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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论文8篇

时间:2022-06-02 03:38:53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1

岭南的民间艺术文化数不胜数,千奇百怪,是中华民间艺术文化中的一块瑰宝。岭南民间艺术文化艺术种类繁多,有粤曲粤器、少数民族服饰、传承多年的粤菜、各种雕塑、房屋建筑这些都是岭南文化的象征。岭南文化中的南越古墓和开平碉楼以及村落都是世界遗产文化。广东有丰富的民间艺术,教者更应该在初中美术教学实践中融入岭南民间艺术文化,加强中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通过学习初中美术中融入的岭南民间艺术文化,把其发扬光大。传承好、创新好岭南文化,也是初中美术教学实践研究的目标。

二、岭南民间文化艺术融入初中美术教学的实践

既然在岭南出版社出版的初中美术教科书中以及初中美术教学实践中融入岭南民间艺术文化是那么的具有意义,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在初中美术教学实践中融入岭南民间艺术文化呢?怎样才能让岭南民间艺术文化为初中美术教学实践做贡献呢?

(一)岭南服饰融入初中美术教学的实践岭南服饰独具特色,少数民族的服装不仅具有岭南风情,还把少数民族的文化元素展现得淋漓尽致。岭南地区中服装文化的代表是瑶族和壮族的服饰。它们的服饰以红黑为主,装点各种金银首饰。在进行第四单元———静物画构图与色彩的初中美术教学中,首先可以教授同学们画静物画的方法,最主要的是把岭南文化融入到教学实践中去。画静物画可以画人体模特,也可以画一些物品。老师可以收集具有岭南特色的少数民族服饰或者是一些木屐让同学们作画。在教学实践中,老师还可以指导同学们认真领会画岭南服饰的真髓、岭南服饰的颜色搭配和意义。红色表达了岭南人士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热情好客的性格,金银首饰的搭配展现了岭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对子女的祝福。木屐更多地为老一辈男士使用的鞋子。木屐看似不够严肃雅观,但是木屐展现了岭南人士的包容性。初中美术教学实践中就教授同学们观察服饰和设计服饰,这不仅会增加同学们对岭南服饰的认同,也教会了同学们具有宽广的胸怀,还可以教会同学们画静物图的技巧和对颜色的认知。

(二)岭南建筑融入初中美术教学的实践岭南建筑是中国建筑的一朵奇葩。岭南建筑不仅丰富了中华建筑习惯和建筑资料,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建筑文化的博大精深,还向世界优秀建筑学习,取长补短,体现了岭南人士的积极好学。岭南建筑的代表是开平碉楼、瑶寨和西关大屋以及岭南民居。在初中美术老师教授“源于自然的启示”这一章节中,老师可以把岭南建筑融入到美术教学实践中。岭南地区的自然气候是夏季炎热,且长年多雨。而且在古代,这里的自然没有得到开发,野兽出没。到了清朝末期和战争时期,这里又土匪猖獗。所以,岭南的建筑以坚固的堡垒和圆形的寨子为主要建筑风格,为的是团结协作。岭南民间小居的房屋大都是向下的三角形,为的就是顺利排走雨水。那么,初中美术老师在教育同学们作建筑画时,可以启发大家要根据自然环境的启示以及人文风情学会设计建筑。如西关大屋多狭长为的就是通风,在美术设计上,任何美术作品它都要展现人文风貌。所以,岭南建筑可以为初中美术教学实践提供很多很好的参照物。

