织党员参观新农村建设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基础部主动把科学发展观编进教材,向一年级2000多名学生印发了知识竞赛题,组织开展竞赛。应用艺术系等召开了科学发展观专题班会,推动了学生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再次,自觉联系实际,坚持求真务实。经贸系党支部结合本系专业近年报考人数逐渐减少,讨论了今后生存问题,提出了“营销专业”要“营销”的口号,决心加强招生宣传,重新崛起。机电系根据高职培养人才特点,提出了“教学要改革、教师要改型”的建议,加大了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力度。招生就业处深入分析近几年学校招生利弊得失,从科学发展的高度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同时,学做结合、边查边改。院系对调研中收集的90多个问题,及时分类,对需要下一步系统研究解决方案的,计划放在下一步解决,对容易解决的具体问题,立即整改。针对教职工意见,学院对办公室和图书阅览室布局作了调整,扩大了教师和学生阅览容量,增加了开放时间。全院已整改类似具体问题10个。

三、注重成效抓学习调研。

第一阶段的初步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大动员”提高了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全院60%教职工直接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后较好地克服了“活动与己无关”、“本人无能为力”、“时间难以安排”、“本院问题不大”等错误观念,提高了积极参与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其次是,“大学习”提高了党员干部理论水平和认识水平。大家普遍认识到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和内涵;必须在服务地方服务社会上取得新进展;机关必须为教育教学服务;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同心协力为“申办高职本科,创建民办名校”作贡献。再次,“大调研”找准了前进方向。学院调研找到了“申办高职本科,创建民办名校”5个方面主要问题,系部也结合自身实际找出了各自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分析检查整改落实打了基础。同时,“大讨论”在全校形成了科学发展的共识,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讨论中,大家说:回顾学校过去,展望学校未来,我们心情舒畅。民办院校国家不拨一份钱,完全靠自我发展完善条件很不容易。我校在过去发展中对硬件投入较大,但教师工资待遇比公办院校较低,希望今后注意用待遇留人。学院领导能正视存在问题,我们表示高兴和理解,要同心协力为克服眼前困难,科学发展共谋长远利益。不少人表示:江海学院不是国办的,也不是私立的,是全体教职工的学校,教职工利益和学校利益是一致的。江海兴,教师好。我们与学校命运紧密相连。应爱护学校、关心学校,为学校科学发展出大力。

四、寻找薄弱环节,继续深化学习调研。

我院前一阶段活动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据反映:一是这一阶段时间短,任务重,日程安排偏紧,有些工作难以做深做细。二是系部处室在活动中存在不平衡性,学习效果也有差距。三是总体上大家能够紧扣主题发表意见,但也有少数同志具体意见提得多,如何从大处着眼共同探讨科学发展,立足点不够高。四是,提高到理性认识高度思考问题还不够理想,对讨论中提出的新理念、新看法梳理不够及时不够深入,理论成果比较单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党委强调要把学习调研贯穿全过程,准备结合分析检查深化学习调研,结合整改落实深化学习调研,结合当前申本建设深化学习调研,结合十周年校庆总结十年办学经验深化学习调研,目前已开始组织实施。我们一定要把重学习、重调查作为继承党的传统、加强自身建设的永恒课题,更好地贯彻到今后领导工作的实践中去。

下面,我讲一讲党委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部署。

首先我们要提高对分析检查意义的认识,明确分析检查的总体要求。搞好分析检查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这一阶段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过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接受群众公开的监督和检验,有助于增强党员和党的干部的党性修养;②分析检查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承上启下、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做好了,整改才有明确的方向,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质量才有保证;③分析检查形成高质量的文字报告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对指导学校今后科学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的引领作用;④分析检查对院(系)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分析检查,锤炼我们用科学发展观发现问题、正视问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

分析检查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围绕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两个环节,梳理提炼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指导学校今后科学发展的分析检查报告。这一阶段的时间安排是从4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基本结束,约40天左右。这里侧重讲讲这一阶段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要继续深化学习调研工作(从4月中旬-5月底)。

要在第一阶段集中学习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党员干部研读中央指定的学习内容,结合学习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文章。学习中要进一步紧密联系实际,坚持学习科学发展观与推动科学发展相结合,坚持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统一。要注意做到四个“紧密联系”:紧密联系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部署要求,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我校要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和为地方服务等工作。紧密联系当前社会稳定形势,着力维护学校稳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紧密联系本校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形成关于学校科学发展的共识。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推动申本建设、搞好今年招生,推动校园建设,组织好十年校庆。

二、充分准备开好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会(4月中旬——4月底)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汇总、梳理意见,积极采纳群众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班子成员之间通过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三是认真撰写发言材料。材料一写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二写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三写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校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确定在4月28日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我院确定的范围是党委委员、部分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党外人士和群众代表。准备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指导。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要到各自联系点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会后,要将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报高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支部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欢迎大家对我们领导班子提意见。在开好校、院(系)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认真组织全校党员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希望全体党员重点围绕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个人先锋模范作用踊跃发言。

三、起草和修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4月中旬-5月中旬)

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做到“四个写清楚”:一要写清楚在学习调研基础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本校、院(系)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形成了哪些共识;二要写清楚党的十六大以来本院(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深入分析产生突出问题的主要根源;三要写清楚院(系)科学发展的主要思路,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努力在一段时间内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写清楚院(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改进作风的具体措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思路、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对策措施等,提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起草分析检查报告时要重视系统梳理院(系)和师生、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尤其是要原原本本汇总大家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的批评意见,使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反映实际情况,真实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集体智慧。要在5月初至5月中旬反复修改完善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首先要分别召开校机关处室、基层单位、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其次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会议让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要专题研究。校级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送审稿)于5月20日前呈报省指导检查组。

四、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5月25日前)

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拟组织学校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党员代表、教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及师生代表200人参加评议。采用适当、有效的方式组织评议,拟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大会、书面接受评议等进行评议。评议内容要同分析检查报告内容相统一,评议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评议领导班子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评议领导班子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工作措施行不行;评议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修改完善并公布分析检查报告。(5月底前)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7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8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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