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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8篇

时间:2023-08-16 09:19:43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1

民间借贷,法律没有准确的界定,学者对其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其行为应限制在公民之间,也有学者认为除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的借贷关系外的所有,都应归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就笔者而言,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通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商一致达成的以转移资金用益物权为目的的一种非正规渠道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之所以成为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意义在于其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其存在和发展有其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是整个金融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

借贷是最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民事行为,每个人一生或多或少都势必要接触借贷这一行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下:

(一)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1.高利存在的原因。从古至今,供不应求一直都是高利贷顽固存在的原因,当银行信贷紧缩,间接融资渠道被堵塞,人们对于资金的强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寻求直接融资渠道就成为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没有抵押品可以拍卖和转让,一旦借款人违约,会给资金贷放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作为对高风险的补偿,资金贷放者在放贷时会提高利率,利率中包含了风险溢价的因素。

2.高利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高利会给个人或企业增加财务负担。从借贷目的上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填补的资金缺口,但是以长远来看,企业必然要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这笔资金运用得宜,企业就可以转为危机,如果不能将其妥善运用,很可能导致企业业绩下滑、无力偿还贷款,甚至走向关停倒闭的命运。二是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资金的强大需求与资金的弱小提供之间的矛盾,意味着越是贫穷的借款方,其对资金的需求就越迫切,不可避免的其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夜越高。三是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受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诱惑,很多原本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企业,以非法集资、诈骗金融机构或者挪用公款等违法方式筹集资金来进行放贷,而当债务人无力法偿,债权人急于收回贷款时,也容易催生出另一个违法团体——黑社会。

(二)以借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问题存在的原因。资金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是企业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这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都不足,对于资金的需求类型多、频率高,特别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但我国目前现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这就给企业贷款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同时,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和商业化,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实际上其贷款大都是面向大型企业,或者是由雄厚背景的企业,这在客观上大大减少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能力。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另辟蹊径,亲朋好友、内部职工以及一些非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非法集资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民事责任。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者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无法如期向集资对象支付约定的利息或者报酬,导致集资对象要求进行清退,企业面临破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额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额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二是行政责任。当企业面对集资对象的,中国银行介入调查取缔,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企业的非法集资这一行为还可能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三、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健全民间借贷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换句话说,企业要想发放贷款,就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对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

我国可以针对一些农村或者是一些贫困的地区开设专门给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机构,也就是所谓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孟加拉式“乡村银行”模式,国家将一部分权利下放,允许一些有能力、有信誉的个人对其管理,国家对其经营不得进行干涉,但是必须定期向负责机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负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一年度结束时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做到公正透明。让企业能从更规范的渠道借钱,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活跃基础经济体直接融资的渠道,解决“融资难”的尴尬境地,才能真正的引导正确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于《民法通则》、《 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且涉及面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规范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抓紧研究和制订《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活动的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得到统一,同时也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和各种配套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审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等等,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特别是针对一些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格式、时间、保证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借贷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对民间行为做出规范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对《刑法》进行补充,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特别是针对发放高利的个人,一旦认定为高利贷行为,双方借贷合同即无效,贷款方以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本金,但国家必须向贷款方收取同期的银行利息,以免借贷方借此来侵犯出借方的利益。当高风险得不到高回报时,违法也就变的没有意义了。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以避免借贷双方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震慑了其衍生的黑社会行为,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三)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这些年才突然出现的,过去此类纠纷之所以不多,只是因为人们对于其不公已司空见惯,在短时间内要想改变这种社会无意识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单是提高内在的个人意识和完善外在法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备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近年来,虽然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进行,如温州,但没有任何一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专门建立一个民间借贷的信息处理和收集的管理公司,或者以银监会牵头,下设独立部门,用来监督管理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的借贷,以便随时对民间借贷的动向进行监测。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制度。

由于借贷双方信息的不透明,没有一个正规的机构对贷款方进行信用验证,这无疑增大了借贷的风险,笔者认为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出借方可以在有关机构或者网站上查询贷款方的信用度,减小借贷风险,如20__年以来,温州市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设的“信用温州”就在这个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同时,可以将当地的一些学者聚集起来,组成一支专门对民间借贷进行追踪分析、预测以及风险预警信息的民间团体,这不仅可以使人才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能给研究者带来宝贵的实际数据,为国家提出更多更有效的建议。

