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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验收汇报8篇

时间:2023-02-27 11:08:50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1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116号)的要求,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市档案局特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执行。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时间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可先进行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后给予一定时间进行整改;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二、验收程序

1、自评

有关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后,对照验收标准各项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将自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附件1),报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为5—7人。

3、申请验收

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4、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验收小组听取项目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汇报;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工地现场及档案管理现场;

(4)抽查项目档案,对档案质量进行评议。抽查数量:抽查项目档案的15%;

(5)验收小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2)并提出验收意见;

(6)验收组组长总结发言。

5、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若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附件3)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合格证书》封页各栏目“编号”(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项目简要说明”、“项目档案工作简介”填妥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然后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将档案验收情况向验收委员会进行汇报,验收委员会在提出项目验收意见时,应将档案验收意见作为内容之一。

(2)若验收不合格,由档案验收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建设单位改进,待验收条件具备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填写《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重新进行档案验收。

三、申请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

2、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汇报(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情况);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进入市政务大厅。

2.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方式,为社会公众和经济建设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3.依法行政、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肃责任追究。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1.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辽源市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第54号令)要求,我市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入市政务大厅统一办理。法律法规新设置或废止的项目,各部门和单位要如实申报;受条件限制或有上级明文规定不宜进政务大厅的项目,要说明情况,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批准备案。

2.清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审定,统一公布,统一监督,统一进厅。在部门自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法律效力、收费标准、年审等进行逐单位、逐事项审查和审定。出台与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等,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同时,对于虽属各部门或单位具体业务,但又是面对社会公众服务的内容,也要相对集中,统一进厅,简化程序,在市政府构建的统一平台上进一步深化服务。

3.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经《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允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如实上报市审改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凡国家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或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及所属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市仍在收取的收费,一律取消;保留和取消的收费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与审批有关的收费项目都要进入市政务大厅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二)创新管理机制。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联合办公、并联审批、统一送达、一口对外、网上公布的审批新机制。

1.调整机构职能设置。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和单位要将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进行归并,将分散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科室或基层事业单位的审批职能合并到一个科室,单独设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入市政务大厅。审批项目较少、不宜单独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也要将上述业务进行合并,指定一个科室负责,并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同时,对原科室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由过去侧重行政审批转变到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抓工作落实上来。

2.核定机构编制。各部门和单位是否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进入政务大厅,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单独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的部门和单位,要由市编委核定机构、职数和人员,可根据工作量大小相应增加中干职数,相关工作人员在机关内部调剂解决。

3.建立窗口首席代表制。进驻市政务大厅各部门和单位审批办公室窗口主任(科级或副科级),为部门的首席代表。部门要授予“首席代表授权证书”,首席代表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行政审批职权。各窗口的首席代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等,要征求市政务大厅意见,并由其出据相关考核材料。

4.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凡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部门行政章不得用作审批用章。

5.积极探索并联审批新机制。要建立并联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并联审批范围,能纳入并联审批的都要逐步纳入。市发展改革、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并联审批的牵头作用,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并联审批事项转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限办结。市政务大厅要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并联审批机制顺利运行。

6.积极探索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告知承诺制,争取在部分行业实行“先照后证”。对高科技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市以上重点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由市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科室陪同办理,全程服务;对部分规模大、效益好、守法经营的企业,逐步实行免检制度;推行网上年检和上门年检等服务新举措。

三、实施步骤

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20*年4月23日至5月15日)。

考察相关城市的成功经验。抽调人员并组建工作组。搞好前期清理工作的培训及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全市动员大会。

(二)清理与上报阶段(20*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从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两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清自查。要明确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逐一登记、制作审批告知单,并搞好目录汇编(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依据政府法制办清理后保留的收费进行汇编),由部门一把手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年5月底前报送市审改办。

(三)审查及汇总项目阶段(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市审改办各工作组要按照分工,在各部门和单位上报情况的基础上,逐单位、逐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对审批和收费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反馈。同时,要制作《辽源市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及收费管理目录汇编》,明确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凡没有纳入目录汇编管理的审批及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停止实施。此后,凡需要新增、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必须在实施前分别报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和市审改办登记备案,并对其实施的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论证。

