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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4-28 09:26:09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1

今年以来,区卫生局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先后印发了《区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关于在全区推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以上文件,现结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和近期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要求,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每个审批同意设置的诊疗科目,应至少注册1名执业医师。因人员变动无执业医师注册的科目一律予以注销。

二、关于医疗机构人员配备

1、一级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科室设置和床位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2、除中医科诊所、口腔科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外,其它诊所、医务室至少要有1名护士注册在该机构。

3、中医诊所除单设针灸、推拿科外,须配备至少一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4、口腔诊所经批准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5、美容整形外科诊所,至少要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三、关于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1、诊所、医务室、中西医结合诊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和药房。

2、整形美容外科诊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关于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挂于机构内明显位置;门头必需与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内设科室的名称、挂牌符合有关规定。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明显位置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执业证书等进行公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工作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职称、工作科室等。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超出审批的科目超范围行医、执业医师不得超出诊疗范围开展诊疗工作。

4、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科,只能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包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含区计生局指定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等,不得从事相关科目的诊疗工作。

5、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符合《区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诊疗工作制度,特别是门诊诊疗登记、病例记录、消毒记录、处方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制度;处方、治疗单、输液卡和药品要做到“三查七对”,输液用药在输液瓶上详细记录做好标识。

7、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是到区卫生局进行新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除递交规定的材料外,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由工作人员通过“身份证识别仪”进行身份核实。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于9月15日前整改完毕。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2

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2009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推进和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百姓就医安全。

(三)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探索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药店违法开展的医疗活动,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者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和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采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股,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3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成员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整规办。

主要任务:

1、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督导规范组。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整规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科信局、县行政执法局。

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请示上级,提出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并配合法院、检察院做好关于查办非法行医等刑事案件的出证、协查工作。

4、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整顿规范医疗机构;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5、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和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6、协同县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整规办、县广播电视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科信局、县行政执法局。

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披露非法行医的危害,增强群众自觉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四、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章在街路、广场上设置和张贴的非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清理摘除非法行医牌匾。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1月31日)动员部署阶段。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年度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自查工作;针对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第二阶段(2009年2月1日—8月31日)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八项重点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在此期间要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监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法,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1日—12月31日)阶段性总结验收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做法等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总结,做到案件查处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打非力度,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医疗卫生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按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实到实处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沉。各部门要对2008年底部署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特别是对查找出的问题要逐条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还要普遍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工作抓得不紧不实的,要责令“补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认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采取调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工作督查与案件督办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整改情况、案件查办情况的督查、稽查工作,特别要抓基层、抓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等薄弱环节的落实和整改。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的部门,要依纪依法并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五)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要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要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3

二0一九年上半年,我所坚持在县卫计局和市卫生监督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医疗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积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所2019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卫生行政许可情况

1、受理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5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7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4家,放射诊疗许可1家。2、发放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4家。住宿场所8家,其中招待所1家、旅店7家;美容美发场所14家,其中理发店10家、美容院4家;浴池1家;候车室1家。本年度上半年全县共计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家(书店)。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6家,复核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1家。共计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家。共计新发放射诊疗许可1家。

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情况

1、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我县目前有各类公共场所164家,(持合格有效健康证392人),其中住宿场所59家,美容美发场所92家,沐浴场所5家,歌舞厅4家,书店1家,游泳馆1家,影剧院1家,候车室1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我县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09家,卫生信誉度等级均为c级。其中住宿场所59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7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7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美容美发92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3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3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5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家,量化分管理率达100%,歌厅4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全年共监督管理各类公共场所164家,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场所170人次,监督管理覆盖率达72.5%,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161家,建档率达100%。 开展市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监督监测、建档、量化管理工作  目前,辖区市政集中供水单位1家,该净水厂建档并进行量化评级,其信誉等级为c级,量化分级管理率为100%,净水厂14名直接管供水人员都持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从业,持证率达100%,净水厂配备水质检测化验室,每月按时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所存档备案,其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单位43家,建立档案43份,建档率达100%,由于43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不具备办证条件,目前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积极开展农村小型集中供水设施的监督检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34自然村,下达整改意见书34份。其中百吨以上千吨一下集中供水单位3个自然村。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已纳入卫生监督协管范畴。