(五)大力宣传法治观念。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2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民间借贷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资金支持极为有限,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约束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日前的2012年一季度千户企业经营调查报告显示,当前企业资金紧张状况依然突出,小型和非国有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比重相对较高。客观上讲,民间借贷在运用范围、借贷额度及方便程度等方面以其独特的优势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散资金开辟了广阔的投资渠道,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脱离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自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自发性、分散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等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找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治理对策,正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显得非常重要。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规范治理的迫切性

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民间借贷涉案数量和金额越来越高。以江苏常熟地区为例,法院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05起,2010年受理860起,2011年受理1 054起。再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例,2011年地方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 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4倍多;2011年平均收案标的额为94.12万元,比2008年的20.07万元增长了3.69倍。除浙江温州、江苏常熟外,其他部分地区(如广东、河南、内蒙古等个别地区)也发生了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的现象。2011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家信贷政策持续紧缩的宏观环境影响下,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民间借贷危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频频出现企业倒闭、业主潜逃等事件,不仅使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冲击,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涉案数量多、金额高的特征,意味着民间资本纽带出现了断点,在复杂的民间借贷利益关系下,势必造成一系列连锁负面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民间资本链将越收越紧,最终将会影响到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民间借贷引发的诸多问题虽然发生在经济和金融领域,但是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主体众多复杂,矛盾异常突出。由此,为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保证中小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的规范治理尤为迫切。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逐渐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影响正规金融秩序,干扰财政决策活动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及其相对较低的信息成本,影响了正规金融秩序,对金融机构形成了不公平竞争。首先,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款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民间借贷组织与其关系密切,拥有信息优势,一旦企业出现危机,民间借贷往往会得到优先偿还,这无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的贷款风险。其次,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处于灰色地带,给部分投机者利用民间借贷的不透明性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此外,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动向,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准确判断,容易造成决策的偏差,且民间借贷地下运作的特点和不规范性加大了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和银行利税等税收环节的控制难度,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财政决策活动形成了不利干扰。

(二)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无需抵押公证,符合中小企业对于资金使用少、频、快的要求,融资非常便利,但是如果出现违约风险,脆弱的信用关系则难以维系,容易产生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组织不健全,有些机构制度不完备、内部管理混乱,易滋生非法集资、经营者卷款逃跑的情况。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争议的解决只能依靠《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部分条款,显然无法适应民间借贷的需要。规范和管理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乏, 加之民间借贷较为隐蔽,使得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缺乏有效的监督。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标准、利息支付等细节问题多为口头约定,一旦债务纠纷发生,债权、债务人合法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最为严重的是,高利贷往往伴随黑社会势力的暴力行为,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容易助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发展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特点,往往不受国家宏观控制,尤其在投资方向上,容易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以山西小煤窑为例,国家明文禁止,正规金融机构不会给其贷款,然而在暴利诱惑下民间借贷给其提供了条件。另外,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的重复建设、国家不提倡的夕阳产业以及高污染化工厂、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变为中小民营企业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大量的民间借贷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作出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悖的行为,削弱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民间借贷高利率引发高风险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运作的成本和风险。调查显示,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在15%~60%,远高于国家允许的限定在国有金融机构利率4倍的水平。据报道,江苏浙江一带民间借贷利率最高竟达月息30%,而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左右,月息30%高出银行贷款年利息约五倍,说明这已经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高利贷。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的底端,科技含量低,利润率远远达不到30%的月利率,企业的风险非常高。经营利润不足以偿付高额利息,企业一定会关停倒闭,由此必然导致高利贷操盘者资金链断裂,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一)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落到实处

民间借贷合法化在国外已有先例,如中国香港制定的《放债人条例》、南非制定的《高利贷豁免法》。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理论上讲,这些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无疑有利于在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畅通无阻的桥梁。然而,由于起步晚、社会认知度低、民间资本实力有限以及可信度低等原因,真正由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申办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比例仍然较小,制度实施效果较差。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同时,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发挥民间借贷专门法律的威慑作用,杜绝和防范高利贷和金融诈骗行为,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落到实处。

(二)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现有的金融改革滞后,政策体制跟不上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实体经济体系已经高度多样化、多元化、复杂化,然而金融体系却仍然传统单一,金融创新明显不足。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大力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正规金融机构应充分吸收民间借贷的优势,多方位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业务,帮助民间融资主体规范借贷行为。同时,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尝试民间资本与担保机构的融合,探索民间资本与典当业的对接,允许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小组联保、小额贷款、农民合作基金等金融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是有效的,有利于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要对一些民间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将部分优秀的信贷公司升级为社区银行,将非法民间集资与高利贷活动纳入正常的金融渠道,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三)培育民间金融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

