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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方法8篇

时间:2023-07-09 08:25:10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

关键词:产学研 实验教学中心 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170-0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是民办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率,是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在教育部的大力倡导和社会企业热心支持下,许多民办高校开始实行实践教学改革,加大投资力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设施,初步形成了实验教学与服务社会、与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与择业就业、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良好局面。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由实践教学功能转化为生产、教学、科研为一体综合机构,实验教学中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得到了快速发展,不仅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是学校提升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设服务能力的关键。但是实践教学目前依然是民办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很多民办高校从文件和精神上加大实践教学,但是具体怎样能加强实践教学的措施和方法还不是很多,所以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现状

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的结构不断地向精细化、多元化发展,这一方面促进了高校实践教学、科研水平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在民办高等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制定出适用有效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是实验室中心管理需探讨的主要内容。

目前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1 管理机制不健全

管理工作职能过于分散,产学研没能实现一体化管理,不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实践教学资源利用率低,并且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文件。

1.2 实践教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

因为民办高校办学资金有限,导致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不明确、有些实验室硬件资源闲置率高,而有些教学科研的需要的配套软硬件设施却跟不上实际需要。

1.3 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实验教学中心专职师资力量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科研、教学管理上的要求。在民办高校校中,实验室教师往往被统称为实验员,无论是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评选优秀教师等各个方面都和理论教师区别对待,却忽视其在人才培养中和实验室教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往的办学思路、教育理念和现行的制度影响了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的建设,造成了有管理创新能的教师不愿意加入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中来。

1.4 产学研各自为政,没有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管理

现在民办高校实验室产学研的管理大都是比较分散的,因为产、学、研三个方面都是自成体系的,一般也都是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创建和管理的,这样就导致产学研各自为政,不能很好的相互借鉴和有效的利用资源,没有实现一体化管理。

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研究具体措施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学科发展的现状和办学特色,充分考虑现有教师、实验室资源、学科分布及未来学科、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与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统筹规划好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资源,积极加强产学研一体化管理体制,制订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产学研管理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为了更好的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的服务职能,加强各个实验室的资源共享,提高民办高校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方法措施。

2.1 将实验中心管理目标进行分解

实验教学中心的包括人员、设备、成果、资金等的管理,并对其中关键的实践教学体系、科研体系、生产体系、保障体系逐一分析,制定管理方案,统筹规划好实验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中心的实践教学设备。例如人员的管理,根据现有实验中心的教师和实验室情况,进行分配,每个教师负责具体的几个实验室,包括设备的维护、实验室卫生、实验课前准备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另外民办高校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及专业发展和实践教学需要,科学设置实验室,合理配置相应岗位和人员。加强实验室主任及实践教学人员的聘任工作,通过政策导向,如实验教师享有专任教师待遇,参照教师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按相应教师系列考核。实验教师主要承担实践教学工作,具备承担理论课程教学能力的教师,可适当承担理论课程的讲授。吸引一批双师型、高水平的教师和实验技术骨干到实验室工作,促进实验教学队伍管理素质的提高。以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2.2 完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2

[关键词]民办高校;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

管理学作为管理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具有理论性和艺术性高度结合的特点。为提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和灵动性为教学重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生源质量普遍不高,学生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并且大多缺乏自主学习的意识。面对民办高校的这种情况,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管理学教学模式显然不能与民办高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也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案例为载体,在教师的引导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从机械地听和记,变为主动探索与思考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用案例教学法来实施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堂设计以教师为主,偏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

管理学主要对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进行研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通过教师的授课,让学生理解管理理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职能的基本含义和实施过程。由于知识点较多,课时安排又比较紧凑,在课堂教学中很容易使教师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处于辅助地位。而民办高校的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很容易出现授课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学习兴趣大幅下降的现象。

(二)大班授课,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民办高校普遍采用大班授课。而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而言,基础知识不牢固,学习目的普遍比较盲目,学习一门课程主要以拿学分、不挂科为目的。在管理学大班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很难兼顾到每一个学生,使得一部分学生出现平时上课睡觉、玩手机、聊天等现象,考试时临时应付。另外大班授课,教师如以案例教学的方式来开展授课,由于学生人数太多,在讨论环节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三)考核形式单一