2、医政卫生监督  我县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有80家,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44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13家。监督检查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省市县《蓝盾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上半年共立案查处无证行医案件2件、现结案一件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三佰元整;另一件转交给卫键局给予处罚。二是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上半年监督检查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27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 13家,共计63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诊疗的违法行为,根据局精神对违法医疗机构13家给予了警告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采供血事件。四是开展“保健”百日行动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82人次,按照工作要求监督员共排查了各类会馆、社区、广场、公园等密集场所共计40个(家),未发现有开展中医、中药诊疗活动的行为。

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上半年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3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消毒隔离制度落实

建立有消毒隔离组织、制度,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了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消毒和灭菌效果均达到要求,消毒效果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并对医护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器械均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医疗废物监督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内容登记完整,设置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建立有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都使用专用有标识的黄色包装袋和利器盒,建立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无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情况。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兴乡卫生院、孙吴镇卫生院、四家个体诊所和十三家企事业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转运至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暂存,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将收集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至黑河市净城医疗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转运三联单制度,其余各医疗机构均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能及时焚烧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事业卫生所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腔器械未放入专用利器盒内,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建有医源性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县中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传染病门诊、留观室和病房无污水局部消毒处理设备设施。

4、职业放射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  我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双随机抽查中未抽检,但进行了正常的日常监督,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检查见到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专柜保管,职业健康检查设备正常运转;取得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11人。2019年4月25日以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同行为主题在人民广场进行了宣传活动并发放宣传册。放射卫生  2019年上半年对我县放射诊疗单位2家,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办证率100%,(由于各乡设备的落后和其他原因今年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均开具证明)。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剂达到100%,个人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各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场所配置了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铅围裙等)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对十二个卫生协管站检查中,孙吴县各卫生监督站挂牌齐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组织制度,均设有办公用房,其房屋有的卫生监督站小于20平方米,站长、副站长均达到职位要求,协管员达到2名.均未配置电脑等协管专用设备。十二个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职责基本落实,都建立健全完善年初计划、季度计划及小结、能够按时限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巡查违法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告率百分百。个别卫生监督协管站未按照建档情况,各行业监督频次开展巡查工作。

6、学校、母婴卫生监督工作全县共有学校17所,其中城镇8所,农村9所;托幼机构21所。为提高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确保儿童身心健康,5月20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教体局等10个单位对县内21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联合检查,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期的工作实际,特别是今年春季气候异常,布置工作,认真细致逐项检查,避免工作有漏项、有缺项、有死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查中发现,各个托幼机构重视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上墙。制定了清洗消毒制度、都建立了传染病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制度和病愈复课诊断、晨检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和公共突发事件报告人,做好相关记录。备有有效消毒剂,能够按照消毒配比对教室、楼梯、玩具、门把手进行消毒。传染病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托幼机构的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督促他们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每日的晨检的时候,重点注意观察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手足口腔是否有疱疹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隔离,通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并做好登记,上报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监督局。此次检查工作,使各个托幼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更加规范化,对规章制度执行更加自觉和积极,广大教师和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加安全、舒适和美好,尽量减少春季传染病的发生。

7、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按照市卫健委《2019年黑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针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孙吴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数分别是14人和7人。符合国家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在醒目位置张贴“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标语,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有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强化卫生监督执法

上半年,我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系统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能职责,熟练掌握监督执法程序、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监督执法调查取证等方面知识。开展全体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学习4次。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其它宣传活动向社会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册,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上半年,按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2件,罚款人民币4300.00元。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强化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全面推进。

3、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工作。

4、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一是加强公共场所日常性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卫生监测;三是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5、加强对医用放射诊疗机构监管。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4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1、依法执业监管: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及无处方权开处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登记范围行医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分户档案,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具体内容详见《县2012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3、医疗广告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电视(台)、报纸(今日)、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2012年每月上旬集中监测,其它时间为不定期监测(监管计划见附件4)。

4、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同路单采血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计划见附件3)。

5、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对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抓好人员资质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100%,放射诊疗防护监测率100%(监管计划见附件1)。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

1、重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冬春季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各类的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监管计划见附件2)、感染科(组织)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传染病防治情况综合执法检查:制定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消毒产品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建设及落实、工作人员培训防护及医疗废物的管理。检查对象是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4月—9月。