(四)核定机构编制阶段(20*年6月16日至7月16日)。

由市人事局(编办)牵头,市审改办配合协调,会同各成员部门,对全市各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整合,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将各部门分散在各个科室及基层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进行归并,核定是否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对于个别审批业务量少且不适宜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的部门,要明确相关科室承担此项职能,并整建制进入市政务大厅。同时,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机构、人员、职能、授权、进厅、监管”六到位要求,向市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领导小组提出设立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验收及公示阶段(20*年7月17日至7月31日)。

市审改办将对各组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度、检查、验收。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领导小组。对清理保留的即纳入《辽源市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及收费管理目录汇编》的审批收费项目,统一在媒体公布,同时在各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示。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辽源市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公开办主任

*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人事局副局长、市编办常务副主任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政务公开办副主任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政务公开办,办公室主任*(兼),副主任*(兼)、*(兼)、*(兼)、*(兼)。

同时,设三个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组负责对项目的名称、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前置审批和收费,纠正不当行为,减化内部环节,编制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目录,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收费)办理不断迈向制度化、科学化、便民化与透明化。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配合。组长李世忠(兼)。

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组负责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定、督促进厅、项目统计汇编等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组长富启波(兼)。

审批机构核定组负责批准成立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机构,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核定中干、工作人员职数等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政务公开办配合。组长祁文(兼)。

涉改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改革的方法步骤;清理和汇总部门或系统内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单独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的具体意见;内设机构职能调整及人员分流的意见等),于20*年5月3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重要性的认识,由一把手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3

一、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市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为工作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查处整改、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全面采用新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填报相关统计表格,确保卫片执法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覆盖我市行政管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查验收。

(二)工作分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负责牵头开展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的自查和整改查处,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等工作,汇总上报、通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制订、落实奖惩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规划和建设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监察局、人事局负责对符合15号令第3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责任的领导人实施问责,对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协调法院及时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及时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管辖区域的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领导、检查,开展约谈和问责。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时间安排及时汇总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核查监测图斑,审查用地合法性,依法组织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填写相关报表,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和数据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培训和自查整改阶段(6月15日以前)

市国土资源局将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发放到各县(区),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于5月10日前完成自查,同步实施查处整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汇总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5月15日前将各地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督查整改阶段(6月16日-7月15日)

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组织县(区)之间的交叉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部、省督查意见进一步推进整改查处工作。

6月28日前各县(区)根据部、省核准后的督查意见,将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7月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部、省督查意见核准汇总各县(区)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按要求分别报送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三)约谈、通报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情况,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和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共同确定拟约谈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责任的领导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共同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各地开展整改查处工作,并负责通报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各县(区)要采取排序、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形式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8月20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在各地完成查处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验收组适时对各地进行验收,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督查、验收组的验收和抽查。凡存在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组织整改不力情形之一的县(区)不得通过验收,并暂停办理用地审批呈报手续。

8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各县(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呈送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将全市《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市、县、区监察、人事、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查处整改情况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认真开展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明亮任组长的全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全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是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土地执法监管合力,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地要通过座谈研讨、专题讲解、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0〕15号文件、《规范》和新版《系统》,明确和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和流程,明晰工作要求和政策界限,确保按要求填报、汇总相关数据。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参加全国、全省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针对性培训、指导。一是对各级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对各地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开展业务指导。

(三)确保工作质量

1、按时报送数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汇总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2、实行政府领导签名制度。各地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3、建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周报、月报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掌握总体工作情况,根据全市工作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4、保证经费、人员、装备“三到位”。各地要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配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外业作业用的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gps以及用于外业核查的车辆等必要设备,同时调集充足的人员力量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5、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各地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掌握界限,特别要把握好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土地政策,准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当引起的工作失误。

(四)严肃查处问责

各地对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及时整改,从严予以处置,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要按照相关要求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以罚代法、以纪代刑,以保证行政处罚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查办、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通过坚决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4