(三)岭南食物融入初中美术教学的实践岭南食物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数粤菜。粤菜的核心就是清谈,以及老火靓汤。众所周知,一桌好菜讲究色香味俱全。把“色”放在第一位,可见颜色的搭配、形状的摆设对于菜的重要性。初中美术已经开始学习对颜色冷暖色调的搭配以及形状的设计。所以,把岭南食物融入到初中美术教学实践中可以说是绝妙的。粤菜的卤味,外形金红油亮,色泽明快,可以做成特色拼盘,也可单独成为一道看家菜。卤味能为菜肴添辉添色。在初中美术所学习的———发现与创造中,老师就可以很好地把岭南食物和食物器皿的设计融入到美术教学实践中。在美术课堂上,老师放映粤菜,让同学们找出它们色泽搭配的奥妙和形状摆设的特点,然后自己用画笔创造一盘食物。注意运用颜色和形状,在设计器皿时还有注意它和菜肴搭配的和谐性。由此可见,岭南食物对于对初中美术教学的实践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归属 集体所有论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过程虽然复杂,但并不能否认其所处环境的封闭性,作品所属族群之外的其他族群并未对作品的产生作有任何贡献,自然不能享有任何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应当优先归属于自然人,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原理,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著作权集体所有并不违背这一原理。我国《著作权法》就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共有有明文规定。当然,著作权集体所有论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只能说是三种理论中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集体所有论从本质上看,只是进一步缩小了权利归属的范围,并没有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确权。在司法实践中至少还存在着权利遭受侵害时由谁提讼的问题。本文开篇提出的“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也暴露出这一问题。那么在著作权集体享有的前提下,如何进行维权制度设计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旦发生侵权案件,作品原生地族群成员即可民主推选代表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诉讼行为对其未出庭的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审查认为涉及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院就应当追加原生境群体成员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是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方式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尝试,例如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专业性、效率高等优势,相较于代表人诉讼更具可采性。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3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价值分析;保护模式;制度建议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来自于某个群体或者由某个群体的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群体期望的文学或艺术创作,这些文学或艺术创作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从而成为该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原本非常丰富。但是,今天,我国非但没有展现出在民间文学艺术上的国际利益优势,相反,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正呈一种枯萎的态势。个中原因除了经济大潮和全球一体化使文化多样性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缺少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尽管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时至今天,这一规定仍未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进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十分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作一番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将来我国进行相应立法时有所借鉴。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选择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对其创作群体以及国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讳言,这在学术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我们不能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客体和主体确定性等特征就拒绝对其给予保护。而这里尚需要我们继续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价值立场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的?对该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同时,它还是我们在众多的保护模式中进行选择的重要理论依据,甚至从更进一层意义上说,它还直接影响着我们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在该问题上索有这样两种价值主张。一种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就是一个严重的缺陷。而另一种观点则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第三次会议中,绝大多数国家所持的一种价值主张。这些国家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其三,就是通过保护,激励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其四,就是有效认证民间文学艺术,并确认其归属;最后,即通过保护以有效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减损、诋毁和滥用。

笔者认为,不管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立场有什么样的分歧,以下两点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第一,从国内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使我国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能够永久地流传、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淹埋。这种目的,我们可以从国际文献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对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用语上的差异得到证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通常使用的一个词是“conservation”,而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使用的则是“protec,tion”。这种用语上的差别恰好反映了两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区别。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通过赋予特定主体以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来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不断地涌现出来,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则侧重于使客体本身得到存留、维持、传承,不因人们的行为而消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相当丰富,但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民间的文学艺术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灭失。因此,我们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将“保持”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和传承,并以此为中心,构建相应的制度,尤其是确立整理者和传承者的地位和权利。第二,从国际上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砝码,促进我国的文学艺术和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防止其他国家无偿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步要求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力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大量无偿地使用、开发其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两类国家之间利益上的严重不公平。而从发展中国家内部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显。据统计,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利用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纺织品、美术品和其他轻工业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仅1991年一年我国利用民间文学艺术造型生产之产品出口创汇就是37亿美元。而近年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上升。因此,在我们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的时候,确保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够取得适当的“对价”就成了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时另一十分重要的价值关注点。我们认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两点,我们将来的制度设计才能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才能使我们的立法在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同时又能很好兼顾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利益。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选择

前面,我们主要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选择问题。以下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即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模式问题。在该问题上,学者们的主张也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范式观点:其一就是主张采用著作权法模式进行保护,具体来说就是在著作权法之下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特别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其二,就是进行特别立法保护,也即确立一个与知识产权体系相关的一个专门部门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以下,我们对这两种观点逐一评析。