目前,管理学课程的考核方式以闭卷试卷考试为主,这种方式容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公平性和严肃性。但管理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的学科,单一的试卷考试形式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要以强制性理论知识的记忆为主,忽视了管理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所设计的教学环节学生的参与主动性不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最早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实行,将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穿插到理论教学过程中,激发和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课程讨论的一种授课方式。1990年以后,我国教育界开始研究并推广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一般有四个环节。第一步是课前教师收集整理加工案例;第二步是学生阅读案例,并围绕案例进行查找资料;第三步是案例讨论,这一步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为了提升效率,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分组并围绕关键性问题、教学重点展开讨论;最后教师还应对案例讨论的全过程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对学生参与和讨论情况的印象与评价。

(一)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习兴趣

传统的授课方式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教学内容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实用,且非常难以吸收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如以管理学中组织职能的过程为例:通过理论可以了解到组织职能是围绕着组织结构的建立、维护和变革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职位设计、部门划分、职权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的协调等内容,但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接触这些知识较少,所以多以死记硬背的方式来掌握这些知识点,学习过程变得枯燥无味。但案例教学将这些理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细节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给了学生,学生通过对这些管理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过程,自己去思考、去创造,发表见解。通过这种方式一是促进了学生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了学生对管理相关知识点的理解能力,起到一种激励的效果,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注重双向交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传统讲授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讲解员,强调的是老师对学生的一种单向知识传递,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把自己掌握的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师生之间互动、交流很少。案例教学是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使用特定的案例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查阅案例讨论中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主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吸收的一种授课方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小组讨论和总结三个阶段。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和交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由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双向的教学形式不仅注重了师生之间的知识交流,也达到了集思广益,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和引导者。在开展案例教学前,教师必须搜集、整理合适的、具有时效性的案例,这一步骤一方面提升了教师的知识储备量,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教师教学的与时俱进性。另外,在案例讨论和总结环节,为了保证讨论不偏离主题,并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形成独立看法,教师必须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有较深刻的认识。以案例为媒介,学生将复杂的知识融入到了生动的案例情景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在帮助学生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也将新的知识融汇到了原有的知识架构中,并丰富了教学手段,提高了教学水平。

三、提高民办高校管理学案例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一)恰当选择案例教学内容和时间

合适的案例教学内容是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的基础。一方面,案例教学材料内容翔实且具有典型性。管理学课程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既要有成功企业的案例,也要有失败企业的案例;既要有大中型企业管理实践的案例,又要有小型企业的案例。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内容必须要经过仔细选择。选择时要综合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管理学课程的讲授主要是围绕着管理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大职能来展开的,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案例的设置也要重点围绕这四大职能来实施。另外,案例的难易程度也要适中。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时,如果学生感觉案例内容简单、案例内容没有意义,学生就失去了收集资料和预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的案例教学效果也就难以保证。如果案例内容过于复杂,民办高校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本身就不高,难度过高会使得学生出现缺乏兴趣、望而却步的现象。最后,选择的案例内容要真实、贴近生活,这样的案例可能就是学生在现实生活或将来走向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或问题,这样的案例使学生感到对以后的生活或学习有帮助,可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因此,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之前,必须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学材料,以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和效果。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教学既要重视其理论性也要重视其应用性,案例教学所占的课时比重应适中,一般占1/3比较适宜。如果案例教学活动所占课时过多,理论知识就会掌握不牢固,案例教学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3

关键词:教学;学生;管理;问题与对策

教学管理是指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使得教学活动达到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教学管理还是正常教学秩序的保证。另外,管理是一门学科,它是基于人性和人群差异性基础上的民主化、科学化操作,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过程。所以,要想搞好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必须认真探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之路,两年来作者在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道路上进行许多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于“我院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问题?如何解决?学生应该怎样自主学习,怎样适应先行的教学管理过程?教师应如何开展教学活动,怎样进行教学过程管理才能充分贯彻和体现我院“学以致用、应用为本”的办学理念?”等这些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一、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1.教学方法简单,缺乏弹性,影响教学质量