关键词:BOT、国际项目融资、政府、承诺、法律

BOT国际项目融资(以下简称项目融资)是指政府通过契约的形式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该融资方式具有诸多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笔者拟就项目融资的风险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项目融资的风险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风险定义为一种损失、伤害和危险出现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容易发生危险和受到损失的事物被称为处于风险之中。《韦氏词典》同样把风险解释为损失、伤害、不利条件和破坏出现的可能性。[①]综合考量,笔者认为,BOT国际项目融资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失败、项目信用结构改变、项目债务偿还能力改变等方面的风险。其主要包括战争、革命、动乱风险、没收或国有化风险、获准风险、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的风险和法律变更的风险。

(二)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项目投资者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场的可能变化而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例如本币与外币汇率变化对项目成本和利润的影响、交叉汇率变化对项目的间接影响,汇率变化也会对项目偿债能力和债务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者的过失产生重大经营问题,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运营,最终影响项目获利能力的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技术风险、资源蕴藏量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项目完工后,产品在市场上的销路和其他情况的不确定性导致项目收入不足的风险,主要包括因销售价格引起的风险和因市场容量引起的风险。

学界和业界对项目风险分担三原则达成了共识,即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程度要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私营部门承担风险要有上限。[②]

所在国政府以国家强制力和经济实力为后盾,在项目融资中始终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贷款人作为私主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基于此种实力对比,根据上述原则,所在国政府应对外国投资者和项目公司作出一定的承诺,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政府承诺的内容

项目融资中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和态度。[③]

对于政府承诺的内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来存在争议。发达国家的学界认为,政府承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利润保证、不竞争保证、不可抗力免责保证、环境问题保证、严重违约终止特许权协议保证、财政条款保证、税收条款保证、争议解决方式保证,其范围非常宽广。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学界一般将政府承诺称为政府保证,并将其分为两类,即对投资回报率等问题的商业性保证和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保证。[④]

笔者拟详细分析政府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不竞争承诺

不竞争承诺即政府承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市场范围内不会发展与该项目相竞争的新项目。该承诺在融资法律文件中体现为“禁入条款”,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在项目完成后的最初几年,不再向其他投资者签发同类许可证。若干年后,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许可新的投资者进入同一领域,但事前应通知项目公司,且新许可的条件应最大限度与项目公司获得的许可保持一致。

(二)税收优惠承诺

税收优惠承诺即政府给予某种形式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比如减免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或免除项目贷款的利息税,免除向项目提供贷款的外国贷款人的预提税,以及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设备和原材料等物资的进出口减免关税等。

(三)后勤承诺

后勤承诺即政府承诺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电力和其他能源,与项目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及物资的顺利入境。目前发展中国家大多不是完全市场经济体,政府实施不同程度的价格管制和物资管制,因此,BOT投资者需要所在国政府在水、电、土地、劳动力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外汇承诺

外汇承诺即政府承诺项目投资人有权获得外汇并将经营收益以自由外汇汇往国外。首先是外汇获得和汇出保证,还包括外汇投资担保。外汇承诺对外汇管制国家成功进行项目融资起关键作用。BOT项目通常不能创汇,若投资人收取的当地货币非自由外汇,则无法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遑论利润。政府不对此进行承诺,BOT便丧失了基础。

(五)允许调价承诺

允许调价承诺即因原材料、能源价格上升导致项目运营成本提高,投资回收期延长,政府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调整项目产品的价格。

(六)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

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即政府承诺不对项目资产实施国有化和征收。国有化和征收都是由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政府对作出此承诺,即表明对该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但应注意的是逐渐征收问题。逐渐征收又称蚕食性征收,原意是指所在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事先约定,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渐转让给所在国政府或国民,使所在国方绝对控股,甚至完全转让。这在BOT项目融资中应当禁止。

(七)资金承诺

资金承诺即政府承诺对项目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包括以下多种形式:

1、资金参与,即政府对项目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参与;

2、公共贷款,即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向项目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以降低融资成本;

3、贷款担保,即政府为项目公司所借贷款的偿付提供担保;

4、政府补贴,有些国家允许政府对项目公司提供补贴,使之具备以较低价格提品的能力。

(八)法律稳定承诺

法律稳定承诺即政府承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遭受不利影响。实现稳定有两种方法:

1、冻结合同订立时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2、合同订立后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修改,但这种立法变化不适用于该合同

上述“法律”可以是项目所在国的全部法律,也可以只是某一部特别法。

三、政府承诺的法律规制

在BOT项目融资中,所在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和项目公司作出的承诺应受到本国法律的规制,笔者简要分析中国内地相关法律问题。