(一)对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肯定主义

主张用著作权法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学者们认为,如果排除作品只能是个人创作这一固有观念,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理解为集体或群体创作,那么就可以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其中的民间故事、诗歌和方言等就类似于口述作品;歌曲和乐曲等音乐表达形式以及舞蹈、游戏和仪式等就类似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民间建筑与建筑作品,民间雕塑与美术作品都很相似。且在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相关原则、制度的基础上,利用著作权

法加以保护也许是诸多方式中最为便利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大部分具有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相类似的特征。比如说它们都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都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当然,主张采用版权保护的学者,也是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作品的区别,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与版权保护的某些不协调之要求的。但他们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调整现行规则予以解决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一些不和谐因素就全盘否定版权保护的合理性,毕竟版权是历经了上百年的考验而成为现今较为系统完善的保护途径,且其丰富的权利机制和制度原理是有很大灵活性的,能够适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需要。

2、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反对主义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与文学艺术作品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版权法的保护模式的确成了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初选择。然而是不是说,用版权模式来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时就一定没有任何问题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仔细加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着诸多的实质性差异的,而这种差异不但显示出了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间的本体性区别,而且该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反对者否定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致命原因,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著作权法的本质限制性决定了它与民间文学艺术难于融合。我们都知道,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制度基础上的,发达国家一般不赞成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准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三百年历史的知识产权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部服务于现代工业、信息社会的严密的法律机器,其制度上的秉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手段”。而且,其中的著作权法也不是回答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知识问题的。因此,采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实现促进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

其二,著作权法保护单一作者的禀赋也与民间文学艺术不相为谋。著作权法的核心是通过确认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成果的控制权,来鼓励和激发个人的创作能力。然而,民间文学艺术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群体性,个体的因素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流程过程中没有凸现出来。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根本无法找到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作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者的权利。而民间文学艺术没有明确的作者,那么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就会使权利因为没有一个落脚点而落空。著作权法通过激励机制来实现人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持续繁荣的神圣目的也将因为主体性缺位而变得子虚乌有。

其三,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也很难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特征相吻合。“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一般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应该体现作者的个性,体现作者智力火花的烙印。对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是作品须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的结果。但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其间,即使某个个体在模仿和传播的时候加入了一些个性化的表达,但这终将因为其慢慢被吸收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最终无法分辨出个体的特性。因此,无论从何种视角来看,反对者都认为,利用著作权保护并非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佳保护途径,如果我们执意地要把把民间文化艺术表达的保护糅合到版权的框架下进行的话,其结果就是在破坏了版权自身和谐系统的同时也使民间文学艺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可谓两全而不能齐美,这与人类立法理性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二)单行立法模式的分析

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来看,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诸多弊端,因此,我们认为采取特别的单行立法模式较好。因为,从目前国际上的最近发展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著作权之外的“特别权利”保护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示范法条》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产物。但在究竟如何构建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规范群上,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构一个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权”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个具有类似著作权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权的权利。在国外,有人提出以“等同(quid-pro-quo)”理论来支持非正规创新者的权利主张。依据这一理论,既然在特定对象上的正规创新者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那么与相关或相似的对象相关的非正规创新就应该导致一种类似权利(cognaterights)的产生。有人将这一权利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并认为“将‘民间文学艺术权’作为特别的和独一无二的而不是类似于著作权的权利或许会更好一些”。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问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会议的国家也普遍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发展、传播、分享的,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充分地满足传统群体对集体权利或社区权利的需要。虽然,集体创作和集体所有不是所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共同的特征,但是成员国仍然已经意识到了建立法律解决措施来满足群体认可的集体权利和集体知识的愿望和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制定单行法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概念。当然,这一经我们建构起来的民间文学艺术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它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即它具有集体性、时间上的永久存续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民间文学艺术自身客观特性所决定着的。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4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5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6

1.1高校舞蹈课程内容的设置与培养创新性人才的教育理念相悖我国的舞蹈教育最开始是在20世纪70年代,并逐渐地深入到大学教育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专业性的舞蹈教育已经成为大学教育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体制。但是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不良的态势,在舞蹈教育的过程中,对于舞蹈技艺的教授远远超过了对于舞蹈的研究,使得舞蹈专业的教学成了一种仅需要较低的文化素质和单一的艺术综合能力以及简单思维的艺术形式,与科学的教学形式形成出现了很大的背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高校舞蹈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应当引入更多的教学模式,在专业技能课程设置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启发性,使得学生能够深入的了解学生的舞蹈这一具体的概念,而不是单纯地将学习舞蹈作为自己的目的和思维方式。