经过作者近几年研究可以看出,民办院校在平日各科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教学方法单一,普遍,无新,缺乏弹性。随着时展,教师相比以前的教学方式,除了单一的板书教学已经更多的运用了多媒体的教学。即便如此,还是存在的大部分的照本宣科和照屏宣科现象,形式更新,内容却不新。单一、枯燥的课堂容易影响教学质量,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让师生共同的融入课堂,使课堂效率降低。

2.教学课程安排不合理

民办院校的教学课程安排存在着一些问题,各专业课程多而杂,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学生专业抓不紧,兴趣学不好等问题。对于我院的选修课安排这里要说一下,课程内容、课题项目较为单一,无法体现选修课的特色,多数选课属同一类型。学生选起课来,无法明确所选目标,甚至不能选到自己期望爱好的课程,这样一来学生容易抱着消极的心态去上课,不能达到选修课开设的目的。

3.注重教师的使用,忽视教师的培养

经常见到各报刊上重金聘请名师教学的启示,不乏有高校重金聘请专家教学。不可否认的是,名师教学带来的益处。老师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才是学院发展的不竭动力,这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尤为重要。“师爱”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博大无私的爱,它包涵了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曾说过:“捧出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这就是对教师教学生涯的最好写照。

二、教学管理解决问题的对策

教学管理是什么?管理的重点是人。”通过管理去解决在课程改革中:转变教育教学思想,使“教育旨在促进人的发展”;转变教师教学行为,使“教学能满足人的基本学习需要”;转变学生学习方式,使学习让人变得越来越聪明。下面我们根据经验,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1.改革方法,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对于教学方法单一,缺乏弹性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改革教学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抓住创新,注入新鲜的元素。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书本理论与教学实践结合起来,重点把握学生理解、掌握、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要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继承与创新、改革与发展关系。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的融入课堂,积极学习。

2.优化课程结构,需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

首先要优化课程结构,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设置必修课,真正的将各专业的培养落到实处,确保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另外,要增加选修课比重,提供多课题,多专业的选课内容,允许学生跨院系、跨学科选修课程,使学生能依托一个专业,着眼于综合性较强的跨学科训练。

3.建立健全教师与学生的培养,处理好学院管理的各关系

应重视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注重思想的培养,以此来更好的引导学生。另外,应处理好学院管理的各关系。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上,要加强理性的思考,处理好现在与将来、规模与效益、和谐与发展的关系。在具体教育教学工作中,要转变单纯重视教学内容、轻视教育过程的现象,要处理好形式与内容、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先要务实,才能求真。

三、学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1.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重管理,轻服务”

我们的高校管理工作都强调高校学生管理包括规范(管理)学生和服务学生两大方面。但是在具体操作上,更多的时候却仅仅是强调了管理,管住学生成了学生工作的原则,而为学生做好服务往往流于形式或不尽如人意。传统学生观认为,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被要求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但对于学习方法、学生心理、就业择业观念等却缺乏必要的引导。

2. 欠缺学习动力,成绩不够理想

学习的动力来自心中的目标和梦想。因此,学习需要为自己定个目标,为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而努力奋斗,只有在逆境中勤奋刻苦才能化压力为动力。同时,民办院校大部分学生成绩是300分左右录取进来的,他们自控能力较差,他们在初高中时期,经常依赖老师、家长“催”的学习习惯。而进入大学校园后,不在父母身边,没有班主任的督促,他们就经受不住各种娱乐活动的诱惑,对于课外活动过分地投入,整天为组织各种活动而忙得不亦乐乎,从而耽误了自己的学业。而且在当今信息社会,民办院校学生接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使得学校教育的权威影响力在减小,不少学生因沉迷于网络和游戏,影响了学业和健康。

四、解决学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1. 以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

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的已不合理,它与以服从、整齐划一为特征的管理价值取向与教育的本质相矛盾。所以,我们必须要转变学生管理观念,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变管理为服务。