(一)不竞争承诺与竞争法的规制

我国已经出台《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了内地竞争法体系。政府的不竞争承诺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税收优惠承诺的税法规制

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文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承诺形成极大的限制。如果地方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就税种、税率作出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承诺,则该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后勤承诺中的土地使用权

后勤涉及的范围宽广,包括水电供应、土地供应等,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最核心的问题。一般来说,BOT项目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取得,应受到《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制。项目公司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也不得将土地进行抵押等。

(四)外汇管制问题

外汇管理权限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无权作出外汇承诺。就汇率而言,目前我国不是市场汇率,而是管制汇率,则政府应作出一定的承诺。就外汇汇出而言,我国外汇制度正在与国际接轨,不能汇出的风险已经大大降低,政府作出原则性承诺即可。

(五)允许调价承诺与投资回报率

价格调整的实质是确保投资回报率。我国一贯禁止政府对固定投资回报率作出承诺。至于项目采取浮动回报率承诺或者“自负盈亏式”承诺,应由政府投资者协商。

(六)不予国有化的限制

国有化是国家通过法令对原属私人所有的某项或某类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国有化具有性和强制性,是国家的行为,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属于国有化对象的内外国人也不得违抗。政府承诺不对项目资产实施国有化,是对的自我限制。这种承诺不得与所在国的社会利益相抵触,否则国家依然享有国有化的权力。

(七)资金承诺

《担保法》第八条排除了政府保证和担保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此处有待商榷。政府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在主体、内容、合同关系、责任承担形式、行为性质和适用规范上均有不同。政府承诺作为公法行为,不应由作为私法的《担保法》调整。但现行立法并未区分,则政府的相关承诺均属无效。

(八)法律稳定承诺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宪法文件中,也贯穿于民法、商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是法治国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政府作出的法律稳定承诺,本质上违反了这一原则。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就适用法律与投资者协商,可以约定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作为准据法,而不应冻结或隔离本国法律,造成内外资的实际不平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在BOT项目融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项目融资便丧失了运行的基础。但政府在特许权协议及其他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项目融资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政府承诺若无效或者存有严重歧义,则利益分配会明显失衡。在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中,中央相关部门和广西地方政府给予项目公司购电、燃料供应、不可抗力和外汇兑换等方面的担保,并承诺对由于政府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风险责任,而且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和土地、设施等支持措施,实现了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利益均衡。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该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新进项目应努力总结经验,提供水平,使BOT项目融资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于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黄进.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二卷)[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蒋先玲.项目融资法律与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5]史晓丽.国际投资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5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行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依据《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制是项目管护单位根据项目作业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局审批、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实行报账制的全过程中,旗财政局是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旗林业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报账人,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程管理、检查验收及资金的报账工作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公益林基金)包括中央、自治区、盟级安排资金及旗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章专户管理

第五条旗财政部门设立公益林基金专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储蓄、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公益林基金专户存储利息应全部转为公益林基金。年终如有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报账原则

第七条公益林基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及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五)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六)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七)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旗财政局对公益林基金实行专项调度,依据公益林基金报账请拨单对项目主管单位及供货商拨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请拨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二)旗林业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专项资金文号及资金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等内容。经财政局业务股室、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旗长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作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的依据。

(三)根据所申请资金用途的不同,分为基础设施类项目、生产类项目、劳务类项目。

1、基础设施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采购后,旗财政局凭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向供货方直接支付货款;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及经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报告。项目开始时,则依据施工合同,按照程序和进度向项目施工单位拨款,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30%的启动资金,余款根据报账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2、对于生产类项目(补植、围护、抚育等),管护单位需提供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概预算及林业局审定的施工进度报告。

3、护林人员工资需提供各苏木、镇、示范园区及项目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复印件及工资花名册等,扣减实际发生的相关项目后,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手中,由林业部门到财政部门报账。