表面上看,民间借贷危机是由民间借贷不规范行为引起的,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在高额利息的利益驱使下,民间借贷市场对实体经济的筛选机制不正确,没有对技术进步、有发展前途的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给予支持,反而助长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根据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企业的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金融资本家的任务则是通过筛选并支持企业家扩大市场份额,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对接共生,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的培育,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正常金融秩序的信贷资金使用加大管理力度,减少围绕信贷配给的寻租现象。同时,通过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社会基金投向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综合性政策,大力支持地方支柱性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增强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对民间金融资本的吸引力。由此,实现实体经济和民间金融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

政府应该加强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在金融活跃地区,尽快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监测体系,尤其是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机制,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情况,如资金的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变动水平等,跟踪民间借贷变化,做好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化解民间借贷的潜在金融风险。对于部分落后地区,政府应支持建立相应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一方面可以分担社会风险;另一方面确保民间资金有可靠的投资去向。同时,通过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律技术的结合,建设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专业电子平台,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监管系统,提高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水平。

(五)搭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借贷平台

专门培育为民间借贷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鼓励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积极开展民间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积极探索建立会员制或成立金融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发性和分散性特点,增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组织性。此外,利用电子网络通道搭建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引导民间借贷主体通过电子平台交流借贷供求信息,完成资金借贷交易,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民间资本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借贷活动健康发展,而且还可以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运作走向地上运行,真正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同时也方便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和风险管控,促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安全化。

五、结语

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情形下单一性金融组织体系与多样化、复杂化实体经济体系之间巨大反差的适应性民间自发创造,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体系供给不足的产物。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为此,要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培育民间金融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搭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借贷平台,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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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rmendáriz,B.,Morduch J.,Th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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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1):116-129.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3

(菲律宾马尼拉大学,菲律宾 马尼拉 999005)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自身不断发展和壮大成为中小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以其手续灵活、利率弹性大等特点,成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仍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而,分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治理,十分有必要。本文主要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23-02

前言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不可缺少的伙伴和助手,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同时,中小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主体地位,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三农问题的成功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上看,由于企业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等均不同程度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1]。如何切实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成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

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及其必要性

1.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是除正规借贷之外的借贷,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督之外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是一种互补关系,同时也是竞争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整体上看,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1)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特点。不管是城镇居民,个体商户,民营企业主,或者是农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成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2)借贷方式具有灵活性。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借放款双方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不需要抵押物,这种交易方式较为灵活,手续简单便捷,大大缩短了资金到位时间,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3)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消费观念和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促进借贷形式的发展及创新。

1.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

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融资优势突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融资中的借款和放款双方熟稔,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信用度较高,存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在此基础上,参与双方能够对贷款项目进行科学评价,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对项目进行实施监督,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2)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民间融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的垄断局面,促成了融资市场的竞争环境,给正规借贷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种形势下,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全新改革,以提高自身竞争优势,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全面提高。此外,民间融资的介入,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并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实现整体效率,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

2.1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法律体现中,缺乏明确的民间融资及其中介机构法律条例,民间借贷融资长期处于不被法律保护的灰色金融角色,参与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3]。同时,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条例,监管主体缺失,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得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融资的无序、盲目发展,对高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非法集资存在的可能性大

当前,民间借贷绝大多数在利率上都是随行就市,只有极少部分的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在一些为投资而生产的民间借贷,其贷款利率甚至高于一般银行借贷,这大大增加了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我国虽然采取了一切方式对非法集资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法律法规较为滞后,使民间借贷融资界定模糊,增加了法律监管难度。在巨大利率的诱惑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容易偏离原来轨道,走向非法集资,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2.3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无法有效发挥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但民间资本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隐蔽性,价值民间资本本身逐利性的影响,使得民间融资脱离银行体系。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为了逃避监管,多采取现金交易,国家无法掌握真实金融信息,很难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这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使得国家无法根据信贷总量信息做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最终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

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3.1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民间融资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立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确立民间融资合同的各项条款,明显民间融资适用原则和注意事项,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还要在法律上对非法集资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政策民间融资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促进民间借贷融资逐渐走向规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完善现行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导、扩宽、规范和监管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有效监管[4]。

3.2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正常运行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越来越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突出,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为保障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手段的监管,具体包括:(1)民间融资机构监管方面。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各类融资中介机构。加强对其监管力度,主要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配合及通力合作,从准入制着手,将那些利用合法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予以严惩和清除,为民间借贷融资创造良好环境。(2)各类机构日常业务监管方面。主要监管对象涉及到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须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打击和处理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杜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成为高利贷或非法集资的温床。