2. 以生为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4

关键词:风险防范;民办教育;立法;政府监控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291-03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系统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内外部原因,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为防范这些风险隐患,并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是发展民办教育的关键。民办学校自身及其办学者是风险防范的主体,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立法、监控与服务是民办教育风险防范的重要依靠。因此防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既需要民办学校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力支持,其中后者至关重要。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并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从而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性,保证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立法、监控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国家教委)曾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非学历高等学校的机构名称问题》、《关于社会办学经费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条例,搭建成了民办教育法律的基本框架,但民办教育尚未在观念和机制上进入整个教育体系,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法律地位与现实状况不相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办教育立法标准不一致,产生法律冲突。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提供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它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不相吻合之处,比如在学校产权归属、税收优惠和投资鼓励、中外合作办学以及民办学校教师身份认同等方面都存在着不清楚、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由此带来相对应的政策环境不稳定现象产生,从而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法人属性;但1998年10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则把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这是一种模糊的法人定位,它使民办学校因身份不明而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国《税法》规定,“凡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向国家交纳税款”,按这一规定,民办学校属于应纳税的范围,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把民办学校列为社会公益事业,两者显然存在冲突,给实践者和执法者带来困惑,使其无所适从。

2.民办教育立法滞后,跟不上实践的发展。目前中国已经颁布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的教育立法活动主要遵循,先实践后立法的原则,主张先摸索经验,再将好的经验形成法律。但是由于民办教育的实践走在法规的前面,常常是民办教育立法跟着民办教育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制定什么法规,思考制定相关政策,使得这些民办教育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民办教育实践,因而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学校创办标准及审批权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成本的测算和分担、投资者和办学者的权限、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办学校的产权关系及税收问题,以及学生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风险等等,无法给予明确答复。此外与民办学校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民办学校在探索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法律法规里找不到有效的依据进行解释,给民办教育实践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3.法律规定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称为“定性立法”,注重定性而忽视定量,因而中国当前关于民办学校的法规条文中,不是限制性规定过多,就是笼统抽象,回避具体问题作原则的或模糊空洞的文字表述,成为宣言式的泛科学家之谈,操作性不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强调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只是流于形式,民办学校师生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提到:民办学校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如何“优”法却很含糊。《民办教育促进法》把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奖励措施,可“合理回报”缺乏可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但却把这个权力全权交给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而且也没有更为详尽地规定,使得立法流于形式,难以实现。

(二)政府监控和督导不到位

市场化运作是民办学校的主要特征,这种运作方式对行政的调控、规则的制定、信息的透明化要求很高,而中国当前有关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导致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规范的现象是有发生。

目前,许多地区还没有将民办教育发展真正纳入当地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没有专门的编制与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是单纯的办学审批,未形成对民办学校的有效监管,因此,民办高校事实处于无约束的自主状态。即使目前监管较好的地区,也仅限于对其教学规范和教育质量的监管,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此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中国民办教育质量监控的主体中,监控主体单一,政府仍然拥有绝对权威性,因而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正是由于监管工作的缺位或滞后,使得民办学校的资质、信誉度等信息不健全、不透明,学校鱼龙混杂,民众无法确切地选择,阻碍了品牌学校的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的可能性。

(三)政府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中国,国家、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失控。目前中国没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从政府层面来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越权越位、多头管理等问题,各部门争夺办学审批权、管理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民办教育“谁都可以批,谁都可以管又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令民办学校很难适应。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学校的设立需要教育(劳动)、民政、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关卡。有的行政部门把诸如登记、备案、核准等变为审批,设立关卡。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物价、税务等部门之间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之间的管理体制不够顺畅,职责不够明确,导致多头审批、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对民办教育的许多问题无法进行协调和处理,或管得太死,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或又过于放任自流,导致少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败坏了民办学校的声誉,导致出现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都不满意的现象,关紧了民办学校发展之门。此外,目前就中国的情况而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力量除少数地区稍强一些外,大部分地区的管理力量都相对比较薄弱。