1.2高校的舞蹈专业教育与其他的人文学科的教育出现了互相违背的状况舞蹈作为一门运用肢体语言表现艺术的学科,在学习的过程中必然会十分重视对于学生肢体协调能力的训练等。但是与此同时,学校不能忽视对于学生艺术鉴赏能力的培养,不断忽视学生评价能力和洞察能力的锻炼,这正是现阶段高校舞蹈专业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的舞蹈专业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上严重与人文社会学科的脱离,致使学生在舞蹈学习的过程中不能明确地阐释自己的感受,只是单纯地将舞蹈作为一种表演结构进行演绎。

1.3高校舞蹈专业的优秀的舞蹈教育人才十分的稀少任何一门学科要想取得十分明显的进步,其所有的研究人才都必须是十分专业并且敬业的,在这一方面,高校专业的舞蹈教师人才的缺乏恰好使得高校的舞蹈专业教育水平一直处在很难提升的状况下。目前已有的高校舞蹈教育者在教学思想方面僵化,很少有高校舞蹈教育者能够将民间舞蹈的艺术真实地展现出来,创造性的舞蹈教育者缺乏的状况非常的严重。

2民间舞蹈艺术传承的现状

由于高校的舞蹈专业所处的现状并不乐观,给民间舞蹈的传承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此外,民间舞蹈艺术传承的环境等因素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下文将分析民间舞蹈艺术传承过程中所面临的现状:

2.1民间舞蹈艺术传承所处的环境在不断地变化经济的迅速发展造就了现阶段市场的不断变化,文化市场也是处在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中,可见民间舞蹈艺术所处的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之下,民间舞蹈的艺术特征的科学价值也正逐渐被人们所忽略,很多与民间舞蹈艺术有关的历史文化也处在不断消亡的过程中,民间舞蹈艺术的市场正在被占领,所以为了继续传承民间舞蹈艺术,改善其传承方式是势在必行的。

2.2民间舞蹈在传承的过程中缺少应有的保护机制做其后盾由于新的文化形式的出现,民间舞蹈艺术已经渐渐地被人们所淡忘,而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文化社会对于民间舞蹈艺术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缺少一定的保护措施的执行,不仅限制了民间舞蹈的发展空间,对其的资金投入还在不断地缩减,使得优秀的民间舞蹈逐渐地被青少年所忽略,精于研究民家舞蹈艺术价值的专家也逐渐地稀缺。

3高校民间舞蹈教育中传承民间舞蹈艺术的具体措施

上文中已经详细地阐述了我国高校民间舞蹈专业存在的教育现状,也分析了民间舞蹈艺术传承过程中面临的阻碍。但是民间舞蹈作为中华民族宝贵的艺术遗产,其艺术价值是绝对的,是不能忽视的,所以高校舞蹈专业一定要担当起传承民族舞蹈艺术价值的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高校舞蹈专业的教学现状,使得民族舞蹈的价值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扬。

3.1舞蹈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民族文化观念民族舞蹈作为舞蹈专业中最具特色的舞蹈表现形式之一,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现代人受到多种文化形式的冲击,对于民族舞蹈的文化认知已经逐渐的淡化。这时,高校舞蹈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应当积极地改正观念,树立正确的民族文化观念,教师在舞蹈教学的过程中,应当教会学生品味其中的民族文化和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民族责任意识,在这一过程中使得学生能够产生民族自豪感,在表现舞蹈的过程中学生也能够拥有更强烈的感情蕴藏在肢体动作之中,丰富了民族舞蹈的表现形式。