4、疫情报告:2012年5月—10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转诊、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管理、报告审核、疫情分析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5、医疗废物: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人员防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6、医院消毒:重点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产品:重点对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的索证、消毒产品的标识等,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商场超市。

8、疫苗流通领域:对疾病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管理及疫苗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5

一、卫生许可办理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宾馆新办9个许可证、年审20个、宾馆办健康证43个、理发店新办许可证1个、年审9个、新办健康证20个、淋浴场所均无新办许可证、年审2个。医疗场所新换证60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设定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合法。

二、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康青海蓝盾护航1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医疗监督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对我县2家县级医疗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乡镇卫生院及2家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未发现超范围执业情况。2、人员资格方面:我县医疗机构现持证上岗率仅为38.5%(其中:藏医持证率为21.59%;西医持证率为16.94%),存在着严重的医疗卫生安全隐患。3、诊疗活动方面: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4、健康体检方面:我县只有县人民医院承担公共场所等机构入职及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规范开展。5、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6、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我县无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等工作。7、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治疗过程中医疗文书的书写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情况发生。二是血液安全监督情况我县人民医院已于2018年建设血液科,但经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尚未下达批复,为开展此项工作。三是放射卫生监督共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2家,其中《持放射诊疗许可证》2家,持证率为100%。检查的2家医疗机构共有x射线诊断设备4台,CT2台,核磁共振1台,有放射工作人员6人,持证1人,持证上岗率1%。 放射工作人员均佩戴个人计量计,个人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机房门外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和工作指示灯,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大部分能达到防护要求。各医疗机构防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并按要求实施。  

(二)健康青海蓝盾护航2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此次抽查的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优干宁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医疗机构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1、被检查单位接种单位均由县级卫生及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发证,都在有效期范围内。2、各单位预防接种人员均通过专业培训后发放有效证书。3、各医疗机构均对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经行了公示;并在接种前对接种对象给予详细的告知和询问情况;4、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疫苗都是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统一采购后分发给医疗机构进行接种。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进行了规范的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同时在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1、此次抽查的医疗机构均已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但未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2、各医疗机构均按传染病防治法等要求进行规范填写传染病疫情登记及报告卡;各级医疗机构均不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是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1、除我县人民医院、优干宁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不进行诊疗活动,于此未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2、各医疗机构都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对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经行定期消毒后交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经行处置;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四是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1、各级医疗机构都完善建立了消毒管理组织、制度;积极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并进行登记;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以免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各医疗机构均严格使用医疗器械,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2、各医疗机构在购进消毒产品时缺乏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五是医疗废物管理。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经签订协议后统一交付至黄南州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进行分类储存及包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相关要求设置了医疗废物暂站;并建立了完善的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制度。六是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检验科均达不到二级实验室标准,因此办理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各级医疗机构检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考核;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实验档案;开展检验的3家医疗机构定期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进行高压灭菌锅消毒后交付至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处置。

(三)健康青海蓝盾护航3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公共场所卫生抽检情况;2018年抽检工作中对进行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和宾馆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美容美发场所2户、沐浴场所1户、住宿场所3户。重点检查了场所内通风换气情况、采光照明、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环境状况,要求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节日卫生安全,建立卫生安全值班制度,查找隐患,认真整改,层层落实。从总体抽检情况来看,各场所人员对卫生安全工作比较重视,为发现严重问题存在的场所。

检查中发现,公共用品、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不全,个别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马上整改。二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情况: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县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抽检。通过对是否取得了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涉水产品是否有卫生批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特别强调了做好消毒记录和水质自检记录等要求。县自来水站持有效卫生许可证,4名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开展水质自检工作;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三是学校卫生抽检情况: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2所,其中:小学9所、初中2所。根据2018年抽检计划,我所对两所小学(城区及镇区)及一所中学进行监督抽检工作。1、各学校按要求开展晨检、传染病登记。建立健全了因病缺勤追查、病愈复课证明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学校保健室人员及保健来时为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情况,在校学生建立健康档案。2、各学校供水的学校进行检查,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有卫生防护措施,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基本到位。各学校水质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看见物、ph等均在正常范围内。3、学校保健室进行监督检查,3所学校均设立了保健室, 建立了门诊日志,传染病的登记等。