第五章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公益林基金的报账按年度进行,原则上项目单位必须于当年并区分单项工程到财政部门报账;因特殊原因未予报账的以往年度项目,林业部门应按先后顺序分类、汇总后分年度予以报账。对报账单据混乱、不易区分的项目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单位报结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初审,并按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验证有无变项和超计划实施内容,签署报账请拨单;财政局接到林业部门报账单据后,对每笔业务的合法性和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支出汇总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额旗财政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审核专用章”后,返还项目管护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财政部门凭原始单据复印件作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林业部门报账环节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设施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在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凭签署报帐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意见的单项工程税务发票并附支出明细表、监理报告、单项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报帐。

2、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供货单位发票、采购物资发票等。

3、补植、补造项目需提供苗木、施工记录、用工花名册、竣工验收单、竣工决算报告等。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6

1、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项目快速确定、资金快速拨付、效益快速发挥。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性。

二、项目扶持范围和内容

(一)扶持范围

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中有感恩思想脱贫意识强的农户。

(二)扶持条件

被扶持户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愿申请;二是有明确的产业项目。

(三)组织实施

到户增收项目资金。首先由村两委、工作队运用“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确定被扶持的农户、项目和资金。项目实施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

三、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一)项目申报:

1、 建立项目库。村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于10月底前建成下年度项目库,同时将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镇扶贫办备案。

2、 制定规划。根据镇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各村依据乡镇年度脱贫计划,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制订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规划,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必须在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以贫困家庭为单位申报,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以户为单位逐户汇总,村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依托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由提出申请的带贫企业或村编制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报批。项目所在行政村将审核盖章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上报备案。镇政府资金计划下达后,村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审批汇总表报镇扶贫办、财政所备案。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经镇政府审批后的项目,要实行规范统一的项目操作规定,先公示,后实施。

(二)项目监督。村建立由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三)项目公示。项目贫困户名单、项目内容、资金数量等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监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应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工程、物资等,应当按照政府釆购、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镇报县同意并备案。

五、项目验收和报账

(一)项目验收。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实行村报账。扶贫项目完工决算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县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镇扶贫办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镇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因特殊情况,需先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镇政府研究批准,同时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对于统建统管项目,镇财政所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于补贴给贫困户的扶贫资金,要釆取“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资金报账。报账时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凭证:

1、贫困户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自建项目验收单、公告公示和项目验收现场照片等资料。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7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社会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

(三)多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各出资人所确定的一方,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的中方,外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 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九条 原始地质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二)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 需要向国家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和海洋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同时将地质资料目录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二)其他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下列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由设区的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二)矿山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三)残采、复采小型煤矿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四)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勘查(察)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五)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六)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成果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的成果地质资料,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年度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目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三条 下列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

(二)国家重大工程、标志性建筑的实物地质资料;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实物地质资料;

(四)国家财政出资项目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目录清单,并由国务院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筛选确定应当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 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由勘查转为开采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

(二)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评审备案之日起30日内汇交;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在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项目分期、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其他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十五条 按规定向国家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六条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质报告编制的标准、规格、格式;

(二)内容完整、准确;

(三)电子文档与相应的纸质资料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同时附有评审备案、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出修改补充通知书,退回汇交人修改补充后重新汇交。汇交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汇交到省、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集中保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验收、整理、转交、保管、保密、利用等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获准延续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利用,并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未经汇交人同意公开的,只公开目录;汇交人同意提前公开的,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政府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其利用方式和条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保密地质资料的泄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四)造成保密地质资料的泄密的;

(五)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六)其他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做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项目验收汇报篇8

一、外汇政策调控方向了发生历史性的转变

国务院对1996年公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国际收支形势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即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了均衡管理。这就意味着未来外汇管理政策将发生转变,从原来的对付汇实施管制到严格对外汇流入实施管制,放宽外汇流出的管制的政策转变。同时新条例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健全,从原来单一的监管机关(外汇管理局)监管扩展到监管机关(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各银行、金融机构)和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企业)三方面共同配合进行全面管理的机制,这也是意为着未来外汇管理政策的监管重点将向未来外汇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上。从新旧条例比较可以看出,未来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变化表现在:

①、外汇管制从原来鼓励外商企业外汇流出多创汇到鼓励外商企业及时付汇;

②、从对经常性外汇收入强制要求结汇,到鼓励外商企业保留外汇;

③、简化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制度,将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④、增加了对外汇流入的监管和交易真实的监管。