3.2高校的舞蹈专业应当在专业课程设置上进行合理的安排舞蹈专业不同于普通的文化课程的研究,在教学的过程中,舞蹈专业的教师也不能完全地照搬传统的教学模式,不然只会使得民间舞蹈课程的教育显得过于的僵化,缺乏人性化。在设置民间舞蹈专业的课程的时候,教师应当选择最合适的教材,结合舞蹈教材,教授学生学习舞蹈技艺,促使学生掌握基本动作的同时,使得学生的舞蹈表现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培养学生对于民间舞蹈的兴趣,丰富民间舞蹈的趣味性。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应当杜绝重技巧、轻理论的现象,在民间舞蹈教学的时候,注意培养学生的舞蹈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开设相应的辅修课程,大大的增强叙述对于民族舞蹈的兴趣。

3.3高校民族舞蹈专业应当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单独地采用任何一种教学模式,而是要将多种先进的教学模式引入其中,顾及民间舞蹈课程教学的全面性和灵活性,在上课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将舞蹈的动作、步伐以及理论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学生在感悟的过程中产生自由的感悟。其中,感性教育法是民间舞蹈教育中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使用这一方法,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快速地感悟到民间舞蹈的本质,使得学生产生学习的毅力和激情,在民间舞蹈表演过程中学生也能充分地展现出自己的情感,使得民间舞蹈的表演更加精彩。不仅如此,教师在使用感性教育法的时候,能够有效地带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激发出学生创作的热情,使得学生在学习民间舞蹈的同时对民间舞蹈有所感悟并深入研究。

4总结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7

实践教学中通过与优秀民间艺术的结合,教师可组织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鉴赏活动,让学生在鉴赏中感悟民间美术所传承的美学价值,潜移默化地培养审美情趣,循序渐进地掌握美学赏析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审美观。例如:笔者利用学生所熟悉的民间陶瓷艺术,开展了如下美术鉴赏活动:【结合图片,引导观察】陶瓷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艺术形态,同学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碗、碟等器皿可能都是陶瓷做成的(播放幻灯片)。接着提问:而在艺术历史上,同学们知道最有名的陶器是什么吗?【个例分析,引导细赏】艺术历史上最出名的陶器是盛行于唐代的唐三彩(出示《三彩女俑》、《三彩载人俑》、《单彩壶》等图片)。通过对图片的观察,请同学们回答以下问题:(1)其造型美不美;(2)其形态是否自然;(3)其装饰性是否强。结合学生的回答及《三彩马》课件,引导学生逐步赏析唐三彩的釉色、整体及局部造型特色及高超的制作技巧,如比例准确、线型流畅、神韵逼真等。【举一反三,欣赏作品】结合《三彩马》的鉴赏,教授学生美学欣赏方法,指导学生分组欣赏《三彩女俑》、《三彩骆驼载人俑》、《三彩载人俑》等作品。然后让学生推荐一件作品,说说自己的感受,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表达感悟。【总结感悟,提高审美价值观】通过对学生感悟的总结,让学生认识到民间文化遗产的美学价值及其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意义,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培养学生美学创造能力

我国民间美术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不仅能陶冶学生情操,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民间美术的重要价值,树立传承与创新民族文化的意识,更能激发学生表现美、创造美的欲望,在实践操作中逐步理解民间艺术的语言特点和艺术创作理念,逐步培养学生的美学创造能力。因此,实践教学中,教师可结合优秀民间艺术,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培养美学创造能力。例如:风筝是同学们熟知并喜欢的游戏玩具,同时它也是一种民间工艺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在课堂教学中,笔者设计了如下实践活动:【引导欣赏,追溯起源】首先,引导学生欣赏多种风筝,通过对风筝实物的观察和触摸,感受其形象的逼真、色彩的艳丽;然后,讲解风筝的起源、流派、色彩图案特点,并引导学生了解风筝的左右对称的特征,认识、熟悉风筝的种类。【解释美学原理,指导制作技巧】通过对风筝传统文化艺术的了解,引导学生观察与探究风筝的美学艺术特点及艺术魅力,培养观察与分析能力,并讲解风筝的飞行原理。同时,通过师生合作,让同学们探知风筝制作的过程与方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美学观察与思维能力,奠定美学创造的基础。【总结归纳,培养美学创造能力】在教师的引导下,指导学生归纳总结风筝扎、糊、绘、放的“四艺”以及美学特点:图案美观、色彩鲜艳、和谐对称。【交流评价,艺术延伸】通过生生、师生评价,巩固风筝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及艺术创造能力,使学生进一步领会传统风筝文化的魅力。

