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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3-02-28 15:34:32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1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2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3

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4

北京市户口迁移政策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北救思爸毕登资艋Э谇ㄈ肼浠?/p>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八)部队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所需材料:

(1)市、县军转办签发的《石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两种表均盖市、县军转办章)

(3)随迁家属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3)军官证。

(4)结婚证。

(5)随迁家属居民身份证。

(6)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7)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8)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口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5)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身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户口迁移的居民分类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户口迁移的程序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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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5

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打分细则:非上海生源应届生进沪落户标准分72分通知7大要点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xx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xx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xx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xx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xx、20xx、20xx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xx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xx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以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打分细则: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一、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的申办主体。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20xx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凡用人单位20xx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20xx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1.中介机构派遣人员;

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

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全国性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xx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项可在20xx年12月20日前补交)。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20xx年5月31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xx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 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 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 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2.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xx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

【20xx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咨询电话:64829191。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6

一、实施原则

中小学校在校生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县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和学前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校在校生)。

中小学校是指*县辖区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本县中小学校在校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学校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负责将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计算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参保信息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

(二)缴费标准

1、20*年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县合管办。

3、筹资标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县合管办。

四、医疗保障险种及规定

(一)*县在校生医疗保障由县合管办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县合管办负责制定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县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按再保险费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制订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与考核标准,确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约定。

五、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在校生平安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

(二)《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三)《在校生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学生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诊后,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其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标准给予报销(滋补品、保健品及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能报销),并实行当场结报,上不封顶。其中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本部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

1、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指有效医疗费用,下同)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具体分段补助比例为:

*

2、为鼓励广大参保学生就近就医,避免“小病大看”,参保学生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比例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

3、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参保学生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经县合管办(县城医管中心、下同)批准转县外医院住院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因在外县就学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80%执行;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到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50%执行。

4、实施连续参保的激励制度。即对连续参保且没有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参保学生实行积分优惠政策,在原报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继保一年报销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管理。对参保学生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制度,特殊病种范围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6、报销手续规定。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其中:

⑴以下项目不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②流产、堕胎、计划外生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④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或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⑥有挂名住院,伪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⑦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⑵使用“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个人自负1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⑶应用X—射线计算机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由个人自负2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⑷γ—刀、X—刀、光子刀费用由个人自负3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⑸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国产品10%,中外合资15%,进口产品20%)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⑹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由个人自付20%后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⑺意外伤害、中毒类疾病。经审查,无第三者责任的,由个人先自负25%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有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⑻交通事故、车祸类疾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全责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全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主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2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同等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50%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次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7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学生本人无事故责任的,其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校方责任险》(或称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项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县合管办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入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l)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县外就医的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证明。

3、《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七、其他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7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标准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xx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xx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xx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xx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xx、20xx、20xx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xx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xx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篇8

学生入学安排方案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

1.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2.港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非城区户籍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城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4.非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初中

1.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2.港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4.非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招生人数

港南城区小学招生189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其中公办小学1710人,民办小学180人;初中招生245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各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见附件3。

三、招生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招生政策,保障适龄儿童以及特殊群体(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成绩为依据招录学生,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严格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的办法,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尽量让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或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三)入学优待政策原则。当地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到申请入学的学校提交相关入学申请材料,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待政策规定,落实优抚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四)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安排政策,“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根据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剩余学位情况,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招生数量、条件、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六)适度调节均衡原则。根据国家标准班额规定(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和学校教室、师资等情况确定学校招生学位数,结合区域生源数量和学校学位的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促进均衡。

(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时招生,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自主招生,学生及家长与学校实行“双向选择”。同时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四、学校招生计划和服务范围

按照各片区学校布局、招生容量,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范围(具体见附件3)。

五、入学安排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2021年6月20日前)。

(二)报名登记(2021年7月3日-7月4日)。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凡符合就读条件的本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所属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学校报名登记,采集相关信息(报名登记时所需证件材料见附件1)。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中心城区且要求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监护人(家长)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居住地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并填报《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2)。

(三)上报审定(2021年7月7日)。报名登记和申请入学结束后,各学校将相关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采集的学生信息)上报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2021年7月11日)。经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校公布入学名单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六、入学安排顺序

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按照“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属的招生服务学校申请报名安排入学;非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则按照“两为主”的原则,视各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学位余量,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安排入学(所提供的广西居住证、住所、务工所在地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服务范围)。在划片范围内,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下列顺序安排入学:

(一)户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2021年7月4日前迁入的)。包括:辖区内符合入学优待政策条件的当地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

(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求申请在中心城区入学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桂教规范〔2015〕9号文件规定,提供以下有效材料:(1)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3)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4)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并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5)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

各公办学校安排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后,在有学位剩余的情况下,再从报名申请入学的户籍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按照证件齐全程度安排至学校的招生计划满额为止。安排顺序如下(以下所指的居住证、住所证明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内;务工证明必须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港南中心城区的务工证明):

1.四证齐全的。即①户口簿;②居住证;③住所证明;④务工证明(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2.只有三证按以下顺序安排:

①只有户口簿、居住证、住所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下同);

②只有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的;

③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务工证明的。

3.只有两证的按以下顺序安排:

①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②只有户口簿、务工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的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各公办学校按上述顺序招生满额后,剩下未能安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安排,在贵港市中心城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港南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为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依法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成立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维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覃素梅  区政府办副主任

党勇评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杨燕芳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伟梅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陆卓乐  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汤湘云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敬祥  区纪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长

        陆杰鹏  区住建局局长

        张解雄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甘益联  港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梁俊国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覃素梅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党勇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汤湘云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2021年招生各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教育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审定、印发招生工作方案;区纪委监委负责维护招生纪律;区委宣传部负责在报纸、港南区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招生方案、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区住建局负责核验房产证明;港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区征拆办、乡村振兴局负责给征地搬迁安置户、异地搬迁户子女开具有效证明;江南街道办(社居)负责给辖区内的自建房子女开具住房证明并配合学校入户实地核验,负责做好辖区群众维稳工作,入学安排宣传工作。区教育局负责草拟招生方案、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各项工作。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纪律保障

1.加强招生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要严格控制入学年龄,严禁招收低龄学生。严格控制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禁止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编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无正当理由不能转学的规定,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达到“大班额”的学校或班级,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2.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严格审核佐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家长或“中间人”的宴请和财物。

(三)监督保障

1.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告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咨询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招生期间,港南区教育局将组织招生工作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凡是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和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775-5909098(港南区教育局教育股)

监督电话:0775-5906566、0775—5903058(港南区纪委监委驻港南区教育局纪检组)

 

附件:1.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1

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户籍类适龄儿童入学报名登记需交验材料

1.户口簿(户口薄原件和首页、户主及适龄儿童信息页复印件)、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2.儿童预防接种证(报读小学,下同);

3.初中报名需交学生电子学籍基本信息表原件(下同)。

二、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港澳台同胞、孤儿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名登记时需交验材料

1.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需交验的材料:

(1)户口簿、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双方或单方现役军人证。

2.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港澳台同胞需交验户口簿及相关有效证件。

3.寄住或寄养在招生划片范围内的农村孤儿需交验户口簿和民政部门证明。

4.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交验户口簿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非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时需交验材料

1.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贵港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

2.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3.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4.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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