3.3鼓励发展民间融资中介组织

民间融资中介质中有利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应积极鼓励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发展,主要包括:(1)信用互助社。由民间资本自发成立,具有互助式性质,其资金来源及借贷对象只限于组织内部成员,与组织外极少存在资金通融[5]。对这些民间融资组织,国家应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2)行业协会。通过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为民间融资双方提供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从而有效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身自发性与分散性等缺陷。同时,还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充分利用,实现民间借贷融资网络化、信息化,为民间投资者及中小企业提供准确信息,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融资的健康、和谐及中小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大平.我国民问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2):95-99.

[2] 左亚楠.论我国民问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2):115.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4

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问题;风险防范

由非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建立起来的,以盈利为目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资金借贷活动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我国建国前就有很多民间借贷形式的机构存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凡事有利则有弊。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既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带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方面表现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补充正规金融发展的空白、推动实体经济较快、全面发展。消极作用方面主要表现在现实资金投向还不明确,很多情况下不按照国家的政策需要进行资金的借贷,有时甚至投向了国家限制领域,比如投向了涉及到国家限制的小水泥、小造纸、小水电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支持方向,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此外,民间借贷分流了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或者说信贷份额,对他们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了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形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性质和地位,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十分复杂,呈现出多元化,涉及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等,而且包括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地区区域内的本乡村或邻乡村人员。他们之间的借贷流程较为简单(如下图):

如上图,通过借方、中介担保人和贷方之间简单点的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的说明,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从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这种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的繁杂的流程手续来说,形式灵活,速度较快,称为民间借贷的主流方式。当然这样发展下去,很明显会日益呈现出职业化,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私人钱庄”,并且借贷利率居高不下。据待查了解,民间借贷的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巨了借贷的风险。

三、民间借贷的社会经济效应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正负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的正效应,主要体现在(见下表):

(二)当前民间借贷动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民间借贷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外,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民间借贷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赢利能力差,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

二是民间融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现在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样的借贷情况已经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增加了资金成本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过于简单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目前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

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众所周知,这样的高利率必然又是在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存在制度性风险。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一,在法律法规上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尽量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在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面制度上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用于规范和引导现有民间借贷行为,规范这些组织原则性操作规范。最后,对于民间借贷方面涉及非法合法的相关内容要有清晰的界定,保护民间借贷合法内容。

第二,加大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力度,从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着手,维护金融秩序。要从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相关角度出发,规范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的数量和设立条件,要求具备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第三,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改变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不良现象。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好个人资料。当借款人出现什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还借款时,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基层政府和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而在逼迫的过程中防止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

参考文献

[1] 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5

【关键词】民间借贷 金融监管 问题分析 解决办法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一般采用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对金融市场的有利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较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大化和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其对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加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因为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短期小额贷款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资金供求的失衡,许多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为了处置闲置资金,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向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或个人提供高息借贷。然而,随着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广、贷款利息高、牵涉人数多,并且处于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危害,还极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互对立的金融活动,其发展和活跃必然会导致正规金融受到影响。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地不断发展和蔓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普遍较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可以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负债带来的制约,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偿失。

2.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容易造成纠纷,而因为其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3.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远超银行同期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金融监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风险。

金融监管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比较隐蔽,监管起来有些力不从心。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理论上,非正式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不由银监会负责,但是这些领域却往往更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这些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影响,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在银监会设立之后,央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但是,央行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信息掌握和监管同样不够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也使得这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难以正常发挥效力。

1.民间借贷所表现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近年来的发展十分活跃,由于社会传统的渊源、资金供求的失衡、信贷政策的影响、盈利思想的引动、手续便利的驱动等一系列原因,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导致其地域分布极其广泛,而由于我国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地方没有独立权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影响又相对比较薄弱,导致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要求。

2.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对地方区域的影响会造成较大冲击,但却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视的地步,中央对于民间借贷的危害没有较为直接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缺陷和漏洞,应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采取“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适用于我国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的特点。可以采取下列举措,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对民间富余资金进行引导,鼓励直接投资。

4.强化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四、结语

总之,金融市场的发展呼唤金融监管的同步发展,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时加以改进,进行全面协调,需要以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来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镇六平.我国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经济,2012,(5):117-119.