3总结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篇8

艺术大师罗丹曾经说过“: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其实在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民间艺术的影子,例如,贴在窗户上的窗花、沙发上的雕饰、家里的杯盘碗盏以及各色工艺品等,这些都是民间艺术的体现。许多看似平凡的旧器具,其造型和技艺却渗透着民间艺术家的匠心独运。让学生走进家庭寻找民间艺术,可以让他们懂得民间艺术就在我们身边,民间艺术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同时,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开发美术教学的资源,可以有效地激发他们学习和研究的兴趣,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一次,我模仿央视的“寻宝”节目,让学生把家里的“宝物”带到课堂,并要他们了解“宝物”的历史和艺术价值,然后在展示宝物的时候讲解给全班听,让大家来评一评这件“宝物”是否恰如其分。学生都觉得很有意思,有的把家里的古玩拿来了,有的把旧铜钱拿来了,还有的把花瓶也拿来了,一时间,课堂成了一个微型的“民俗博物馆”。通过“展宝”环节的介绍,学生了解了不少民间艺术的知识,并对民间艺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二、走访校外,追溯民间艺术

2011年教育部在出台的《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中提出:“广泛利用校外的各种课程资源,包括美术馆、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及私人博物馆、当地文物资源、艺术家工作室和艺术作坊等。”这条规定鼓励小学美术教师去积极开发校外的各种课程资源,包括民间艺术。民间艺术源于民间,走访校外,走进民间,追溯民间艺术的来龙去脉,可以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参观美术馆、博物馆及当地文物资源等,能让学生感受到浓郁的文化氛围和艺术气息,从而对我国的民间艺术产生敬佩之情,激发学习兴趣;参观图书馆,查阅有关的文献资料,可以加深学生对各种民间艺术的了解,包括其发展历史、艺术价值、工艺流程及有关的逸闻趣事。这些优秀的民间艺术资源,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和艺术表现力,能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创新能力。例如,有一次我组织学生下乡,带领他们走进农家,随时收集隐匿于民间的艺术。在农村,学生看到了古式的建筑、古老的家具,还有草编、纸扎等,也许在学生看来,这些质朴的农民就是民间艺术,在小学美术欣赏课上,学生接触过一些以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绘画。当这些景象和人物真正映入他们的眼帘的时候,他们才会真正震撼于画家高超的写实技巧和表现力。

三、走进节日,感受民间艺术

我国的传统节日不仅是民族文化的聚集地,也是民间美术的大舞台。例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清明节等,人们在这些节日里挂年画、贴春联、剪窗花、赏花灯、猜灯谜、赛龙舟、做祭祀等,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堪称民间艺术的“百科全书”。教师如果能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走进节日,让他们亲身参与民俗活动,体验民间美术在节日中的特色表现,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民间艺术的魅力,提高动手能力。有一次,我在年关将至、寒假之前组织了剪纸比赛,要求每个学生根据“春节”这个主题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图案,剪成窗花,然后全班投票表决,评选出“最佳创意奖”和“最佳工艺奖”等奖项。为了保证比赛公平,我要求学生在窗花背后写上自己的名字,并用简洁的语言介绍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创意和寓意。由于比赛形式比较新颖,加上寒假将要来临的氛围,学生热情高涨,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剪出了一幅幅非常具有创意的窗花,例如,有的学生剪出了奥特曼,有的学生剪出了牡丹花,有的学生剪出了福娃,介绍语也很有意思,有的是“花开富贵”,有的是“年年有余”,看到这些美丽的窗花和美好的祝福语,学生似乎感到春节已经来临了。由于学生表现都很出色,除了最佳奖之外,我给每个学生都准备了一份新年礼物,并要求学生在春节那天把自己的作品贴在自家窗户上。通过这项活动,学生一定会更加喜爱剪纸艺术。

四、走近艺人,体验民间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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