二、政府的职能――建立外部规避风险机制

(一)依法规范办学并促进发展

民办教育相对于强大的公办学校,属于弱势群体,需要一定的空间和环境才能发展壮大,只有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等得到合理的设置。政府要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发展民办教育,为其发展营造一个更为合理、规范、相对宽松的法规与政策环境,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促进发展。

1.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无疑给了民办学校一注兴奋剂,但只是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普遍性、一般性的东西作出规定,不可能规范具体的、细节方面的问题,公平待遇的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要得到切实的实施,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实施细则、程序性法规等,并且法律条款的内容要详尽、明确、便于操作。对一些有明显冲突的有关法律、法令条文进一步修改完善。如对民办学校的税收、界定、权力和相应的社会地位等问题,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给民办学校明确的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特别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应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含糊。所有的法律法规在原则上要保持一致,从而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

2.加强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办教育,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保障民办教育的各项权益。当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仅是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以及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差异较大,单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仍无法解决全国不同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各地方在贯彻执行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师生平等、毕业发证、在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政府经费资助、资金扶持、融资信贷、征地建校、税费减免、合理回报、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理等关于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提供了法律原则和框架,为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政策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配套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使国家法律顾问条文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落实对民办教育的保障扶持和规范管理。

目前,针对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上海、四川、黑龙江和湖南等地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扶持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湖南省针对本省民办教育的恢复、发展及其所面临的困境,制定了《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职能界限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宁波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创新意义和取得突破性的政策,对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的规定、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规定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说明,为宁波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完善行政监管和督导评估体系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稳定。

政府要监督和控制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财务管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应重点体现在内部管理工作、资金保障、师资队伍、课程开设、教学科研、学生质量等方面上。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以检查结果为依据发放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在国家部一级设置某种机构,负责民办教育事务,决定标准质量监控系统,设立一套风险指标体系,从规模、硬件、资产、学生就业、社会声誉等制定量化指标,依据相关指标确定风险等级,把民办学校分类分别监控,并对民办教育进行一般性指导和监督。这种机构应吸纳来自民办学校成员参加,还要建立专门性评估机构,对民办学校实施持久的、由校外人员组成的评估活动,分年度向社会公布信誉、声誉较好的学校名单。

(三)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强化管理,在学校招生、收费、发证以及管理方面要加强引导。在加大扶持力度,为民办学校创造良好发展阶段环境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系。首先应该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如教育、财政、审计、建筑等部门的工作,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研究处理民办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其次在教育行政内部,应设立一个社会力量办学司(处),进行归口管理,避免多方插手、政出多门的现象,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最后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设置审批、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质量监管,健全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格民办学校的财产监督和管理。如学校设立的审批,申请设立学校的当事人只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协调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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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Legislation on Private Education,Monitoring and Service Functions

――the Importance of Private Schools Rely on Risk Prevention

DU Ji-jun,ZHAO Yu-ping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06,China)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5

关键词:法制思维 民办高校 学生管理 现状与前景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10-0036-01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高等教育,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个社会性的任务,其中,学生管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是民办高校培养全面人才的关键,开展法制思维下学生管理的研究,对民办高校今后进一步发展有着战略性的意义。

1 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及特点

民办高校作为20世纪改革开放的时展产物,在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以市场为需求的办学模式成为当今教育界的研究热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是影响民办高校的外部因素,当外在问题逐一解决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民办高校的内部因素,即民办高校如何通过自身良好的管理获取最佳的教育效果和最大的办学效益。民办高校多采用封闭式管理,只是不同民办院校之间的封闭程度不同。民办高校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生源地广泛,学生来自不同城市或农村,素质差异性大;民办高校学费较高,所以生源多来条件较好的家庭,这些学生往往优越感较强;三是民办高校招生主要靠口碑,所以在各方面的服务质量上相比公立大学要好,这导致学生会有一种来学校消费的心态。