[2]白凯.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浅析[J].改革与理论,2002,(7):20-22.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6

【关键词】民间借贷;问题;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产生

在中国,小企业融资难成为普遍性问题。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为防范风险,不愿意帮助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等适合小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方式在短期内实施不太现实,加上我国小企业普遍存在急于求成的投资心态,使我国小企业融资难在长时间内存在成为必然。

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还能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经营问题。多数企业为了把自己做大或者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只能再融资。但面对众多条件的约束,使得小企业更多的是采用内源融资的方式,这时的小企业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资金链断裂。所以为了企业的存活只能靠民间借贷,这样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资金多元化

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一般是来自于民间自有资金。还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其他形式: 一是中大型企业或民间金融组织通过从银行取得贷款再转贷给中小企业; 二是一些企业“空心化”,把企业仅作为融资平台,获得民间资金后再加息转贷给其他企业; 三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房产抵押贷款使一定比例的资金也转为投向民间借贷,以获取高额利差。另外,受中国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吸引,一定规模的国际“热钱”采取一些合法或者规避的手段绕开相应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涌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这样就构成民间资金的来源。

(二)民间借贷企业多元化

我国允许民间借贷合法化后,小额信贷公司应运而生。它不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确保中小企业的存活。庞大的“地下钱庄”也不可忽视,他们表面可能以经营为目的,但实质却能操纵当地的金融业。

三、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这里系统性风险为不可抗力,但非系统风险却可以防控。在民间借贷中,例如信用风险、资金风险、财务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等均是非系统风险。

(一)信用风险

由于经济的不明朗,信用风险逐步上升。2011年浙江一带的跑路事件,福建信贷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都打击着民间资本市场。往往担保的不健全或者低担保对于原本就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无疑是加大信用风险。

(二)资金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与商业银行利率存在较大利差,部分大型企业或银行内部人员虚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然后转贷给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以赚取高额利润。这样容易诱发银行、大企业的资金风险。

(三)利率风险

民间借贷会使国家宏观调控失灵。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监管之外降低了央行货币政策效果。非正规金融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贷款的投放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地区效应。过多资金进入虚拟市场,造成实体产业的虚空,一旦发生资金链条断裂,必将造成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紊乱。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往往是伴随高利息和一些不择手段的收账方式出现,这种道德风险的产生不仅会引发社会动荡,更是对法制的践踏,这也从侧面反应出我国法律的不健全。

四、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

(一)不平等的金融体制是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根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垄断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容易与公平、自由的原则背道而驰,造成“金融抑制”的后果。银行的借贷制度大相径庭,中小企业的信用相对低下,为规避风险,银行通常会选择大企业与国企。同时,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致使中小企业融资的路径并不畅通。进入股票市场、中小企业板的门槛过高,这就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生。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不相符是产生民间借贷的内在原因

宏观经济政策往往在落实的过程中会有所滞后。中小企业为了发展需要资金,这样就使民间借贷加剧。我国现行的居民存款实际利率为负利率,但有数据表明我国民间资本仍然存在闲置状况,并且造成投机行为的泛滥。这样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并没有从金融市场得到补充,这往往会使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畸形。

(三)政策与专业机构不对称是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监管不清的地方,我国缺乏专门的国家金融机构介入民间。只有介入民间借贷市场,才能使民间借贷市场真正朝着市场化、阳光化的方向发展。避免产生风险转嫁,为民间借贷市场打下夯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五、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用市场形式来解决民间融资的效率问题

如果民间借贷有形市场由政府发起并组建,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要求参与借款的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对贷款额度给予一定的限制和贷款备案制度,让参与民间借贷者特别是资金供求者获得信息服务和法律保障,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缓解,并能使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走向趋同,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并为近一步深化改革我国的利率体系提供参照。

(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体系

采取多种金融方式结合,运用保险来合理规避风险,运用证券投资和民间资金来筹措资金,寻找一条符合中国市场的中国式民间借贷道路,从而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带来的隐患。

(三)建立立体的监管网络

首先,确定监管模式,应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其次,确立合适的划分标准实施分类监管,整合监管部门,建立一整套的监管体系,确保有明确的法律保护。

(四)近一步确定民间借贷在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地位

通过建立点、线、面的全国民间金融网络,利用强大的互联网和发达的网上银行,使资金的审批、发放以及回收更符合实体经济的需要,确保民间借贷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磊.温州民间借贷探析――兼析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10)

[2]符斌,夏洪胜.我国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效应及治理对策分析[J].《未来与发展》,2011,(12)

[3]冯岚,吕金记.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不足与民间融资突围路径选择[J].《上海金融》,2012,(9)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7