(四)健康青海蓝盾护航4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家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均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未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知情同意告知的原则;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规定进行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各级医疗机构均在显目处悬挂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二是制度建立情况:我县县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医院等级评审”、“全省妇幼保健院登记评审”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已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已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已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已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已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5)健康青海蓝盾护航5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自该项活动开展以来,我所加大对各乡镇及村在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配合下进行了全面的巡查,直至目前我县区域内未发现医疗广告的。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协同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我县卫生计生局及我所高度重视,深刻领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方法实质,从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同、规范实施、确保成效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实施工作有创新、有力度、见成效。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模式下,抽查过程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人员的检查任务随机产生,参与执法的人员对当次抽查任务负责,做到“包干到户”,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确保了执法的单纯性和公正性。

    根据2018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率为100%。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的“美丽XX”信息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完成住宿业安全抽检:13家、达30%;理发业:5家、30%;洗浴业:3家、30%。抽检率为100%;一家生活饮用水工程应关闭无法抽检。

四、2018年国家随机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计划,我所对辖区内的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二级医院及六所乡镇卫生院开展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

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进行传染病的上报与自查工作,网络直报运行正常,都设有疫情登记本。医疗机构都能按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使用门诊日志、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管理制度,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有疫情报告、咨询电话。

四、开展宣传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共举办培训班6次:公共场所1次参加培训人数80人;医疗废弃物培训1次参加25人;卫生监督协管培训2次参加15人次;校医培训1次参加人次20人;个体诊所依法执业培训班1次,参加10人。2018年共举办宣传活动8次发放宣传册10000余册。

五、信息报告工作情况

我所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填报任务,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管理及日常性监督的网络填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各类信息报表,网络信息报告中未出现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现象。准确率达100%。及时完成双随机任务及各项监督监测网络报告任务,完结率达100%。全面彻底清理各专业已过期的被监督单位,确保网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

六、亮点工作

(一)医疗机构的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我所对全县5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举措。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不仅是客观反映各类医疗结构状况的直观指标,也是规范医疗结构依法执业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行医疗结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医疗结构的诊疗活动步入规范化。

(二)卫生监督执法终端及执法记录仪的应用:为了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2018年通过省级的配套执法终端及县人民政府的执法终端经费的拨付,我所一线卫生监督员已配备了移动执法终端2套及执法记录仪2台,并安装了相关软件。预计于2018年11月中旬全面开展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工作,对各类公共场所,如理发店、美容店、宾馆住宿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进行现场监督时,做到实时实地现场录入。同时,在现场监督时,尝试着使用便携式打印机进行相关的文书打印。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并尝试将现场办案与该系统进行结合,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取证与调查进度,提高办案的效率。

七、存在的困难

(一)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够高。全县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人,每千人拥有卫生人员0.01人;不能确保每个乡镇所在地都分配卫生监督员,基层卫生监督无法横到边、纵到底,存在盲区。现有执法人员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无法进行准确的执法文书的制作及书写,现场监督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全县地、县卫生监督机构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仅5万元,而仅仅是下县下乡开展常规督导工作的差旅、车油费每年就要3万元左右,加上网络通讯费、水电费、暖气费、车辆维修费、残疾人保障金等等超过了预算经费,有人要问,这种经费无固有保障的负数预算方式如何开展工作?这就是卫生监督之难处所在,经费上存在着“要一点,挤一点”,遇紧急卫生事件划拨一点的被动列资情况。

(三)对卫生监督的主人翁意识不强。卫生监督执法是代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的委托,工作上难免存在着等政策、要方案、靠安排的被动局面,主动介入不力,特别是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上这种现象表现尤为突出。

(四)、目前开展的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住宿业内开办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是否两部门都认可的问题。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明确划定监管单位的问题。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6

一、基本情况

我区医疗美容机构5家,其中1家美容专科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4家,根据文件要求,依据“机构自治”原则,指导辖区内5家医疗美容机构对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并及时上报自查整改报告。

二、 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要求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许可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内,按照许可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三、规范医疗美容广告。