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特点如下:第一,民办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就业状况,所以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会用封闭式管理,强行控制学生的活动时间和范围;第二,民办高校都制定了详尽的学生规章制度及行为守则,学生在校内活动的各项行为活动都给予明确的准则;第三,从管理程度和管理措施来说,大多数民办高校都采取了对学生进行监督、限制、检查、督促、督导等手段以达到管理的严格,但因为学校整体风格不同,学校采取的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2 法制思维下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善民办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状况,首先要明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民办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不完善,存在立法上的缺位现象。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有一些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各个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但是仍然有很多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性和权威性,这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普遍存在着不健全和过于陈旧等问题,还有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的不配套,以及一些校规校纪甚至是和上级法律相抵触的,例如有些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作弊将无法取得学位,这种规定显然是和教育法相抵触的,可以这样说,这种规定是缺乏法律效力的。第二,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在计划经济管理的模式下,我国许多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习惯于经验式的管理方式,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规范化的管理。这种经验化的管理模式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人治”的管理方式,而不是“法治”。虽然我国提倡依法治校,但是鉴于这种经验化的管理方式已经根深蒂固,所以在短期内是较难改变的;第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我国民办高校普遍在学生管理中监督机制缺位,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独揽大权、不听取学生意见,学生对于有关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知之甚少,缺乏参与机制,无法真正的参与到监督的过程当中。

3 法制思维下对民办高校学生管理未来状况的展望

将法治思维引入学生管理工作中,是依法治国思想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体现,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法治精神,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讲法律最为最高的行为规范,这既体现了管理的公平性,也体现了管理的法制性。未来的管理应该朝以下几个方面发展: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可依,应在实体法和部门法许可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管理;其次,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约束,既做到可以让学生自由发展,同时又不违反各项法规,不影响他人利益;第三,高校对在学生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存在超越法而存在的行为和个体,必须做到违法必究;第四,在学校内部,要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氛围,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管理者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民办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引导其参与到管理与监督的过程中来,提高民办学校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总之,法制观念必须先深入到扎根到管理者的心中,只有管理者将法律作为根本原则,将法治思想贯穿到管理实践中去,并兼顾学生的权益和尊严,才能开创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新景象;民办高校管理者一定要充分利用民办高校自身体制灵活的优越性,在遵循各项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动脑筋,思索法制管理新方法,定会开创民办高校法制学生管理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钟贞山.权益诉求视城中的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 59.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6

为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促进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目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十一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始阶段,起点低、规模小、质量效益不够高、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仍是我市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民办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内涵发展,实现民办教育整体优化和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三)基本原则。

——鼓励支持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统筹协调原则。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

——注重质量原则。重点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和竞争力。

——规范管理原则。依法强化管理监督,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优质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民办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力争经过3--5年努力,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国家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标准化,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

(五)鼓励支持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独资、股份、联办、合作等多形式参与发展民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落实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探索建立民办公助、国有民办、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民办教育办学机制。

(六)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基础建设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民办学校在征地、新建、改扩建校舍及配套建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七)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政府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民办学校依法在学校管理、内部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与使用、教师招聘、工资待遇确定等方面享有自。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审批的招生层次、类别依法进行自主招生,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招生管理规定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

(九)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并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比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升学、转学、考试、资助、免费、评优、就业、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鼓励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富余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予以保留,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公办学校教师办理退休。

(十)加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交流合作。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支持公办和民办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对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三、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十一)严格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民办学校。各级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民办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变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事宜,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资质管理。民办学校办学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校一证,依法打击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办学。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同一教育资源设立两个及以上教育机构。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方可予以刊登。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使用全称校名,规范宣传办学层次、证书发放、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三)强化民办学校常规管理。健立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机制,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招生就业、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引导民办学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连续三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民办学校日常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采取多种措施,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民办学校招聘教师须报管理部门备案,方可招聘广告。民办学校新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现有教师没有任职资格的,应在三年内达到任职要求。聘用教师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及财务管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核算并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核查,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学生转学退学要严格执行退费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质财会人员,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务,设立银行专户,规范财务运行制度。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事务所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民办学校每年按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探索设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在民办学校办学发生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下,审批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征得审批管理机关同意,有权向银行提出冻结账户。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十六)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按规模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快建立群团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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