关键词:吉林省;民间信贷;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引言

近年来,民间信贷已成为了社会的热点,其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与中小企业、农村建设资金供给需求矛盾的产物,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在资本市场完善的国家也广泛存在。尽管各国努力推广正规金融,但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及农村建设等仍无法获得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则处于重要位置。

吉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三农”问题较为突出,国内正规金融市场对于农村经营集体的不稳定性而对其有所保留。同时,吉林省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等不断得到提高,民间闲置资金容量有所上升,而吉林省投资渠道的缺少,给民间信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孕育环境。但民间信贷问题也就近几年在吉林省广泛开展实施,体制不健全,监督不完善等问题逐渐浮现出来。本文从吉林省民间信贷的现状、风险与对策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对如何改善吉林省民间信贷现状进行剖析。

一、吉林省民间信贷发展现状及分析

与南方多个省市相比,吉林省的民间信贷规模并不大。但随着吉林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等,吉林省民间信贷规模也不断在扩大。截至2010年10月末,我省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38.69亿元。不仅如此,已经获得批准注册但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30余家。

目前,吉林省民间借贷利率所呈现的特点是利率水平的高低差异大,利率价格整体水平高,且不断攀升。由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定价主要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取决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个人感情关系、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借款人的资金急需程度、借款人的诚信度、借贷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浮动幅度比较大。以2007年下半年为例,吉林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达到79%,最低为0。从近年变化趋势来看,随着央行不断加息提高利率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类似互借款的信贷事件已经逐渐减少,甚至亲友之间的融资呈现有息化趋势,并且此趋势逐年增强,从2006年的9.91%到2008年的14.47%,增幅达到46%。

二、吉林省民间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信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信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民间信贷在补充正规金融服务不足、解决社会资金需求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

(一)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第一,民间信贷在国家金融机构监管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第二,民间信贷的资金流动存在随意性,资金流向无法控制,造成资金投入的分散性,削弱了国家利用金融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的效果。第三,民间信贷发展到一定规模,现已抢占了一定银行信贷的市场份额,扩大了货币供应量,该部分货币供应量占社会货币总需求的 30%以上。

(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

第一,民间借贷资金容易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第二,民间借贷高利率加剧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使企业深陷信贷的恶性循环之中,企业的高息信贷会加重企业的财政负担,使本来效益就很差的状态陷入更深。第三,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影响正规金融的发展

我国民间信贷活动唯利是图,对正规金融有较大的不良影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分流存款、分割贷款业务,形成了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政策不利;由于中小企业是参与民间金融的重要主体,他们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进行民间信贷。但是在归还时,往往优先考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款,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常常被短贷长用,甚至成了长期占用的铺底资金,这直接加重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民间信贷手段过于简单

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信贷繁荣的根本原因。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熟人的范围内,借贷双方信息透明,省去了复杂的申请审批程序,且期限灵活,只要双方同意,出具一张借条或签订一份简单的借款合同就能使资金到位,不像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要审计鉴定、验资、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借款合同公正等手续和层层审批,但这些所谓的“借条”上面大都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价值(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三、发展吉林省民间信贷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明确民间信贷的地位,通过使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信贷。从规范我国民间信贷的法律法规来看,民间信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紧张的,而不是互补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信贷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信贷,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吉林省地方政府应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信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扩大政府财政税收,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信贷组织和活动。对民间信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税收征收、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引导吉林省民间信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第二,建议尽快根据吉林省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而,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提升社会信用环境,以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加快我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同时,新农村建设呼唤新的金融体制,吉林省金融机构也就需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着力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以及能够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构建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多种所有制并存、产权明晰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结语

民间信贷起源南方发达地区,其独特的优势快速地将其辐射到全国各地。民间资本经历了从“地下”走到“地上”的岁月,无可否认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的不可忽略的贡献。然而,我们追溯了吉林省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历程,发现其中隐藏着一些风险及问题。目前,我国经济仍以高于世界发展的平均速度,如果不及时作出相应的防范及解决措施,相信未来吉林省甚至是全国的民间信贷市场将陷入一场寒冬。因此本文结合吉林省的特色,针对吉林省现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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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鲁雪岩.关于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的研究报告[J].金融发展评论,2010.

[3]王海平.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

[4]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

[5]曾冬白.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

[6]徐坚,张文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J].新金融,2011.

[7]郭文超,梁洪.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1.

[8]孙亮,李炎军.当前民间借贷的状况和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2.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篇8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规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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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黄.中小企业如何制定最佳融资决策[J].中国中小企业,2002,(9).

[5]朱峻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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