要求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开展首轮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梳理监督检查重点,于2020年5-6月着重对辖区5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展了首轮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表明,5家医疗美容机构均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执业地点执业、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美容项目经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能按手术分级制度开展美容外科项目;美容医师、护士均持有执业证书并经注册;未发现违法医疗广告;均能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况。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诸如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病历文书书写不够规范,医疗废弃物未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进行转运等,区卫生监督所对上述存在问题均已责令当事医疗美容机构限期整改。

五、重视医疗美容投诉

对上级转办和群众投诉的医疗美容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截止目前共接受投诉2起,均以调查结束并反馈当事人,现正在办理一起检察院移交的医疗美容案件。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7

大连市金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多方集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原则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的农村居民医疗费用互助共济制度,其水平与现阶段该区农村生产力发展及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资金的筹集和支付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合作医疗参加的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余户籍在该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详细真实填写登记表,由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办理IC卡及合作医疗证。

资金的筹集标准及办法: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1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财政30元、区财政40元、乡镇街道财政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20元,村集体可视其经济状况按实际参加人数分别给予每人每年适当的资助。

该区结合实际,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1建立个人账户

参合农民个人每年缴纳的20元从基金中划出,划入农民个人账户,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住院费用可在账户中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结余部分归己,自动结转。

2报销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住院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负责管理,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直接与患者进行结算,患者转区外上级医院治疗的费用由乡镇(街道)医管办统一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结算。

2,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2,2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自购药品费用;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费用;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费用;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包房等杂费: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工伤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费用;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产生的费用;因自杀、斗殴、服毒、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做特殊治疗产生的费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或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各项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救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2,3报销标准

2,3,1区外医院及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起补线为200元,区内其他定点医院起补线为100元,区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区传染病医院(传染科疾病)不设起补线。

2,3,2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转往金州区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的患者,报销比例为30%,区第一人民医院报销比例为40%,区内其他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3,3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3实行大病救助

一次性住院总费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规定正常报销后,补助0.5万元;全年累计住院总费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助1万元;10万元以上的补助2万元。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血液透析患者和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其费用纳入门诊大病救助范围,按所在定点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实行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助合计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

4,建立转诊制度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在区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诊治。需转区外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区第一人民医院、区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区传染病医院(传染科疾病)、区口腔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等指定单位出具转诊证明。

因急诊抢救诊治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或住院治疗(含非定点医疗机构),家属应在其住院后3个工作日之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办理手续。不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需住院的,出院后凭清单、发票等有关凭证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结报相关费用。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弄虚作假,其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提供凭证时弄虚作假的,由区卫生局责成所在医院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疗美容门诊工作计划篇8

合作医疗参加的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余户籍在该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详细真实填写登记表,由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办理IC卡及合作医疗证。

资金的筹集标准及办法: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1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财政30元、区财政40元、乡镇街道财政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20元,村集体可视其经济状况按实际参加人数分别给予每人每年适当的资助。

该区结合实际,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1建立个人账户

参合农民个人每年缴纳的20元从基金中划出,划入农民个人账户,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住院费用可在账户中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结余部分归己,自动结转。

2报销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住院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负责管理,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直接与患者进行结算,患者转区外上级医院治疗的费用由乡镇(街道)医管办统一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结算。

2,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2,2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自购药品费用;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费用;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费用;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包房等杂费: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工伤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费用;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产生的费用;因自杀、斗殴、服毒、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做特殊治疗产生的费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或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各项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救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2,3报销标准

2,3,1区外医院及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起补线为200元,区内其他定点医院起补线为100元,区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区传染病医院(传染科疾病)不设起补线。

2,3,2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转往金州区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的患者,报销比例为30%,区第一人民医院报销比例为40%,区内其他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3,3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3实行大病救助

一次性住院总费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规定正常报销后,补助0.5万元;全年累计住院总费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助1万元;10万元以上的补助2万元。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血液透析患者和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其费用纳入门诊大病救助范围,按所在定点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实行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助合计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

4,建立转诊制度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在区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诊治。需转区外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区第一人民医院、区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区传染病医院(传染科疾病)、区口腔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等指定单位出具转诊证明。

因急诊抢救诊治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或住院治疗(含非定点医疗机构),家属应在其住院后3个工作日之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办理手续。不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需住院的,出院后凭清单、发票等有关凭证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结报相关费用。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弄虚作假,其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提供凭证时弄虚作假的,由区卫生局责成所在医院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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