⑤、降低了外汇非法流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外汇非法流入的处罚和监管。

二、强化相关配套外汇管理制度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为配合新条例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幷细化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就先后了如《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对以前外商企业在货物贸易项下的收结汇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形式的短期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及外商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等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从后期的一系金融市场的信息来看,这些政策的释放,其旨在通过对企业贸易项下的预收和延付安排增加程序性的登记及对外商外汇资本结汇的管制等要求,加强对于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从而防止国际热钱乘机以贸易及资本项目的形式涌流入中国,进而影响中国整体经济的大起大落。

1、规定出口收入结汇核查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以汇发[*]29号了《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核查办法》),这也是当局政府打击国际热钱的第一枪。《核查办法》的出台已意味着中国前期宽松的收结汇政策的结束。《核查办法》是将原来海关电子口岸报关系统与银行金融系统及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其主要的变化是企业增加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含预收货款)时,应当先进入银行用企业名义开立的待核查账户进行专户核查管理。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同时为防止企业套利,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计算。

2、强化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从《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该通知规定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贸易外债登记管理范围,即普遍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外汇局和海关的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企业需登陆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

项目

内容

预收货款

在出口合同包括预收货款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幷于实际收到该等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延期付款登记

企业应在签订含延期付款条款的进口合同或在海关实际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但企业未实际付汇)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幷应在相关的延期付款对外实际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登记。

3、强化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制度

上述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对企业在正常项目下的外汇流入境内进行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外汇资本金的支付结汇管理,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以汇综发[*]142号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项目

内容

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三、新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商企业的影响主要概括为两个字,即“难、烦”。其中“难”主要表现新政策的实施对外商企业在资金使用调度带来困难,从上述分析可知,以后外商企业所收到的正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必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只有经过核实后的外汇收入企业方可以办理外汇收结、付汇等动作,否则企业即就是收到此笔货款也无法使用,同时其对相关的收汇核销、预收货款登记、延期付款登记等相关的规定,使外商企业在外汇收结汇操作相对以前要烦锁得多。

1、“待核查账户”对外商的影响分析:

①预收外币货款结汇受限制,《核查办法》主要规定的是企业预收货款要全部进行“待核查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预收外币货款结汇不可超过前12个月收汇金额的10%。这样对以前外商因境内企业资金调度存在困难时,以一纸预收货款合同就可以办理外汇收汇结算的历史成为不再。

②企业正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没有直接进入企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而是先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核实,只有属实的出口收汇收入才能正常办事收汇结付汇处理,使外商企业丧失了自有资金第一时间的使用权利,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融资困难的环境下,这将成为企业调度资金带来困难。

2、“预收货款”外债登记的影响分析:

①“预收货款”额度受限制。通知规定7月14号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预收货款的,其额度以前12个月收汇额度的10%,银行自动核算,每天额度不同,采用累积制,额度用完预收货款不可能再结汇。

②手续变得极为繁杂。对预收货款要想能尽快办事收结汇,就得按通知规定走三步曲,即:

项目

登记

提款

注销

合同有约定

合同签定日起15日内登记(事前)

收到预收货款日起15天内提款

①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②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需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合同无约定

收到预收货款15天内登记幷同时办事提款

3、“延期付汇”外债登记的影响分析:

①对两头在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外采购付款期限如采购合同约定超过90天的,在外汇支付上将带来困难和麻烦;

②对长期占用境外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前期没有及时付汇,在10月1日以后,期延付汇额度是以上年度外汇支付累计总额的10%计算,对外商在未来期间支付延期付汇额度带来一定的影响

③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繁杂

“延期付汇”登记手续与“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一样,企业在办理中也是非常的繁杂。

项目

登记

注销

合同有约定

合同签定日起15日内登记

在付款后15天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合同无约定

进口报关90天后的15日内登记

综上所述,中国年初以来,由于受到国际油价、人民币升值、境内投资过热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前前后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这对外商企业尤其是两头在外的企业的影响相当大,如出口货物关税的下调加之后来外汇收结汇的管制等政策等。使大部分外商企业曾一度想转移产业到东南亚国家经营,但经过“华尔街”金融风爆这一检验,中国政府当局前期政策所作的相关宏观政策在应对金融风爆上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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